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0

09:36: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11今天病癒可出庭應訊,A12早前已申請今天缺席

⏺繼續傳召PW45警長 2318 歐緯昌
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
當天為防暴
負責制服A20

⏺A20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PW45

追捕

約2000時PW45昨日指跟在畜龍後面向前推進,起步時約30至40畜龍在PW45右方,由於「大家一路向前衝」,起初並非奔跑只是快步,後來奔跑時畜龍比較快,因此PW45只見有2個畜龍在右邊。

PW45同意當時情況混亂,警方衝前時人群向東邊跑,但指個人沒有見到大型撞踫或小規摸跌倒情況。

注意到A20

起步位置與P62_PW45_001A的位置有一段距離,直到P62標示的位置時,注意力在畜龍和其他人身上,回頭才見到A20。

看見A20時,形容為「瞓咗喺度」,但在口供紙中形容為「正卷縮躺在地上」,即「卷埋一舊」。在A20附近1至2米有另一人「瞓咗喺度」。

PW45與A20有對話,A20躺在地上表示「甩咗隻鞋」,但當時沒有起身,穿上鞋後便自行起來,有依從PW45指示。

知道A20為女子後便要求女警支援,PW45將A20交予不知名防暴女警後便離去,其後沒有與A20有任何接觸。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45

提及另一人躺在A20附近1至2米,由於PW45正制服A20,因此PW45亦距離該人1至2米。PW45後知該人由警員24309制服。

2020年2月3日觀看過新聞片段及警方錄影片段,包括NOW直播片段,並在一幅截圖上指出另一人,口供指該人為A21。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時段一由20:05:25至20:05:41
PW45指20:05:29時左邊畫面中左邊孭背囊身穿黑色上衣者為A21。畫面中A21抱住A20,但PW45因當時已離開沒有見到。

PW45指撰寫供詞時第一次觀看片段。

時段二由20:06:23至20:06:43
20:06:23時左邊畫面可見A21,但PW45同樣不在現場。

2020年2月3日亦有看過NTS16 M064,並認出A21。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時段一由20:07:12至20:07:34
畫面可見2人並肩坐在路邊,A21較近鏡頭,雙手已被膠索帶鎖住,PW45同樣不在現場。

時段二由20:19:32至20:20:00
片段中可見A21已由路邊起身,雙手仍被被膠索帶鎖在身後,PW45同樣不在現場。

⏺覆問PW45警長 2318 歐緯昌

第一眼看見A21

PW45第一眼見到A21躺在A20身旁1至2米時,A21身邊沒有警員,PW45與警員24309一同上前,分別制服A20及A21。

而PW45回頭第一眼看見A20,當時先注意到A20,上前制服A20時,才看到24309在旁正制服A21。

到底第一眼見到A21時,A21身旁沒有警員或是正被24309制服?
PW45指自己轉身時只注意到A20,因此上前制服A20,而24309向相同方向行去。PW45制服A20後,看見24309制服A21。在24309制服A21前沒有注意到A21。PW45對A21被24309制服前情況完全不知。

⏺PW45作供完畢


10:06: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12]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請參閱:
首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709
第二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033

09:40 開庭
因為崔官放病假,下星期返工,如果全程審期押後,將會好難再約時間,温官提議縮短審期,下星期一開始第一日,再加5月6號一日,共9日審期,希望雙方可以加快進度。

D1律師表示原有雷射筆的專家證人,現在取消
D3律師表示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4會認罪

控上呈上證人列表,有37名證人;温官話未收到承認事實,控方話未達至共識,温官建議小休,希望達成協議,和減少證人數目。

11:00 再訊

主控稱雙方大致同意承認事實內容,仲有少少細節要商議,證人數目仍然有24人,裁判官奇怪當日審前覆核建議有24名證人,今日本來開審變為37名證人,傾完仲有24人,辯方話唔可以制止控方傳召證人,裁判官話佢可以,希望唔好傳召一的可以用65B呈堂嘅證人,要裁判官罰抄,仲要由警員幾時入職抄起,於是詢問主控每位證人的情況,最終證人數目減至17人。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開審,預留4月27-30日,和5月3-6日作審期,4月21-23日審訊擱置,雙方需於4月22日16:00前呈交承認事實到法庭,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0:35: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46警長 24309 翁烈鍵
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
當天為防暴
負責制服A21

背景
當日沿德輔道西由西邊街向東推進驅散人群,約2000時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PW46在馬路上,當時畜龍在身旁,旁邊亦有署任總警司指揮。

「我依家唔係有興趣探討總警司指示你做乜」

人群用雨遮遮擋向後退。

看見A21
PW46轉身看見一人躺在地上,戴口罩和黑色單車頭盔,身穿黑色上衣。PW46不知為何該人躺在地上,該人身旁沒有警員,但附近有畜龍。PW46用右膝壓住其背脊,PW46稱當時未知該人為女子。不爭議該人為A21。

PW46聽到有不知名人士呼叫女警後,有幾個不知名防暴前來,PW46認為有足夠人手,遂離開組成防線。PW46堅稱直至離開都不知A21為女子。

頭盔、口罩、眼罩
C4 NOW直播片段中20:06:23時,左邊畫面可見A21,PW46指A21戴着的頭盔和口罩與第一眼看見時相同,但當時PW46已離開沒有見到,截圖為P57(NOW)_PW46_001。
20:04:47時畫面中正抱住另一人的為A21,當時A21有眼罩。PW46在現場制服A21時沒有留意A21有否戴眼罩。畫面當時PW46已離開沒有見到,截圖為P57(NOW)_PW46_002。

標示A21位置
PW46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21躺在赽上的位置,在ibis外的西行線電車軌上,呈堂為P62_PW46_001A。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46

PW46曾用右膝跪在A21背部,否認近頸或肩部,稱為近腰位置,亦辯稱毋須用全身力量,甚至毋須用力或身體重量,毋須用任何力壓住,只為膝蓋接觸背部,不同意「壓住」要用力。

PW46自認為當時用右膝壓住A21時不會令其痛楚,但同意如力度拿捏不好會壓到A21痛。PW46堅稱自己力度拿捏精準,A21亦沒有用力向上。

⏺PW46作供完畢

- 早休至1140 -


11:14: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1201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3)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梁手足承認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除非法庭落命令,否則不可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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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案情:
受害人X為一名57歲男子,他在2019年12月1日00:54移開馬路路障時遭被告襲擊。當日00:30時他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看見大量路障,想疏導交通故移開路障。之後大約10人走近包圍及辱罵他,受害人X拿出電話試圖拍攝包圍的人,被告走近用長形沉重硬物襲擊X頭部,X失去知覺倒地。

回復知覺後,X到醫院求醫,發現左邊頭頂有4cm裂傷,鼻亦有傷,頭頂需縫十針,警方找到網絡媒體癲狗日報maddog daily完整拍下上述事件,片段見到X移走路障,x拿出電話試圖拍攝包圍的人,被告突然走近,擊打x頭部,x失去知覺倒地,血流披面。

2被告在2019年12月31日被捕,錄口供時指當晚與朋友在旺角晚膳,然後在附近看堵路縱火情況,冇參與非法集結,他看見一名似白衣人的人似想襲擊其他人,以為他是其中一名白衣人,想傷害附近年青人。他不認識該人,承認片段中的施襲者是被告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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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受害人沒有傷勢相片,有醫療報告呈堂。法官引述報告指沉重物體是在路邊阻擋水渠的蓋,辯方指被告當時動作快,不知是否渠蓋,但承認是鐵。庭上播放案發片段。

控方讀出被告背景報告:34歲,香港出生,冇案底,在港有中小學學歷,2009至2013年在台灣的大學讀行政,之後回港曾做售貨員、開公司但其後倒閉,後轉做裝修工程判頭,月入2至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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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同意案情十分嚴重,十分後悔,願意道歉,今早自己撰寫求情信,對當事人深表歉意,願付$8,000作賠償。法官說想提高至2萬元賠償,律師取指示後表示被告同意。

繼續求情:被告明白即使賠償亦未必會有額外刑期扣減,不過都自願賠償。他選擇在最早時間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亦避免x出庭作證。被捕後亦即時認罪,對警方態度合作,顯示他很後悔。當晚他與朋友在旺角食飯,7點食到10至11點,泊車在旺角道後街,揾地方飲野遇到警員封路,才被迫走回旺角道,期間計埋食煙等時間只在旺角道停留少於10分鐘,期間見到受害人拿著鐵枝,以為受害人會傷害附近年青人,非有預謀犯罪。他愛護家人,大哥哥角色,誤以為會傷害年青人。

