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4

10:12: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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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傅昶生大律師 就特別事項沒有中段陳詞,亦不會傳召證人。

先處理另外2個特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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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法官 裁決如下:

有關D5及D22的紋身相片呈堂性

辯方反對「香港加油」紋身照片呈堂。
雙方已有詳細書面陳詞,現不詳述。
考慮雙方陳詞及相關證據

控方清楚表明提出此證據非證明以下事項

1. D5及D22的干犯暴動傾向性
2. D5及D22具有政治及某意音形態的歸屬

控方提出證據的目的是用以排除被告恰巧路過或偶爾在現場的可能性。

#陳仲衡法官 不認為紋身照片能用以證明

1. D5及D22的干犯暴動傾向性
2. D5及D22具有政治及某意識形態的歸屬

控方可以使用紋身照片作證據來協助法庭考慮其是否恰巧路過或偶爾出現在現場。

然而,是否能成功證明,則須視乎案件其他的證據,而非單以照片作考慮。

有關偏見性

法庭於控方釐清後, #陳仲衡法官 聲稱 不認為使用該些照片為證據會影響單獨處理案件的專業法官的判斷

❗️法庭裁定紋身照片可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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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剔除PW32,39,58的辨認證供

辯方申請剔除PW32,39,58從呈堂影片中為D13,16,24作身份辨認。

由於審訊仍在進行,法庭不會就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作裁決。

#陳仲衡法官 裁定該些證供符合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 No 2 of 2002的要求。

❗️法庭無須剔除該些證供❗️

暫時休庭以考慮 #傅昶生大律師 的特別事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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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再開庭

有關PW62 警員17534對D11的辨認證供

法庭就此事項以交替程序處理爭議。
辯方選擇不作供及傳召證人。

法庭考慮過雙方提出的案例。法庭必須顧及現在的機器及影片質素與1981年的有很大的躍進。

另外, #陳仲衡法官 指出PW62並非以五官及性別來辨認D11。

法庭就相關片段的質素,PW62的觀看影片時間,是對D11的外型,衣著及裝備作辨認。

法庭裁定PW62已具備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 No 2 of 2002一案中對特別知識的要求。

由於案件仍在審訊中,法庭現階段不會考慮其證供在證據價值的比重。

❗️法庭認為不存在理據剔除PW62辨認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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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再再開庭

控方呈上再經修訂承認事實,修改部分以藍色表示,呈堂為P66b

控方表示已沒有其他證據要處理。

唯在很早的時間控方已向法庭表示會修訂開案陳詞,主要關於D1,D19在被捕前被拍攝到的影像。

辯方已知悉。控方為盡早向法庭表示立場,控方已預備列表分開D1及D19。
D1主要以P57及58(Now, i-Cable, TVB, Apple的片段)影到D1在場,並有截圖以紅色圈作表示。

該些片段在早前審訊過程中,已被播放。

而D19同樣情況,但只有TVB的片段有影到。惟沒有在庭上播放。

雖然控方沒有證人作辨認證供,但控方邀請法官以陪審團角色接納控方說法。

(現觀看聲稱與D19有關的片段)

上述片段及截圖呈堂為MFI P57_P58(D1)(D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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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完成案情。

所有辯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押後至12點半以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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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 再再再開庭

法庭裁定全部控罪表證成立❗️

D1不傳召證人亦不會出庭作供,呈上一份天文台紀錄。呈遞基礎為證據條例22a及23條。呈遞文件主要希望法庭留意於2019年7月28日當天曾有2次雷暴警告。
D1案情完結

D2不傳召證人亦不會出庭作供。
D2案情完結

D3會出庭作供

現在到證人枱宣誓.......

(直播員祈禱中)


10:36: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劉偉聰大律師
D2:湯(20) #吳珞珩大律師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兩名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控罪詳情指D1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NUT;型號PT-668)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D2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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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罪(1) 暴動 D1&D2不認罪
控罪(2) D1承認控罪‍♂️
控罪(3) D2不認罪

D1承認控罪(2),但不同意案情摘要中第一段所描述的案發背景。控方建議用Newton Hearing的方式處理,代表首被告的劉偉聰大律師反對,指出首被告將爭議被捕之處有否暴動,加上首被告對相關暴力事宜並不知悉,如果承認該段案情摘要,將對他暴動罪的抗辯構成不公,因此應該將該段案情摘要删除。

