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7

10:32: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吳重儀裁判官
陳(20)已還押逾140天 #提堂(#1111大埔 管有攻擊性武器:疑載有天拿水的汽油彈)

保釋覆核,辯方提出以下條件:
保釋金20000
人事擔保 兩人150000
接受24小時宵禁
每日報到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禁足令:廣福邨迴旋處100米範圍

辯方早前向法庭書面提交學校一名講師的信件,是日補充指當時人老師由還押起有定期探望,經過4個月還押後當時人已有反省,亦指被告「已有思考如何對社會有正面貢獻」。此信件由30/3 被告於高等法院保釋申請 後發出,辯方相信信件可充分令裁判官信納風險低。

裁判官質疑為何辯方認為老師信件可令法庭信納。

辯方又指近期疫情嚴峻,未知審訊排期需時。

裁判官考慮後❌拒絕擔保申請❌,8日覆核權利放棄 (?) 。
下庭 4/6 1430 粉嶺裁判法院


11:28: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5青衣 #裁決

D1 何
D2 郭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事緣:警員去年8月5日在車上於青荃路一帶巡邏時見到有二人張貼海報便落車截查,二人稱「我地只係表達訴求」。

判決罪名不成立及獲批訟費
由於證人口供有多個版本,不被接納

另外,因本案是傳票案件,二名被告有律師代表故今日未有到庭。


12:00: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20200401大埔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D1 曾
D3 郭

控罪
1. 縱火 (控罪指向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0(1)條)

2. 襲警(控罪指向D1)

3. 襲警(控罪指向D2)
(D2並無保留八天覆核權)

案情摘要:
//周三(4月1日)凌晨,大埔警署亦被3名男子投擲3枚汽油彈,警方當場拘捕2人,另1人其後亦在附近行人隧道被截獲。警方表示,3名被捕人均為中學生,年齡介乎16至18歲,以涉嫌「縱火」被捕,其中兩人曾作出反抗,兩名警員受輕傷送院,會被加控「襲警」。//
(摘自《香港01》2020.04.01)

案情補充:
辯方表示第三被告於案發後8分鐘,在案發現場500米以外的公園行人隧道口被截查。曾經被警方盤問超過一個鐘,才於警車上被宣告拘捕。第三被告亦多次否認曾出現現場,更表示雖然同校,但其餘兩位被告為高年級,並不認識,也不記得何時見過兩位高年級同學。在搜查期間,身上並無可疑物品。

保釋背景:
首次提堂於4月3日,第一至第三被告被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批出保釋,第三被告代表律師已於4月6日下午1時或之前取得cctv紀錄,以作保釋覆核用。

經考慮,控方不反對第三被告擔保。辯方表示將不會提供被告電話密碼予警方。

D1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D3
⭕⭕保釋獲批⭕⭕

保釋金 $20,000
不准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宵禁:1600 - 1200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一庭聆訊


14:45: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董(30)已還押逾150天 #提堂(#1106屯門 企圖謀殺:刺何妖)

❗️無保釋申請❗️還押

辯方是日提出索取精神科報告,辯方透露懲教署曾經兩次將被告送至小欖,第一次為11月中,為期一星期;第二次為1月下旬,為期二星期。現時每月需要見一次精神科。辯方認為法庭應檢視其精神病史,因此申請押後。是日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1/4 0930 聽取精神科報告和心理報告,期間繼續還押。

董其間有望公眾席點頭示意


14:50:33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14淘大 #提堂
D1:石(28)‼️已還押逾175天
D2:劉(30)
D3:陳(34)
3項非法集結、4項襲擊造成傷害、1項傷人
(包括涉私了藏多張假醫生紙女子X)

背景:石於2019年10月13日被捕,10月14日首次上庭時保釋申請被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11月13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申請保釋再被拒;12月9日再提訊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表示「法庭不會無了期等待警方調查完畢才處理本案」;2020年1月6日再提訊時新增劉及陳兩名被告,二人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許保釋,原押後至2月18日再訊

D1: 一項傷人、兩項非法集結、兩項襲擊造成傷害
D2: 一項非法集結、兩項襲擊造成傷害
D3: 一項非法集結、兩項襲擊造成傷害

控罪:被控於9月14日在淘大商場二期地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X;
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外,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淘大商場地下外連同他人襲擊男子Z及女子Y,因而對Z及Y造成身體傷害

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
D1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D2及D3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430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14:54:23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新案件
14歲手足、15歲手足、高(18)、張(18)
押後以處理匿名申請,保障年輕手足


15:02:1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將軍澳 #新案件
吳 (22)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博愛醫院八十週年鄧英喜中學外襲擊警務人員,即警長甲

控方指當日有逾200名示威者在現場聚集,惟控方亦同意並無就此提出非法集結等控罪,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強調被告現只面對一項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等候辯方索取法律文件及控方就匿名令索取法律意見,要求控方在5月5日或之前將書面申請遞交法庭及辯方,辯方亦須在5月12日前作書面回覆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一次報到


15:09:1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D1: 陳
D2: 盧
D3: 禤 駁回修改宵禁時間
D4: 鄺
D5: 黃
D6: 李 駁回豁免報到
D7: 柯
D8: 陳 批准更改報到警署、駁回修改宵禁時間
D9: 温
D10: 譚
D11: 謝 駁回修改宵禁時間
D12: 吳 駁回修改報到次數
D13: 黃
D14: 馬
D15: 梁
D16: 陸
D17: 鄭
D18: 林 批准更改報到時間
D19: 李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未有出示身分證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申請押後以就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據悉警方需時檢視>9000小時錄影片段和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的>60小時錄影片段。控方不反對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現正處理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押後至2020年7月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15:16: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休庭,稍後應該仲有以下二案:

梁(20) #0907旺角 #判刑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自製燃燒彈

李(21) #20200101旺角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15:32: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新案件
D1: 14歲手足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D4: 張 (18)

D1: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
D2: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
D4: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罪:
(1) D1至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D1及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3)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丫叉及鋼珠
(5) 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6)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差人X
(7)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D1及D2向法庭申請禁止報道令獲批,傳媒禁止報道任何可能識別D1及D2身份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地址及學校名稱

D2及D3爭議警誡供詞招認自願性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讓辯方律師闡釋法律意見,就控罪 (6),控方就匿名令索取法律意見,裁判官要求控方在6月2日或之前將書面申請遞交法庭及D3,D3亦須在6月9日前作書面回覆

所有被告✅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一次報到
宵禁令00:00至06:00
禁足觀塘站,乘搭交通工具途經除外


15:40:3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540 開庭

#20200101旺角
李(21)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撤回控罪並獲批訟費


15:41:4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1020大埔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已還押逾160日)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車上搜到汽油彈,汽油,打火機)

修定控罪1:串謀縱火
指被告2019年17/10-20/10期間與他人串謀縱火

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指被告20/10 在大埔管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2打火器
(交替控罪)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4月27日下午2點30區域法院提堂答辯。被告如有不在犯罪現場證據需於開庭前10日提出

案情摘要:
//他被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於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攜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及2個打火器。//
(摘自《明報》2019.10.22)


16:28: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0907旺角

梁(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自製燃燒彈

押後至本月17日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以多取一份報告‼️期間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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