法官:當時有5-6個年青人圍住受害人。
辯方律師:但他們沒有手持武器,受害人則手持鐵枝。

辯方繼續求情:受害人傷勢嚴重但比起案例不算嚴重,不需住院,冇腦出血,冇長期損傷。被告只敲了一下其頭部,冇預謀,冇同其他人一齊施襲。被告有做義工及捐款給無國界醫生。

‼️押後至12:00再訊‼️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11:33: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姚勳智法官
#網上言論
#判刑

許 (24) 已還押逾 3 個月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認罪
2.串謀煽惑他人傷人
❌不認罪,存檔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不認罪,存檔
4.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為首三項的交替控罪)
認罪
5.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不認罪,存檔

案情:
控罪 1 至 3 ——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他人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 使用者非法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以及非法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 4 ——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 使用者使用暴力。
控罪 5 ——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3日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 使用者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部載有WhatsApp的裝置。

————————————
辯方補充此前已遞交的書面陳辭
關於被告的背景:
辯方指被告家庭背景屬悲傷,童年不愉快。感化官形容被告有真誠悔意,因本案已負出了很大的代價及失去自由。被告沒有案厎,報告指被告需要復康。被告的家庭成員希望法庭可考慮輕判,今天祖母及父親亦有到場,形容被告對年紀老邁的祖母十分重要。家人很擔心被告會因其情況而與其他囚犯難以相處,甚被欺凌。辯方兩位專家醫生指被告患抑鬱症,因此判斷力較弱、遠離罪行能力低及易受他人影響。2019年的社會環境令被告再度受情緒困擾,而被告一直希望得到別人認同,因而接受他人邀請擔當Telegram 頻道的管理員,被人煽惑,辯方強調被告犯案並非因為想傷害他人。

關於刑期考量,辯方引以下案例:
辯方指考慮到被告於審訊第一天認罪,希望可扣減1/4刑期,控方對此沒反對。辯方指明白控罪嚴重,擔心刑期超過7年,希望可由7年開始扣減刑期。辯方指被告明白基於串謀控罪的原則,她亦要為涉案訊息負上刑責,即使訊息不是由她所發佈。辯方引謝俊傑縱火案例,指相較下本案為針對財產之縱火,屬輕。辯方又引七警案中黃祖成的案例,指被告的角色較其他頻道管理員被動,形容被告屬「多佢一個唔多,少佢一個唔少」。即使被告沒有參與,頻道內宣揚的行為仍會發生。

辯方指,警方在調查被告的電話內容時,被告的Telegram 內有900多個未讀訊息,當中「老豆搵仔」的頻道有171條未讀訊息,而且該頻道被調至靜音,可見被告不會看畢所有訊息,角色屬被動。另外,辯方亦指出希望法庭考慮該些訊息的發佈時間及本案的控罪時間範圍。辯方再強調被告因其情緒困擾而專注力低,Telegram 內有大量未讀訊息,「如果每個都睇晒就真係唔正常」,質疑「是否每個訊息都要負上責任?」同時,被告在只有頻道管理員參與的群組中,亦只曾報平安,雖然她沒有反對群組中的涉案訊息,但亦沒有鼓勵。

辯方指本案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屬罕見案例,引一煽惑他人販毒的案例 —— 上訴庭由原審8年監禁刑期改為3年,表示上訴庭就煽惑一類案件與判刑時的取態有分別。

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醫院令:
辯方表示被告在最近兩週內的還押期間情緒不穩,希望懲教署特別注意,亦希望法庭再索取精神報告及醫院令報告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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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拒絕辯方要求,表示此前專家的精神及心理報告已十分詳盡,因此認為不需要。

判刑要點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涉案的Telegram 頻道 —— 「阿囝搵老豆老母」為公開頻道,於案發時期發佈了針對多名政府官員、警員及政見不同人士的「起底」個人資料。有關訊息被加上了「#」的標記以方便及加強搜尋,顯示了頻道管理有系統性。控方指頻道內針對上述人士作出多次煽動性的指控,掀起訂閱者對他們的不滿;發佈針對上述人士的仇恨性言論,如使用「狗、雞、黑警」等作稱呼;鼓勵他人作出違法的行為,包括施襲及損毀上述人士之財產,及對相關機構縱火;以及公開慫恿他人不守法。

警方在調查被告的手提電話時,利用了Telegram 的內置功能,保存了9400多個Telegram 訊息,把其記錄在11個文件冊裏。Telegram 是免費的應用程式,可供多名用戶同時參與溝通。涉案的頻道是於2019年展開了一系列社會事件後建立,為公開頻道,有40,000多人訂閱。截至2019年11月尾,有60,000多人訂閱。

法庭於2019年11月頒布了兩項禁制令 —— (HCA 1957/2019) 禁制針對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屬進行起底及滋擾;(HCA 2007/2019) 禁制在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上發佈任何促使 / 協助 / 教唆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行為。法官指上述兩個禁制令被傳媒廣泛報道,而該頻道在上述禁制令頒布後,仍有作出相關發言。於2019年11月,頻道轉載了「連登」關於禁制令的網上討論,更於頻道內舉辦公開投票,有26,000餘人參加了有關投票。法官舉出不同的日子,強調頻道內有多次不記名的投票,而每次均有很多人參與,反映了頻道的訂閱者對活動之參與性高。

頻道內有已經整合的列表及清單,列出及公佈多名政府官員、警員及政見不同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其身份、容貌及住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頻道內發佈由他人提供的不同政見人士之個人資料,呼籲他人致電被「起底」者。警方亦在被告的手提電話中發現被告收到「報料」後曾回應「已發佈」,法官遂讀出部分訊息的內容。

被告今年26歲,沒有刑事紀錄。至2014年起接受情緒治療。從被告的求情中顯示被告對於所犯行為深感遺憾,希望改過自生並盡快重投社會。被告公司為她所撰寫的求情信中,亦表達了希望被告能盡快重投社會。

法官重複辯方陳辭中的重點。被告基本上已承認所有事實。被告在公開的頻道內發佈多項煽惑他人參與違法行為的訊息,內容涉及製作汽油彈及縱火等,若有人跟隨訊息內容加以實行,後果十分嚴重。法官強調緃火屬嚴重罪行,而互聯網能於短時間內散播訊息,指被告有權限刪除訊息但仍容許該些訊息存在於互聯網中,而訂閲者可繼續透過互聯網再轉發有關訊息。

法官指縱火案件一般以4至5年作量刑起點,串謀煽惑他人縱火可判處5年監禁或以上,考慮到被告並非主動發佈訊息的人,及其個人背景和情況,決定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判刑‼️
量刑起點:控罪 1 —— 判處 4 年監禁;控罪 4 —— 判處 20 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於審訊第一天認罪,獲扣減1/4。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3 年監禁‼️

(按:開庭前旁聽師向被告打氣,被告亦有揮手回應,精神不錯。被告十分年紀老邁的嫲嫲亦有到場聲援。被告離開前向旁聽席揮手)


11:45:1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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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7警員 19116 黃頴翹
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
當天為防暴
負責看守A20及A21

背景
當日沿德輔道西由西邊街向東推進,至2000時後PW47到達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近西行線馬路上,看見一個防暴搭住兩名女子,於是上前協助。

接手處理A20及A21
當時該防暴在PW47右邊,PW47上前站在兩名女子右邊,該防暴將女子交予PW47處理便離開。兩名女子即A20及A21。

當時在德輔道西馬路上,由於環境多人混亂,因此指示A20及A21坐下,兩人乖乖坐下,相擁痛哭。

PW47無法鎖上索帶
PW47指示二人雙手放在背後,但二人沒有跟從,繼續哭泣。PW47見二人情緒激動,未能遵守指示將雙手放在背後,因此用索帶綁住二人。此時PW47才發現自己根本沒有索帶,向便衣女警索取一條索帶,並打算用索帶鎖住A20,但因手無縛雞之力,於是叫便衣女警代勞。便衣女警鎖上A20雙手在背後,A21同樣由該便衣女警用膠索帶鎖住雙手在後,其後PW47便離開。當時便衣女警和兩名女子仍在馬路上。

裝備
當時二人均戴頭盔、眼罩、防毒面罩。截圖P57(NOW)_PW46_002A中可見A21抱住A20,二人相擁而泣,當時A21雙手未被鎖上索帶,PW47在現場有到。A21的頭盔、眼罩、防毒面罩如截圖所示。

由9943 賴敏庭拍攝NTS16 M064的片段中,在20:09:29時畫面可見A20及A21並肩坐在路邊,PW47當時不在場。A21雙手已被鎖在身後。
A20戴有頭盔和口罩,與PW47第一眼看見A20時相同。口罩外有透明眼罩,PW47第一眼看見A20時A20戴在眼部。截圖為P41_PW47_001。