商議後控方同意删除控罪(2)罪行詳情第一段,D1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法庭裁定D1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待審訊完結後判刑。

案件管理事宜
控方會傳召9隻證人作供。經商議後,控方決定先傳召PW18 警署警長 49914 伍國雄,之後傳召PW1(控制及拘捕D1的警員),之後傳召PW3(控制及拘捕D2的警員),然後傳召處理證物警員及專家證人……


10:44:37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鈕 (19)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1:暴動(‼️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因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34731。

背景:
於2020年2月29日,為831 事件半週年,當晩有不少市民在旺角和太子聚集,其後演變為警民衝突,多處出現混亂。

詳細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83

辯方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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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辯方已以書面形式遞交了求情理由。

求情理由
開庭時,辯方表示有進一步的求情信。內容大致表達了被告對於未來有遠景,希望盡快可以回歸學習,回饋社會。

辯方表示於2021年5月18日前,控方提交了3 個相類似的案例。考慮到被告的年紀、被還押了一段長的時間,而此類型的案件之判刑一般均判處監禁式的刑罰,希望法庭可考慮到被告的身體背景而盡量輕判。

辯方對於背景報告沒有進一步的補充,報告良好正面,與求情大綱大致相同。被告於案發時19 歲,現年21 歲。由於其身體狀況,學習上一直出現很多困難。被告對於運動方面有濃厚興趣,一直努力參與不同的運動項目,尤以跑步十分卓越,除參加比賽外,更曾作為助教參與訓練。在運動方面的努力,考慮到被告的身體狀況,對他來說絕非容易。

被告坦白承認錯誤,明白當時作出了非常錯誤的判斷,其重犯的機會極微。考慮到被告過去的背景,希望法庭盡快讓此年輕人回歸社會。

判刑理由
#姚勳智法官 讀出 詳細案情 ,指出呈堂片段中有多段片段拍攝到當時的情況及被告,反映了被告追著警員34731 不少於200 米。被告於錄影會面中表示廣東話為其母語,承認自己是片段所拍攝到的人及曾向警員34731 投擲物件。

被告現年21 歲,承認了暴動罪,沒有刑事紀錄,身體狀況不佳。當時犯案原意是由於警方武力驅散,感到十分氣憤,加上受到群眾的氣氛影響,一心只想令對方離開,在此前沒有任何預先計劃。還押期間,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十分後悔,已向受傷的警員致歉。

在家人的求情信中,表達了被告耿直善良,一直十分關心社會和身邊的事,希望將來能夠投身運動界。

#姚勳智法官 道出暴動罪的法律元素。就本案而言,#姚勳智法官 認為本案最嚴重之處是當時情況混亂,多名參與暴動的人士包圍了一名警員,並作出了攻擊,而被告曾三次向該警員投擲了物件,故就案情而言,應判處五年以上的監禁。

判處刑期
考慮到被告受病情影響而判斷力減低,量刑起點為 4 年 3 個月。被告於審訊前認罪,扣減1/3。

‼️‼️判處 2 年 10 個月即時監禁‼️‼️

(按:鈕手足精神不錯)


12:13: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6/10) Part 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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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五天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4

PW12為警員7374,他在案發當時駐守A2-1小隊。在12:30至12:45時,他收到訓示。在15:20時,他到達冠景樓及前往已被破門的案發單位。他當時被指派進行掃蕩工作。在15:40時,他與警員12131在至尊重慶雞煲內看見有PW10和PW11正調查兩名男士,其後他接手調查E。

在調查當中,PW10向他交代同事將案發單位破門後的發現及該單位與E的關係,於是他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E,E期後沒有回應。期間他有向E嘗試了解為何E會出現在雞煲餐廳內,但E沒有正面。此外他看到E的腳眼有紅腫,所以他嘗試了解原因,E指他從四樓離開時弄傷,期後他問E是否需要看醫生,E表示不需要。

在15:50時,他從E身上檢取一些物品,即銀包、卡等。由於他知道會有政府化驗所人員到場調查,於是他用紙袋包著E雙手。同時由於他看見E東張西望,所以他單純地認為E有逃跑可能,因此他用手扣索上E雙手。他不肯定警員12131在他調查E時有沒有接觸E的身體。他認為即使他比E高,他不是必然能制服E。

