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4

09:17: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16 庭外約35人排隊。
0923 庭內滿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16 庭外人數五隻手指數得曬...
0923 庭內約10人,尚有空位...
0931 開庭。

*六庭位置比較少位,旁聽師可考慮去5庭支持另一位手足


09:44: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審前覆核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整理了一份審前覆核問卷和承認事實,以節省法庭時間。控方表示醫生報告,會以65b條例呈上作證物。

控方表示會有3名警員證人,其中一名是幫被告錄取會面紀錄並依賴警誡供詞,辯方對此有爭議。

辯方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心理科專家證人暫時不會傳召,法庭預計審訊3日。辯方表示會呈上心理科專家報告,法官要求準備中文版本。辯方申請審訊時有辨認警員身份的環節,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2021年3月29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進行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09:45:06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提堂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香港島鰂魚涌英皇道1124號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3510

背景:
案件已於10月19日進行了一日審訊,由於法庭要求辯方索取正式醫療報告代替已呈堂之醫療紀錄,押後至今日再訊。

———————————————

上次審訊時,法庭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上週已取得醫療報告,已披露給控方,得悉控方對醫生之證供無爭議,不需盤問醫生。醫療報告在審訊時將以65B方式呈堂。

辯方亦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選擇作供。法庭指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時可先向法庭呈上陳詞重點。預計需時1天續審。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9:51: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20200205將軍澳
#審訊 [1/2]

(19)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拒捕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41

- - - - - - - - - - - - - - - -
9:39 開庭

被告就兩項控罪認罪,因此控罪書有字眼上有修改。

現休庭三十分鐘


10:08: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224尖沙咀 #審訊[1/2]

李(23)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修訂案情: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七條膠索帶;於同日同地保管或管有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

❌不認罪❌

控方證物P20(一段open source的影片)長達92分鐘,控方指會截錄其中10分鐘作參考,辯方指其中只有2分鐘影到被告被補情況,其他時間均影不到被告。

雙方對片段不爭議真確性,但對播放影片時長有爭議。

商議後決定只播放P20其中3節總長約十多分鐘的片段。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

PW1警員22539陳曉光(同音)作供完畢。

無需傳召PW2、3,或不會傳召PW4。

押後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17:08

#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1/1]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不認罪❌

控方第一證人X警長要求屏風後作供。

1016休庭處理,1028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33: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20200205將軍澳
#審訊 [1/2]

韓(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陳列1條橙色膠帶,所佔阻礙唐明街三條西行行車線。

(2)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一座地下外抗拒警員17569及警長3617。
參考上次提堂**

- - - - - - - - - - - - - - - -

**控方就控罪書有字眼上有修改後,被告認罪
全部控罪成立

由於控罪(2)案情嚴重,候判期間需交由懲教署看管還押

期間需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及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15:00時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10:33:5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1113上水

劉, 陳(16-17)已還押逾7個月

2名被告共同面對3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確認不需要初級偵訊。
兩名被告答辯意向:不認罪❌。

鄭官向被告表示除非他們已在受審前提交有關不在犯罪現場及有關證人的詳情,否則他們在受審時可能不獲容許提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或不獲容許傳召證人以證明不在犯罪現瑒。他們現可向本法庭提交此等詳情,亦可在開審日期前不少於10天之時向檢控官提交此等詳情。

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
*謀殺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或更上級法庭批出保釋


10:41:56

#高等法院第廿九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楊(23)
(#0811將軍澳 非法集結;於9月25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812
法庭於12月14日收到放棄上訴通知書。被告就原先3個月刑期服刑。


11:24: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首先就未能仔細記錄致歉,如有旁聽師能協助補充
請按此報料

早上讀出數份物管主任及警員證人供詞:
- 黃偉綸(音) 先生 第三份證人供詞(20年12月11日 16:30錄)
- 許德?(音) 先生 證人供詞(20年12月11日 16:00錄)
- 林瑞昌(音) 先生 證人供詞(20年12月5日 15:50錄)
- 林志強(音) 偵輯高級警員的兩份證人供詞(20年3月2日約10時 錄、20年10月23日 補錄)