隨身物品
PW47在馬路上看見二人時,對二人攜帶的物品沒有印象。截圖P57(NOW)_PW46_002A中二人均背着黑色背囊。PW47在馬路上只注意二人手部動作,沒有注意到有孭背囊。

⏺A20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PW47

環境嘈雜
PW47同意二人坐在馬路上時環境嘈吵,但不記得許智峯議員在附近正和警方對話。辯方指出警員制服市民後,會有記者問被捕人有否受傷,PW47記得附近有記者,但不記得有問問題。

當時二人大聲哭泣,情緒激動,PW47呼喝二人將手放在背後時,二人仍在哭泣。

#陳仲衡法官 表示二人是否因哭泣而沒有將手放背後並非其考慮

毫無反抗
鎖上膠索帶時A20沒有作出任何抗拒動作。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47

#李國輔大律師 希望播放C4 NOW直播片段,指片中可以聽到二人哭泣聲, #陳仲衡法官 指有關事項沒有爭議, #李國輔大律師 沒有其他盤問。

⏺PW47作供完畢


11:46:3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24旺角
#審訊[2/4]

已隱藏部份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2:廖 (30)
D3: 14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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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警員19597 基督徒 何思駿(音) 作供
PW2作供完畢,D3身體不適,休庭至1150 待D3稍作休息
⏺️PW3 警員6789 周啟頓(音) 作供
PW3作供完畢。
⏺️PW4 女警9147 杜詠文(音) 作供
PW4作供完畢。
⏺️PW5 警員12692 王志誠(音) 作供
PW5作供完畢,午休至1430。
1521,開庭
⏺️PW6 專家證人署理警司 陳喬崔(音) 作供
1543 PW6主問中,小休至1600
1627 休庭,明天將處理D4辯方盤問。

押後2021年4月21日 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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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在開庭前先播放兩條涉案片段,其中在編號0004的錄影片段中聽到疑似PW2的拍片者對鏡頭說出「屌你老母,正啊!」「有Laser係袋,一定有!」「原來一黨架!」「全部拉得!」「影住呢條女,有Laser」等字句,印證警方執法態度。

⏺️PW2 警員19579 基督徒 何思俊(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2 現職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24/9/19 任職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當天穿便衣當值。當晚在2316時開始在旺角警署2樓警官餐廳露台拍攝證物P1,至25/9/19 0006時結束。期後有間斷再開機,由0012時拍攝至0113時結束。PW2沒有仔細數過自己拍了幾多片。

- 控方請PW2在地圖上標記自己所在位置及向其展示五張硬照,為旺角警署外牆及附近電箱被塗鴉的照片,列為證物P8和P11。PW2透露這些硬照是他在25/9/2019 早上4點幾至5點拍的。

辯方盤問
- PW2在D2辯護律師盤問下確認自己由24/9/2019 2000時開始至25/9/2019 0116時在警官餐廳露台待命及拍片,期間沒到過警署門外。PW2不知道是何人和何時在警署牆上塗鴉。

- PW2在D3辯護律師盤問下指自己忘記當天便衣的配搭,惟記得自己當晚有與在場一批同事一同配備頭盔和護目鏡,自己並無換過裝備。

- 對於D3辯護律師質疑PW2在24/9/19 2207時至25/9/19 0116時片段拍攝到警方多次以強光照向在場市民,PW2表示他們是包圍警署的示威者,亦不同意警方有持續照向他們。PW2指出以強光照向在場人士的目的為了看清示威者行為/手持物及讓他們知道警方警告他們盡快離開。

- PW2確認只為本案做了一份口供,拍硬照的環節無記錄在口供內,PW2表示自己知道口供有可能呈堂,應該要把自己的工作詳細記錄,但因為自己當晚主要職能為錄影警員,因此當晚雖然知有人被捕亦有協助處理,但也沒記錄在口供內。PW2有在記事冊中寫下「留在警署繼續處理」。

- D3辯護律師指出:
1.警方以強光挑釁在場人士,PW2不同意。
2.警方與市民以雷射筆及強光互射,PW2部份同意。
3. 在場人士起哄全因警方以強光照向市民,PW2不同意。
4. 5張硬照不是在25/9/19 早上4點幾至5點幾的,PW2不同意,理由是自己在旺角警署任職4年,24/9當晚是警署外牆第一次成功被示威者塗鴉,因此印象深刻。
5. 照片由PW2本人拍攝,既然印象如此深刻,更應記錄在口供,PW2同意。

裁判官問
- PW2確認警署備有腳架但他當晚無用,在露台上的警員每次不會多於三人,大部份時間兩人,及一呂警司當晚曾與他站同一露台,期後離開。

控方覆問
- PW2表示不清楚旺角警署二樓警官餐廳的露台數量及其他露台當晚有多少警員。

PW2作供完畢。

⏺️PW3 警員6789 周啟頓(音) 作供

PW3負責拘捕D2,庭上讀出PW3兩份筆錄口供,列為證物P12(1)&(2)。

P12(1) 在17/2/2020 1705 錄下(庭上閱讀快速,以下僅為部份內容):
PW3 6/11/2006加入警隊,24/9/2019 任職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三隊。當日1400開始當值直至收更。當晚聯同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目擊30-40人在太子道西彌敦道交界對警方使用雷射筆。在多次舉旗和口頭警告無效後,PW3聯同警員16538,58425,沙展48954等在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拘捕和驅散示威者。

25/9/2019
0110時 與上述警員坐警車UZ6092到達水渠道近彌敦道
0113時 在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見到人群呼叫「走啊」,並見到D2沿聯合廣場左轉入水渠道,遂與沙展48954一同追截,期間D2多次跌倒地上,最後在水渠道公園將D2截停。
0116時 拘捕D2,D2警誡下表示「我明白,我無野講」
0125時 以警車UZ6092押D2返旺角警署
0132時-0138時 返抵旺角警署,把D2帶到地下槍房外搜身,在D2黑色背包中搜出一支6吋長雷射筆、一把萬用刀、一個螺絲批、一對黑色手套、一個黑色口罩,在被告身上檢取一部黑色電話和一隻電子錶。
0140時-0145時 離開地下槍房
0155時-0207時 向D2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
0208時-0210時 向值日官報到
8/7/2019 0934時 向D2發出XXX
25/9/2019 0216時-0242時 為D2檢查傷勢,D2左耳邊、雙腳、雙膝均有傷,期間D2要求飲水。
0315時 在旺角警署報案室2號接見室對D2進行搜身
0316時-0400時 在旺角警署報案室8號接見室與D2進行會面記錄
0400時 把會面記錄副本交給D2
0410時- 0435時 再次與D2會面記錄
0442時 把會面記錄副本交給D2
0443時- 0453時 為D2拍攝傷勢照片
0500時 聯同警員2833把證物P1及證物2-11封存

26/9/19 1500時 在某醫院向D2發出通知書
1542時- 1627時 聯同警員13410和6789等在該醫院2樓5號房2號床與D2進行會面記錄,並把會面記錄副本交給D2

P12(2) 在23/3/2020 1600 錄下(庭上閱讀快速,以下僅為部份內容):
- 因現場混亂和仍有不知名人士威脅安全,在25/9/2019 0132時把D2押返旺角警署

- 在D2黑色背包中搜出一支6吋長雷射筆、一把萬用刀、一個螺絲批、一對黑色手套、一個黑色口罩,在被告身上檢取一部黑色電話和一隻電子錶。

控方主問
- PW3認出D2,控方向PW3展示證物P6,請PW3在上標記自己位置,把其列為證物P13

- 控方向PW3展示D2涉案雷射筆、萬用刀、背包等,列為證物P14和P15。PW3強調在第一眼見到D2至將其拘捕時D2一直把黑色背包雙肩揹在身後,視線無離開過D2。

- 控方向PW3展示證物P4中口罩的照片,PW3表示自己無印象D2有否用過,在拘捕D2時D2亦無戴口罩。

辯方盤問
- PW3確認D2無打開過背包

- D2辯護律師質疑PW3在口供第12段中寫下「8/7/19 0934時 向D2....」時間完全錯誤,PW3更正指該處應為「25/9/19 0211時」因記事冊有記錄,該處為「Typo」

- 在D2辯護律師盤問下PW3表示他沒有檢取D2「個人財物」即兩張8達通、電話和電子錶為本案證物,而「一個黑色口罩」的描述應為「一個口罩袋連埋啲口罩」,自己有在另一入口供更正。

