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9

09:38: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59偵緝警員11924唐聞生
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1B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刑事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24

拘捕A24
當日約2000時後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與其他便裝警員協助處理一名被畜龍制服的人士,PW59其後在馬路上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該人士,即A24。

A24位置
截圖P57(RTHK)_PW58_001A中坐在電車站的為A24,圖中A24衣着裝備與現場相同。PW59拘捕A24後,由馬路上協助畜龍的位置帶A24到圖中位置。

到瑪麗醫院求醫
被捕後A24要求求醫,PW59於是押解A24到瑪麗醫院接受治療。等候診治期間,A24會見兩名法律代表。

在醫院檢取證物
會見法律代表後PW59在A24面前檢取下列物品:

(1)黃色安全帽(P24-1),PW59指在現場協助畜龍制服第一眼看見A24時戴在A24頭上
(2)黑色護目鏡(P24-2),PW59指護目鏡膠盒在A24背囊內檢取,在現場A24雙眼戴護目鏡
(3)防毒面罩(P24-3),PW59指當時防毒面罩掛在A24頸上,並非戴在面上
(4)深色頸罩(P24-4),PW59指當時戴在A24頸上
(5) 黑色手袖(P24-5),PW59指當時戴在A24前臂
(6) 一隻黑色手套(P24-6),PW59指當時戴在A24右手
(7) 黑色背囊(P24-7),PW59指當時A24孭在身後
(8) 一對灰色手套(P24-8),左手套有污漬、右手套較乾淨,PW59指左手套當時戴在A24左手,因鎖上索帶時無法套上,所以PW59脫下其左手套,直至在瑪麗醫院從A24背囊內檢取;右手套在電車站從A24背囊搜出

(9) 黑色鴨咀帽(P24-9)
(10) 一束白色膠索帶(P24-10)
(11) 藍色伸縮雨傘(P24-11)
PW59指(9)-(11)在現場搜查A24背囊時搜出

(12) 一條白色毛巾(P24-12),PW59指在現場協助畜龍制服第一眼看見A24時搭在A24膊頭上

(13) 黑色護肘(P24-13)
(14) 黑色護膝(P24-14),護膝上有花紋
PW59指(13)-(14)在現場搜查A24背囊時搜出

(15) 一張卡紙(P24-15)
(16) 一個貼有「催淚」字樣的膠樽(P24-16)
(17) 一個貼有「胡椒」字樣的膠樽(P24-17)
PW59指(15)-(17)由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裝着,在現場搜查A24身穿的黑色長褲內的卡其色短褲右袋中搜出

在醫院內又檢取A24當時身穿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P24-18)、黑色長褲(P24-19)、黑色球鞋(P24-20)、長褲內的卡其色短褲,即承認事實中的米色短褲,呈堂為P24-21。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盤問PW59

顏色描述
主問時有描述當日在現場及醫院見過的證物,包括顏色、種類。除卡其色短褲,即主控描述的米色,其他物品顏色均為PW59描述,錄取證人口供時亦用相同描述。

#郭棟明大律師 爭議主問時的顏色形容是否與PW59證人口供描述相同, #陳仲衡法官 建議休庭讓控辯雙方討論,唉不贅

休庭後 #黃錦娟大律師 指出主問時PW59同意證物的描述,但應 #郭棟明大律師 要求需逐樣重問, #陳仲衡法官 指控方可在覆問時再處理,辯方可以沿用其方法盤問

頸罩
展示P24-4深色頸罩,PW59同意此描述,在7月29日2145時錄取的證人口供亦描述為「深色布面罩」。現在庭上再看見P24-4,PW59稱仍會形容為深色,因自己無法分辨顏色,後又稱會形容為深藍色,投射在螢光幕上及在電腦屏幕上仍會形容為深藍色,但同意3種顏色有分別。

手套
展示P24-6黑色手套,PW59同意此描述,在證人口供亦描述為「黑色手套」。現在看到實物,PW59稱仍會用相同描述, #陳仲衡法官 指出手套有部分明顯為灰色,PW59指是淺黑色及深黑色的分別,所以仍然是黑色。辯方指手背淺色部分可描述為灰色或淺灰色,手掌深色部分可描述為深灰色或深藍色,稱不上黑色,PW59皆不同意。從螢光幕上看,手背部分帶紫色,手背部分為不太深的藍色,PW59不同意。