在16:05時,他與警員12131帶E上案發單位。PW7在各被告面前展示及解釋搜查令。他在此期間在單位內補錄警誡口供,而警員12131則協助看守E。他也不肯定當時兩人是否有扶着E上單位。他不同意當時他與警員12131為E戴上頭套,E在當時因髮型影響視野,或有警員曾移動頭套。他同意E身在單位時曾坐下,但不同意E當時戴上頭套且面向廁所,因此E看不到單位情況。

在單位期間,他聞到有汽油味,也看到有玻璃樽,液體,布條。他同意有機會有人在處理證物時有機會令汽油味散發在單位。他亦同意E在坐在單位內的椅子時,有機會污染到E的衣服。

在椅子上的議題中,他記憶中那張椅子是在單位門口附近,E第一次在單位期間一直坐在椅子上,他記憶中第一次離開單位時該椅子留在原位,他對第二次返回單位時,椅子的位置在那裏。

在17:45時,由於有鑑證科攝影部人員到案發單位進行拍攝工作,所以他按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親口對他下達的指示,連同警員12131將E帶到後樓梯等侯及看守。期間他有再問E是否需要看醫生,E表示不需要。但他沒有向E交代離開單位的原因。

在19:45至19:55時,他再收到指示,所以連同警員12131帶同E回到案發單位認領E共約34件的個人物品,包括手提電話 (P29) (他記憶當時在單位內的雪櫃頂找到,他對此會有特別記憶是因為有人 (但忘記是誰) 在E認領個人物品期間告訴他該電話曾被鑑證科掃指摸) 。期間他負責檢取E的個人物品,當時有使用布質手套協助檢取E的個人物品,而警員12131則主要看守E。他同意在檢取E的個人物品有接觸其他物品,但同時指出沒有移開物品的位置。

他在E完成認領個人物品後,帶同E的個人物品到後樓梯補錄記事冊,內容包括E的34件個人物品,當中亦有E的簽名。他不同意在後樓梯時曾高叫另外四人的全名,問E是否認識他們,但E沒有回應。他亦同意他當時沒有紀錄檢取證物的過程及E個人物品的實體位置。

⭐️葉佐文法官關注當時被告人的權利有否被保障,例如當時被告人進行認領證物時有沒有先被警誡。即使警員拘捕前曾對各被告作警誡,但理應與認領證物是不同的事情。若被告人進行認領證物時沒有先被警誡,會涉及到證物的可呈堂性及公平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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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葉佐文法官及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在此部分的對話:(多謝旁聽人士的詳細紀錄)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下稱主控官) :喺完美同穩陣嘅情況之下,我哋都會有警戒嘅,不過...

葉佐文法官:咁你而家係咪想我喺好完美同穩陣嘅情況下判案?

主控官:Er...我地果朝4個鐘之前都有警戒,冇話取消到個警戒,所以仍然有效。

葉佐文法官:咁唔通你三個月前警戒都仍然有效呀?警戒係一經提出終生有效架?

主控官:對唔住,Er...如果你有關注呢個冇警戒嘅情況...

葉佐文法官:我緊係有關注啦,個情況下未經警戒下誘使招認丫嘛。

主控官:被告都冇提出需要警戒。

葉佐文法官:咁佢唔知道佢有咩權利架嘛!佢唔係大律師嚟架嘛!佢唔係警員嚟架嘛!你知唔知警戒就係用嚟比佢知道自己有咩權利,你冇警戒點可以將啲證供呈堂。

主控官:Er...我地唔係故意唔去警戒,根據案例,如果違反警戒個情況唔深,都係可以呈堂。

葉佐文法官:咩叫違反警戒個情況唔深?你話唔深就唔深囉,呢啲咁基本嘅嘢,你決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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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的黑色Nike鞋 (P514)、眼鏡盒 (P533)方面上,他指出是他檢取的,但他忘記了實際上檢取的位置,只記得是在地面及茶几上檢取。

在20:35時,他曾向E解釋戴頭套的權利,這階段已向E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在20:45時,他經E同意後,為E戴上頭套。此部份有在記事冊紀錄。

在20:45時,他與警員12131一同柙解E前往灣仔警署。在23:30至00:14時,他為進行E拍攝及套取指紋的程序。他指出照片中E着的白色拖鞋是由他在單位內檢取,並在E離開單位時將白色拖鞋給予E,但這對拖鞋沒有檢取成為證物。他指出本案有關E的證物是由他保管,期間警員9941未曾接觸有關E的證物。

