2020-01-20

09:12: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0 01 2 0—>


09:38: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4樓2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翁,朱,朱/18-25 提堂(#0727元朗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合式軍刀、氣槍等)

押後至2月17日上午9點半粉嶺裁判法院二庭

退庭

光速again

直播員注:有被捕人士經歷完光速1分鐘後向旁聽席o咀地笑,直播員表示好可愛,辛苦哂


10:02: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13機場 襲警
押後至3月2日 930am
保釋
現金3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2次
不得離港
居於報稱地址
不得到案發地點
宵禁


10:05:38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開庭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10:19:02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開庭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警員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醫學報告呈堂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由於嚴重電腦問題無法播現埸片段(控方證據)現休庭。


10:20:2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移交程序
#0831銅鑼灣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控罪:暴動

案情:831銅鑼灣

案件將於2020年2月4日1430移交灣仔區域法院


10:21:1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錢禮主任裁判官
陳/23 提堂(#0612金鐘 襲警:涉推警長430)

手足不認罪,維持原有擔保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6FEB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

☂️手足上午庭畢☂️


10:30:5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更改保釋條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2 (早前擱置處理)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1日早上5時多於旺角道天橋刑毀,D1於天橋噴上示威標語、D2及3張貼poster及D4負責把風,

申請海外面試獲批,豁免期間到警署報到


10:41:50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再開庭
傳召第一證人高級督察劉家昇


12:26: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再開庭
傳召第一證人高級督察劉家昇
逐格解析警方片段
休庭15分鐘
辯方提供警方防線另一邊影像


12:35:44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再開庭

辯方提供警方防線另一邊影像(有線電視網站)


12:51: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休庭下午繼續


14:22: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辯方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包括兩份醫療報告 65B條證供呈堂,三名警方證人

醫學報告:
高振邦警司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兩份醫學報告呈堂。稱曾暴露於噪音: 遭區諾軒用大型揚聲器在右耳兩呎處斷續叫喊三分鐘。稱事後兩天耳鳴,劈啪聲,煩躁,影響睡眠。經過診所轉介東區尤德醫院職康中心17/7檢驗結果右耳聽力2000赫損失30分貝4000赫損失45分貝屬於急性聽力損失,經過兩次覆診症狀改善,錄得8000赫輕微損失35分貝。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控方證人PW1港島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第三小隊隊長劉家昇高級督察供稱:

7月8日凌晨12時率第三小隊35人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築防面向尖沙嘴方向。當時有一兩百名示威者和記者在行車路上阻礙交通,我以揚聲器警告驅散,命令他們返回行人路。示威者經多次警告緩緩後退。我命令隊員向前方推進。當時第一第二第四小隊也在場行動,總共150-200名警員,凌晨12時19分防線推到雨登打士街交界,區諾軒譚文豪防線前出現,區諾軒手持大型揚聲器對警方大聲叫喊叫罵。區出現吸引大量記者站在警方防線前,令警方推進暫停。我及身旁上級多次發出警告,區諾軒沒有理會繼續用大聲公向警員謾罵。包括粗言穢語。其後大指令繼續向前推進,區諾軒繼續謾罵情緒激動,右手持MIC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數次。我馬上取出胡椒噴劑,警告區諾軒停止衝擊警方防線。當時我們向前推進, 女總督察黎楚茵也有向他們發出警告,九龍總區指揮官區一鳴其後有同區諾軒譚文豪對話。防線推到咸美頓街時傳媒聯絡組警司高振邦行出防線與記者及區諾軒對話呼籲行返行人路。區諾軒沒有遵從反而向高近距離叫喊,見到高手部動作警告上述行為同用手撥開大聲公。

控方播出由 偵緝警員19288以及警員9470拍攝的警方防線前現場片段,稱**

-被告及拿攝影器材者頂住警員防線,大部分示威者示威者已經散去
-向後有空間離開。區曾向後又衝前
-被告多次用大聲公叫停止執行職務,以及喊死黑警、毅進仔多次,DL。
-期間用右手持咪主動刻意敲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三下。法官訊問證人位置是否能夠清楚看見及聽見現場情況辯方質問事發前警方用一小時四十分鐘慢慢推進了五六百米。如PW1**所言見到區諾軒譚文豪時候已沒示威者只有記者,根據《警察通例》第39 章,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 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更不應襲擊記者,問劉 是否同意。劉表示在不違背執法人物的情況下。
辯方指當時現場嘈雜聲量大到劉自己都要用揚聲器,且被告當時發言一直有訴求是要求同指揮官對話。劉稱無印象。

