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5

09:40: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辯方指出上星期開會時新發現一段錄影片段,或有助抗辯,故向法庭申請押後半小時,以與控方商討,會否有其他方向,節省法庭時間。

控方共有2名警察證人

裁判官批准,押後半小時


09:47:15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10]
#0728上環 #暴動

辯方: D1 D2大律師
辯方二: D3大律師

0944 廣播
0947 開庭

0947 D3作證再宣誓,郭官問及控方證據問題。控方回覆沒有像上次的影片證據。郭官提及上一次片段控方問片中兩名人士是否D3及友人(下稱A)。郭官提及辯方雖沒有強烈反對,但同意控方問法有問題,相信是警員是以該人士身影及衣著以提交證據。

稍前,辯方二問及警員才出現cctv片段,其時沒有證明是D3及A。直至D3作證才證明是D3及A,控方於此基礎下提出icable片段。控方指認證片,除法官閣下,法庭眾人都可以提出辯認。郭官問該兩名人士是否由警務人員圈起,控方指沒有警務人員看過icable片段。郭官指如果D3未作供前,控方的提出不能成為證據,而辯方二其時亦會清楚控方案情。郭官質問為何星期五才出現片段,如何能夠阻止控方才提出此類證據。控方指郭官不能阻止。郭官質疑警員是否能講實,郭官亦質疑只有控方大律師本人講實,當然可邀其他人確實。

控方開案23段曾提及,因於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出暴動行為,只能指示法庭作出推斷。郭官質疑控方提出的證據對辯方不公平,相信上訴庭亦會質疑。郭官重提控方開案陳辭23段,其依賴證據與開案衝突,即時辯方不提出,郭官認為自己也有確認的責任。郭官同意證據被接納,但同意D3已同意從未出馬路,控方23段同意沒有證據指出D3曾出現馬路。郭官質疑此為不正常情況,被允許但不常見。郭官強調控方應該不是收埋證據,但法庭上須公道,郭官強調不是指責控方,但希望辯方、辯方二、控方一些考慮時間,法官是否再需要接納這些證供。郭官提出休庭,控方提出有諗過,但被郭官嘲笑,郭官問及認得D3及A的時間,控方稱開案陳辭前已經知。郭官更質疑控方提出原因,辯方可以因控方開案陳辭關係,因而不會觀看每一個證據。郭官稱辯方唔可能遂段睇哂,亦相信控方入了大量影片證供。控方指據D3形容衣著後才能證明片段是有作用。控方重申D3作供前不能知道D3行蹤。控方指icable與D3作供有衝突,以希望指出D3證供不可信。控方指就算icable確認為D3及A,但不能作出確認暴動證明,需交由法庭判斷。郭官再向控方澄清現時程序。

1013 辯方二申請休庭組織,辯方二申請休庭二十分鐘。
1042 開庭

1042 控方指拘捕D1及拘捕D3的警員,控方指警員對P53證供中,拘捕D1警員曾指D3裝束相似片段人士,兩警員皆被獲邀睇mtr cctv片。辯方二曾問警員,除頭盔外,是否相似D3衣著,警員回覆指似。郭官確認,從來沒有警員指出D3,警員們只有回應相似。控方重申用與不用片段,是再按D3證供再確認。控方指出認人只是「我地認為」,片段沒有顯示D3及A有參與任何行為,只可確認D3有頭盔及保鮮紙。郭官重申知道有此段片段,不清楚控方會依賴此片段。控方指會搜尋會否有法庭證據對D3說法有衝突,所以不會造成不公。

1052 辯方二陳述證據問題及回應控方。有關D3就控方依賴icable,提出剔除證據,因為對D3不利多於舉證價值。片段是高空影幾百人,不清晰
不能顯示樣貌,裝備。控方即使使用MTR CCTV,控方證人亦只能回覆相似。郭官質疑不即時反駁,辯方二指當時愕然,亦不知控方尚有多少影片。辯方二指控為只是speculated,一個fishing accusation。辯方二重申對mtr cctv的問題是指出衣著問題,一名控方證人指相似,一名女警指不清晰,警員20902只能確認衣著,再有另一名警員同是確認衣著。辯方二在於公道,認為警員作供合理,所有人只能認同衣著相似,從未有任何警員指出為D3。辯方二指當時的提問是公道,辯方二指控控方say evidence from the bench,如果是有警員相認到,則必須請警員出庭。郭官指證據不是from the bench,始終是被雙方及法庭接納的證據,控方是可以使用證據。

