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4

00:22: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答辯 #判刑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① 非法集結
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② 襲警
同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近食水抽水站外,襲擊警員X

‼️被告承認控罪一‼️
基於被告承認控罪一
控方撤回控罪二

--------------------------
‍♂️辯方求情:

被告即時認罪,明白控罪的嚴重性並有深刻反省,明白集會的自由不是絕對的。被告有三次刑事定罪紀錄,最後一次是盜竊相關的紀錄。被告當時因為工傷所以失業,一時衝動下犯案;這是被告第一次干犯與公共秩序有關的罪行。

辯方呈上幾封求情信
信件由被告本人、親屬以及上司撰寫,信中提及被告是一位好爸爸以及好員工,以往一向有捐款予慈善機構,形容被告本性善良。

此案是單一事件、與被告的性格不相符,重犯機會不高,涉案時間短。案件牽扯輕微暴力、事件中也沒有人受到嚴重傷害,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相識、甚至有預謀犯案。

明白即時監禁的刑罰在所難免,但考慮到被告的家庭狀況、其已有深切反省以及其在案中角色輕微等,希望裁判官從輕發落。

‍⚖️林希維裁判官判刑前表示:
此案必定會判以即時監禁,表示被告的兒子在這裡,明白他看到父親離開會有衝擊,但法庭不可以因為兒子在場就偏離職責,表示不希望兒子因為這件事情而影響到其成長,寄語被告在案件徹底完結後要好好禰補離開了家庭期間造成的情況。

判詞:
參考上訴庭的指引 CAAR 4/2019後,認為此案之案情有其輕微及嚴重的成分。輕微的是涉及的暴力程度低;案中雖沒人受到嚴重傷害,但涉案人數多。

--------------------------
考慮求情及各項因素後,以9星期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即時認罪可扣減1/3刑期

‼️判處六星期即時監禁‼️


09:49: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5/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9)刑事損壞

傳召證人PW4/5

----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10:40: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何 (25) #續審(#1224尖沙咀 襲警:貼紙於警員背後)

裁判官聽完辯方中段陳詞,以及書面陳詞,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會有一位辯方證人


10:43:4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童法官
#20200307爆炸 #申請保釋

張 (24)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摘要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 現金保釋:$200,000
1. 人事擔保:共現金 $300,000
2.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3. 不准離境
4. 交出旅遊證件
5.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三次

直播員按:個別直播員立場,唔會接受篤灰割蓆撚做手足,你一個人嘅自由換唔番比你篤出黎咁多個手足嘅未來

*控方案情指,D6(即保釋申請人)在警誡下托出各被告在爆炸案擔當的角色


11:07: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油麻地

林 (21)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1:09:3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油麻地 #1001佐敦

A1: 袁(31)
A2: 黃(23)
A3: 黎(23)
A4: 吳(18)
A5: 甄(18)
A6: 方(25)
A7: 姚(24)
A8: 宋(24)
A9: 彭(29)
A10: 張(17)
A11: 雷(29)
A12: 韋(22)
A13: 梅(24)
A14: 林(26)
A15: 黃(23)
A16: 鄭(27)
A17: 陳(19)

控罪:
(1)A1-17:暴動
(2)A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A1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7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A6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支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3)A8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4)A11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5)A17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支兩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雷射筆)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D3 豁免一次警署報到
批准D5更改報到警署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1:11:4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油麻地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黃(17)

控罪:
(1)A1:管有攻擊性武器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
(4)A4: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5)A5:管有攻擊性武器
(6)A5:暴動
(7)A1-4:暴動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改裝鐵通、一支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2)A2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3)A3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支伸縮棍
(4)A4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5)A5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80號管有一支伸縮棍
(6)A5被控於同日於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7)A1-4被控於同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一段的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17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1:22:51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鄭(21) #1112灣仔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19年11月1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24號外,管有一樽懷疑為410毫升機油的黑色液體,內含有少量汽油,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昨天審訊 (立場新聞 23.JUN.2020)
--------------------------
11:17 開庭

