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09:27: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08太子 #審訊[1/1]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梁 (23)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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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現場僅一人旁聽
0935 現場僅兩人旁聽,開庭
0951 控辯雙方同意削減部份證人,休庭至1020,待控方草擬新承認事實

1207 案件審結(詳情後補),押後至17/6/2021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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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方指出控方在15/6/2021 約1400時才舉出新證據,為中區、灣仔一帶示威片段,辯方不爭議片段源頭,惟爭議這些片段拍攝位置與本案無關。控方強調這些片段用作向法庭提供案發當日背景。 #陳慧敏裁判官 批准控方把片段呈堂,惟指這不代表被告曾出現在港島的示威現場,亦不代表被告即將前往港島。

- #陳慧敏裁判官 強調如上訴庭多次表明「法官不是在象牙塔生活」,平時亦有看新聞,知道831等重大事件,但不知案發當天有何特別,指示控方不需播放過長片段。控辯雙方最終同意撰寫新的同意事實,並把證人數目由4人降至1人和觀看片段。主控在重新開庭後向法庭呈上手寫同意事實, #陳慧敏裁判官 評語為「你D字都麻麻地」

承認事實
1. 8/9/2019 在中環、灣仔、金鐘一帶發生街頭暴力示威事件等擾亂秩序行為。
2. Icable 1742-1832時在中環、金鐘灣仔等地方的新聞直播片段列為P1,P1a為片段截圖。ATV 1819-1900時在中環、金鐘灣仔等地方的新聞直播片段列為P2,P2a為片段截圖。
3. 8/9/2019 2010時 被告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被警員2907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
4.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色上衣、黑色cap帽等,褲袋有12條鎖匙和綠色T恤。
5. 被告背包內有一支雷射筆(證物P3)、一支電筒、一個防毒面具、一條小丑狀黑色面罩、一個未開封口罩、一個眼罩、一副泳鏡連盒、一個防水鞋套等。
6. DPC 16057 為本案拍攝證物相簿,列為證物P4
7. 證物P4中所列證物被警方妥當保管,無被干預
8. 證物P3在任何關鍵時刻運作正常,內有一粒電池按制便能發出綠光,根據IEC60825標準為為3B級雷射產品,在40米內直射能造成皮膚輕度燒傷或眼睛受損。

控方證物
P1 Icable 1742-1832時在中環、金鐘灣仔等地方的新聞直播片段
P1a P1截圖
P2 ATV 1819-1900時在中環、金鐘灣仔等地方的新聞直播片段
P2a P2截圖
P3 涉案雷射筆
P4 拍攝涉案證物的相簿
P5 由PW1繪製指出被告與PW1身處位置的草圖

- 辯方對控方案情無爭議,惟一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的意圖。播放證物P2,片段大部份示威者穿黑衫褲、部份人戴豬咀、黃/白色頭盔、手持長棍。現場亦有穿「傳媒」字樣反光衣的人士。

⏺️傳召 PW1 2907 林浩然(音)

控方主問
PW1 現時駐守西九龍總區交通部,8/9/2019 駐守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隊,當天當值,裝束為藍帽子軍裝。

1955時 PW1與隊員巡邏至太子站美心餅店外,當PW1望向收費區內一通向月台的樓梯時,發現一名身穿綠色T恤的男子(即被告)在梯間站著。男子背向樓梯面向牆,放下背包,舉高雙手作除衫動作,吸引PW1注意。PW1遂伙同同僚進入收費區調查,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時與他相距十米。被告繼續除衫,拿出一黑色T恤着上身並戴上黑色cap帽。PW1步落梯間至被告身邊,表露身份作出調查。質問被告為何換衫,被告回答「有朋友同佢講:換衫會安全啲」。PW1認為被告行為怪異,思疑他身上有違禁品,遂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並向他作出搜查。

PW1在被告右褲袋搜出一綠色T恤、一串13條的鎖匙,其中一條鎖匙尖端可打開露出鋸齒狀刀鋒。PW1檢取T恤和鎖匙刀,繼續檢查被告背包,發現一支能發出綠光雷射筆、一個灰色3M呼吸過濾器連粉紅色濾芯等。主控此時向PW1展示證物P4,請他繼續確認在被告背包搜出的物品。

證物相片包括:背包、豬咀、小丑圖案面罩(黑色為主,直播員認為是圍頸)、手套、眼罩、泳鏡連盒(泳鏡眼睛連接位已斷裂)、未開封口罩、防水鞋套、電筒、綠色T恤、黑色cap帽、鎖匙、鎖匙型摺刀、黑色遮(PW1只能指出案發時在被告身邊)、百達通、手提電話、證物P3(涉案雷射筆),上有
「ELJV Safety
Avoid exposure laser
Light is emitted from this aperture
(紅色字)danger laser radiation - avoid direct eye exposure
Power output < 500mw
Wave length 532nm class 3b product」的字樣。 #陳慧敏裁判官 請控方助理讀出在雷射筆上的標籤時指自己「隻眼愈來愈差睇唔到」,並向主控笑言「你都差唔多」,證物相片亦包括被告換衫後的模樣。

PW1問被告上述物品屬於誰及為何有這些物品,被告回答上述物品於3日前由一名叫Kobe男子在長沙灣黃克競學校交他保管,案發當日欲交回他(Kobe)。被告無法證明此說法,PW1遂向他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被告在警誡下無出聲。PW1指示同僚安排車輛押送被告離開太子站到旺角警署。

- PW1強調,被告在港鐵站換衫不古怪,但「換衫安全啲」的說法則古怪。PW1指被告回答問題時態度「閃縮」,行為態度有可疑,遂向他作搜查。

- PW1指拿起綠色T恤時不覺它臭或骯髒,狀態為「揸埋一舊」在褲袋內。PW1指自己第一眼看見被告時被告正雙肩揹背包在背部,然後除下背包舉手換衫。PW1不記得被告在哪拿出黑色T恤,亦不肯定黑色cap帽在哪拿出。

- PW1補充綠色T恤放在被告右褲袋,案發時被告只有一人,並在裁判官指示下繪製自己與被告案發時身處位置的草圖,列為證物P5,草圖顯示案發時PW1在被告的上方向下望到被告。

- 主控向PW1展示涉案背包(按直播員觀察與迪卡儂黑色小型背包極度相似),PW1指涉案證物全在背包大格搜出。PW1指出被告百達通和手提電話在被告身上搜出,被告沒有其他袋。

辯方盤問
- 辯方指出,被告在被拘捕後有向警員透露住址,搜查期間合作無反抗,PW1指被告答問題想了一會才給答案。

- 對於被告「閃縮」的描述,PW1同意為主觀判斷,但稱自己有20年當警員經驗,指被告被問問題時頭會「另向另一邊」不會「正眼」望警員答問題,而且答問題是「擠牙膏式」斷斷續續,只講一部份,要追問才會繼續回答。

- 對於辯方指常人會想清楚才回答問題是正常的,PW1同意

- 辯方詢問PW1知否2019年有社會事件,並示威者許多時會作黑衫褲打扮,會否見被告裝備已先入為主認為他是抗爭者,PW1指被告答案「匪夷所思」,至於涉案裝備是死物,要看如何使用,他不會先入為主,PW1指自己是以被告態度來決定對他作出搜查。

- 辯方指出:
1. PW1先入為主,對被告以不友善態度查問
2. PW1不友善態度令被告回答問題時因恐懼感而不敢正眼望他,PW1全不同意。

PW1作供完畢。

#陳慧敏裁判官 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不排除當日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員,雷射筆本身有其他用途,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控方需作出被告意圖把雷射筆用作傷人的推論。

被告指涉案物品是一名叫Kobe的朋友交給他,九龍區當天無任何示威遊行,被告被捕地點附近亦無任何示威遊行、無黑衣人聚集。本案單憑PW1搜出雷射筆便推論被告擁有雷射筆的目的有不妥。當發當天示威現場在港島,控方大可以檢查被告百達通記錄支持其推論,但控方無這樣做。

總括而言,被告身上有雷射筆,港島有示威,被告必然把雷射筆用作非法用途非唯一合理推論,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被搜查時合作,因警員態度而閃縮可以理解,控方未能達致唯一合理推論而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按:是日旁聽人士不足十人,希望手足勿因案情簡單而忽略聲援無名手足)


09:52: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裁決

D2黃(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2020年5月24日在添馬公園管有一把摺刀,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另一被告D1徐(16)在5月開審前突通知法庭更改答辯意向認罪,還押21天後被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判24個月感化令。D1 只是身上被搜出一盒修理眼鏡螺絲批,沒有破壞行為,配合截停,證據非常薄弱。

另一被告相關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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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被拒,官指被告沒有作供解釋管有刀原因

證物處理:摺刀及袋(P6,P7)歸還被告,其他證物法庭存檔

⏺簡短裁決理由: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主要靠環境證據。法庭根據以下數點認為舉證存疑:

1)拘捕地點添馬公園時間是下午兩點多,現埸沒有示威沒有物品被損壞,公園也沒有封鎖有市民在散步
2)兩名被告沒有破壞行為,只坐在長凳上
3)執法人員要求停低,兩人沒有逃走,沒有棄置物品及配合調查
4)刀在袋內找到,袋是冚埋,刀合上放在最底,沒證據會被使用
5)袋內有其他用品與示威無關
6)沒有證據被告參與當天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示威活動

直播員按:D1 如果堅持審訊,極大可能同本案D2一樣會脫罪,無奈父母可能種種原因如持相反政見,怕麻煩等指示律師在正式開審前認罪,令D1被判24個月感化及還押21日,換來小朋友飽受入獄之苦及未來兩年接受嚴格監管下生活。