伸縮雨傘
PW59同意主控描述伸縮雨傘P24-11為藍色,不同意畫面上顯示為紫藍色。

護膝
PW59同意主控描述護膝P24-14為黑色有花紋,相片P29(D24)(22)-(23)為護膝,辯方指出投射在螢光幕上為深藍色,PW59不同意。

PW59知道有為證物拍照,但不知道在什麼時候拍攝。在口供上對物件的描述為實物,並非憑相片。

PW59同意在證人口供上沒有記錄所有證物在哪個階段首次見到。案發至今21個月期間,PW59參與過約5至6次類似行動,只在案發當日擔任類似角色。雖然部分物品沒有任何書面紀錄,但PW59稱自己仍清晰準確描述首次見到該些物品的情況,不會有記錯。

- 早休至1200 -

記事冊及證人口供時間
手寫的記事冊及電腦打的證人口供同在7月29日2145時作出記錄,PW59指書面口供開始時間應為2245時,即先寫記事冊,再將內容打落書面口供。

防毒面罩
有關防毒面罩描述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均描述為「頸部掛有一條深色布面罩及一個防毒面具」,時段為上前協助畜龍制服A24。PW59同意在當時便開始觀察A24身上的物品,甚至觀察到A24手上物品。

白毛巾及灰手套的紀錄
在記事冊上指當時A24雙手前臂戴有物品,右手戴一隻黑色手套,PW59同意當時有觀察到A24雙手上的物品裝備,亦同意當時有觀察A24上半身,包括頭、頸、膊頭、雙手。
但PW59同意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在任何階段均從未描述有「白色毛巾搭在A24膊頭」、「A24左手戴着灰色手套」、「PW59從A24左手脫下灰色手套」,不過有記錄由PW59鎖上膠索帶。就白色毛巾及灰色手套,在記事冊及書面紀錄均沒有提及被檢取前位置。

白毛巾
在第1階段,即上前協助畜龍制服A24時,即使有觀察A24上半身,但沒有對搭在A24膊頭上的白色毛巾作任何紀錄,PW59指只是遺漏,承認不記得搭在哪邊膊頭。「搭」意思是橫跨膊頭,毛巾大部分在胸前。

第一眼看見A24時,A24正被畜龍制服,當時半跪在地上,PW59於是上前協助。PW59同意上索帶、警誡、拘捕是要個連續動作。PW59稱在搜查前留意到白毛巾搭在A24後頸及膊頭位置,毛巾大部分在胸前,沒有攝入上衣內,直至搜查前白毛巾都在同一位置。

灰色手套
第一眼看見灰色手套是在第1階段,即上前協助畜龍制服A24時,當時A24半跪在地上,左手戴着灰色手套。PW59辯駁自己清楚看見灰色手套,沒有在記事冊或口供上記錄是因為遺漏。PW59同意灰色手套是重要資料,所以要作觀察,亦同意記事冊及書面口供應該記錄重要資料。

辯方指出記事冊及書面紀錄描述包括頸、手臂、右手,因此不會有遺漏,PW59堅稱是遺漏,並非因為A24當時左手根本沒有戴一隻灰色手套。

PW59指上前協助畜龍時有留意A24戴着灰色手套。當PW59在A24下半身正後方位置,脫下灰色手套以套上膠索帶的時段,PW59雖然可看見A24背部、左右手,包括左手上臂至下臂部分,記憶中所有警員都跪在地,但沒有留意有否跪在A24身上。

背囊
第一眼看見A24,上前協助畜龍時,看見A24孭着背囊在背後,PW59指背囊只是單邊孭着,不記得左或右,背囊在背脊位置。PW59同意由第一眼看見A24至到達畜龍身旁協助約3至5秒,時間短促。

正協助畜龍期間及鎖上膠索帶時,PW59指到背囊在A24旁,但亦不記得左或右。

- 午飯至1430 -


10:17: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1/1]
#1118理大

鍾(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不認罪❌
只傳召一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無視像紀錄。
無辯方證人。
爭議點:被告是否有意圖去拿涉案物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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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處理手足案,庭內近滿,餘約幾個位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更改控罪書地點,辯方不反對。
控方在承認事實中添加了相片。

