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0:52: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7/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次裁判官留意到手上控罪書中英文版本是兩個案件編號(英文最尾47及中文49),而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律政司司長同意)及 Brief Fact也分別為47及49不同編號,控方律師認為由於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SJ Consent)及 Charge sheet(檢控書)上RN number(案件編號)不符可能影響審訊之合法性,取得律政處指示後控方需時處理(1)案件編號不符對SJ Consent有效性及(2)如需更正要如何更改,因此要求將案件押後至今天。

控方已向法庭交案例及非常簡短陳詞要求修改SJ consent及brief fact及重召證人,三名辯方大律師反對。裁判官認為控方之修改對案件極大影響,指示控方必須就修改及重召證人提交詳盡書面陳詞,裁判官重申案件之控方案情尚未完成,修改並不是重開案情,只是重召證人提問所需問題,完成後才再處理臨時證物[雷射筆及新聞片段]之呈堂爭議。

法庭將案件押後如下在同一法庭再訊。
8月13日930 修改申請裁決,如法庭批準修改會即日重召控方證人
8月25日1430 控辯雙方進一步陳詞
法庭預留9月17及20兩天處理臨時證物之爭議。

控方須在7月23日或之前提交關於修改之詳細書面陳詞而辯方之反對陳詞則須在8月3日前交法庭。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11:08: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20200815秀茂坪

錢/人民力量成員(60)
李姓男
曹 (45)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發時地:2020年8月15日,秀茂坪人民力量街站

控方申請撤回3人599G告票,裁判官批准,3人沒有訟費申請。

曹 (45)因另案需繼續還押,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1

感謝旁聽師報料


11:09:31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20200809觀塘

文姓男
梁/網媒記者
(及一不明男子未有出庭)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發時地:2020年8月9日,港鐵觀塘站A出口

2人表示不認罪

押後至9月23,24日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兩天審訊。

感謝旁聽師報料


11:14:3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3/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https://telegra.ph/-07-07-1321


11:22:56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今日繼續缺席聆訊

控方指出PW65昨天作供時曾在影片中指出特徵並指認被告,為了協助法庭理解相關證供,將在證人席旁擺放一人形模型作即時參考。

⏺繼續傳召PW65 警員11691 佘卓禮(音)
負責處理證物及從影片辨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繼續睇片睇片同睇片️

▫️A4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播放器時間01:13:23,推算時間為21:51:47開始播放

PW65形容A4當時身穿黑衣(P4-10)黑褲(P4-11),戴灰色面罩(P4-4)及護目鏡(P4-2),背著背囊。

從證物當中,PW65指出A4的褲子是窄腳,鞋子(P4-12)是全黑的,黑手套(P4-5)的手腕位置是紅色的、背面有一個紅色的字樣。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26:05 PW65用滑鼠標示A4,形容其戴灰色口罩、黑色手套(手背位置有些紅色),身穿黑衣黑褲、黑色鞋,背黑色背囊。
21:26:53 A4把一個水瓶遞給了一名身穿黃色背心的人士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6)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26:22 PW65用滑鼠標示A4
21:26:54 PW65形容A4戴透明眼罩、口罩,身穿深色衫褲、鞋,背深色背囊
21:27:06 PW65聲稱的A4從一人手中接過水瓶,再遞給另一名人士
21:27:32 A4從找換店的閘前拿走一個桶子
21:32:29 A4走向係理解方向
21:34:29 A4從地上拾起一把雨傘

播放P73 廉政公署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4:12 A4出現在鏡頭中間位置,手持一個紅色水桶
21:34:15 A4從地上拾起一塊磚狀物件,左手手持紅色水桶
21:35:16 A4向後面的示威者作出「朝前」手勢
21:35:46 PW65指出A4手持的水桶內有磚狀物件
21:36:04 A4向前走後折返,退向文華里方向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4:29 A4手持透明雨傘褪回文華里方向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2:20 PW65指出A4,該人當時手持水桶,站在路邊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21:35:19 PW65指出A4,形容該人揮手,向其他人示意
21:36:06 PW65形容A4黑衣黑褲,戴灰色口罩、黑色手套,背著黑色背囊,手持紅色水桶
21:36:52 有一名人士把東西交予A4
21:38:04 PW65指出畫面可見有人手持弓箭
21:41:10 A4左手手持紙皮,蹲在地上
21:44:00 PW65指出畫面右下角的A4仍然手持紙皮及磚狀物件
21:45:55 PW65指出A4拾起磚頭
21:46:23~ 畫面左下角開始有煙霧冒出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0:00,推算時間為21:37:40開始播放
PW65指出片段中可見A4

#練錦鴻法官 看見片段畫面後,笑問PW「點解佢哋嗰啲(畫質)咁靚,你地嗰啲咁差嘅」

21:37:40 PW65指出A4當時戴黑色手套,手腕位置有紅色,手背位置則有白色
21:38:31 警方施放催淚煙
21:43:23 PW65形容A4戴透明護目鏡、灰色過濾口罩、黑色手套,身穿黑衫黑褲,左手手持紙皮及磚狀物件。A4的手套手背位置有白色圖案。
21:43:53 PW65指認A4
21:44:20 PW65指出A4左手舉起紙皮

▫️A5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PW65形容A5頸上有一個灰色過濾口罩(P5-5),身穿黑衫(P5-2)及藍色牛仔褲(P5-3)、黑色鞋(P5-4)黑色背囊上有一白色扣。

22:01:07 PW65形容A5背囊上有多於一個白色扣,黑鞋則有白色底

播放P82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9:04 PW65指出A5旁有一眼罩及頭盔

播放P73 廉政公署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Ch1)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27:33 PW65形容A5戴黃色頭盔、黑色眼罩、灰色過濾面罩,身穿黑衣、有些許摺腳藍色牛仔褲,背著背囊,左手手持水瓶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攝向干諾道中、林士街方向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33:12 PW65形容A5戴黃色頭盔、黑色眼罩、灰色過濾面罩,身穿有白色字樣的黑衣、有些許摺腳藍色牛仔褲,穿著白色底的黑色鞋。背著有白色扣及白色水樽的背囊。右手手持棍狀物件,左手手持電話。