押後至2020年7月3日11:30裁決
期間已原有條件保釋


12:59: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童法官
#1111柴灣 #申請保釋
#罪成候判

吳 (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較早前罪名成立,#香淑嫻裁判官 下令將申請人還押至6月30日等候索取申請人的感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再作判刑。

✅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 現金保釋:$10,000
2. 人事擔保:$10,000
3.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4. 不准離境
5. 交出旅遊證件
6. 警署報到: 一星期兩次

本案判刑按此


14:35: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何 (25) #續審(#1224尖沙咀 襲警:貼紙於警員背後)

被告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下午繼續盤問

開庭


14:38:26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我唔識分

凌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年約50歲

8/5 曾經上堂

辯方申請押後至4/8,指上星期收到文件,現正索取未被使用材料 (Unused Material)及進一步文件。

裁判官詢問索取文件進度,辯方指16/6 收到初步文件,即已有一星期預備。辯方確認下庭將可答辯。

可繼續擔保:
保釋金 5000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一星期報到2次 → 1次

案件押後至 4/8 1430 沙田法院第一庭


14:44:47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黃 (38)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24沙田 新城市廣場一期 近大會堂附近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保釋獲批:
保釋金 5000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12/8 1430 沙田法院第一庭


15:01: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08銅鑼灣 #裁決

林(34)

控罪:襲警

被告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15:04:0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深水埗

蔡 (20)

控罪:
(1)暴動
(2)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0人參與非法集結
(3)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5:04:0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深水埗

A1: 葉(17)
A2: 林(36)
A3: 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控罪:
(1)A1:非法集結
(2)A1-10非法集結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非法集結
(2)A1-10同被控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5:06:3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 (47) #判刑 (#1204土瓜灣 襲警、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道及農圃道交界襲擊女督察

背景

有學生疑在土瓜灣快閃堵路,警員派員到場喬裝蒙面埋伏,並且拘捕四名中學生。其間有女警將14歲被捕女生按在地上「當凳坐」。有男街坊見狀,疑欲上前救人不果,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被告被禁出境,保釋金2000元。被告認罪

今判決:
社會服務令100小時
12個月內完成


15:07:24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25九龍灣

控罪: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六福珠寶外,抗拒警務人員19037。

控方有6證人,有cctv片段

保釋條件:
。$2000現金擔保
。不准離港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禁足德福廣場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05:00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1 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15:09:0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姚 (23) #1013將軍澳

控罪 :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 ‼️認罪‼️
2) 企圖縱火 - ‼️認罪‼️

手足於6月15日承認兩項控罪
詳情參閱直播台報導
--------------------------
控罪1,判刑1年8個月(已減1/3)
控罪2,判刑4年(已減1/3)

2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4年
*已還柙7個月

判詞


15:09:11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25九龍灣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德福廣場一期內襲警警員7100

保釋條件:
。$2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06:00
。禁足德福廣場

押後至2020年8月11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15:09:4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 (30) #提堂 (#0901紅磡 管有違禁武器)

同意案情:
9月1日證人1警員收到情報黃埔港鐵設施有人破壞,當晚10:53在A出口外見到被告深色衣服蒙面黑背囊,與不知名男子兩人沿著A出口扶手電梯到A1大堂,證人2跟隨兩人沿B出口樓梯離開港鐵站,看見你們用帽遮住同頭面轉入後巷德民街,換衫,沿著德民街走,去到另一條街,去到紅磡街市大廈,你與男子分向不同方向進發,你走樓梯去了文泰街,證人報告要求增援,證人1和3截停你,當時你白上衣拿著車鑰匙,搜查你,藍色面罩在右前褲袋搜出,及SONY 手提電話,左前褲袋灰黑帽子,黑色背囊里:灰色袋有伸縮警棍,手套 ,面罩,手袖,自拍神棍鏡,八達通,手提電話托。11:03拘捕你保持沈默。私家車兜截,文泰街找到你的私家車,搜查發現護目鏡,2粉紅色防毒面具,車尾箱黑色頭盔,2護㬹2護膝,若干3M口罩丶護目鏡丶泳鏡。政府化驗所報告伸縮棍24CM-64CM鋼鐵造成,離心力伸長使用

