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6

09:58: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
鮑(24) #0910旺角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0日在旺角港鐵站2號月台,抗拒休班警長 52064

‍♂️不認罪,無警誡供詞,除被告外無其他辯方證人,由陳大律師代表

控方將傳召3名控方證人,有相片證物

雙方承認事實:
1) 9月10日 07:45 警長52064 (PW1) 在旺角B出口入閘機附近
2) 被告已準備使用扶手電梯下月台
3) 被告被PW1拘捕
4) 警員的左手有傷,被送往廣華醫院治理
5) 方醫生為警員52064撰寫的醫療報告
6) 被告的八達通於當日沒有交易紀錄
7) 有關照片
8) 被告身份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
10:17
傳召警長52064 楊希勤宣誓作供,當時逮屬刑事記錄科,於2020年6月17日轉到投訴警察科,控方主問……

當日07:45,打算乘坐港鐵到金鐘返工,係B出口附近入閘區入站。留意到有中間嘅入閘機爛咗,有橙色膠帶封住,所以我係右邊入閘

之後見到有一名身穿黑色T恤,啡色牛仔褲,黑背囊的男子,跳過呢d封咗嘅入閘位,無拍卡就入咗閘。尾隨呢位男子,沿扶手電梯落2號月台(往中環方向)

雙手撑住入閘機頂部跳過去(觀察距離約4公尺),當時月台人一般多(佢係咁講),與被告中間隔咗7至8人,我靠右企係扶手電梯,因為係高處望落去,所以視線無離開過。見到電梯底有港鐵職員,於是急步行落去同職員講,話佢知身後的黑衣人跳閘,要求佢check飛,但職員有d猶豫,毫無反應,感覺佢地唔想做。

眼見被告就快上車離開,我上前截停被告,並出示委任證表露警員身份。同被告講我見到你頭先跳閘,唔好走。用左手大力撘住佢右邊膊頭,被告即時想轉身走,並用雙拳打我左前臂

之後我同被告講依家拉你襲警,有3至4名港鐵職員過嚟幫手,帶被告到站長室,之後軍裝同事7234到,我交俾佢處理。因為左手紅腫,我去廣華醫院睇醫生,放咗1日病假

*承認當時有衣著相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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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 辯方盤問中…

無向港鐵職員展示委任證,只有向被告表露身份,知道港鐵附例由港鐵職員執行,但承認職員並無要求楊警長協助。我右手出示委任證,左手撘被告膊頭
出示委任證1至2秒,被告已經想轉身離開,我要控制佢,所以要收返委任證,騰空隻右手。強調本來不打算拘捕被告,只想截停被告後,將佢交俾港鐵職員處理。

辯方律師問:你由表面身份到撘住佢膊頭,過程只有1至2秒,咁你有無俾時間被告反應?
(答:當時我地距離1尺,清楚講出:「見到你頭先跳閘,唔好走」,被告隨即有反應,反應就係轉身逃走)

辯方律師追問:你點知被告本身係唔係想向右轉身上車?佢未離開原先位置,只係你覺得佢想走

林官問:你係見到被告轉身先撘膊頭,定係你撘膊頭佢先轉身?

答:並不是見到被告反抗先撘佢膊頭,而是因為地方好空曠,唔撘住佢怕佢會走。被告不是原地轉身,而是行咗5,6步,期間被告有拉扯掙扎,嘗試fing開我隻手

***
於9月11日11:30撰寫的證人供詞指出:
展示委任證>向被告講:警察,唔好走>被告想轉身離開>用左手撘住被告右邊膊頭

盤問時聲稱:
展示委任證>同時用左手撘住被告右邊膊頭>向被告講:見到你頭先跳閘,唔好走>被告想向右轉身離開

***
證人不同意被告不知證人身份係警員,拉扯係自然反應,表露身份被告有停手,合作回到休息室

職員要求楊警長放手先,而楊警長當時出示委任證,要求職員幫手捉住被告先就放手

不同意
1. 右手捉住被告前臂,表示從來無用過右手
2. 被告左手揸住咖啡,所以無機會用左手襲擊
3. 表露身份後被告無再掙扎

不肯定在月台有否向港鐵職員顯示委任證(之前話肯定無)
無留意被告右前臂有無傷

12:22作供完畢,休庭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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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
傳召PW2, 警員7234李英X,駐守鐵路警區荃灣線軍裝巡邏隊第二隊,控方主問……

