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8

00:15: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1/1]PART 3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1435 開庭

PW1 PC24931 黃家明(音)作供

被告盤問 [節錄]
(被告所盤問的問題皆以英文提問,此處將儘量跟據法庭傳譯以中文表達)

記事册
被:你係咪黃警員
PW1: 係
被:首先我會就住你當值嗰日嚟提問,你喺 2019年11月10日係咪2100時開始當值?
PW1: 係
被:我而家會就你嘅記事册問問題。

/ 被告將PW1 記事册副本交予控方及法庭。PW1稱他自己有帶自己的記事册。/

被:請你閱讀你嘅記事册嘅第106頁,喺11月10日約2325時,你喺上海街一帶做緊咩呢?
PW1: 當時我哋做緊特別任務。
被:你喺主問中提到話喺2019年11月11日0630,你喺旺角道近上海街一帶清理路障。而喺11月10日2325時,你又喺上海街一帶清理路障。咁兩者有咩分別呢?
PW1: 喺11月10日,我係喺上海街一帶,而喺11月11日,我係喺旺角道近上海街。
被:喺11月10日2325時,有無任何人放低過路障呢?
PW1: 我無記錄低,而我都唔記得。
被:你(本記事册)提到話喺11月11日0355時,會有掃蕩行動。掃蕩嘅目標係啲咩嘢?
PW1: 記事册無寫。
被:係咪無搵到任何嘢?
PW1: 係

案發之前
被:你喺主問嘅時候提到,你喺當日(按:即11月11日)被要求高調巡邏,係咪?
PW1: 係
被:有無着軍裝?
PW1: 有
被:你幾點鐘搵到啲路障?
PW1: 大概0630時,我當時有清理。
被:當時旺角道同上海街嘅交通有無受影響?
PW1: 有。
被:但係你坐嘅嗰㗎警車係去到嗰個地方㗎嘛,係咪?
PW1: 我唔記得(架車)係從邊個路口入去,不過當時(啲路障)係有阻礙交通。
被:咁如果當時有出現到障礙物,咁當時有無車喺個路口度等緊?
PW1: 當時係對交通造成影響。
被:咁當時有無塞車?有定無?
PW1: 過咗太長時間我唔記得咗。

所謂路障
被:最後係唔係成功清除路障?
PW1: 係
被:嗰啲係咩嘢路障?
PW1: 係發泡膠同埋雜物。
被:乜嘢嘅雜物?
PW1: 我唔係好記得,我無寫落記事册度。
被:你講嘅嗰啲所謂嘅路障,其實係唔係啲車經過嘅時候跌落嚟嘅垃圾?
PW1: 我唔同意。
被:你當時見到啲垃圾之後你點做?
PW1: 我同車入面嘅上司講。
被:其實你講嘅「路障」有機會係其他人嘅財物
PW1: 當時道路中間有障礙物,我認為係人為造成,所以要移走(雜物)令到回復正常。
被:係咪即係當時(啲雜物令到個路口)有阻塞?
PW1: 有啊。
被:咁即係當時有無車喺度等?
PW1: 我唔記得
被:咁你點樣清理啲雜物?放路邊?放落垃圾桶?
PW1: 我將啲雜物放去較唔阻塞嘅地方。
被:當你清理雜物嘅時候,有無人逃走?
PW1: 無。
被:當時有無人向你射雷射筆?
PW1: 無
被:我向你指出,你所講嘅路障其實係有人跌咗嘅一啲路面垃圾。
PW1: 我唔同意。

警車上
被:你喺主問提到你喺警車上面見到兩男一女,想問當時你哋相處幾多米?
PW1: 大約十五米。
被:警員你幾高㗎?
PW1: 大約168cm。
被:警車內計埋你係咪有六個警員?
PW1: 係

/被告將 PW1於案發當日的口供紙交給他。/

被:請睇吓呢份口供紙嘅第三段,你數吓呢度有幾多位警員?
PW1: (睇咗幾秒)
PW1: 有八位警員。
被:警車上面係咪好迫?
PW1: 車上每個警員都有一個位嘅。
被:你坐喺邊個位?

/ PW1解釋,該輛警車位置分三排,第一及第二排分別有兩個位,而第三排則有四個位,合共八個位置。PW1 則坐在第二排的右邊位置。/

被:(警車內)啲車窗係咪好暗㗎(darkened)?
PW1: 啲窗係透明嘅,係睇到出面嘅,不過會裝有防爆網同埋鐡絲網。
被:所以你當時係向右望?
PW1: 係。
被:你主問時候表示自己視線無離開過被告,咁當架車 U-TURN 嘅時候你嘅視線有無離開過D1?
PW1: 當時人流稀疏,所以我可以清楚見到當時情況,而彌敦道係一條直路,所以我唔會失去視線。
被:由你啱啱嘅描述,你喺警車上面嘅左邊係咪有警員?
PW1: 係,佢係我嘅上司。
被:喺嗰個 U-TURN嘅時候,你個上司有無阻到你嘅視線?
PW1: 係無嘅,因為架警車較大。

步速
被:你就有提到話你當日見到三男一女係「慢慢地」由彌敦道行去亞皆老街方向,係咪?
PW1: 係
被:咁你而家喺架警車上面,咁你點樣判斷被告嘅步速呢?
PW1: 我覺得被告係慢行。
被:你話當佢哋見到警車之後,就揼低佢哋個頭,你點知佢係望緊你,當時有無眼神接觸?
PW1: 事隔太耐我唔記得。
被:你指佢哋「慌張地向深水埗方向走」,你係咪見到被告跑?
PW1: 當時我見三男一女揼低頭,加快步速朝向深水埗方向跑去,而佢係比啱啱加快咗。我見佢有背囊,所以覺得有可疑。
被:係咪你要求做 U-TURN?
PW1: 我係通知咗上級,然後就調頭再截停佢哋。
被:你係知會上司有四個人喺度?
PW1: 係。
被:你係咪第一個見到被告人㗎?
PW1: 我有同同事提及,但係係唔係第一個睇到佢哋就唔知喇。

/ 接着被告提問有關地鐡站的問題,PW1則承認當時案發地點一帶有很多地鐡出口,但不知道被告能否輕易行到那些出口。此處不作詳細描述。/

截停
被:你係咪之後落車同埋截查被告人?
PW1: 係
被:你無追被告?
PW1: 當時我哋喺行人路,我哋就截停佢哋同埋搜身。
被:你係咪有搜被告個袋同埋佢嘅身份證?
PW1: 係。
被:你有無記錄低佢嘅身份證?
PW1: 有
被:記錄咗喺邊?
PW1: 我唔記得咗,隔得太耐。
被:你有無寫喺你本記事本?
PW1: 無。
被:或者喺其他紙?
PW1: 我唔記得,不過喺被捕人士表格應該有寫低。

搜查
被:當你話要搜查被告人嘅背囊,你係咪將所有嘢倒(toss)喺地下?
PW1: 我係叫被告打開個袋,我有展示背囊嘅嘢俾被告睇。
被:你有無將啲放喺地下?
PW1: 我有。
被:就係嗰十一件證物?
PW1: 係。
被:所有嘅證物係咪都係現場搵到?背囊嘅搜查係咪都係喺被告面前做?
PW1: 係。
被:點解你要搜查被告,係咪因為懷疑佢同非法阻街有關?
PW1: 喺2019年,有人咩住背囊同帶裝備進行非法活動,我當時見到佢哋嘅背囊隆起,覺得同啲路障有關,所以就截停搜身。
被:你認為當時嘅情況對你同你嘅隊員係咪危險?
PW1: 當時人流稀疏,比較少人,所以無咁危險,嗰陣都有同事做防預動作。
被:你喺搜查之後有無將啲證物放翻入個背囊?
PW1: 我有喺被告嘅視線下放翻入去。
被:我向你指出,支雷射筆唔係喺個背囊度搵到。
PW1: 我唔同意。
被:你當時無測試雷射筆。
PW1: 同意。
被:咁你點知係一支雷射筆。
PW1: 因為我見到係一支雷射筆。
被:除咗PP1至PP11,有無其他物品?
PW1: 唔肯定,因為事隔太長。

整理證物
被:你當日0650至1500時負責整理PP1至PP11?
PW1: 係。
被:你將佢哋放喺一個大嘅袋?
PW1: 係,但係佢無離開我嘅視線,我無撈亂,直至我將啲證物俾其他人,佢哋都係喺個袋入面嘅。
被:啲袋係咪封住咗(sealed)?
PW1: 唔係。
被:當日0650至1500時,你有無去洗手間?
PW1: 我唔記得。
被:咁如果你有,你係咪將啲證物一齊帶入廁所。
PW1: 我唔記得,但係當日啲證物係無離開過我嘅視線。

PP11 萬用刀
被:當時嘅萬用刀係咪喺我嘅鎖匙扣度?
PW1: 我係喺個背囊,我唔記得嗰時個背囊有無鎖匙扣。
官:你意思係啲鎖匙同個萬用刀用同一個扣扣住?
被:係。
PW1: 我唔記得。
被:我向你指出,係你將個萬用刀拆出嚟嘅。
PW1: 我唔同意

拘捕罪名
被:你因為咩原因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PW1: 因為佢有雷射筆,萬用刀,同深藍色外套。
被:外套都係武器?
PW1: 因為外套入面有雷射筆同埋萬用刀。
被:你當時係咪無測試支雷射筆?
PW1: 係
被:DPC13345 係咪能夠確認你將啲證物交俾佢?
PW1: 可以。
被:沒有其他問題。

PART 4[PW1 繼續被被告盤問]


00:19:3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1/1]PART 4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PW1 PC24931 黃家明(音)作供

繼續被告盤問

裁判官疑問
[以下內容較難以對話覆述,因此會轉述庭內情況]

/ 裁判官覆述辯方案情,即被告不爭議有警員截停,並有警員搜查及作檢查,並發現若干物品。被告指PP10並非當中的「若干物品」,隨即帶來裁判官疑問,並先請PW1離席避兼。被告其後指出跟據辯方案情,PP10於案發之前並不在他的背囊或他的衣服身上。/

/ 被告認為當時PW1將被告背囊物品倒在地上,經點算後再撿回被告的背囊。而就在此刻,PP10才被放進被告的背囊裏。即PP10在未進行被告搜身之前的時候已經在地上,因此當PW1將被告背囊中物品倒在地上再撿回,便會將PP10放置到他的背囊裏。/