在警署後,他曾陪同E會見值日官,當時E沒有投訴。期後E亦有在其記事冊上簽署,他亦有將副本給予E。

他不知道E由那位同事柙解前往醫院。

他表示在此期間沒有對E作出違反警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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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 是警員12131。他在案發當天在冠景樓內曾接觸E,但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人,也沒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

在至尊重慶雞煲內,他看到E的腳有紅踵,在完成調查後,E坐在一張餐廳內椅子。

他不同意扶E上單位的原因是因為E受傷,亦不同意E沒有做甚麼事令他覺得E會逃跑。

在灣仔警署,他有接觸由PW11檢取的物品,但沒有接觸其他物品,也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人。

他對E在單位內坐過的椅子沒有記憶。但他記憶中第一次與E進入單位時該椅子在門口附近,他記憶中是由他指使E坐在椅子。他不同意當時E有戴上頭套。

他對他在後樓梯內問E「點解要離開個單位」表示沒有印象。他不同意他當時為E移正頭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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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但主要只是涉及背景,故不作特別紀錄。(不涉及任何警方就本案的調查)

第六天審訊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36


12:27:02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A1:楊(25) A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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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開案陳詞

背景
由2019年8月31日傍晚開始,為數眾多的示威人群在灣仔及銅鑼灣等地點集結,佔據行車線並以雜物堵塞馬路。此外,示威者亦投擲汽油彈、縱火、毀壞他人財物、襲警等行為。大部份示威者穿上深色衣服,戴上頭盔、防毒面具、眼罩等裝備。

同日約19:50時至19:58時,多名身穿深色衣服的示威者,用長棒及油漆等工具破壞豎立在軒尼詩道340號大廈外牆上平台的大公報標誌。同時,部份示威者集結在附近的軒尼詩道行車線上,揮動手上物品向作出破壞的示威者示意,並向上述標誌照射雷射光。

驅散示威者的過程
由警署警長伍國雄主管的水砲車組成的警方防線,由金鐘開始向東沿軒尼詩道掃蕩。在20:03時,警方防線抵達軒尼詩道與菲林明道交界一帶。其時示威者集結在軒尼詩道的行車線上,以強光朝向警方;亦有示威者以垃圾桶堵塞軒尼詩道行車線,他們與警方防線對峙,無視警方的警告。

警方繼續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驅散示威者,部分示威者撤退入克街跑向灣仔道,但眾多人士仍未散去。在20:13至20:18時,示威者在軒尼詩道298號向警方防線投擲燃燒彈、縱火及堵塞杜老誌道行車線。警方發出警告並以水炮車向集結人士噴射顏色水劑。

PW1曾俊鎬督察及PW3警員袁嘉安等人到摩理臣山道及天樂里一帶掃蕩,牠們見到約十名身穿黑衣、戴頭盔及面罩的人集結在天樂里與灣仔道交界一帶。亦有逾百人沿軒尼詩道及灣仔道向東逃跑,亦有人以大型回收箱堵路,控方指該集結為暴動。

截停及拘捕
本案兩名被告亦屬上述逃跑人士之一,他們被警員在灣仔道近陳東里截停時,均穿上深色衣服,戴上防毒面罩。此外,D1被截停時戴著頭盔,D2則手持長雨傘及行山杖。其後警員從D1身上搜出一部對講機、3個濾毒罐及生理鹽水;從D2的背包搜出一支雷射筆、護膝、頭盔、護目鏡、手套。

檢驗雷射筆
經檢驗後發現該雷射筆根據IEC 60825標準,屬於第IV級。在60米範圍內被直接照射可造成視力受損,對被其照射的皮膚亦屬有害,肉眼觀看其「漫反射」亦可能有害。