郭官指控方指icable只用作discredit D3,而不是證明參與暴動。郭官問辯方二是否接受。辯方二及郭官認為現時情況已經夠差(笑),辯方二再重申證據價值極低。郭官問不利之處,因為D3而回答不是D3,認為可支援辯方立場。辯方二現稱不是利與不利問題,是證據正當性及價值。辯方同意辯方二,提出collateral evidence rule。AG reference no.2, 1970s案, 322-1。1. Photographic evidence的清晰度問題;2. 影片需有人指證認得defendant;3. 影片需清晰給眾人知道是D3;4. Facal mapping問題,需要專業人士認證。控方片段四點皆不滿足,辯方亦指控方亦承認只是自己人認到。辯方指這基礎下,控方可問片段是否D3,但當D3否認後,則不能再有任何追問。辯方澄清自己只是代表D1D2,亦不能代表D3反對,只是作為大律師的原則問題,再提及可引用黃秀平案(同音,AGno.2 2002),亦詫異控方會提出。

控方指案例HKSAR vs Taco 366 64段,法官可觀看片段再作出裁決。控方亦不同意辯方指是collateral issue,認為是可給被告一個機會申訴不是D3,此點與郭官稍前回應辯方二一致。

郭官退庭稱考慮。辯方補充為chapter 8 152段 vanity of answer,根據rule,不能再問落去的原因,再後引申的證據不是visible。控方指自己的提問沒有contradict立場,只是確認。郭官指讀出Taco案(同音),辯方指案情指需sufficiently clear,辯方則指需此四點。控方提出AG reference 19段不是指四點為必須滿足,再指Taco案法官可判斷

1123 郭官休庭,1150開庭。

1154 開庭
1154 郭官輕述早上問題,郭官多謝各律師協助,判決P52 Icable P1-5以用作削弱D3可信性,但不用作指出D3參與暴動的證據,郭官認為片段沒有對D3不利,D3可有機會重申立場。據刑事程序65c,雙方同意可以使用影片,控方可使用該證據,但一定程度的依賴居爭議。郭官同意辨認問題,但認為是比例問題,同意控方可以追問。

1200 控方問及D3當天下午兩三點時狀況細節。D3回應是早上起身後通電話與A確認細節,是A提出帶黑色衫給A。控方問是否知道事先集會需黑衫黑褲,D3重申A提及,費時被影到及認到。控方問戴口罩目的是否不希望傳媒影到面貌,再追問是否不希望在集會現場被認到。D3回覆不希望在集會現場被朋友及傳媒認到。控方指為何在天橋(不是集會範圍),仍要戴口罩。控方再質疑集會目的。控方重提當天細節。D3稱當時不知道西營盤是否有遊行集會。控方稱D3為參與遊行。控方問戴口罩人士為?有否交談?D3再稱不認識,及大部分人有囉口罩。控方問派口罩者唯一目的,辯方二反駁D3不會知道,郭官同意。控方問有冇諗點解要戴。D3稱因A帶所以帶,及後澄清時間問題。D3解釋中一開始與A有戴口罩的習慣,因可遮蔽倦容,不清楚A戴的原因,但估計亦是,因為A一直有帶。

1214 控方重提不希望標奇立異,控方形容D3想成為集會人士一份子,D3勉強同意。控方稱D3是戴頭盔保鮮紙等等是進入人群。D3指接受人好意,街坊細路仔亦有。控方指是否更相似示威人士,D3指得個似字。D3指為何不指出A唔禮貌,D3指過咗去就算。D3有否於A第二次不禮貌指出。控方指因為A無穿黑色衫,無頭盔及保鮮紙,質疑是D3希望帶A去。D3不同意。

1226 D3 1830到西營盤,1900多少許被拘捕。控方問及D3有否囉遮出來。控方誤會D2的一條繩為遮柄,全場笑連郭官。控方呈出P51證據,但全程問及D1D2。D3提及自己與遮陣遠,控方呈出地圖證據P54A,指D3如果有望的話,會望到。D3指出自己身高問題,及遮陣較高。郭官同意辯方二,相信此方向不會問到任何事。D3稱其時聽不到警方的廣播。

1236 控方問第一次聽到警察來的狀況,呈出影片P51。D3改稱第一次聽到警察咪走的時候是西元里前,辯方交待D3已曾作供當時混亂,時序不清。D3稱只希望洗眼,痛覺亦有影響。控方問為何D1D2需扶D3,D3稱不清楚D1D2動機,亦不認識D1D2。控方問去差館當天,爸爸有搵律師到警署。控方問為何爸爸及父親沒有投訴被警棍打頭/出返來唔拉你。D3解釋坐48後上庭後才接觸二人。