/ 裁判官隨即問道被告於搜查當刻是否知道有一支雷射筆正放進他的背囊內,被告則指當時警察行為非常激進(aggressively),令他不記得當時展示的過程,但當時PW1 未有逐件證物點算。裁判官再問被告,他甚麼時候才知道他的背囊裏多了一支雷射筆,而被告則回答是在警署搜身過後他才得知此事。/

/ 被告續稱,其後PW1將PP2至PP11 及其個人物品放進一個大袋內,而PP1 亦放進那個袋內,即該袋內有PP1,其個人物品,及PP2至PP11。當日值日官未有向被告逐件點算及逐件展示。/

/ 裁判官召回PW1到法庭內,PW1 否認以上辯方案情,指出自己案發時的搜查行為全在被告視線範圍下進行,並「有叫佢睇住」,證物是「一件一件擺出嚟」。而於警局內,當時值日官對着被告有逐件點算證物並逐件展示。他表示將PP1至PP11放到一個袋裏,而另一個袋則有被告的個人物品。PW1不記得是否所有物品都是屬於被告的。/

/ PW1表示,自己於「踏浪者行動」中只拘捕一名被告,因而對案情十分深刻。/

被告沒有其他問題。

控方覆問
控方沒有任何覆問。
PW1 作供完畢。

裁判官將PW1 記事冊列為MFI1,而口供紙列為 MFI2。

PART 5[PW2 & PW3 作供]


00:23:3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1/1]PART 5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PW2 DPC13345 劉志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2 2011年加入警隊。於案發當日,他駐守於旺角警署重案組第二隊,有處理本案件,四名被捕人士中,其中一位是本案被告。當日警員24931(PW1)於1530時將證物交予PW2,證物上有被告的英文名稱。當中證物包括PP1至PP11,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會面記錄,黑色iPhone,兩張SIMS 卡,以及電話套。
當時PW1將證物袋中物逐件交給PW2,PW2 用一個較大的袋袋住所有物品,最後用釘書機釘着。該袋是透明的,而被告當時不在場。而兩人交收地點是在旺角警署的報案室房。當日除了被告外,還有19個被捕人士,兩人在房間內逐件逐件交收。
直至1930時,PW2替證物影相,然後將證物存放及鎖在警署9樓的寫字樓的櫃中。他表示不會混淆當中的證物,因為所有證物都有編號及包裝包住。

小小插曲
官:邊個保管個櫃條鎖匙?
PW2:我
控:會唔會有偷龍轉鳳嘅情況?
官:偷偷哋你又點會知啊!(按:旁聽席傳來笑聲)
控:咁你有無妥善保管條匙?
PW2:有。
控:無其他問題。

辯方盤問[節錄]

交收
被:喺案發當日,PW1係咪有俾證物你?
PW2:有。
被:交收有無記錄?
PW2:無。
被:喺你嘅記事本入面,你話喺1530時,PW1將證物交俾你。但係你無講到當中轉移咗乜嘢嘅證物。
PW2:因為我本記事本無位。
官:可唔可以集中喺呢件案啊。

雷射筆
被:喺同一件案有無其他經手嘅雷射筆?
PW2:有三枝。
被:會唔會撈亂證物?
PW2:絕對無可能。
被:但係當日有另外十九人喎。
PW2:我哋係一次過攞哂啲證物上去九樓,可能會搵個同事幫手。
被:即係可能會有其他人接觸到啲證物?
PW2:(靜咗一下)我會搵個同事,將所有嘅證物放入一個大膠籃。所以唔算接觸證物,係接觸個膠籃。
被:你哋交收證物係咪交收得好求其?
PW2:唔係。

地櫃
被:係咪全部證物都係放喺地櫃入面?
PW2:只有呢件案嘅四個被告係放喺呢個櫃,其他16個放喺鐡櫃。
被:但係呢八日都係無封存同埋無黃色標籤。嗰三支雷射筆係咪放埋一齊?
PW2:係。
被:係咪會有段時間係三支筆都會無封存下放喺呢個櫃?
PW2:係。
被:地櫃由邊個提供?
PW2:係警局本身有嘅。
被:個鎖匙係咪唯一嘅鎖匙?
PW2:係。因為我嘅上一任調查員都係將條匙交俾我,叫我好好保管。
被:你喺11月19日先至開始為證物影相,咁即係你要八日時間先至可以搞掂呢啲相?你應該有足夠嘅時間㗎?
PW2:當然啦,如果淨係處理呢啲,我應該一兩日都搞得完,但係我都有好多嘢要做。
被:我向你指出,你係有混淆(mix)其中嘅證物。
PW2:我唔同意。
被:你有無移除過雷射筆嘅電池?
PW2:有。
被:但係你無檢查到。
PW2:我認得呢支係一支雷射筆。
被:似唔似電筒?
PW2:唔似。

被告完成盤問PW2。

PW2 作供完畢。

PW3 ACO88593 何先生作供

控方主問
PW3於1996年加入警隊做助理文書主任(簡稱 ACO),2018年開始於旺角警署證物室擔任ACO, 於2019年11月19日負責被告的案件。他當日於1940時接收本案證物,當時PW3已經放工,並由另一位證物房警員負責收妥證物,放在一個專用收貨位置,等明天上班時間,PW3核對後存倉。

小插曲
控:2019年11月19日1940時,你係咪處理本案證物?
PW3: 當時我放左工...
控:咁你喺2019年11月19日後有無核對呢d證物?
PW3: 我真係唔記得,要睇番電腦紀錄
控:2019年12月12日你為本案錄取口供?
PW3: 係咪即係 7608 (文字按:DPC#7608 偵緝警員) 同我落個份?因為我只係錄過一份口供,日子我唔記得?
官:黎法庭前你有無睇過份口供?
PW3 : 有

/ 控方不斷問證人本案的證物紀錄及相關日子,及處理證物時候有否干擾證物,PW3 不耐煩地回復:「我真係唔記得日子,我係根據電腦紀錄日子,先記得做過乜, 我每日收好多證物,依家手上有過萬件證物,佢哋警察有4個DO負責收貨,整好、釘好、包好,放係專用收貨位置等返工時間,我去收貨,核對黃色標籤,對內容,對RN號碼,跟住就放係特定位置存倉。 而嗰度會有個櫃放好,不會有任何人除左證物室同事之外的人係證物房,我就核對黃色標籤,對貨,對RN號碼,佢哋會印一份PLO 69A 比我核對。」/

官: 「佢哋」係邊個?
PW3: 佢哋係負責證物室的警員,一般都係放工時候,佢哋將證物放係一個專用放證物位置,我地返工先收返
控: 你嘅工作係負責核對證物? 會有妥善安排證物?
官(加強語氣):就本案證人有份口供,唔該你問返就本案,佢做過d 咩?
控:就本案,你記唔記得做過啲咩?
PW3: 我咪根據電腦紀錄,你問我返時間日子,我真係唔記得 !
官(開始有火): 你知唔知自己做為證人職責係咩?
PW3: 職責?
官:作為證人職責係盡你公民職責,就本案將事實講出,明嗎?

控方繼續主問

/ 控方問PW3 就本案處理存放證物的過程及工作,並逐一將證物(PP1 – PP11)給予PW3 確認。PW3 確認分別喺2019年12月13日,有警員提取過本案證物,即日退還給證物室,及於2020年3月6日,警方提取過PP10 (雷射筆) 與本案一起的另外2支雷射筆(共3支)以化驗,然後在控方提供的日子下,PW3 確認他於2020年4月3日回收本案有關的3支雷射筆,然後重覆收取證物過程包括核對黃標籤,核對RN號碼,核對內容,就存放在原先指定擺放的位置存倉,證人確認不會亂放3支雷射筆由於每支筆都寫底顏色,型號。/

控方完成主問。

辯方盤問
被: 當日 DPC7608 為你錄取口供?
PW3: 係。
被:你口供話0830至1718時係返工時間?
PW3: 係。
被:當7608 為你寫呢份口供時候,你係現場?
PW3: 係。
被:喺某啲時段,有警員收取證物,你只不過根據電腦紀錄去記底你做的工作。
PW3: 大部分時間係根據電腦紀錄。
被: 2019年11月19日,喺警員23630 負責收取證物,當時你不在場,你係根據電腦紀錄,你咁寫係咪?
PW3: 係。
被: 你隔日其實放左工,你咁寫你之後講的係根據個日做的野?
PW3: 係
被: 即係話2019年11月19日1940時直到 2019年11月20日0830時,證物一直放係證物房,直到你返工?
PW3: 係,期間有一個證明室警員負責睇住。
D1: 如果證物有干擾,你無辦法知道
PW3: 唔會有干擾,因為我會核對返黃標籤,對內容,無錯先存倉的。
被:沒有其他問題。

控方覆問
控方沒有任何覆問
PW3 作供完畢。
PW3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8日1000 時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9:43: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0944 先處理販毒雜案審訊
稍後再派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0942 內庭公眾飛已經派畢


09:46: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襲警
#陳國維暫委裁判官 #審訊 [1/2]
馬(28) #20200527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罪行詳情指馬手足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750 莫兆威。

‍♂️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1名證人,會視乎要求傳召多1至2名證人供辯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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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可skip)
在2020年5月27日約13:56時,警員25383以襲警罪拘捕並警誡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長58750同日到鄧肇堅醫院接受温XX醫生治療,控辯雙方對温醫生撰寫的醫療報告無爭議。警長58750繪制的現場環境草圖內容,除比例以外均真確無誤。

背景(可skip)
PW1 警長 58750 莫兆威 作供。牠在1998年加入警隊並在2017年10月8日晉升為警長,現駐守青衣警署軍裝巡邏第二小隊。案發時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F連第三小隊,由5月26日傍晚18:30開始當值至行動完結為止(5月28日),當日職責是在立法會一帶進行應變行動,身穿綠色防暴裝當值,同行的包括警長33887、警員23254253832444524912及女警22193

2020年5月27日13:30 應F連大隊長李錫麟警司(譯音)吩咐,到中環民耀街環球商場通往遮打大廈的行人天橋上進行觀察行動,觀察在德輔道中及畢打街交界聚集的人群。警員在(橋面有5至6米闊)的行人天橋上,以橫排形式面向畢打街方向進行觀察。當時與隊員25383、23254站在環球商場112號舖對出,距離樓梯3至4米的位置。

