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1

02:27: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審訊 [1/3]

已認罪: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於2019年10月21日於愛民邨一帶損壞屬於時任區議會選舉建制派經x聯候選人左匯雄及民x聯候選人吳奮金的物品。

不認罪:
控罪二:抗拒警務人員
10月23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60號外抗拒警員15108。
控罪五:普通襲擊
10月21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新民樓外襲擊前任區議員民x聯吳奮金(50)。
控罪六:刑事恐嚇
10月21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新民樓外恐嚇前任區議員民x聯吳奮金(50) 使他受驚。

就控罪五和六,只依賴PW1即吳奮金本人的證供。

主問撮要
吳奮金 (50) 現職民建聯高級助理主任。於10月21日早上約7時15分開始在信民樓一帶作區議會選舉的選舉工程,左滙雄區議員在附近一帶一起宣傳。期間看見被告於對面馬路毀壞屬於左滙雄的選舉旗幟,然後過馬路,拗彎了插在欄桿上的選舉旗幟的旗桿,又撕下了貼在牆上的海報。被告走到PW1身邊,拿走他手中的宣傳單張丟在地上。PW1不理被告,被告一直跟住他,在他側邊大聲嗌,令PW1「好驚,手震腳震」。然後被告用手推了PW1兩下,令他後退了兩三步。PW1記得被告大嗌「我比你選但你要退出民建聯」「唔好喺呢條村做宣傳」「唔好喺我面前出現,唔好畀我見到你」震耳欲聾。然後PW1話要報警,附近亦有街坊話報警,但警察未到場被告已離開。

盤問撮要
PW1 由2011年開始做區議員 (註:現已落選),工作包括跟進街坊疑難,亦有遇過政見不同的人士,對處理紛爭矛盾應該有經驗,遇上被告的行為不至於會嚇到手震腳震。10月21日下午錄取的口供,PW1沒有提過驚到手震腳震、亦沒有提過被告一直跟住PW1。

辯方案情:
當日被告拗彎了左滙雄的選舉旗幟,過馬路後行到你面前說「我幫你派」(PW1:不記得),在你手上拿走了約20-30張傳單,行前了一米左右張傳單丟落地下。(PW1:不記得) 你沒有反抗沒有爭持亦沒有鬧他。(PW1:同意) 之後被告再行前,先撕爛海報,再拗彎了其他旗杆。(PW1:不同意) 你對被告說「唔好咁樣」。你的反應是錯愕但冷靜。(PW1:不記得) 被告只有說「我比你選但你要退出民建聯」這一句,他由頭到尾都冇推過你。(PW1:不同意)
10月28日你再錄了另一份口供,說不打算追究。(PW1:同意) 口供內提及不追究不認人不作供,你沒有受到威逼利誘才這樣說。(PW1:同意) 其實你有能力處理此糾紛,你想比一次機會被告,因他只是一時衝動。其實你當日不是太過受驚,所以才打算不追究。(PW1:不同意) 11月7日你又落了另一份口供,這次又說會對事件追究到底,配合警方行動,其實是警方主動搵你你才說要追究。(PW1:不記得)

就控罪二,有5名警員證人。PW2 PC15108蔡炳雄(音) 作供中。
明天0930同庭續審。


09:43: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11黃埔 #提堂

A1:張(25)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炸藥,即含有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既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背景:8月12日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延至8月13日首次提堂,投訴在警員推進期間遭警員推下樓梯,令他向後跌,其後亦遭警員不當待遇,保釋申請被 #黃國輝裁判官 拒絕;8月28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 獲准保釋,須交出現金10,000元及人事擔保10,000元、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不離港、遵守宵禁令,另外除與律師討論案情外,承諾不搜尋和討論有關爆炸品的資料;12月3日被加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

今次為處理答辯意向

全部❌不認罪❌

將參與1000同案的審前覆核


09:43:1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七日審訊

就特別爭議事項裁決

1)涉及D3 D4在警署被要求穿上裝備的兩張有爭議照片法庭接納作為證據呈堂

2)現階段接納控方證人PW1案件調查警員的證供(包括其在相關警方片段中指認多名被告的系列截圖)作為證物P138A呈堂

裁定對各被告非法集結,及第一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指控表面證供成立

至此本案控方案情完結
休庭15分鐘再續

(接下來會有辯方案情及陳詞,預計下星期三前完成,裁決預計會在九月尾)