1245 控方問D3與A父親的whatsapp call對話,A父同意該晚食餐飯,打電話再聯絡,盡快覆,是預返美孚食,通話為兩三分鐘,通話時疑於金鐘站。控方指16歲咁大個人知危險知要美孚食飯。D3指唔知咁危險,重提咁遠水路來,就咁走好哂,以及A父未打來。控方指D3是否知道示威越多人越有威力,D3指無了解過。控方再重提標其立異問題,是否D3希望視為示威者一份子。郭官提問D3,D3稱身旁圍觀者亦是一樣裝束,身旁細路亦是。控方質問現場多時有示威者會帶細路,何為旁觀,D3稱只是自己判斷。

1254 辯方二組織案情,再考慮是否傳召A爸爸。五分鐘休庭。

1303 開庭
辯方二指不需再傳召任何證人,郭官指所有作供完畢,將開始陳辭階段。控方指MFI1列出D2片段,MFI1B為CCTV片段,入面P49是六分鐘,將更改成三十多分鐘;MFIC原依賴三間報紙報導,將加入icable及nowtv片段。原先working copy只針對D2,解釋只要剪輯警方片段時,所有timestamp會失去。控方將製作video gist作陳辭之用,為控方形容影片等。因於需時,控方曾要求一星期時間但遭拒,現申請7月3日結案陳辭。郭官建議6月26日。辯方二估計此案一直落,因而推其他案件,今星期空閒,6月22開始打其他案。辯方則同意7月3日。

郭官稱雙方6月26日將結案陳辭備份法庭,7月1日前可提出意見。7月3日早上10時續庭。

保釋條件繼續,直至7月3日。


09:54: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開庭


10:05: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希維裁判官
#0908中環 #提堂 #管有攻擊性武器

沈(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案情:
在中環港鐵站近K出口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當日有示威前往美國駐港總領事館促請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

辯方申請押後至21/7,以待專家提供關於雷射筆意見

押後至2020年7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保釋。


10:11: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2/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9)刑事損壞

1011 開庭
被告的一名親友向法庭表示希望可以筆錄審訊內容,劉官詢問親友基本資料及理由;以及辯方能否完全記錄和控方有否異議。辯方表示該親友一直協助法律範疇以外的事宜,控方表示只要儘量唔好偏離法庭一般做法即可。

劉官亦提點該親友任何可能與被告人審訊相關事宜都應該透過辯方律師向法庭表達,以保障被告權益。

1023暫時休庭,待辯方索取指示。

1041開庭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控方開始舉證,播出P2至P6警方拍攝軍器廠街情況的錄影片段。當中由不同角度拍攝相約時段警總外人群聚集及向警總投擲物品的畫面。清楚拍攝到被告雖於人群之中,但與人群(被)保持一段距離離;附近不時有人傳遞物資,亦有人向被告遞上雞蛋及番茄(?)。片中人群不時呼喊口號,如「盧偉聰落嚟」、「釋放盧偉聰」、「撤控放人」及列出五大訴求。劉官指第一次睇片未能太清楚聽得出人群呼喊的所有內容,詢問控方會否製謄本?控方表示稍後可以處理,暫時只有P2片段有完整謄本。

直播員觀片時一度懷疑畫家已修煉結界術,故無人能夠主動企近畫家。

1132休庭至1200,以提供會面時間予辯方律師跟被告及其親友溝通、索取指示。開庭後繼續播放另一角度的片段。

1222 播放P5片段,被告作勢要向警總投物時有警員道「佢要儲氣,要運勁」。

1239 P2至P6播放完畢,劉官指藍大律師與被告及其家屬可以隨時翻睇片段,但審訊發展過程中如有任何關注可以再向法庭提出申請。案件押後至1430再續。

1432開庭,先清潔消毒證人台。
傳召證人PW1,鄭姓偵緝警員14497,
隸屬港島總區重案組,當日值勤返中更,即1400開始在灣仔警署作防禦工作並負責現場拍攝情況,當時站立位置為扶手電梯頂。


10:17:3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觀塘
#不是聲援

鄺星宇

控罪:

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 傷人
3. 管有第一部毒藥

被指於6月12日於觀塘臨時公共小巴站傷人,並沒有准許下管有第一部毒藥(偉哥)

還押小欖精神治療中心,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
①是否適合答辯
②是否適合頒下入院令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0:18:2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再開庭


10:42: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616中環 #誤殺 #提訊日

梁(27)

控罪:誤殺(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

案情:
2019年6月16日二百萬人反修例遊行後,在中環7號碼頭與63歲周姓男子爭執,周被推跌兩天後死亡。梁還柙二百多天後獲得保釋。

❗️不認罪❗️

案件將會交付原訟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必須出席審前覆核


10:47:09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
周(20) #0826東涌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8月26日,在東涌健東路1號映灣園被告居所,書枱第4格櫃桶內,搜出一支重力操作鋼棒(收起時約20厘米,最長可伸展至52厘米)