‍同伙當時的位置,由左至右:33887與隊員244452491224193、受襲警長5875025383、23254

警長受襲經過
被告突然微微轉左似乎想走去交易廣場,但走到莫警長面前2至3步時,被告突然挨身用右膊撞向身高較高的莫警長右胸,牠被撞到褪後一步(佢話印象中係右腳)而且感到少少痛楚。於是向被告大遏一聲「你做咩撞我呀?」之後用左手橫跨被告頸部撘住佢左邊膊頭,帶被告到牆邊進行調查,問被告「你做咩撞我呀」。被告答:「我無撞你呀,我邊有撞你呀?你快d查完身份證俾我走喇」之後莫再問被告「頭先諗著去邊?」被告答「啱啱食完飯,依家行緊返去交易廣場嘅公司」。事後由25383以襲警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莫警長因「受襲」後感到痛楚,於是在14:17時向中區警署的值日官要求睇醫生,而鄧肇堅醫院的温醫生在同日17:20完成對莫警長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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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莫警長在盤問下稱被告由「樓梯趷個頭出嚟的一刻」至行上嚟撞到警長耗時1至2分鐘,後改稱感覺大約30幾秒,最後改稱要十幾秒。辯方質疑咁短路程如非因為多人被告根本唔會行得咁慢,譏諷地講「咁佢都行得好慢喎」,證人急不及待地答「行得好慢㗎佢」。

辯方案情:
案發時(13:45)乃午膳時間尾聲,行人天橋上人來人往,並非如證人所講人流唔多/稀疏,而途人互相都有閃避「讓一讓」打側身的動作,加上莫警長身旁有無障礙設施令路面收窄形成樽頸。而莫警長右後方,其實有一女子向被告方向走近,被告因避開該名迎面而來的女子而閃避,被告作出的動作只是自然的避開人動作,沒有觸碰莫警長,牠所講的受襲情節並無發生。

退一步說,即使雙方有觸碰亦只是意外而非蓄意,類似的觸碰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不會造成疼痛或任何傷勢,因此莫警長的「傷勢」並非由被告造成。

莫警長不同意上述案情,但不得不承認通道收窄會令現場出現樽頸位。供稱當時方圓兩米內無其他市民,而且唔小心撞到唔會咁大力,由立定被撞至踏後一步,因此認為被告蓄意襲擊。不可能如辯方所講,被告是因為避開在莫警長右後方經過的人而意外撞到。


10:17: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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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凱麟大律師 因身體不適,申請今天處理完承認事實後,缺席餘下

控方申請撤回承認事實
控方申請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4)條撤回承認事實中第48段中「及一副透明護目鏡(P13-2)」,基於昨天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作供時,對口供紙作出的「解釋」與控方準備承認事實時理解不同。 #陳仲衡法官 指如證人口供與承認事實不同,因法庭須信納承認事實,必然影響證人誠信。 #田思蔚大律師 反對撤回承認事實,指控方三個年資非淺的大律師及辯方眾代表大律師都已閱讀過PW32的口供紙,理解亦相同,如基於證人在庭上作供與承認事實有所不同而撤回,對被告人絕不公平。

#關文渭大律師 提出Archbold中兩案例,指出對申請撤回承認事實一方所需的理由及證據要求非常高,須為cogent evidence(充分證據),即是反對方不受任何不公平,都絕非理由讓申請方撤回承認事實。THE QUEEN v. LEE SHEK CHING;[](https://hklii.hk/en/cases/hkca/1986/79)1986[] HKCA 79 CACC47/1986 中提出並非因撤回承認事實對對方沒有任何損害就會批准有關申請;R v Kolton [2000] Crim LR 761 亦指要申請方須提出質素非常高的證據法庭才可考慮其申請。[1]

#郭棟明大律師 讀出盤問紀錄,指控方基礎建基於控方根據PW32的口供紙而作出的承認事實存在誤會,控方誤解證人的文字表達。如非經過辯方盤問,控方不會知道存在誤會。至於 #關文渭大律師 引述的案例中,申請撤回的承認事實對其不利,因此法庭才須考慮申請方是否有cogent evidence(按:吓)。上述案例亦不能完全應用於本案,因案例中申請撤回承認事實一方為辯方,辯方在作出承認事實時理應已向被告人索取指示,但控方在本案作出承認事實時,無法接觸控方證人索取指示,因而無法發現承認事實中存在錯誤或誤解。PW32在庭上「解釋」差別是源於自己在撰寫口供紙時表達不佳,法庭經考慮此「解釋」是否「荒謬絕倫」,否則應該批准控方申請。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應考慮申請基礎是否獨立於持證人。控方指由於不能向證人索取指示,因而產生誤會,但正如 #田思蔚大律師 所說,控方如果可以以此作理由,每每因控方證人所作的「解釋」與口供紙有所不同而撤回承認事實,做法並不合理。至於 #陳仲衡法官 以影片作比較,指如有cogent evidence便可撤回承認事實,有不可類比之處。Cogent evidence可以解釋必然對錯,有獨立性,與基於證人「解釋」是否荒謬作出發點有所不同。證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解釋」並沒有獨立性,法庭應考慮相關「解釋」是否cogent evidence。
法庭以「解釋」是否荒謬的程度之分並非適合測試,撤回是否對辯方不公才是適合測試。 #陳仲衡法官 指此非法庭立場,並非打算以是否荒謬絕倫測試其證供。
#陳永豪大律師 又指控方不能以證人在庭上版本不同的口供打擊承認事實的優勢,不論辯方如何盤問,盤問結果如何,都可享有承認事實的優勢。Cogent evidence並不包括證人在法庭上作證時的口供。

#李國輔大律師 根據Bruce & McCoy指出承認事實得到各辯方承認,單憑庭上未知真偽的證據而撤回,程序上對被告人並不公平。法庭是否行使此酌情權是嚴肅考慮。

#曾藹琪大律師 指無法安心接納控方為「誤會」,因口供紙描述清晰,沒有其他演繹空間,不能排除證人所謂「解釋」是篡改證供。

#郭棟明大律師 澄清撤回承認事實的申請並非基於PW32庭上的證供與承認事實有出入,而是基於控方「誤解」其口供紙。至於是否cogent evidence of misunderstanding,必然牽涉證人誠信及其「解釋」是否合理。

#陳仲衡法官 重申證人庭上的證供與承認事實有出入會否影響證人可信性,需考慮該差異或分歧是否能夠解釋。

法庭經考慮後,不批准控方撤回

[1]The court would not allow these admissions to be withdrawn unless there was cogent evidence that the admission had been made by mistake or misunderstanding.


10:29: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魚蛋革命 #判刑 #暴動

陳(28)已還押7日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在九龍旺角豉油街,連同他人參與暴動。

早前答辯之詳情請按此

判刑速報:三年監禁

判刑理由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759&QS=%28Dccc%7C680%2F2020%29&TP=RS


10:34:0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3/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裁判官只就陳詞內容作簡單提問。

控方回應裁判官確認同意辯方所指涉案物品並沒有經過改裝,但希望法庭根據本案的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管有的意圖。

辯方認為控方就涉案物品的測試出的威力(射凹木板),即使在其他物品,如合法氣槍也可有如此威力,重點是有否傷人意圖。
辯方指控方所謂的環境證供十分薄弱,涉案物品只是隨意擺放在家中,沒有刻意收藏,物品本身亦有正當用途。
控方於被告電話中所得的截圖甚至無法顯示被告有在群組中發過任何文字信息(只有一個青蛙emoji)
因為上述原因辯方認為法庭不能就被告管有涉案物品必然是用作傷人作出唯一推論。

案件押後至 6月9日 1430 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0:48:22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33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當日駐守新界南總區反黑組第二隊
便裝當值
負責看守A13

由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主問

背景
案發當日約1815時在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有群眾聚集。至約1900時警方開始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及驅散,當時便裝警員在軍裝後方,PW33手持透明膠盾牌。向東推進幾百米後(按:嘩幾百米,整晚推進只有約600米),有來自人群方向的石頭及雞蛋擲中PW33的盾牌及大腿。

搜身及檢取證物
約2000時,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匯豐銀行外協助畜龍 16732 林卓賢 處理一名男子,即A13。PW33帶A13到匯豐銀行外行人路上,並進行搜身和檢取證物,即一頂啡色安全帽、一副透明護目鏡、一對白色勞工手套、一個灰白色防毒面罩。
勞工手套由A13手上脫下,安全帽、護目鏡、防毒面罩在匯豐銀行外行人路A13被制服位置身旁。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33

⏺PW33作供完畢

- 早休至1125 -


10:52:0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前覆核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排期3月11日作審前覆核,並押後至今作第二次審前覆核。

——————————————————

第一次審前覆核

上次押後以待控方向辯方提交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辯方已審視過片段,發現只涵蓋16:30至16:45,並非如警方調查報告指至17:00。法庭著辯方於審訊時要求相關警員解釋。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專家證人證供將以書面方式處理。控方亦將於庭上播放3條總長30分鐘的片段,包括2條公開片段及1條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預計審期3日。

辯方將傳召3名事實證人,其中1人在案發現場。辯方不爭議相關片段的真確性,對衣著不爭議,但爭議管有背囊內的物品,將要求控方嚴格證明。

案件排期於2021年6月21日至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37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黃(16) #20200524天后
已還押15日

控罪1:暴動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本案的詳細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87
\=================
控方代表:#黃恩寧檢控官
辯方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
有關被告對X的賠償:

控方表示已向X取得有關賠償的意見,X要求被告賠償$9000的醫療費用。

辯方表示此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因為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度較其他人低,只是踢了X兩腳,事後有主動向X表示歉意及撰寫道歉信。加上被告家中的經濟能力有限,希望法庭可以下達較低金額的賠償令。

法庭決定下達$3000的賠償令,批准被告在2個月內繳交,但同時亦表示X可以從民事索償方向向被告追討其餘賠償。
\=================
法庭就本案的判刑理由:

法庭表示在判刑時已參考上訴法庭在梁天琦案中訂下的暴動量刑原則。在本案中,案發地點雖遠離崇光百貨,被告人的參與度也較低,非事件的主導者,但是現場有人架設路障,當X上前清理路障時,包括被告的示威者不由分說上前襲擊X,使X承受身體傷害,此舉明顯對公眾人士構成威脅。綜合而言,法庭認為本案的案情嚴重。