- PW3確認他在25/9/19 0300時、0401時和26/9/19 1538時 共三之與D2會面記錄,SD2三次均向他表示自己為電影製片。

- PW3無印象D2「個人財物」包括甚麼,惟背囊大細格都有搜,D2辯方律師表示在大格其實還有文件夾(內有文件)、記事簿、筆袋、外套、煙濾咀,PW3除文件夾有印象外其他都無印象;而在細格中則有鎖匙、袋仔、一充電裝置、紙巾、濕紙巾、眼藥水等,
PW3除鎖匙和紙巾有印象外其他都無印象。PW3表示無詳細記錄這些物品是因為它們與本案無關,亦同意有可能是忘記背包內有這些東西。

- D3辯護律師無盤問

PW3作供完畢。

⏺️PW4 女警9147 杜詠文(音) 書面作供

PW4負責拘捕D3,庭上讀出PW4一份筆錄口供,列為證物P16。

P16 在27/2/2020 1700 錄下(庭上閱讀快速,以下僅為部份內容):
PW4現職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24/9/19當晚職位相同。當日1200時至行動結束便衣當值,負責處理於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及水渠道破壞社會安寧的違法人士

0110時 到達現場
0113時 見到沿彌敦道兩旁行人路和馬路上有大量人士跑出,呼叫「有狗!走啊!」,遂上前追截,並呼叫「警察!咪走!企係度!」。期間見一中等身材、穿粉紅色格仔衫、無戴口罩女子跑至聯合道廣場右轉,並跌在地上,遂將其拘捕。

控辯雙方商討後決定不傳召此證人。


11:53:4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612旺角 #判刑
#公眾妨擾罪 #阻街

D2: 15歲手足‼️已還押22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28)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堵塞馬路,因而可導致該處交通遭受阻礙。

背景:
2020年6月12日為反送中抗爭首次大型衝突「6.12」一周年。警方阻撓市民在添馬公園舉行集會,當日晚上有市民在旺角街頭合唱《願榮光歸香港》,卻遭警方驅散。案件於2020年12月7日首度提堂,3名被告原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王詩麗裁判官 批准D1及D2保釋候訊。D3於3月12日認罪,4月1日連同另一宗案件判監7個月。D2在3月30日在 #陳慧敏裁判官 面前承認較輕的妨擾罪,還押至今判刑。

——————————————————

上次答辯及求情

辯方法律代表:杜姓女大律師

報告內容

辯方律師已向D2解釋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D2表示明白,並願意遵守社會服務令。

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曾與校方及家長會面,校方表示會為D2保留學位。感化官指D2態度正面,犯案只因一時魯莽好奇,在學校是一位守規矩、品行良好的學生。報告建議判處181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認為D2適合進入兩院所,並建議進入勞教中心。報告形容D2在還押期間守規矩、合作,並表達深切悔意。

進一步求情

辯方引用 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2001) 4 HKCFAR 12 案例,案發時年僅16歲的上訴人被控一項「無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舞獅」罪,原審時被判入教導所。由於控罪最高刑罰為6個月監禁,而教導所拘禁期為6個月至3年,由懲教署署長決定。即使上訴人有案底,終審法院仍認為教導所的刑罰並不相稱,上訴人有機會面對控罪最高刑罰6倍的拘禁,最低拘禁期亦已達最高刑罰。

辯方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HKCFA 35 案例,如公眾秩序案件沒有預謀,亦不涉及暴力元素,在判刑時可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並着重更生元素。

辯方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MT AND ANOTHER [2020] HKCA 939 案例,在案發時年僅14歲10個月的第一答辯人及14歲1個月的第二答辯人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情比本案嚴重得多,涉過百人的集結,牽涉暴力元素,但上訴庭分別改判12個月感化令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陳慧敏裁判官 此時打斷辯方律師求情,指已打算判處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控罪及案情均較 SJ v CMT 案輕微,判處較低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陳慧敏裁判官 引述 律政司司長 訴 司徒浩燊 [2021] HKCA 156 案例,指:「潘敏琦法官在該案中明言『判處不合適的刑期,只是表面上似乎對被告人有利,如果律政司司長提出刑期覆核,被告人在等待上訴法庭裁決之前產生憂慮和覆核成功後要面對較重的刑罰,不但令被吿人失望甚至受到打擊,亦有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劃。法庭應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

辯方律師仍希望法庭考慮 SJ v CMT 案最高刑罰為2年監禁,而本案只是3個月監禁,而D2有正面良好品格,加上已還押22日。

#陳慧敏裁判官 強調「攞報告唔係一個大懲罰」,是為D2的更生考慮。裁判官批評辯方律師不斷強調本案性質輕微,是罔顧本案可能造成「漣漪效應」,激發更多人加入。辯方律師反駁指案情不涉所謂漣漪效應,裁判官駁斥指案情沒有提及漣漪效應,但法庭會自行考慮此元素。

判刑理由

#陳慧敏裁判官 強調法庭須保護公眾,判刑必須對被告人具阻嚇作用。裁判官批評D2行為明顯阻礙車輛前進,並造成漣漪效應,激發更多人加入。

裁判官指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報告正面,雖然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指D2適合進入兩院所,但考慮本案整體情況,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12:36: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48高級偵緝警員 56801 區煥嬋
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2B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看守A21

見到A20及A21
當日約2000時PW48到達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附近的電車站,看見兩名女子相擁坐在馬路上。兩名女子為A20及A21。

鎖上索帶
二人附近有防暴,要求PW48提供膠索帶,其後在馬路上二人皆被PW48用膠索帶鎖住雙手。

PW48其後協助將二人押上行人路坐下。

播放NTS16 M064
片段由9943 賴敏庭拍攝
由20:06:55至20:07:20
片中PW48及其他警員帶A20及A21到行人路坐下。

在20:06:55時,畫面中間A20身穿黑色上衣,背着背囊,雙手在背後被索帶鎖住,PW48在A20左邊戴白身手套手持警棍跪在地上。
畫面可見A20戴住灰黑色手套和黑色手袖,PW48當時有見到,但沒有留意A20孭有背囊。截圖為P41_PW48_001。

20:07:12時畫面可見A21戴黑色手袖,背着背囊,PW48在鎖上A21雙手時有留意其手袖和背囊。截圖為P41_PW48_002。

- 午飯至1430 -


13:02: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4/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7 DPC 8259 羅偉成(音) 處理D1至D3證物 作供中,繼續昨天主問:

⏺主問
本案證物實物雷射筆及電池只有Q1至Q7,沒有書面口供提過之Q8❗️,因D2兩支雷射筆中一支之電池不能拆出。從證物房取出雷射筆重新包裝後再放回原本證物袋用釘書機釘封口放在自己位鎖上待翌日拿給專家證人
4支雷射筆由證人在2020年1月(日子不記得)送住總部交盧永楷高級督察作檢驗,4支雷射筆(PP11,12,13及14)及電池於2020年2月取回
2021年2月16日從證物房取了屬D2搜出黑色噴漆(PP15)做測試並寫下書面供詞
確認相冊P9第1-4,6,7-25,27拍攝屬於D2衣物及證物在2019年9月11日拍,同時承認第26張相拍攝之一件衫是之前漏拍並在2020年4月3再從證物室取出再拍。認為證物不受干擾,因拿出來時袋上釘完好沒損毀或破壞。
證人確認2021年4月13日檢查本案證物時發現D2,D3證物紀錄有下列不符:
-D2 Pol 154 紀錄有一張摺凳,一個藍色髮夾,3包鹽水。但證物袋沒有上面3項物品。PW7自己估計PC13828交收證物時自己認為髪夾及凳與案冇關退回,但沒有文件記下,3包鹽水則可能點算後放入證物大袋時遺失(可能跌咗落地)。
-D3 Pol 154 紀錄有4包鹽水,證物袋只有3包,PW7估計點算證物時放在枱面,可能入大證物裝前跌了一包唔知道引致

⏺盤問
(D1律師)
-PW7承認在2019年9月8日共處理了38名人士物品,用了約6小時,律師指出根據記事冊紀錄了多次有同事協助一起處理證物,證人同意非常繁忙會有可能出錯,就如主問最後提及之證物不符。
-辯方盤問下,PW7看過記事冊同意寫下9月9日0130收集大型拘捕人士物品不正確,時間應為0030並解釋紀錄是3日後填寫,不是即時,錯誤是手民之誤而證人同意庭上處理證物細節完全沒有紀錄在記事冊。PW7指如有人拆過證物袋自己有可能知,因為習慣將袋接兩摺才用釘書機釘,每次拿出袋會看封口闊度及有沒有摺封。辯方最後問收藏證物大櫃應該有後備鎖匙,證人指唔肯定。

