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8

09:42: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大埔

陳(49)
控罪:襲警 (涉踢向警員X腿部)

控方申請押後等候法律意見,辯方不反對,但希望是最後一次,因已是第三次押後。

押後至8月17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

(直播員按:一分鐘完)


09:46:27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將軍澳
#審訊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案情:於10月7日於將軍澳,約200名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扔雜物。被告見警員增援後向唐賢街逃跑,被告人滑倒後,警方成功追截,混亂中被告人推了警員胸部

以自簽守行為結案,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2,000
*24個月不可再干犯有關暴力行為的罪行
*堂費:$1,000


09:58:0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11天水圍

盧(21)

控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下令被告以自簽方式處理案件,即
守行為24 個月
及 自簽二千元

相關證物亦被沒收。


10:34: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旺角 #提堂

蔡(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8月20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10:47:0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提堂

蔡(22)
控罪: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案情:
被控於去年12月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55號外,管有一些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扳手、一把鎅刀及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5 May 2020 oncc)

辯方於兩天前收到文件,需要再向警方索取相關影片,預計警方需時3-4星期。辯方收到影片後會向控方發出信件以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8月19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11:06: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陳(55)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
被控於12月25日於旺角路邊遇見警員時大叫「黑警」,並徒手扯斷交通安全島上欄杆之間的膠鏈。

本案爭議點在於被告的犯罪意圖和目的,排期一天以中文進行審訊。

以原有條件擔保,案件押後至9月30日 9:30am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審訊。


11:25: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控辯雙方已提交書面陳詞

是日控方沒有其他補充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簡而言之,對方並沒有證據證明其陳詞部分,包括:
1. 被告是否在接觸到證人前便知悉其警員身份
2. 警方是否有在1900-2100之間有充分指示讓在場人士離開
3. 當時有否離開的路線

另外,強調PW1的供詞並不可靠,在主問階段,佢指出人同遮衝埋黎,當中「好似」,存在不確定性。PW1又有指稱擋遮動作,但從片段所見,其左手護頭,右手拿著警棍,又用哪隻手用以擋遮?PW1聲稱講了2次「警察,唔好郁」,但從盤問階段得知,其目的是驅散人群,又點會叫人「唔好郁」?

故此,辯方希望法庭拒絕接納PW1的證供。

而PW2 聲稱見到被告衝埋去,然而事實係當PW2見到時,佢地已經痴埋左喺一齊,辯方非要證明PW2存心講大話,但PW2起碼是用字不準確,希望法庭對其供詞給予較低比重

押後至2020年7月2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其間被告人原有條件擔保


11:34:3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旺角 #提堂

李(24)
控罪:
(1)縱火
(2)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辯方律師指被告出院後能於2:30pm抵達法院,案件押後至今天2:30pm再處理。

❗️下午2:30pm西九需要旁聽師❗️


14:46: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15將軍澳

D1: *
D2: 余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1&D2)
3.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1&D2)

案情:
於2019年9月15日在將軍澳黨鐵站外,D1被指管有1支自拍神棍,而D1及D2被指未經當局批准之下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

擔保金 $2,000
宵禁00:00 至 06:00
居住在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4:52:5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傳票案件 #新案件

張 (24)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人告發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 一個士巴拿

上堂未出現,控方申請重新發出傳票今到庭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可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居住報稱地址


14:53:5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109金鐘 #提堂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8日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以中文審訊,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無警誡供詞。


14:54:5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傳票案件

關 (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人告發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2捆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希望與律政司商討其他方法處理

押後至8月12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原條件保釋


14:56:4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傳票案件

鄭 (26)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人告發於2019年10月27日,在彌敦道614A外管有3捆索帶

辯方申請不答辯

押後至8月12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14:57:32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0大埔

張(34)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38顆車軚釘)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先不處理第二控罪案情,待第一控罪審訊時再提出。控方有4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有1名證人。押後至9月3-4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警署報到由兩星期一次改為一個月一次,其他條件不變,繼續擔保。


14:5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管有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控罪一)
另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控罪二)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案件將於9月14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以中文審訊,並預留9月15,16日作審訊。
控方無警誡供詞,但將傳召9名證人,而辯方則有2位。


15:00:1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黃(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將於9月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以中文審訊。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無警誡供詞。


15:00:4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曾(62) #答辯(#1027旺角 企圖襲警)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新之城外,企圖襲擊警長X

控方巳申請匿名令,擔心控方證人被「起底」

辯方等緊文件,申請押後

押後至8月5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15:02:1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麥(22) #答辯(#1027旺角 非法集結、蒙面、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面罩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涉及專家供詞

押後至8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1:5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分拆案件
#新案件
#合併案件

陳,楊(17-21) #提堂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楊另涉傳票案於同日上庭)

控方申請分拆D1陳 立新案

陳(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陳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新案辯方申請押後寫信律政司其他方法處理

押後至8月19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

D2楊成舊案唯一被告,他另涉一宗傳票案,被合併入本案

楊(21)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同管有1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原傳票案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1捆索帶2士把拿,被人告發

押後至8月19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15:21:44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26粉嶺
#答辯

何(22)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白電油430ml、打火機)

認罪‼️

求情指被告在案發後雖承受重大壓力,仍繼續完成大學最後一年的課程和論文,現已順利畢業。導師稱被告品學兼優,非池中之物。被告已有畢業後的工作意向,出身基層家庭,就學時亦有做兼職。

