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1

09:59: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10]
#0728上環 #暴動

0959 廣播 1002開庭

1003 傳召證人,余順廣 先生(同音),現於科電工程任職高級工程師。控方指該證人為事實證人,而非專家證人。

1131控方陳詞,書面陳詞開首主要為本案背景陳述及本案法律原則。另特引述辯方中段陳詞中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範圍是否存在暴動;如判決該地點有暴動的話,眾被告又有否參與暴動?控方認為多項細節就現階段不宜逐一深究,尤其這些該由陪審團審理。辯方不認同。

1220 郭官訊問辯方是否認為控方偏離原本檢控基礎,而須作出投訴或重啟審訊再傳召部份相關證人?聽畢控方審訊初期具體講述案發時地的錄音及覆述陳詞後,辯方決定不申請reopen case,雙方將「後果自負」。

經過一輪爭論及澄清,郭官重申法庭須確保維持公平審訊,且需要思考有否偏離原本開案陳詞時的檢控基礎及檢視證供等。預料明天雙方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6月12日明天1000再訊。


10:19: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1015 休庭30分鍾以便雙方修訂案情撮要及商討被告將承認首兩項控罪後是否還要堅持第三項控罪的起訴。


10:29:4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2/2]
林(33) #1215旺角

10:37 開庭,傳召PW3 警員18852 作供

作供時聲稱:
當晚負責協助押解被捕人上警車,到報案室協助封存財物,聲稱被告無要求見律師或醫生,亦無任何投訴。

被告坐在警車最後排角落位,雙手被索帶索住,否認與另一警員各自用電筒照被告左眼,因為自己無電筒在身。

10:50 PW3作供完畢,休庭清潔


11:00: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31太子

劉,廖(17-19) (刑事毀壞:涉開傘遮掩他人及躲於傘下)

辯方雙方律師要求押後五星期,以便與控方商討以另類方式處理案件。

D1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D2除就宵禁令有修改外,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D2宵禁令時間由明天起轉至2230-0700。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11:20: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陳 - 刑事毀壞:破壞民建聯張嘉欣的宣傳牌,價值$20元

雙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需繳付500元堂費。


11:23:27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員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案情: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馬智聖。另外,他被控於同日期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摘自《香港01》2019.12.19)

被告之前就就控罪1認罪,判刑將待審訊完成後,一併處理。

10:08 開庭
由於法庭在今日開庭前才收到控方修訂了部份案情撮要中的部份字眼(如攻擊性武器的描述、案發地點的準確位置等。
裁判官指知悉被告對第二項控罪有認罪意向,而被告亦已在早前承認第一條控罪,裁判官認為第三項控罪其實是首兩項控罪的延續,因此詢問是否繼續控告被告的第三項控罪。

辯方表示其實早已找辯方作溝通,但控方堅持需要看被告是否承認特定案情才考慮撤控。

由於本案原定審訊2日,現在或只需審理一條控罪,有充足時間處理。因此裁判官給予雙方30分鍾整理修訂案情撮要及商討是否繼續需要就被告的第三項控罪起訴。

10:15 休庭30分鍾


11:30:4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襲擊X)

休庭12點再繼續


11:58: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2/2]
林(33) #1215旺角

11:12再開庭
*不爭議本案涉及鐳射筆
------------------------------
傳召PW4, 電子裝置專家高級督察盧永佳(音),1996年加入警隊,現屬刑偵隊technical service division。

負責檢驗分析處理證物,提取信息資料作呈堂/舉證用,處理超過1500案件及2000件證物。亦曾經9次,以專家證人身份在法庭作供

郭憬憲大律師質疑專家證人,無接受任何醫學訓練,只是略懂眼睛的構造,認知與一般人無異。而法庭需要專家解釋,鐳射光如何令眼睛受傷,及眼睛可容忍強光的程度,而不是解釋鐳射筆原理的專家