~休庭,1430續審~


11:37:06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3/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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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律師表示打算依賴控方小部分的片段,即片段3 Eyepress,指出現場確有催淚煙和水炮車,以及有人咳。

葉佐文法官表示催淚煙與口罩沒有必然關係,人的咳聲與催淚煙和水炮車發射的水也沒有必然關係。此外控方也可能不同意上述內容。

A3律師表示會將內容留待準備結案陳詞時表述。

此外葉佐文法官也不理解水炮車與A3案情的關係,因為A3佩戴口罩的原因要由他自己出庭作供指出,律師不能代A3指出任何可能性。

A3律師指出打算用作背景資料,但同意未必與A3有關係,故經考慮後不依賴上述打算依賴的片段。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有甚麼針對A3的證據。

控方表示會依賴A3帶有的裝備,如口罩,索帶和手套,推論A3參與堵路。但同意A3本身在行人路出現。

葉佐文法官因此詢問A3可以如何在行人路進行堵路,並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當時有人用索帶堵路;即使當時A3有佩戴手套,也未必有參與堵路;即使A3有帶口罩,也未必是示威者,可能是做了虧心事和犯其他事,沒有面目見人。

控方表示指出依賴上述物品的累積效果,並指出示威者在馬路堵路。

葉佐文法官指出本案沒有證據指A3身處馬路上,控方也不能排除A3從附近大廈走落案發行人路。並舉例指警方不會在九龍拘捕一個人,但指他當時參與在新界示威;亦舉例指不會指有人被C29打人,但沒有證據指該人在C29出現。

控方指當時A3被拘捕的位置鄰近非法集結。

葉佐文法官再指即使A3有全副裝備,也想參與示威,但沒有踏出馬路示威,如何證明A3有在馬路上示威。

控方指有間接證據指A3有在馬路。

葉佐文法官詢問有甚麼間接證供,例如證人證供,指A3有身在馬路。

控方同意沒有間接證供,也同意沒有警員指A3曾身處馬路。

第二份承認事實:
內容是有關本案呈堂片段,不在此重覆。

控方案情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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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供: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A3 王(46):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A5 陳(49):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11:46:16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3/3]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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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完結

控方案情評論

本案十分依賴PW1證供
PW1證供分析
1️⃣鐳射光束直徑
辯方邀請法庭閱讀P7專家證人報告附件四最後一頁。

PW1指鐳射筆在遠處(即4條行車線外),光束直徑應是2-3mm。但辯方角度指鐳射筆光束應是距離越遠,光線會越分散及越淺色,光束直徑亦應越大。

根據報告,化驗師測試1米外及10米外鐳射筆的射程,從報告中的黑白圖片可觀察到1米外射出的鐳射光束「實啲」,照射的範圍是2.5cm x 2.5cm,而10米外的鐳射筆照射範圍為4.5cm。

審訊期間裁判官曾再三向證人確認量度單位是cm或是mm,PW1堅持是2-3mm,辯方指出此說法與報告所描述的光束形態大小有明顯分別,相差超過10倍及20倍。

2️⃣鐳射筆照射點
PW1見過兩至三次綠色光線射向天空,PW2則沒有看見,只是見過綠色光點在1秒內消失,被告則承認自己有用鐳射筆照向樹木、天空、路牌等,三人皆沒有作供指曾見過鐳射筆照向車輛。

即使見到光束,兩名PW亦指自己不能確定光源是否來自被告。

3️⃣射向軚盤的鐳射光束?
PW1 指在燈柱AD8357時,鐳射光束經左後方車窗射向軚盤,光點沒有移走或閃爍,持續5秒。

從D2相片可見警車AM7253車窗有鐵絲網,當時警車以30km/h 行駛,辯方形容是不太高速地移動,並在接近N73212燈柱才開始收慢。PW1指距離約15-20米,辯方透過地圖推算為約40米,至少證物照片顯示不是兩、三步以內的距離。

辯方批評PW1說法有違常理及邏輯,要達到PW1所講的情況,被告需要在警車到達時及時取出鐳射筆,瞄準車窗的小格子,準確射向軚盤,維持角度5秒,期間光束不能照射到鐵絲網引致光點閃爍。

以上行為是不可能在沒有事先發現警車、不跟隨警車跑的情況下做到,但當時包括被告在內的四人根本無跑,只是行往屋邨方向。

4️⃣四人辱罵警員?
PW1稱有聽到四人鬧「死黑警,仲未撞車死」,在主問下沒有提及次數,盤問下才指聽到3-4次,但PW2只聽到嘈吵聲及笑聲。當時車窗關閉,辯方形容現場環境空曠,理應聽不到聲音內容。

審訊間證人表示原本不認識四人,故不能分辨所聽到的聲音是由誰人發出,亦不能肯定被告是否有份。

PW2當日坐於PW1旁,較近單車徑,視線沒有離開四人,證供應更完整、準確,而PW2指唯一一次見到光束是在對面馬路。

5️⃣PW1 聲稱受鐳射筆照射後的行為
駕駛警車AM7253經過燈柱AD8357時,PW1指有人以鐳射筆射軚盤使其分心。但PW1仍繼續駕駛一段距離後才收慢車速,並且沒有選擇在沒有欄杆的路段停車,辯方估計警車繼續向前行駛超過100米,才在有欄杆的路邊停泊。

PW1會有此行為的可能性:
PW1沒有受鐳射筆干擾,仍可專注駕駛
從他仍駕駛一段路可推斷

PW1認為當時沒有急切性立刻截查
常理下不會等待一段時間後再折返進行截查,讓疑犯有機會逃跑

沒有雷射筆照射警車

四名男子行為
四人並沒有掉頭或逃跑,而是與警車相同方向前行,到達N732/2燈柱停下等過馬路,沒有衝燈逃離現場。直至警方用強光照射四人,四人才逃跑。

四人有此行為的可能性:
四人不知道有警車經過,沒有以鐳射筆照向警車,亦無諗過警方會搵自己

四人知道有警車經過,但沒有以鐳射筆照向警車,無諗過警方會搵自己

四人故意挑戰警權,以鐳射筆照射警車後仍不離開
(惟此可能性並不符合被告性格)