10:31: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1001屯門 #續審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各辯方律師表示各被告選擇不作供,也不打算傳召任何證人。d1,d2律師表示申請押後結案陳詞,控辯雙方沒有反對。

d3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法庭批准押後至9月4日930進行結案陳詞,各被告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10:54: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審訊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天橋,放置兩組膠圍欄、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控方(Mr LAI)開審前向法庭申請修訂控罪1為非法集結,辯方反對修訂—
8月19日方得悉控方依賴新閉路電視片段,之前亦從來沒有披露,警方於1月31日已經在理大檢取閉路電視片段,本案在5月8日第一次提堂,一直都沒有提及,未被使用文件也沒有列出現在依賴的片段,直至8月17日也仍然以舊控罪作基礎向辯方傳送文件到當值律師,而8月11日的證人口供顯示已經有有關的片段,辯方質疑控方一直隱瞞相關片段,是否證人觀看片段後知道控罪1沒有可能入罪,所以修訂為非法集結,但有充足時間也沒有向辯方透露,辯方不能接受有關做法,猶如強迫法庭接受控方強硬的手法,迫使辯方押後審期,法庭不應接受

控方(Mr LAI):指新呈交的光碟共3集,每隻約1小時長度,控方只依賴每張光碟10分鐘的內容。雖然警方於1月31日檢取到片段,一直由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處理,本案調查隊於上周才獲知有關片段,控方已在短時間內找控方證人觀看有關片段,確認被告出現在片段當中,再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控方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如果法庭覺得修訂控罪會造成不公,可以將審訊押後,讓控辯雙方可以公平審訊

裁判官問為何本案調查隊上周才收到相關片段,亦為何不及早通知法庭,控方解釋涉及警員要再確認,再向律政司索取意見,並非收到片段即刻落下決定,強調控方已在短時間內決定並送交文件

辯方批評本案調查隊既然知道有關片段在O記手上,但從來不會主動向O記了解相關片段,控方明知要向辯方披露,如果真的為了利便辯方,在8月11日收到相關片段,為何8月17日才安排證人觀看有關片段,然後今天要全世界遷就,被告要承受進一步的壓力

裁判官問押後審訊是否能彌補不公,辯方指押後會對被告有更多的壓力及不滿控方的做法

休庭至11:30


11:08:3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七日審訊

就特別爭議事項裁決

1)涉及D3 D4在警署被要求穿上裝備的兩張有爭議照片法庭接納作為證據呈堂

2)現階段接納控方證人PW1案件調查警員的證供(包括其在相關警方片段中指認多名被告的系列截圖)作為證物P138A呈堂

裁定對各被告非法集結,及第一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指控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1-6不會出庭作證,也無任何辯方證人

D7 有一份辯方證物,D7(4)品格證明的信件,D7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8 將出庭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9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0將出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一份品格證人信件

D8上庭作供中


11:08:44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審前覆核

D1:王 D3:羅 D4:馮 D6:郭 (19-28)

由於控方於上一次審前覆核時提出原定4天審期不足,而 #林希維裁判官 和控辯雙方代表未能在短期內找到7天審期,最終在當日下午到一庭再排期。

各辯方律師今天重新向 #劉綺雲裁判官 交代抗辯方向。

而早前安排在審訊首天判刑的 D2 D5(早前已認罪), #劉綺雲裁判官 傾向在本案完全審完後處理。

案件將於10月2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審訊,控辯雙方需要於審訊7日前提交同意案情及文件夾。

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1:28: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開庭,傳召控方證人二,警員13599作供


11:32:5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法庭
#鄭念慈裁判官
#答辯
#0915將軍澳

*(15)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9月15日,在將軍澳港鐵站外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自拍棍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在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黑色對講機

(1)不認罪,排期審訊
(2)認罪,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結果將待控罪(1)判決時一併處理

案件押後至9月3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少年庭進行為期一天的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11:47:0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七日審訊

就特別爭議事項裁決

1)涉及D3 D4在警署被要求穿上裝備的兩張有爭議照片法庭接納作為證據呈堂

2)現階段接納控方證人PW1案件調查警員的證供(包括其在相關警方片段中指認多名被告的系列截圖)作為證物P138A呈堂

裁定對各被告非法集結,及第一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指控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8(第8被告)上庭作供,接受控方盤問中

休庭12:00再續


11:47:4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2020年8月17日審訊內容)
(按: 由於當時控方證人未完成作證,以下內容於今天,即8月21日,開始結案陳詞後才發佈)

PW1表示,不知道藍旗上內容為何,旁聽席人士不禁發笑。

PW1在P盤問下表示,一田超巿在V City旁,但實際上一田超巿在V City內,旁聽席人士不禁發笑。

PW1表示,拘捕D1後,向他進行搜身,搜出行山杖,另當時D1面上戴著面罩。PW1及後把D1身邊的眼罩和水喉通交給一位便衣人士。控方問此便衣人士是誰人,PW1表示:「唔知道,但我相信佢係警員。」
旁聽席人士不禁發笑。

P:「警方推進前,嗰2,3百個黑衣人講咩你聽唔聽到?」
PW1:「唔記得。只記得係嘈吵嘅聲音。」
P:「咁仲有咩人?」
PW1:「仲有記者。」
P:「咁有幾多記者?」
PW1:「唔記得。」
P:「咁仲有咩其他人?」
PW1:「唔記得。」