控方律師指,該名專家證人會量度涉案鐳射筆功率,並引述權威國際標準(Norminal Ocular Hazzard Distance),解釋對眼球傷害……

郭大狀補充,即使按上述標準進行評估,因欠缺醫學知識,該專家的解釋也是片面的,不會比一般人解釋得更好。
-----------------------
12:41 再開庭

#黃士翔裁判官 接受PW4作為電子裝置專家證人,辯方反對專家證人報告(共4頁)呈堂,但可供法庭參照

PW4在2020年1月13日分別收到涉案鐳射筆,電池。在確認鐳射筆可正常運作後,便換上新的AAA電,測試其發射功率,並用頻譜儀讀取激光波長。

測試結果顯示,該鐳射筆激光波長為532.95nm,在10 cm距離下可輸出59.44 mw。根據標準,屬於3b級(共有5級)


12:08:0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襲擊X)

控罪: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案情:被指於2019 7月30日,在天水圍天秀路輕鐵站附近襲擊休班警員X

控方三名證人,今將先傳召兩名

-休班警員X(匿名令, 庭上不會稱其名,稱X先生)
-最早到場女警員

證物:

P1四張事後拍攝現場照片
P2 醫療報告副本受害人名隱去。
P3 遮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證人:
可能有一位,視乎證供發展

(預定兩天審訊)

被告不認罪。法官詢問被告會否考慮如同另兩名被告考慮用其他方式處理,而被告本人及家人意思都是不考慮。
(案中曾有另外兩名被告同意案情後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12個月(共同須遵守不能損壞他人物品、D2另須遵守不能對他人使用暴力), 兩人各賠償950元(共1900元)予路政署,獲得控方撤控。)

上午傳休班警員X作證(內容後補)

X供詞
當天我23:15需要返工,21:46 準備返工,我跑步去到天秀路近輕鐵站有蓋的行人隧道,見到一名男子黑色衫(男子甲),用黑色衫在牆上噴了一個「年」字,我用手提電話影低兩幅相,之後用手提電話報警,男子甲隧道內離開,我尾隨。見到10名青少年在場,見到男子乙手持黃色噴油,與男子甲交談,聽不見講什麼。

男子乙向我走過來,我看見甲將黑色油給了一名女士,女放進自己環保袋與甲一起向出口離開,我跟著他們。男子乙衝埋我身邊,非常接近,我舉起雙手擋駕,他用右手向後掟開噴漆,向我左手打下來,打了一下,我覺得手很痛,隨即退後保持距離,但乙繼續用手提電話對我面推過來,我唯有閃身避開他,我見到甲和女子離開隧道,向輕鐵站走去。我避開乙跟隨甲,此時女子向足球場方向逃去無蹤。到輕鐵站對出單車徑行人路位置,當時十多名男女包括甲、乙聚集,期間兩人不停向我推撞,我見到他們雙手放在背後,用身體推我。乙不停用電話向我身體、頭部推過來。

期間我高聲喊救命:” 打人呀!救命呀“ 。路過一個市民三十歲左右粗鏡框眼鐘男子走過來,問我什麼事,我說他們打人。見義勇為的市民不但幫我擋住青少年,還叫我離開。我說我報警了,為何要走,但他們逼近我身邊我逼不得已向後退。