09:53:20

#區域法院廿一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1元朗

陳(25)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6)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1)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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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解雇原有律師團隊及撤銷法援,已自行聘請私人律師做代表。舊律師團隊申請退回求情文件;新律師團隊指未收到文件,申請押後。

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8日 11:00 再提訊。

(手足離開時向旁聽席舉心心❤️)


10:06:4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630旺角 #審訊[1/1]

梁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控罪詳情指梁手足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背景:
去年6月30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10個月。同日,中共在港強行頒佈《维护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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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朗讀承認事實及證物清單中,現場僅8人旁聽

控方證物
P2 裝着P3的盒
P3 涉案彈簧鋼棒(伸縮棍/旗杆)
P5 一面旗幟

辯方證物

⏺️傳召 PW1 26425 譚祖榮(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1 2018年5月加入警隊 30/6/2020 任職機動部隊B大隊第4小隊,當日由1030至工作完畢在旺角當更,PW1當日身處防暴制服......(歡迎旁聽師報料)

PW1作供完畢。

1130 被告作完供(歡迎旁聽師報料),休庭至12:00待控辯雙方準備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結案陳詞
- 控方案情不受挑戰,希望法庭裁定控方已充實舉證。對於被告指自己誠實及合理地相信P3只是旗杆而非攻擊性武器,控方希望法庭裁定被告不可信,作供不合理。理由是被告在案發現場跟警員說涉案伸縮棍是在網上買的,在作供時卻說是跟一個見過並用過類似旗杆的人買的。被告承認兩個說法有大不同,卻說不出為何會作兩個不同說法及為何不即時向警員作出糾正。

- 控方立場為被告當天對警員的說法才是真的,被告明知物件性質才買,對於被告指他向朋友「榴槤」購買涉案物品時無特別要求旗杆和旗的顏色和大小,在交收時亦無測試旗杆長度,控方認為顯然不合理。涉案旗幟證物P5能容納60cm播旗位,但涉案伸縮棍證物P3收起時只有19cm,完全伸出後亦只有40cm長。P3根本不是用作舉起P5的旗杆。控方指被告說自己「見到粒的」就當涉案伸縮棍是與P5相適應的旗杆,亦無伸長測試的說法顯然是謊言,指被告謊話連篇,希望法庭裁定被告知涉案物品是攻擊性武器而非旗杆,裁定他罪名成立。

辯方結案陳詞
重點1️⃣:攜有vs管有
本案重點為是否攜有,攜有物品者與物品連繫相較管有高,被告必須明瞭物品性質才可入罪,控方無就此作任何推定。

- 辯方指出,被告不是手持涉案伸縮棍,而是收在P2盒內,被告曾拿出來看,惟不是完全檢視,但不等於被告必然知悉該伸縮棍與伸縮警棍類同。

- 辯方依賴被告作供中「合理和真誠地相信」的法律原則,此法律原則由辯方指出,但舉證責任仍在控方,就算法庭不接納被告口供,法庭需考慮控方能否完全排除被告所說的可能性,如果控方未能排除此可能性,被告便應被判罪名不成立。

重點2️⃣:被告的說法
辯方指出,PW1亦確認被告在無任何拘捕或警誡前已表示該仲縮棍是旗杆,被告不是憑空亂說。

- 辯方強調,被告身上同時被搜出旗幟與旗杆並無不妥,設問身上同時有旗幟和旗杆的可能性高點還是同時有旗幟和攻擊性武器的可能性高點(當然是前者),指出控方不能完全排除被告把伸縮棍當成旗杆的可能性。

- 辯方又回應控方指被告無向「榴槤」提出旗幟和旗杆的特定要求,指出該旗杆是可伸縮的,不需要perfect fit,亦不是只對應單一旗幟,強調被告見「榴槤」用過的款式,會期望「榴槤」買返相同款式的旗幟和旗杆給他,說法無不妥。

重點3️⃣:被告說法的矛盾
辯方指出,被告向警員說在網上買涉案物品和在庭上說在telegram 群組買涉案物品之間並無排他性(mutually exclusive),只要被告合理而真誠地相信涉案伸縮棍只是旗杆已足以判罪名不成立,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不是沒有測試伸縮棍,只是無詳細測試,而旗幟與旗杆同時出現的合理性高,被告亦有旗幟,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1239 案件審結,押後至17/6/2021 14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按:是日旁聽人士不足十人,希望手足勿因案情簡單而忽略聲援無名手足)


10:37: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裁決

何(27)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判刑4星期
緩刑24個月

重要更新:(立場新聞)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及後發現判刑出錯,指拒捕罪不得以緩刑方式處理,「我必須覆核我自己」,故決定擱置原有刑罰,並將判刑押後至 7 月 17 日,以待索取被告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繼續保釋裁判官明言,緩刑與即時監禁有一定落差,而此等落差是她自己造成,故判刑時會一併考慮,並向所有受影響人士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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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警隊職責防範偵察刑事罪和犯法行爲,有截查扣留搜查權力。抗拒即屬犯法,可判2年。
主要爭議:
1)各位警員証供可信性
2)女警18366有無合理懷疑偷拍如厠
3)警員是否有權查問?
4)被告有否抗拒?
5)胡椒噴劑是否合理武力?

背景:西九龍不同地區有抗議,堵路,警方不同地點拘捕。控方證人5名警員西九機動部隊Y連2隊。5月10日晚一行30多警員前往花園街協助。凌晨到花園街19號附近,百人在行人路及馬路集結叫囂。0010時執行拘捕。3隊有參與拘捕。2隊拘捕23男2女,看守期間2被捕女要用洗手間,2女警押送去花園街公厠。

1)PW1 女警18366. 留意一名男士相機鏡頭向厠格方向,問做什麽。與女警20485証供符合。當時厠所内沒有任何采訪協調,是向公衆開放的普通厠所。被告被誤以爲是一名男子。法庭接納警員以爲被告是男性的証供。

2)她記者證在背心透明口袋,而被告拍照時遮擋了口袋。相機有肩帶,雙手沒有拿東西,相機挂在胸前。被噴胡椒噴霧後,問她記者證,被告説在包内。警員問幹什麽,被告說偷拍。而辯方證人沒有提到見到記者證,以及警員查看的情節。記者証位置看不清楚,被告爲何不展示身份要拿相機在胸前,

3)法庭接納女警18366証供。她顯然不知道被告采訪拍照,一直以爲偷拍如厠人士,而由於當時角度不可能偷拍到厠格,因此沒有急切性查看相機。如果純粹不想給記者拍攝,女警帶被捕人士轉身離開即可,無需要與被告有任何對話。女警帶被捕去厠所,合乎人權,正當執行職務,沒有需要回應。執行職務的精神態度合理,有給口頭警告,極少肢體接觸。警員說這裏不准影像,被告大聲爭論,沒有要求出示證件,只是不滿拍攝,與被告理論。

4)辯方證人証供不可信。被告一直不回應查問,女警才要求支援,怕外面起鬨。辯方證人稱警員拘捕時推被告不准被告離開。如果警員如此,不會主動將手拿開,辯方證人記憶模糊。而如果被告沒有意圖離去,女警何需不准她離開?辯方證人記憶不可靠,不排除同情被告隱瞞扭曲事件經過。

5)法庭采納兩男警員進入厠所的供詞,稱見到兩名女被捕人獨自吸收盆前,短暫看守。

6)女警20485外出查看外面起鬨,後返回厠所帶兩女被捕人離開,沒有看到警長58604使用胡椒噴霧過程,回到公厠聞到胡椒,見到女警幫被告冲洗。被告叫救命,不知離開男警身份。查問被告場面混亂。可以理解。

7)女警18366懷疑偷拍,截停,被告沒有回答, 仍然懷疑她偷拍可以理解,接納女警18366証供。

8)被告大喊:黑警厠所拉人啊,外面起鬨,女警呼叫隊員幫手,被告仍想離開,撥開女警手。被制服前沒有透露自己是記者,馬尾背囊不容易辨認,被告沒有回答情況下,即使後知道是女性,女警依然懷疑偷拍如厠。擔心多人進入,見到外面有人向内影相。

阻撓女警:
法庭接納制服女警18366証供,她在行使截查權力。當時被告只要停下,回答,展示照片即可。前後兩次推、撥,抗拒18366的調查

抗拒其他警員:
出口兩名男警稱起步入公厠跑了3-5步。一切發生的很快,各位警員專注不同,不可能觀察到現場所有人動作。細節出入不出奇,不關鍵。警員証供一致。辯方案情,指男警員串供為否認發射過胡椒噴霧不合理,胡椒味道無可否認,警員也有記錄。有人沒有記錄,法庭認同應該記錄,但不認爲不記錄是爲了隱瞞。兩人庭上講了警長使用胡椒噴霧的經過。

警長58604供稱見到女警在制服一名男子,見到女警被推擺動,一名男子試圖衝突厠所,他隨即警告男子,沒有理會,他就噴了胡椒。認爲頑强抵抗,可能令女警受傷。按指引最低武力。法庭接納警長証供,認爲他是真誠相信。