P:「記唔記得依件黑色衫?」
PW1:「係喺被告身上搜出。」
P:「係搜出定係第一被告著住?」
PW1:「唔記得。因為當時有搜出其他衫,我唔肯定係佢著住定喺身上搜出。」
P:「咁依件黑色衫係邊個㗎?」
PW1:「唔記得。但我相信係第一被告嘅。」

(講到警署搜身後)
P:「咁仲搵到咩?」
PW1:「搵到一部電話。」
P:「喺邊度搵到㗎?」
PW1:「唔記得。」
P:「搜身係邊個做?」
PW1:「我。」

(辯方開始盤問)
D1律師:「你駐守咗機動部隊一段時間,之前有人群管理嘅訓練,點解你唔記得藍旗嘅內容?」
PW1:「……」
D1律師:「行動前你上司向你訓示,訓示咗啲咩?」
PW1:「唔記得。」

D1律師:「你見到喺150米後有人戴手套,認到咩顏色,但喺主問時,你話睇唔清楚150米後啲人戴帽定係頭盔。帽、頭盔體積都比手套大,但你分辯唔到,咁你點見到手套嘅顏色呢?」
PW1:「……」

(播放Now新聞片段)
D1律師:「你話啲黑衣人企咗喺巴士站同的士站前面,但片段顯示佢哋企喺巴士站同的士站後面喎?」
PW1:「大約啦。」

(播放Now新聞片段)
D1律師:「同唔同意企喺100米外嘅人睇唔到藍旗上嘅內容?」
PW1:「我唔清楚。」

(播放Now新聞片段)
D1律師:「你話有人掉汽油彈同雜物,有無掉中警方防線?」
PW1:「我只望住自己嘅防線。」
D1律師:「有無掉中警方防線?」
PW1:「我唔會每個黑衣人掉每一樣嘢都望住佢。」
官:「咁即係有無任何人掉中任何防線?」
PW1:「(諗咗十秒)我只留意黑衣人同自己嘅防線,無留意其他防線。」
官:「得,問咗你三次都唔答。」

(按: PW1「唔清楚」及「唔記得」次數最少9次,問題涉及藍旗內容、把重要證物行山杖交給誰人、現場有否記者或其他人、搜出的證物黑衣屬誰、在何處搜出證物電話、行動前上司訓示內容等
另PW1被3次問及他聲稱看見的汽油彈和雜物有否擲中警方防線,皆沒作答)


11:56:01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2020年8月17,18日審訊內容)
(按: 由於當時控方證人未完成作證,以下內容於今天,即8月21日,開始結案陳詞後才發佈)

8月17日早上,控方傳召PW2,PW2一進入法庭即超於90度大幅度躹躬,並遠距離大叫「早晨,法官大人」,旁聽席人士不禁發笑,另有旁聽嬸嬸自言自語道「唉,無讀書係咁㗎喇」,揶揄PW2不懂法庭禮儀。

8月18日12時左右,控方再傳召PW2作供,PW2一進入庭即再次超於90度大幅度躹躬,遠距離大叫「午安,法官大人」,其聲量之大嚇到旁邊一名旁聽嬸嬸,該嬸嬸輕聲說:「嚇死我咩,咁大聲。」

(按: 不論旁聽或上庭作供,進入法庭時輕微躹躬即可,不應大叫。)


11:58:1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2020年8月18日審訊內容)
(按: 由於當時控方證人未完成作證,以下內容於今天,即8月21日,開始結案陳詞後才發佈)

PW3表示證物P19, P21, P31是於制服被告後,在被告身邊約一個手臂距離的位置撿取,當時他不清楚該3項證件是否D3所擁有,但先撿取以待調查

D3律師指出PW3於辯認證物P34黑色短袖上衣時,曾翻閱證物的黃色牌(證物標籤,上應有檢取人員簽名及說明),質疑PW3翻閱證物見到黃色牌後才辯認到證物,PW3不認同,指出他認得證物的雞翼袖。D3律師指出證物P34 上的黃色牌沒警員簽署,法官確認此點。 D3律師指出,有機會該黑色短袖上衣的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是,該上衣會於不同案件循環不停被使用,用作證物。 PW3表示他沒見過此情況,另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可能是處理該證物的警員有所疏忽。


12:02:4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2020年8月18日審訊內容)
(按: 由於當時控方證人未完成作證,以下內容於今天,即8月21日,開始結案陳詞後才發佈)

PW8出庭作供,但表示忘記所有證物的外表和特徵。另PW8表示自己負責檢取證物,但裁判官質疑其在口供紙上表示自己只從旁協助。PW8後來表示不記得。


12:04:5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續審
(按: 取自另一直播員2020年8月20日的直播內容)

審訊節錄:

早休前PW9作供完畢,現處理PW10控方主問;但PW10似乎一度忘記被告名字,王官斥責:

「第一,證人,我請你坐好啲,唔好挨後坐。第二,本席唔認為控方問問題有問題,佢問得好清楚,我唔知點解你唔明白,你唔明白可以叫人再問,但係唔好猛咁叫人問清楚啲!