辯方指被告用揚聲器期間,劉依然下令推進,無必要用盾牌推記者,有記者在警方推進時差點跌倒,劉表示沒印象看見。另辯方稱有人大呼人踩人。劉表示當時沒有印象,看片聽到,又稱譚文豪沒有用大聲公也能對話。

辯方稱除用MIC打盾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員身體。劉督察稱被告拎大聲公沖向警員,多次用身體壓向警方,辯方稱警員以盾牌衝擊記者議員,而非相反。

辯方播出有線電視網上的當時另一角度情況。

控方就現埸有無需用揚聲器及有無保障採訪權問證人。
劉指警方大聲公較被告的小一半,使用注意距離和角度,不會向人耳近距離。記者冇特權,一樣要聽察指示。
休庭後下午2:30 再度開庭控方將傳召第二證人


14:38: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辯方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包括兩份醫療報告 65B條證供呈堂,三名警方證人

醫學報告:
高振邦警司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兩份醫學報告呈堂。稱曾暴露於噪音: 遭區諾軒用大型揚聲器在右耳兩呎處斷續叫喊三分鐘。稱事後兩天耳鳴,劈啪聲,煩躁,影響睡眠。經過診所轉介東區尤德醫院職康中心17/7檢驗結果右耳聽力2000赫損失30分貝4000赫損失45分貝屬於急性聽力損失,經過兩次覆診症狀改善,錄得8000赫輕微損失35分貝。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控方證人PW1港島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第三小隊隊長劉家昇高級督察供稱:

7月8日凌晨12時率第三小隊35人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築防面向尖沙嘴方向。當時有一兩百名示威者和記者在行車路上阻礙交通,我以揚聲器警告驅散,命令他們返回行人路。示威者經多次警告緩緩後退。我命令隊員向前方推進。當時第一第二第四小隊也在場行動,總共150-200名警員,凌晨12時19分防線推到雨登打士街交界,區諾軒譚文豪防線前出現,區諾軒手持大型揚聲器對警方大聲叫喊叫罵。區出現吸引大量記者站在警方防線前,令警方推進暫停。我及身旁上級多次發出警告,區諾軒沒有理會繼續用大聲公向警員謾罵。包括粗言穢語。其後大指令繼續向前推進,區諾軒繼續謾罵情緒激動,右手持MIC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數次。我馬上取出胡椒噴劑,警告區諾軒停止衝擊警方防線。當時我們向前推進, 女總督察黎楚茵也有向他們發出警告,九龍總區指揮官區一鳴其後有同區諾軒譚文豪對話。防線推到咸美頓街時傳媒聯絡組警司高振邦行出防線與記者及區諾軒對話呼籲行返行人路。區諾軒沒有遵從反而向高近距離叫喊,見到高手部動作警告上述行為同用手撥開大聲公。

控方播出由 偵緝警員19288以及警員9470拍攝的警方防線前現場片段,稱**

-被告及拿攝影器材者頂住警員防線,大部分示威者示威者已經散去
-向後有空間離開。區曾向後又衝前
-被告多次用大聲公叫停止執行職務,以及喊死黑警、毅進仔多次,DL。
-期間用右手持咪主動刻意敲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三下。法官訊問證人位置是否能夠清楚看見及聽見現場情況辯方質問事發前警方用一小時四十分鐘慢慢推進了五六百米。如PW1**所言見到區諾軒譚文豪時候已沒示威者只有記者,根據《警察通例》第39 章,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 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更不應襲擊記者,問劉 是否同意。劉表示在不違背執法人物的情況下。
辯方指當時現場嘈雜聲量大到劉自己都要用揚聲器,且被告當時發言一直有訴求是要求同指揮官對話。劉稱無印象。

辯方指被告用揚聲器期間,劉依然下令推進,無必要用盾牌推記者,有記者在警方推進時差點跌倒,劉表示沒印象看見。另辯方稱有人大呼人踩人。劉表示當時沒有印象,看片聽到,又稱譚文豪沒有用大聲公也能對話。

辯方稱除用MIC打盾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員身體。劉督察稱被告拎大聲公沖向警員,多次用身體壓向警方,辯方稱警員以盾牌衝擊記者議員,而非相反。

辯方播出有線電視網上的當時另一角度情況。

控方就現埸有無需用揚聲器及有無保障採訪權問證人。
劉指警方大聲公較被告的小一半,使用注意距離和角度,不會向人耳近距離。記者冇特權,一樣要聽警察指示。
下午2:30 再度開庭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警員關志豪(23663)


14:46:18

#觀塘裁判法院3樓1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蘇/38 提堂(#0805觀塘 管有違禁武器等:卡片刀、多用途刀、剪刀)