女警供稱,警長警告被告時,被告直視,但沒有聽從。

辯方案情:
被告無頑强抵抗,胡椒是過度武力。噴劑并非預期,被告肢體動作本能反應,跌倒前,沒有觸碰警長,是被拉跌的。

警長58604稱與兩名男警將男子制服在地。警告男子不要動,但無效,爲避免男子受傷,使用噴霧,兩分鐘後扶起身發現是女性。法庭采納証供。

女警稱只見到警長使用一次噴霧,沒有留意第二次,法庭考慮當時環境,認爲不出奇。

被告送院后發燒頭痛,情緒不穩定,精神科診斷是急性壓力反應。其傷勢和警方証供一致,警員當時是防止她受傷,不是要傷害她。

被告沒有頑强抵抗,反應是受第一下胡椒噴劑影響。爲何她將頭撞地面,自我傷害與情緒不穩定有關。可能是第一下胡椒引發連串壓力反應

女警查問,被告撥開,引起外部起鬨。女警雙手拉被告肩膀,被告撥開。被告清楚警方會用方法阻止她離開。警長警告,她應該停止配合調查。

客觀被告沒有頑强抵抗,只是故意阻撓,抗拒查問。

胡椒噴霧不是合適選項。被告地上連串行爲是出于自我保護,不穩定情緒下的自我傷害。被告沒有抵抗三位後續警員。
審訊期間,法庭提出36B條涉及2個情況,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以及協助的人員。控方接納一項控罪,沒有拆四項

控罪沒有重複控罪,辯方稱需證明4警員都合理執行職務,以及被告對每一位都抗拒。法庭認爲控方案情沒有改變。整個要求查問過程。4名警員都在執行職務讓女警可以查問。

被告客觀沒有頑强抵抗,不應該用胡椒噴劑。但不影響胡椒噴霧之前被告抗拒女警的犯罪行爲。

被告沒有抗拒男警員,但不影響定罪。一項控罪控告沒有對被告不公正。法庭裁定被告抗拒女警18366罪名成立。

罪行情節嚴重,被告個人行爲令女警無法執行職務,需要叫支援,外部起鬨,需要警員處理,當時社會氣氛有潛在風險。即使被告沒有對女警造成傷害,也需要以4星期量刑,經過審理定罪,沒有減刑空間。考慮被告精神狀態,緩刑處理,24個月。


11:02:2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 裁判官 #審訊 [2/3]
#1005黃大仙 #雷射筆
D1:葉 (21) D2: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2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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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承認事實
⁃ 確認D1警誡供詞於觀塘警署錄取
⁃ 19869(PW2)當天在黃大仙龍翔道近新光中心天橋截查D2,並在背囊搜出以下物品:黑口罩、帽、黑色T恤(有Tokyo字)、黑色T恤(綠色logo)、黑色雷射筆及電筒。
⁃ 2020年2月27日,陳喬崔督察檢測雷射筆,辯方同意證物無受干擾,亦不爭議證物鏈

傳召PW3 15766 偵緝警員
(針對D2會面紀錄)

主問
PW3現為將軍澳反三合會行動組,2019年10月4日21:30到達黃大仙新光中心附近巡查,知道10月5日凌晨有截查,但牠不在現場。

會面紀錄

02:18-04:XX時,PW3在警署內為D2作會面紀錄(P4),牠指紀錄上的「明白」、「你幫我寫」、聲明及簽名均由D2寫。會面紀錄只有就簡簽修改、有向D2覆讀供詞及確認會面紀錄是準確。

D2辯方大律師盤問
不爭議供詞的自願性及呈堂性,惟不同意部分供詞內容

問答14
“PW3問:「咁枝雷射槍開係點㗎?」
D2答:「長嗰枝係紫藍色光、短嗰枝係白色光」”
辯方指出當時D2只有答『一枝係紫藍色光、一枝係白色光』而無講長或短。PW3不同意。

問答13
“PW3問:「咁你有無曾經使用過?」
D2答:「有開著但無照人」”
辯方指出當時PW係問『你試過開著,但無用過嚟照人係咪?』,D2點頭而無口頭回應;其實D2只係同意『無用過嚟照人』,但PW3就理解為同意全句所以咁寫。PW3不同意。

問答16
PW3同意有問「咁你知唔知雷射槍同電筒嘅用途?」
PW3不同意:
⁃ 問『係咪用嚟照人哋啲屋呀?』,而D2無回答
⁃ 問『仲之你無用過啦』,而D2點頭
⁃ 再理解為寫成D2答「我無用過嚟照人哋啲屋」

主控覆問
PW3指寫完會面紀錄後有向D2覆讀、讓D2讀,再向D2指出如果供詞正確就逐條問答簽名。

傳召PW4 專家證人 總督察 陳喬崔

PW4確認曾於2020年2月27日檢驗雷射筆,報告寫Q1雷射筆發出藍色光。牠逐解釋藍色光光譜很闊,以其納米及波長來說,Q1的藍光為偏紫。

測試以跟Q1內同一型號的電池(全新電/充滿電)作測試,該電池最高是4.16伏特、平均是3.7伏特,而Q2(Q1電池)是3.98伏特。

D1 辯方大律師盤問
PW4 牠指是測試使用的全新電池的伏特較Q2電池低,基本上有3.71伏特已能證明測試有效。牠確認只有用Q2電池去測試Q1雷射筆是正常運作(能發出藍光),但沒有作其他測試。

10:45
梁官指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律師申請休庭一小時至11:45向被告索取指引。

11:45續審

D1:本人不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2:本人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W1 第一被告朋友

DW1指他曾經於2017及2018親眼見到D1使用過雷射筆作拍攝及行山之用,2019年再於D1社交媒體的相片中見過D1使用雷射筆。DW1確認沒有見過D1在任何時間使用P12雷射筆或任何雷射筆照人。

控方盤問下,DW1同意無法確認D1曾在17年、18年及19年使用的雷射筆為P12;亦不知道D1有否買過多於一枝雷射筆。

12:25休庭
案件將於14:30續審,D2將會作供。


11:27: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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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姚繼續作供……

背景
話說姚於2012年開始在太子與朋友合資經營補習社,主要服務小一至小三學童。當晚下班後本來打算到油麻地橫綱拉麵用膳,再乘坐81號巴士回家。但臨時發現當晚橫綱拉麵停業,彌敦道亦被路障堵塞,所以姚沿彌敦道步行前往佐敦道(佐治五世公園對面)撘81號巴士返回沙田寓所。

背囊內的兩包口罩
因旺角警署不時有社會事件發生,警方會在附近放催淚彈,而旺角警署是姚下班必經之路,加上姚有鼻敏感,所以要預備口罩以防萬一。姚當時沒有豬嘴、頭盔、眼罩等「裝備」。

姚幾時先知環保袋內有索帶?
因環保袋不屬於姚,所以姚不知、亦沒有望袋內有何物,直至黃成光警長當埸在環保袋內搜出索帶,之後將索帶連環保袋塞在姚的背囊。到尖沙咀警署後搜查環保袋,才知悉袋內除索帶外還有一把黑色鉸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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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17日
姚在盤問下承認知道理工大學的位置、「理大圍城」乃示威,且在2019年11月中發生。經營的補習社通常由14:00開始工作至22:00,除非有特別課堂需要,否則星期日會休假。

姚供稱會留意停課事宜,亦關注學生能否到補習社上課,2019年11月17日有上班,但沒有學生上課,姚只是預備練習讓學生準備校內考試。當晚在19:00至20:00返回補習社。當日返回太子的補習社時,提早在北河街落車,被控問及時稱「唔記得點解要早咗落」,但強調並非因封路、改道,亦無見到有人堵路。

2019年11月18日
當日繼續停課,所以姚睡至14:00至15:00才起床。姚稱印象中沒有上網或從其他渠道查看交通情況、示威相關資訊,只是當日姚母曾叮囑姚因理大有事發生,不要前往尖沙咀,姚沒有深究原因,亦無踏足尖沙咀。

控:連教育局的停課資訊、指引你都無留意呀?
承上,姚供稱11月18日不單沒有留意交通狀況,連教育局的停課資訊、指引亦無留意,只是從家長口中得知當日停課。控質疑姚早前供稱「補習社軟件硬件乜件都關你事,係咪淨係停唔停課就唔係你負責」姚答:係。控追問:「連教育局嘅停課資訊、指引你都無留意?」,姚稱習慣唔睇任何電話資訊,所以無留意。控:「咁你係點知11月18日停課㗎?」。姚稱在11月17日下午拍檔來電問「會唔會返去補習社?」並提及18日停課。

姚稱車長在18日沒有交代原因就在深水埗北河街叫全部乘客落車,上車前亦沒有告知81號巴士只到北河街,沿途無異樣。

做咩唔返屋企?
控方指出「當時地鐵站又閂咗、彌敦道又無車行,你覺唔覺得極之唔尋常?有無諗過睇下手機揾下點解會咁?餐廳唔開你唔擔心揾唔到嘢食嘅咩?無諗過要返屋企?而且彌敦道封咗無車行,你唔驚揾唔到車返屋企嘅咩?仲係附近d舖頭睇下有咩?仲駐足停留10分鐘睇示威者呀?唔怕會殃及池魚咩?」

姚回應指當時揾唔到餐廳所以就由得佢,繼續步行去佐敦道巴士站,期間因彌敦道被堵塞所以轉入內街,到佐敦道附近見有人聚集,在好奇心驅使下與街坊一同駐足圍觀……

此外,控方又質疑既然姚有鼻敏感,沒有吸煙習慣,亦不喜歡他人食煙,為何被捕時留在正吸煙的D2附近4分鐘?點解又要另轉面避啫?直接行出去咪最直接囉!姚稱見到警察在街口拘捕示威者,為免自招嫌疑所以留在原地待形勢平息才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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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D3姚先生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11:41:51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吳(38) #1102元朗
已還押超過19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法辯解及權限管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含有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4個布條碎及1個卡式石油氣罐。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汽油,其主要成份為三甲苯混合物,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個卡式石油氣罐及其輸送工具,即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被告承認所有控罪,並且同意案情。