控罪地點爭議
(非主要爭議點,但仍望法庭考慮)

控罪地點是近燈柱AD8353,但D1相片14顯示的過路處(燈柱AD8354)是被告最後停留位置,而D1相片16顯示的燈柱AD8357是警車停泊位置,被告從來沒有在8353駐足。

攻擊性武器爭議
根據案例第8段第5行,鐳射筆本質並非攻擊性武器,控方必須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使用鐳射筆作傷害他人意圖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法庭可留意當晚大環境是聖誕節晚上,沒有示威活動,警員從四人身上搜出的皆是普通個人物品如銀包、手機、八達通等。法庭或會關注其中一人被搜出一個黑色口罩,但該同學已在作供時解釋管有口罩的理由,而口罩亦未開封。四人中更有兩人帶備滑板,相信不會帶滑板參與示威。

被告作供誠實指自己有用鐳射筆照射路牌、樹木等,PW1雖指自己目擊被告使用鐳射筆,但PW1證供可信性較低,而PW2則沒有見到被告使用雷射筆。總括而言,控方證人不能確定鐳射光束從何處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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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評論
3名辯方證人說法大致一致,雖然不完美,但反映證人沒有夾口供,以下將分析證供的一致性。

被告取出鐳射筆的時間點
當晚被告與幾名同學即興約出來,於年輕人間常見。四人皆住在區內,當晚往屋邨方向行(其中兩人住所),沒有特定目的地,因該路段單車徑較長,適合玩滑板。

三名同學分別作供指看見被告取出鐳射筆的地點:
D15相片1的停車場
D15相片3的地方
不確定是D15相片1-4的哪個地方,但肯定是在行人路口前

辯方評價三人若有夾口供,不會有此分歧出現,但共通點皆為「上斜前」被告已拎出鐳射筆,差異因步速位置造成。

被告使用鐳射筆照射的地方
三名同學分別作供指看見被告使用鐳射筆照射的地點為:
D15相片1-8的範圍,有射下樹、路牌、磚牆
D15相片3-4的範圍,照射樹、草叢、路牌、磚牆
D15相片5-6是其中一名同學最後看見被告使用鐳射筆的地方,而該同學去了玩滑板後,留意到鐳射光束出現次數減少,但仍只是照向路牌、草叢、天空

以上不一致的地方證明幾名證人沒有夾口供,但共通點皆為被告從來沒有使用鐳射筆照向地下及車輛。

四人視野
從D15相片5-6可見現場為上斜位,被告作供指聽到車聲,故推斷現場車輛流量高,但因樹木遮檔無法看見路面情況。而另一同學作供指自己能看見車頂。

辯方相信此差異是因身高形成,而被告所在位置視野受阻不能看見路面,根本不能以鐳射筆射向車輛,更莫論要故意瞄準。

截查過程
四人聽到有人以粗口叫停自己,而喝令四人停止的人沒有表明身份(非辯方爭議點),在四人受強光照射後,見到身穿制服人士才意會他們是警察。

控方證人對「先聽到聲,後見到人」還是「先見到人,後聽到聲」等次序沒有一致說法。因當時事情發生快,四人驚慌而忘記。

四人離開現場原因
四人皆指自己跟隨前面的人離開,因當時新聞曾報道警員對青少年不友善對待。四人皆不是因鐳射筆而離開,離開前更不知有警員經過,亦不知有人曾用鐳射筆照向警方。

當主控盤問四人為甚麼去屋邨要過馬路,其中三人皆答不出所以然,只稱自己跟人行,證人甚至被問到口啞啞,不能解答自己去緊邊。辯方指此反應真誠,沒有刻意捏造原因。

而答案由其中一名玩滑板同學解答,他指因路面有一級,故想到較空曠地方玩不同滑板花式,惟幾人沒有溝通,故導致有人不知去緊咩目的地。

被告招認爭議
控方所謂招認:「我知錯啦」是被告真誠相信警方,誤以為自己真係射到人情況下所道歉,而向人道歉的行為亦符合被告性格。

其他同學雖不知道發生咩事,但知道鐳射筆屬於被告,在認為警方唔會搞錯的前提下,故誤以為被告有使用鐳射筆,在沒有被捕經驗下,講出「唔關我事㗎」等說話屬合理。其實四人是被警員截停後才知道當時有警車經過。

總結:四人沒有見到警車駛過,沒有見到人照射警車,亦非故意作出此行為。

辯方證人口供可信性
3名辯方證人在被告被捕後沒有溝通,雖然期間被告嘗試約幾名同學食飯賠罪,認為自己連累朋友被警方拘捕,但幾名同學因家人反對,均沒有應約。

3人落口供時確認:
1️⃣不知道其他人是否有落口供
2️⃣沒有與其他人討論案情
3️⃣沒有向其他人講述口供內容

事隔年半,除了與學校社工及辯方律師辯方會面,證人私底下皆沒有交流及接觸。其中一名同學甚至因為家人反對而沒有出庭作供。

證明辯方證人沒有機會夾口供,而當晚四人只是玩緊,無特別留意周遭事物,只是在庭上憑記憶道出事實。

3名辯方證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可能是粗口都唔講的年輕人,因警方粗言穢語及不禮貌,害怕而逃跑可理解。

辯方提出如果幾人有用鐳射筆照向警方,更與警車同行,不掉頭離開會是一個疑點。

持有鐳射筆的合理辯解
D13顯示被告從網上購得鐳射筆,網頁顯示鐳射筆有不同燈光效果,而D16片段顯示被告購買鐳射筆同細佬妹玩。

案發當晚被告想嘗試以鐳射筆作光影塗鴉,知道手機可拍攝到該效果,在裁判官盤問下亦能清楚講出手機型號及功能。辯方證人亦指出被告沿路有介紹鐳射筆照不同地方會有不同效果,證人形容被告物理成績好,雖然聽唔明,但作為朋友仍願意聽被告講。