法庭表示在判刑時也參考了SHY案,本案的量刑需具阻嚇元素。因此,若被告已成年,法庭認為4年以上監禁是無可厚非的。

法庭表示在判刑前已考慮被告的背景和求情陳詞。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案底;體育方面表現優異;師長表示被告是乖巧,專注和自律的孩子,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回饋社會;在本案中沒有使用任何攻擊性武器;在本案後已表達悔意,也向X表示歉意;因本案留有案底後也令他兒時夢想不能成真,悔不當初。

綜合以上,加上法庭認為教導所的刑期與認罪後的監禁刑期相若下,決定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故總刑罰是教導所+$3000賠償令
\=================
姚官勸勉被告:希望他可以在教導所中習得一技之長,當回到社會後不再犯案,並成為能對社會作出貢獻,孝順父母的人。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01&currpage=T


11:08: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提堂

呂(23)‼️已還押逾6個月

修訂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新增控罪: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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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庭上投訴:

被告不只一次被「國安部警員」威脅要坦白承認,否則會起訴被告母親及女友。

律師多次致電詢問被告位置,但警方沒有回答,警方官腔回覆要先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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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案件主管:警方國家安全處(行動及調查)C2b隊高級督察黃百祺

控方申請撤回「無牌進口戰略物品」控罪,原指被告於同日同地沒有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的進口許可證輸入戰略物品,即1件避彈衣、14個防毒面具及3個濾芯,並新增《国安法》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區域法院轉介文件。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29: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4承認事實

(53)2019年7月28日約2003時,警長58151 施卓然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14,當時第A14頭戴黑色頭盔(P14-1)、黑色護目鏡(P14-2)、灰色防毒面罩(P14-3),頸上戴黑綠色頸罩(P14-4),雙手戴白色手套(P14-5),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14-6)、黑色長褲(P14-7)及黑色球鞋(P14-8)。警長58151 施卓然 及後把A14交偵緝警員6314 楊立隆 看管。

(54)同日約2016時,偵緝警員 6314 楊立隆 以「未 經批准集結」拘捕A14。

(55)2019年7月29日約2220至2235時, 偵緝警員 7508 鍾佩淇 搜查A14住所。期間檢取A14的衣物,包括P14-6至P14-8。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4相片呈堂為P28(D14)(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32張從A14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4)(1)-(32)。

——————

⏺傳召PW34警長58151施卓然(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四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4

裝備
PW34當天身穿畜龍衫,制服上有綠色燈。裝備包括雷明登槍及橡膠子彈,雷明登槍用以發射橡膠子彈。

高陞街對峙
約1955時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向東組成防線,PW34身處德輔道西西行線,在馬路和行人路間遊走。前面向東約80米有約300名示威者佔據德輔道西,面向警方方向。有部分人戴黑色、黃色或白色頭盔、面罩、眼罩,大部分人身穿黑衫黑褲,有人手持棍狀物品,人群前排有人手持木板和打開的雨遮,部分雨遮反轉。人群叫囂,又敲打硬物發出聲音。雙方對望。

訓示
當時署理警司 孔旭娜女士 訓示「在德輔道西有大量非法集結人士,曾經對警方使用武力,要求滙合PTU A大隊進行掃蕩,以驅散及拘捕在上址聚集人士」。約2000時進行所訓示的行動,PW34當時仍身處德輔道西西行線,推進開始時在行人路,加速追捕時在馬路。PW34在防線頭排,在PTU A大隊前面或旁邊。

追捕
開始時與人群相距約80米,PW34緩慢地前行約20至30米,人群叫囂並敲擊硬物。其後PW34開始急步行,有硬物和水樽拋擲向警方方向,較後排人群開始轉身離去,前排人群面向警方退後,當中部分人手持雨遮、棍狀物、鐵枝。至相距20米時全速向前衝,較前排市民亦轉身向中環方向跑,當時部分人用雨遮或硬物擲向警方。

制服A14
距離人群20米時,PW34看見一名男子身處德輔道西馬路,頭戴黑色頭盔,身穿黑衫黑褲,右手持棍狀物,揹背囊,側身正向匯豐銀行方向跑,PW34第一眼見到該男子時面向其右側。PW34上前用右手拉扯其背囊,並叫男子停低。男子停在匯豐銀行外行人路與馬路間,PW34喝令男子坐下,男子遂坐下。PW34見男子當時戴黑色頭盔、黑色眼罩、過濾口罩連兩邊淺色過濾器,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雙手戴白色手套,右手持藍色行山仗,背着黑色背囊,左肩另外背着兩個深色背囊,左手拉住背囊帶。該男子為A14。

搜查背囊
便裝警員6314其後上前協助,A14坐下後PW34脫下其三個背囊,PW34負責搜查三個背囊是否有攻擊性武器或爆炸品會危害現場安全,PW34沒有發現。之後將A14交6314處理,PW34在旁防衛,至6314完成對A14初步搜身,PW34離開。

行山杖
PW34確認A14手持的藍色行山杖與臨時證物PP14-11相似。

標示A14位置
PW34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第一眼見到A14的位置,匯豐銀行接近轉角外德輔道西馬路近行人路,呈堂為P62_PW34_001A。A14停下位置接近交叉位置,A14被拉扯後隨即停下。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1:17:56至01:18:12
01:18:06時畫面中A14右側躺在地上,戴黑色頭盔,在A14前後有兩個畜龍。A14後面,即畫面右邊,的畜龍為PW34,配備一支橙色雷明登槍。A14前面有另一畜龍戴有藍色燈,PW34指非同隊畜龍無法認出。
A14背着一個背囊,即早前PW34指的黑色背囊,稍後脫下搜查。A14右手持藍色行山仗,即PP14-11。
畫面亦可見A14戴頭盔、深色眼罩、過濾口罩及白色手套。

#曾藹琪大律師 提醒控方有關兩個深色背囊 不 可 用引導形式。

PW34稱當時兩條深色背囊帶箍在A14左上臂,畫面中只見一條。背囊在A14身前。
慢鏡重播後在01:18:07時截圖為P57(rice_post)_PW34_001。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04:13至20:04:34
20:04:14時可見A14盤膝坐在行人路上,A14右後方一畜龍持橙色槍為PW34、左邊為6314。
20:04:20時PW34與6314在A14後方,準備脫下A14背着的黑色背囊。另外兩個深色背囊在A14身前腳上方及右前方地下,在地下的背囊上有藍色行山杖。
20:04:29時6314將A14背囊脫下放在A14右前方,背囊為黑綠色。

背囊
PW34指臨時證物PP14-12為當時脫下搜查的背囊。對於另外兩個背囊大小沒有印象。畫面中可見A14腳上藍色的背囊比地上的背囊小,但當時沒有印象。PW34指臨時證物PP14-13與當時在A14腳上的相似;臨時證物PP14-14與當時在A14右前方地上的同款。 #陳仲衡法官 指出PP14-13及PP14-14雖顏色不同但為相同牌子。

20:04:20時截圖為P57(NOW)_PW34_001。

- 休庭至1415時 -


11:52: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2/1]PART 1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PW4 作供
控方主問
PW4 2007 年加入警隊。他是本案的偵緝警員(IO),於2019年12月13日,他處理過被告的案件。當日被告到旺角警署報到。PW4 表示被到當日安排了錄影會面,以及打指模拍照等程序。當日警員16395 提取了十一件證物,並與被告有錄影會面。警員16395 於房間中向被告展示證物,而PW4 則在另一房間監視着房間中的情況。於錄影會面後約1437 時,16395 將十一件證物(即PP1-PP11)放入一個袋裡,並交給PW4 保管。PW4 有妥善保管 PP1 至 PP11。其後警員帶着被告到打指模及拍照的房間,16395 幫被告打指紋及拍照。而另一方面於1458,PW4 將證物交回證物室。其後控方展示 PP1至PP11 給PW4 辦認,他成功辦認,並表示是跟當日所交收的證物是一樣的。
控方完成主問。

辯方盤問
被:主問時你話警員16395交咗 11 件證物俾你?
PW4: 係。
被:呢十一件證物全部喺個袋入面?
PW4: 每件證物都會有袋同標籤包住,而呢11 件證物就會有個更大嘅袋包住。
被:佢喺嗰個位一次過交俾你,你係咪無確認每件都喺度?
PW4: 我唔同意。
被:不過你無作任何交收紀錄?
PW4: 我唔同意。
被:你可唔可以打開你嘅記事本
PW4: 可以
被:可唔可以打開第二十一頁
PW4: 可以

/ 正當被告想就PW4 的記事本作盤問時,他表示他沒有帶PW4 記事本的副本,裁判官則指被告可以要求看PW4 記事本的正本。保安將記事本由PW4 轉交至被告,被告閱讀過後透過保安歸還予PW4。/

被:直到2019年12月13日,你沒有寫任何嘢有關交收程序的事宜?
PW4: 我同意,但係我哋警員可以喺其他地方,例如調查報告/ 系統,去作記錄。
被:喺嗰位探員俾你嗰時,係咪唔止11 件證物?
PW4: 係,我可以做補充。嗰日佢仲俾咗個羈留人士通知書,錄影綱要,同埋被告人嘅電話俾我。
被:你主問時候表示俾咗11 件證物俾翻證物房,咁其他證物呢?
PW4: 其他要影印咗先可以再俾翻證物房。
被:咁電話呢?
PW4: 電話有歸還。
被:所以即係我有啲證物就喺1458 時立即歸還,有啲就你自己處理完先歸還?
PW4: 我唔明白
被:等我 Rephrase,你主問時候表示除咗11件證物仲有其他嘢,咁你最開始只係還咗11件嘢,即係有啲係遲啲還嘅,係咪啊。
PW4: 嗰度有好多其他嘢
被:個袋係咪無封密,無釘書釘釘住?
PW4: 邊個袋
被:個大袋
PW4: 我打咗個大結,再封住個袋
被:所以你將個袋拎嚟拎去?
PW4: 當時有我,警員16395同埋被告三個人喺錄影會面室。我就攞住啲證物,當我哋去到打指紋房之後,我就再出發去證物室,期間我無去過其他地方。
被:講翻你同探員交收嘅情況,你係咪無做任何記錄?
PW4: 我唔同意,我有做調查報告
官:你意思係有無即時寫?
被:係。
PW4: 我嘅回應係我有寫調查報告。
被:你個調查報告係唔係即時寫?
PW4: 我哋將啲行動會寫有張紙,然後再轉做調查報告。
被:張紙喺邊?
PW4: 我將張紙轉咗做電腦之後就揼咗
被:無其他問題
辯方盤問完畢。