案情:
在2019年11月2日17:28時,被告在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被警員截查,當時警員在被告的背包內搜出4個玻璃樽、1個卡式石油氣罐、也有一些濾罐、頭盔、面巾、防毒面具、手套、手䄂、戰術背心、生理鹽水、布碎和引有「香港人加油」字樣的T-Shirt等物品。

在同日17:40時,被告被帶上元朗橫洲福喜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即是他的工作和居住地點。警方在當中搜出一些面巾、手䄂、口罩、卡式石油氣罐、防毒面具、手套、第四級雷射筆等物品。警方也在貨倉附近的鐵棚搜出防毒面具、一些花生油、黑色手套、藍色手套、面巾、膠桶、漏斗、手泵和喉管等物品。

消防隊長將那5個在單位內的膠桶當中的液體採取樣本化驗,第一個、第三個和第五個樣本有三甲笨成份,而第二個和第四個樣本有汽油成份。

經化驗後,控罪一涉及的玻璃樽中,第一個含有三甲笨和澱粉成份的340毫升液體,第二個含有三甲笨和澱粉成份的200毫升液體,第三個含有汽油和澱粉成份的400毫升液體,第四個含有三甲笨和澱粉成份的240毫升液體。控罪2涉及的2個玻璃樽中,第一個含有汽油和澱粉成份的440毫升液體,第二個含有汽油和澱粉成份的37毫升液體。

控罪一涉及的布條的長度是28厘米乘5厘米。

政府化驗師指控罪一涉及的材料可以共製造出4個汽油彈。簡單而言,當這些汽油彈被燃點,並因投擲到堅硬表面而破碎時,會形成火球,影響附近的區域。卡式石油氣罐方面,它會受熱爆開,遇上明火時會造成火球。

被告工作的倉庫共有4名員工,他們對本案物品不知情,工作上也不需使用汽油。

網罪科成功破解被告手機後,他們發現被告有使用Telegram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討論本案證物,例如被告在倉庫測試及製造汽油彈的情況;討論如何提升汽油彈的威力。被告也有提及這些汽油彈會在公眾活動時使用,例如將其投擲到輕鐵站。被告也有將攝有10樽汽油彈、2個膠桶、漏斗和鎅刀的照片傳送到群組內。

警方也在被告手機內發現一段錄像。即被告在倉庫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倉庫測試一支汽油彈的情況,期間被告有佩戴黑色手套,但沒有遮掩樣貌。期間他也有向其他人討論火勢。

播放片段:
內容是被告在倉庫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倉庫測試一支汽油彈的情況。測試期間,汽油彈有爆開,受影響的範圍頗大。

背景:
被告沒有案底,他沒有健康問題,但患有情緒病。

求情:
辯方指出控罪一及二是涉及同性質的物品,希望法庭能整體考慮判刑。

就控罪一,當時被告被截查時是正打算返回倉庫,而且當時警員已在倉庫附近埋伏被告,所以若非被告在外,被告會在倉庫內被捕,並在單位內搜出與控罪二相關的物品。

被告過往也曾擔任感化輔導,家長服務幹事和與幼兒教育相關的工作。他家人亦因他的性取向而離棄他,他的伴侶也已在之前離開他。

他在本案中也配合警方的調查,控方目前的證據也是因被告配合警方的調查才能得到。

被告現時也有修讀監獄學課程,亦獲得倫敦一個展覽展示他的中英文書信的機會。他將來也打算離開香港繼續進修,從事獄政改革,推動囚權改革,例如他曾就懲教署口罩防護性低的問題發聲。

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出他已有悔意。區議員撰寫的求情信也指出被告關心社會,已有悔意,他與被告在教會相識,並結為朋友。前立法會議員撰寫的求情信也指出被告有與他討論囚權和社會事務,也協助囚友生活,為人富正義感。他認為被告並非故意展示好的一面,而是真誠展示,因此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讓被告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其他人撰寫的求情信也展示出被告的良好品格。

其他內容會採納早前已呈上法庭的求情陳述。

郭啟安法官就控罪一涉及的4個玻璃樽和控罪二的100公升汽油可以在本案中能製造多少支汽油彈表達關注。

就第一個議題,控方表示接納當時被告正返回倉庫中。就第二個議題,專家可以用2星期就100公升汽油可以在本案中能製造多少支汽油彈準備補充報吿。

辯方指出被告不會將所有100公升汽油用作製作汽油彈,有些會用作發電機運作之用。

郭啟安法官表示希望辯方能就此說法與被告作商討,若被告堅持說法,有機會要召開紐頓聆訊。

辯方表示會與被告再作商討。

辯方再指出當時有人致電被告,叫他帶汽油彈出外展示,但被告出外後找不到那人,即使被告致電那人,但沒有回應,並在返回倉庫時被截查。

本案會在2021年7月21日10:00判刑。


12:26: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
所有控罪成立‼️

被告不認罪遂進行審訊,特別事項以交替程序處理。
控方有3名證人,都是警務人員,法庭考慮與一般人相同。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一般事項不作供。被告沒有犯罪記錄

案件背景
案發日警方PW1, 2在彌敦窩打老道設立封鎖線,約晚上七時許,現在有多人聚集,控方案情指人群聚集,有人叫高聲叫粗言穢語,直至被告向警員挑釁「隻揪」,現場人士起哄,警方遂發出警告。

期後PW1,2 行向被告,被告以右手撼向PW1頭盔 ,PW2 持警棍上前協助PW1,被告拉扯警棍致PW2險失平衡跌倒,但PW2堅持不鬆開警棍,期後感右肩痛。

被告被制服後由PW3作出拘捕,上警車後PW3替被告檢查傷勢,被告於警誡下認罪。回警署後見值日官時被告表示不需醫生及沒有投訴。

羈留人士通知書及書面會面記錄自願性爭議

PW3供稱替被告錄取口供後有向被告重讀內容並讓被告簽署,期間沒有威逼利誘毆打。警署內PW3致電被告父親不成功,致電母親,被告向母親提及爲何被捕。

案發時被告17歲,患有自閉症,因見到警方市民閙交,一時衝動閙了差佬。被捕後指控警方使用胡椒噴霧並於警車內掌摑自己。在警署警員亦要求被告道歉,被告不依從後再次受掌摑,被告要求前往醫院不果,警員威脅被告在通知書上簽署作為送被告到醫院的條件,被告不自願下依從,但指自己未有詳細閱讀通知書內容。

法庭認為PW3作供清晰、回答問題時直接堅定,通知書上亦確實有被告簽署,裁定PW3為誠實可靠證人。

雖然被告年紀較輕、較容易受威嚇,但收到相關文件副本時沒有提出抗議不合理。

自閉症對案件影響
被告雖有醫生報告證明患有自閉症,但自閉症並不影響智力,被告能理解拘捕、警誡、落口供等程序。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時亦表現正常,被告亦入讀正常學校,教法庭認為被告患自閉症對本案沒有影響。

被告對警方的指控(多次被掌摑)
被告聲稱受胡椒噴霧影響,眼睛疼痛不能張開,以致見不到現場情況。但證供顯示被告於警署內才首次提出要見醫生是於理不合。若被告在現場已感不適,在警車上已可提出要求,不相信被告因眼部不適不能閱讀下作出不自願招認。

被告的醫生報告亦不能支持被告受掌摑的說法,因傷勢中亦並未提及。若被告多次受掌摑,理應感憤怒而向值日官作出投訴,即使因害怕警方不願告訴值日官,仍可於聯絡母親時向家人提及掌摑事件,但被告沒有。而且若PW3多次掌摑被告,理應會擔心被告向家人向狀,PW3大可阻止或不批准被告聯絡家人,讓被告先作口供認罪,再讓被告聯絡家人豈非更乾手淨腳?

再者若被告當晚曾多次被打,落口供時亦應擔心會再次被掌摑,為何被告不等待家人到場後才落口供?