承認事實:
1⃣案發當日0915時,警員27094在案發地樓梯下近鐵路路軌,拘捕被告。
2⃣警員27094檢取被告1個黑色啡邊背包(控方證物p1)
3⃣0925時,警員27094在被告見證下,搜出一個黑色束帶燈(p2), 一個口罩(p3),一個3m豬咀連粉紅濾罐(p4),一個銀色扭力扳手(p5),一個銀色六角匙扳手(p6),一頂Adidas 帽(p7),一件黑色外套(p8),一件白色Tshirt(p9),一雙灰色手套(p10),一個紅色打火機(p11 )一個黑色泳鏡(p12),一條黃黑色耳機線(p13)
4⃣2020年4月20日,警員27094於1520-1540時於上址一帶拍攝,圖片為證物p14(1-7),控辯雙方同意清晰可見
5⃣2020年4月25日,被告於案發地拍攝9張相片,為p15(1-9),控辯雙方同意清晰可見
6⃣被告無案底
7⃣控辯雙方同意證物p1-13檢取直至呈堂,皆無受到干擾,簽署日期是今天

1011控辯雙方處理相片事宜

1013傳召PW1警員27094吳景輝(同音)

1125 PW1作供完畢,控方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1130 休庭以供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加入證物照片)

1220開庭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以供辯方索取指示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任何證人。

控辯雙方須分別於2021年5月21日及5月28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7日14:30 於九龍城法院第七庭就陳詞作補充。

感謝報料,如有更多資訊可以繼續報料,你的報料很重要


10:46: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4/9] #0812沙田

傳召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繼續作供,主問中,主控叫PW5從影片中辨認D2,辯方作出反對,因為控方從未披露過此證供,裁判官要求控方解釋,休庭至30分鐘。


11:25: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被告就特別事項選擇作供
被告作供完畢,期間哽咽及少少激動,主要指自己不想拖累家人,故配合警方,詳細內容後補。

關於辯方精神科醫生證人,法官指沒有預計證人會於特別事項作供,認為證供只關於一般事項,但辯方今早改變說法,以進取做法用同一醫生報告解釋被告或因身體狀況而非自願下作出招認(包括錄影會面及口頭會面等)。

法官認為若辯方要求法庭就特別事項亦需考慮醫生證供,醫療報告應更完善,清楚列明醫生掌握的事實基礎,例如醫生是否曾經觀看錄影會面片段等,有助醫生更準確判斷被告精神狀態。

但法官亦強調是否傳召醫生作供或是否對醫生報告作補充乃由辯方決定,提醒辯方應盡責為被告爭取最大利益。同時,法庭指責辯方對案件準備功夫不足,使案件不暢順,本應今日可完成的特別事項裁決似乎要延遲,強調法庭已非常體諒辯方處境及遷就辯方證人日程。

若辯方希望以目前的醫生報告作陳詞,法庭擔憂未必足夠。

11:15提早早休,讓辯方利用時間聯絡醫生證人以決定進一步安排。


11:33:45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3/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Par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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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警員15557黃嘉俊,協助截停D2。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地鐵警區。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15:15,pw1在對講機表示,牛頭角地鐵站一帶有人集結,於是pw3下車追捕,見到約30、40名人士跑向玉蓮臺一、二座。該批人士在2座天橋,通往停車場的樓梯,警員在停車場332號車位截停一名人士。

pw3表示該名人士戴著面巾,遮掩了鼻子及以下位置,於是叫她拉下面巾,其神色緊張,四處張望,pw3交給警員20324負責。控辯雙方不爭議當時被捕人士就是D2及其被捕時的衣著,當時被捕時D2有戴冰袖,在警署內拍攝的圖片卻沒有(*控方想呈上閉路電視片段,辯方反對,認為其解像度不清晰及不是事發時的片段,對D2不公平~)。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3不知道畫面中的其他人士有否被拘捕,包括藍色短褲人士(沒有其他重點~)...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3沒有印象警車有否響警號,當時他在最後一輛車,坐在車上左後方,不認同自己視線被遮擋,但承認會因前方同事受阻。警車沿著牛頭角道,去到馬蹄徑有為數幾十人跑向九龍灣方向,pw3聽到pw1說「前面有班黑衣人非法集結」、「落車拉人」等說話,自己接近停車時有鎖定指定人物(聲稱為D2),但下車時其視線有離開過對方。