控方覆問
控方沒有任何覆問
PW4 作供完畢。

六名書面作供控方證人出庭作供
PW5 警員53650 盧家榮(音)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於2019年11月19日1940 時,你從警員13345 接收關於被告人的證物。
PW:係。
控:(當時)大概有幾多證物?
PW:大約15 件證物。
控:邊15樣?你可唔可以數翻?
PW:我盡量數翻。
官(勁大聲):佢口供紙有㗎啦嘛!P12 嚟㗎嘛
控:(靜咗大約一秒)
控:你當日係咪處理咗被告人嘅呢啲證物。
PW:係,啲證物袋上面嘅紅字就係我嘅筆迹
控:你當日係咪有妥善保管啲證物㗎嘛。
PW:係。
官:咁你口供紙上面嘅 1至23 ,同而家 PP1 至PP23有乜嘢關係!
控:警員我哋知道你處理證物1-23,咁佢同本案嘅PP1至PP23 有咩關係呢
PW4: 我係跟據翻上面嘅證物表格,即係69A去寫嘅。咁呢度嘅 PP1 至 PP11 亦即係我(書面)口供入面 1-23 嘅頭 11 樣喇。
官:問完未啊。
控:無其他問題。

辯方盤問

交收
被:你於當日1500至2345 時工作?
PW5: 係。
被:於當日1940跟據你嘅書面供詞,你話你「放證物於寫字樓再由何先生(按:即PW3 何仲偉)處理」,係咪即係當日由(你休班開始嘅)2345直到第二日嘅0830時,都係無人看管呢啲物品?
PW5: 係。
被:當日係咪無親身交收?
PW5: 係。
被:一般嚟講佢會接手?
PW5: 係。
被:你嘅供詞入面話「核對檢收」嘅意思係咪會對黃標籤同埋表格69A?
PW5: 係。
被:表格69A係咪無照片?
PW5: 係。

/ 接着被告就着雷射筆(PP10)向PW5提問,PW5 亦解釋了要核對一枝雷射筆是否PP10 的時候的相關程序,需要「將實物與紀錄(即表格69A)核對」,此處不作太多解釋。(直播員按:我都唔係好理解點核對)/

接手
被:所以你係無方法去得知何先生有無接手?
PW5: 我唔會去確認。
被:其實你確認唔到?
PW5: 係。
被:無其他問題。

控方覆問
控方沒有任何覆問。
PW5 作供完畢。

PW6 警員374 周麗琼(音)作供

控方主問

控:你喺2020年12月13日1240時處理嗰十一件證物,咁係咪呢十一件證物?
PW6: (睇哂十一件證物之後)係。
控:無其他問題。

/ 辯方質疑被告口供紙出錯,她處理證物時間應為2019年而非2020年。/

官:證人你睇翻自己口供紙,第二段即係你本案一年後你先處理?
PW6: 係。
控方立即詢問:你所寫嘅2020年12月13日會唔會係2019年?跟據你嘅記憶呢 ?
PW6: 其實我哋每日都要處理好多證物,所以真係唔記得我而家無哂記憶,不過電腦會有記錄,有個系統叫CMIS ,係會記錄翻每人單案件嘅證物,而每個都有獨特號碼同69A嘅號碼。
PW:
控:咁可唔可以記得?
官(燥底):佢話唔可以記得啊!

/ 之後警員16395成功辦認本案證物應該為2019年12月13日曾處理的證物。/

控:我無其他問題。

辯方盤問[節錄]

被:喺主問時候,你講到話你接受呢11 件證物,咁你喺同一個時間喺證物房收多過11 件?
PW6: 淨係嗰11件證物。
被:PW4 話你喺會面之後就收到呢啲證物,你可唔可以確認?
PW6: 可以
被:喺個袋入面係咪唔止十一件證物?
PW6: 係。
被:個膠袋係喺寫字樓?
PW6: 係。
被:你到啲袋之後你有可能你會搵咗另一個袋度裝?
PW6: 我唔記個袋喺邊度搵。
被:總之個袋最後喺度?
PW6: 係。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同埋錄影會面係咪同係喺個袋入面?
PW6: 係。
被:你口供紙就話之後將啲證物全部俾咗警員7608?
PW6: 係。
被:成個袋咁俾?
PW6: 係。
被:交收無記錄?
PW6: 喺口供紙咪係記錄。
被:呢個口供已經係一年前嘅事。
PW6: 係。
被:所以當時嗰刻係無記錄?
PW6: 我見住佢有攞住。
被:你估計7608有攞住?
PW6: 係
被:你可唔可以確定有?
PW6: 佢一定有㗎啦
被:總之你就交袋嘢俾佢?
PW6: 係。
被:你有無釘到或者封住個袋?
PW6: 無。
被:你將證物交俾7608?
PW6: 係。
被:有無叫佢即刻交?
PW6: 我無,因為佢會做,就「等佢去處理咁樣樣」。
被:即係接收完,你無再同證物有聯繫?
PW6: 係。
被:無其他問題。

控方覆問
控方沒有任何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PW7 警員16395 曾喻風(音)作供

控方主問

控:從你嘅口供得知2019年12月13日,你喺1458 時,7680 要你檢查11件證物,當日係咪處理本案PP1至PP11 ?
PW7: 係。

/ 之後於法庭內PW7 成功辦認當中證物(PP1至PP11)。/

辯方盤問
/ 被告問PW7 有否於接收證物時逐件核對,PW7 確認。被告質疑PP10上未有表格69A,因而未有相片供PW7 作辦認,PW7 指會核對是否吻合。被告再質疑若袋內並非這支雷射筆,PW7 都無法得知,PW7 認同。被告提出於PW7 供詞第四段中,DPC13345 最先收到證物之後再由DPC7608 歸還11件證物,此說法是否正確,PW7 確認。PW7 指參照翻電腦系統,當時是收到11件證物。/

PW8 警員10610 陳卓培(音)作供

控方主問
/ 於2019年12月13日1458 時,7680將本案的11件證物交給PW8 檢查。之後PW8 逐一確認相關證物。/

辯方盤問
被:喺你嘅口供紙上面,你話當日由DPC7608接收到啲證物之後,你有進行「檢查」,你嘅「檢查」係咪指會將證物嘅69A同埋電腦紀錄去核對?
PW8:無錯
被:PP10 個69A 係咪個袋入面有?
PW8:係
被:個袋係咪無件證物喺入面?
PW8:係
被:所以你無辦法話到PP10入面支雷射筆係咪你面前支雷射筆?
PW8:我可以對翻。
被:對翻係咪吻合?
PW8:係。
被:即使個支雷射筆唔係69A講嗰支,你其實都無辦法講到?
PW8:係
被:當日DPC7608係咪還咗11件證物?
PW8:係
被:有無可能會多啲?
PW8:佢嗰段時間係還咗11件。
被:你咁講你嗰段時間係咪有參與電腦記錄?
PW8:無錯。
被:無其他問題

[未完 見PART2 ]


12:13: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2/3]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已經完成對控方第一證人的主問和盤問,控方透露可以以承認事實概括控方案情,不需再傳召其他控方證人,但表示需要時間整理承認事實,裁判官宣佈休庭至下午2:30再續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53: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
1.未有按照牌照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據控方了解,被告早於2019年12月6日由香港國際機場離開香港,至今未回港,案件押後3個月至7月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次傳召被告。

(按:手足安全就好。)


13:00:06

【4月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3:13: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審訊 (1/2)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D2:鄭
D5:何
D9:丘

控罪:
1. D2, D5, D9: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上午審訊過程

控方修訂只需傳召4名證人,有3份各被告的承認事實,1份共同的承認事實,播出由四段片段(蘋果,香港電台,有線),指出各被告在片段中出現

PW1 23913 & PW2 16482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裁判官要求控方用今日餘下的時間,再次整理被告的片段,明天呈堂,下午休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4)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
2021/4/10 15:00 後補資料

同案其他審訊:
31/8/20提堂 18/11/2021答辯 [19/11/20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29)**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 D2 & D5
(7) 企圖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 D9

**審訊過程:

**控方宣讀案情:
D2, D5 被控於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9被控於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蘇寧」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各被告否認控罪❌

控辯雙方相議後,同意只需傳召4名證人,有3份各被告的承認事實,1份共同的承認事實,控方有四段片段(蘋果,香港電台x2,有線),指出各被告在片段中出現。

關於D2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5時,警員53861在上水廣場L3拘捕D2
(2) 在17:40時搜到有黑色背囊,黑色帽有白色Adidas logo,黑色T恤,黑色口罩,黑色手套,上述證物冇無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0:40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16:10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2的衣著影相
(5)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2 of 4
(6) D2無刑事紀錄

關於D5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6時,警員53861在上水廣場L3拘捕D5
(2) 在16:26時,警員16482檢取D5背囊、黑色外套、黑色T恤、黑色口罩、眼罩、粉紅色防毒面具、黑色手套、黑色風褸、黑色波鞋,上述證物沒有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0:47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5的衣著影相
(5)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3 of 4
(6) D5無刑事紀錄

關於D9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5時,警員20669在上水廣場L4蘇寧門口拘捕D9,當時身穿黑衫黑褲黑鞋孭黑色背囊
(2) 在21:00時檢取咗三個黑色口罩,兩個藍色口罩,一對白色手套,上述證物沒有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1:11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21:22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5的衣著影相
(5) 2019年12月28日19:30時,警員3773前往那打素醫院求診,附上醫療記錄
(6)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4 of 4
(7) 2019年12月29日06:34時,D9前往北區醫院求診,附上醫療記錄
(8) D9身份不受爭議,無刑事紀錄。

一份共同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40時,警員11136在上水廣場檢查文宣和一袋螺絲,上述證物不受干擾。
(2) 2019年12月28日19:15時,警員11621為上述證物影相。
(3) 2019年12月30日下載網上媒體的video streaming
(4) 2020年3月9日10:00時,檢取上水廣場35段閉路電視片段,並儲存在一個4TB的儲存器內。