(PW10欲辯駁。)

我冇叫你答問題!我淨係話俾你聽。

仲有,我請你自己檢討下,你自己上嚟連被告個名都唔清楚,你就唔好叫人問清楚問題!」


12:12:4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按: 本案於2020年8月17至21日審訊,8月19日因八號風球暫停,8月21日早上開始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傳召十位證人,部份證人只上庭確認口供紙內容,沒有被盤問,上庭後三分鐘離開。其餘有被仔細盤問的控方證人,不是因忘記大量關鍵細節或沒禮貌而令旁聽席人士不禁發笑/恥笑,就是被法官責備。此外,即使是控方律師,亦多次失去耐性,大聲問控方證人問題)


12:19:17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少年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8柴灣
#判刑

*(15)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縱火,損毁宿舍1座的外牆及一單位的窗戶

#庭外消息 將於1530再作判刑


12:49: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11紅磡
#審訊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控罪2及3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修訂控罪判決: (爭議)
法庭認為修訂控罪的性質、基礎以及證據截然不同,而在8月19日才向辯方透露,辯方難以於短時間內處理,明顯對被告人不公,但同時考慮對控方的利益,押後聆訊可以彌補對被告的不公,裁判官批准修訂控罪

案件押後至8月24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12:54:1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七日審訊

辯方案情:

D8(第8被告)上庭作供完畢

休庭1430再續

將有D10(第10被告)上庭作供


13:53: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7]
岑(25) #0626警總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休庭,星期一09:00繼續
PW2作完供,下星期一傳召PW3 專家證人


14:42: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柯,陳,梅(19-21) #審前覆核(#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是日審前覆核,D3 發燒及喉嚨痛,獲豁免出庭。

雙方同意需三日審訊,希望審期最早定為22/12-24/12

問卷控方有5名證人,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D3將傳召一名專家證人。

雙方可以同意事實處理拘捕過程、身上檢取物品。控方已選取30分鐘有關公開(open source)片段,亦會將圖片集及草圖呈堂,確認沒有招認。

審期定為22/12 - 24/12 觀塘法院第八庭,被告擔保依舊。


14:45:3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筲箕灣 #提堂

周(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索帶、膠帶等物品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10月23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4:47:17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2/2)(21/8/2020)

吳 (3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昨日審訊過程

1005開庭

辯方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
在警方拍攝的片段中,好明顯聽到有人多次大聲講粗口,現場只有大量警員,有交通警有防暴有偵緝警員幾組人,好明顯係違反正常處事方法,警員知唔知正在拍攝?如果唔知,正好顯示真相,如果知嘅就顯示肆無忌憚。

PW1 & PW2都係講大話,無可能在現場聽唔到有人講粗口,尤其是PW2,仲意然會同意現場氣氛和平,事實佢哋驚法庭知道真相會有所擔憂,懷疑佢哋係包庇其他警察或者掩飾自己做錯咗嘅事。

假設兩位證人真係好似佢哋咁講專心做嘢,完全聽唔到其他人講粗口,咁佢哋點解可以咁肯定回覆主控,話現場無人講粗口、無人威嚇。

在0615,PW1在無警戒之下問被告係不可信,因為PW1口供前後不一致,例如佢講如何處理證物和事實不同,佢亦冇在被告面前確認所搵到嘅證物。

0715嘅口供,被告係在無解釋應有嘅權利的情況之下做,尤其是在不久前面對咁壓迫嘅情況,可能係PW2有份造成。

裁判官提出:假設0615在無警戒之下嘅口供不可取,但在0715有警戒之後嘅口供內容是和0615的一様,辯方會否接受?點解去到警署唔早啲發Pol153.

辯方不接納。

控方請法庭考慮整體公平性和自願性,同意盡早發Pol153係會好啲,但了解PW2知到被告未有被警戒而作口供,故要先補回警戒再發Pol153.