14:37: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控方盤問被告
控:跟據文件,於2019年10月20日下午9:14在尖沙咀警署錄取口供,當時房內只有被告及PW3 9942,被告並沒有要求通知家長或律師。
被告:同意,我當時不知道可以聯絡家長或律師。
經過一番討論後,鄭官突然插嘴:被告與律師的對話無需在法庭公開。
控:我對你指出,其實你知道你可以聯絡家長及律師,因為你當時簽署了PP21羈留人士通知書,理應知道你自己的權利。文件的每一頁都簽署了同一個簽名,是否被告你簽的?
被告:同意。
控:既然你在每一頁文件都簽了名,那你應該閱讀了所有內容。
被告:不同意,因為當時是警員急速地要求我簽名。警員9942亦曾對我說必須簽署文件方能前往醫院。
控:我向你指出PW3警員並沒有說過前往醫院前必須簽署文件。
被告:不同意。
控:你是否親自在文件上寫下「我無嘢改」「我自願回答」「我親手寫」等字眼?
被告:同意。
控:你在獲釋後至上庭前是否有時間閱讀文件,即PP22?
被告:有
控:你在閱讀文件時有沒有發現有任何錯誤?你曾說你在沒有警誡之下作供。你沒有發現這是錯誤的?
被告:沒有
控:跟據PP22,你當時作供時說「我當時見到警察同市民嗌交,咁我一時嬲起上嚟,我咪去打佢地囉。」,在這裏你有沒有發現任何問題?
被告:我不曾作這些口供。
控:當你發現這些錯誤時,你有否嘗試向警方證清?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更改口供。
盤問完畢
(鄭官同被告作供都好細聲,只能盡量記錄sorry)

辯方主問
律師:之前曾問及警方是否有提供3份文件的副本給你,在主問的時候你說有,但當控方盤問時,你說忘記了,你究竟有否收到該3份文件?
被告:有。
律師:你曾說口供紙上有些地方你是不同意的,為甚麼你當時沒有當警方投訴?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投訴。

辯方就特別事項的陳詞
因被告當時受到胡椒噴霧的影響,在警署給予他生理鹽水前,他完全看不到東西。PW2承認被告當時聽到胡椒噴霧的聲音,而PW3則承認被告受到胡椒噴霧影響,而被告當時曾要求以生理鹽水清潔面部(包括雙眼)。從醫療報告中能看出,被告在被制服時受傷,控方曾問及如果警員曾掌摑被告這情況是真實的話,為何在醫療報告中並沒有提及。辯方律師解釋,被告曾話掌摑是大力的,但並沒有一個客觀的角度來決定如何大力,加上從案發到被告抵達醫院相隔幾小時,不排除令被告的傷勢減輕了一點。
鄭官又插嘴:「在醫生診斷前必定會先問病人發生何事,但醫療報告完全沒有提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在警車時被問及身分證號碼,但警員說他的回答不正確而掌摑他,之後答了幾次一樣的答案,警員也繼續掌摑,一般人很難會忘記自己的身分證號碼,可能是警員想「作弄」他才這樣做,在警署內又不斷要被告道歉及掌摑,這樣令被告當時感到更驚恐。

關於Pol153,控方證人在作供時說用了12分鐘讓被告閱讀後再解釋Pol153,但在辯方質疑12分鐘不足以識被告閱讀後再解釋後,該證人改口說讓被告一邊閱讀他一邊解釋,表示這樣較節省時間。在Pol153上指明可以聯絡家人,如果當時警員解釋了,被告根本沒可能到今天上庭也不知道他可以聯絡家人或律師,所以辯方指出警員根本沒有解釋Pol153給被告。

關於PW3是否應該先聯絡被告的家長,PW3承認他沒有主動問被告是否需要通知家人,但他有責任這樣做。雖然被告被捕時年齡已超過16歲,但他患有自閉症,與16歲的分別應該不大。此外,在被告的醫療報告中提及,醫生給了他9天的病假,甚至比受襲的警員還要多。PW3又說被告未曾要求前往醫院,辯方認為這是為了掩飾自己要求被告先作供才能前往醫院的行為,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上的陳詞及被告的背景,剔除這些證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屆時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4:46:14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提堂

D1:陳(69) / D2:余(60)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跑馬地衛奕信徑無牌照管有1部對講機

(2)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9部對講機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背景:
2020年9月23日,控方試圖為SO1和PW1-4 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被押後至12月14日才正式申請。一個月後獲 #劉綺雲裁判官 批准不公佈證人資料予公眾,但控方須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控方在2021年3月17日又提出不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裁判官著控辯雙方討論,及後控方堅持提出申請。4月28日聆訊後裁判官押後至今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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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披露申請的裁斷

裁判官以公眾利益為由裁定控方不須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認為是必須及不影響公平審訊。

裁判官認為,控方是次提交的總督察誓章較律政司司長發出的證明書更詳細。總督察在誓章中詳細講解刑事情報科的工作,強調一旦刑事情報科警員身份敗露便須調派至其他部門工作,影響案件偵查。