‍♂️同意案情,不認罪

雙方無爭議事實:
1) 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2) 不爭議梁博士為違禁武器專家資格
3) 梁博士為涉案物品撰寫的報告
4) 不爭議案中被告身份
5) 搜獲涉案伸縮棍的地點

09:40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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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
傳召警員證人PC10364 陳國強(音),2009年入職,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D組

當日15:02,帶同由東區裁判法院發出的搜查令,與隊員到被告寓所搜查與非法集結案有關的物品。到達後,同行隊員出示委任證及搜查令,向女戶主(被告媽媽)解釋進入單位目的,之後女戶主開門,指出被告就在房間裏面。

在確認被告身份後,警誡被告並講解搜查令,在被告的見證下開始從房間左邊(床)進行搜查,在書枱由頂數起第4格的櫃桶內,搜出1支伸縮棍。再對被告進行警誡,之後在被告面前揮動該伸縮棍

房內只有屬於被告的物品(電話,銀包,電腦),衣櫃亦有一些與非法集結案有關的衣物。書枱上的黑色銀包內有被告的學生證,被告亦講出該電話的電話號碼。同行隊員搜查其他房間,無發現可疑物品

約在16:40帶被告出客廳,點算搜查物品,被告在記事冊簽署確認。同隊隊員在屋內拍照,帶走被告前問佢需唔需要頭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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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辯方盤問下,PW1承認從來無問過間房主人係邊個,而被告亦無講過房內的衣物屬於佢。控方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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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休庭索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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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被告宣誓作供,辯方主問中……

屋內本來有4人居住,直至2018年初,家姐搬咗去男友到住,我由睡房1(搜出伸縮棍)搬到睡房2訓,因為床的尺寸較大,房間亦較寬敞。而睡房1則成為雜物房/客房/遊戲房/雜物房。有時會有朋友上嚟打通宵機,家姐同佢男友間中都會返嚟,亦有大陸嘅親戚會留宿

當日帶埋銀包、電話同電腦係睡房1打機,因為會經常網上購物,而且打機時要同朋友通訊。突然有警察上門作出拘捕,我向他出示身份證,佢展示搜查令並開始在我見證下進行搜查……全程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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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
控方盤問被告

*確認被捕時睡房1有被鋪,枕頭,門後一兩件屬於被告的衣物

如果睡房1張床咁細,點解你家姐同你男友唔係睡房2到留宿?
(答:兩間房張床一樣闊,只係睡房1張床短d,而佢兩個都比較矮,所以無問題)

點解搬咗去寬敞嘅睡房2,仍然有物品放係睡房1?靠門嗰度d衣物,有d反轉咗,好似著完放係度,你知唔知屬於邊個?
(答:唔知,款式差唔多,辨識唔到)

追問:房內有無野係唔屬於你?
(答:櫃頂嗰d模型,係我家姐男友嘅,仲有一d過季衣物,被鋪)

*被告不同意當時仍在睡房1訓,表示對房內部份物品有認知,但對於涉案伸縮棍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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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辯方覆問,被告稱睡房1內物品,無打開、無用過就唔會見到。以上係辯方案情

*控方無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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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清白,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對房間內有伸縮棍知情而且屬於他。而警員證供同現場環境證供,都無法得出一個唯一而不可抗拒推論,證明該伸縮棍必然屬於被告。

林官打斷:本來係無,作供完咪有囉。被告作供證明咗自己與房間嘅關係,無論佢有朋友留宿又好,上嚟打機都好,被告係房嘅時間一定多過佢d朋友,呢度你有咩講法?

辯方回應:房間並無上鎖,而且有其他人使用,房內一片混亂。而且主要由母親負責打掃,被告甚少整理,對房內有其他物品不知情,十分正常

再者,當日警員亦撿取了被告的電腦及電話,大可以檢查購物記錄。而警方亦沒有在伸縮棍上發現被告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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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休庭至 12:30 宣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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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開庭
裁決及口頭判詞


11:30: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13將軍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姚(2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 ‼️認罪‼️
控罪 2: 企圖縱火 - ‼️認罪‼️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 於2019 年10月13日,被告在將軍澳唐明街管有2個汽油彈及火機,並意圖燃點汽油彈,對他人的財產或生命造成傷害。

案發當日,示威者聚集於將軍澳唐明街附近,築起路障並向路障點火與警方對峙。被告被捕時,手持汽油彈及火機,警戒下保持緘默。在及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管有汽油彈,並意圖向路障縱火。