【黃先生供詞】
於20年4月30日前在威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任職物管主任。應警方要求提供19年11月3日至4日拍攝停車場行車路的可移動CCTV片段(沒有拍攝到街外或行人路)及8條樓梯處任何CCTV片段。一共交出35個CCTV鏡頭片段,其中C04鏡頭壞咗。
問:知否有其他人或公司有於停車場內安裝CCTV鏡頭?
答:唔知
問:8條樓梯另加4支CCTV?
答:自己公司沒有,其他唔知
問:就CCTV片段,有否更改、增加或刪減?
答:沒有

【許先生供詞】
11年起在尚德工作,先後於領先管理有限公司及雅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任職屋宇總監,以上物業管理公司均受僱於香港房署,包括尚德邨8座大廈,而尚美樓(?)並非由其物管公司負責。應警方要求提供11月3日2200時至11月4日0200時的所有CCTV片段,及11月9日應要求交出通往尚禮樓及尚智樓的固定CCTV片段,其中:
- 兩座樓宇的升降機分別通往以下樓層:1~59/F、20~32/F、33~42/F
- 全部升降機均可抵達停車場1~3/F及4/F平台
- 3/F至停車場側門已上鎖
- 2/F至停車場側門已上鎖
- 2/F停車場行車道至尚禮樓/尚智樓大堂
- 1/F至停車場側門已上鎖
- G/F緊急出入口至尚禮樓/尚智樓,同時影到行車道出入口

部份CCTV錄影無法存入電腦內存記憶體,但可下載至外置記憶體。
問:就下載CCTV片段時,有否干預或剪輯任何片段?
答:冇

因4/F平台的8條樓梯屬威訊管理,公司無法提供相關CCTV片段。大廈保安對講機有CCTV,11月14日應警方要求協助提供11月4日01時至04時的8座大廈保安座頭CCTV,可拍攝到行車通道;並於18日將片段交由警方作調查。CCTV片段與實時有誤差,答唔清楚實際時差。只有本人及上司許小姐有權限索取相關CCTV。
問:為何沒有尚禮樓及尚智樓第2/4/6號升降機及4/F電梯大堂樓梯片段?
答:忘記為何第2/4/6號升降機無法錄取,大堂則因為不能通往停車場而冇提交
問:片段交付哪位警員?
答:忘記

尚德邨所有固定鏡頭CCTV片段呈堂為證物 C94。

【林先生供詞】
12月5日供詞呈堂為C95。
13年加入新昌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公司17年改名為昇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他於廣明苑擔任高級物業主任,職責範圍包括保安、維修、園藝等等。應警方要求交出11月3日2300至4日0230時,屋宇7座大廈外圍CCTV。因各CCTV儲存時間不一,由3周起但最長不明;所以先下載至電腦。19年11月方有法庭手令,每段截圖編號/何時下載或交出都唔記得。交出外圍33支CCTV片段由19年11月3日23時至4日0230時,因有約1分鐘誤差故下載時會擷取前後更長時間。
問:有否修改任何片段?
答:沒有

【林警員供詞】
1048 傳召 林志強(音) 偵輯高級警員
現駐守東九龍重案組3A隊,案發當時駐守同一隊
證人確認口供,呈堂為C98

證人於1998年10月中加入警隊,19年11月4日08時開始當值。當日主管吩咐證人及另外兩名警員一同調查一宗有關一男子從尚德停車場A 3樓跌落2樓的事件。三人到該停車場一帶調查及影相至1930時離開。

(待補充)

1122 早休10 分鐘,稍後會播片

———
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爸爸或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11:24:36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即時監禁3個月,定罪上訴申請保釋獲批✅

詳情後補


11:41: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提堂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跑馬地衛奕信徑無牌照管有1部對講機