簽保2000元守行為18個月
300元訟費(擔保金扣除)

撤回有關控罪

伸縮棍充公,其他證物歸還被告


15:09:56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1225九龍灣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德福廣場一期地下襲擊警長33320。

。現金$2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23:00-06: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不得離港
。禁足德福廣場(但因工作關係可進入)

押後至2020年8月20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15:11:26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傳票案件
#0901將軍澳

李(兩張傳票)
控罪:兩項襲警

案情:
2019年9月1日 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燈柱襲擊總督察5068、警長52283。

保釋條件:
。$2000現金
。不准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06:00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控方有2份醫療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15:14: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31旺角

盧(24)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於山東街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5:24:2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D1 羅(20)
D2 李(21)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撤控)

案情:
D1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罪,即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有一把黑色錘、一枝黑色雷射筆,一罐噴漆、一支六角匙及兩包膠索帶。
D2則被控於同日,在柴灣茵翠苑附近涼亭內保管34條膠索帶。

✅裁判官准予D1以原條件保釋✅
D1案件將於8月2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撤控)
自簽守行為一年 ,500元訟費在保釋金中扣除


15:26:06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2將軍澳 #新案件 #傳票案件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2日 01:48在將軍澳寶順路管有一支鐳射筆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2,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15:26:0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1118佐敦

施(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志和街交界管有10條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摧毀屬於路政署的欄

申請毋須答辯,收控方文件未齊(cctv片)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15:34:3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黃,鄭,王(26-40)曾已還押逾160天 #提堂(#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仿製火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汽油彈、氣槍等)

D1 曾(26)
D2 黃(30)
D3 鄭
被指用車輛接載D1D2
D4 黃(40)
曾投訴指被警方威脅索取電話密碼,揚言不給會搞佢老婆仔女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D1 -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折刀、5個汽油彈,在其家中檢獲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鐵筆和錘,全部在其家中檢獲

《撤回第三控罪“管有仿製火器”(兩支仿製槍)》

D1無保釋申請,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D2一D4減少報到次數至一周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1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處理轉介


15:38:4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譚(29)#1102旺角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1月02日在旺角渡船街奶路臣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非法用途工具2士把拿,1鐵鎚,1包膠索帶,意圖做非法用途使用

更改保釋條件
宵禁延遲至1230-0600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15:46:4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4中環 #提堂

瑞士籍銀髮

控罪: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於2019年10月4日在中環遮打大廈外公眾地方,協助犯及教唆犯令一些人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15:54:5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新增控罪)

案情:
於去年10月31日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以及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其間使用蒙面物品(口罩) 。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8月2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16:52: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何 (25) #續審(#1224尖沙咀 襲警:貼紙於警員背後)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證人蔡xx作供完畢
(現場片段拍攝人,港大校媒記者)

押後至7月14日上午九點半續審
控辯7月3日上午11時前傳真書面陳詞至法庭,7月8日11時前補充進一步書面陳詞。

被告原條件保釋繼續


16:56:37

#九龍城裁判法院

今日本院六宗手足案件完畢
有1人判社會服務,1人簽保守行為
有1人審訊待續
多人繼續保釋候審
1人繼續還押⋯


19:19: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姚 (23) #1013將軍澳

控罪 :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 ‼️認罪‼️
2) 企圖縱火 - ‼️認罪‼️
--------------------------
判詞概括:

控方案情指,當時現場有4名警員目睹被告左手握住打火機,右手持汽油彈,正準備燃點,期間被便衣/休班警員制服。當時被告背囊內亦有一支汽油彈

胡雅文法官認為,本案性質有別於一般縱火案,並不是如其他縱火案般,放火燒報紙或垃圾,涉及爭執或家庭糾紛,一時衝動下犯案。相反,被告當時身穿黑風褸黑褲,事前亦準備汽油彈,可見被告是有充分計算,精心預謀犯案的。而汽油彈可造成嚴重傷害,被告衣著顯示被告有計劃隱藏身份。所以辯方提供的5個案例並不相關,不接納辯方建議判監不多於24個月的量刑參考。