被告指在抄寫聲明時曾表示拒絕,但警方指「咁就由你痛死」。法庭不理解被告若曾多次被打,為何忽然會在後期有膽量拒絕警方。

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法庭應該被告對警方的所有指控全屬揑造‼️

錄取口供程序
法例規定16歲以下被捕人在錄取口供時要有監護人在旁,但案發時被告已年滿17歲,故進行會面紀錄時家長不在場亦無不妥

裁決理由(案發經過)
控辯雙方同意被告有講「隻揪」

根據PW1口供,現場有約30-40在行人路上叫囂,被告站於前排,高呼「死黑警,夠膽過嚟隻揪」。PW2口供則指被告拉扯警棍時雙方有角力。法庭認為PW1,2 作供清楚,回答堅定,二人描述的案發經過吻合,醫生報告亦指二人有傷,裁定二人為誠實可靠證人。

現場錄影片段拍攝到市民較激動,針對警方,雖對PW1曾發出的警告未能收音,但視乎PW1位置或說話方向,法庭理解未能收音原因。

錄影片段中現場環境混亂,拍攝者與PW1,2有一定距離,雖或因距離、角度問題未能拍攝到被告襲警情況,但不能肯定襲警沒有發生,片段有10多秒拍攝到的畫面與控方案情一致。

法庭拍被告向警方挑釁前,現場警民只是相互對駡,民眾嘲笑警員學歷收入,警員則要求人群拿出身份證才給編號。被告叫警員隻揪必然令事件進一步升溫,令雙方對立的局面演變成暴力衝突。

PW1,2 採取行動行往被告是合法執勤,是企圖控制一名情緒高漲人士,阻止其破壞社會安寧,屬正當執行職務。PW2上前協助PW1亦在情理之內。

考慮控方醫生報告,被告必然有襲警,因為打向PW1頭部絕不可能是意外,搶PW2警棍致PW2受傷必然是用力拉扯下造成。

求情
辯:求情等待報告出一次過做。

官:你不就我索取報告先求情?我心目中三條控罪,不認罪無悔意,縱使被告年紀輕、無案底,話你知我會拿取相對是困起他的報告

辯:希望閣下索取更生、勞教中心報告。

官:「隻揪」引起升溫一定是危害社會安全,警民關係已經不良好,被告再挑釁「隻揪」,我理解為對打啦,令雙方口角變成動武
再加兩條襲警,年紀輕都好,都需要一定時間紀律性的懲罰。更生中心不足。

辯:情況不是那麽嚴重。

官:正正是原本不嚴重,雙方吵架,他説隻揪,因而嚴重。佢唔係單一控罪,仲要有2條襲警。

辯:觀察到被告說隻揪之前,見到現場警方市民確實有口角,被告年紀輕、情緒病影響下説了不適當的説法,但不是毫無道理無緣無故說這個説法。

官:有道理咁叫警察隻揪?

辯:他情緒被煽動,才說出不恰當説話。

官:如果一時衝動,知錯認罪,拿身份證出來就是,判決唔會咁。他不認罪,打差人,打完一個又一個。不可能用更生中心這種相對較短的處罰。
我沒有想過拿更生報告,被告不覺得自己有錯,審訊後定罪。如果是成年人,我會毫不猶豫判監,被告年輕,我考慮所有情況,更生阻嚇不夠。我只會考慮勞教中心,教導所。

辯:希望閣下攞三個,攞埋更生中心

官:我不會,浪費時間,他完全沒有悔意。更生紀律性和時間比較輕、我都不建議,拿來做咩?

辯:佢並不是無悔意。

官:佢後悔啲咩呢?

辯:全部的求情信雖然未準備好,就悔意呢點,我先呈上求情信,表達他的悔意,先給閣下看他自己寫的信。他用英文寫的信,想親自跟你説他的背景。

官:佢後悔咗啲咩嘢呢?信件是他自己寫的?今天才給你?

(鄭官求其望一望):寫這封信有多認真?我一望都見到多處錯字,白油地方未乾就寫,油了看不清,爲何不寫多次。

辯:之前他就有給指示律師講過有悔意,信件第三頁強調魯莽、不適當行爲。

官:這封信寫了什麽魯莽行爲?

辯:他行爲上言語上道歉

官:哪裏道歉?看不到

辯(讀出信件內容):被告指自己行為inappropriate, truly sorry and apologize for this.

官:sorry無意思,佢向誰道歉?

辯:寫得不清楚,被告想向受害警員同法庭道歉。

官: 做咩向我道歉,佢又唔係打我,佢邊度有悔意?我睇唔到呀
———————————————
‼️被告需還柙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順便」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鄭官明言「學你辯方大律師話齋,橫掂都係攞,一次過攞埋,都係14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 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12:45: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6月1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3:06: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7/50]
#0728上環 #暴動

上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傳召 PW4 高級督察 吳振東
當日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小隊指揮官

仍在主問中,播放德輔道中至摩利臣街片段,顯示物質搬運情況和示威者移動方向

1301 午休,下午1430繼續。


14:19: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裁決

何(27)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原判刑4星期
緩刑24個月

重要更新:(立場新聞)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及後發現判刑出錯,指拒捕罪不得以緩刑方式處理,「我必須覆核我自己」,故決定擱置原有刑罰,並將判刑押後至 7 月 17 日,以待索取被告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繼續保釋裁判官明言,緩刑與即時監禁有一定落差,而此等落差是她自己造成,故判刑時會一併考慮,並向所有受影響人士致歉。


14:32:07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7/50]
#0728上環 #暴動

下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1431 開庭

下午繼續播片和主問PW4,在盤問期間,代表D1,D2,D3,D11和D12的辯護律師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證人時,PW4兩次質問辯護律師「掟磚你睇唔睇到?」被 #練錦鴻法官 提醒「呢到唔係你問問題」,庭上哄笑。

在D10辯護律師 #林凱依大律師 剛開始盤問時,#練錦鴻法官 曾高聲呼叫「你介唔介意講野大聲啲!?」直播員在延伸庭亦被嚇一跳。

PW4不同意D10辯護律師指在警方防線前大部份人士為記者,指當中有「扮市民嘅暴徒」,更問律師「着黃背心就係記者啦咩?」,被 #練錦鴻法官 提醒「作供時需用中性字,因暴徒等字眼含價值判斷,明白你答問題答左成日好攰,但要控制好自己,你咁樣係幫唔到我哋」

1638 休庭,明天1000時繼續。


15:05: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D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全部控罪不認罪

5名控方證人(PW1,2是重要證人)(D1不需要PW3,4)。有公開片段約1分30秒,辯方不爭議。D2除了自己,沒有其他辯方證人,預審期2天。

‼️投訴‼️
早前D1律師指出其當事人警誡供詞是在誘使下不自願地作出

押後至2021年8月23-24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手足多親友,有約20人旁聽,庭內終於不是得1-2人)


15:07:16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判刑

D1:鄧(23) 已還押9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按此參考答辯

——————

【速報】

判刑
(1)非法集結
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2個月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3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2星期

由於以上3項控罪為同一事件,控罪(2)及(3)已在控罪(1)判刑時考慮,因此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8個月

——————

背景
被告人現年25歲,完成中學課程後有繼續進修,曾在機電署任職升降機維修,惟案發後在2020年離職,之後曾做過幾份散工。
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案例
控方呈上的案例CAAR 4/2020、CAAR 5/2020及CAAR 6/2020分別被判6個月、12個月及15個月。

求情
#姚本成大律師 已遞交求情陳詞、相關相片及案例。案例包括(1) 黃之鋒案 [2018] 2 HKLRD 657、(2) CAAR 5/2020 及(3) [2021] HKDC 301

辯方同意控方呈交的背景報告,強調被告人背景良好,每月給予5000元作家用,並呈上被告人自己及其親友撰寫的求情信。
在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自己對犯案感後悔,並願意為受影響的人道歉。
案發當日前往現場全因討論區帖文及好奇心驅使,到場後受現場氣氛影響才作出激進行動。

本案控罪(1)相對於其他非法集結案件案情輕微,辯方懇請法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至於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辯方呈遞的案例HCMA 242/2021仍處於上訴階段,涉及法律原則爭議。由於如非法集結為同一事件,並請考慮到索帶並未開封沒有使用,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有意圖使用,懇請法庭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與控罪(1)同期執行。
最後控罪(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亦為同一事件,懇請法庭以1個月為量刑起點,與控罪(1)同期執行。

辯方指出本案只涉及照射雷射光線,沒有正面衝突,並其他人影響亦只有做成交通阻礙。

判刑理由
非法集結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沒有量刑指引。在 黃之鋒案 判詞第108至109段及135段中列出的原則及判刑考慮。

引述內容如下:

(108)//一般而言,判刑時法庭會考慮有以下的判刑元素:
(1) 保護公眾 — 保護公眾不受這些罪行的不良影響;
(2) 加諸懲罰 — 判刑應與罪行相稱,即應反映罪行嚴重性及犯罪者的罪責;
(3) 公開譴責 — 判刑應反映社會否定有關罪行及犯罪者的犯罪行為;
(4) 阻嚇罪行 — 防止犯罪者重犯,也預防其他人干犯有關罪行;
(5) 補救性質 — 判刑可規定犯罪者須給予罪行受害人補償,作為糾正或補償;
(6) 更生改過 — 判刑目的之一是犯罪者改過自新,並希望他們在刑滿後能奉公守法。
面對不同的罪行或不同的案情,法庭會考慮某個判刑元素是否適用;若適用,該給予該判刑元素多大的比重。在決定某個判刑元素該有多大的比重時,法庭一般來說會考慮案中罪行本身的性質和嚴重性、干犯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罪行所引起的後果、犯案者的犯罪動機、犯案者的個人情況等因素。即使是同樣的罪行,若有關案件的情況有別,法庭給予某個同樣判刑元素的比重也可能不盡相同。法庭需要全面、整體的評估案件所有的情況和罪行情節的嚴重性,繼而對適用的判刑元素給予恰當的比重,然後對犯案者處以和案件相稱的判刑。//

(109)// 這基本的判刑原則同樣適用於非法集結。但這只是出發點而已,為對和本覆核類同之涉及暴力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有更準確理解,還需要更深入的討論和分析。本席將由最基本相關的法律概念講起。//

(135)//法庭在決定適當的刑罰時,需要考慮干犯涉案罪行的相關情節。就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本席認為有關干犯罪行的情節包括:
(1) 暴力行為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施行暴力者人數多少;
(3) 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使用暴力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力的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力行為維時多久,包括暴力行為有否拖長;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覆警告後,是否仍然進行;
(6) 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即使沒有財物損失或破壞,也沒有人受傷,但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予程度,如除自己有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
視乎實際情況,任何案件都可能有其他需要考慮的罪行情節。//