1036~1123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退庭。

~~~~~~~~~

特別事項裁決: 會剔除無警戒的口頭招認,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不會自行答辯,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

傳召DW1李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
李小姐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工程,認識被告已有10多年;舊年11月初在秀茂坪有一單公屋裝修工程,因為知道被告想搵part-time,於是介紹佢過去做,被告有車,負責幫手在公司與地盤之間車物料,3M手套、六角匙、士巴那都係裝修常用物品,鐵通在地盤會有,清場時會攞走;在車尾的藍色布料,裝修時會用來鋪地下,或者包裹傢俬。

控方盤問:
雖然識咗被告10多年,但冇詳細詢問被告做咩行業,只知道做過marketing,有幫手做裝修;未見過涉案證物,只在一兩個月前見過相片。

被告在去年11月至12月期間經常上公司攞工具去秀茂坪,大概每星期有一兩次。

公司唔會儲存鐵通,但都有在公司見過,公司冇這類頭盔,這是踩單車用或者打war game用,公司唔會提供3M手套比裝修師傅,但我哋有自用。

控方結案陳詞:
希望法庭考慮梁有勝(希望無聽錯)一案而作出推論,所有工具都係合法但可以作非法用途,從時間角度,被告零晨在吐露港公路出現,而附近有事件發生,從地點角度,被告車輛停在影線之上,從證物角度,唔似在公司攞出嚟,而車上冇其他裝修工具,只係有單一支鐵通。

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從未指出邊一件證物係非法工具,做咩非法用途,主要倚賴PW1口供,現場有雜物、有堵路、有擠塞,但無證據指證任何工具造成堵路或者擠塞。

冇資料顯示被告停車停咗幾耐,從片段中司機座椅的形狀顯示,被告好可能只係停係度休息,當佢醒返時已經被10幾個警員包圍。

PW1的口供對證物的描述與事實不符,顯示證人不可靠,亦無描述車上其他非可疑物品,如果法庭要整體考慮,理應包括所有物品。

DW1證明被告係做裝修,有零散工具在車係好正常。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48:1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陳(21)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2.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個板手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4:53:1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 更改保釋條件
#1112中環

吳(2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與另外27人)
(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同被控於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9)另被控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包括口罩或面巾

修訂保釋條件如下:
更改宵禁時間:
週一至五:24-07
週六週日:維持原有23-08

警署報到日子時間

案件將於9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4:53:5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賴(21)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2.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4:56:59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判刑

李(21)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辯方已收到社會服務令,指內容正面。報告指出被告坦白認罪,並沒犯罪紀錄,是在無知情況底下拾取催淚彈頭作紀錄。被告沒打算重用 ,而催淚彈頭亦不能重用,沒有害處、也沒爆炸性,不會傷人。報告講述被告已有深切教訓,重犯機會低,因此建議以60-80小時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法庭指出,被告承認控罪,沒刑事紀錄,相對年輕,報告內容正面。而且,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拾取催淚彈頭作非法用途,加上催淚彈頭為無害及沒爆炸性的物品。法庭最後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14:59:2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鄧(26)/ 台灣公視特約導演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2. 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百周年花園管有7條索帶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多用途刀

申請到台灣出席講座被拒
申請一星期減少至報到3次獲准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4:59:4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2屯門 #新案件 #提堂

控罪: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修定控罪,控罪不變,但字眼上有改變。控方可以聽取答辯,但辯方有其他申請,希望將案件押後以進一步得到法律意見。

控方希望新增保釋條件:不得離開香港,辯方沒有反對,其他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15:04:1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127旺角

馬(18)

控罪:
(1)暴動
(2)非法禁錮
(3)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26日至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1月27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
(3)被控於於1月27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X

案件押後至9月1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5:06:34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速報:罪名不成立。