(2)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9部對講機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

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
上次控方原定為3個控方證人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今次再為另一控方證人PW3申請特別通道及屏風,如需另外傳召一個控方證人,將為其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

D1及D3沒有書面或口頭陳詞,對今天爭議表示中立。

D2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及D4替代律師(原由 #麥健明大律師 代表)完全採納早前呈交法庭之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

文件及非文件方式資料豁免披露
控方為文件(1)、(2)及非文件方式資料(3)、(4)、(5)申請以加密方式,豁免披露包括相關刑事情報科人員之姓名、編號、職級。其中文件(2)加密版本已交予辯方。

D2代表律師參考梁天琦案中同類申請,黃崇厚法官當時在sealed envelope寫下詳細判詞,交代justifications。裁判官一度以為在作出簡單口頭裁決前須寫下詳細判斷理由,會因此拖慢審訊排期,惟控辯雙方同意詳細書面裁決可在簡單口頭裁決後寫。

裁判官亦指出現階段有定斷只基於現時情況,在審訊時或會因案件發展,根據相關法律原則,或須重新檢視有關決定,因此現階段決定非最終決定,控辯雙方同意此基礎。

裁判官希望控方了解在sealed envelope內,有關文件會否同放在信封內留底,休庭半小時至1100。

控方了解後指有關文件正本可在closed court讓裁判官查看,副本放在sealed envelope讓法庭存檔,裁判官認為有需要時可查閱。

因技術問題須另開房間查閱有關文件並錄音,錄音將封存,除非裁判官認為有需要翻聽。

裁決日期
辯方提議因D2仍未收齊控方文件,押後申請之裁決。裁判官重申詳細理由將在案件裁決時一併宣讀。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就以上控方申請作決定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4: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5/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已完成以下進度:
D1選擇作供,傳召一位品格證人。
D5、D6選擇不作供,沒有證人。
D7不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
(詳情後補)

辯方表示需要時間整理結案陳詞,由於黃官兩點還有另一單案件處理,押後至下午1500繼續。
(直播員表示,十分欣賞D1勇敢自辯,無錯,好多事情都徒勞無功,但不代表要放棄,共勉之)


12:44: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首先就未能仔細記錄致歉,如有旁聽師能協助補充
請按此報料

1143 開庭
開始查問 林志強(音) 偵輯高級警員

(待補充)

1244 午休

———
再次呼籲大家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梓樂爸爸,致電或傳真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13:11: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1/1]

上午完成控方證人PW1警長X作供及PW2警員13428主問,現休庭待1430同庭續審。
*本案比答辯時預計多出2隻控方證人(共5隻),審期可能增加1天。

多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13:36: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6/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000 開庭
主控匯報已草擬進一步承認事實(可節省5名證人), 但仍需經辯方作修訂後再於庭上處理。不計算涉及D8的3名證人,法庭本星期只有6名證人需要傳召,預計審至星期三便可完成。
主控亦確認PW10沒有確診武肺(按:只係未有?) ,PW10的强制隔離令至12月17日,可於18日(原定審期最後一天)出庭作供,但主控認為基於連貫性(PW10先於另外2名PW接觸被告) ,傾向先法庭另約時間審訊。

裁判官同意以連貫性來講先傳召PW10再傳召PW11,18,但傾向控辯雙方先善用原有審期傳召PW11,18完成作供。

1009 控方傳召 PW6 作供
1227 辯方律師開始盤問 PW6
1255 午休至下午3時再續審


14:08: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408 庭外超過25人排隊。
*保安表示,1430/1500兩單案會分開派籌~1500個單案1445再派籌~
1432 開庭。


14:39: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前覆核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審訊時會有證物 、閉路電視 、草圖和3輯相片呈堂,控辯雙方不反對,將會以同意案情,65c條例形式呈上。
控方會傳召3位警員證人,會有一個閉路電視片段和一個從YouTube下載的片段播放,預計兩日審訊,
辯方沒有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中文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14:43:31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庭外消息 #少年法庭
#1004元朗 #提堂