辯方證人口供反映在案發前,被告除了以鐳射筆照射不同物品,亦有就相關議題討論、分享,顯示被告對鐳射筆有研究認識。

被告對科學的熱誠好奇,從學業上能反映,與電腦科技相關學科成績都名列前茅。平時電子產品損壞會自己維修,亦會追問老師電子產品的操作原理,更是資訊科技相關學會的活躍會員,對拍攝亦有認識。

案發前一星期被告曾搜集資料,得知現今手機能拍攝到光影塗鴉效果。雖然被告把鐳射筆丟進草叢,但只是害怕下的即時反應。

總結
法庭不應接納PW1證供,控方案情不足證明被告有意圖(不是魯莽)傷人,以讓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被告有合理辯解,辯方證人及師長亦認證被告品格優良。望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因字數限制未能post出所有內容,被告品格證明按此參考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9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按:手足親人感謝旁聽人士到場


12:35: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裁決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速報

D1,2 暴動控罪不成立
D3,4 暴動控罪成立❗️❗️

D1,3,4 蒙面控罪成立❗️❗️

D3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不成立

(更新完畢)

案件須押後判刑,期間D3,D4須要還押,D1續保至下午,1500再續


12:40:56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限聚令
#20200829藍田

案發時地:2020年8月29日,藍田啟田商場外

丁姓女
文姓男
錢/人民力量成員(60)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押後至9月2,3日觀塘法院第二庭進行兩天審訊。

被告人反對指乜都未有點準備,主控稱文件要準備三星期,到時被告人自行聯絡警方,被告人再反對時間不足,法官叫被告自行與警方聯絡,到時無文件再通知法庭。被告再反對時間不足,法庭要求控方盡快提交文件,被告認為要8星期方為合理,法庭押後待理。

再開庭時控方提出兩星期內提交文件,警方將會主動聯絡被告人。被告人再要求最少8星期時間準備,相對專業嘅控方用咗成年時間先處理到今日嘅提訊係不公平。法庭認為時間已經足夠,除非兩星期內未能取得文件,被告可向法庭作出書面申述。

審訊維持原有決定。

感謝旁聽師報料


12:41: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曹欣慈暫委裁判官
#提堂
#未知案發時地

錢/人民力量成員(60)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撤回傳票

法官問被告有無嘢講,被告向法庭表示根本係濫捕濫控濫告,浪費市民同法庭嘅時間同金錢。

感謝旁聽師報料


14:30: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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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A5被捕時附近的環境]

PW1:曾姓女督察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7

[拘捕A5 陳(49)]

PW2:警員135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55

[A3被捕時附近的環境]

PW3:胡姓男署理督察

PW4:馬姓女高級督察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76

[拘捕A3 王(46)]

PW5:警員3376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93

[A5口罩和泳鏡的議題]

PW6:警員9758

PW7:警員1080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98


15:59: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3/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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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開庭,警長 58151 施卓然繼續作供。

控方播放2段閉路電視片段,要求證人在截圖用筆圈出懷疑被告X及自己,辯方盤問證人錄取證人供詞。證人稱截於2019年10月6日已參與10多次反修例行動,而截於現在參與大約一百次行動,證人同意辯方律師稱大多數示威者身穿全黑及面罩。辯方律師盤再問證人示威者表著有特別記號,例如攝衫,證人不同意。

辯方盤問證人在當時一名陳姓被捕男士有否攻擊證人,證人用長型物件(擬似雷明燈槍)作防禦,證人不同意。辯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後證人仍不同意。證人稱當時情況混亂,有人攻擊但不清楚位置及是否陳姓被捕男士。而用槍作防禦的動作是保管。施警長稱第一眼看到疑似被告的X時候,他已經用右手拿燃燒中的汽油彈。

施警長昨日作供指事件發生的次序是,看見x手拿燃點中的汽油彈,之後證人再向x發射橡膠子彈。辯方律師稱次序應該是x擲出汽油彈,之後證人向x發射橡膠子彈。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證人按片段同意次序為x擲出汽油彈,之後證人向x發射橡膠子彈。但發出的子彈不是由自己的槍射出。證人堅持自己發出第一槍,但畫面不見。

辯方律師播放另一角度的閉路電視片段,證人在畫面中停止,指記憶中是在該事況開槍,但畫面中未有看到。

施警長不同意當X在進入人群後失去對X的觀察,但同意只是單憑衣著及背囊識出被告。辯方律師指被告衣著全黑,難以辨認,盤問證人是否用背囊認出被告,證人同意。辯方律師展示截圖,表示有其他同款式的背囊,證人同意。辯方要求證人用筆圈出相同款式相同的背囊。證人在截圖中圈出多名人士用相同款式的背囊。辯方律師指出x沒有配帶游泳鏡,證人堅稱影片中的x有配帶泳鏡。

控方律師在截圖中要求證人形容x的衣著,辯方律師要求控方律師不要用引導性問題要求證形容x。李官表示不需形容圖片,語氣不耐煩。證人再次形容黑色衣著及背囊認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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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開庭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高級督察 葉金輝
證人於2019年10月6日擔仼特別戰術小隊c隊。證人稱於界限街及彌敦道交界看見50-60名示威者,示威者看見警察後轉入西洋菜北街。期間大叫口號。之後追至大埔道56號後巷。距離示威者大約40米,部份示威者跑走,而證人及其他警察全速追截。證人稱於西洋菜北街及大埔道56號後巷看見深色衫男子,男仔於示威者的最前。證人稱深色衫男子手拿燃點的帶玻璃樽,擲向證人方向,於證人的右邊跌落,距離大約10-20米,證人向示威者發射2發橡膠子彈,橡膠子彈有射中示威者,但未知射中誰。

證人形容男子身衣深色外衣、深色褲、帶黑色口罩及黑色背囊,背囊上有啡色拉鍊。控方律師要求證人看背囊的照片,證人稱該背囊是男子身衣的背囊,啡色的拉鍊與其他示威者不同。