15:07:2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林(1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2.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5:10:3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自行判斷
謝(44)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 #20200120將軍澳 唐明街唐德街交界管有一個對講機,編號1910A113000)
案情:2020年1月21日傍晚於將軍澳唐順街唐德街交界有40名深色衣服人士聚集,警員奉命到場調查。PW1到場截停搜查被告,於背囊內發現一個深色對講機、袋、萬用刀、電筒、望遠鏡、手套、頭巾、三角巾、帽、灰色3M口罩。

拘捕後,PW2警誡下被告指物品為工作用途,PW3稍後進行錄影會面時亦有上庭講法。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時,辯方指出被告沒有定罪紀錄,亦坦白地第一時間認罪。辯方指被告第一時間表示會認罪,認為自己大意,承諾以後會多加小心。辯方呈上被告親筆撰寫的求情信及一名將軍澳區議員的求情信。

裁判官判處被告罰款2000元
(直播員註: 當晚將軍澳有防暴警員拆除連儂牆)


15:11:12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提堂

D1 羅(26) D2 黃(21)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使用蒙面物品 (D1)
(3)使用蒙面物品 (D2 )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1)
(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2)

案情: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以及各管有一個槌子。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 10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審訊,並預留30日作續審。
控方有6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近3小時的呈堂片段。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3日提交同意案情及文件夾。


15:11:1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郭(19)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3條鋼線及1包索帶

新增控罪:
2. 非法集結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5:16:1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謝(20) #提堂(#1225九龍灣 拒捕)

控罪:被指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19037。

是日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只有修改證物呈堂。控方要求答辯,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八星期。

辯方透露11/8收到第一批文件,但缺少pw2及pw5的證人口供。裁判官要求控方解釋。

休庭後,控方指PW2已接收上司命令,但太多案件處理,所以忘記預備證人口供。PW5為證物警員,因本案為於一宗案件中分拆,警員同時預備五宗案件的證供。控方承諾今日可交收。

案件押後至 16/10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擔保依舊


15:21:4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於去年10月31日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以及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其間使用蒙面物品(口罩) 。

(1) (2) (3) 不認罪
控方將有4名證人及3段片段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 11月1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以中文審訊,並預留12日作續審。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3日提交同意案情及文件夾。


15:25:09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辯方案情節錄:……被告被拘捕時,沒有背包,而拘捕證人PW2指著現場背包,指屬被告,是他逃跑時卸下。此外,拘捕證人PW1曾認搜證物沒有使用手套,也沒有把證物放入防干擾證物袋。

被告作供,指案發日自己到現場當義工,被捕時正和義工摺文宣,沒有背囊。警察走近,手持警棍,有人逃跑,他遂跟著奔跑到軒尼詩道,聽有人喊「再跑開槍」便停下,被拘捕。警署內,證物證人PW4把背囊中物品放在桌上,證物證人PW3要求他解鎖手機、作勢打他,他受驚閃避,觸碰證物,留下指紋。

爭議議題
(1)P2背囊及內搜出物品是否被告管有
(2)證物P4上的被告指紋

在議題(1)上,法庭依賴PW1及2的證供。

PW1追截被告時曾與途人相撞,視線受阻未能清楚觀察被告;PW1觀察到PW2和被告糾纏時,已看不見被告身上有背囊,其證供對證明被告卸下背囊沒有幫助。

PW2指追捕被告時乃「望著背囊追」,在庭上指背囊拉鏈是自己追的目標。然而,他在庭上又確認案發時背囊套有防雨罩,供詞出現關鍵性的矛盾。

控方陳詞雖指防雨罩疑似拉鏈,但PW2在庭上指著證物拉鏈,確認就是他追的目標。截停被告前,PW2視線曾離開背囊5-10秒;他也供稱,不覺得現場有其他背囊,但後透過影片,確定在場實有其他背囊。加之,證物背囊內沒有被告的個人物件,PW2在這議題上的證供不可依賴。

就議題(2),可質疑處為證人處理證物的程序,就此法庭依賴PW3及4的證供。

PW3供稱自己和PW4於警署103室內看守被告,但作供時,不記得PW4在103室的何去何從,有違常理。他亦確認,證物未被放入防干擾證物袋,防止被干擾。

PW4指自己手穿背囊離開案發現場;PW5起初指自己見到PW4持背囊上警車,覆問時,卻稱不清楚是哪個同事。PW4指自己同時拿14樣證物上車,PW5卻不記得自己有在車內見到這些物品。

崔官同意警方正確地從證物上套取被告1個指模,但同時質疑眾多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及1項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

崔官考慮被告證供,認為他雖確認參與不被反對的集會、文宣不犯法,但作出「人走他跟著走」的行為,有違常理。被告亦供稱自己在警署內被嚇、恐慌失平衡;然PW3沒有再要求他解鎖手機,情節有內在不可能性。

崔官認為,在議題(2)上,被告不是可靠證人。但!是!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亦不代表被告有罪,因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

總結所有證據及分析,崔官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背囊及其中物品是被告管有,故此,
