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9

09:53: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3/3]
陳(27) #1102油麻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有5位控方證人
預計星期2、3、4審理,並嘗試安排1月22日處理。

承認事實:
1.晚上,警員PC1314在停車場外截停搜查被告,當時他身穿藍色T恤 P2,黑色長褲P3,一雙黑鞋P4,褲袋灰色口罩 P5 ,勞工手套P7 ,地上檢獲黑色雷射筆 P8
2.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3.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警戒、會面紀錄,警戒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4.就藏有攻擊武器進行警戒、會面紀錄,警戒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5.P8送往信號分析課檢驗,確認是有效雷射筆3B,專業資格沒有爭議,報告P9
6.PC10218在11月15日,23:02-23:13 提取證物2-8 拍攝照片,7張照片P10 (1-7)
7.證物合法檢取並妥善保管,沒有不適當干擾。證物鏈沒有爭議。
8.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今早有4段片段打算呈堂,總共29分鐘,控方需要時間看片。休庭至10: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24: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2/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繼續傳召PW2高級督察18172 陳曉馳
2014年5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
當天的小隊指揮官

A2辯方盤問PW2(續)

A3辯方盤問PW2

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問及PW2在記事冊中,8月10日的流水式執勤記錄及8月11日就本案的補錄口供是否在所述日期作出,PW2確認。惟 #藍凱欣大律師 發現在記事冊封面所蓋印的發出日期為2019年8月12日,證人存在嚴重誠信問題,就表面證據所見,紀錄時記事冊並不存在。法庭向證人確定記事冊在槍房取得,由SPC34296發出,首項記錄是2019年8月9日。發出警員及日期均為蓋印,不可能是手民之誤。 #陳廣池法官 質疑辯方為何不及早披露,讓控方準備證人及文件,大律師指不希望預先披露盤問重點,為策略上考慮。 #陳廣池法官 雖明白不能干預辯方策略,但因應額外資料,需要押後,讓雙方能夠對質。因此將延長PW2作供,直至控辯雙方查閱槍房記錄等新資料。

A2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指出此為live issue,如控方獲取相關文件有責任希望與辯方。至於是否需要傳召額外證人,需要等獲取進一步文件後再決定。 #陳廣池法官 稱辯方大律師指「披露責任」為嚴重指控,如現階段辯方沒有主動要求進一步文件,控方沒有「披露責任」。法官又指在本案中最重要為口供紙,記事冊內容與口供紙相近,並非最重要。惟 #曾藹琪大律師 指出口供記錄是基於記事冊,記錄時間或會引伸蝴蝶效應。就刑事法律原則,辯方只需協助法庭了解證人口供有沒有疑點。 #陳廣池法官 同意口供及記事冊有關,但再次強調口供為首要。

就此A1及A4代表大律師沒有陳詞。

控方 #吳美華大律師 指未知道槍房有何相關紀錄,要求押後。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同庭續審


10:25:23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7/15]
#非法集結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9:33 開庭

傳召控方第十三名證人PW13 警長 曾建雄(音)作供,
新界北第二梯隊第四連小隊,
他是當天攙扶被襲警員上車。

10:17 現休庭 15分鐘

10:35 開庭
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音)作供,2013 年加入警隊,是事後負責拍照及拍攝事發地點情景。11:32 小休
11:53開庭
PW14是調查本案的警員,要辯認有關本案,控方説話,是有一名男子稱A。
由機場管理局提供,該事發情境有十三枝閉路電視所拍攝和互聯網片段中,去辯認該男子A。
該證人仍未未作供完畢。

13:13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早上 09:30繼續審訊


10:36: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12旺角

D1:余(33)
D2:* (15)
D3:黃 (3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D1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3申請保釋:
。2000現金
。不得離境
。交出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守禁足令(豁免:轉乘交通工具/搵律師)

案件押後至3月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D1/2維持保釋,D3服刑中須還押。


10:44:4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3荃灣

何(18)

控罪:
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相關事宜:
。1000現金
。交出旅遊證件 (今天1700前交到法庭)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3月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0:57:41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5/3]