上述原則獲終審法院 [2018] 21 HKCFAR 35 認可及贊同。

除控辯雙方呈上的案例外,本席亦考慮一個近期的案例CAAR 16/2020,該案涉及煽動他人包圍新屋嶺,被上訴庭重判15個月監禁。

本席認為最有參考價值為CAAR 5/2020,該案被告人行為與本案同為搬鐵欄堵路,並以黑色雨傘遮擋,惟該案被告人沒有佩戴口罩。該案原被判2星期監禁,經覆核後改判12個月監禁。該案判詞指出從片段可見示威者及警方人數懸殊,當時氣氛沸騰,參與人士情緒極高漲,如箭在弦,隨時有一觸即發、一發不可收拾的危機,被告人行為無疑為火上加油。加上目標為政府總部,屬高風險建築,因此目標建築物應為判刑考慮。

從控方呈堂的片段及截圖,根據CAAR 4/2016的原則,本席有以下數點觀察:
(A)法庭接受本案是突然變壞的事情。原本只是抗議事件,即使之後有支持警察的民眾到來,情況也沒有變壞,直至之後示威者有堵路的行為事件才演變為非法集結。可見堵路等行為並不是有預先計劃的。
(B)本案非法集結的規模和暴力程度較案例CAAR5/2020輕微。由發現示威者堵路到被告被捕之間只有十分鐘。除了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外,示威者沒有向警方擲磚頭,事件中亦無人受傷及沒有對公眾造成威脅。事件中除了路邊有些鐵欄被拆除外,受影響的馬路上也有車輛行駛。
(C)被告本身雖然有協助他人拆去鐵欄,但是沒有證據證明他有線或或教唆他人使用暴力、參與非法集結,法庭接受被告是一時衝動下犯案。
(D)毫無疑問,被告在犯案期間蒙面,是為了掩飾身分。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其背囊內的索帶曾經被使用,但現場有索帶被使用的情況,顯示其背囊內的索帶有被使用的風險。


15:13:31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裁決

D1: 陳(20)
D2: 江(19)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速報:❗️兩被告罪名成立❗️

兩位手足呈上多封求情信,D2律師呈上案例,但裁判官表示唔會考慮,兩被告需要還押,期間會為D1索取背景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為D2索取更生中心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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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021 後補判詞

D1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在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交通銀行外管有一支噴漆,當日上水有獲得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被告衝入上水中心,警員在樓梯截停被告,因在背囊內搜出噴漆而被捕。

D2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在2020年1月5日在上水新運路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事發近上水火車站,有警方防線掃蕩,被告與其他人在行人路以粗口辱罵警員煽惑其他人。

承認事實方面,D1被撿取嘅物品有拍照,燒錄成光碟,D2的錄影會面片段亦燒錄成光碟,控方有三名警員證人,D1不作供,傳召祖父作辯方證人,D2選擇作供,無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第一證人13940當日便衣當值,14:50時從通信機得知遊行完咗,16:xx時,PW1在上水中心一樓Délifrance外,見到中心外的羅馬噴泉有百幾人聚集,有十幾名黑衣人衝入上水中心上去一樓,PW1在一樓梯間撳低D1,表明身份,因為有人圍觀,帶D1出去交通銀行門外,D1戴灰色口罩、黑衫、黑褲、黑鞋,在背囊搜出噴漆,警員有問用嚟做咩,無回答,思疑係非法用途,警誡後無嘢講,帶回警署,在背囊內搜出口罩、兩套護目鏡、兩個豬嘴。

PW2 9204在中午時份到上水當值,在封鎖線工作,16:05時PW2沿龍運龍掃蕩,PW2在最後排中間位置,行到上水車站,行人路上有15至20人,距離約10至15米,當中有一名金髮男子(D2)不停叫囂,叫死黑警走撚開,屌你老母,PW2向D2警告,叫金頭髮嘅先生,唔好挑釁警察,佢無理會,PW2再次警告,中間有一段時間對峙,D2有舉右手指向警察,叫一齊向前衝,意圖破壞社會安寧,PW2追上前,市民四散,追咗10至15米,截停被告,無反抗,被制服撳在地上,上手銬,16:15時拘捕,罪名係行為不檢。

PW2有裝備,包括盾和胡椒噴霧,無印象有手持美國期嘅男子,睇證物後同意有該名男子,PW2在現場無解釋拘捕原因,PW3 11586係同一隊,一齊掃蕩,佢在大隊前方,大隊過咗火車站,留意到PW2追截一個人,上前幫手,去到之後見到制服咗一名男子,推進期間好嘈雜,無聽到警告,PW2有講拉人,因為佢叫囂。

辯方案情撮要
DW1開設裝修公司,工場在上水,內有噴漆、豬嘴等工具,D1在2018年來港,有幫手做散工,D1不需要用噴漆,有需要帶護目鏡,DW1叫D1買噴漆做裝修,但星期六D1無出現,DW1在星期日在YouTube 見到D1個名,先知D1被拉咗。

D2在灣仔工作,14:41收工,搭隧道巴士和港鐵,16:00到達上水站轉搭小巴,但無司機,企在行人路WhatsApp細妹,想搭的士返屋企,見到持美國旗男子,警方防線推進,有一男長者指駡持美國旗男子,途人鬧番長者,警察嚟到,警員話你講咩呀,咪逃跑啊!警員追截,拘捕D2,無反抗,過程合作,做錄影會面,電話的密碼也告訴警察。

翌日做錄影會面,有多段出現矛盾的地方,被告解釋為第一次被捕,驚慌,好多嘢要諗返先記得。

PW1涉及D1,管有噴漆不爭議,證人可信可靠,證供獲接納,辯方爭議意圖,DW1在案發前兩日叫D1買噴漆,裝修之用,大家都係住在上水,工場亦有噴漆,點解要D1去買咁麻煩,在工場攞咪得囉,再者DW1可以在星期五或者星期六在上水買,點解要D1去買再帶去,多此一舉,D1係學生,只係間中幫手,無理由叫佢去買,噴漆在星期六要用,但D1無出現,無理由無問直至星期日,被告與證人關係係祖父和孫兒,證供牽強,難以置信,不被接納。

PW2無在記事冊記低D2舉手嘅動作,記事冊只記重點,無寫細節,PW2在庭上證供一一道出,係合理嘅,講法仔細描述,距離慢慢拉近,更加詳細,並無前後矛盾。

PW2無在現場講拘捕理由,現場有危險,可以接受,不影響可信性,PW3在防線前方,已經過咗D2位置,PW2在大隊最後,最近D2,警察防線會叫人上返行人路,PW3位置向前,無特別留意後邊唔出奇,不影響可信性,PW2實話實說可信可靠。

辯方認為D2行為有固有不可能性,D2手無寸鐵,無可能衝向警方防線,D2可能等警方防線過咗之後,嘗試激發其他人,不認為D2固有不可能。

D2又鬧長者,在錄影會面中大叫唔知,在錄影會面的藤本第364至368段,首次提及有揸美國旗人士,錄影會面係在案發二十四小時之後做嘅,有足夠時間回想事發經過,無理由唔知道唔記得,DW2證供連串唔合理,唔接納。

關於D1管有噴漆,基於以下原因:(1) 當日有不反對嘅遊行;(2) 事發在上水中心有人聚集;(3) 16:xx時有十幾人衝入上水中心;(4) PW1截D1;(5) D1戴口罩黑衫黑褲;(6) 除咗噴漆之外,仲有手套、護目鏡、豬嘴、蒙面布,裁定D1有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噴漆。

考慮咗案例,D2構成擾亂他人行為,D2有意圖擊使他人他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1求情
第一封求情信係由老師撰寫,被告係新移民,中四開始入讀,融入香港社會,曾經考第一,關心自己嘅前途,係和平嘅年青人,已經得到教訓,想繼續升學。

第二封信係由同事撰寫,形容被告熱心助人,交談之間睇唔出係新移民,努力融入香港生活。

第三封由母親撰寫,2018年一家四口來港定居,父親為裝修工人,母親係侍應,有教導兒子有目標,希望完成大學,係細佬嘅榜樣。

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曾經使用過噴漆。

D2求情
求情信由妹妹和社工撰寫,2019年時被告與父母、哥哥和妹妹一齊住,父親為裝修工人,2020年被告轉做裝修,態度良好,為人孝順,有俾家用,照顧妹妹,獲得家人支持,本性善良。

律師呈上兩宗案例但不被法庭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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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好親友支持兩位手足


15:15:4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20天水圍
#審前覆核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火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困難深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三名證人, 均為警員。辯方將會爭議口頭招認自願性, 辯方有可能傳召一名證人, 同時希望傳召一名已離職的督察, 要求控方協助聯絡。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 於屯門法院第7庭作兩天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00: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1105沙田 #提堂

D1:劉

控罪:
(1)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2) 刑事損壞

律政司要5星期處理文件,辯方要求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6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16:13:47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13沙田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6)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D7]

控方有不少於41分鐘的CCTV片段,內容沒有爭議,相薄沒有爭議,控方有13名證人,沒有專家証人。

一項爭議點,控方有D1, D3, D4 & D7 WhatsApp群組對話呈堂,辯方有爭議。

原有審期2021年7月19日 至27日不變,加多9月15日 至21日 5天,在沙田裁判法院進行審訊。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16:22:3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1/3]

麥(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面罩。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管有3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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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 警員13864
速龍STC A隊
———口供整合———