求情理由:
1. 被告沒有意圖對他人造成傷害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使用汽油彈的目的是為了燃燒路障,並不是為了對路人、警方及其他示威者造成傷害。辯方指,當時被告處於第二層防線內,與防線外的警方有一段距離,並沒有意圖對警方造成傷害。控方並沒有爭議這一點。辯方解釋,被告的行為最多只是魯莽,並沒有實質意圖造成傷害。

辯方續指,案發時間大約在下午六時日落前,視線充足,而案發地點為開放式空間,不會阻礙其他人進出該地方。辯方呈上一區域法院案例(Wong Chun Chi - 唔肯定有冇聽錯case名❓),說明今次的案件是同類案件中比較輕微,被告沒有堵塞或阻止他人離開案發場地,案發時並不是深夜時段,減輕了案件的嚴重性。

2. 被告家庭背景

3. 主動認罪

辯方呈上由僱主、前足球教練及被告親自撰寫的8封求情信。被告的前教練指,被告是一名有責任感的人,會為不公義的事情挺身而出。被告在求情信中指出,在還押的時間裏面,深切反省自己做過的事,明白到暴力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案件押後至 6月24日 1430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手足請送車


11:31:4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2荃灣

期間以同樣條款保釋

待索取醫療報告,押後於8月10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32:4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佐敦
#更改保釋條件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已獲批准


11:36:58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休庭20分鐘

控辯雙方已完成盤問PW1
控方已盤問PW2,辯方亦只差一項亦盤問完成


11:55: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再再開庭


12:15: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承認事實
1. 被告身份不爭議
2.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3. 拍攝於2019年12月15日的光碟片段成為證物P1,其表面真確性不爭議

辯方中段陳詞

現場環境混亂,有警察,有示威者,有市民。
錄影片段影到襲擊經過,但PW2認為片段沒有影到被告,故其實被告人在倒地警長被襲擊當下,不在現場
PW2證明當時被告人一頭銀髮,如在現場,片段一定會影到。
雖然被告人否定警長受襲當下在現場,但即使當時被告人在現場亦掂到警長,但都可能係混亂中的意外。
由於2名證人口供及影片,三種證據加在一起,不能構成「一致性」
希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影片屬中性證據,影唔到唔代表沒有發生

辯方回應
PW1,2並沒有講到片段影唔到案發經過,反而PW1指出該片段為案發經過,但片段中並認唔出被告。

1210 現休庭20分鐘,再作決定


12:31: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選擇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12:42:06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押後至2020年6月23日10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暫定),以作裁決

詳情後補......


13:27: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
周(20) #0826東涌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PART 1案情
裁決:罪名不成立

口頭判詞:
(覆述控辯雙方案情)控方在本案有舉證責任,證明被告與房間關係,並管有涉案伸縮棍。被告選擇於庭上作供,因被告無定罪記錄,本席對被告庭上供詞給予傾向性及可信性。

本席全盤拒納被告的供詞,因作供前後矛盾。開頭聲稱若有人在房內留下物品會收到通知,後來又改口聲稱對房內物件不完全知情。無法辨別姐姐與自己的褲子,說法難以令人信服。在接受控方盤問時,多次以"不知道"逃避問題。本席認為,被告作供純粹為本案而揑造,塑造屋內多人居住而且有訪客,對涉案伸縮棍不知情的環境,並無把真相道出。

但要強調,不接納供詞,不代表被告有罪。控方在舉證時,指出拘捕被告時,他在房內並坐在床上,枱面有銀包電話電腦等物品,但這些都屬於會隨身㩗帶的物品。除此之外,搜查當日控方未有在房內發現任何物品,可以證明該睡房為被告常用,而且獨自使用。

由於屋內有3房,而搜查當日屋內有多於1人被發現,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伸縮棍必然屬於被告。

罪名不成立,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
證物P2(伸縮棍)充公


14:34: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7沙田

黃(28) #提堂

公眾地方打鬥、管有攻擊性武器:被藍絲(D1)持刀威嚇,致手部有2厘米的傷口。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29日 0930 沙田裁判法院 1庭再訊

(註:另一單新案件 #20200612沙田 亦已經完成,詳情請參看 相關新聞 ,是日沙田法院已知手足案件全部完成,感謝各位聲援師)


15:05: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開庭


15:08: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02銅鑼灣
梁(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支木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撤回控罪,被告簽保守行為。

撤回控罪
⁃ 自簽$2000
⁃ 守行為24個月

簽保令期間不得干犯任何涉及對他人使用暴力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行

證物1-4充公,證物5(八達通)歸還


15:25: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20200101灣仔 #提堂

陳(17)

控罪:
(1) 刑事損壞(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鎚、鎅刀)