D1 譚(25)
D3 謝(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

1050 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1月26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被告按原來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38: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3/3]
陳(27) #1102油麻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有5位控方證人
預計星期2、3、4審理,並嘗試安排1月22日處理。

承認事實:
1.晚上,警員PC1314在停車場外截停搜查被告,當時他身穿藍色T恤 P2,黑色長褲P3,一雙黑鞋P4,褲袋灰色口罩 P5 ,圍巾P6 勞工手套P7 ,地上檢獲黑色雷射筆 P8
2.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3.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警誡、會面紀錄,警誡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4.就藏有攻擊武器進行警誡、會面紀錄,警誡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5.P8送往信號分析課檢驗,確認是有效雷射筆3B,專業資格沒有爭議,報告P9
6.PC10218在11月15日,23:02-23:13 提取證物2-8 拍攝照片,7張照片P10 (1-7)
7.證物合法檢取並妥善保管,沒有不適當干擾。證物鏈沒有爭議。
8.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第一位控方證人PC3714杜志浩(音)

小休

12: 0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45:5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5元朗 #續審 [2/2]

黃(22)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新界豐年路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 即總督察5799及警員19427

控辯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月10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17: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2/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2]
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丫叉及鋼珠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

背景:
前年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去年4月7日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D4於去年8月25日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管有噴漆,換取控方對其非法集結罪撤控,其後於去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PW4 警長2189曾華偉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衝鋒一隊,軍裝當值。2009接報出動,2013到達A出口附近但沒有落車,因通訊機話一堆人破壞後逃去康寧道方向,叫我地留意大概十幾名黑衣黑口罩,手持工具人士。警車駛向裕民坊,我沿途留意有冇可疑人士。

到了康寧街物華街交界,警車右手邊有數名男子和通訊機所說的衣著一致,他們逃入輔仁街。是警車沿康寧道到崇仁街右轉,但到了輔仁街交界見唔到人,直去到瑞和街左轉追截搜索。到了瑞和街瑞寧街交界,在車頭見到有四至五名黑衣人轉入瑞寧街,形跡可疑,於是在交界位停車落車,落車時和黑衣人相距約五米,亦見到警長5275在追趕同一班人。我手上沒有任何工具。

追了約十米,兩男子在我正前方,我伸出兩手捉住他們衣服,他們掙扎,我叫他們趴在地上,他們很合作地趴在地上。(直播員按:搵鬼信) 我將他們按在地上,見唔到佢哋正面,叫佢哋唔好郁,合作啲。十秒後PC17344嚟幫手。
[在地圖上標示警車路線和截停位置,呈堂為證物P16d]
[PW4又認唔到人... 之後辯方同意被拘捕者身份冇爭議,唔駛認]

除咗叫兩名被告合作啲,和他們沒有其他對話。PC 17344嚟到站在我右手邊。D2沒有戴面罩,比我感覺係成年與未成年之間。現場環境混亂嘈吵,有人被制服,亦有其他人在追截中,但不是太多路人。沒有留意落車一刻的環境。

我將D4交給PC17344處理,指示他調查,我對D2開始調查。我扶佢起身,問佢點解見到警察要走,佢答「驚畀你拉」我問「點解要驚,你頭先做過啲乜?」佢答「頭先同一堆人去咗觀塘港鐵站整爛咗啲嘢」語氣清晰,正常對答,我沒有用特別惡和嚴詞語氣,D2回應合作,情緒平靜。交談之間,PC15911來到身邊問我使唔使幫手,我向他交代後就將D2交給他處理。PC15911隨之而作出警誡及交談,聽到他們對答大概是較早前幾點到黨鐵站破壞咗啲乜、同咩人破壞。D2回應1925破壞了升降機的玻璃,指出身邊被控制的三人亦有份。PC15911以刑事毀壞罪名向D2宣布拘捕及再次警誡,D2回應「我淨係開遮,自己冇郁手破壞」D2表情平靜,態度合作。PC15911對他快速搜身看看有沒有攻擊性武器。