21:50左右,十幾人中有一個人拿起雨傘擋住我前面,甲乙在雨傘後面。當時我在雨傘前面很近,三到四尺。拿傘的後期我知道是一名男子。傘打開了,在我身前面,甲乙分別在傘後面,傘遮擋了我視線。我看見開遮的男子咖啡色衫、黑色短褲、黑色襪波鞋,是一把黑色直骨遮,我感覺這把遮向我推進,頂部突起位置向我心口刺了過來,撞到我心口,我覺得心口位置很疼,大叫救命。傘接觸胸口大約一秒左右,然後我用雙手擋開遮,向後退。又有另外一些男子向我身撞過來。包括男子甲,以及現場一個間條衫男子,二人不停用身體撞我身體,我唯有向後退避他們,一路被逼到離開行人路,唯有退後離開上址,繞了一個圈再回到上址。期間我見到男子甲、乙以及持傘的男子向天秀足球場方向一班人走去。我跟隨他們,進入足球場。在足球場近入口處,用我身體擋住男子甲,期間乙與持遮男子向出口走去。與此同時,我看見有軍裝警察來到,於是我跟警察講,較早前甲噴漆在牆上噴字,另外乙及持遮男子較早前毆打我,正向球場另一方出口逃走。我見到有警察將男子甲截停,而男子乙及啡衫男即將離開球場。我帶領警察去出口處將男子乙和拿遮男子截停。期間,我跟現場警察講述較早前發生的事實。講完以後,我帶警察返回現場,分別指出第一位置:我被人用遮插心口,第二位置:被男子乙用右手打我左手一下,跟住我再帶警察回去噴黑色油現場,當時牆上有天、月、年字,我告訴警察我看見男子甲用黑漆噴年字。我知有警察留守現場,我想返去現場,當時球場已經有三四十人圍住警察以及男子甲,不停用粗口大聲鬧警察,群情洶湧,當時我見到天秀路那邊有幾部警車停泊。於是我避上警車,期間(證人電話響)期間我在車上見到情緒激動的市民,由三四十人變百幾二百人,甚至有人用飲水水樽向警察和警車投擲,最後約晚11點左右,我最後由衝鋒隊91號車代理上址。

2310返回天水圍警署,期間接到刑事偵緝隊指示,叫我留在警署等候協助調查。

——-庭上剪影
辯方盤問時指出X去年7月31日0340的口供內容與今天庭上所講很大出入:
讀出X當天口供紙內容:而當AP2 即乙衝至距離我約三米左右位置,我就見他將右手手持的噴漆向後掟落地,並繼續衝向我處,當AP2衝至我面前時,我立即舉起雙手保護自己。而AP2就用右手大力打落我左手前臂位置。

辯:你今天講法是舉起雙手,才有掟噴漆落地環節,與口供相反
X: 我舉起雙手,他又掟罐
辯:現在又變同時了
X:我舉了很多次
辯:但口供是這樣寫的先掟後舉
X:不同意
辯: 你不同意口供?
X:其實兩個動作同時發生,電光火石間好短時間
辯: 有時間空隙。
X:很短時間
辯:所以不是同時
X:間隔很短
辯:哪個先哪個後?所以是同時還是先後?
X:同時,又有先後
辯:最後答案,同時還是先後,扔罐還是
X:先扔罐後打我。


13:16: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13:00 休庭
14:30 繼續審訊

(上午之審訊詳情後補,請見諒)


14:39: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林(20)

控罪:
企圖縱火

詳情:
與另一名被告同被控於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索取證物文件,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4:40:4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2旺角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4:45:2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張(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他於2019年11月3日,在砵蘭街朗豪坊外襲擊女警員X

案件於7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14:46:4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指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運動場道管有1枝士巴拿、1把摺刀及2把鉗子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14:49:56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678)

14:45 開庭

控方傳召督察5327馬智聖(PW1) 作供


14:51:0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孫(26)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於2019年12月24日,在在尖沙嘴海港城2樓2417號店外,襲擊警員A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控方證人及播放約10分鐘的閉路電視片段

預留2天審期

案件將於8月27日及2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15:00:2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賴(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被告缺席聆訊

被告於12月4日報到後便再無音訊,警方嘗試聯絡被告不果,被告母親指被告自拘捕後已搬走,現已不知所蹤,控方指被告未有離境紀錄

裁判官批准發出拘捕令,屆時仍容許被告保釋候訊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
不可離港

是否充公原來保釋金容後再議


15:12:1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羅(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怡和街,管有一支鉗、一個扳手、一支燒烤鉗。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控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擔保金$5,000
⁃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在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8月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13:0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中環 #提堂