停車場左面有約30人,有3個入口可進入停車場。那群人士和疑似D2人士跑向不同入口(即左和右)再進入停車場,後者是和另外數十人分開跑。pw3下車時,與入口的距離相差20米。

pw3同意相片中的大樹會阻擋自己望去停車場的視線但不同意看不見該名女子。pw3跑向最右的入口,期間跳過一條維修帶進入停車場,剛進入時,有一牆之隔,無法即時望向停車場。pw3需要右轉走前些(更庭位置),再向右走(車閘位置)才是停車場的區域。pw3承認有一小段(短暫的)時間被牆阻隔視線,中斷了觀察D2。下車後,他沒有向任何人作出口頭警戒。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3表示當時停車時,沒有見到除他們以外的警車在附近停泊,他們停在玉蓮臺一、二座對開位置,但不知道有否其他警員下車追截。

D5辯方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3中斷了觀察D2的時間只有約1~2秒,附近有其他人士,相距兩三米。
—————————
續...


11:43:16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8/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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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案情完結前還有3件事要處理
1. 同意事實3
2. 睇影像及定格截圖
3. 新增證人(明早處理)

李慶年法官表示明天下午可能不能續審,因為有一個提升水平的工作坊要參與,但李慶年法官指出會以審訊進度行先
(按:香港裁判官及法官的水平也只是以自己政見行先,無論開幾多個工作坊,也只是裝模作樣,「公義」仍無從談起,冤案依然頻生)

現正播放錄影片段及截圖

第一條(來自TVB)

影像描述:片中顯示二號橋示威者的防線,有2名人士走出,第1名最前的人士上下身均是黑色衣著,用一個綠色大型垃圾筒掩護自己。第2名人士則身在第1名人士及示威者防線中間。示威者防線有不少於20把遮打開。地上有水馬作掩護。防線中有一名身穿黑衫黑褲拿黑遮人士,現稱男子甲,控方指稱是D3。男子甲於片段中有把前面的水馬踢前。

辯方一度爭論截圖描述的手套顏色,李慶年法官指若在遠鏡截圖中爭論顏色,或需要顏色專家,因每人對顏色敏感度不同。最終以「看似淺灰色」來作截圖描述告終。

李官指示控方要準備男子甲的特徵與D3被捕時的特徵作比較列表,以表明控方指認立場。

辯方表示會爭論防毒面罩的特點。

控方指截圖中,在男子甲掟遮時露出其鴨嘴帽上有白色標誌(在帽的近後部),李官補充應是「看似白色」,長度約3吋。控方指控方立場應為約2吋。

辯方指在連續的片段中,其觀察指白色標誌不是出現於帽的後方,甚或不是帽上有白色標誌。

李官提醒控辯雙方需要分開evidence point 及submission point。

辯方認為控方所指的白色標誌或為眼罩反光。會在陳詞說明。

控方續指男子甲右腳褲腳及右腳鞋踭有特有顯示。

控方指其背囊有AD遮住S,褲有橙紅色邊。希望法官能留意褲管及鞋踭。

在最後的部分,片段顯示出男子甲的右手有手套,是較大型的手套,近手腕位置手套的左側有反光

第二條(來自東網)0:25:45-0:25:48

控方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之人的裝束及行蹤。

控方指出截圖顯示男子甲蹲下並以左手按著紅色垃圾筒蓋,左手戴上看似淺灰色有黑邊的手套。其鴨嘴帽像有「嘢」包住。其背囊上睇到A,D,S字,背囊頂部向外摺,看似是閉上的。片段中亦能觀察到男子甲的鞋踭是粉紅色。褲管外側有紅色橫間。右手把疑似磚頭投擲到警方防線方向。控方於另一截圖指背囊上有D,A接著S字。