(D2律師)
根據證人Pol 154於9月9日0152時從PC 13282收到D1至D3證物,9月9日放在私人櫃桶鎖上,但D2嘅2包鹽水及2包消毒藥水(證供以四包鹽水形容),摺凳及髪夾同紀錄不符,自己猜測實物不見原因今早提過,不同意有人干擾證物。PW7確認Pol 154對證物處理形容籠統,沒有細節如放入 Common room內之櫃,也承認記事冊則連籠統紀錄也無,之後9月20日將所有證物送證物房也沒有寫下。
證人同意律師指證物袋摺封口再釘可以模仿而看不出曾開過證物袋。證人表示證物袋黃色標籤由其他同事寫,唔肯定證物號碼會不會寫錯。PW7解釋退還證物予負責警員沒有文字記錄因實際情形有好多無關物品退回被告不可能逐一記錄低。辯方律師指其實D2被捕後任何時間都沒接收過髮夾,PW7重覆這些物品正常會退還,而且凳及髪夾不易跌落地。按:此警員處理證物馬虎

(D3律師)
根據電腦記錄,D3證物編號182及183為3 bottle of salt water及3 packages of disinfect alcohol.但Pol 154口供紀錄有4包鹽水,證人同意今天日庭上展示證物有些在口供提及不見了,否認粗疏,自己想到唯一可能性是取出再入袋時遺漏。

⏺覆問
PW7確認2019年9月9日至20日記事冊紀錄有同事幫手協助大型拘捕者證物,但全部是由自己負責整理。

控方讀出PW9 唐偉雄督察口供(PP20),大意是9月8日在中環環球廣場外處理示威破壞,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方,其後證人發出警告,人羣稍後被軀散到灣仔,銅鑼灣一帶。

控方打算播放兩分別為蘋果新聞及Now TV公開片段(2及1分鐘)。
辯方反對將片呈堂,裁判官要求今天先看片段。控方指蘋果新聞片段是想展示當日中環地鐵站內有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向警察,而NOW片段則拍攝下亞厘不道有示威者聚集及有人用噴漆破壞閉路電視。裁判官看完NOW片段後質疑似乎沒有基礎,控方回覆會與律政署研究。

控辯表示同意PW8專家證人盧永楷報告及 PW7 DPC 8259測試噴漆口供以65(b)呈堂,明天再處理。明天完結控方案情前會播放數段警方拍攝搜查三人物品片段。

1635 今日完,明天1030繼續


13:10:5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7黃埔 #新案件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各被告可保釋外出,擔保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0
2) 不得離開香港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祝你哋平安


13:28: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1201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梁(33)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梁手足承認控罪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不可檢控。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30

--------------------------
法官問辯方被告是否有打算作供。辯方取指示後指被告可以就為何發生案發事件作供。

案發經過

被告作供解釋案發經過
被告解釋,當時周圍封路,他與朋友商討怎樣離開,聽到廿多米距離左右以外有喧鬧,有人拎住鐵枝,一至兩秒間他衝過去,隨手撿起沿途地上的東西,執起飛過去,是長條型的,當時無為意是什麼,第日睇片才知是鐵。受到之前報道影響,當時望過去見到x以為他手持利器想襲擊人。

控方問被告當時聽到什麼,被告指聽到嘈吵聲,冇聽到內容。看去見到x手上拿著長條型東西,覺得他想襲擊人,因為看過新聞,當時想可能會有人持利刀襲擊人的情況發生。無注意到其他人圍住他,但見到有其他3、4個人,他們沒有做緊d乜野。

庭上播放案發片段。被告指是聽到嘈吵聲才看過去見到x拎住利器,之前冇見到x清路障。被告說有想過是刀,法官不斷反問為何會見到是刀,被告指遠處看去,解釋不到。

控方指當時受害人已放下長條型物品,只拿著手機,被告指當時看不到,看到時已即時放手。控方問放手即是將手上的鐵fing過去?被告說是。辯方覆問下,被告再解釋是想將鐵掉過去。

判刑理由(重點)
練官指單看辯方提供的硬照(片段截圖),辯方說法似乎有根據,但看了整個片段,受害人只是拿長型竹枝,冇恫嚇姿態,被告打他時受害人已放下竹枝,只雙手拿著手機。被告作供指以為受害人拿著刀,說法與畫面顯示的完全不同,不接納被告的解釋,他在法庭上解釋不到竹枝哪部份令他覺得是利器。

2019年下半年是極動盪的日子,全港各地均有大大小小的示威行動,一些更演變成暴力事件,有示威者企圖以暴力令政府及社會停擺,以為這樣可令政府屈服,堵塞馬路是其中之一。不少市民苦於交通擠塞情況,受害人見義勇為,雖然可能好多人認為他當時的行為不智。被告明顯想阻止受害人無私的舉動。

法庭認為被告不可能見不到受害人拿的是竹枝,不可能不知當時有社會活動,不可能見不到有人包圍受害人,他當時襲擊受害人唯一原因是想阻止他清路障。

被告一出手就打向受害人頭頂,是人體最脆弱部份,目的明顯是要嚴重傷害及制止對方清路障,企圖以武力暴力震懾普通市民,令他們不敢對示威者的不法暴力抗爭手法提出反對。他阻止受害人清路障,令示威者可以不法手法反對政府,極之歹毒。

被告可以撿起沉重物,很明顯當時是有意圖。法庭應採阻嚇性量刑指引,對暴力示威者發出清楚訊息,法庭及社會大眾不會容忍此等暴力手法。

以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求情雖指被告有工作及參與慈善活動,乃心地善良之人,但不能解釋為什麼當時以歹毒手段襲擊見義勇為的市民,其背景對本案無任何作用。法庭判刑需向社會發出清楚訊息,唯一求情理由是被告及早認罪,因此刑期由60個月監禁下調至40個月監禁,即時執行,另需在14日內賠償$20,000予受害人。

❗刑期:40個月(3年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14:27: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10旺角

1426據悉一庭內有超過30名公眾人士旁聽,邀請各手足在聽罷判刑後亦移步至二庭或五庭支持其他手足。


14:31:0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430公眾可入庭,庭內約10人,餘約30個空位


14:32:08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48高級偵緝警員 56801 區煥嬋
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2B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看守A21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48

A21合作
PW48用膠索帶鎖住A21時,A21全程坐在地上,合作聽從指示。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時段一由20:05:25至20:06:03
片段中可見A21坐在地上時,眼罩被強行扯下,PW48同意20:05:31時顯示該情況,但稱不知自己是否在現場,不記得曾見過。

時段二由20:06:23至20:06:43
片中有人呼喝要求索帶後,PW48用索帶鎖住A21。
20:06:38時A21雙手沒有戴手套,正被鎖上,左手沒有手套戴有戒指的為PW48。

PW48指看過時段二後仍不能肯定時段一時自己是否在場。

⏺PW48作供完畢


14:45: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1031旺角

*在2021/4/21 00:30 後補資料*

蕭 (28) 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案情:
(1)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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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呈上案例,劉官去後庭睇,休庭至14:50

15:00 開庭
控方以香港政府訴梁有勝作案例,根據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控方無需要指明何種非法用途,辯方對案例無回應;裁判官與主控確認,指控係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侵入住宅 三項;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

內容撮要:
1. 關於把萬用刀,由警員14240檢取........
2. 警員14240交證物去證物房,不爭議處理方式
3. 被告指14240撞傷佢後腦,被告作出投訴
4. 廣華醫院對PW2的醫療報告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辯方表示被告不會出庭答辯,不會傳召證人,即作結案陳辭。

辯方陳辭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襲警,係靠PW1 & PW2 嘅目擊過程,控罪二萬用刀,係PW3檢取,有事實嘅爭議。

關於PW1證供的疑點 盤問時問到證人和他的隊員有否蒙面扮示威者,他迴避問題,只係回答隊員行開時見唔到,話係扮市民,但又話市民不會蒙面,不能理解,為何蒙面的目的不是扮示威者。

證人回的口供紙,聲稱一早在電腦開始寫,但口供紙的日期是2020年4月8日,與案發當天距離有半年,不是在案發後寫;另一方面,佢同意不是每一單案都要落口供,要調查到某一階段先知要唔要寫,無理由一早寫,辯方認為佢呢個係補救盤問時嘅說法。