陳(3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鋁管、鐵筆等)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控方證人1,2,不會呈上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10000保釋金
⁃ 不准離港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審訊。


15:14:3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提堂

林(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2支疑似汽油彈)

控方申請押後六星期檢視化驗報告及等待律政司指示,辯方不反對。辯方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獲批。(改為一星期報到兩次) 其餘條件不變,繼續擔保。

押後至7月2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21:1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吳(16)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 8條索帶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銅鑼灣京士頓街截查被告,被於背囊搜出8條索帶,1個豬嘴,1個罐,1對手套,1盒生理鹽水,以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拘捕。

背景:被告指到銅鑼灣是購物,用豬嘴是因空氣質素差,管有索帶是因忘記從背囊取出,有手套是因學校戲劇之用,生理鹽水是用作洗傷口。但警方不接納被告的原因,被告亦沒有警誡供詞,查問也沒有回答。

控方撤銷控罪,不再起訴。

撤銷控罪
⁃ 自簽$1000
⁃ 簽保守行為12個月
⁃ 繳交堂費$500 (從保釋金扣除)

證物:全部充公


15:21:1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
#20200609洪水橋 #新案件

陳(38)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被控2020年6月9日,在新界元朗洪水橋石埗村一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設計為發射9x19 mm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 mm口徑子彈,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還押‼️


15:21:29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
#1001屯門 #新案件

李(21)
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3粒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及6粒已使用催淚彈彈頭 ,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元
不離港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答辯
答辯意向需在7月9日前通知控方,如選擇不認罪,答辯當天將處理審前覆核


15:28:56

#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29九龍灣
快報

韋家姐(41)

控罪一:襲擊警務人員(踢)
控罪二:襲擊警務人員(咬)

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判刑兩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等待刑期上訴。
裁判官批准✅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2次
於報稱地址居住
不得離開香港

詳情後補。


15:31:04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

王(22)

控罪:
(1)違反逗留條件 - 過期居留
(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1) 持雙程證來港,簽了兩張各7天;被告不知兩張雙程證申請期之間須離港,結果連續逗留故犯逾期居留
(2)被控於19年9月5日於尖沙咀彌敦道某賓館內藏有一支氣槍

判決判刑:
(1)罪名成立,判監7日緩刑1年
(2)罪名不成立


15:38:0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西灣河 #提堂

周(26)

修訂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新增控罪:藏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軍刀、1把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黨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8月1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46:06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
#0925屯門 #答辯

D2湯(18)

控罪:
(1)傷人19 - 不認罪❌ (如改控普通襲擊罪願意承認,可處監禁1年)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可處監禁3年)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廣場一期三樓的Girlboss by Master Kama餐廳外,與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黃少華

控方不接受D2提出改控普通襲擊罪

(2)非法集結 - 認罪‼️
《公安條例》第18條(可處監禁5年)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同意案情:

2019年9月25日有人發起反送中17區925大合唱,屯門廣場中庭2105分左右有人合唱喊口號,控方證人PW1休班警察經過OSIM外時聽到,就用自己手機錄影。一名四五十歲的女人喊:“ 黑警!影相!”並向一樓示威者呼喊。PW1沿扶手電梯走示威者尾隨,上到三樓被兩個男子用手打胸他用手擋。在某餐廳,D2等人追著他,十幾人衝上來圍著他重複辱粗口罵黑警,並用傘遮著店內CCTV,拳打腳踢,至PW1 頭部流血TSHIRT撕爛。後路人幫助下往屯門醫院求醫,頭皮受傷縫三針,手臂也受傷。商場CCTV片段是控方證物1及三,控方證人警員58228 10月3日拘捕D2,在其住所檢獲事發時所穿衣物即校服,PW1 也認出D2。

D2 就第二控罪認罪。將在審訊完結後才求情判刑,被告十八歲,希望審前不要收押。第一條控罪如改成及普通襲擊可以認罪。

控方反對控罪一改普通襲擊,堅持控傷人19。

押後至2020年11月2至6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期間以D2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58:3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銅鑼灣 #提堂