總督察在誓章提到,自2019年以來,有10名刑事情報科警員的身份敗露,當中更有其家庭成員的資料已公開。總督察指刑事情報科警員身份敗露是嚴重影響公眾利益。

裁判官認為辯方提出的反駁理據不成立。辯方批評控方實屬濫用程序,指出在原本申請中已遞交律政司司長證明書以供法庭考慮,當時未有遞交總督察誓章。裁判官認為控方只是協助法庭為保障公眾利益作較全面考慮。

裁判官又認為控方不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無損公眾利益,不認同法律代表秉持專業及保密原則不會公開警員資料已有足夠保障,認為向辯方披露警員資料的風險是難以預計的。

⏺案件管理

控方已準備好處理答辯,得悉辯方需時給予法律意見。

D1及D2法律代表申請押後以向律政司商討案件處理方式,並提供法律意見。

D3法律代表申請押後以提供法律意見。

D4準備好答辯,但不介意留待下次與其餘被告一同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1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51:0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提堂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辯方申請押後至 7月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向警方索取並未使用文件(包括CCTV),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註:被告於2021年1月6日就一宗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監禁6個月,現已服刑完畢。


15:05:13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25元朗

冼(55)
(由當值律師代表)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被控於2020年6月25日,在元朗朗日路9號形點I期2樓65號升降機內襲擊一名女子。

保釋事宜:
。 100元 →500元現金擔保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辯方打算與律政司商討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唯未收到回覆。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希望辯方能於6月21前通知控方有關被告的答辯意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8星期至7月19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並處理審前覆核,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保釋。

- - - - -
20210718補充:
從報料得悉受襲女子為旁聽師


15:12:0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26元朗

D1:陳 (45)
D2:龐 (25)

控罪:
(1)D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2)D1-2分別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

上回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66

答辯意向:
❌D1不認罪❌
‼️‼️D2認罪‼️‼️

控方申請於判刑前先播放有關的錄影片段。但由於今天才得知D2認罪,所以未與法庭安排播放相關錄像片段。張官押後處理。

就D1審訊,控方將會傳照6名證人,其中3名為街外證人;並會播放長約15分鐘的公開錄像片段。得悉辯方會就被告現場的招認及筆錄會面紀錄有爭議。

D1案件排期至8月16至18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詳情候補)

D2案件押後至6月4日14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5:18:19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裁決曾( #霸氣哥 )(45)

控罪:
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違反限聚令)。

速報:罪名不成立;辯方申請頌費不獲批准。

審訊內容 上午 / 下午

立場新聞

感謝旁聽師報料


15:19:4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3/6]
#0907太子

D1:甄(18);D2:朱(27)
D3:余(23);D4:楊(22)

控罪詳情傳送門

PW1 X警員已作供完畢
PW2警員Y已作供完畢
1510退庭,明日再續盤問PW3 警員Z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25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25: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7深水埗 #裁決

招(36)

控罪:
(1) 傷人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深水埗近南昌街與通州街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一名黃姓男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兩項控罪 罪名成立‼️

判刑
控罪(1): 量刑起點為監禁14個月,監於被告人初犯,及PW1惹怒被告人,扣減2個月。即12個月刑期。

控罪(2): 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扣減兩個月刑期。

兩項刑期同時執行,共監禁12個月


15:55: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A1:楊(25) A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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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8 特別用途車AM9897主管,警署警長 49914 伍國雄作供。

背景
警署警長 49914 伍國雄 駐守警察機動部隊總部,案發當日即2019年8月31日與水警第二梯隊及特別戰術小隊一起執行職務,伍負責駕駛一輛配備拍攝及錄影功能的「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aka 水炮車到金鐘道金鐘廊候命,牠獲授權使用催淚水劑、顏色水,將參與非法集結人士驅散、識別、拘捕。

水炮車沿金鐘道、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驅散示威者,透過廣播系統警告在埸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立即離開…… 伍警長按控方要求,用「小畫家」在螢幕的地圖上標注當日水砲車行車路線,用箭嘴標注行車方向(沿軒尼詩道東行)。

PW18 49914 伍國雄的觀察
軒尼詩道來回行車線上有超過1,000名人士聚集,他們絕大部份穿著黑衫黑褲、配戴頭盔、防毒面具、眼罩,部份人手持雨傘、鐵通、自製的盾牌,身穿護甲。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向警方防線掟雜物、汽油彈,縱火燃燒雜物……