法庭裁定控罪(1)及(2)不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所有證物充公。


15:41: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20旺角

郭(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認罪‍♂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控方傳召3名控方證人及播放4分鐘片段

案件訂於10月15至1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15:47:4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羅(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一枝黑色雷射筆(控罪一) ,有一把黑色錘、一罐噴漆、一支六角匙及兩包膠索帶(控罪二) 。

被告就(1) 不認罪
被告就(2) 認罪

由於控罪二被告認罪,控罪一控方將撤銷控罪
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感化/社服/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案件將於 9月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判刑
‼️期間需要還押等候判刑‼️


15:51:1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70)
D2:譚(22)
D3:莫(38)
D4:羅健熙(36)
D5:温(21)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宵禁:
D1至3、5 00:00至06:00
報到:
D1至3、5 每週1次
D4 每週3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16:10: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七日審訊

辯方案情:

D8(第8被告)上庭作供完畢

D10(第10被告)上庭作供完畢

⏺休庭下週一9:30再審,聽取控方結案陳詞

(另予一周時間九名辯方大律師呈交書面結案陳詞,預計將於九月尾庭上聽取,并裁決)


16:16:3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5:30
孫(17) #提堂( #0925沙田 襲警)

控罪:襲警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沙田港鐵站襲擊警員女警22838。

背景:
當日約21:15有青年懷疑跳閘被便衣港鐵職員制服,期間青年要求對方出示職員證,但證件相片模糊不清惹起懷疑,青年被打傷及帶入控制室,大批市民趕至包圍控制室聲援,要求交代事件。
警察到場後突衝前追捕市民,拘捕至少一男一女,港鐵關閉沙田站。

‼️認罪‼️罪名成立‼️

求情理由:
。呈上心理醫療報告,有嚴重抑鬱
。呈上幾封朋友寫的求情信,被告是個樂於助人、品學兼優學生
。無案底,只是於20200718違反擔保條件(離境)
。坦白承認過失,節省法庭時間
。今年18歲,上年九月只有17歲
。剛完成中五課程,升中六
。年幼測試判斷為資優兒童
。與家人同住
。與家人政見有分歧,關係不佳
。某年出國留學患抑鬱
。當日在新城市被大量警員包圍令被告緊張
。辯方呈上相片,當日警員有用力箍着被告,被告有向拿鏡頭人士求救
。沒有足夠證供證明被告人有干犯其他罪行
。被捕後患創傷後遺
。曾經自殺三次,有留院

辯方希望以非監禁式刑罰,給被告機會自力更生

温官主動取消被告報到,被告不需再報到

案件押後三星期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於2020年9月11日14:30沙田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16:19:0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2中環
#轉介文件

D1陸(20),D2梁(21)
D1蕭(20) (下面暫稱D3)

控罪:
1)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協助罪犯 (D1)
2) 襲擊警務人員(D2, D3)
3) 暴動 (D1, D2, D3)

D1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試圖拉走被警員53734制服人士(即D3),D2,D3則攻擊警員58747及34135

辯方保留提出不在場證據的權利,但需於今日 或區域法院審訊前10天提出。

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2案件將合併並轉介到區域法院,押後至9月10日 14:30 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16:20:52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8柴灣 #判刑

*(15)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縱火,損毁宿舍1座的外牆及一單位的窗戶

何官認為當下情況監禁式刑罰並非最適合亦非首要考慮,感化令是最適合的做法,被告更新才對社會有所裨益,鑑於縱火屬於嚴重罪行,須要維持較長感化期限
故根據《少年犯條例》第 15 (1)(c) 條頒下最長的三年感化令

期間須要跟隨感化官的指示
- 認真讀書、工作、居住
- 晚 9 朝 6 宵禁令
- 參與社區活動、小組
- 接受精神科或精神科治療
- 四個月後12月22日檢視感化進度報告

(感謝旁聽師提供)


16:22:39

#高等法院
#周家明法官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宣布判決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
周家明法官裁定申請人在裁判法庭被拒絕保釋時,他應向原訟法庭申請保釋,而非申請人身保護令狀,這是因為保釋程序源於人身保護令,提供一個簡易程序讓被羈押人士獲釋,故人身保護令並非一個挑戰保釋被拒的途徑

法庭又認為國安法第42並非不予保釋(no bail)的條文,法庭不認同被控人尋求保釋等同承認犯罪,正確的解讀是法庭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會繼續干犯國安罪行。在考慮該類保釋申請時,法庭認為需盡可能在合理情況下根據並採納《國安法》第42條;前設是能保障被告之基本權利,即《基本法》第28條規定「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就緊急狀態的規範。以上三項條文為法庭就本申請考慮的基礎。

至於余若海指由於國安法由人大常委立法,法庭應以大陸法詮釋國安法,周家明法官則認為香港法庭會以普通法詮釋國安法

總裁判官的還押令亦並非非法,根據裁判官條例 第102條,他有權決定被控人還押懲教看管。法庭認為指定法官的任命並不會影響司法獨立,即使由行政長官委任指定法官,司法機構全權決定哪一位指定法官處理哪一宗案件

法官駁回人身保護令狀申請,保釋申請於8月25日由李運騰法官處理


16:47: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答辯