辯方將有2位專家意見,已經接觸其中一位,希望申請押後4-6星期

控方確認適合於本級法院(裁判法院)處理

官決定押後至2月18日下午2點30分,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等候專家報告


14:49:09

#觀塘裁判法院3樓1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徐/18 申請(#1018牛頭角 非法集結等:有男子影大頭惹爭執,涉拳擊該名男子)

申請離港被拒

以原有條件擔保


14:52:0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溫紹明裁判官
馬/20 提堂(#0611上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

手足不認罪

案件會31MAR-01APR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

☂️辛苦大家,東區畢☂️


15:44: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辯方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包括兩份醫療報告 65B條證供呈堂,三名警方證人

醫學報告:
高振邦警司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兩份醫學報告呈堂。稱曾暴露於噪音: 遭區諾軒用大型揚聲器在右耳兩呎處斷續叫喊三分鐘。稱事後兩天耳鳴,劈啪聲,煩躁,影響睡眠。經過診所轉介東區尤德醫院職康中心17/7檢驗結果右耳聽力2000赫損失30分貝4000赫損失45分貝屬於急性聽力損失,經過兩次覆診症狀改善,錄得8000赫輕微損失35分貝。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控方證人PW1港島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第三小隊隊長劉家昇高級督察供稱:

7月8日凌晨12時率第三小隊35人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築防面向尖沙嘴方向。當時有一兩百名示威者和記者在行車路上阻礙交通,我以揚聲器警告驅散,命令他們返回行人路。示威者經多次警告緩緩後退。我命令隊員向前方推進。當時第一第二第四小隊也在場行動,總共150-200名警員,凌晨12時19分防線推到雨登打士街交界,區諾軒譚文豪防線前出現,區諾軒手持大型揚聲器對警方大聲叫喊叫罵。區出現吸引大量記者站在警方防線前,令警方推進暫停。我及身旁上級多次發出警告,區諾軒沒有理會繼續用大聲公向警員謾罵。包括粗言穢語。其後大指令繼續向前推進,區諾軒繼續謾罵情緒激動,右手持MIC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數次。我馬上取出胡椒噴劑,警告區諾軒停止衝擊警方防線。當時我們向前推進, 女總督察黎楚茵也有向他們發出警告,九龍總區指揮官區一鳴其後有同區諾軒譚文豪對話。防線推到咸美頓街時傳媒聯絡組警司高振邦行出防線與記者及區諾軒對話呼籲行返行人路。區諾軒沒有遵從反而向高近距離叫喊,見到高手部動作警告上述行為同用手撥開大聲公。

控方播出由 偵緝警員19288以及警員9470拍攝的警方防線前現場片段,稱**

-被告及拿攝影器材者頂住警員防線,大部分示威者示威者已經散去
-向後有空間離開。區曾向後又衝前
-被告多次用大聲公叫停止執行職務,以及喊死黑警、毅進仔多次,DL。
-期間用右手持咪主動刻意敲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三下。法官訊問證人位置是否能夠清楚看見及聽見現場情況辯方質問事發前警方用一小時四十分鐘慢慢推進了五六百米。如PW1**所言見到區諾軒譚文豪時候已沒示威者只有記者,根據《警察通例》第39 章,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 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更不應襲擊記者,問劉 是否同意。劉表示在不違背執法人物的情況下。
辯方指當時現場嘈雜聲量大到劉自己都要用揚聲器,且被告當時發言一直有訴求是要求同指揮官對話。劉稱無印象。

辯方指被告用揚聲器期間,劉依然下令推進,無必要用盾牌推記者,有記者在警方推進時差點跌倒,劉表示沒印象看見。另辯方稱有人大呼人踩人。劉表示當時沒有印象,看片聽到,又稱譚文豪沒有用大聲公也能對話。

辯方稱除用MIC打盾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員身體。劉督察稱被告拎大聲公沖向警員,多次用身體壓向警方,辯方稱警員以盾牌衝擊記者議員,而非相反。

辯方播出有線電視網上的當時另一角度情況。

控方就現埸有無需用揚聲器及有無保障採訪權問證人。
劉指警方大聲公較被告的小一半,使用注意距離和角度,不會向人耳近距離。記者冇特權,一樣要聽察指示。
下午2:30 再度開庭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警員關志豪(23663)
傳召第三證人警司高振邦

結束,明天再續
上午傳召醫生證人,再到警司高振邦


16:21: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更改保釋條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29金鐘