PW1主問
部分證物列表(由PW1確認)
P4 深色鴨嘴帽
P5 灰色口罩
P6 一對隔熱手套(被告右前褲袋搜出)
P7 一隻灰色手套(由右後褲袋搜出)
P8 雷射筆
P9 一對冰涼袖(由被告雙手取出)
P10黑色傘(被捕時由被告手持)
P11 深藍nike背囊
P12豬嘴(灰色)
P13粉紅色過濾器(由被告藍色背包搜出)
P14護目鏡(銀白色邊,由被告藍色背包搜出)
P15護目鏡(黑色邊,由藍色背囊售出)
P16 (A)噴漆(紅色,有己噴出的跡象)
P16 (B)噴漆(白色,有黑色噴跡在噴嘴)
P17手錶(黑色)從被告身上取下,放進背包
P18電話和電話卡
P19八達通(從藍色背包搜出)
P21黑色T恤
P22黑色長褲
P23黑色皮鞋(白色鞋底, Adidas,鞋底內側出現黑色噴跡)

證物處理
PW1拘捕被告後,取得證物,並將證物交予警員11807。

事發經過
PW1表示警車AM 9807受硬物投擲,產生巨大聲響,事後檢查發現車身「輕輕刮花」

當時奶路臣街出現約30人的非法集結,同時出現堵路情況,阻礙其他車輛,但沒有留意有否商舖被破壞。

PW1盤問
錄影片段及相冊
速龍都有用於識辨身份的記號,例如頭盔下背部有魔術帶紅燈,但PW1指不清楚有否其他同事以紅燈作記號。

PW1無法在錄影片段出認出被告和自己,但指如果見到自己,會看到速龍裝的個人識別。

辯方提交十張相片,以準確記錄警車當時位置。
PW1指曾在行人路位置向被告搜身,而警車則停泊在紅色的士標示位置前。
PW1無法在照片中認出燈柱AA 2518。

案件背景
PW1當日並非第一次進行「踏浪者」行動。

大概案發經過
警車並非在一個位置長期停留,而是一直向前行,當一群示威者出現並向警車投擲硬物後立刻逃走,PW1未能及時作出拘捕。

PW1從警車車窗見到有鐵枝、木棍、雨傘、水樽向警車方向投擲,但不清楚擊中車身還是車窗。

當日警車內有是否有上司指示警員下車驅散示威者,上司是誰?證人唔清楚,因為證人只留心車外位置及環境,沒有留意誰人下指令。

PW1指有其他警員協助制服被告,例如將被告壓在地上。

現場環境
辯方質問兩條路的車輛數量多寡,PW1指因示威令車輛數量不多,後被辯方駁斥難以判斷示威和車輛數量的因果關係。

示威者裝束及裝備
辯方:你是否因為他們戴上深色帽,有口罩,手持鐵枝、雨傘和木竹,才注意到這一批示威者?
証人:不是,因為出現違法行為。
辯方:示威者全部都帶同一款工業用過濾口罩?
証人:否
辯方:你於2019年10月28日曾經做過一份証人口供?
証人:是
辯方:在證人口供第4段,你寫下「示威者佩戴深色鴨嘴帽,工業用過濾口罩,黑衣黑褲黑鞋和深色長手袖,手持木棍和鐵枝。」
為什麼會有這個寫法?
証人:是指出大部份示威者,而非全部示威者。
辯方:你沒有提及雨傘和水樽?
証人:沒有(後承認口供紙寫法有偏差)

拘捕及制服過程
有不同人士向警車AM9807擲不同物品,包括鐵枝、木棍、水樽⋯PW1立即下車追捕。律師指PW1口供紙上寫「示威者手持木棍及鐵枝,忽然間有一名示威者用鐵枝迎向AM9807左邊車身,造成損壞及巨響。」當中並無提及有多於一名示威者曾擲多於一條鐵枝,遂指出襲擊警車情節為PW1捏造,PW1不同意。

PW1於襲擊後聽到有同事下令(不清楚是誰)下車拘捕,於2-3秒內下車,見到人群四散,指人群非在警察下車後才散去,而是擲物後已轉身逃跑,PW1向前追後,追到被告。PW1不同意律師指自己下車後需轉入奶路臣街才見到被告。

PW1截停被告,被告掙扎跌倒, PW1把被告按在地上,然後上膠手扣。被告被反手上手扣,手扣索緊後不能打開,除非用剪刀剪開,當日PW1並無剪開手扣。

搜身過程
拘捕後PW1替被告搜身,堅持口罩及鴨嘴帽由截停至制服一刻被告仍戴於身上,而非從背囊搜出。為確保冰袖與皮膚間沒有收藏武器,在被告上了手扣情況下,從手扣與雙手的隙縫脫下手袖。
手套和雷射筆於褲袋搜出,而背囊內則有眼罩、臉罩、噴漆等。

而追捕期間,被告手持雨傘,事後PW1亦有撿取作證物。

PW1並非在被告眼前搜袋,但有通知被告,為免丟失證物,PW1除下被告的口罩、帽、手錶、冰袖放入背囊內。

律師指出被告事發時並無戴口罩及帽,而PW1口供紙曾指相關證物及冰袖是於背囊內搜出,庭上改口供為配合供詞的說法,PW1不同意。

拘捕的罪名
律師指出PW1在宣布拘捕時不以「 藏有攻擊性武器」一罪控告被告是因為在現場根本無搜出被告管有雷射筆。

PW1不同意並澄清當晚有搜出雷射筆,但因要等待化驗師報告,便沒有即時以此罪作拘捕。認為已因其他罪行拘捕被告,等待報告後再作控告問題不大。

證物鏈
PW1已把所有撿取之證物妥善交給偵緝警員11807,但同意自己非最後一名處理證物的警員,只能講出庭上確認的證物與當初撿取的「相似」。

PW1筆錄的口供是在案發第二天筆錄的,應該記憶猶新,但部分內容與今日法庭上的口供不同。

⚠️錄影片段爭議
上午於庭上播放的錄影片段,由於PW1未能夠確定該片段跟案件有關,而且片段中並無顯示時間和日期,亦未能夠找到拍攝者出庭作供,控方要求取消該片段成為呈堂證供

辯方陳詞:
該片段的地點及環境證供顯示為案發地點,以往多宗案例警方亦從網上下載open resources 片段,部分片段亦找不到拍攝者,但只要有證人能指出片段畫面與案發時吻合,仍能證實片段的真確性及證據價值。

法庭接納該錄影片段為暫取證供(編號PD2),待所有證人作供後再考慮片段的呈堂性。

PW1覆問
襲擊警車經過
PW1指見到其中一人擲鐵枝,印象深刻,期後聽到物品擲到警車聲音,下車後見到不同物品散落在車旁,顯示警車受好多不同物品攻擊。PW1作出綜合判斷指現場不止一人投擲物品。

而沒有於口供紙上仔細描述此細節原因為自己只把第一印象的畫面寫入口供中。

被告手持雨傘原因
當日無落雨,亦無其他天氣要使用雨傘。

口供紙字眼爭議
「他們」並非指所有示威者,只是指大部分人。PW1稱受襲後觀察時間只有1-2秒,不可能仔細描述每一人穿著。

字眼選用「他們」,而非「所有人」或「每一個人」
———————————————
PW2 - 警員11807

PW2 主問
PW2背景
2010年3月加入警隊,10月27日當日隸屬總區應變大隊,當日於上午10時當值至行動結束下班,負責九龍區遊行示威的工作。

案發經過
【下午3:15】
收到旺角一帶大批人士佔路,於是連同隊員前往旺角一帶巡邏。

【下午8:07】
PW2駕駛警車到旺角染布房街附近,從警員13864接收本案被告,當時被告在染布房街已被扣上塑膠手扣。被告右腰、左手背、左右肩膀、手踭均有擦傷,PW2曾詢問是否需要睇醫生?被告回答不需要。

向PW1交收物品包括被告的藍色背囊,裏面有藍白色3M面罩,護目鏡,藍色護目鏡,3支噴漆(紅色,黑色,白色),在被告身上右前褲袋搵到一對3M手套,右後褲袋有雷射筆同一個灰色隔熱手套,另外被告身穿黑色手袖,藍色帽,黑色口罩,黑色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

【下午 8:12】
警長47153押解被告離開現場,由PW2駕駛警車前往警署。

被捕後程序
【下午 8:18】
將被告帶到紅磡警署,由於當晚被捕人數眾多,要等候值日官。

【下午 8:29】
由於已到達紅磡警署覺得安全,於是PW2剪開被告的膠手扣,期間被告的物品一直由PW2看管。

PW2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解釋權利,被告閱讀後無提出任何要求或投訴後簽收。

【晚上 10:24-10:29】
見到值日官報告案情及證物,值日官指示PW2向被告作一級程度搜身,無需脫去衣服,搜身冇其他再進一步的發現。

【晚上 10:30-10:34】
警署有提供衣物給被告更換已檢取證物,PW2在被告面前點算檢取證物。

其中手錶戴在被告手上,屏幕已損毀,雷射筆可正常操作發出光束。

確認證物
PW2於庭上確認證物P4至P23。

【晚上10:43】
等候拍照及套取指模

【2019年10月28號凌晨00:21】
警員9058在被告面前點算證物,帶被告到鑒證科拍照。

期後PW2無再處理本案證物,而在PW2看管間無人干擾證物(包括被告身上物品)

PW2盤問
辯:見到被告嘅時候係有戴帽,口罩,冰袖,手錶。
證人:同意
辯:警員13864有講述見到一班人由染布房街逃跑去到奶路臣街,在燈柱制服被告。
證人:同意
辯:證人已經確認證物,你不是最後接觸到證物的人,同意嗎?
證人:同意
———————————————
PW1,2 作供完畢,明日將傳召PW3 警員9058。