播放第二條片段期間,李官詢問,第二條片段是否發生在第一條之後。控方表示,三條影片按時序播放。

第三條片段將於早休後再續,1205續審

第三條(來自TVB)
片段顯示男子甲身穿黑色長袖衣著,頭戴黑色鴨嘴帽,頸部看似有東西包裹,左邊褲管外側有條紅色直間,背著黑色背囊(上有AD),面戴黑色護目鏡,防毒面罩配有粉紅色過濾器。左手上有看似淺灰色手套,右手戴著看似白色手套,右手手套比左手大,手套背面手指位有黑色間,近手腕位置有條橫間。看似黑色的鞋中,右腳內側有3條白間,鞋踭橙紅色。片段顯示其左手拿著黑色雨遮,右手蹲下並撿起磚頭,其後拿起看似一支壘球棍,及後放回地下。

李官詢問控方此片段與之前的片段是順序還是部分重疊?控方指出片段是順序的。控方稍後才確認。

所以片段看完後,控方確認第三條片段沒有與之前片段重疊

辯方指出三段片段既無重疊,片段由於並非連續片段,控方所指的男子甲,或不是同一人。李官指這是submission point,辯方其後指將在陳詞指出。

辯方另指在第三條片段,懷疑男子甲的頸部沒有包裹。從而見到其帽的特徵,是非從被告檢取的帽的特徵。李官建議辯方在陳詞時作書面補充,以提出更多證據支持其說法。

李官重申希望控方提出男子甲與被告的特徵對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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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表示希望預計時間:

D1不會有中段陳詞,將傳召2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以65B作主問,後交由控方盤問,被告將不會出庭作供。

D2不會有中段陳詞,將傳召1-2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以65B作主問,後交由控方盤問,被告將不會出庭作供。

D3預計明天能完成案情,就鐳射筆控罪有可能有中段陳詞,被告好大可能會出庭作供,將有1名辯方證人

D4將傳召3-4名辯方證人,主要提供當時現場環境的描述以供法庭參考,被告好大可能會出庭作供。

D1,2的辯方證人將於明天上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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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李官指業界
「中文冇訓練
觀察能力冇訓練
描述能力冇訓練」

業界從沒有協助過法官去了解證據。

(直播員按:各法官及裁判官的中文程度也不見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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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30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4: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4/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09:38開庭,傳召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繼續作供。

PW5憶述當晚拘捕D2的過程,和在背囊搜出的物品,由於辯方不爭議證物,沒有逐一辯認實物,只從相片確認(詳細資料會在審訊後補回)。

控方播出有線新聞片段,從實時 00:36:01 開始,播放至00:37:16,隨後叫PW5從影片中辨認D2。

10:16 辯方要求PW5離席,並作出反對,因為控方從未披露過會要求證人作身份辨認這證供,PW5在當刻未到場,口供亦無話睇過這片段,控方有咩基礎問證人,係咪要證人以專家身份辨認?另有律師指出辯方已經在審前覆核階段,要求控方指明在片段中什麼時候見到什麼人,控方有列表指明D3,D4 & D6,為何忽然指控D2。

主控表示辯方這是對他的嚴重指控,必須作出回應,片段在七個月前已交予辯方,不是新的資料,庭上所有人都不在現場,除咗證人,證人在庭上第一次睇先係公平的做法,無作引導性提問,只係問拘捕過程和片段中人物有何相關(主控似乎連辯方的重點都搞錯)。

裁判官要求控方解釋,休庭30分鐘至11:00。

11:05 開庭
裁判官詢問控方隨後的審訊是否以:(1) 拘捕警員辨認被告, (2) 以在證人列表上的PW37對所有被告作辨認(無答);唔希望辯方在無資訊下審訊,要求控方在下星期一上午開庭時交書面陳辭,如何處理被告的身份確認程序,之後辯方作回應;D2律師要求控方解釋為何在審訊階段才提出新處理方式,要PW5辨認是有什麼基礎,還有律師提出控方仲有無其他未披露?