控罪:暴動

案情:929金鐘暴動

出國公幹申請押後至2020年2月6日0930再次聆訊,有待被控人公司作出誓章

原案件將於3月13日聆訊


17:51: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一帶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辯方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包括兩份醫療報告 65B條證供呈堂,三名警方證人

醫學報告:
高振邦警司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兩份醫學報告呈堂。稱曾暴露於噪音: 遭區諾軒用大型揚聲器在右耳兩呎處斷續叫喊三分鐘。稱事後兩天耳鳴,劈啪聲,煩躁,影響睡眠。經過診所轉介東區尤德醫院職康中心17/7檢驗結果右耳聽力2000赫損失30分貝4000赫損失45分貝屬於急性聽力損失,經過兩次覆診症狀改善,錄得8000赫輕微損失35分貝。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控方證人PW1港島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第三小隊隊長劉家昇高級督察供稱:

7月8日凌晨12時率第三小隊35人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築防面向尖沙嘴方向。當時有一兩百名示威者和記者在行車路上阻礙交通,我以揚聲器警告驅散,命令他們返回行人路。示威者經多次警告緩緩後退。我命令隊員向前方推進。當時第一第二第四小隊也在場行動,總共150-200名警員,凌晨12時19分防線推到雨登打士街交界,區諾軒譚文豪防線前出現,區諾軒手持大型揚聲器對警方大聲叫喊叫罵。區出現吸引大量記者站在警方防線前,令警方推進暫停。我及身旁上級多次發出警告,區諾軒沒有理會繼續用大聲公向警員謾罵。包括粗言穢語。其後大指令繼續向前推進,區諾軒繼續謾罵情緒激動,右手持MIC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數次。我馬上取出胡椒噴劑,警告區諾軒停止衝擊警方防線。當時我們向前推進, 女總督察黎楚茵也有向他們發出警告,九龍總區指揮官區一鳴其後有同區諾軒譚文豪對話。防線推到咸美頓街時傳媒聯絡組警司高振邦行出防線與記者及區諾軒對話呼籲行返行人路。區諾軒沒有遵從反而向高近距離叫喊,見到高手部動作警告上述行為同用手撥開大聲公。

控方播出由 偵緝警員19288以及警員9470拍攝的警方防線前現場片段,稱**

-被告及拿攝影器材者頂住警員防線,大部分示威者示威者已經散去
-向後有空間離開。區曾向後又衝前
-被告多次用大聲公叫停止執行職務,以及喊死黑警、毅進仔多次
-期間用右手持咪主動刻意敲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三下。法官訊問證人位置是否能夠清楚看見及聽見現場情況辯方質問事發前警方用一小時四十分鐘慢慢推進了五六百米。如PW1**所言見到區諾軒譚文豪時候已沒示威者只有記者,根據《警察通例》第39 章,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 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更不應襲擊記者,問劉 是否同意。劉表示在不違背執法人物的情況下。
辯方指當時現場嘈雜聲量大到劉自己都要用揚聲器,且被告當時發言一直有訴求是要求同指揮官對話。劉稱無印象。

辯方指被告用揚聲器期間,劉依然下令推進,無必要用盾牌推記者,有記者在警方推進時差點跌倒,劉表示沒印象看見。另辯方稱有人大呼人踩人。劉表示當時沒有印象,看片聽到,又稱譚文豪沒有用大聲公也能對話。

辯方稱除用MIC打盾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員身體。劉督察稱被告拎大聲公沖向警員,多次用身體壓向警方,辯方稱警員以盾牌衝擊記者議員,而非相反。