D1: 王(22)
D2: 李(19)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對X造成身體傷害

‼️(預告)新增控罪:暴動罪 (D1, D2)‼️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X遭途人懷疑為便裝警員而引起爭執,隨後十多人上前用腳踢及用雨傘襲擊X,X其後認出兩名被告。

背景:2019年11月28日首次提堂,庭上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蒙面點認到﹙兩被告﹚?」控方指出,襲擊前有對峙和對話;裁判官再追問,「(事主)認到(兩被告)對話定襲擊?」控方說,「認到(兩被告)有對話和襲擊」。(28/11/2019明報)

控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並處理修訂及新增控罪之程序。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2000保釋金
⁃ 不得離港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7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6:29: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襲擊休班警X)

下午

辯方呈堂十分鐘手機片,指出與證人供述諸多不符。面對辯方針對片段內容與其上午庭上供詞不符合之處的質問,X不斷表示:「不知道不清楚不同意。」

證人X又稱這段片不是事實的全部,說:“片段看不見不代表無,條片剪接過”

另外片中可見X自己也一直舉高電話拍攝。辯方質疑X同時拍攝到事發經過:“ 你有條片,因見到對你檢控不利所以刪除”,X否認

辯方律師申請將這條10分鐘手機片段作為辯方證據一(D1)呈堂,指出片段流暢並無明顯剪接痕跡。

主控表示需要逐格研究片段方能進行覆問。

辯方引用暗角七警黃祖成案,黃承認自己在片中,確認時間地點,片段順暢不見有編輯過的痕跡,可做呈堂證物,不一定要拍攝者上庭作供。

休庭明上午10:00續審


17:35: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審訊

陳(19)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員

法庭因遷就控方律師明早在區域法院有案件需處理,明天11:15續審。(有機會縮短午飯時間)

今天審訊已完成控辯盤問,及PW1的庭上作供。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2:00: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29九龍灣

韋(41)

控罪一:襲擊警務人員(用雙腳踢警員49734)
控罪二:襲擊警務人員(咬警員49734的右手二頭肌)

雙方承認事實:
聲稱受傷警員醫療報告無爭議
五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無爭議
被捕過程無爭議

舉證責任於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干犯兩項控罪,否則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應被判無罪。

於審訊期間,被告及控方的四位證人的作供有分別,對有發生的事情也有着時序上的分別。

裁判官認為,法庭應對所有作供的警務人員一視同仁,他們作為執法人員,於作供時說謊的機會較低。法庭亦不會將證人之間的證供比較。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因此法庭有考慮,也會信納她有良好的品格,作供有較高的可信性,而說謊的可能性較低。

裁判官有使用證物四,即閉路電視片段,以協助法庭判斷案件發生過程。

證人:
一:警員16756,即拘捕被告的警員,下稱PW1
二:一名警長,編號49734,被襲警員,下稱PW2。
三:主管,下稱PW3。
四:警員33214,下稱PW4。

-證供-

- 被告由案發大廈十七樓梯間回到地下方面的證供 -

PW1的證供 :
當日PW1被指派要到案發大廈的某單位外看護,視察有否可疑人物進出。PW1連同其他警員於該單位一米外的後樓梯留守。

於案發當日約晚上1900,於後樓梯的有被告,警員18665及23207。2028時,三名警員上前查問被告及其母親「上嚟做乜」,被告情緒激動,大喊「你做乜」。他們向被告表示是「做緊嘢」。被告沒有理會,一直叫囂「我唔會信你哋」,「你哋去邊度」。PW1表示有叫他們「保持冷靜」,即有嘗試解釋在執行職務。兩人未有理會,撓攘四分鐘後,兩人從後樓梯離開。其後PW1 追查被告及同行者,然而到下一層搜尋時未有發現,四人到達地下大堂,便見到被告及她母親,以及PW2,PW4,及多位軍裝警員。