11: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0/4)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或會先處理其他被告的案情,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2:18:47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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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再開庭

辯方指醫生證人可於5月3號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新的醫生報告,主要補充內容針對錄影會面片段。

法庭指押後案件為給予時間讓證人完善醫生報告,控方考慮新報告後需在5月6日12:00前回覆法庭及辯方,而辯方收到控方回應後則應於5月7日12:00前回覆法庭是否需要傳召證人。

無論證人需不需要出庭,法庭預計5月10日可完結證供,並就特別事項作結案陳詞及裁決。假若法庭裁定不應接納任何錄影會面或口頭招認等口供,此案的控罪基礎將會非常薄弱,但仍不完全代表被告可脫罪。

就一般事項,被告仍傾向不作供。故法庭暫定5月12日0930作最終陳詞的口頭補充。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但仍需按時到警署報到
是日審訊提早結束,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


13:31: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330正庭飛已派晒,可繼續排延伸庭


13:32:37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3/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PartC
—————————
傳召pw2警員53501莊家樂,當時協助拘捕D1、D5,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2最初見到少量堵路人士在康靈道附近;其後,在玉蓮臺見到約百人在馬路、行人路上堵路,有人推倒小巴牌、垃圾桶和一些雜物,也有人手持鐵通叫囂,這些人士與警車相距約40、50米。

pw1向他們表示有人非法集結,pw2也見到,於是下車追截四散(沿著牛頭角道向九龍灣方向)人士,大部分人在行人路,少部分人在馬路。下車後,pw2說「警察咪走」,有10~20名人士跑至花園大廈,也有1男1女跑去百靈樓對外的樂學評估中心(死胡同),pw2喝令2人出來並指示他們坐在地上(控辯雙方不爭議2人被捕時的衣著)。警員12407向男子調查,女警16887向女子調查,當時2人身旁都有背包。其後,警員把2人帶上警車,回警署錄取口供。
—————————
續...


14:26: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1425可以入庭,滿人
1430開庭


14:32:03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1001荃灣
#襲警

梁(23) 曾經還押14日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偵緝男警賴信安。

上次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86
\===============
❌駁回上訴❌

‼️上訴人需即時監禁三個月‼️

判決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371_2020.docx


14:34:12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59偵緝警員11924唐聞生
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1B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刑事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24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9

背囊(續)
截圖P57(RTHK)_PW58_001A為第3階段,在電車軌位置逗留一段時間,鎖上膠索帶後,警員才拉起A24。A24繼續單邊膊頭孭着背囊,被帶到電車站坐下。在電車站路壆後,PW59將A24單邊孭着的背囊放在A24胸前。

PW59堅稱沒有記錯由電車軌至電車站時段的背囊部分,但同意在記事冊及書面紀錄沒有描述。

展示截圖P57(RTHK)_PW58_001A,A24在電車站時雙肩孭着背囊在胸前,PW59不同意,堅持是單邊膊頭孭着背囊。

但在截圖P57(NOW)_PW58_001A清楚顯示在同一階段同一位置A24雙肩孭着背囊在胸前,當時A24雙手已在背後被鎖上膠索帶,PW59同意雙手被鎖住的情況下,A24不可能自己移動其物品,亦不可能在沒有剪斷索帶下由單肩孭變為雙肩孭。PW59不同意截圖中A24雙肩孭着背囊在胸前,指右邊雖清晰可見有肩帶,不肯定左邊有孭住肩帶。

辯方指出由PW59上前協助畜龍至制服A24,其背囊孭在胸前,PW59不同意。

P24-6一隻黑色手套有字一面及無字一面在庭上投射器截圖為MFI P24-6_PW59_ D24_001及002。

#陳仲衡法官 爭議完手心或手背後,同意可用有字及無字形容

P24-14護膝在庭上投射器截圖為MFI P24-14_PW59_D24_001。

最後指出PW59在庭上就如何觀察到白毛巾、灰色手套、背囊及其後物品狀況並非真實,PW59不同意。

⏺PW59作供完畢


14:55: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炮台山
#裁決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特別事項:
控方依賴PW2作供指D2於現場查問時就所管有的噴漆是用作塗鴉,辯方對相關招認有爭議,原因是PW2在搜出噴漆查問被告前並未有作出警誡。
D2未有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
PW2作供中同意他搜出噴漆後已對D2有合理懷疑,PW2亦認同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查問被告需先警誡被告,但事實上他未有先作出警誡。
從現場片段中法庭可留意到PW2查問D2時的情況和PW2作供時所講有出入。
從片段中可見PW2向D2查問噴漆喺咪用嚟塗鴉,而不是PW2所講D2自己講用嚟塗鴉。
而PW2亦承認不記得查問D2時對答的次序及有否問及集會。