案情:
//民陣1月1日發起「毋忘承諾,並肩同行」 元旦大遊行......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一柄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支可伸縮的行山杖//
(摘自《明報》2020.1.3)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押後至 2020年8月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提訊,以索取法律意見。


15:28:1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021柴灣 #提堂

高(29)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於2019年10月21日在柴灣撕毀三張楊漢成選舉海報

辯方索取了精神科及心理學家報告各一,表示被告未必適合答辯。

案件押後以供感化主任需索取兩份精神報告,以確認被告是否適合答辯。

控辯雙方表示需要商討控罪處理方法。

押後至8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40:24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 網民周日(15日)發起「和你Christmas Shop」活動,沙田新城市廣場再度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攜有相機的20歲大專生涉腳踢警長,被控一項襲警罪.....他被指於今年12月15日在沙田站37號店舖「西樹泡芙」襲擊警長陳勁濤。//
(摘自《明報》2020.12.17)

主控讀出控罪

被告表示不認罪

盤問開始

控方證人一
警長3052 陳勁濤 (下稱PW1 )
由於證人為基督教徒,以聖經宣誓
(直播員按:神係唔會原諒你)

控方向PW1確認當時駐守地,職位,PW1一一確認。

控:當日去的原因是沙田發生了些問題,有人作出破壞及阻塞出入口,故到場作出拘捕。

PW1:同意

控:及後收到電台通知,再回去?

PW1:唔係。當時有超過100人叫囂指罵警察,所以為安全起先,打算盡快帶被捕人離開現場。由於有人叫囂指罵,並有人向警察防線掟雜物,防線後退至健康工房,仍是如此。另一警長 鄭立邦(同音)見到有人掟雜物,便衝上前,想拘捕相關人士。

控:你有冇見到相關行為

PW1:有,所以想上前協助,然後見到。另一名年輕男士亦有掟雜物,所以都想上前拘捕。去到西樹泡芙門前將其控制

控:如何控制?

PW1:一開始以雙手控制,該名男子不斷掙扎,最後雙雙跌落地下,由於仍有掙扎,故雙手攬住該名男士,然後,數名人士衝埋去用拳頭襲擊頭部,令其雙手放開。

控:其時個頭向天還是地下

PW1:地下

PW1:因為多名人士攻擊其頭部,故需要鬆手,期間感到背部被人踢了數下。

控:攻擊頭部及踢背數下,是同時間,還是分開?

PW1:有前有後

控:掟雜物人士(第二名人士)是否逃脫

PW1:是

PW1:之後襲擊人群四散,其後有同事扶起PW1

控:是誰?

PW1:同隊,但不知是誰

控:當時除了制服還有沒有其他衣著?

PW1:有件背心

控:只係有好多袋用作盛物?

PW1:該戰術背心,不是防禦裝備

控:之後去左睇醫生?

PW1:係,輕微腦震盪,可以回家觀察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盤問開始

辯:準確的事情才寫在證供上?

PW1:是

辯:睇完無誤才簽名?

PW1:係

辯:當時示威者是破壞新城市近中庭附近?

PW1:接近連城

辯:被襲地點於出口附近?

PW1:係

辯:現場係點?

PW1:現場非常危險,不安全

辯:何謂「危險」,「不安全」?

PW1:「危險」指有人掟雜物,「不安全」指多人叫囂及唔想被搶犯

辯:如果形容為「非常混亂」,同意?

PW1:可以咁講

辯:所以觀察力令自己不斷周圍望?

PW1:係

辯:除左示威者,還有其他人?如市民。

PW1:不假設

辯:有人拎相機影相?

PW1:有

辯:人數多?

PW1:不確定

辯:剛剛有提到「協助」,如何協助?

PW1:協助另一警長控制第一名人士,並成功控制,再見到第二名人士掟雜物或水樽,故衝上前,並拉其入防線,該人士有掙扎,故攬住,然後便有人襲擊,先有人攻擊頭部,令第二名人士逃脫,及後有人踢背。

辯:只跌低過一次?

PW1:一次

(睇片)

33s
警方防綠線後退,約100名示威者跟隨

1m06s
大約去到出口位置

辯:是否到達衝前的時間?

PW1:未到

1m21s
現場開始混亂

辯:當時有人掟樽?

PW1:係

1m25s
辯:有一名警員跌左落地是否PW1你?

PW1:係

1m30
辯:有人襲擊,是否即你所述的經過?

PW1:係

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覆問

控:睇到1m30s你話完喇,係咩意思?