裁判官認為PW1 的證供可靠,被辯方質疑亦沒有改變立場。因此,法庭接納PW1證供,並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作供:
被告於當日2000跟母親到案發大廈,希望可以探訪在該單位的兩隻狗。
被告當日到達該單位的下一層後,便行樓梯上該單位樓層,看見七至八名穿着深色衫的男人。他們無禮貌地對被告說「你哋去邊度」。被告回應「我點解要同你講」,他們沒有回應。其中一位是南亞裔人士,衝向被告方向,其他人有阻止他。
被告喊「你哋喺度做咩?點解唔俾我哋上呢一層?你哋做咩咁多個男人圍住我哋兩個女人?我好驚!」
當中一人叫停其他人的呼喊,並表示他是警察,以及出示委任證。之後被告跟母親到了下一層,乘搭升降機到地下大堂,打算離開案發大廈。
於升降機內被告看似仍然情緒急燥,有大動作及反應,被告期間拿着電話,應該在打電話給某人。被告認同自己「大動作」,但不認同這是個激動的行為,並表示這是她跟母親溝通的方式。

裁判官認為,被告於升降機內的行為與事實不符。裁判官指出,根據閉路電視的影像,被告當時不是冷靜,可算是激動,甚至為手舞足蹈,跟她指出的「不激動」有矛盾。由於被告所說的與事實不符,所以於這方面,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

- 地下大堂發生的事情方面的證供 -

PW2 的證供:
於大堂,見兩女子,一前一後,跟警員14014提供的吻合。PW2想截停兩人,便跟被告說:「小姐,我係警察,你企喺度。」被告回答:「咩警察啊!」
,然後開始喧嘩。PW2 指示被告到於地下大堂離兩人位置不遠處的更亭。
過了一會兒,被告衝向PW2,PW2 感受到被告想離開。
PW2 用身體攔住她,並用身體按住她。PW2 感受到被告用腳踼他的右大腿。PW2不知被告是否有心,稱「有無心佢自己知」。
下一刻,兩人失去平衡,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然不斷用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其他警員將兩人分隔。
被告於第二次離開時,PW2伸出他的右手,被告其後咬PW2的右手,約一至兩秒。
接着便有軍裝警員進場,分開他們。後來揭開衣服看,PW2手臂的確有紅了一部分。

裁判官表示,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時被告第二次想離去的時候,PW2將右手放於被告的頭部位置前。

裁判官認為PW2的證供可靠有邏輯,跟閉路電視片段吻合。因此,法庭接納PW2證供,並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PW2看不清楚被告是否用雙手壓到他上,裁判官認為,由於發生時間太快,只有約一秒,看不清楚亦無可厚非,因此不會影響其證供之可信可靠性。即使被告入院後發現斷了一條肋骨,亦無損PW2誠實可靠的作供。

PW3證供:
於2035,PW2及PW3進入大廈。PW4 則到更亭一帶。於大堂,見兩女子。PW2想截停兩人。被告沒有聆聽。
被告衝向PW2,PW3 拉扯她的背包。
PW3無親眼目睹推撞被告是誰的動作。
PW2與被告兩人失去平衡,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然不斷用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PW3不確定被告有否踢PW2
片刻過後,被告靠牆衝向PW2。PW2用右手按着牆。

裁判官認為PW3的證供可靠清,因此法庭接納PW3證供,並認為他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當時情況十分混亂,若PW3未能留意部分細節,於盤問下表示「唔清楚」,「唔同意」,也是無可厚非的。

PW4證供:
PW4截停被告母親,並出示委任證,跟她說「我係警察」,希望了解一下他們打算到哪兒。
被告母親答「咩事!咩警察!」
PW4 轉頭,看見PW2 攔住被告,PW4 立刻上前了解事情,此際已經見到兩人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不斷用雙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PW4沒有親眼看見被告踢PW2。
PW4 沒有親眼看見PW2 用右手阻擋被告。