D2的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根據案情摘要第二段,15:05有人遊行,16:04有人掟螺絲,無講違反咗咩,要求控方指出非法集結的性質,拘捕D2 & D5的地點不是在萬寧,片段亦睇唔到拘捕過程。

主控就控罪是否修改,要索取指示;播出蘋果直播片段,長49分,播出兩條香港電台直播片段,長12分和20分,播出有線新聞片段,長4分鐘;主控在播出蘋果片段時,多次暫停指出片中人物和動作,被裁判官叫停,要求主控企在電視機前指出重點,但不要再暫停播放。

**傳召PW1 警員 23913 劉浩雲(音)

控方主問
**當日隸屬快速應變部隊第二隊,14:50時便裝在上水廣場L2觀察示威違法行動,有遊客,有30-40黑衣人在L3L4的欄杆叫口號,16:06從通訊機知道L4有黑衣人堵塞萬寧,上去掃蕩,去到L3,見到有人由L4行電梯落L3,一名男子被截查,佢爭扎跌倒在地上,思疑佢同非法集結有關,上前鎖手扣,主控諗住叫PW1辯認證物和認人,裁判官話唔使。

D2律師盤問 PW1唔知萬寧因咩事落閘,同意示威者叫嘅口號不是在上水廣場先第一次出現。

D5律師盤問 PW2在L2觀察,有30人在欄杆叫口號,有30人在商場遊走,唔知邊個打邊個,16:06之前商場無封鎖,16:06嘅非法集結係從通訊機得知,不是親眼見到。

主控無覆問

**傳召PW2 警員 16482

控方主問
**當日隸屬新界快速應變部隊,14:50到達,在L2L3層觀察示威人士,在L3L4層有20-30名黑衣人叫口號,16:05從通訊機知道L4萬寧有黑衣人聚集,拍打閘門、塞鐵釘,收到指示要制止行為,去到L3層見到警長拘捕D5,幫手警誡,搜背囊,帶D5上警車。

D2律師盤問 唔知萬寧因咩事落閘,無親眼見到落閘,亦唔知商場嘅管理公司淮唔淮遊行。

D5律師盤問 PW2 在當晚20:55寫咗一份八頁紙嘅口供,提到14:50到達,在L2/L3觀察,見到有一班人在L3/L4遊走,唔知身份,無鎖定觀察對象,16:06時只係從通訊機得知,無親眼睇到,途中見到沙展53861拘捕D5,事前理應有截查,PW2有參與;口供寫「見幾個黑衫黑褲人由L4沿電梯跑落L3,所以截查」,但唔知基於咩背景,對D5嘅描述只係「黑衫、黑褲、孭背囊、黑口罩」,連有無戴手錶都唔記得,畀PW2睇羈留人士通知書,內裏嘅財物表有手錶,PW1表示都係唔記得,時間太耐。

主控覆問 見到20-30人在中層遊走,唔知因乜集結,唔知目的;唔記得D5有無戴錶,唔清楚拘捕時有無截查。

裁判官要求控方用今日餘下的時間,再次整理被告的片段,明天呈堂,下午休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4)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4:15: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415派飛,個庭約30個位,不足5人旁聽,保安仲多人,手足得自己一個嚟...本來要分批入庭,而家一次過入晒就可以因為太少人

1431開

[留]


14:28:3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黃達明大律師 及 #葉青菁大律師 因律政司要求出席提訊,向法庭申請明早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另一法庭出席提訊, #陳仲衡法官 再三留難 #葉青菁大律師,要求葉交代何時接辦該案。葉表示早亦去年5月16日已開始代表該案被告人,明天提訊本已請事務律師代表,但因應律政司在3月25日要求才須出席,並再三強調不影響其代表的本案被告人。 #陳仲衡法官 勉強地要求二人明早再作申請。

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呈上一個新地址予法庭及控方。

——————

⏺繼續傳召PW34警長58151施卓然(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四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4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時段一由00:45:12至00:45:29
PW34在片中認出自己、A14及6314,但因片段中A14被PW34背部遮掩,PW34無法確定自己當時在做什麼。
PW34在A14右邊,慢鏡重播後指剛開始搜查A14的背囊,但不確定正搜查哪一個背囊。

時段二由00:45:58至00:46:21
PW34仍在A14右邊,搜查A14背囊,但仍不確定正搜查哪一個背囊。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05:09:29至05:09:47
片段可見PW34正搜查A14原先在背上背着的黑綠色背囊。
片中PW34從背囊中取出一件打開後呈白色的物品,PW34指非攻擊性武器,但不記得是什麼。

6314搜身
其後6314在匯豐銀行旁對A14搜身,並非片段中PW34搜袋的馬路旁。PW34有跟隨到該處,至6314搜身後PW34才離開。

播放無線新聞(2003至2033)片段
由00:06:40至00:08:22
PW34在片中認出自己、A14及6314,6314將坐下的A14拉起到匯豐銀行門外行人路搜身,PW34當時在附近。A14雙手當時已被索帶鎖上。
00:06:50時可見A14被拉起,肩上有綠色燈的畜龍為PW34。

#曾藹琪大律師 要求控方先問PW34是否記得有對話及其內容,要求證人離開,因為片中有某些句子收音不清楚,希望證人不受片段影響下先回答是否記得對話內容,才讓證人觀看片段,會比較公道,可以讓法庭衡量證人可信性。 #陳仲衡法官 問既然片段沒有爭議,為何不可先讓證人觀看片段,無需考證人記憶,不認為控方做法有任何問題,指「曾大律師我認為你重覆緊自己」。

播放NTS16 M084
片段由15548 李宇豪 拍攝
由20:06:56至20:14:53
直播員觀察:片中主要為警車警號及交通燈聲音,無法清晰聽到對話。A14被強光照射,被6314由左前褲袋取出電話,又取出銀包,翻閱其卡片,並問A14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期間有人大叫「呢個唔係記者,假記者」。A14坐下後,有人喊「我要你個名,我係社工」,A14回答。

片段分為兩段:(1)在行人路搜袋及(2)在匯豐銀行門外搜身。
第(1)部分沒有檢視過由A14背上脫下的黑綠色背囊,較早前片段可見PW34從該背囊中取出白色物品,搜查黑綠色背囊發生在此片段前。

片段開頭在畫面左邊綠色燈畜龍為PW34,坐在地上為A14,PW34左手準備由地上拾起物品,右手手持另一物,與A14有對話。其後將物件放入較大的黑色背囊。

#曾藹琪大律師 再請證人出去,指控方問題有引導性,將兩段片段連繫,會令證人估計控方方向。#郭棟明大律師 指並沒有打算再問證人有關的白色物品。 #曾藹琪大律師 指出先播片再問問題做法有引導性,陳仲衡不同意,「我清楚話俾你聽冇引導性」。

20:07:07時,片中可見PW34手持兩件物品問A14「係咪你㗎」,A14搖頭,「唔係你嘅邊度執返嚟㗎」,「我一陣間同你解釋」,其後將兩件物件放入黑色背囊。
PW34不記得兩件物件是什麼,其後放入黑色背囊是因在黑色背囊中搜出,但由黑色背囊取出部分為片段開始前。

PW34看過片段後記得有對話,大致上問A14「係邊個嘅」及「係邊度得返嚟嘅」,A14當時沒有回答。之後開始搜最小的藍色背囊,除沒有攻擊性物品外,不記得其他物品。

20:07:52至20:07:59時,6314用右手拉扯地上的黑綠色背囊,並有說話,但被警號遮蓋,PW34對說話內容沒有印象。

20:10:41時A14站立被背後的6314搜身,後面一畜龍手持頭盔為PW34。
A14頭盔、眼罩、面罩被脫去時PW34指自己仍在現場附近。20:13:05時6314正帶A14坐下,PW34在旁。20:13:35時A14頭盔和眼罩已被脫去,6314正脫去A14的過濾口罩。

- 午休至1545 -

20:13:06時截圖為P43_PW34_001。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34

A14法律代表盤問PW34(1)逐字稿

訓示
在高陞街推進前,在警方防線大約有10個畜龍背上有綠燈,PW34不肯定是否只有該10隻畜龍佩戴綠燈,只綠燈畜龍由訓練組警司負責。
在高陞街由 孔旭娜 警司負責訓示,PW34不清楚對象或人數,只知道其所屬畜龍隊伍是其中一隊聽取訓示,有不肯定自己是通過通訊機或親身聽取。在 孔旭娜 警司訓示後便開始推進,期間沒有其他警員作訓示。

藍綠燈畜龍
當日畜龍共分為三隊:綠燈畜龍是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4隊,藍燈畜龍是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3隊,PW34不記得反恐特勤隊燈光顏色。PW34不知道藍燈畜龍人數,又因沒有聽取藍燈畜龍的訓示,不知道他們的工作,只知道自己小隊(綠燈畜龍)負責德輔道西西行線。

在場警員種類
PW34在開始行動前的概括性訓示得知當日在德輔道西有其他隊伍,但訓示沒有提及各隊人數,只有述及行動,亦沒有留意有沒有提及警察種類或畜龍分成三隊,只知道自己小隊與A大隊一同執勤。

PW34稱得知畜龍有三種因為在自己現場見到有三種,在現場除速龍及A大隊外,亦有便衣警員在防線。

防線內位置
在高陞街的防線內PW34在前排,但沒有固定位置,有行到前面及後面,曾經到防線後排位置。
收到訓示時在防線後排,因此在開始推進時,PW34正準備行上前排,但不知道自己當時確實位置,只知道並非在最前,而是夾在防線中間。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19:57:43開始

片段可見高陞街防線推進前,第一排警員均持盾,PW34指自己當天沒有持盾,但可見警員盾牌是透明。片段中警方防線後面有藍紅色光,PW34同意可能是警車燈光。PW34在現場有看見警員使用電筒,亦有看見警車,但稱不知道當時警車上的藍紅色燈光有否亮着。
PW34指片段中自己當時大約在防線中畫面左邊的行人路或馬路上。