被告是因被stop&search時發現他帶著白電油、替換衣物和蒙面物品被捕。被捕地點和發生縱火的地點相距900米,而當天是年初二,發生縱火的時間被告仍在與家人聚餐。被告持有白電油並不是汽油彈,因欠缺火引。辯方律師引用最近兩宗持有汽油彈的案例,分別判12個月感化令和監禁五星期,此案案情較輕微,希望裁判官可判非監禁式刑罰或盡可能短的監禁。

裁判官質問,被告認罪,即有意圖損毀財產,是想損毀什麼?辯方回答被告只是一時衝動,沒有預謀或計畫要損毀什麼。

押後至7月24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裁判官明言,只會判被告勞教或即時監禁。

請送車‼️‼️


15:58: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旺角 #提堂

李(24)
控罪:
(1)縱火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2020年7月1日晚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外無合法辯解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另指他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思疑汽油彈。
(20200703 頭條日報)

控方要求押後至8月5日檢驗汽油彈及化驗報告

辯方不反對押後,要求索取精神課報告以證明是否適合答辯,申請案件押後至9月2日。

控方反對擔保。指被告有在警誡下承認及解釋行為的供詞。辯方將會就警誡供詞自願性作出爭議。

辯方指家人願以1萬現金擔保,父親1萬人事擔保,交出證件,同意遵守宵禁及禁足令,及到警署報到,並不會離境作擔保條件。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0930就被告是否適合答辯索取兩份精神報告,另押後至8月5日0930提堂。
放棄8天保釋覆核。

被告向法庭備案指曾被警員暴力對待,令額頭受傷。及上警車後有被警員以警棍及拳打。

❗️保釋申請被拒❗️
請送車


16:12:0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旺角

D1:謝
D2:區
D3:胡
D4:梁
D5:楊

控罪:

1-D1-D5 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長x)
3-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塊石頭,一支鉗)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支噴漆)
5-D3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Y)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5條膠索帶,一枝行山杖,一卷黑膠紙)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黑膠帶)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包膠索帶,一枝行山杖)

新增控罪
9-1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由於控方新增控罪以及考慮證人新匿名令申請

案件押後至於10月30日星期五下午九龍城裁判法院GAG裁決,加答辯,控方屆時需要準備兩套控罪書,一套用名字,一套用代號。

官希望雙方七日內交流,如果不用處理身分保密分歧,案件可早日處理。

更改保釋條件:
D4 更改住址,更改報到警署, 減少報到次數由每週三次到兩次

其他被告按照原條件繼續


16:15:06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3沙田
(TLDR見底)

D1 蘇(32)
D2 麥(18)
D3 黃(19)
D4 潘(21)
D5 洪(19)
D6 范(29)
D7 林(27)
D8 鄭(26)

控罪一: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士巴拿)(D4)

控方會以三個方法處理八個被告
第一被告將會認罪
第四及第六被告將不認罪
其他被告將會簽保守行為

第一被告認罪。

案情:
2019年11月11至14日,香港有大三罷,以延續反送中運動。11月12日至11月13日早上期間,白石角一帶受阻,包括吐露港公路及東鐵線等地方。於11月12日晚上,控方第一證人回家時受阻,他留意到有人將垃圾桶放出馬路,並觀察到有五名人士在維持馬路被阻礙。有市民證人見到車輛被堵塞於路障前,且情況持續。

到翌日清晨六時,控方第一證人見他們(各被告)移去障礙物給予救護車通過後,再次阻塞交通。有警員到科學園東路,見兩車,截查後的兩車裏,則為本案中的八名被告。
第二被告被搜出白手套,第三被告被搜出黑色口罩,第四被告被搜出士巴拿,第五被告被搜出豬嘴,口罩及眼罩。

第一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第一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今年32 歲,並無刑事定罪記錄。現時為家中經濟支柱,對家庭負上責任。
今次事件中,被告當時想離開,然而眼見示威者跟他有相似訴求,便將車輛放於同一位置。整段時間並無下車設置路障。後來有其他示威者(即其他被告)請求第一被告送他們到醫院。第一被告同意。他將車輛駛離現場,便被截停及被捕。第一被告過程中並無掙扎。

辯方律師希望故及被告於行動中無可疑因索,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希望法庭採用非監禁式,例如罰款或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將會押後至7月31日14:30宣佈判刑,並會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第一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
第二,第三,第五,第七及第八被告
雙方同意以守行為方式處理﹕

書記讀出與各被告相關的案情。
各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命令第二,第三,第五,第七,第八被告

各自簽$2,000,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參與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如阻礙公眾地方或對公眾地方造成滋擾

交付五百元堂費,控方撤回控罪。
相關證物充公
--------------------------
第四及第六被告,由於不認罪,將會進行審訊。控方初步估計有六位控方證人;辯方對第四被告口頭作供有爭議,據悉第六證人將會作供,此外並無其他辯方證人。法庭指示雙方須於審訊前三個工作天,將承認事實傳入法庭。

裁判官宣佈本案將於9月28日至30日09:30於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不設審前覆核。

第四被告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次獲批。其餘兩人以現有/ 修改後的條件保釋。
--------------------------
總結
D1 :押後7月31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
D2,D3,D5,D7,D8 :撤回控罪。守行為12個月,自簽$2,000,並付堂費$500
D4,D6 :於9月28日至3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中文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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