除了用手捉住被告的衫和按他們在地上,沒有使用附加武力,看不到其他人有接觸被告。沒有威迫利誘要任何人招認,亦看不到有其他人如此做。我沒有查看身份證,因只會在雙方都安全的情況下才會要求出示,當日現場情況並不適合。

作出拘捕行動後,現場有十數人圍觀,圍觀群眾與被補者及警察相距20米左右。PW4帶D2上車,在車上沒有與D2交談,警員15911則與D2拿個人資料及致電D2家人。PW4表示沒有對D2作出威嚇或暴力行為,到達觀塘警署後,D2無投訴、無要求。15911再為D2做詳細搜身,搜出鐳射筆,思疑支筆是攻擊性武器,15911詢問D2如何操作並嘗試操作該鐳射筆,警員指鐳射筆筆頭有綠色光線射出,但他沒有接觸過這支筆,15911面向桌上紙張開啟鐳射筆,沒有照射其他方位。

警員補充在車上查看D2身份證發現是未成年,所以通知家人前來警署。但未必一定會在家人到場後才向被告作出審問,因應情況如案件有急切性,會在被告家長未到達時先向被告作出審問。PW4表示有簡單向D2父親說過被告權利。

⏺D2代表律師盤問

PW4表示叫兩名被告「唔好郁」,兩被告是合作的,但拘捕地點是斜路,拘捕時情況亦混亂,PW4失平衡也跌倒在地。
當時PW4無確實去思考被告是否夠16歲。律師表示PW4服務警隊20年,應該知道被告人如果不足20歲,應該在被告家長在現場時才作出盤問,PW4表示律師說法不正確,當時他是有急切性要查問被告。

律師指警員記事冊文字記錄及庭上口供有出入,前者寫了D2表現荒張,支吾以對,但後者則表示D2表現平靜。

PW5 警員27511馬志成(音)未完成作供,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39: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續審 [3/3]
#雷射筆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1 警員13714杜志浩 (音) 作供

⏺辯方盤問

觀看閉路電視影片,位置眾坊街花園酒家位置。時間21:59,雙方同意馬路上有非黑衫人士。

繼續播片,集中於花園酒家對出聚集人士,重點:警員是否同意當中有非黑衫人士。警員同意。

另一段新聞片段,集中於眾坊街及彌敦道對出,花園酒家對出有人聚集,當中包括非黑衫人士。警員同意。辯方律師問警員是否同意當時除了花園酒家的招牌大光燈外,沒有其他其他光源,而靠近花槽位置只有街燈。而所有店舖的燈都沒有開。直到呢刻,畫面沒有見到該警員及其隊伍所組成的防線。警員同意。

繼續同一片段,畫面左邊路為永星里,路口有人士聚集,警員同意該處人士有非黑色衣著人士。

辯方指出11月2日2200時,警員與隊員沒有在眾坊街設立防線,警員不同意。於花園酒家出面聚集人士為一般市民,警員不同意。當時有人身穿非黑色上衣,警員不同意。如畫面所見,當時沒有一個淺色上衣人士使用雷射筆,警員表示畫面睇唔到。辯方指出警員所謂眼睛從沒離開使用雷射筆人士是空話。

⏺控方沒有覆問

⏺裁判官發問

裁判官指,剛才辯方律師就花園酒家一處的光源問警員,裁判官問警員光源是那裡來,警員指光源從招牌來。

裁判官問警員被告當時站在光源那個位置。警員話唔記得。

裁判官問當被告轉入永星里時,有幾多人與被告一起,警員唔記得。

裁判官再問當時其他人著咩衫,警員話唔記得無留意,當時只望實被告一人。

辯方跟進,警員曾說被告於果汁店將面巾除低,辯方指出沒這件事。再指出當時應有20至30人一起轉入永星里。

午休,1430繼續

共有5位控方證人,預計會傳召2位。
預計未來星期四10:30,星期五12:00開庭,2月8日9:30審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16: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宣佈判決
#0831太子