證人在庭上嘅口供與他的記事冊和口供紙有嚴重不符,關鍵之處是在庭上好多細節無在口供紙上寫,例如:「被告在凹為位走出嚟,望向右邊行人和警署」,「被告形跡可疑」,「被告衝向15625」,「PW2話佢用手踭批我」,在記事冊全部無記錄;更重要嘅係在PW1記事冊,23:30的記錄,見到一名警員14240(PW3),佢捉住AP期間,另一位警員15625(PW2) 被AP用手踭批到,PW1在在庭上講完全不同,AP衝向PW2批踭,辯方在庭上問PW3,在襲擊的時候身在何方,他距離被告6-7呎,PW3睇唔到襲擊,未去到被告嘅位置,同PW1在記事冊嘅文字記錄,係兩碼子說法,記事冊嘅版本,完全反映唔到在法庭上說法,在關鍵之處有嚴重矛盾,辯方認為PW1不可信不可靠。

關於PW2證供的疑點 證人同意事件關鍵情節係在一兩秒之間,PW2轉身後見到被告,被告向佢行咗三四步,就發生襲擊,PW2觀察被告衣着,叫被告咪走,被告批踭,所有事情都係發生在一兩秒之間,辯方向PW2指出,身體接觸有可能係意外,PW2不同意,但不能排除係意外。

PW2在庭上做動作示範,被告如何批踭,辯方會形容為似係起跑前的動作,PW2不同意,話被告keep住呢個動作推向前,如果考慮返PW2嘅講法,被告不可能在一兩秒keep住呢個動作,辯方認為極其量都係一兩秒,不是維持呢個動作。

辯方問PW2如何形容撞擊,係咪連人帶踭,PW2在盤問時同意,主控在覆問時有澄清呢個議題,問到撞嘅時候除咗手踭,身體有無接觸,PW2話被告成個人貼住佢;辯方形容為不是一般人所做的批踭動作,係連帶上身一齊撞埋去嘅接觸,向PW2指出係行路唔小心撞到,PW2不同意,係被告推開PW2。

PW2幾時向被告嗌警察咪走,PW2嘅說法係當佢見到被告之後就嗌,跟住係襲擊動作;對照PW1梁警長證供,PW2被批踭退後幾步之後,才嗌警察咪走,兩個說法不同。

PW2有影相用手指指着紅咗嘅位置,PW4醫生在庭上作供,PW2有肋骨疼痛,無紅腫情況,理解影相係早過去睇醫生;痛不是醫生可以評估,要靠病人自己講,紅腫係輕微嘅,不同瘀傷,不是嚴重傷勢,一定係由襲擊形成,就算法庭接受醫療報告,都不是客觀證據,必定有襲擊發生,法庭要考慮證據嘅可信性可靠性。

PW3 無目擊襲擊過程,搜證過程有多處匪夷所思 PW3 在現場制服被告,並高呼左一句:「佢褲袋可能有架撐,大家小心」,之後上手銬,搜查背囊是否有危險品,如汽油彈或爆炸品,警誡被告之後,帶返旺角警署,PW3高呼有架撐,但在現場無搜查褲袋,反而去查背囊,一個佢唔知有無風險嘅背囊,仲用咗不少時間,攞物品出嚟和擺返入去,點解唔搜查褲袋,證人解釋有兩個原因:1. 佢腎上腺數上升,可能忘記咗,2. 記得當時有同事講,踢清楚佢背囊,所以點解專注在背囊,無查褲袋;辯方有向PW3指出,佢無做任何文字記錄,只係在庭上講,講法荒謬不合理,如果係真嘅,有風險有大叫,但點會遺留咗。

在升降機前搜查
在返到警署向值日官匯報之前,在升降機位置再次搜查被告褲袋和背囊,有抽起上衣搜查腰包,呢個第二次搜查係極不尋常做法,當時位置距離報案室極近,只需行多係30-50秒,PW3同意見到值日官,匯報後必然會搜身,係有既定嘅程序,值日官會決定作何種級別嘅搜身,及發出表格解釋程序和權利,在報案室有值日官有軍裝警員,升降機前係公用位置,相比之下在報案室係更適合搜查嘅地方,唔似唔早做搜查,就搜到萬用刀,檢取情況極不尋常,PW3無好嘅解釋,辯方認為證人不可信不可靠。

辯方對PW4 與 PW5 無特別陳辭

總結而言,假若PW1與PW2皆不可信不可靠,控罪一就不能成立,假若其中一方成立,亦不能排除係意外情況,PW2 同意係電光火石之間嘅碰撞,被告係企喺凹位望出嚟,一出嚟就發生襲擊,PW2本來背向被告,佢聽到有人嗌先轉身,先接觸到被告,如果PW2繼續向前行,根本唔會發生,被告在視線受阻下跑出去,PW2轉身先會撞到,被告嘅手部動作係跑緊嘅情況,連上半身撞到PW2。

有萬用刀亦不能作出唯一不可抗拒嘅推論有非法意圖,非法用途係指:束縛人身、傷害人身、侵入住宅,所有呈堂片段,無任何一段指當日有呢啲事發生,有一位警員10354嘅口供,每一個段落都係講堵路,車輛無法行駛,阻街嘅行為,不是第17條非法意圖,法官要考慮,片段所講嘅事情不是在事發地點發生,距離有800-1000米,無證據指被告有去相關地點,同事件有關,無證據指控束縛人身、傷害人身、侵入住宅。

16:10 陳辭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 15: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4:53:4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49警員 17040 繆益倫
駐守港珠澳大橋警署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拘捕A19

背景
當日到德輔道西近西邊街組成防線,約1900時開始向東推進,約2000時推進至近皇后街。

拘捕A19
在接近皇后街匯豐銀行外,一名女子,即A19坐在地上,PW49上前制服。由於PW49相信A19參與早前的未經批准集結,於是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19。

標示A19位置
PW49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19坐在地上的位置,在匯豐銀行外德輔道西及皇后街轉角近行人路,呈堂為P62_PW49_001A。

裝束
A19坐在地上時,戴黃色頭盔、含過濾器面罩,身穿黑色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鞋,背着背囊。另外有環保袋。
PW49指相片P28(D19)(5)中A19身穿的衣服與在現場相同。

要求協助搜身
由於制服A19時已知為女子,因此要求警署警長 陳怡 上前協助,搜查A19身上有沒有攻擊性物品。搜身後沒有發現任何可傷害人身物品。

A20及A21
搜身後PW49與 陳怡 一同押A19到匯豐銀行外路邊石壆坐下。在該處見到兩名女子,即A20及A21,二人雙手已被膠索帶鎖住。警長58808在附近協助看守A19,而PW49與A20及A21有交談。之後警署警長 陳怡 搜查A20和A21身上有沒有攻擊性物品。

其後PW49將3人交偵緝警員13482處理,PW49則離開到防線。

播放NTS M077
片段由15498 郭禮賢 拍攝
由20:03:25至20:03:53
匯豐銀行外近皇后街馬路

20:03:25時可見警長58808持盾,頭盾有警長標誌,警署警長 陳怡 身穿防暴裝戴黑色頭盔蹲在地上,旁邊另一防暴戴黑色頭盔蹲在地上為指揮官 譚雅靜 。A19戴黃色頭盔躺在地上,被警署警長 陳怡 及指揮官 譚雅靜 壓住。截圖為P42_PW49_001。

膠索帶
20:03:41時有警員從A19身旁拾起一個背囊扔在地上,PW49在現場但沒有留意,指背囊與早前A19坐在地上時孭的背囊相同。
畫面中背囊旁邊有白色物品插在一旁,PW49制服A19時有留意為膠索帶。截圖為P42_PW49_002。

- 午休至1545 -

20:03:52時A19在畫面右下角趴在地上。對比相片P28(D19)(5),片段中A19頸上有黑色物品。

白色手袖
20:03:53時A19左手被向背後扯起,有白色手袖,PW49當時沒有留意。截圖為P42_PW49_003。

環保袋
20:04:33時警署警長 陳怡 用膠索帶鎖住A19後,在A19身旁拿起一個黑色袋打開,PW49在現場有見到,黑色袋即較早前PW49看見A19坐在地上時手持的環保袋,截圖為P42_PW49_004。

防毒口罩
20:05:13時畫面可見一個不知名防暴打開A19背囊。
指揮官 譚雅靜 雙腳間地下有一個防毒口罩,PW49指與早前指A19戴住含過濾器面罩同款,亦與證物P19-3同款。截圖為P42_PW49_005。

頸上物品
A19背面近頸位置有黑色物品,與相片P28(D19)(5)不同。PW49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2_PW49_006。