*(15)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員1877 陳港橋Chan Kong Kiu 身體受嚴重傷害

(2) 暴動
被告被控於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8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七號庭答辯,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14:50:4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04油麻地

陳(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修訂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辯方無反對

案件將轉介到2020年12月29日1430區域法院以中文提訊


14:50:4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轉介文件

陳,陳,林,劉,莫(16-26)陳,陳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兩項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沒有保釋申請❌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

案件將轉介到2020年12月29日1430區域法院以中文提訊


14:55:1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4油麻地 #轉介文件

陳(72)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違禁武器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09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07:0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20旺角

陳(18)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項襲警

答辯意向
控罪一:不認罪❌
修訂控罪二:不認罪❌
修訂控罪三: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九名證人,會有警誡供詞,錄影片段50分鐘左右
-辯方證人將有精神科醫生或者被告本人

證物鏈、呈堂片段不爭議
會面紀錄暫時未確定會否爭議

審期:兩日

案件將於審前覆核2021年3月19號0930第十三庭進行
案件將於2021年5月13-14號0930第十庭進行審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1:5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堂

D1 何 (36) 已還押逾9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9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9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9個月
D5 楊 (28) ✅24/4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6更改擔保人獲批✅
✅D5,6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3月8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42: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6/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504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 PW6
1517 控方覆問 PW6
1519 由於進度比預期快,控方並未有安排下一位證人今天到庭作供,明天0930續審。


16:03: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224尖沙咀 #審訊[1/2]

李(23)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修訂案情: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七條膠索帶;於同日同地保管或管有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

❌不認罪❌

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兩位辯方證人。

控方仍盤問被告中,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34: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5/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已完成以下進度:
D1選擇作供,傳召一位品格證人。
D5、D6選擇不作供,沒有證人。
D7不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
各被告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裁決,期間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抱歉,五日審訊內容會盡快補回~辛苦各位了)


16:38:4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修訂控罪:
(2)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

控方修訂控罪(2)
控方指在押後期間,已向律政司索取初步指示。現修訂控罪(2),並呈上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

辯方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反對修訂,指修訂控罪中僅寫上通稱「煙霧餅」,而非其化學名稱,會使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無效。

庭上讀出上述修訂控罪,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控方再度申請押後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8星期,以待進一步調查,並索取律政司意見。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索取爆炸品「專家」口供、並套取化學品樽上的指紋及DNA作校對。

法庭指檢視過控方提交的調查報告後,對案件進度落後的原因略知一二:警方曾於4月、5月、6月、7月初及7月尾5度催促負責案件的政府化驗師 陳博士 不果,陳多番拖延,未能確實完成化驗的時間。

控方指押後作指紋及DNA校對
辯方指出,控方早於去年12月26日案件首度提堂時,已於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稱需15星期押後以待指紋及DNA校對。然而,控方事隔一年竟未進行相關工作,並再次以此為由申請押後。郭續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充分合作,詳細介紹化學品用途,並指化學品是由家中取至迷你倉存放。辯方從不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亦不爭議被告管有該些化學品,認為警方執著花時間檢驗化學品成份後,又再申請押後作指紋、DNA校對是「空中樓閣」。

法庭要求控方交代8星期押後將進行的工作,控方只是重複早前陳詞。法庭斥責「上次押後你哋唔係正正畀你哋做呢啲嘢㗎咩?」,控方辯稱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並辯稱要待完成化驗化學品成份後才可進行指紋及DNA校對工作。

法庭對控方再度以同樣理由不斷申請押後十分不滿:「會唔會下一次又有押後?會唔會下一次又有『多方面全面調查』?」「上一次叫爆炸品專家做分析吖嘛,咁今次又話未做?」

控方指,10月14日已向爆炸品處理課警司、「爆炸品專家」Adam Roberts要求提交報告,但僅獲口頭回覆,對方尚未撰寫書面報告。

控方未按法庭指示檢驗液體成份
辯方陳詞指,法庭曾於數次聆訊前,指示控方檢驗浸泡涉案火棉的液體成份,但控方提交的報告未有按照法庭指示作檢驗,僅顯示涉案火棉的狀態為「濕潤的」。

控方辯稱,曾向政府化驗所 陳博士 交代法庭要求,但對方辯稱自己的工作只是檢驗當中的爆炸品成份,稱自己無辦法驗到水份,因「水有好多種唔同嘅成份」(???)