裁判官認為PW4的證供可靠清,因此法庭接納PW4證供,並認為他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證供:
被告看見幾個深色衫男人從入口走進來,其中一位(即PW2)則關上鐵閘,並且站在門口指着被告說「你哋唔好走啊!」,當中夾雜着粗口。被告想離開,被PW2攔住。被告問「做咩事。點解唔俾我走!」PW2未有回答。被告想繞過PW2離開大廈,然後PW2攔住她,用前臂推開她,非常大力地打她的心口位置,令被告跌落地下。被告的背脊及臀部先落地,後腦再撞向鐵閘,有「嘭」的一聲。PW2用手肘位她心口,導致被告的頭及肩膀劇痛。被告指,PW2的上半身壓在被告的上半身,並且用手壓住她的面部及口。被告情急之下便咬了PW2一下,PW2隨即彈開。被告指出,這是一個連續性動作,發生得很快。
被告起來,行去保安亭求救。「救命,有無人睇到嗰個人打我。」保安沒有回答。
被告轉頭,打算再次離開此大廈。PW2繼續阻攔她。隨後,有幾位軍裝便進入大堂。

裁判官認為被告作供是不合情理的。若被告只是從PW2身邊繞過而同時PW2是推跌了被告,他是不可能失重心然後跌到地上。
跟據閉路電視片段,被告不只是想離去,更是衝,及想撞開他。因此,被告的陳述不獲閉路電視支持。另外,當時PW2壓於被告之上也是不合理的,因PW2支撐在被告之上,是不可能被被告咬到二頭肌的,這是不合理的,亦跟閉路電視片段有矛盾。因此,被告的證供是不可信的,她作供的不會亦不可能是真相。

#裁決

就控罪一,PW2未知被告是否有意踢他,PW3,PW4分別對此行為表示不知道,但見PW2沒有馬上表達痛楚而沒有追問,以及不知情。
控方亦不能排除,被告只是掙扎才有此行為,因此不能證明此行為毫無疑點,判此行為罪名不成立。

就控罪二,裁判官認為沒有任何於當刻使用了過份武力,而被告亦有自招嫌疑,PW2及PW4 跟據警隊條例亦有權利截停有可疑的人士。裁判官判斷,被告與PW2最初相見,PW2已經表達了其身份,並有出示委任證,因此證明他是有正當地執行職務。
被告向出口衝,PW2阻止,用右手置於被告頭前,被告咬PW2的二頭肌,由傷口可見,當時PW2穿著長袖衫,亦有十分深的傷口,因此若非有意,絕不可能有這樣深的傷口。
控方已經排除所有的合理疑點。由於被告是有意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因此控罪二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辯方稱上多封求情信,當中很多信件都稱讚被告的工作表現,並表示其性格與案件中的行為不符。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重犯機會微乎其微。辯方希望裁判官考慮當時被告只是跟媽媽在一起希望能夠盡早離開案發地點。
見到警察亦難以用最冷靜的態度去面對,辯方希望裁判官的判刑能基於被告沒有為PW2造成嚴重傷勢而輕判,希望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再作判刑。
辯方並表示被告於此事件後,有骨裂要治療,到現在仍要請病假。此事對被告的影響非常深刻,其重犯機會非常之低。

#判刑

裁判官認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是要在半年內結束案件,因此索取報告是不合適的。
裁判官認為被告於事情沒有悔意,不過法庭接納信件中提到被告的性格與案件中的行為是不符的。
然而法庭需要考慮案件的嚴重性,警務人員的人身安全要有保障,因此絕不能姑息此類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雖然是初犯,亦需要判處即時監禁。即使PW2的傷勢不重,然而一點也不輕。被告當時的行為「好似發狂咁」,現判監兩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等待刑期上訴。

裁判官批准。

保釋條件:
現金五千
每星期報到兩次
於報稱地址居住
不得離開香港

被告獲釋等候刑期上訴。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