PW1:意即呢段片段顯示嘅係呢個部分

PW1作供完成

控方證人二
PC9613 吳文偉(同音)(即下稱PW2)

控方確認證人加入警隊日期,並確認其駐守地,所屬隊伍。證人一一確認。

控:請講述當時情況

PW2:當時3點38分,通訊機指有刑事部同事制服了人,要求支援。到3點40分,現場有便衣,有軍裝,制服了部分人。現場有近100名人士叫囂,並接近警方防線,故此與軍裝同事組織防線,協助同事帶被捕者離開,向沙田站A1出口慢慢移動。然而,人群向防線逼近,並有人向警方投擲水樽,雜物。去到西樹泡芙,他留意到有一名軍裝同事衝去人群,與某位人事跌在地上。有部分人圍埋去此倒地同事,故此判斷為被圍人士有危險,所以跑上前幫手。然後有人跑到倒地警員位置。

控:跑上前的距離?

PW2:約4到5米

控:跑上前後與該跑到倒地警員人士的距離?

PW2:該人士進入視線範圍後,約1米左右,該名男子面向倒地警長,背向PW2。該人一頭銀灰色頭髮,黑色長外套,黑色長褲,深色鞋,手持相機。其時該人高舉相機,好似影緊嘢咁,同時留意到該人用右腳踢向警長,背部近腰兩下。

控:一下停左再一下,還是很快地連續兩下?

PW2:很快

控:一秒內?

PW2:可以咁講,故此,隨即制服該人

控:如何制服?

PW2:雙手在其膊頭,並往後拉

控:有否跌低?

PW2:拉了數下,然後他自己坐在地下,然後有同事支援,協助將其帶離現場

控:就是今天被告?

PW2:是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盤問開始

辯:於12月16日錄口供?

PW2:係

辯:詳細記錄了當時情況?

PW2:係

辯:有機會再睇多次確認其真確性再簽名?

PW2:係

辯:當日非常混亂?

PW2:同意

辯:現場有警察,有市民,有示威者,有人影相?

PW2:係

辯:有幾人在拍攝?為數不少?

PW2:係

辯:現場的年青人都是穿差唔多的衫,都是黑色?

PW2:不肯定

辯:當時他十分特別,一頭銀髮,好容易spot到他

PW2:係

辯方再讀一次之前述及的案情,PW2同意。

唯PW2不能肯定衝前同事是否想拘捕人

辯:是否得其一人衝前?

PW2:得佢一個衝前

辯:見唔見到襲擊經過?

PW2:只可以說有人以拳頭由高至低揮動,但不確定是否襲擊成功

辯:該些人如何踢?

PW2:唔可以話好大力,但動作係睇到

辯:唔係射波咁?

PW2:唔係

辯:當時該人狀似舉高想影相?

PW2:係

辯:附近有冇其他人

PW2:有

辯:因為見到警長受襲,所以一班人衝埋去想影相,說法是否正確?

PW2:可以咁講

辯:見有人被圍,想去幫?

PW2:係

辯:過去的目標是救走同事?

PW2:係

辯:沒有十分留意其他事?

PW2:可以咁講

辯:有沒有可能你所講的事是他行埋去唔小心隻腳碰到?

PW2:不同意

辯:點解?

PW2:因為該動作不是一個自然的動作

辯:警長訓在地上?

PW2:警長當時背向PW2,前向PW2前方,所以PW2睇到其背。

辯:踢的位置?

PW2:近腰

辯:左?中?右?

PW2:中,要遞起隻腳先踢到,所以形容其為不自然動作

辯:一秒做到兩下?

PW2:大約

辯:倒地至拘捕幾耐?

PW2:十幾秒

辯:證供上只係見到警長倒地受襲一次?

PW2:係

(又睇片)

辯:認唔認得呢個地方?

PW2:認得

辯:於54s見到其他警員退到出口處,你當時位置?

PW2:警察防線前

辯:1m26s是警長倒地時間?

PW2:相信係

1m26s - 1m38s

辯:見到有人襲擊?

PW2:係

辯:是事發經過?

PW2:係

辯:片段中被告如何襲擊?

PW2:我認為此片段影唔到被告人

辯:向你指出其實被告並無襲警

PW2:不同意

辯:向你指出假設被告真係有掂到警長,都是意外

官:呢個唔係佢答到的問題

辯:當時注意力集中在救人?

PW2:係

辯:對周圍觀察都唔係咁清楚?

PW2:xxxxxxx(聽唔到,但沒有否認)

(押後20分鐘作早休,並處理同意事實)

辯:倒地警長被襲時有否掙扎

PW2:唔係睇得好清楚

辯方盤問完成
控方覆問

控:解釋下為何你見到案發經過,卻在片段中認唔到被告?