辯方駁斥:「以我所知,水嘅成份就係H2O」,立時哄堂大笑。郭擔心事隔一年,當中的水份可能已經揮發,無法驗出水份對被告不公,失去自證清白的機會。

法庭斥責控方進度過份緩慢,半年時間亦未能按法庭指示檢驗液體成份,要求控方下次上庭必須交代液體成份。

控方再度押後以調查被告瀏覽紀錄
針對控方仍需時調查被告的互聯網瀏覽紀錄,辯方提醒,現時收到的文件顯示警方調查的內容包括一些瀏覽DSE化學及生物課程的紀錄,質疑「唔好下次返嚟又攞押後,到時話要問教育局專家攞報告」。郭續提醒控方應利用押後時間完成調查,因爆炸品「專家」可能會就不同化學品組合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向政府化驗所索取報告,會使進度嚴重拖慢。

法庭斥控方每次上庭都將案件交予不同主控官負責,新接手的主控官不清楚早前的討論內容,容易產生誤會。法庭着周主控官以後負責跟進本案。

辯方申請取消報到
辯方指,被告一直妥善準時擔保條件、準時報到。現時隔週需報到1次,但面對長時間押後,希望取消報到此項條件。

法庭經考慮後最終命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個月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5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保釋候訊✅


16:49:5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首先就未能仔細記錄致歉,如有旁聽師能協助補充
請按此報料

1642 完
(詳情後補)

根據香港法例第3章《陪審團條例》第33條「對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歧視僱員的僱主的處罰」列明,
(1)任何僱主不得因下述情況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 ——
 (a)該僱員在原訟法庭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或在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進行的任何研訊中曾經出任或正出任陪審員;
 (b)該僱員根據第17條被傳召在原訟法庭出庭任陪審員;或
 (c)該僱員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第22條被傳召在根據該條例進行的研訊中出庭任陪審員。
(2)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簡單而言,若僱主就正當陪審員的僱員判以任何形式處分,或會干犯刑事罪行。

———
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爸爸或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16:57:4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1/1]

陳(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

今日完成控方證人作供:
PW1 警長X
PW2 警員13428畢宏業
PW3 偵緝警員10639
*為防夾口供,暫不放出審訊記錄。

控方需再傳召2隻證人;休庭前控方預計依賴1份專家報告,但辯方指出該文件為口供紙,而非專家報告。

本案押後至12月22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多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17:45: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首先就未能仔細記錄致歉,如有旁聽師能協助補充
請按此報料

上午研訊四之一

讀出數份物管主任及警員證人供詞:
- 黃偉綸(音) 先生 第三份證人供詞(20年12月11日 16:30錄)
- 許德?(音) 先生 證人供詞(20年12月11日 16:00錄)
- 林瑞昌(音) 先生 兩份證人供詞(20年12月5日 15:50錄、20年12月7日 補錄)
- 林志強(音) 偵輯高級警員的兩份證人供詞(20年3月2日約10時 錄、20年10月23日 補錄)

【黃先生供詞】
於20年4月30日前在威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任職物管主任。應警方要求提供19年11月3日至4日拍攝停車場行車路的可移動CCTV片段(沒有拍攝到街外或行人路)及8條樓梯處任何CCTV片段。一共交出35個CCTV鏡頭片段,其中C04鏡頭壞咗。
問:知否有其他人或公司有於停車場內安裝CCTV鏡頭?
答:唔知
問:8條樓梯另加4支CCTV?
答:自己公司沒有,其他唔知
問:就CCTV片段,有否更改、增加或刪減?
答:沒有