鍾(33) 已服刑5個月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即丫叉)、42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背景: #鄭念慈裁判官 於2020年8月14日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1)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控罪(2)罰款$5,000。

法官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
今天上訴人毋須出庭,判詞將上載到司法機構網站

判案書按此


14:33: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1433 廣播
1436 開庭
1458 劉官:「講完」
1501 休庭15分鐘予控辯討論下次聆訊日期


14:41:58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沙田

劉(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大圍大涌橋路1號至9號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管有保管或控制1把士巴拿,意圖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不認罪

控方有3位證人,沒會面紀錄
除被告外,沒其他辯方證人
檢取證物沒爭議,拘捕過程沒爭議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0930沙田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14:57: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提訊

鈕 (19)‼️已還押近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2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34731。

案情:
控方指,示威者當日在上述街道聚集,警員34731身穿CID背心及便衣,與其他同袍到場,其間A遭人包圍,等候同袍協助。示威者疑用磚頭、石頭、棍、傘襲擊警員34731,被告則涉向警員34731擲水樽及用2米長棍襲擊他。警員34731初步傷勢為手肘骨折。

背景:
去年2月29日,大批市民在太子站外獻花,紀念8.31太子站恐怖襲擊半年,卻遭警察暴力驅散,演變成警民衝突。案件去年3月2日首度提堂,被告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多次拒絕保釋,還押至今。去年8月5日,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控方申請加控暴動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

辯方指正與控方商討案件處理方式。昨天下午收到新證據,需時審視並給予法律意見。

法官指案件已第4度在區域法院聆訊,而被告一直還押。法官指,如被告打算認罪,希望盡早為被告安排聆取認罪答辯時間。

辯方希望留待下次表達最終意向。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署看管‼️


15:04:2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九龍城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林(20)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被控在2019年11月13日在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被告已在上次答辯認罪❗️

求情
辯方指已經解釋報告,被告同意。可見報告正面,回望報告20多年嘅人生都好乖,有深切反省。係還押期間,對被告黎講係極大警醒。辯方呈上被告本人、媽媽以及浸會大學教授所撰寫嘅求情信。係被告嘅信件中見到有深切反省,係信中提到還押時立即承認事件,亦感到極度後悔。佢表示一定會同不良朋輩斷絕來往,以及對未來嘅展望,所以閣下可以唔洗擔心。媽媽撰寫嘅信件中,提到屋企三人如何扶持,以及被告如何幫助家庭。大學教授對被告評價極之正面,對被告多年嘅品行具正面評價,相信案發事件係單一事件。經過今次事件後,被告希望可以授之社會,服務社會。希望可以讀完書之後可以回報媽媽。

判刑
嚴官向被告確認管有物品意圖係用黎破壞,但被告最後無做到。認同三分報告正面,被告本人同唔同嘅主任交談會面,係當中認識到自己嘅錯誤,同嚴官嘅期望一致。
除社會服務令外,嚴官提出附加條件:
1)工作學習居住需要聽督導主任指示
2)不能夠接觸危險藥物
3)需要按主任指示提供小便樣本
4)按主任指示接受濫用藥物及情緒管理方面輔導
被告願意遵守

‼️判處240社服令及附加條件‼️

嚴官指六個月後或者完成240服務令會有進度報告,被告唔需要出庭除非督導主任要求。


15:05:2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6深水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方仲賢/浸大學生會署理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同日在警員8702要求檢查他電話後重設電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在2020年12月29日轉介至區域法院,現正申請法援

不認罪❌

預計審期:10天
控方證人包括2個市民、5警員、7個醫務人員、5個專家證人

5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5段開源片段,總片長約3小時

申請宵禁令由2100開始押後至2300開始
現為大學二年級學生,在娛樂製片公司有freelance工作,工作包括演員、製片、資料蒐集
控方立場中立
批准✅

案件押後至 10月6日作審前覆核;並於12月6至17日0930在區域法院以中文審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文件毋須翻譯。控辯雙方須在審前覆核前7天向法庭提交問卷
✅期間繼續保釋✅