PW49只能講出相片P28(D19)(5)與現場有所不同,但不知不同之處。

尋找自我
20:05:13時,PW49至今找不到自我。有一防暴站立在指揮官 譚雅靜 身後,PW49估計為自己。該防暴手持警棍遊走在附近,播放至20:05:29時仍認不出。在警署曾觀看片段認出自己,並錄取口供,在20:05:16截圖指出站立在 譚雅靜 後的防暴為自己。PW49要求再看,直至20:06:25時終於認出自己,因背心與其他防暴不同,一般防暴背心為黑色,PW49背心為綠色。

白色物品
20:05:12時可見A19右手沒有佩戴手袖,PW49右腳踩着一件白色物品,當時PW49沒有留意。20:03:13時白色物品仍在地上,PW49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2_PW49_007。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49
片段NTS M077中,A19趴在地上的位置與PW49指第一眼看見A19坐在地上的位置相同。

⏺PW49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15:03:4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提堂

D2: 鍾(23)
‼️各被告已還押近13個月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D2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於柴灣龍躍徑近黑角頭的一間屋內,管有一支三節棍。

由於同案其他控罪將於2021年6月15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日進行交付高等法院的程序。控方申請等待提訊日後才就D2管有違禁武器的控罪安排審訊日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手足離開前有向公眾席揮手


15:51: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A1-4不認罪❌

開案陳詞

香港中文大學的二號橋和環迴東路屬公眾地方,在2019年11月12日或之前的日子,公眾人士可自由出入中大範圍,不用登記。

2019年11月11日,多名人士佔據二橋位置,向吐露港投擲雜物、汽油彈、磚頭等。警方當天作出了驅散行動。

2019年11月12日,警方繼續在二橋駐守。為免八去據點,在當天早上11:25已在環迴東路和二橋交界設立防線。在警方防線的50米前的環迴來回行車線上,有人集結,並向警方投射雷射燈、叫囂及挑釁。在環迴東路右方的小斜坡上,有身穿黑衣的人埋伏於草叢,大聲指罵及挑釁。為免黑衣人作高點攻擊,警方向斜坡上的黑衣人舉橙旗,但由於黑衣人並沒有向警方作出實際的攻擊行動,警方也沒有使用武力。

14:00時,除了斜坡有集結人士,環迴東路亦有大約100人,他們身穿黑色上,部分戴口罩、防毒面具,亦有人手持雨傘,走近警方。前方有示威者推著大型垃圾車等雜物,向警方防線不停推進,氣氛情緒緊張。14:10時,警方向示威人士舉橙旗和黑旗,並用揚聲器示意示威人士和平散去,但示威人士沒有離開。

14:50時,校方人員到二橋位置嘗試調解。指揮官期後示意5名警員(pc15359、pc14598、pc58127、pc9390、pc58197)於保安監亭內觀察示威者的行動,其餘警員則於保安監亭20米範圍內候命。
(註:控方立場稱於14:50時,由於警方防守減低,但示威者卻欲向前推進,防礙警方,並開始投擲雜物,因此由非洲集結升級至暴動)

15:08時,聚集人士向警方推進,推著垃圾車及手持雨傘推進至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的位置。PW1向示威者舉黑旗作警告,示威者沒有離開,並加速向警方推進及投雜汽油彈、磚頭、鐵枝等雜物。

15:11時,於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附近,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燒到了警方的長盾及制服。小山坡上的斜坡亦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警方暴力升級,即使發射催淚彈亦難以驅散,PW1繼而舉橙旗作警告。示威者沒有理會,繼續向警方攻擊。

D1
15:24時,pc19545(pw5)追至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一帶,看到D1向反方向逃跑,繼而將他拘捕,D1作出激烈反抗。當時D1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及黑鞋,頸上有黑色頸套,雙手戴3m手套,其中一隻手再戴上隔熱手套,背著一個黑色背包。臉上戴著防毒面具及護目鏡。

D2
15:28時,pc18434(pw6 )看到一名身穿黑色長褲及黑色t-shirt的人士逃跑,期後他失去平衡並跌倒,pw6上前將他拘捕,D2期間掙扎並想逃走,pw6最後亦成功將他制服。15:45 時,D2在pc8111看管下被帶到馬鞍山警署。

D3
15:24時,pc9343拘捕了身穿黑風褸、黑褲的D3。相信D3受催淚彈影響,繼而協助他用清水洗眼。pc12419協助拍攝並處理d3的證物,包括黑色帽、黑黃色眼罩、防毒面罩、黑色頸套、一對黑手套、一隻白金色手套、黑色addias 背囊、黑鞋及黑色長褲。

D4
15:21時,pc2920(p8)拘捕逃跑中的D4,他當時身穿黑色外套,白鞋、3m眼罩 、黑背包、黑鴨咀帽及手持一把破雨傘,並搜出一對橙米色手套、一把黑縮骨遮及一個灰口罩。她當時稱呼吸困難,因此警員為她鬆開面罩及眼罩。

承認事實

D1
pc19545拘捕了D1,D1被檢取黑T-shirt、黑長褲、黑色護目鏡、灰色防毒面具、黑頸套、 3m手套、右手戴灰橙色隔熱手套、黑鴨咀帽、黑藍色間條背囊(內有黑色iphone、白T-shirt、藍白色口罩)

D2
pc18434拘捕了D2,D2被檢取身穿黑T-shirt、黑長褲、灰色鞋,並搜出長黑褲、藍色布袋、保鮮紙、剪刀、一張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 我們一定會贏」的白紙

D3
pc9343 拘捕了D3,pc12419檢取了一張八達通、一部電話、黑色短褲、灰色長衛衣、黑口罩、一枝噴罐、一個未開封的頸套

D4
pc2920拘捕了D4,並由女警6946檢取黑背包、橙及米色手套、黑手袖、黑色縮骨遮、深灰口罩、八達通及白色iphone電話,其後由pc17057 接手。

審訊議題

1. 控方有沒有足夠環境證供在毫無合理疑點驗證標準下證明各被告有參與暴動(辯方立場為不爭議該時間及地點有暴動發生)
2. 在反蒙面法的議題上,控方有沒有足夠證據證明A1,3,4在非法集結的時間及地點有帶蒙面物品;及在警方使用催淚彈時,使用防毒面罩是否為合理辯解
3. 針對控罪五,控方是否有足夠環境證據證明A3管有該枝鐳射筆(證物8),以及管有目的和送往檢驗期間有否受干預

在是否要對案件中第五位被捕人士(黃)作出起訴的議題上,律政處主張不會修改控罪。

黃與「其他身份不知明人士」性質分別不大,而她在當刻被捕、衣著裝備等被警方檢取皆為事實,但黃在未被帶到法庭前已離開了香港。法官指出控方的開案陳詞有一部分篇幅提及對黃的指控,卻無人幫黃捍衛利益,因而要求律政處一再考慮是否要求法官在嫌疑人缺席的情況下作事實裁決。控方需時搜集案例及資訊作決定。

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16:23: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審訊[2/3]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
PW3 警員 19134 李嘉權(協助拘捕D1警員)
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沒有主問

D1律師盤問重點:
- 當日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人數約30-40人,分為不同小中隊,PW3屬第4中隊,約6-8人,案發前行動為於警察宿舍外巡邏

- 落車協助PW1前透過擋風玻璃見到有10多人背向自己往商場方向跑走。D1表現平靜,沒有反抗,但並沒留意D1有否叫口號,替D1上手扣前沒有事前作出警戒。

D2律師盤問重點:(裁判官斥律師應就現有證供提問)
- 第二大車為AM6334,PW3忘記第二大車於車隊中位置

--------------------------
PW4 警員 19032 張柏其(音)(拘捕D2警員)
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

主問重點:
人群四散前,PW4見到15-20米外,一名女子戴黑色口罩、黑色T恤、上臂掛有藍色環保袋及手持帶狀物,正在做類似綑綁動作,女子與其他人一樣見到警車後轉身跑,女子往安田街方向跑。由於警察車隊持續前進中,PW4只能透過車與車間的空隙作觀察,過程約2-3秒,但足以清楚看見女子手部動作,當時女子站於障礙物後方,只能看見女子上半身。

PW4從左邊車門下車,下車期間有3-4秒失去女子視線,期後繞過車頭到警車右方開始往安田街方向追該名約20米外女子,期間視線無阻。

追截途中有重複向女子大聲發出警告:「警察,咪郁,否則可能使用武力將你截停。」逃跑間女子曾有減慢速度回頭望,並曾跌倒,但又起身繼續跑。PW4再次警告後掏出警棍,惟女子沒有理會。PW4隨即用警棍揮向女子左大腿一下,女子停低面向PW4:「我唔走啦。」

