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7

00:46: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因底稿出現問題,後續審訊只有撮要部份

第一及二被告辯方律師開始盤問證人。
辯方要求借用證人記事簿。
辯方要求證人澄清在見到示威者地點會銀力地產。
證人於之前口供指稱為宏力地產。
辯方要求澄清兩者均指片段中所示的銀力地產
證人同意。
辯方指證人唔係好好記性
證人唔同意
辯方指證人於地產公司名稱,街道名等都唔記得,唔係好好記性係唔係一個公平說法?
證人表示你未必記得自己屋企附近街道名稱,但你會識行。
辯方指證人在728後參與過百場行動,會否混淆唔同行動嘅細節?證人表示唔同意。
證人在第三天作借時講過示威者辱罵警察[黑警死全家]及[死黑警]口號及有肢體動作指向警方。為何於口供,記事簿上並無相關論述。
口供上只顯示示威者叫口號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香港警察知法犯法]證人只表示佢記得有相關情況。
辯方並庭上播放短片,指出片段中並無聽到前述的辱罵,及無肢體動作指向被告。證人同意。
辯方詢問證人在記事簿,是否紀錄所有事情。
因有部份資料即口號等並不在記事簿上。
證人回答有傳令員協助被告紀錄,如發出警告,勸喻,或拘捕行動等。該傳令員並非證人下屬,只在行動中協助紀錄。
傳令員會用紙筆記低有關事情。
辯方希望取得有關紀錄。證人回答該紀錄己銷毀。
辯方進一步詢問為何銷毀有關紀錄。
證人回答相關紀錄己反映在證人的記事簿及其口供紙。因此已完成該紀錄的用途,故此銷毀該紀錄。辯方問證人是否其訓練指示可銷毀有關文件,證人回答係自己決定銷毀,因該文件並非官方文件。辯方查詢如何證實該文件所有內容已反映在證人的記事簿及口供上。證人回答該文件的內容已反映證人的記事簿及其口供紙上。
辯方指證人於星期三指出示威者有帶行山杖,但口供並無顯示,證人指口供中 'rods'實指棍狀物體,其中包括行山杖。
辯方問證人,是否知道當日有被告擁有行山杖因此注明行山杖,證人否認並說明佢並唔知道有另案被告擁有行山杖。
辯方指行山杖與棍實屬兩種類別。證人表示唔完美可改善,之後會注明hiking stick。
待續...


01:29: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因底稿出現問題,後續審訊只有撮要部份

辯方查詢當日指揮官,證人回答為莫高級警司,因時間久遠,證人並唔記得其上司周總警司是否在現場。
架構係一總警司-2高級警司-[已忘記]
一小隊41人。
[有部份內容已遺失,其中關於被告負責範圍及與其他部門合作等部份]

辯方希望休庭,以整合問題作最後盤問
法官指出星期六開庭,為少有事件,所有時間都好寶貴,希望辯方能用盡時間。 [當時為12:45]

辯方向證人詣問有關催淚彈事項。包括數量及效用等。辯方指有文件可予證人參改。控方提出質疑,指文件屬非公開文件,要求檢核是否適用。法官亦希望得知該問題對審訊有可協助。辯方指證人只須回答簡單問題,問題未必要考該文件,未必要用法庭時間處理。控方暫時同意繼續盤問。
辯方查詢證人催淚彈有效範圍,及數量。證人表示當日佢負責守衛防線,並不了解當日使用武力情況。辯方要求佢據了解大約說明數量。證人說明大約為5-10發手擲式2發槍械式。
證人以fruit ninja作解釋,指可能會當意畫面有類個生果,但對每個生果的軌跡並不能了解。指出並不了解當時情況,而使用武力亦非佢當日職責範圍。
最後辯方詢問催淚彈有效範圍,證人表示3數十米。辯方引用文件說明有可能達70米。控方再提出質疑,法官先行中止證人作供,星期三9:45繼續。

控指文件屬非公開文件,並不能於法庭使用。要求撤回有關問題,辯方指該文件在網上下載,可提供相關連結,表明無意撤回問題。控方續指該文件有在律師枱上直接提供證據嫌疑。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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