15:10:5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提堂

劉, 李(17-19)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登打士街35好外馬路中心無合法權限或著解釋,留下兩個膠籃一張折台,佔範圍約3平方米,對公眾車輛造成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因控辯雙方正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16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1:4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答辯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辯方申請押後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2:1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9中環 #提訊

以下3宗案件將在下次申請合併處理

--------------------------

案件一
劉頴匡/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

控罪:
(1)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2)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被控於同日拒絕或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

案件二
A1:李(20) A2:陳(34) A3: 楊(19)

控罪:
(1)暴動 [A2,A3]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A2,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3)暴動 [A1,A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1,A2]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

案件三
黃(18)

控罪:
(1)暴動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進一步文件及審閱控方文件,亦有被告人正申請法援

法庭指示辯方在下次聆訊前3天就合併申請呈交書面陳詞,控方如有回應須在聆訊前不少於1天呈交,案件二A2律師指因法援申請仍未獲答覆,或未能在下次聆訊前呈交陳詞

辯方有指示反對合併申請

保釋相關事宜
劉頴匡現以$10,000現金及父親$10,000人事擔保
希望取消父親作人事擔保,而加大保釋金至$20,000

案件押後至3月16日1430時在區域法院再提訊
✅期間繼續保釋✅


15:26:21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2/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PW5 警員27511馬志成(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拘捕後過程,確認P19雷射筆、P20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

⏺D2代表律師盤問

1612 因辯方剛收到警員記事冊副本,需時閱讀以便盤問PW5,因此申請休庭,明早一次過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27:2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3/3]
陳(27) #1102油麻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PW1第一位控方證人PC3714杜志浩(音)作供結束。

PW2 PC13618戴雲濤(音)作供中

(兩人當日是機場特警兼速龍)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28:5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D1唐(31), D2譽(24), D3鄭(23)
#20200524銅鑼灣

修定控罪:
① 暴動 [D1][D2][D3]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另一人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D1][D2][D3]
於同日同地與另一人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控方修訂控罪及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30:3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控罪:
(1)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管有仿製火器

詳情:
(1)D1被控於20年1月1日,在跑馬地衛奕信徑無牌照管有1部對講機
(2)D2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9部對講機
(3)D3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法庭小心考慮到公開司法和公平審訊原則、控辯雙方、證人和公眾利益等,批准控方不披露2份文件及3項資料的申請。控方須向D2提供SO1、PW1/2/4之姓名以辨認與其是否認識;又為及對所有被告公平起見,應向相關被告披露證人姓名。

法庭就SO1和PW1-4頒下身分保護令,即禁止報道其姓名及任何已兹識別的資訊。

法庭會為證人提供特別通道及屏風,唯在證人作供時屏風不會阻隔辯方或被告看見證人,辯方最少應該知道證人名字亦應該見到其容貌以辨認與其是否認識。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5:58: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30屯門

D1:黃(19)
D2:何 (22)
D3:魏 (25)
D4:魏 (36)

控罪:
(1)D1-2非法集結
(2)D3-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徳街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D3-4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8號珀御地下G09號鋪「東屋台」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4471趙文龍及其他警務人員

全部被告不認罪。

辯方證人/證物;
D1: 沒有辯方證人、拘捕沒有爭議、沒有片段呈堂
D2: 沒有辯方證人、拘捕沒有爭議、沒有片段呈堂
D3: 被告可能會作證、沒有片段呈堂
D4: 被告可能會作證、沒有片段 呈堂

控方證人/證物:
預計有七位控方證人、十段錄影錄像(大概58分鐘)

保釋相關事宜:
⚪️D1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3申請擴闊報到時間
(獲批)D4申請擴闊報到時間

案件排期至7月20至23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為期4天的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15:58:21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21元朗

馮 (18)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保釋相關事宜:
。1000現金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裁判官要求辯方在 2月16日前通知控方答辯方向。

案件押後至3月16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7:00: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2021年1月4-5日於梁雅忻裁判官席前審訊