PW4令女子除去臉上口罩及將身上物品(藍色環保袋)放於地上,PW4手拿女子口罩,見到女子臉容,PW4指應該是自己從女子銀包取出身分證核對女子容貌及姓名。女子被截停時衣著為黑口罩、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及拖鞋。PW4從地上環保袋取出一包已拆封的白色索帶(當刻未知數量,拘捕後點數為約40-50枝,每條長度約30厘米)。

隨後女警17990 PW5協助PW4向女子作出搜身,並無發現其他可疑物品。搜身後,圍觀人群開始多,PW4帶同女子,證物15-17及袋中其他雜物(忘記具體係咩)離開現場往啟田道登上AM6334,由於袋中雜物沒有可疑,事後不撿取為證物。

PW4觀察法庭內人士,不能成功認出當晚被捕女子。

PW4於警車內向女子宣佈拘捕非法集結、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期後PW4詢問D2有否受傷及是否需要醫生,D2回應沒有受傷及不需醫生。D2坐車內近車窗位置,等候其他警員上車後,出發至觀塘警署。PW4帶同D2及證物到報案室向值日官報案,女警17990再次為D2搜身確保無可疑物品。

除書面口供外,PW4於案發後兩日曾畫一份草圖(控方證物P27)描繪PW4下車位置、女子作出綑綁動作位置、AM6818停車位置、D2跑動路線、PW4追截路線、截停位置、堵路物品(磚頭)位置。

PW4確認證物15-17, 19, 21與當晚所見吻合,惟對證物22粉紅色拖鞋無印象。PW4確認庭上播放啟田商場CCTV(較實時慢3分鐘)拍攝人群移動情況與當晚吻合,由於畫面不清晰,只能相信01:41:19-30 鏡頭遠方跑動的人為警員,但商場內有柱遮擋鏡頭,未必拍攝到追截情況。即使法庭慢速(0.25倍)播放片段,PW4仍不能確認畫面中人士是否警員。

PW4以藍色環保袋、袋上圖案(一對眼睛)、偏瘦身型、衣著、及肩長曲髮、深色髮色為基礎,確認行人過路處作出綑綁行為女子與其後截停女子為同一人。

D1律師盤問重點:
- PW4無印象啟田道是否有救護車停泊,亦對救護車有否閃燈/ 響警號,細車是否停泊在救護車後沒有印象

- 確認AM6818於啟田商場外停在細車後

- PW4於車上有望向車窗,聽到有人叫「有狗呀!快啲走呀!」,但沒有留意聲源方向,亦不知是否多於一把聲線叫喊

- PW4觀看證物P14,同意01:23:33-01:38:36啟田道有救護車

D2律師盤問重點:
- PW4庭上口供常用字眼「印象中」、「應該係」表示PW4對細節未必太清楚,如:衝鋒車位置、環保袋內雜物、對某些證物相片無印象、於庭上認不出D2等

- 同意從CCTV可見救護車及細車均有閃燈

- 大車左右兩邊車窗有打開,但PW4視線不能穿透前方細車及救護車,PW4指自己從兩車中間罅隙觀察前方

- 律師質疑PW4與路障距離應超過15-20米,比對證物P27草圖、P12相片後,PW4指距離為自己目測,可能不太準確,但不會差太遠。根據現時手頭上資料,重新評估為約30米

- 無印象細車是否與救護車同排停泊

- 第一眼見到女子當時位於行人過路線上近啟田商場,律師指出實際上PW4觀察女子視線會被警車阻擋,PW4不同意

- 即使救護車及細車有閃燈,PW4非直視強光,不影響觀察/ 判斷女子動作,極其量可能影響顏色折射(救護車閃藍燈),但主要依靠街燈光源觀察

- 無法估計女子身高,補充因第一眼望向女子有彎腰
女子側身企,背對啟田商場,以胸部特徵判斷眼前人士為一名女士,PW4受堵路木板阻擋,只能看到腰以上位置,手約在腰間,故能看到手部動作,至追截時才見到女子下半身

- 木板高度近一米,障礙物高度不一

- PW4高 173cm,女子比PW4矮約一個頭

- 書面口供並無提及環保袋上圖案,但PW4不同意為加插內容,指口供只概括大約衣著描述

- 環保袋掛於手臂上,理應袋身亦被木板遮擋,無法觀察袋上圖案,PW4指袋中有物品,女子手部有動作,環保袋飄飄下都睇到,但非觀察到整個圖案,只記得袋上有對眼睛

- 女子手持帶狀物特徵為:幼、少少反光、約半手臂長(約20-30cm)、不能清楚觀察到顏色,書面口供並無提及帶狀物特徵,PW4認同有遺漏,但非今日加口供,是憑記憶回想

- PW4不能仔細模仿綑綁動作

- 沒有留意女子視線,人群四散中亦不肯定女子身旁是否有人接近

- PW4同意爭議點為身分辨認,書面口供是將當日所見寫出,並非刻意不寫下細節或時至今日才回憶起,而是認為供詞已足以辨認該女子

PW4不同意當晚其實並無留意細節

- 同意不能排除在下車時丟失女子視線幾秒間,女子轉身往相反方向跑,但可能性不高,因眼見女子往安田街方向跑,期後自己亦在同一方向尋回女子.同意如果女子往安田街方向跑,身影必會出現在啟田商場CCTV,但亦有可能被柱子遮擋

- 同意如CCTV不能拍攝女子身影只有兩個可能性為:1. 當時情況過於混亂 2. 女子根本沒有向安田街方向跑,PW4指第一個原因較可信

- 追截過程約數十秒內發生,路程約50米,女子穿拖鞋故跑速應不快,但PW4因身上有裝備拖慢跑速故花較長時間追截,女子身旁雖有人穿插但為數不多亦不會完全遮擋女子身影

- 示威者四散後,警方到場,PW4為頭幾名警員,但前方警員不會阻擋視線,因兩者不是緊貼

- 警方到場後仍有街坊在現場但人數只有約10多人,沒有留意其他人衣著,同意女子為街坊裝

- 女子警誡下有向PW4稱:「我落街行下啫,我都唔識啲人」,PW4不認為女子只是街坊,因女子出現在堵路現場,索帶亦用於堵路

- PW4就索帶用途問女子,但女子不太回答

- PW4曾於書面口供描述「01:41:04 我與隊員到達現場追截違法人士,01:41:20 我確認(畫面左上方)為本人」,惟PW4從庭上再觀看片段,只能指出自己身處畫面左上方,但並不能認出自己

- PW4指追截路線在柱子後方,CCTV不能拍攝到,但自己則沒有被柱子影響視線

- 律師指出當晚女子應束馬尾,跌倒前戴住cap帽,證物P13CCTV中 01:41:11畫面右下方為D2,當晚環境嘈雜,D2不能聽到PW4追截時的警告,PW4均不同意

- 不認同女子上警車時平靜,女子有大叫自己名字

- 律師準備4張截圖關於警員帶D2上警車時情形(辯方證物D1),PW4、D2及女警17990均出現在圖中,截圖顯示D2當時束馬尾,與PW4較早前對女子髮型描述不一致,PW4否認自己追截錯人

- 指出PW4所描述之D2逃跑路線為錯誤,PW4不同意

- 總結PW4口供有誤及多處地方不肯定

主控覆問及裁判官發問:
- 前往堵路現場間,車有開窗,聽到不止一次「有狗呀!快啲走呀!」

- 利用證物P27及P12相片協助,再澄清PW4與路障距離約20-30米

- PW4稱或受救護車藍光影響對顏色觀察是在庭上看過P14片段推論,當晚實際情況自己並無留意到有閃藍燈

- PW4認為對女子描述已充足,故沒有特別描寫女子身體特徵

- 落車後至重拾女子視線約5-6秒,雖不能排除女除轉身跑,但不合理,因在安田街方向有與女子同一特徵人士在自己前方約20米

- 落車一刻已鎖定女子為追截目標

- 追截女子時,女子無束馬尾,不肯定D2有否自己束或女警替D2束頭髮,第一眼於行人過路處所見女子亦無束頭髮

- 肯定追截間女子無戴cap帽,但不肯定第一眼於行人過路處所見女子有否戴帽

- 沒有描述其他人衣著原因為自己專注於追截女子,對他人觀察較少

- PW4身上裝備包括防毒面罩、圓盾牌、彈藥、戰術背心、頭盔,共重超過6kg

- 女子上警車途中大叫自己名字因有圍觀人士問,女子大叫姓名後亦有講一串數字,但意義不明

- PW4同意關於證供有聯想不起的地方,如:環保袋內雜物、女子所叫喊的確認數字……但自己是憑記憶所講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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