D1:黃 D2:伍 D3:劉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D1, D3: 不認罪❌
D2: 認罪❗️

D2 將於 9月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D1 D3 案件將押後至 10月1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案情、保釋條件後補(如有)


17:10: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2/4]

PW2 PC15108蔡炳雄(音) 作供。

主問撮要
隸屬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10月23日約早上7時到達新民樓對出忠孝街一帶。因接報附近有多宗刑事毀壞,當日有特別行動。由警長58969訓示,在愛民邨一帶觀察。當日一起行動的還有偵緝警員48815、偵緝警員女警9352、PC21590、PC21303 一共6人。約0758,PC21590用whatsapp報告見到被告扯爛吳奮金的選舉旗幟,我隨即尾隨被告,等其他同事過嚟幫手。0800 PC21303迎面截停被告,向被告出示委任證,0802宣佈拘捕,罪名是刑事毀壞。被告情緒激動,手舞足蹈及大叫,但不記得大叫的內容。我協助制服被告,用雙手攬住被告膊頭, 於被告右前方箍住,包圍了他,但他雙手仍然繼續搖擺,之後兩人失平衡倒地。我和被告面向地,有其他同事來幫忙但看不到他們的動作。被告再掙扎了約五秒,之後我起身,被告仍趴在地上。PC21303幫被告上手扣,再宣佈拘捕,罪名是抗拒警務人員,但不記得PC21303有沒有作警誡。我行路回紅磡警署,駕駛私家車到現場。只離開了現場約三至四分鐘,其他同事和被告仍在原地。最後警長58969、PC21303和PC21590帶被告上了警車。

盤問撮要
辯方案情:(註:這辯方案情會向全部警員證人都說一次...)
當天被告破壞了三支旗幟後,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2:在附近,但不肯定是否截停,不記得有什麼動作) 這時PW2已在尾隨被告,其他幾位警員亦已在現場見到此事發生。(PW2:不同意)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2:不同意),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2:不清楚),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2:不同意,當時情況混亂,只知有人嘗試拘捕和制服被告) 期間沒有人出示委任證 亦沒有人警誡(PW2:不同意) ,直到回紅磡警署前都沒有人警誡。(PW2:不在場所以不清楚)
被告被壓在地上時,被告前面警員掛住委任證,於是被告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2:冇印象) ,亦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2:冇聽到) 說出「徐子揚」此名字前曾多次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 (PW2:不同意);說出「徐子揚」後曾經說 「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2:冇聽過)

向PW2展示現場照片 (被告被壓在地的情況) 和辯方影片。

指出兩人失平衡是謊言,你當時主動按低被告,所以才自己跌倒。(PW2:不同意)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PW2:不知道是誰說) 上手扣前被告曾經作勢跨欄逃走,欄外是約3米高的斜坡,說「我要跳落去喇」,之後才有警員撲向他制服。(PW2:冇印象)

覆問,問PW2認識徐子揚嗎?(PW2:不認識)

PW2作供完畢。

PW3 PC21303 徐子揚作供,現在隸屬西九龍警區機動部隊,10月23日當日隸屬九龍城警區情報組。當日約早上7時,受警長58969訓示,一行六人到敦民樓附近部署,因接報有一男子會在附近破壞區議員旗幟。0758收到PC21590通知,被告用手扯甩欄桿上的選舉旗幟。此時被告迎面而來,PC15108 (PW2) 亦在被告附近,距離比我近。我把委任證取出掛在頸上,截停被告,左手拿著委任證向被告表明警察身份,並宣佈拘捕及做警誡。被告回答「我拆啲廣告旗有乜野犯法呀」。警長58969將手扣交給我,我和PW2捉住被告準備幫他上手扣,但被告左右移動,糾纏之下無法上手扣,兩人趴在地上。集中力在被告身上,不知道其他警員何時到場。我試圖捉住被告的手上手扣, 但他不斷掙扎,花費了很多時間才上了手扣。我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名向被告宣佈拘捕,有做警誡,被告沒有回應。之後被告起番身,行到近敦民樓附近嘗試跨越不是馬路側的欄杆,但不成功。於是安排他坐下保護他的安全。坐了幾分鐘,警車AM7008接送被告。

盤問撮要
辯方案情:
當天被告破壞了三支旗幟後,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3:冇印象) 其他幾位警員亦已在現場見到此事發生。(PW3:不肯定) 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3:冇留意),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3:冇留意),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3:冇留意,不清楚有沒有發生) 期間沒有人出示委任證 亦沒有人警誡 (PW3:不同意) 上手扣前被告曾經作勢跨欄逃走,說「我要跳落去喇」(PW3:冇印象) 之後才有警員撲向他制服。(PW3:不同意)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3:唔肯定,我聽唔到) 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PW3:不同意) 被告被壓在地上時微微抬頭,然後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3:冇印象) 之後就沒有再反抗 (PW3:不能同意)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3:我可唔可以答唔記得?→被官訓斥後,PW3:唔記得)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3:唔記得) 在警車上被告再詢問拘捕原因。(PW3: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返到去你咪知」(PW3:不同意)
指出當日你沒有對被告警誡及宣佈拘捕。根據記事冊,你向被告宣佈了兩次拘捕,兩次都提及駐守警區,是多此一舉,記事冊內的記錄是虛假陳述。(PW3:不同意)

向PW3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你在現場聽到嗎?(PW3:唔記得) 現場照片看到被告被壓在地上時起碼有三名警員在身邊,但你作供時指說你幫被告上手扣,PW2幫忙制服。(PW3:剛才有提及兩人在地下是有其他人來支援,只是我看不到) 你同意有多名警員將被告壓在地上 (PW3:同意)

官:你在作供時所說的警誡字句和記事冊所寫的不同,為何有此分別?以何版本為準?
PW3:因為我背唔熟警誡... 以記事冊為準。

沒有覆問,PW3作供完畢,仍有3名警員證人需作供,8月27-28日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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