證人稱在發射2粒橡膠子彈後上前追截男子,但男子走到人群當中,之後證人截停第二名男子。證人稱深色衫男子走入人群中,之後在人群中消失,在大約30秒後再看見男子。在處理另一名男子時看見另一名同事33110警長制服深色衫男士。之後向33110警長示意該深色衫男士曾向證人方法擲汽油彈,證人稱靠衣著及背囊認出該男子。

證人稱當日1730到警察遊樂會,再向33110警長表示男子為在大埔道向證人擲汽油彈。在證人的口供中寫出擲汽油彈男子的資料,證人稱在警察遊樂會整理被捕者資料時得知,資料為被告人。

【證人認地圖】
控方律師要求證人從地圖中畫出當日的路線及第一眼看見擲汽油彈男子的位置。控方要求證人庭上辨認男子為被告,辯方反對。李官要求證人暫時離開。之後雙方同意稱該名擲汽油彈男子為X。證人重新在地圖上畫出第一眼看見X的位置、X被制服的位置及在警察遊樂會再向33110警長示意x的位置。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律師問第二證人在片段中有否看見C,證人表示沒有。證人表示片段中的的火光為X擲出的汽油彈所至。控方律師再次語無倫次,李官語氣不耐煩。控方律師要求證人在相片中的人群畫出X,問如何認出該人為X,證人表示以衣著及背囊認出,衣服的帽遮蓋頭髮。

控方律師要求證人在另一張截圖中有否看見自己,證人表示當時有白煙不清楚,而且看不見自己的樣貌,但能夠認出自已。
控方律師問證人在發射橡膠子彈前,是否有其他人發射橡膠子彈,證人表示不清楚。

控方律師播放另一角度的閉路電視片段,證人表示在片段中看見X,在截圖中畫出X的位置。控方律師問證人在影片中有否看見自己,證人表示有。控方律師再播放另一角度的閉路電視片段,控方律師再問證人有否看見X,要求證人用筆畫出X的位置。再要求認出自己。

16:21】休庭,明天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續審,期間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感謝旁聽師報料


16:01:1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3/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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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呈堂影片時段推早至當晚21:15,在辯方要求下控方釐清該時段不存在數個非法集結階段,整個時間皆定性為非法集結。

PW1 PC75920 (?) 警長謝寶光作供
(*書記同辯方律師疊聲,未能聽清PW1警員編號。)

‍主控主問:
現屬新界北衝鋒隊,20190907時乃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署任督察加當晚指揮官,帶領衝鋒隊第一二縱隊共17-18人,輪住到大埔墟/太和火車站高調巡邏。原因是提防有人破壞黨鐵設施,得悉網上有人號召「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讓民意包圍大埔,大埔人走出連儂隧道,築起大埔之路」,活動詳情是在9月7日晚20:30集合民眾,21:00築人鏈,22:30散去。活動起點是大埔連儂隧道,終點由人數決定。PW1指警方防止有特別事故所以高調巡邏以作阻嚇。

當晚時間線及經過
17:15-18:25 時首次在大埔火車站巡邏,PW1觀察指人流正常及沒有不愉快事件發生。在A出口近新達廣場,行至連儂隧道,PW1指有望向大埔車站的東西雨邊,但主要集中巡視西邊因擔心有人群集結。

20:30再巡至大埔車站,PW1指見到連儂隧道口已有10多人分散站立,他形容民眾「唔似等人,留意四周環境,但㩒緊手機唔知睇咩」,在觀察期間發現人數增加,在45分鐘內(約21:15 時)人群增至50-60人。當中部分人戴口罩同月圍巾蒙面,開始大聲叫囂同唱辱警歌曲挑釁警方。

PW1在盤問下談及分散情況,他形容隧道口有人集合,所有警員另外一同站在新達廣場扶手電梯旁邊的出入閘機(exit a),市民在南面,警在北面。挑釁的人正向著警方位置,指住辱罵警員為「死黑警、狗」及唱含有辱警字眼的歌曲。

PW1指他們起初繼續堅守,但基於有限人手,自己是普通軍裝,沒有防具,擔心受襲,所以在21:15時通知時任新界北區署理警司張建賓,在許可下帶上保護裝備。基於防具存放在警車上,所以PW1通知司機揸到雅運路對出,眾人到車上上裝。他們全部一同上車換裝,因為擔心落單狗會遇到危險。

在21:18就換上防具,他們回到現場近連儂隧道的位置後,現場人數增至過百人,蒙面人士增加及繼續大聲挑釁。他們看不到連儂道的情況,不知裡面發生何事及有多少人。他立即再通知張建賓派人增援,在21:25時警長1208帶著3,4縱隊(共17、8人)到達,張建賓亦帶衝鋒總部人員(共6-7人)到。會合後眾警到a出口閘機繼續守候,全部警員聚在一起,守住閘機驚被破壞。

約21:25 時現場人數增至200-300人,開始呈現包圍警方的狀態,Pw1形容人群情緒高漲及迫近警方,彼此相距一米,張建賓以口頭形式勸喻眾人和平散去,有數位帶頭人走前反叫警員離開:「你哋繼續喺度會影響件事進行」,所以警方之後約在到閘口的30分鐘後第一次退守10米至MTR出入口。由於人數眾多,popo以協商形式叫人讓開以退守,現場人士願意讓開予警員移入至近新達廣場的通道口。人群再次包圍他們,及辱罵「死黑警、狗呀走啦」。

大半小時後,眾警員第二次退後至售票通道近的士站,他們沿通道由西邊去東邊。市民進迫至進入其通道至收費大堂對出聚集,民情高漲更開始用鐳射筆照射警員。PW1形容「前前後後3-5枝照住,持續了數次」,他們有喝令市民「唔好再照」。每次退守之前張建賓都會呼籲群眾離開,希望紓緩民眾情緒。及後,他們怕被市民前後包抄,故退守至雅運路的士站。人群緊隨他們進入通道及湧至東邊大堂,但民眾會讓開道路予警員退守至的士站戒備,民眾及後亦到的士站上佔路,人數增加至看不到大堂人數。張建賓用大聲公叫人散開及「唔好做違法行為」因被叫囂聲蓋過。PW1強調因人數不足及安全問題,獲指示在23:25離開上址。