此外,亦有一些人身穿反光衣,配戴印有「PRESS」或「記者」字樣頭盔,但伍表示不清楚他們的真正身份。這些人戴防毒面具及眼罩,手持攝錄器材、手提電話,大部份時間在行人路上。

播放由水砲車上4個鏡頭拍攝的片段……
水砲車開咪,警告一群在軒尼詩道與莊士敦道交界油站外行車路的示威者「你哋正參與一埸非法集結,請立即散開,否則會用催淚水及顏色水,將你識別及作出拘捕。」此外,馬路上亦有一些身穿反光衣的人。

期間有人用綠色光線和紫藍色光線照向水砲車3號鏡頭,伍警長亦被照中,表示覺得好掁(caang4)眼,隻眼睜唔大。

在20:14時,伍警長再開咪警告示威者「係軒尼詩道上面嘅示威者,唔好再用藍色光照警察,已經影到你喇!」之後再警告其他在軒尼詩道298號電車路軌上的示威者「唔好再掟汽油彈喇你!立即散開」。不過在軒尼詩道近堅拿道天橋底,仍有示威者集結。在20:19時,水砲車射水驅散示威者……

--------------------------
由於法庭冷氣故障,劉偉聰大律師表示:「介唔介意有個5分鐘嘅小休呀,在下覺得呢個法庭好熱呀。」

小休後確認機電工程署未能在今天搶修冷氣系統。審訊明天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繼續,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58:44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D3會繼續出庭作供中

(直播員祈禱)

1545 小休15分鐘,主問將近完成

1604 再再再再再開庭

1618 完成主問,其他辯方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進行中

1637 未完成盤問

\========

A3法律代表主問A3逐字稿
控方盤問A3逐字稿

(原諒直播員急出住先,遲啲詳情比番大家)
D3 辯方案情大致如下:

主要說明 D3當日喺灣仔會展度幫玩具反斗城做展銷由晏晝番工番到1900

當日是第4日番展銷,唔駛番展銷果陣係做玩具反斗城嘅銅鑼灣店

D3當日離開會展時已戴上手袖同護膝(工作需要,所以由番工開始已經戴住)

戴手袖原因:貨物多塵,污糟同會整黑隻手
戴護膝原因:前一日整親膝頭,整理貨物時,因為會冇枱比佢用,所以要跪低,戴護膝能避免進一步整親

攜有刀目的:工作需要,非以傷人或破壞為目的
攜有萬用刀目的:為刀的後備,同樣是工作需要,而且萬用刀其中部分有匙羹同叉,用來食飯

約1945 D3由會展離開,搭黨鐵到上環搵一間叫「我愛慢煮」嘅餐廳食飯,行嘅路線係根據食評指示嘅路線,包括openrice同新假期......等

當日到達現場前,D3沒有機會睇電視,並不知道當時警方的警告。在現場,亦只聽到好嘈吵嘅聲音,唔清楚嘈吵聲所喊的口號內容。

在辯方律師提問下,D3對以下內容一一否認

1. 認為可以現場親身參與暴動/非法集結
2. 與任何在場或不在場的人有著同一個犯罪計劃或協議
3. 懷著一個與任何人一同集結的意圖
4. 於現場示威/非法集結/暴動擔當任何角色
5. 在現場協助或教唆現場人士
6. 藉著其出現以鼓勵現場任何人做嘢
7. 於現場進行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事
8. 於現場作行擾亂秩序行為
9. 於現場作出任何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行為

袋中有豬嘴同被捕時戴住口罩嘅解釋係:呢2樣嘢本身佢冇,佢係出左地鐵站之後,有個男人塞比佢,佢嘗試比番佢,話佢唔需要,但個男人已經跑走左。曾嘗試搵垃圾筒丟,但搵唔到,唯有放番落袋先。

由於去到途中(地圖的標示3),佢就發現有示威者同警察塞住左,行唔到,諗住向後行果陣,就已經啲示威者話要向後,人擠人咁,又開始有催淚煙,所以佢戴外科口罩諗住頂一頂。

辯方有問,咁點解唔戴豬嘴阿,佢答唔知用途亦唔識用

*地圖的標示3係講緊琴日佢自己畫出黎,由地鐵站行到去德西最遠嘅地方,最遠嘅地方就搵標示3黎做記認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0930繼續


16:16: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6/10) Part 2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六天審訊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21

PW14 周卓然 (同音) 是警員9941。在2019年11月2日駐守在A1-2小組。在10:00至10:20時收到訓示,擔當證物警員。他在15:11時與PW16到達案發單位。