因此法庭裁定相關招認的公平性及準確性存疑,法庭會把相關證供剔除。

⏺一般事項:
辯方承認被告管有涉案雷射筆及噴漆,但對犯案意圖有所爭議。
兩名被告同樣未有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

法庭基於下例5點,裁定被告犯案意圖存疑。
①地點
涉案地點位於油街,當天附近並沒有騷亂或衝突發生,也沒有人使用雷射筆及噴漆。
②被截停前的行為
兩位被告被截停前只是於英皇道行緊
③衣著
兩位被告被截查時衣著分別是穿橙色及粉紅色上衣,和示威者的典型打扮不相似。
④其他物品
警方在兩位被告身上未有檢取到除雷射筆和噴漆外的任何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⑤雷射筆
控方專家證人檢測出涉案2支雷射筆同屬3B級別,於20米及40米外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專家證人承認相關測試並非用上原有的電池進行,而是用上充滿電的電池。專家證人指用充滿電的電池測試不影響分級的結果,裁判官同意這一點。

專家證人承認如電池電壓較低時對眼睛傷害的距離會縮短,也就是說電池電壓會影響雷射筆的傷害性。縱使2支涉案雷射筆屬3b級別,但於案發時可否用作傷害他人和被告原來的電池有關,而聲稱有測試原來電池能否驅動雷射筆的專家證人並未有記錄原來電池的數據,也不記得當時電壓是多少。

噴漆本身是普通物品,可有合法用途,在剔除PW2指D2作出的招認證供後,沒有其他證據顯示D2有犯罪意圖,因此不足以證明D2管有噴漆用作於摧毀或損壞財產。

⏺裁決:
D1的控罪(1)罪名不成立
D2的控罪(2)罪名不成立
D2的控罪(3)罪名不成立


15:03:3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中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江(20)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祥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A1、A2、A5 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A3、A4、A6、A7、A8 正申請法律援助,等待批核。

A8 申請分拆案件,控方反對。法官不打算聽取分拆理由,指示等待法援批核後才處理,以確保對其他被告公平。

A6 沒有法律代表,因正在申請法援。

A2 的更改保釋條件申請獲批✅
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 14:30 於區域法院第廿七庭提訊


15:09:4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孔(25)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控罪2-19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2-19)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均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2-19)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
控方為案中被起底的人士申請匿名令,禁止傳媒報道。
由於被告的起底行為,令到215位公眾人物,官員,政治人物及其家人等個人資料被發佈。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

辯方申請押後,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 2021年6月24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按:孔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席點頭示意)


15:20:17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重新傳召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現為警署警長
案發當天為署理督察及畜龍
負責制服A1

310日覆問時觀看RTHK片段,05:14:0905:15:5005:14:58時認出自己

由05:14:58慢鏡倒後播放,在05:14:56時在西區商場大廈外制服A1;05:14:54時可見西區商業大廈及東成參茸行;05:14:53時可見制服A1位置靠近行人路欄杆,馬路上可以直行及左轉箭嘴。

跳到05:14:12.691時起逐格順播,要求PW4留意畫面右邊一個畜龍,播放至05:14:22。PW4指相信是跪在畫面上方中間跪在地上的畜龍,PW4稱畫面可見該畜龍攜帶與自己當日同款的橙色柄長槍,憑裝備PW4相信是自己。

PW4指自己當日在西區商業大廈外只曾制服一人,即A1。

05:14:22又慢鏡倒後播放至05:14:17時,在畫面左邊極邊沿,近行人路的馬路上,PW4指可見其橙色槍柄長槍。又回到05:14:22.985,又再慢鏡倒後播放至05:14:16,要求留意被制服前的A1。PW4指畫面上方「粉紅色白色的濛龍格仔」為A1,截圖為P57(RTHK)_PW4_002。

由05:14:16繼續逐格倒後播放至05:14:14,中間有部分完全不見控方指稱的人。PW4稱仍可見相信為A4的人,即頭部有粉紅色的人,但指畫面相當模糊。截圖為P57(RTHK)_PW4_003。