【許先生供詞】
11年起在尚德工作,先後於領先管理有限公司及雅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任職屋宇總監,以上物業管理公司均受僱於香港房署,包括尚德邨8座大廈,而尚美樓(?)並非由其物管公司負責。應警方要求提供11月3日2200時至11月4日0200時的所有CCTV片段,及11月9日應要求交出通往尚禮樓及尚智樓的固定CCTV片段,其中:
- 兩座樓宇的升降機分別通往以下樓層:1~59/F、20~32/F、33~42/F
- 全部升降機均可抵達停車場1~3/F及4/F平台
- 3/F至停車場側門已上鎖
- 2/F至停車場側門已上鎖
- 2/F停車場行車道至尚禮樓/尚智樓大堂
- 1/F至停車場側門已上鎖
- G/F緊急出入口至尚禮樓/尚智樓,同時影到行車道出入口

部份CCTV錄影無法存入電腦內存記憶體,但可下載至外置記憶體。
問:就下載CCTV片段時,有否干預或剪輯任何片段?
答:冇

因4/F平台的8條樓梯屬威訊管理,公司無法提供相關CCTV片段。大廈保安對講機有CCTV,11月14日應警方要求協助提供11月4日01時至04時的8座大廈保安座頭CCTV,可拍攝到行車通道;並於18日將片段交由警方作調查。CCTV片段與實時有誤差,答唔清楚實際時差。只有本人及上司許小姐有權限索取相關CCTV。
問:為何沒有尚禮樓及尚智樓第2/4/6號升降機及4/F電梯大堂樓梯片段?
答:忘記為何第2/4/6號升降機無法錄取,大堂則因為不能通往停車場而冇提交
問:片段交付哪位警員?
答:忘記

尚德邨所有固定鏡頭CCTV片段呈堂為證物 C94。

———
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爸爸或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17:45:0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首先就未能仔細記錄致歉,如有旁聽師能協助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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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研訊四之二

【林先生供詞】
12月5日供詞呈堂為C95。
13年加入新昌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公司17年改名為昇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他於廣明苑擔任高級物業主任,職責範圍包括保安、維修、園藝等等。應警方要求交出11月3日2300至4日0230時,屋宇7座大廈外圍CCTV。因各CCTV儲存時間不一,由3周起但最長不明;所以先下載至電腦。19年11月方有法庭手令,每段截圖編號/何時下載或交出都唔記得。交出外圍33支CCTV片段由19年11月3日23時至4日0230時,因有約1分鐘誤差故下載時會擷取前後更長時間。
問:有否修改任何片段?
答:沒有
問:有關截圖(附件1~16)鏡頭分佈及角度拍攝範圍
答:(讀得太快抄唔切)
11 廣昌閣對外
12廣昌閣至停車場
13廣昌閣正門入口
15廣昌閣至通往廣新閣行人通道
23巴士站
24廣隆閣至噴水池
25廣隆閣至中央遊樂場
31廣賢閣至通往廣隆閣行人通道
32廣賢閣正門入口
33廣賢閣至羽毛球場
34廣賢閣至電制房
41廣瑞閣至廣賢閣
42廣瑞閣至通往廣賢閣行人通道
43廣瑞閣至廣盈閣對出車路
44廣瑞閣區議員辦事處
45廣瑞閣至中央遊樂場
53廣盈閣至2號五人足球場
54廣盈閣至乒乓波檯
61廣寧閣至中央遊樂場
62廣寧閣對出車路
63廣寧閣至通往廣新閣行人通道
64廣寧閣至中央遊樂場
65廣寧閣正門入口
?廣新閣至棋盤位置
?廣瑞閣正門入口
71廣新閣至中央遊樂場
72廣新閣至垃圾房及尚德停車場
73廣新閣至卸貨區
74廣新閣正門入口