**初步搜查:

**期後他進入單位,他看到PW9,然後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指示他接替PW9看管單位。除外他亦需要尋找在逃人士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單位內有沒有會帶來即時危險的危險品。當時他在單位內搜出A,B,C,D的身分證明文件。此外他發現地上有裝滿液體的玻璃樽 (部分有布碎) ,空的玻璃樽及在客廳桌子上有攻擊性武器,即伸縮警棍及胡椒噴劑。

在初步搜查期間,他有戴著防滑,耐磨的3M布製手套接觸單位內的物件。他指出有部分單位物件沒有被遮掩,可目測看到。他同意這些物品不是會帶來即時危險的危險品。他同意當時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但會盡量減少對原本物件所放的位置的偏差。他同意在紀錄中沒有紀錄在初步搜查時接觸的物品。

他指出他在單位內聞到電油味,並指出他會駕車到油站入油,故他對電油味感到熟悉。他亦指出這些電油味是由玻璃樽所發出的。

他指出在初步搜查時,警員11027同樣也在單位內,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有時也會進入單位。他同意在過程中沒有人接觸和移動證物。

他指出他先在沒有被告人在場下進行初步搜查是因為本案是有在逃人士,故要儘怏找出單位內的身份證明文件,協助追捕疑犯;以及要先處理危險品。

他表示在15:41時結束初步搜查。他亦同意他在沒有被捕人見證下進行初步搜查。

他不同意甲區域沒有玻璃樽。他不同意該發泡膠箱當時已被蓋上。他同意當時要將發泡膠箱拉出床下底才能看見箱內的啤酒樽。他不同意該紙箱已被蓋上,令人看不到箱內的物品。

他指出在初步搜查時沒有接觸任何物品,包括汽油彈。

他同意不知道單位內有沒有電油的殘骸。他曾在初步搜查時到兩處地方嗅汽油彈。他在乙區內的雙人床尾附近的地上發現C的身分證。他同意C的銀巴有機會沾上電油殘骸,他不確定當時地面有沒有被抹過,但他同意這可能會令身分證上沾上電油殘骸。D的身分證是在一堆個人裝備上找出的,A和B的身分證是在P96中的第29張照片中顯示的環境取得。他表示已忘記找到誰的身分證的先後次序,他同意有可能令自己身上被沾染的汽油味散發在單位中。

他同意他在初步搜查時有接觸玻璃樽,即P47 (有少少撥開附近的袋),但沒有接觸P2。

⭐️葉佐文法官不解為何他不調節身體及角度去靠近觀看P47,而要撥開袋口才能觀看P47,但明明他可以從調節身體及角度去觀看P47的全貌⭐️

他回應指當時有雜物及傢俬阻礙他觀看P47。他同意在初步搜查時留意到P48,他同時指出P48妨礙他觀察P47。唯他同意當時他可以從調節身體及角度去觀看P47的全貌。

他指當時在15:46至16:11時是同時準備輔助紙及記事冊。他同意這是做了兩次的紀錄。他指出輔助紙是以速讀形式記錄,最好也在現場完成記事冊的補錄。

第七天審訊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49


16:48: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周(64)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怡和街19號至31號樂聲大廈外行人斑馬線中央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留下一個交通圓筒,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和車輛可能造成阻礙。

————————————

控方表示有少許修訂控罪案情並獲辯方同意。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求情:被告今年65歲,需照顧患病太太。育有兩女兒,一在澳洲,一在香港並有2位孫兒。家人關係融洽,被告在慈善機構任職照顧康復病人,庭上呈上機構行政總裁求情信。被告犯案時因社會氣氛影響,明白行為危害社會秩序,當時離開銅鑼灣去中央圖書館打算乘坐巴士回家,現感後悔,今後會安份守己不重犯。律師指案情不嚴重亦不涉及暴力或叫口號,並且庭上較早時間認罪,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輕判。

判刑速報:3星期即時監禁‼️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事發7月1號是敏感日子, 當日有非法遊行,聚集人數過百,有人叫囂口號包括訴求及侮辱警察, 被告個人行為可能不嚴重但判刑要考慮現場整體。個人行為可以引起現場人士情緒高漲,受影響失去自制能力及理性,後果可以不堪設想,被告自己人生經驗豐富也受到影響就是一個例子。判刑起點為四個半星期,認罪扣減三份一,判處即時入獄三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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