地圖辨認
展示控方證物P2圖片(18張相),庭上未有完全讀出,僅知第1張是大埔墟火車站大堂通道口(近新達廣場);第2張乃收費大堂通道照片。上述照片由PW1確認。

展示控方證物P1圖片(工程用大埔墟火車站圖表),PW1從中用數字標示各位置:1.最初10幾個人聚集在連儂隧道的位置;
2. 21:15 時警方的位置;
3.第3-4縱隊增援之後的警方位置;
4.退守至大堂近新達廣場;
5.近的士站的位置;
6. 雅運路的士站;
此草圖列作P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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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盤問
警告方式
PW1在控方主問期間提過張建斌以口頭數次勸喻人群,在辯方盤問下確認沒有展示旗幟。

有否影響公眾秩序
PW1同意事發當日黨鐵沒有關閉,有客人正常出入。在4號位置守住時,乘客可以自由進出閘機,但他認為聚集的人群會使到港鐵乘客感到不便,不過他亦同意律師所指「聚集的人群沒有攔住乘客離開」

在5號位置駐守時,PW1無法觀察使用者情況,他僅見到人群移動,代表律師問及他如何分辨使用者及聚集的人群,PW1指使用者是會經過出入閘機,但隨後又表示出閘後不肯定兩者差異,亦不認得聚集人士的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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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律師盤問 在盤問下,PW1同意當晚B出口附近的商店仍能正常營業,以及普通市民能夠自由進出店舖。他形容聚集人士不一定是黑衫為主,當中混雜不同顏色,部份人帶了口罩或者蒙面,卻不是全部人有帶蒙面物品。

案件將押後至明日10:00同庭續審,將由D3代表律師盤問PW1.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33: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3/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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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就A3的陳詞:
控方表示會依賴A3被拘捕時的地點。

控方之後發現辯方片段1中有名疑似A3的人在馬路旁逃跑,邀請法庭作A3身份判斷。若A3是片中人,A3是由彌敦道跑入山東街。加上A3被搜出的裝備,因此可推斷A3之前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

A3方的回應:
辯方指出片中人相似A3,但不能排除是A3。

若A3是片中人,該人是先在行人過路處出現,但不能排除該人不是在過馬路,也同意該人曾出現在馬路上。

葉佐文法官指A3律師不能代表A3指出當時逃跑的原因。而且若控方以馬路上的示威者作控罪案情,該人本身鄰近非法集結,也在馬路上逃跑,再加上有裝備,可達致非法集結。

A3方同意。亦表示不會就A3的裝備陳詞。

葉佐文法官不太理解一個過路人 (即A3) 為何會帶有裝備,為何要保護自己,而A3也沒有作供,故辯方不能解釋這些裝備的用途。

A3方同意法庭的觀察。但同時指出片中人較遠離案發時的非法集結。

葉佐文法官詢問片中人與彌敦道路上的路障的距離。經控辯雙方商討後,距離是20至30米。

葉佐文法官詢問片中人為何揮動光棒。A3方指沒有解釋,但不是指揮他人。

A3方指本案沒有證據指片中人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葉佐文法官指揮動光棒可協調示威者的行動,正常而言片中人不會自己協調自己。

A3方指片段不能顯示到片中人從恆生銀行外的堵路雜物中跑入山東街。

控方指辯方片段2香江望神州能顯出另一方向也有路障。

葉佐文法官指即使片中人沒有參與堵路,片中人帶同光棒指揮示威者,是否可當為協助者,協助示威者逃離現場。

A3方回應指片中人可以同時協助其他路人離開。

葉佐文法官指出這已代表片中人有意圖協助示威者。此外亦考慮到警方的包抄路線,葉佐文法官認為當時警方可以拘捕示威者。

葉佐文法官指若片中人站在行人路,指揮路人或許說得通,但當時片中人站在馬路。

在一段時間後,A3方指出片中人的光棒疑似的光線可能是附近店舖膠牌的燈光。

A3方指片中人逃跑時有其他疑似其他非示威者在逃跑,但警員沒有拘捕這些人。

葉佐文法官指不會借衣服定性示威者的身份。

葉佐文法官詢問若要離場,為何不走到行人路或原地企。

A3方回應指當時是突然發生。

葉佐文法官發現片中人前方有不少警員包抄,詢問控方片中人如何帶領示威者離開,甚至為何要帶示威者衝向警方推進中的防線。若果要逃跑,為何當時不立即轉左轉右。

控方指片中人是知道「後有追兵」。

葉佐文法官詢問有沒有證據指片中人是知道「後有追兵」。

控方指現場有人叫「前面有速龍!快啲走!」,其後示威者逃跑。

葉佐文法官詢問這把聲音發出時,片中人身在何處。

控方立場是片中人身在現場,聽到聲音後跑往山東街逃避速龍。

葉佐文法官指上述有不少假設,其中一個是要假設「前面有速龍!快啲走!」的說法是正義和誠實之聲。

控方同意並不再堅持說法。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立場,為何當時片中人不掉頭走,本案也沒有證供指片中人知道有警員從後追截他。片中人也未曾掉頭望。即使片中人有逃跑也有很多理由,例如喜歡跑步,也可以是畏罪。

看片段後,片中人入山東街後向前跑了約8秒,期間他可以看到前方。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片中人在這8秒不作任何指揮的立場。

控方指「前面有速龍!快啲走!」時說後有示威者開始逃離。

葉佐文法官指控方不能排除片中人喜歡看到速龍或想迎接速龍後離開,也沒有證據指片中人當時身在現場。

控方回應指稍後時間有不少示威者跑入山東街。

葉佐文法官指如何證明片中人與示威者有關係,跑的原因是逃避警察,也可以是想上廁所。

控方立場是綜合各因素後,片中人跑的唯一原因是逃跑。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逃跑在決定定罪上的重要性的立場。