辯方播出有線電視網上的當時另一角度情況。
休庭後下午2:30 再度開庭控方將傳召第二證人警員關志豪編號23663供稱:
在聽從指揮官指示慢慢向前推進時,被告突然情緒激動,針對我鬧毅進仔,用咪敲打我長盾三次我覺得有D驚,一個議員竟然對警方防線敲打,我擔心他提升武力進一步衝擊我防線。之後機動部隊E連指揮官女督察再警告他,被告還對女指揮官講左幾句粗口。高振邦督察調解後被告用大聲公在他耳仔後面講話,最後跟高慢慢離開防線。(控方提醒關志豪集中返被告同自己之間的相關情節並播作為證據的警方片段,逐步引導關根據片段作出以下供述)當時聽到被告鬧死黑警,叫我們停止執行職務。當時被告在我前方隔離,指罵我毅進仔,敲打我盾牌三次。當時看得很清楚,前方有記者閃光燈,我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他當時情緒激動大力敲打,我反應是用手抓實盾牌防止我跌倒造成防線崩潰。被告舉動是針對我不是意外,他針對我叫毅進仔,並且用咪敲擊我盾,當時我不認為議員會作出咁既行為,我呆左。辯方質證(情節精彩儘量筆錄與大家分享)辯: 當時同你一齊有150個以上警員到00:20分都大概沒有示威者了。關:當時我見到彌敦道還有零星示威者辯:多遠以外有示威者,面前議員記者大概多少人關:50-100米外有示威者, 目測議員記者大概20個人辯:你的盾牌去到頭?關:去到我鼻,底部貼地下辯:你有幾高,被告矮你幾多?有無10釐米關:我177CM,當時被告在我面前具體矮多少不知道。辯:被告不高過盾。認同?關:認同辯:被告沒有任何動作接觸過你的身體,認同?關:唔認同,他拿咪針對我,不知會否進一步接觸我辯:我是問被告沒有任何動作接觸過你的身體,不是指接觸盾牌,認不認同?關:唔清楚辯: 盾牌與盾牌之間可以扣住,被告矮小,手上沒有武器,根本過唔到你們防線,是否同意?關:唔同意,被告手有咪同大聲公辯:咪同大聲公不是武器關:所有野都可以係武器辯:那麼記者的相機也是武器?關:不同,記者當時用相機在做嘢。辯:你意思指記者當時很合作除拍攝並無其他動作關:唔清楚辯:但你一直用盾推,推前面的人,甚至推落去撞擊到被告的大聲公關:不同意辯: 推進過程令前面記者產生混亂,關:不同意。辯: 甚至有人喊人踩人同不同意關: 聽到有人喊人踩人,但我不同意是警方推進防線造成。辯:難道是記者拍攝議員說話造成人踩人?你認為什麼造成人踩人?關: 議員沒有聽從警方指示,沒選擇同後面記者講讓開造成。我不同意當時發生人踩人。辯:你推進時令前面一位記者差點跌低,你同意?關:不同意辯:那我們看片(播出主控片段) 12:24:16有個記者差點跣低關:看返條片見到辯:當時見唔到?關:當時我焦點在盾牌前方辯:這不是前方?關:這是左前方。辯:左前方不是前方? 使用武力可能造成不必要傷害,你同意嗎?關:我唔清楚,我當時只是按指揮官指示慢慢向前推進辯:假設你當時見到記者差點跌低,為安全理由,會否停止行為關:會辯:被告當時一直想引起你注意希望你們停下,但你沒停,是否同意?關:我地都係遵指揮官命令行事辯:12:2435你見到你的盾牌撞落被告大聲公喇叭嗎關:看片見到。不確定是我還是同事的盾辯:會否同意被告大聲公接近他的頭部關:看片是近心口位置辯:不如看返不想你有任何誤會12:23:00。被告大部分時間喇叭在頭的旁邊關:係辯:敲擊到喇叭好容易敲擊到被告的頭關:唔清楚,視乎盾牌力度同他放得有幾近頭辯:你都同意撞擊聲幾響,我們聽到12:24:41砰!砰砰 三下。12:25:10被告請你們停止,你或者你的同事用盾壓落去關:我不同意係用盾壓落去,只是奉命繼續推進辯:12:25:41你話被告情緒激動其中可能性是因為警方盾牌襲擊,是否認同
關:我不認同警方用盾牌襲擊的說法
辯:被告用咪打盾牌角度是向前向下不是針對你人身是否認同
關:咪底對我盾牌,是針對我本人和盾牌
辯:被告矮小盾高過他,無可能攻擊到你,加上你身邊這麼多同事,是否同意?
關:唔同意
辯:你話受驚係因為議員作出咁的事
關:是,我唔知他之後會進一步做什麼
辯:你受驚
關:是。因為沒試過。
辯: 你7月9之後沒有俾過證供,今早有無看你當日證供。驚字是沒有出現過,也沒有提過任何擔心被告武力升級的部分。你知道口供的作用,學堂學過就普通襲擊令人受驚可以行程普通襲擊,但你當時沒有受驚沒有想過被告武力會提升,同意嗎?
關:唔同意
辯:無其他問題

控方引導關繼續作供澄清
看片看到當時有人想跣低,不同意是警方造成。條片後面人疏落,前排記者後退無難度。警察緩慢推進如果記者合作不會發生人踩人,其實也沒有人踩人和真的跣低。奉命行指揮官指令,不需要被告命令,盾牌撞大聲公當時環境無留意。咪敲盾牌的聲音比盾撞喇叭聲音大。

傳召第三證人傳媒聯絡小組組長警司高振邦

16:21庭審結束,明天再續
上午傳召醫生證人,再傳召第三證人警司高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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