押後至2021年6月1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豁免審訊期間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16:44: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 裁判官 #審訊 [2/3]
#1005黃大仙 #雷射筆
D1:葉 (21) D2: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2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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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D2作供

主問

D2在10月4日晚上9時約了男朋友(即D1)見面,到處走走。她知道當日有蒙面法及全民口罩日,有響應活動戴上口罩。她本有戴帽及口罩,但近九龍城脫下並交由D1保答,D1把口罩放在D1背囊內及把帽繋於背囊外。

在龍興圖書館外,D1指他背囊內有雷射筆,問D2「點算」。D2回答「唔驚啦,無嘢嘅」,因為她認為並沒有做虧心事,他們當晚亦未曾取出雷射筆。她知道D1很擔心,因為新聞曾指有人因雷射筆被捕,她為了讓男朋友安心,主動提出交換背囊。她沒有打開D2背囊去確認是否有雷射筆或其位置。

截查過程

當日路程沒有遇到示威活動或警察,直到回家途中,走到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天橋才見到警察及被截查。當時D1揹住的背囊有她的鎖匙、粉紅色銀包及唇膏。她指警員在截查時只有口頭詢問她的身分證號碼,沒有要求她出示身分證,她亦沒有出示。

到達觀塘警署

在報案室通道,警員對D2說:「你睇吓你,而家做雞搞唔掂呀。搞咁多嘢做咩,無哂前途㗎喇,等坐監啦。」她當時感到難受及驚慌。

會面紀錄

D2同意她於會面紀錄的每頁頁底、答案後及手寫聲明均有簽名。但她於庭上作供指紀錄仍有不準確是因為作供時只希望保護男朋友(D1)及盡快完成作供後回家,她亦沒有注意會面紀錄上的字眼。

D2於會面紀錄時指出雷射筆是來自不知名示威者,但如她剛作供所指,其實雷射筆是屬於D1。惟害怕男朋友有法律後果、自己亦不想讓家人知道這事及希望盡快離開,所以回答稱有其他不認識的示威者給她。D2指她以前曾經見過D1使用雷射筆,是2017年的拍攝。

問答13-
“PW3問:「咁你有無曾經使用過?」
D2答:「有開著但無照人」”
D2稱當時PW3係問『你試過開著,但無用過嚟照人係咪?』,她點頭而無回應;其實她只同意『無用過嚟照人』,但PW3就理解為同意全句。

問答14-
“PW3問:「咁枝雷射槍開係點㗎?」
D2答:「長嗰枝係紫藍色光、短嗰枝係白色光」”
D2指她沒有指明那一支,她知道雷射筆光線顏色是因為警員在會面紀錄剛開始時(口供紙第一版)有提及過紫藍光及白光。

問答16-
D2指PW3當時問『係咪用嚟照人哋啲屋呀?』,而D2無回答;再問『仲之你無用過啦』,而D2點頭。但PW3紀錄為D2答「我無用過嚟照人哋啲屋」。

控方盤問D2

交換背囊

根據D2作供,她指該日的行程並無遇見警察及示威,直到新光中心天橋才是第一次看見警員,控方認為她供稱D1在龍興圖書館前提起他攜帶了雷射筆是不自然。控指若D2真誠地相信雷射筆「無嘢嘅」就不需要提出交換背囊;而D1同意交換背囊、將雷射筆交給她保管亦是奇怪。

D2回答指當時主動建議交換背囊是為了消除男朋友憂慮,沒有考慮遇到警員的處理方法;雷射筆不屬於她,而當日亦沒有使用過或用作煽動別人。她認同就算沒有交換背囊,雷射筆置於男朋友(D1)背囊亦沒問題,但因為D1比較擔心,所以她提出交換。
控方問為何只交換雷射筆而不是整個背囊,D2稱當時沒有想到。

控亦質疑為何她的口罩及帽是放在D1背囊而非她的背囊,她指這是他們以往的相處方式。她由案發直到現在亦無詢問D1當時攜帶雷射筆的原因,因為她沒有興趣問、亦認為事情已是過去。

截查過程
控方指出截查時警員有向D2索取身分證、她有交出身分證、警員是在身分證上知道她身分證號碼及有問「有無示威時使用」,D2均不同意。她指警員有問「呢枝嘢咩嚟嘅」,而她沒有回應。

會面紀錄
D2確認當時是在自願情況下作供,但現在卻反稱有關「不認識的男示威者給她雷射筆」的紀錄並不是真話,控方問D2是否為達到目的就覺得不用尊重事實。D2稱當時只想到此解釋,儘管知道已受警誡,她仍以為當時的作供沒有法律效力。為了盡快離開和保護男朋友而作出以上供詞,她沒有留意紀錄上的字眼和沒有提出想修改。

控方最後指出:
⁃ 「做雞都唔掂」這句並無警員說過
⁃ 會面紀錄是正確的
⁃ D2及D1是共同擁有雷射筆,有意圖使用作傷害他人或將工具給其他人用作傷害他人
⁃ D2不是誠實證人
⁃ D2今日的作供不是真話

16:35休庭

✏️法庭下令控方將於2021年7月5日提交書面陳詞,辯方則在2021年7月12日提交書面陳詞
本案會於2021年7月22日10:00 作結案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50:0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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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D3姚繼續作供。接受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姚證供絕非真話,實情是環保袋放在背囊旁邊,姚亦無多次向警員講「個袋不屬於自己」。若環保袋不屬於姚,他根本不可能在差人叫攞埋嗰個環保袋時,順手攞埋。

關於搜查經過的案情:
話說姚當晚在後巷應黃成光警長要求「攞埋d嘢行出嚟」,於是姚攜同自己的背囊、一個放在身旁不屬於自己的環保袋。警員首先在姚正前面搜查姚的背囊之個人物品並攤在地上,姚供稱沒有留意警員搜查環保袋,因為環保袋不屬於自己。 (控方認為被告不關心警員搜查環保袋,不合情理‍♂️)

索帶從何而來?
當警員將銀包、口罩放入背囊,之後將索帶及對摺的環保袋塞入背囊,姚才意會索帶是從環保袋內取出,所以向警員講「d嘢唔係我嘅」姚補充因為警員搜查時不斷查問個人資料,分散了他的注意力,所以無留意索帶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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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 D4丁出庭作供……

背景
案發當日送貨工人,11月18日晚大概工作至20:20分在大角咀櫸樹街下班,砵蘭街落車後「揾飯食」,在車上已經打算去吳松街19號「紅伶飯店」食晚飯。

丁仔落車後沿砵蘭街落車步行至吳松街與甘肅街交界,沿途零零丁丁見到有食肆營業,但丁仔沒有停留或改變主意至別處用膳。21:15到附近街口時離遠發現紅伶飯店已經打烊,本打算原地企一陣後揾車撘,但聽到彌敦道有好多人聲、零零丁丁嘅澎澎聲(催淚彈/橡膠子彈),丁在好奇心驅使下沿甘肅街去彌敦道睇吓有咩事發生。

彌敦道眾生相
丁供稱當時彌敦道馬路上站滿黑衣人,不過行人路上有著恤衫、藍色牛仔褲的人,亦有著高踭鞋的女士,相信他們是市民。期間聽到歡呼聲似乎是吶喊助威,亦見到有人掘磚、警署有火光。

丁繼續站在彌敦道觀察,見到有一男一女派防毒面具及急救用品、有黑衣人遮陣、「遠處在加士居道橋底,有人掟類似玻璃樽的物件」、「在後方用遮圍住唔知做d乜嘢」

⚪物資站男手足 D4丁仔
可唔可以要一個防毒面具呀?
⚪可以 (遞防毒面具&眼罩俾丁仔)
⚪你要唔要生理鹽水?
可以攞幾多?
⚪成盒都得。

【物品來源及用途】

就係咁,丁仔獲得生理鹽水、防毒面具、兩副眼罩。於是丁仔將眼罩與生理鹽水放入背囊,由於唔識戴防毒面具,所以直至被捕時防毒面具都只是掛在頸上未有使用。背囊內的手套是工作送貨時用,因為「無乜手尾」經常唔見手套,所以有多對手套備用,兩傘只是以防下雨……其餘背囊內的Tshirt、「shirtcool清涼噴霧」等物品都是工作用。

丁強調因為空氣中瀰漫著刺鼻的催淚煙,故索取防毒面具、戴上面巾保護自己;身上所有物品並非用作參與暴動;在現埸出現或逗留亦非為了參與示威、支持或鼓勵示威者。

D4丁仔被捕過程
丁在彌敦道觀察十幾分鐘後,即使身後已經有警察追捕示威者,但仍然認為自己「無做啲咩,唔怕俾警察拉」,惟聽到槍聲後覺得有危險,所以跑返入甘肅街,不久丁被警員撲跌並壓在地上至呼吸困難,在地上爬行雙手左搲右搲,更遭警員多次棍毆左手,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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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丁仔繼續作供,接受控方盤問…

大部分時間為口奔馳,無瑕理會政治,對警方執法無特別厭惡或喜愛。丁表示除了小學體育老師教同學用生理鹽水洗傷口、到醫院洗傷口之外,沒有接觸過生理鹽水。

控方質疑丁仔當日工作12小時,唔攰唔肚餓嘅咩?點解仍然堅持由旺角步行至佐敦紅伶飯店?當晚並非為去紅伶飯店而到佐敦,身上裝備可見參與暴動一份子。丁仔回應指當晚其實不太餓,而且從事運輸行業本來食無定時,已經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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