控方表示會依賴片中人逃跑的證據,但只是定罪的一部分。

葉佐文法官詢問如何推論片中人之前有參與堵路,以證明他有作出訂明行為,即堵路。

控方表示依賴推論,但同意沒有直接證據指片中人有確實參加非法集結。

葉佐文法官同意有人設置路障,也同意逃跑是可疑,但本案不知道片中人與那段時間和位置的路障有關。因此不知道片中人與甚麼的2人以上共同集結和作出訂明行為。

控方明白。但指出訂明行為不一定要由被告作出。

葉佐文法官指法庭不能因現場有非法集結,然後片中人逃離,所以就將該人定罪。是否現場有白粉和槍械,然後被告人逃離,所以便可將被告人定罪。本案片中人出現已是開始逃離,是否已可足以將片中人與之前非法集結連結一起。但法庭同意逃離是可疑行為。

控方重申立場,即片中人之前有參與非法集結...(不重覆內容)。

A5方的結案陳詞:
A5的當時身處現場的原因是依賴A5自身的會面紀錄。

控方就PW2證供的評價:

口罩議題:
控方不爭議A5被檢取的口罩。

葉佐文法官指控方沒有確立觀察的基礎。

控方回應指是本案不爭議身份,即PW2同意當時他看到的人與拘捕的人是A5。

葉佐文法官指A5律師立場是身份爭議。若果沒有爭議,A5為何不認罪,他為何要浪費時間審訊。

此外,控方有必要證明PW2的觀察是正確,因為他們可以說甚麼也可以,就算是辯方證人,他們可以說甚麼也可以。

葉佐文法官指若沒有確立觀察的基礎,即時間、燈光、視線有沒有阻隔、視線有沒有離開離開等客觀因素,法庭如何確立A5有踢磚。A5本身有沒有特別的特徵,身穿也不知道是否限量版衣服,也不知道有沒有刀疤等明顯特徵。即使是有泳鏡,這又如何特別。這是否出現Turnbull guideline 中,本案PW2為誠實證人,但出現觀察錯誤的情況。

控方指按整體衣着,可證明踢磚的人與PW2拘捕的人相同。此外也認為PW2的口供已足夠。

A5方指他們不爭議A5當時被拘捕。

此外控方指已普通常識而言,PW2將A5從記者堆中帶出有充足光線。

葉佐文法官指這如何能確立,該店舖有沒有開門等都不知道。

控方也同意。

重開案情:
控方想呈交新的證據,是有關A3身處現場,但控方已宣布完結案情,承認事實也已辦妥。

在辯方反對下,控方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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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2021年7月9日
時間:11:00

證人作供重溫: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3


16:39:09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裁決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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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 暴動控罪不成立
D3、4 暴動控罪成立❗️❗️

D1、3、4 蒙面控罪成立❗️❗️

D3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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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開庭
D1、3、4初步求情陳詞已完成,法庭表示會為D1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D1、D3、D4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進行進一步求情陳詞及判刑。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16:39:5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0/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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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今日繼續缺席聆訊

控方指出PW65昨天作供時曾在影片中指出特徵並指認被告,為了協助法庭理解相關證供,將在證人席旁擺放一人形模型作即時參考。

⏺繼續傳召PW65 警員11691 佘卓禮(音)
負責處理證物及從影片辨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A5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6)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PW65形容A5的背囊有多於一個扣,當時A5右手手持棍狀物件、左手手持電話,穿著白色底的黑色鞋。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攝向文華里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36:04 PW65形容A5戴黃色頭盔、護目鏡,身穿有白色圖案的黑衫、藍色牛仔褲,背囊隱約有白色物體。左手手持電話,右手下有疑似棍狀物件。
21:36:48 背著一個黑色背囊的A5將一紙狀物件傳予其他人,PW65相信物件是傳予A4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PW65指出片段可見A5

21:43:25 PW65形容A5頭戴黃色頭盔、護目鏡、灰色過濾口罩,身穿有白色圖案的黑衫,背著背囊

▫️A6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51:55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P6-1)、灰色護目鏡(P6-3)、灰色過濾口罩(P6-2)7”,身穿白色雨衣,背著背囊(P6-8)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57:11 PW65形容A6身穿白色透明雨衣、黑色短袖衣(P6-4)、啡色褲(P6-6),雙手穿著白色手袖(P6-5)

播放P67警方片段PV15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55:14 PW65形容A6身穿白色透明雨衣、深色短袖衣、啡色褲,雙手穿著白色手袖,向前背著綠色背囊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23:14 PW65形容A6戴白色頭盔,身穿白色透明雨衣、卡其色褲,穿著白色底淺色鞋,背著黃色底的綠色背囊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12)
PW65指出片段可見看A6

21:33:32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護目鏡、灰色過濾口罩,身穿白色透明雨衣,雙手穿有白色手袖、戴綠色手套,穿著白色底淺色鞋。

播放P80金豐大廈外閉路電視(Ch6)
PW65指出片段可見看A6

21:33:46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身穿透明白色雨衣,背著淺色底的背囊,左手穿著白色手袖,手持白色透明雨傘。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攝向文華里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36:56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眼罩、白色圓形口罩,身穿透明雨衣、卡其色長褲,穿著淺色鞋。
21:38:21 PW65形容A6手持白色透明雨傘
214140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眼罩,身穿透明雨衣、淺色褲,手戴綠色手套,手持透明雨傘、右手手持紙皮。
21:41:19 PW65形容A6背著黃色底的綠色背囊
21:44:51 PW65形容A6頭戴頭盔、黑色護目鏡、白色圓形口罩,身穿雨衣,雙手穿著手袖,背著有黃色和綠色的背囊
21:46:43 PW65形容A6背著綠色背囊