問:除上述31支鏡頭外,有其他CCTV?
答:有2支
問:由廣昌閣至廣寧閣?
答:經過排球場
問:2支鏡頭幾時損壞過?
答:唔記得
問:損壞修理後有冇改變拍攝角度?
答:冇變,但角度更寬闊
問:(抄唔切)
答:唔記得
問:記唔記得抄錄幾多次?
答:唔記得

12月5日第一次作供
12月7日第二次作供,補錄

問:12月5日供詞第6段提到CCTV與電腦時間不同
答:最近(20年12月)有時差,但之前唔記得
問:時差幾多?
答:唔記得,但相信不大
問:所有33支CCTV時間一致?
答:唔知
問:33而非34支CCTV?
答:澄清:33支

林先生第二份證人口供呈堂為C96

———
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爸爸或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23:56: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今天裁決及判刑詳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裁決 #判刑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招認錄影會面片段(不爭議自願性及準確性-審訊時沒有在庭上播放)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

裁決:罪名成立
裁判官重覆案情並詳細讀出錄影會面招認內容,主要是被告提及因被警方電筒照射令眼部痛楚及難受,於是用電筒光還擊,但忘記多功能電筒可射出綠色雷射光,其後反思知道不對,深深後悔。錄影會面中被告還透露電筒是去年九月購買,其後只試用過雷射功能一次,但知道預設可順序每按一下是輪流發出正常白光、熄燈、白閃光、熄燈、綠色雷射、熄燈及紅色雷射光束同熄燈。

證據分析:
辯方爭議被告沒有如控方證人所說前後兩次用雷射光射向警察合共約40秒。本控罪有三項控罪元素:
1. 管有雷射筆
2. 雷射筆有攻擊性
3. 意圖使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

辯方不爭議元素(1)及(2),因此法庭主要考慮控方就元素(3)能否成功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四位控方證人整體口供沒有相互矛盾,作供合情合理,理解現場晚上時間情況混亂PW1及PW2對被告上衣分別形容為T恤及恤衫有不同也是合理,再者此非對案情有關鍵性。PW1作供視線一直沒有離開被告,盤問下沒動搖,證人口供被告兩次以雷射筆照射警員沒有疑點。

被告已屆27歲,錄影會面表現對答清晰,曾親身了解及測試多功能電筒,理應知道不同功能,沒有可能解釋一時忘記,所以不能假定每次開啟就是白色普通光。法庭接受被告招認屬自願。

被告錄影會面親自招認用電筒還擊,顯示被告企圖使用該工具對應警察令被告眼睛難受,辯方審訊時沒有提出自衛,所以法庭相信其還擊意思包含負面,拒絕相信其口供說電光火石間按錯掣,並非刻意使用雷射光,而且兩次錯誤按錯掣並不可能。

基於以上原因,法庭裁定被告是故意開啟兩次雷射光束射向警方,控方成功將控罪元素(3)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呈上五封求情信分別由三位社工及兩位朋友所撰寫,大意形容被告為人正直,自力更生,定期捐款不同慈善機構,關心社會。辯方律師表示案件輕微,照射時間很短沒有人受傷,希望法庭輕判。

證物處理
P2 雷射筆充公,其他由法庭保存

判刑理由
本案事發現時一些警員進行搜查工作,被告在現場離開時不滿被照射而分別兩次以雷射光照射警員,其中一次仍有過百人在馬路上,可以令其他人也受影響。求情信件顯示被告為人正直,身世可憐。本案警員雖然沒有嚴重受傷,同時專家證人指本案的雷射筆屬於3R級別不是較嚴重級別雷射筆如3B及被告不是連續定點照射,然而40米內射中眼睛仍可造成頭暈,閃光及殘留影像,經考慮上述原因,法庭判處三個月即時監禁,辯方律師表示會就定罪上訴,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保釋金由1000提高至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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