今日不禮貌語錄:「嘥時間唔係咁樣嘥法㗎」

19:57:54時PW34同意警車燈光亮着,但聲稱不肯定在警方防線中間發出來的強光是由警方電筒照射,指畫面可見警方防線中間的光有可能是反光。

19:59:23時警方防線開始移動,PW34當時仍然未從防線後方行上前,仍在防線接近行人路位置。

#黃達明大律師 因明早另案亦在0930開庭,再次作出由請, #陳仲衡法官 勉強同意讓兩位大律師明早到另一庭出席提訊,但要求由法援處出信同意此安排。

PW34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14:38:5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2/3]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已經完成對控方第一證人的主問和盤問,控方透露可以以承認事實概括控方案情,不需再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1432開庭
處理控辯承認事實事項


14:45:22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襲警
#陳國維暫委裁判官 #審訊 [1/2]
馬(28) #20200527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馬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750 莫兆威。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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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1 警長 58750 莫兆威繼續作供

開庭後辯方播放從控方取得港鐵物業管理公司在環球大廈之現場閉路電視(D1)盤問[期後證實警方取得看過後説無用不呈堂,當作unused material, 最後此片成功幫助脱罪,片全長30分鐘,重點只有幾分鐘,辯方播放時用較件較光畫面及以每秒25格播放。

辯方律師問片段第20:35:00至20:45:00時見有幾位警員是否就是證人及隊員,起初PW1肯定説不是自己,反覆看完十多秒後改口同意是自己及隊員,畫面亦見期間有一白衣長髪女士行經自己她要側身閃避,證人同意今早説方圓2米無人不是事實。

在片段20:46:10至20:47:17,辯方指片段角度拍到一女子從證人右後方經過,之後證人伸前腳,從後伸手拉住被告,當時被告其實沒有碰撞證人,PW1只同意有一女士從自己右後方行來,同碰撞發生口供說方圓2米沒有人不符,其他全部不同意,並謂碰撞時CCTV角度拍不到各人上半身,影不到碰撞一刻實況。

盤問下證人更正較早前口供提
及查問被告時同對方之對答「我無撞你..查完身分證快啲俾我走喇...啱啱食完飯...」是大概意思,並非當時之逐個字之紀錄。而對於律師質疑被告答行緊返交易廣場嘅公司是否指行去交易廣場方向返公司,證人又表示不肯定。

辯方將片段截圖相冊共52張(D2)交控方,控方指片段經軟件調校光度才印出截圖需索取律政處指示,今天不確定有否爭議,裁判官指示明天0930同庭繼續盤問PW1。

直播員按:控方證人庭上口供好多修正澄清,但呢位警長起碼肯認錯


15:04: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
D1-D8,D10 準備好答辯,表示不認罪❌
D9未準備好答辯

控方會呈上D2,D3,D6,D8錄影會面紀錄,D3有爭議該紀錄的自願性。傳召23 警員證人,呈上1條8分鐘的片段。

D9 需時考慮答辯,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14:30再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2日 09:30進行15天中文審訊。審前覆核將於2022年5月23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06:0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覆核聆訊

梁(37)

控罪:
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於2020年10月1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46
\========================

申請方Ms Choi(控方)建議判刑方式為即時監禁。
1⃣呈上第一案例(同音ChauKaYing),該案例被告人年紀只有22歲後來判處社會服務令,錢禮指責兩者不能比較,控方指本案案情更嚴重。
2⃣第二宗案例為2001年的案例。
3⃣第三宗案例為TsangWaiLung。
4⃣第四宗案例為黃之鋒案例,判刑指引為需要有阻嚇作用。
5⃣第五宗案例為龔bb案例 #1111將軍澳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637

申請方指本案是發生暴力衝突後才發生,嚴重性比其他案件更多,指答辯人的行為會令警方難以拘捕其他示威者,亦指答辯人年紀不輕,應有能力控制自己。

\========================

辯方明白答辯人背景,明白年紀不小,但是沒有案底,當天只是去上班,沒參與任何非法行為,亦沒有令警員受傷。

申請人再指龔手足的案例,是與本案差不多,明白兩案實際是不同,但嚴重程度是相同。
一開始有建議過龔手足判處社會服務令,但最終仍是被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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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文件

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星期一)觀塘法院1430第一庭再判決,繼續保釋✅
(得幾個人旁聽...手足得自己一個嚟不時有回望旁聽席)


15:06:1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審訊 [2/1]

戴(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雙方早前提交陳詞
控方指被告身上的物品常被示威者使用法庭可因此推論物品用途。
辯方則指雖然示威者常用這些物品,但並不是一定管有該些物品就會參與示威用途,可況承認事實所指的示威在1300才於畢打街發生,控方根本沒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將會參加,因此並不能作出被告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的唯一推論。
另外,辯方亦回應到控方陳詞中指激烈示威者經常穿黑衫黑褲參與示威,而被告則是身穿白衫被捕。

案件押後至 4月21日 1600 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5:08:0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
被告對控罪(1)(2)認罪‼️

控罪(3)-(7)留法庭存檔

被告主動撤銷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6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手足離開前向旁聽席俾心)


15:15:0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訊

梁(2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梁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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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53: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30: 李(29)已還押16日

控罪:
(1)暴動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本案其餘被告上次提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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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需時申請法援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要求充公保釋金,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李手足精神不錯,不時回望旁聽席及點頭示意)


15:55:4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3: 鄭(17) 已還押16日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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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要求充公保釋金,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16:00:2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2/3] #裁決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控辯雙方已經完成中段以及結案陳詞

1559 鄭官裁決

速報:全部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第四被告訟費申請被拒❕
-❕第五被告訟費申請被拒❕


16:32: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2/1]PART 2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PW9 警員2031 阮皓弘(音)作供

控方主問

/ PW9 於2020年3月6日1000 時檢取了一支證物,即一支黑色雷射筆。PW9 確認PP10 為該支雷射筆。/

辯方盤問
被:當日1000時,你話警員11361 交俾你支雷射筆?
PW9: 係。
被:係想俾政府化驗所?
PW9: 係
被:係咪警員11361 同你講?
PW9: 佢會出示案件主管嘅memo
被:然後你就交咗雷射筆俾佢?
PW9: 係
被:我向你指出,你當日當刻俾咗3 支雷射筆佢
PW9: 唔同意
被:無其他問題

PW10 警員11361 亦子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控:喺你口供 ,你話喺2020年3月6日 1000 時,喺旺角警署證物室,提取三支雷射筆,其中一支係PP10。
PW10: 係。
/ PW10 成功辦認PP10 為當日所提取的雷射筆。/
控:無其他問題。

辯方盤問
被:你喺1000時喺證物室提取咗3 支雷射筆?
PW10: 係
被:跟據個memo,你係咪攞咗3支雷射筆?
PW10: 係
被:係三支?唔係一支?
PW10: 係
被:咁你收到三支雷射筆之後,你放落個袋度?
PW10: 係
被:係你自己袋?
PW10: 係
被:之後你將啲筆送去警總?
PW10: 係
被:俾陳督察?
PW10: 係
被:咁喺任何時間,有無聽到話要送去政府化驗所?
PW10: 唔肯定有無咁嘅指示。
被:但係案件主管無話要去警總俾陳督察?
PW10: memo話要去HR 交俾陳督察

/ 接着被告就着P17(即PW10 的書面作供)進行盤問。PW10 表示於2019年11月,他見過其中一支雷射筆,而其餘兩支則在之前是未見過的。/

被:你個口供詞有講過,其中一支黑色雷射筆無見過。
PW10: 係
被:你將啲筆放喺個袋度,咁你邊支分邊支
PW10: 每項證物都分別袋好,我無打開過,而且並無比人干擾過,可以清楚分到三支。
被:你係由旺警立即去警總?
PW10: 係
被:係搭私家車?
PW10: 我唔記得
被:咁點都好,你都係用咗72分鐘
PW10: 係,時間上係咁
被:喺交接期間,你有無檢查69A同埋主管俾嘅memo係咪吻合?
PW10: 對過
被:你喺4月3日攞翻三支雷射筆翻嚟?
PW10: 係
被:佢哋係咪同你當初交俾佢嘅時候一樣樣?
PW10: 係
被:啲證物係咪喺封存包裝入面?
PW10: 係
被:你並唔係馬上翻旺警,但係啲證物就喺你嘅保管底下?
PW10: 係
被: 放喺你自己嘅袋入面?
PW10: 係
被:無其他問題

1140 休庭至1200
約1205 開庭 休庭至 1430

1447 開庭

/正當控方正打算傳召PW11,被告向法庭提出疑問。/

被告疑問
被:有一件事我想提出,我諗先醒起琴日審訊嘅時候 PW4 其實喺法庭入面,佢雖然未必有聽到作供,但係呢樣嘢可能對被告唔公平,可能需要對佢琴日嘅作供不予比重。
官:控方。情況是否熟實。
控:開審之前佢有喺度,不過之後佢已經走咗。
官:佢幾時開始行去法庭出面。
控:喺PW1 俾口供之前就出咗去。
官:被告以你所知,喺控方證人作供之前,佢喺唔喺法庭?
被:據我知悉,PW1 作供嘅時候,佢喺法庭入面。

/ (繼續講講講 講咗一段時間)/
/ 期間被告指他從他母親得知此事。而在公眾的李先生及曹先生亦能作證。控方則指PW4 有段時間出去作影印工作,亦有段時間回到法庭內。/

控方再次傳召 PW4警員周俊彥
/ 昨天早上他在法庭內的工作主要是協助主控準備檢控工作,期間他有到別處做檢控工作。PW1 開始作供時他已經離開法庭,亦都無再進入法庭,期間他無聽過其他人於庭內的作供。直至他需要交 69A 的影印本交予被告,他則將文件交給他同事再交給主控官再交給被告。/

辯方盤問[節錄]
被:琴日PW1 作供之前,你離開無再入過嚟係咪啊?
PW4: 咁喺休庭時,我有問主控話有無嘢要影印。我重申我係無聽過其他人作供㗎。

被:所以你入翻過嚟?
PW4: 係。
被:係協助檢控官?
PW4: 係。
被:你入過嚟幾多次?
PW4: 一次
被:但係唔會宣佈休庭㗎嘛,你唔知㗎喎。
PW4: 有公眾出嚟嘅時候,我就會知道係休庭。
被:所以當有人離開法庭,你就會問係咪休庭?
PW4: 係
被:我向你指出,你入唔止一次,係好多次
PW4: 我重申,我進庭嘅時候係休庭狀態。
被:咁如果你喺度,你有無聽到辯方開審前陳詞?
PW4: 無聽過
被:但係你喺PW1 之後你先走㗎,係咪?
PW4: 我知道要傳召人,所以我就走咗。
被:你係咪知有其他證人會嚟作供。
PW4: 我知。
被:無其他問題。