播放P61警方片段PV9
攝向文華里口
PW65指出片段可見A6

21:39:29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眼罩、白色圓形口罩,身穿白色透明雨衣,雙手穿著手袖,手戴黑色手套,左手手持一把透明雨傘
21:40:03 PW65指出A6前面有塊紙皮,稱相信該紙皮為A6所有
21:40:44 PW65指出A6左手戴著綠色手套,並扶著紙皮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PW65支出片段可見A6
21:37:52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眼罩、灰色口罩,身穿透明雨衣,手持雨傘及紙皮
21:43:10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黑色眼罩、白色圓形口罩,身穿透明雨衣
21:43:23 PW65形容A6頭戴白色頭盔,身穿白色透明雨衣,手穿手袖、綠色手套,背著綠色背囊,手持透明雨傘。A6的背囊底部有黃色,右下角有白底黑字的標示,A6身穿卡其色長褲,穿著白色底的淺色鞋,手持紅色水桶

▫️A8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PW65指出片段可見A8

21:54:37 PW65形容A8身穿黑色短袖衣、有綠色螢光帶黑色背囊(P8-4),手戴綠色手套(P8-7)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1:01,推算時間為21:47:07開始播放

21:47:09 PW65形容A8頭戴透明眼罩(P8-8)、白色過濾式口罩,身穿黑色衫(P8-1)、黑色長褲(P8-2),手戴綠色手套

PW65指出A8的黑色衫上寫有「HKG」的白色字樣,PW65表示從拍攝的相中可見,A8當日穿淺灰色鞋(P8-3),而其手套上則有黑色字樣。

播放P76龍記大廈外閉路電視(Ch4)
攝向德輔道中
PW65支出片段可見A8

20:12:23 PW65形容A8頭戴白色過濾口罩,身穿有白色字樣的黑色衫、黑色長褲,穿著淺灰色鞋,手戴綠黃色頭套,背著有螢光條狀的背囊

播放P74啟德商業大廈外閉路電視(Ch2)
攝向急庇利街
PW65指出片段可見A8

20:12:54 PW65形容A8頭戴過濾式口罩,身穿黑色Tshirt,穿著白色底淺灰色鞋,背著有螢光條狀的背囊,手戴綠色手套

播放P73 廉政公署西港島及離島辦事處外閉路電視
攝向干諾道中、文華里方向
PW65指出片段可見A8

21:06:10 PW65形容A8頭戴黃色頭盔、過濾口罩,身穿黑色衫褲,穿著淺色鞋,背著有螢光條狀的背囊,左手手持雨傘
21:10:17 PW65指出A8折返回辦事處門口
21:13:46 PW65指出A8又回到鏡頭中

1636休庭,明日1000續審


16:48:2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律政司代表: #吳加悅 高級檢控官

由於D3未有律師代表,現休庭以予其見當值律師

1724 D3剛剛見完律師,預備開庭
1751 廣播啦,出咗去嘅快啲返入嚟啦~
1755 開庭

蘇官詢問今日聆訊需時多久,;留意到三位被告年齡較輕,未知三人是否需要休息或進食、或留待明天才繼續處理?

三位代表律師希望今日能完成程序。

1758 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至9月1日,辯方沒有反對。

控方現列出反對保釋理由(恕未能詳錄)

1821 D1開始保釋申請陳詞

1823 法庭保安員發現有人畫緊草圖
提提大家描繪法庭內情形等同法庭內拍攝,都係被禁止的。

1829 D2開始保釋申請陳詞

1839 D3開始保釋申請陳詞
另透露曾被警員扯頭髮及以言語威嚇

1852 ‼️保釋申請被拒‼️
D3 於7月15日1430時西九二庭保釋覆核

另外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時西九八庭再訊


18:15: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陳(29)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協助犯人意圖妨礙他被拘捕或被檢控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2)被控於2020年7月某日至8月23日間,在香港知悉或相信李宇軒犯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後,與李宇軒、黎智英及其他人串謀,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辯解的情況下,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李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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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2)串謀協助罪犯
(3)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Herman Simon、陳(29)、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為。
(2)被控於2020年7月某日至8月23日期間,在犯下上述罪行後、知悉或相信他有罪,與黎智英、陳(29)及其他人串謀在無合法依據或合理辯解下,協助幫自己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
(3)被控於2020年8月10日在沙田區某個單位,無牌管有彈藥,包括232枚使用過的催淚彈、7枚使用過的海綿彈及38枚使用過的橡膠子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除控罪(1),其他控罪交予法庭存檔。

上述兩案會合併處理,並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判刑。二人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感謝旁聽師報料


19:51: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3/3]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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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已於2021年7月7日早上完結,詳情參考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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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內容非即時,因tg字數限制,現補回「被告品格證明」一段的內容⚠️

被告品格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甚至有優越品格。辯方證人亦指被告極其量只是不小心照到警方,因他沿路一直興奮討論鐳射筆。證人與被告同班,指被告不犯校規,證人曾在堂上請被告食糖亦遭拒絕。

例子顯示被告怕事,亦可形容他為循規蹈矩,在招認下道歉是合理。

總結幾封師長所寫的品格求情信所講,被告曾與同學玩鬧時誤損學校牆壁,被告親自向校長道歉,提出修補牆壁即使該牆壁的損毀或因牆壁老舊而形成。

被告在課後請求老師幫忙後,會真誠的向老師道謝。依被告性格不會用鐳射筆傷人,在班上被告細心體貼,曾幫助全班同學準備文憑試所需表格。平時亦關心家人會否太勞碌,積極減輕家庭負擔。

家人所寫的品格求情信亦指被告怕麻煩別人,會因想避免誤會而主動道歉,雖然想向因本案受影響的同學道歉不成功,但亦有向替他寫求情信的人道歉,因自覺打搞到人。

僱主所寫的品格證明亦指被告尊師重道,飲水思源,就算其他餐廳人工或者更高,但因為本餐廳是被告第一間任職的餐廳,被告一直不願離開。

上班時常常留到最後,深得同事欣賞,亦時時掛念家人,會帶食物回家。若要說被告的缺點便是他處處為人設想,唔諗自己。

被告成績表亦顯示被告操行A級,評語為品格優良,勤奮好學。
或者對被告行為所做最壞的便是前一天打機至深夜,翌日上課不專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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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9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按:手足親人感謝旁聽人士到場

臨時直播員按: 被告是一個善良的人。一直以來對待別人的真誠,成為他品格的力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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