確認當時被告右上臂有6cm左右擦傷
到場後幫手控制>出示委任證>宣佈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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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
辯方盤問PW3港鐵職員歐家X,當時一名中年男子,要求我截停前面嗰個黑衣人,但我唔知佢講邊個,因為唔只一人著黑衫。(距離一個身位)聽到一名中年男子同一名黑衣人講你頭先跳閘,並無表露警員身份或出示委任證,拉扯時口頭講自己係警察。

雙方停止咗拉扯,我要求該中年男子放手,佢出示委任證,無職員上前幫助制服被告,之後帶被告返站長室,期間被告無打算走或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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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至14:30


11:56: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3]
#0714沙田

蔡 (29)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215 PW1作供完畢,休庭15分鐘

——
審訊完畢先補充說明


14:46: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黎(25) #審前覆核 (#1013屯門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告自簽$1000 守行為1年,控方撤控。


14:58:5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 #提堂 #傳票案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113將軍澳 早上0753時於寶順路及翠嶺路交界以雜物及雪糕筒堵路,面積約10米x20米,警員證人D1 隨後制服被告,於搜身時背囊內有手機、替換衣服、一罐噴漆及一張上有「不割席、不篤灰」的標語

早前辯方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是日同意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裁判官正式批准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同類控罪,並需繳付500元堂費,由擔保金扣除。

證物3-5歸還被告,6-9充公。


15:05:5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孫 (17) #提堂 (#1113將軍澳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噴漆)
孫 (17) #提堂 #傳票案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同一人‼️

案情: #1113將軍澳 早上0753時於寶順路及翠嶺路交界有10名示威者以雜物及雪糕筒堵路,面積約10米x20米,警員證人D1-D4 隨後制服被告,於搜身時背囊內有手機、一罐噴漆、一頂帽、一個膠袋、眼罩、3M口罩及一把遮。

辯方早前去信律政司,希望可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控方是日提出要求,指如被告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可無條件撤回傳票控罪。

被告對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一控罪 ‼️認罪‼️

證物3-6歸還被告,7-11充公。

求情時,辯方先呈上由被告家人、4名老師及教會牧師的信件,指大致顯示被告紀錄良好,亦用心讀書、照顧患病家人。
辯方指被告因社會運動而一時衝動,只想表達訴求,涉案噴漆未有使用,甚至沒有開封,即使用之作毀壞程度亦為輕微,辯方請求法庭考慮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20/7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期間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撤回傳票控罪獲批。


15:10: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
鮑(24) #0910旺角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速報]
被告罪名不成立


15:32: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提堂

D1:黃
D2:陶
D3:梁
D4:*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管有2把螺絲批、剪鉗及萬用刀各一
D2:管有 27條索帶、5支六角匙、一把摺刀
D3:管有6條索帶
D4:灰色背囊中內管有73條索帶

(2)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D2 管有1支噴漆

(3)抗拒警務人員
D2 督察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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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由於被告只有15歲 法庭頒布命令不得披露其姓名及身分以保護未成年。
-----------------------------
D3, D4:
獲批自簽$1,000 守行為二年方式撤控
控罪(5)(6):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D4撤回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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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D2:
D1 擔保條件不變
D2擔保獲豁免於7月14日,7月28日,8月17日,這三天的宵禁時間由2100-0700改為2300-0700。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5:48: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被告人坐輪椅,左手包紮,精神充足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14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16:14: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新案件

D1: 馬 (44) D2: 陳 (25) D3: 林 (27)
D4: 陳 (24) D5: 劉 (33) D6: 謝 (32)

控罪:
(1) 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莊士敦及分域街交界,參與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3, D5,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口罩、面巾、頸巾等物品蒙面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轉介文件及文件夾至區域法院審理。屆時合併 #1102灣仔 另一案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 擔保金:$1000
- 報到:1星期一次
- 居住在報稱地址
- 不可離港

案件將押後至 2020年8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16:58: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天后 #提堂

D1: 李(23)
D2: 許(22)
D3: 陳(22)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D2)
-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黨鐵天后站內損壞三台售票機及一台八達通增值機

(2) 損壞鐵路處所、列車、機械裝置和裝備控(交替控罪) (D1,D2)
- 被控在同日同站內不當地觸摸、使用、搞弄、損壞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於鐵路處所任何部份使用的三台售票機及一台八達通增值機

(3-5) 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交車費罪名 (D1-D3)
- 三人被控於同日同地,違反《港鐵附例》,指他們在天后站分別打爛售票機、在增值機入錢位置擠膠水及在附近走動,其後經已損壞的閘機入閘,未有付費,乘車到九龍塘後被截獲