控方傳召 PW11 總署理警司陳喬崔

辯方反對其專家證人資格,並進行簡單陳詞。陳詞大概指出PW11 缺乏相關訓練,因而不適合作專家證人。

控方就專家證人資格主問PW11[節錄]

證人稱呼
控:陳總署理警司,咁我叫你陳警司?
PW11 :陳生都得
官:其實叫證人都得嘅
(直播員按:)

/ 裁判官指出,由於被告質疑PW11 專家身份,因此現階段法庭會先處理相關專家身份的爭議。若法庭最後不接納PW11 作專家證人,他就不需就其他事項作供。另外,法庭希望控方能夠更針對性問問題。/

正式盤問
控:喺1997至2000年你獲香港大學電機及電子工程系工學學士及哲學碩士學位,當中同激光同雷射有無關係呢?
PW11: 超導體係一啲電子嘅產品。而利用呢啲產品會有唔同效果。不過功能上面,作為電機工程師呢,係需要去明白各種電子產品嘅特性同埋功能,而更進一步係要利用各種儀器去核實該電子器材嘅後果。我喺學士同碩士嘅過程亦都培養同埋加強咗啲能力。直至 2003年,我同時都會作出唔同電子器材嘅測驗,同埋設計出嚟嘅電子器材嘅效能嘅。咁呢啲就係我同電子器材嘅相關聯繫喇。
控:你對雷射光速有無專項訓練?
PW11: 第一,我無接受特定嘅訓練。雷射裝置係電子產品。對於結構,性能,我哋亦都會了解到唔同電子器材,雷射等等嘅功能。直至到驗証嘅時候,我哋就可以按着國際機構製出嚟嘅國際標準。我哋係參考國際電工委員會對雷射裝置所設嘅標準,我按呢啲標準去做檢驗,所以雷射方面嘅訓練係無一啲特別嘅訓練課程嘅。我強調佢係一種電子產品。我按住佢嘅特性,功能,我哋就可以跟據國際標準製造驗証步驟,而得出國際標準嘅一啲結果,而呢啲結果係國際性認同嘅。
控:你用嘅標準係「IEC60825」,你有無接受過呢個訓練去應用呢個標準?
PW11: 國際上唔同組織,可以參考標準去檢驗去製定結果,係無一個特定雷射裝置安全嘅訓練課程嘅。
控:咁呢個標準使唔使要學歷同要求
PW11: 要明白標準入面所要求嘅,或者該器材入面嘅性能,同埋背景,知識,認可儀器,去認用該標準所定立嘅步驟以至達致合符標準嘅結果。使用標準嘅時候亦要用電置,同埋電標去判斷檢驗所驗證出嚟嘅準確性同可用性。
控:你本人有無經驗去用IEC60825 ?
PW11: 有嘅,我有個學士,明白電子機材嘅驗法 同驗証。我係有相當經驗嘅。相關報告會有一啲分類,我會再跟據IEC60825睇翻對人體作出嘅傷害,當中啲結果檢驗就可以睇到對人體嘅影響。
控:咁咩係 IEC呢?
PW11: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係嚟至各個國家嘅代表對電子電機方面嘅人才,去製定國際認可嘅標準同安全指引。喺IEC60825 制定嘅時候,都係由相關工程師人才去製定檢驗嘅安全措施,而標準入面提到嘅雷射裝置射出嚟嘅雷射光呢。IEC 係參考其他物理專家意見同埋一啲嘅生物嘅研究專家對於人體等動物嘅研究得出。
控:雷射光對人可達嘅傷害係咩?
PW11: 雷射光點傷害人體,係參考相關醫學同生物學嘅專家意見嘅,所以我引用 IEC60825 我用咗電子電機等知悉會應用嘅標準,而雷射光速喺IEC60825,我亦都將佢放落附錄。我並非醫學專家,但係我跟標準作檢驗同埋做分類,去決定對人做嘅傷害。
控:對雷射筆作檢驗報告,你知做專家...
PW11: 你意思係法庭嘅專家?
控:係,你知道係唔可以有偏見㗎,係咪?
PW11: 我明白守則嘅。

/ 控方申請 PW11 以「電機及電子工程專家暨雷射裝置專家」身份作供。/

辯方盤問[節錄]

/ 被告先就PW11 背景提問。PW11 於2000年得到哲學碩士學位,2003 年加入警隊,期間三年他於港大進行有關電子產品的工作,他於2000年以《超導體在磁力共振及影像器的應用》作碩士論文。2019年末起,PW11 開始為警方進行雷射裝置測試。/

/ 被問到IEC的組成及其標準,PW11 先重複於主問提到的內容,再強調IEC只是眾多標準中的其中一個標準,而每個國家都可以有自己嘅標準。/

被:所以美國都可以有自己嘅標準?
PW11: 係
被: 咁你選擇IEC標準,就唔選用其他標準?
PW11: 我唔同意呢個講法,我係選擇一個國際標準去驗證電子裝置...(略)
被: 你有無參與出版或撰寫制定IEC 標準?
PW11: 我唔係國家代表,我無參與出版或制定IEC 標準。
被: 你份報告當中對雷射裝置對人體造成的傷害係完全照搬人哋個標準 ?

/ 裁判官指出此部分已經是報告部分,與證人是否專家身分無關。/

被告盤問完畢。

1620 休庭
稍後被告將就PW11 專家證人資格進行陳詞
現先處理另一宗裁決案


17:33: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裁決

林(23)

控罪一: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枚汽油彈。

裁決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判詞速報

控方案情
被告當日在橋上行走,其後看見PW1 後,他將背包拋進河中,並襲擊了PW1。

辯方案情
[稍後再作補充]

案件爭議點
1. PW1 從未見過被告拋任何東西到河面,即使有的話,警察也未有足夠光線去照明。該物件也許是衣服或其他東西。
2. 被告從未襲擊 PW1
3. 事情實情是PW1 襲擊被告,而PW1 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
4. 即使被告有襲擊,也只是合法自衛
5. PW1 與被告爭執了數分鐘,經拘捕後PW1 才跟PW3 照向河面
6. 警員們一直使用電筒照著的東西跟警方所撈起的物件是不同的
7. 證物P5 並非水警所錨起的物品

一對一案件
由於只有PW1 看見被告將背包拋進河中,這是一個一對一案件,法庭會更小心處理PW1 證供。而辯方則不爭議呈堂的汽油彈是法例所指的攻擊性武器的。

控方證人
控方合共傳召了八名控方證人,全部都是警員,當中包括報稱受襲的警員(PW1)。之後裁判官重覆控方證人供詞以及辯方所盤問的內容。

詳見先前審訊。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判斷
裁判官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並裁定被告當日有用頭襲擊警員。被告知道因為自己身上背包有汽油彈,才將背包拋進河中,並進行襲擊行為。
PW1 及 PW2 是迫不得以要使用武力制服被告,即例如抱起他
PW1 有足夠光線觀察水中漂浮物
PW6 撈起的是PW5 所照的漂浮物
PW7 從 PW6 所檢取的就是PW5 所照的漂浮物

[判詞稍後再進行補充]

求情
求情信
被告現年23歲,現與家人同住。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
第一封求情信來自母親。她表示被告自小已經到教會參加祟拜,並會留意社會所發生的事情。於母親眼中,他是一名心地善良及孝順的人。她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寬鬆處理此案件。
第二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教會牧師。他表示被告自小就想成為健康教練,今次的事件中希望法庭判刑能從輕,給予被告一個機會。
第三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中學班主任。他表示被告的成績雖然不是最標青,不過於學校裏都會聽從指示。他認為被告是一個十分樂觀的青年人,與朋友亦有保持良好的關係,希望法庭能給予一次機會。
第四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英文老師。他表示本案經過長時間審訊,而被告亦已經有打算於往後日子做健身教練去生活,希望法庭於本次量刑可以寛鬆處理。

代表律師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雖然本次案件涉及汽油,然而當中的容量並不大。即使汽油彈的破壞性很大,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並有使用該物品,於案發途中亦未有從背囊拿取該等物品出來。
另一方面,被告當時有推開警員心口並撞他的前肩,律師代表認為這是不類同行為,而當中的發生時間十分短暫。他案發時的行為上比較溫和,希望法庭能索取報告後再作判刑。

判刑
裁判官先索取背景報告,再作判刑。她表示被告所作出及的行為十分嚴重,因此她不會索取社服令報告給予假希望被告人。判監是唯一的判刑選擇,而刑期亦不會是短期的。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6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判刑,期間還柙。


18:18: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2/1]PART 3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PW11 專家身份爭議

辯方陳詞
/ 被告就PW11 專家身份進行陳詞。(由於被告讀得好快,直播員抄唔切 )就雷射筆的訓練方面,PW11 只是知道相關雷射裝置的特性,以及知道進行測試的程序,但他並未有就檢驗雷射筆進行特定訓練。PW11 由2019 年才開始進行雷射筆檢驗,被告認為以他的經驗,不足以成為專家證人。即使PW11 有很出色的履歷,如哲學及電子工程的學位,但這些也未能顯示PW11 於雷射裝置方面有足夠的知識。/

專家資格裁決
裁判官認為以PW11 的資歷及學歷,裁定PW11 #陳喬崔 為「電機及電子工程專家暨雷射裝置專家」。控方將PW11 資歷呈堂為P18,而專家報告將呈為P19。

小插曲
/ 裁判官大罵為何報告是黑白影印而非彩色影印,(直播員按:...... ),並斥罵「唔係檢控部無彩色影印機吓嘛,你唔嘗試去努力一下去搵吓㗎咩」,最後只說「你鍾意黑白黑白彩色彩色,法庭唔會干預」/

1802 休庭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年4月14日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進行審訊。

直播員按:裁判官燥底,傾緊幾時續審嗰陣時,佢提議話14號續審,而控方話有單裁決要跟所以未必得。但係裁判官就話「好多時可以由第二個嚟做」,控方只回應會儘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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