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

10:21: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於10月6日在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內管有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索帶

保釋條件:
擔保金:2000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獲准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10:27:0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D1陳
D2李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於10月6日在大埔道西,D1管有一支鐳射筆,另外,D2被指在大埔道後巷管有一支鐳射筆及一包索帶

保釋條件:
擔保金:2000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獲准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11:04: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1111大埔 #申請保釋 #保釋條件更改
#吳重儀裁判官
#提堂

D1 鄭
D2 陳 (已還押逾140天)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案情摘要:
//兩人分別被控一項襲警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鄭被指於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州仔段之迴旋處襲擊警員Y,陳被指同日同地攜有3瓶疑盛有天拿水的汽油彈。//
(摘自《香港01》2019.11.13)

控方提及將有修定控罪新增控罪。另,控方申請禁止披露被襲警員資料,但由於辯方今天才收到資料,故雙方同意連同修定控罪及新增控罪一併押後申請。

D1
申請保釋條件更改:一星期兩次變成一星期一次

⭕️⭕️批准⭕️⭕️

D2
控方表示化驗結果顯示有高度燃燒性的有機混合物,將改控以較嚴重的攻擊性武器條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辯方保留8天覆核權,將於4月7日上午9點30分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擔保覆核。

押後至2020年6月4日下午2時30分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控辯雙方書面陳詞不得遲於5月28日遞交法庭。

直播員按:「但願」及「但遠」均為可理解的意思。本人表示需為裁判官指辯方律師聽到「但遠」而指稱「邊有咁嘅詞語?」作出澄清。


12:58: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4油麻地

D1陳
D2陳
D3林 [保釋候訊]
D4劉
D5莫

控罪:
1. 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及63(1)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本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另外,5名被告於在油麻地一間酒店房間內,管有10個玻璃樽內有易燃液體、3罐液化石油氣、兩把鐵鎚、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性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

2名警員聲稱於旺角彌敦道目睹5名被告堵路並扔了5個汽油彈。5人沿加士居道逃走,警方其後成功截停D1,D1警誡下承認以帆布堵塞道路及指各被告曾扔汽油彈,向警方交出酒店地址,警方上門調查時拘捕其餘4名被告。控方指CCTV拍攝到D2至D5出入酒店

保釋背景:2月7日首次提堂,眾被告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D3及D4於2月1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保釋決定,D3獲准保釋但D4則被拒

D3按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拒絕准予D1及D2保釋

准予D4及D5保釋候訊,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00
人事擔保:3,000
宵禁:20至06
禁足:界限街一帶
報到:每週3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14:55: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提堂

D1 王(16)
D2 盧(21)
D3 12歲少年
D4 伍(18)‼️
D5 何(23)‼️
D6 郭(27)‼️
D7 呂(20)‼️
D8 李(16)
D9 黃(16)
‼️ 其中4人已還押逾140天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2條
(2) 襲擊警務人員
(3) 至(5)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罪:
(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近燈柱EC0659天橋將一些竹枝非法及惡意放在或擲於大埔墟鐵路上,或放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意圖危害乘坐於大埔墟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
(2)12歲少年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督察X ,(3)以及管有一個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伍被指於同日在大埔吐露港公路里程標誌 16.4B 管有一枝鐵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呂被控於同日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近 1 號升降機管有一個鎚、一把萬用刀、兩把鉗和一個鏍絲批,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12日首次上庭時,D1、D2及D3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其餘所有被告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11月21日D6、D7、D8及D9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只有D8及D9獲批,D6和D7保䆁申請被拒,12月3日D1、D2及D3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獲批,惟條件包括週末中午起宵禁;12月27日再次提堂,原控方申請押後至2月7日以待化驗結果,D6於3月27日向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保釋被拒

———————————————————
控方指已完成調查,等候法律意見,申請押後5星期
辯方律師表示控方仍未提供所有文件

D1、D2、D3、D8及D9申請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獲批⭕️

D4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每日下午4時至翌日中午12時

D5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00
人事擔保$10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每日下午4時至翌日中午12時

D6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
人事擔保$5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每日下午4時至翌日中午12時

D7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5月7日1430粉嶺裁判法庭再訊


15:12: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嘉琪裁判官
湯(28)已還押逾110天(#1117尖沙咀 襲警、危險駕駛等: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開庭,先處理本案。
控罪1、2、8撤回,控罪3-7 控方是日要求答辯。

辯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押後案件至14/5 1430。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放棄8日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1430 九龍城法院第一庭。
‼️期間繼續還押‼️


15:37: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9大埔 #提堂

鄧(24)
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被控於2019年12月9日,在大埔太和邨麥當勞餐廳外企圖管有一套投射器及200粒金屬彈珠

案情:海關截獲一個寄到香港的郵包,內有200粒金屬彈珠、一個丫叉、兩條橡筋,以及一個3M口罩,海關隨後通報警方。警員喬裝UPS速遞員,聯絡被告並相約於案發地點交收。被告與臥底警員見面後,要求警員出示速遞員職員證,惟臥底警員訛稱證件遺留車上而未能出示,被告拒絕簽收。

撤銷控罪
控方指信用卡紀錄等證物後,沒有可控告被告地方
辯方指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包裹內物品,或速遞為被告安排運送,沒有自招嫌疑,申請訟費$28,000獲批⭕️


15:39:23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提堂
呂(20)‼️ 已還押逾140天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2條

D7 再上庭申請保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00
不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1600至1200

案件押後至5月7日1430粉嶺裁判法庭再訊

法官補充,由於疫情嚴重,若下次未能如期提堂,控辯雙方可以書面形式處理簡單法律文件,如押後申請


15:44:13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姚(23)已還押逾165天(#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遭尹廣培扯頭套後涉打該名男子)

控罪: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告不認罪
案情:2019年9月14日 於牛頭角道 東九龍文化中心外,襲擊一名男子即尹廣培

控方提出證據:三名警員證人 一份警誡供詞 以及兩條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提出要求增加兩名警員證人

無擔保申請 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押後至6月16、17 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二法庭為期兩天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東尼)


15:48:1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29),陳(58)已還押逾140天(#1109將軍澳 普通襲擊、有意圖而傷人)

修訂控罪: 有意圖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新增控罪:暴動罪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2019年11月9號,在控方證人屋企樓下有40至50人聚集,控方證人落左去樓下,叫聚集人士停止叫囂,其後被約20名人士(包括兩名被告)襲擊,證人需要入院留醫。

控方申請為證人即被襲擊人士頒佈匿名令—獲批

任何人不得提及證人身份以及識別證人的資訊

⚠️兩名被告無擔保申請⚠️
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將於4月20日移交區域法院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東尼)


15:55: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05樂富
何、林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10月5日在 樂富 管有一支可發射激光的裝置及一個板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岀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報到一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如地址更改 24小時通知警署
D2另須守22至06的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下午2點30分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進行聆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東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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