(6)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
-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3把板手(士巴拿),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7)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2)
-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把板手(士巴拿),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1) : D1 D2認罪
控罪(2) : 控方撤銷起訴
控罪(3) (4) (5) : 3名被告認罪
控罪(6) (7) : D1及D2同意案情,控方撤回控罪

‼️D1 D2: 先索取背景、社會服務令及勞教報告,還押至7月20判刑‼️
另需各自賠償港鐵維修費用2萬多元。

D3: 罰款500元,另需支付1000元堂費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判刑。


17:45: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裁決
祝(21) #0825荃灣
之前審訊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劉官唔俾公眾紀錄,純記憶,一定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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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覆述案情)考慮所有證供證據,辯方不爭議被告與警員有接觸,爭議點在於被告有無動作令警員23902跌倒。辯方指被告係因為被警長PW2拉入封鎖線,失平衡而撞跌警員23902。因未有片段拍到當時被告的左手有無動作,控方依賴各警員證人供詞,指被告用手推跌23902

若PW1警員23902所言屬實,被告用手推開佢,咁佢同被告之間的距離應該會增加。可是,本席從呈堂片段中,並無見到上述情況出現。另外,在呈堂的承認事實錄音謄本中,多次聽到23902講:你撠(kɪk1)我,證人亦承認講過。因此,難以證明被告有推的動作,或有意令警員23902跌倒。情況與證人描述有出入,辯方亦有向PW1確認警員對撠(kɪk1)的理解,與一般人無異。相信若警員23902被推倒,當時應該唔會話被告撠佢。

相反,呈堂影片與辯方的說法較吻合。片段經放大及慢鏡重播後,見到被告右手握住手機,被人捉住右手手腕拉入警方防線之後向前傾,再與警員23902接觸。盤問下在場的控方證人亦確認,當時曾經有警員拉被告入防線

受襲警員PW1盤問後,承認無留意被告左手的動作,只是感覺到盾牌被推。而本案其他證人,都在盤問下承認無完整目睹整個警員跌倒過程,pw2當時更在搜查另一市民,pw3當時則與被告相隔10米。因此本席認為他們的作供,未能協助法庭作出裁決。

本席認為,辯方的講法可信性甚高。當排除PW2,3的供詞後,本席對控方依賴的PW1證供質素有疑問,難以全盤採納。因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並滿足所有控罪元素,亦無法排除辯方說法的可能性。

本席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17:51:3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梁(16)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915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 擔保金$1000
- 每週報到一次
- 居住在報稱住址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3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8:22: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哈薩克籍手足 (19)

控罪:
企圖縱火

詳情:
被控於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企圖用火損毀他人財產。

背景:
參閱 獨媒 2020.04.27

案件押後至9月1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8:26: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501馬鞍山

關(22)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5月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水坑站行人隧道近A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件申請押後,期間保釋候查。


18:26:47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5沙田

馬(23)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5日在大圍車公廟路及翠田街交界近EB2756燈柱,管有5枚已發射之CS催淚彈,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案件申請押後,期間保釋候查。


18:34:3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 陳(39)
A2:陳(19)
A3:李(25)
A4:馮(21)
A5:郭(22)
A6:曾(18)
A7:邱(26)

控罪:
(1) A1-5暴動
(2) A1縱火
(3) A6-7暴動
(4) A6襲擊警務人員
(5) A6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 A1-5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財物
(3) A6-7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 A6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5) A6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全部被告維持保釋。


19:10: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銅鑼灣 #轉介文件

D1: 王(22), D2: 李(19)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對X造成身體傷害

‼️修訂控罪(1):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D1, D2)
‼️新增控罪(2):暴動 (D1, D2)
‼️新增控罪(3):非法禁錮 (D2)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X遭途人懷疑為便裝警員而引起爭執,隨後十多人上前用腳踢及用雨傘襲擊X,X其後認出兩名被告。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2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1日 區域法院再訊。


22:34: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D1:高(17) D2:黎(21) D3:廖(23)

控罪:
(1-2) 刑事損壞 (D1,D2)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外,損壞出入口的玻璃門及木圍板

(3) 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板手(士巴拿)

(4) 抗拒公職人員 : 警員5484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484

(5) 阻礙公職人員 (D3)

控方申請匿名令( PW1-PW6 ),如進一步審理會申請屏風及特別通道。

控辯雙方將作相關陳詞,並處理D3(撤控)訟費申請。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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