PW2:因為鏡頭從前方影,而PW2在警察後方上前望到。

證人盤問完成

中段陳詞及同意事實

裁判官於休庭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選擇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觀點
案件不複雜
當日十分混亂
PW1為受害警員,當時防線不斷後退,有另一警長上前拘捕,第二個人士同樣情況,故其亦上前將其拘捕,然後在斗纏間跌倒並受襲。
以上為控方案情

錄影片段為案發經過
曾向PW1確認受襲一次
片段中沒有外表類似被告的人,證明警長受襲當下,被告非在現場
辯方立場為被告並無襲擊
但仍希望提出疑點,假設有,都只會是意外。

官:與陳詞不相符

辯:明白,只是提出可能疑點。

PW1清楚指出片段中其受襲時間
PW2睇唔到有被告人,而非說片段唔清楚
主控並無問及PW2及被告當時身在何方
片段為最有力證據
單就此一點有疑問,法庭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讓控罪成立。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押後至2020年6月23日10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暫定),以作裁決


15:52:3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3中環 #提堂

黃(32)

修訂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新增控罪:
2.非法集結
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管有1罐卡式石油汽瓶,1支打火機式火槍(控罪1)。同日在中環畢打街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上述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罪2-3)

✅申請6月20日豁免宵禁令獲批✅

案件稍後移交區域法院,並與另一 #1113中環 ( 麥,譚,鄭,李,周 ) 的案件處理合拼事宜

押後至8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02:1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3中環 #提堂
#新案件

D1 麥 (23)
D2 譚 (19)
D3 鄭 (17)
D4 李 (18)
D5 周 (20)

控罪:
(1) 暴動 (D1)

(2) 非法集結 (D1-D5)

(3)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1, D2, D3,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於中環干諾道中、畢打街一帶,參與暴動,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掛耳式口罩、豬嘴、面巾等)。

控方申請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並提交合拼申請。
合併案件為 #1113中環 黃(32)。

✅裁判官批准繼續擔保✅
D1:
⁃ $5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禁足:中環黨鐵站A,D出口
⁃ 宵禁:00:00-07:00
⁃ 每周警署報到一次

D2:
⁃ $5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48小時之內交去法庭)
⁃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禁足令
⁃ 宵禁:00:00-07:00(26/7前的星期四豁免禁足)
⁃ 每周警署報到一次

D3:
⁃ $5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48小時之內交去法庭)
⁃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禁足令
⁃ 宵禁:00:00-07:00
⁃ 每周警署報到一次

D4:
⁃ $5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禁足令
⁃ 宵禁:00:00-07:00
⁃ 每周警署報到一次

D5:
⁃ $5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地址 (宿舍+屋企)(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 禁足令
⁃ 宵禁:00:00-07:00
⁃ 每周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以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及處理合拼案件事宜。


16:46: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
社民連梁國雄及吳文遠
工黨李卓人及何秀蘭
民主黨楊森

被控去年10月20日在港島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D7將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檢控轉交區域法院的決定,挑戰的基礎為控罪的性質與審訊法庭不成正比,因而申請押後4星期

控方引用Archbold指檢控決定,律政司選擇由哪一級法庭審訊為行使憲法權力,不受干預,不用就決定解釋,故反對押後。本案牽涉的被告數目、證人人數、複雜程度,有需要移交區域法院

辯方回應指檢控決定並非不可挑戰,審訊法庭應與控罪嚴重性成正比,為unprecedented decision

其他辯方律師指4星期押後對司法程序沒甚麼影響,亦會申請司法覆核

裁判官駁回控方提高保釋條件申請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辯方需告知控方是否進行司法覆核,到時再聆訊是否需要押後直至覆核結果


17:10: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陳皓桓
梁國雄
吳文遠
李卓人
何秀蘭
楊森
何俊仁
民主黨單仲偕
支聯會秘書長蔡耀昌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被控在去年10月1日在港島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辯方亦就此案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移交區域法院的決定

裁判官駁回控方提高保釋條件申請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辯方需通知控方是否申請司法覆核,及聆訊是否押後直至覆核結果


17:18:1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梁國雄
李卓人
何秀蘭
何俊仁
黎智英
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
公民黨吳靄儀
梁耀忠
區諾軒

被控去年8月18日在港島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

辯方將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移交區域法院的決定

裁判官駁回控方提高保釋條件申請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辯方需通知控方是否進行司法覆核,屆時聆訊是否押後直至覆核結果


17:23:3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1黎智英
D2楊森
D3李卓仁

控罪: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被指於19年8月31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人集結

辯方將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移交區域法院的決定

裁判官駁回控方提高保釋條件申請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辯方需通知控方是否申請司法覆核,屆時聆訊是否押後直至覆核結果


17:30:0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19年8月26日,在青山道與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在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大堂保管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在警員譚浩銘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控方傳召6位控方證人,辯方要求再控方傳召5位證人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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