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5
09:31: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0 01 15—>
09:43:57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光速庭
曾/31 已還押86天 提堂(#1020大埔 管有攻擊性武器:車輛被截查;汽油彈、汽油、打火機)
押後至12/2 (?),期間繼續還押。
直播員註:遲咗5分鐘已經完咗♂
09:58:39
#九龍城裁判法院5樓1庭 (2 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2 提堂(#網上起底 不誠實取用電腦等:涉嫌於網上公開警務人員親友的個人資料)
控方申請被吿心理報告,申請禁制令。以防滋擾當事人,禁止所有可能識別當事人身份的報道,包括傳媒報道
押後至25/2 ,修改保釋條件加每週一次警署報到,陳手足續保離開
湯/28 已還押43天 提堂(#1117尖沙咀 襲警、危險駕駛、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等: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湯沒律師代表,沒擔保申請,望旁聽席
還押
押後至26/2上午9:30再提訊
10:18: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香淑嫻裁判官
馮/39 更改保釋條件(#20200101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013 開庭,令大家久等唔好意思
1034 批准離港申請,返港後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早上手足案件審訊畢-
10:39: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20200101葵涌 #新案件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未知詳情 #未知是否手足
蕭(22)
醉酒及行為不檢(涉向葵涌葵蓉苑紀律部隊宿舍投擲玻璃瓶及垃圾桶蓋)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3月1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等候法律意見,並與控方商討改以其他方式處理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8(2)條,任何人醉酒時在公眾地方鬧事或行為不檢,可判罰款250元或監禁兩個月
10:40:4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0921機場 #審前覆核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唔係新案件 #無人報料無新聞 #漏網之魚
王(20)
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伸縮棍、1支登山杖)
修訂控罪被告認罪
案情:在上班前在員工通道接受安檢時,被搜出1支伸縮棍、1支登山杖,並在袋中搜到其他物品包括急救物品、防毒面具、眼罩等,被警員24125拘捕。手足承認下班後打算參與屯門合法集會,帶備伸縮棍及行山杖因怕被不同政見人士襲擊,兩件物品從未使用
希望非監禁式刑罰
法庭希望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等一系列報告
案件押後3星期至2月4日1430再訊
‼️期間還押候判‼️
14:45: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0805大圍 #答辯 -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辛(27)、王(30)
刑事損壞(涉毀交通燈)
不認罪
控方有9位證人及會面紀錄
未被使用材料列表未收到,辯方不敢確定是否收齊所有文件,因兩份專家報告只有D2律師收到,而兩份專家報告有衝突地方,證物編號亦未能對應,辯方預計須4天審訊,D1及D2均對警戒供詞及專家證人有爭議,因此提議2月11日審前覆核,惟控方未有能力在4星期內處理,因此需押後至2月28日,交出列表列明爭議事項或已同意事實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作審前覆核,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完
14:45:2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合併案件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黃大仙
D1柯
D2陳
D3梅[新增被告]
控罪:
1.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1至3]
2. POOW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例外罪行]) <鐳射筆> [D3]
D3
擔保金10000
宵禁 00-06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其餘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被指於8月24日於黃大仙廟對開龍翔道東行線非法集結,梅另被指在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下管有一枝鐳射筆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1日1430進行答辯
14:54:2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劉/23 #答辯( #0729元朗 管有攻擊性武器:刀、波子、發射器)
1439開庭,是日只有手足答辯一宗案件。
修訂控罪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 33條(1)(2) 0729元朗站H出口藏有 自製發射器 + 30粒波子。
被告不認罪
辯方不需審前覆核,控方將傳召pw1245,及呈上 招認口供、警察記事冊 及 一段專家測試片段呈堂。辯方將傳召1名證人。
法庭將需兩日審訊時間
審期安排於 23-24/3 9:30,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4:56:5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譚bb
控罪:襲警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8月4日,在黃大仙警車內襲擊警員沈鴻源
控方有4名證人、15分鐘48秒片段 (辯方對片段與本案關聯存有爭議)
辯方有1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13日及14日0930 第八庭進行審訊 (預計兩天審訊)
15:17: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5樓1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AN/19 已還押57天 #提堂(#1118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約50名聲援公眾
手足為浸大哈薩克籍國際生,母親同十多廿名外籍師生到場旁聽
開庭
辯方建議以
擔保金:10000
人事擔保:兩名教授 (人事擔保金各20000)
保釋
法官要確保D母親留港同住直至3月再提訊的住宿等安排才考慮擔保
一度休庭等辯方提供進一步安排再決定
再開庭後
辯方住宿安排好,哈駐港使館(人員在庭)話被告母visa ok 可以留到三月,現金有,萬事俱備
控方突然話收到警方新指示,稱巳向律政司拎法律意見,加控一條暴動罪。又話鑑證可提速,26/2即可有化驗報吿同法律意見確認是否加控。
法官指加控暴動係完全唔同情怳,要重新考慮保釋,要求控方提交加控請法律意見相關文件,再休庭15分鐘
15:55: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3 案)
⚖️香淑嫻裁判官
王,梁,羅,馮,何(19-28) 轉介文件(#0612金鐘 非法集結、管有危險藥物、刑毀)
郭/22 提堂(#0612金鐘 非法集結)
以上兩單案件合併,郭為D6
修訂控罪:
① D4、D5 非法集結
② D1-4、D6 非法集結
③ D1 刑毀
④ D1 管有危險藥物
D4、D6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其餘保釋條件不變;D1-3、D5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06MAR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
吳/18 提堂(#1111柴灣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控罪為管有違禁武器(摺刀)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押後至11MAR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是日東區手足案件審訊完畢-
☂️☂️記得遮埋手足先走啊☂️☂️
16:24: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5樓1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AN/19 已還押57天 #提堂(#1118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約50名聲援公眾
手足為浸大哈薩克籍國際生,母親同十多廿名外籍師生到場旁聽,哈駐港使館人員也在庭
裁判官准保釋
條件:
擔保金:10000
母人事擔保金一萬,在港陪同至下次聆訊
兩名教授 各人事擔保金二萬
不准離港交旅遊證件
交與母親共住地址連單位房號
宵禁10pm-6am
每日警署報到
禁足令(彌敦道佐敦道柯士甸道一帶)
押後至26/2 再提訊,到時會知是否加控暴動。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