速報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由於控方證據有欠缺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然,裁判官續指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而控方就此已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唯一合理推論,故此裁定普通襲擊罪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8:35: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2021年1月4-5日於梁雅忻裁判官席前審訊

被告人面對一項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法庭不會重新覆述各項證據。
控罪詳情:

2名控方證人
1名辯方證人
2段片段均來自電視新聞報導
1份PW1的醫療報告
1份被告的醫療報告

承認事實中指出被告與PW1並不認識。

本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必要證明自己無罪。如果控方提出之證供存在不可能或辯方提出之證供存在可能,法庭都須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片段拍攝的時間點在事件的較後期,未能客觀顯示案件發生的經過,所以主要倚賴的是PW1所提出之證供。

本案其中一個議題是在於PW1辨認施襲者,即使法庭認同PW1為可信之證人,其也可有出錯的情況。

案件分析
辯方對PW1有不少的批評,而本席不認為其本身存在不合情理的地方,也不同意辯方的說法。

PW1形容自己落車是阻止他人指罵或推撞伯伯,而正前方出現名男子,向其左方拳擊,而該男子距離PW1形容為約一呎,及後形容為好近。辯方認為PW1在此描述有矛盾的地方。

然而,本席認為所指大約一呎,不足一呎,都是在形容「好近」,並沒有矛盾之處,PW1只是在用不同字眼形容他們之間的距離。

辯方亦質疑由於好近,被告不可能以水平方式用拳頭打向PW1左方。

本席並不認同辯方此番說法,即使在好近的情況下,仍有可能發生。

PW1能形容到被告的上身衣著,髮形,而片段可見光線充足。即使有其他人其後向他施襲,PW1亦坦承不知頭部傷勢是何人做出。本席認為PW1是沒有誇大,實話實說的證人。他已中肯地講出額頭上有傷勢的情況。他只是相信頭部流血位置是被告打的位置,但就是否由被告所造成流血,則表示不知道。

對於辯方證人,本席相信她已努力向法庭描述事發經過:承認見到PW1之前似乎有人打交,但牽涉何人,則不清楚。

即使法庭接納辯方證人之證供,本席認為辯方證人仍無法見到案發事情。事情發生在她第一眼見到被告前,她未能協助法庭了解事情始末。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被人襲擊,而其醫療報告中亦反映出手部有傷,與之吻合。若法庭同意此說法,PW1指出由受襲擊至防暴到場,視線均沒有離開被告的說法,便會出現合理疑點。

法庭認同PW1的視線由受襲至防暴到場是否完全沒有離開過是有偏差。畢竟期間有其他人向其施襲,可想而知,現場是混亂的。然,對於發出第一拳的人會否有出錯,本席認為他能記下對方的容貌。PW1早已指出被告為指罵,推撞伯伯的其中一人,而非到法庭才出現之證供。法庭接納此說法並非PW1在法庭上臨時作出來,以加強自身可信性。

所以即使有短暫時間視線沒有完全在被告身上,法庭仍可有合理推論。被告被制服,有被襲擊,但都不改之前被告向PW1襲擊的事實。

法庭接納PW1能辨認被告,沒有認錯。PW1是誠實可靠之證人,其陳述為事實。

醫療報告只為與PW1之證供對比是否吻合,辯方亦沒有傳召醫生出庭作證,但上述均沒有指出頭部傷勢是如何造成。

辯方證人沒有目擊事件的全部,其證供未能削弱控方案情。

裁決
原則上,被告現面對的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PW1不肯定是因為被告人拳擊而造成頭部傷勢。控方證據上有所缺失,法庭對此有保留,控方未能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提出足夠證據使法庭得出唯一合理推論。

故此,本席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而控方已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得出唯一合理推論。故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普通襲擊」罪成立。

由於被告從沒有在任何階段表示會同意「普通襲擊」,所以被告依然是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被告的行為在普通襲擊罪中算是較嚴重情節,加上當時現場環境,本席不打算判罰款,並將為被告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需指出社會服務令的嚴重性等同於監禁。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是為了了解被告人的背景,法庭開放一切合適判刑選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判刑。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