考慮到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打算用汽油彈燃燒路障,阻礙警員清理。所以,即使被告當時無打算傷人,但火勢蔓延並不是可輕易控制的,被告行為至少亦妄顧他人安全,所以不接納辯方稱被告無打算傷人的說法。

參考環境證供,當日案發時約在6:30光線充足能見度好,推論被告可清楚見到清理路障的警員,仍打算向路障(警員方向)投擲汽油彈。若不是被目光敏銳的便衣警員及時制止,相信會對牠們造成嚴重傷害。指出被告不但妄顧警員安全,更嘗試阻止警員維持秩序,提出若不是有警員維持秩序,社會就陷入無政府狀態了……

不接納辯方所指現場光線充足,即使火勢蔓延亦很快被發現,而案發現場不是人多擠迫,當時警員可能身穿保護衣或手持滅火筒等減刑理由……

胡雅文法官考慮控罪2刑期時,指出由於縱火案的背景、案情、破壞均可有很大差異,所以並無量刑標準。由於香港沒有類似案例,所以考慮刑期時,參考了Sentencing Council for England and Wales 在2019年10月1日,縱火罪的量刑建議。本案歸類為category 2B (犯案時蒙面為加刑因素之一)
--------------------------
考慮被告年紀,在最初期提訊時認罪,過往亦無刑事定罪記錄,判刑如下:

• 控罪1量刑為2年6個月,認罪扣減1/3判監1年8個月
• 就控罪2而言,可判處5 - 9年監禁式刑罰。現判處6年,認罪扣減1/3判監4年

兩項控罪刑期同時執行,總刑期為4年

*已還柙7個月
*辯方會上訴刑期
--------------------------
官方完整版判刑理由 (只有英文版)


21:45: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08銅鑼灣 #裁決

林(34)

控罪:襲警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襲擊警務人員魯君樑。

這部分為判詞,以下為審訊過程。
PART1控方盤問PW1
PART2辯方盤問PW1
PART3控辯雙方盤問PW2
PART4控辯雙方盤問PW3
PART5控辯雙方陳詞

裁判官覆述主要案情,控辯雙方陳詞,及PW1-PW3的供詞摘要。

裁判官就著特別事項的陳詞

兩項臨時證物(兩段直播片段)畫面清晰,流暢,而且是動態畫面(非照片等硬件)、有聲音,難以作刪改。兩段片段的的拍攝位置雖然不同,但內容如出一轍。因此確定兩段片段的表面證供成立,作證物P6, P7。

裁判官判詞
因為呈堂的兩段直播片段未能拍下整個拘捕過程,因此PW1和PW2的供詞尤其重要。

針對PW2的證供
兩位證人聲稱由被告掟磚至被制服,視線都沒有離開過他。但根據呈堂片段,事發前PW2一直望向右方人群,掟磚者卻站在PW1的左方(PW2表示自己當時站在PW1的右後方)。PW1開始上前追捕掟磚者時亦沒有看向左方,當其望回左方時,人群已四散。
鑑於PW2的證供與證物P7、6呈現的畫面有出入,因此認為PW2的證供不可信,PW2的證供將不被接納。

針對PW1的證供
遇襲的PW1在書面口供中,指被磚頭撃中左胸,但他在庭上觀看了直播片段後改口稱沒有被撃中,其亦無法解釋磚頭擊中左胸一說。PW1又指追捕被告時,有途人從右方向他行近,所以他向途人施放胡椒噴劑。但從片段中所見,當時並無任何人向他行近,行人反而是回頭慢慢散去。基於PW2證供不被接納,加上PW1的證供亦不可信,故此PW1的證供亦不被接納。

判詞
雖然被告是近距離被捕,但現場人數眾多,呈堂片段亦不能記錄整個案發過程。現場大部分人的衣著均為深色衣物,與被告的衣著相似,片段亦未能反映鏡頭後的情況。基於疑點利益歸與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