跳到05:14:09時起逐格順播至05:14:21, #陳仲衡法官 要求慢鏡再重播。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PW4

PW4稱在西區商業大廈及東成參茸行外PW4只制服一人,7月29日0255時在記事冊補錄案發當日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過程。在記事冊85頁最底開始該紀錄,86頁寫道「當時STC03用bite charge tactic」即「快速前行見人就拉」,「衝上前進行拘捕行動,我在左手邊行人路欄杆外馬路旁邊」,部份行人路位置即片段中位置。

「我㩒低了共三名暴徒,第一及第二位暴徒(男人)他們想逃離時候,我用右手分別按他們的頸部(後頸 )位置,將他們按落地面,隨即我控第三人(中國藉)男子落地,然後我用雙腳壓著他的身體,制停他的掙扎。隨即我見PTU company同事上到我身旁,我將之前的兩位暴徒交予給他們控制及處理。而我就將第三位暴徒交CRT同事,並將我的身份告知CRT同事」。

PW4指首兩名被壓低人士非同時被壓低,或前後分別被PW4右手壓低,而是在畫面更早時間壓落地,記事冊上寫PTU,之後再在同隊右方跑上前,即片段所見的畜龍在右邊跑上前壓低第3位人士,即A1。

PW4指記事冊上讀出部分為事實,PW4不同意在庭上指壓低三人及將他們交其他警員的次序與記事冊上紀錄有重大出入。
庭上指次序為壓低兩人,將他們交予PTU,再壓低第三名人士,即如片段中顯示情況。
在86至87頁兩次用「隨即」,PW4不同意意思是兩件事連續發生。
87頁第2行,「隨即」前描述壓低第三名人士,PW4不同意根據紀錄交兩人予PTU在壓低第三人後發生,指記事冊在有時間便盡快記錄協助記憶,但自己清楚記得當時先將兩人交予PTU才壓低第三名人士。

PW4指首兩名人士在bite and charge的階段被壓低,地點在修打蘭街及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東行線上,當時確保他們受制服才離開,而PTU company警員多予一人,但不知兩人最後有否被捕。由當天至今沒有在任何法庭案件中,包括本案,作證,講述「撳低兩位暴徒,交咗俾PTU」。

RTHK片段中05:14:09至05:14:21時,非全部時間拍攝到PW4及被PW4制服的人士。在制服第三名人士的地方,除被PW4制服的人外,有其人被制服人士,他們裝備亦包括防毒面罩,PW4同意。
除示威者外,壓低第三名人士的位置亦有人穿着寫着「記者 PRESS」的人士,他們亦有戴防毒面罩。
PW4同意其他人戴的防毒面具有粉紅色濾罐。

PW4指記得被壓低的第三名人士可見其整個樣貌,在制服該名人士期間PW4沒有脫下其頸部以上的任何物品,制服過程亦沒有看見該名人士或任何其他警員脫下其頸部以上的任何物品。

在案發前的7月21日,曾在中聯辦附近執勤,PW4翻看記事冊後確認。當日在該地方有未經授權的示威活動,

#關文渭大律師 指出法庭如讓控方重召控方證人處理一個議題,辯方盤問可與主問無關, #陳仲衡法官 為免遲收工,要求控辯雙方提交書面陳詞。

PW4 警署警長 伍尚國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15:53: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蔡,麥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案件與社運無關

直播員按:多謝沙田街坊關注被補組資訊,麻煩各位白行一趟


16:43: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9中環 #提訊

A1: 劉頴匡/前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
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A2: 李(20)
A3: 陳(34)
A4: 楊(19)
A5: 黃(18)

控罪:
(1)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A1]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2)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A1]
被控於同日拒絕或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3)暴動 [A3,A4]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A3,A4]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A2,A3,A6]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2,A3,A6]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上次提訊控方申請合併案件
A1主張把案件一分拆獨立審訊
其他被告對合併沒有反對

控方指所有控罪仍一連串性質相同/ 相類的案件,因A1的煽動,引發往後的暴動。

A1 代表律師主張分拆A1控罪獨立處理。辯方指部分證供,即PW1及A1對話內容,只針對A1,若能分拆案件,預計審期只需約3-4天。

再者往後涉及其他控罪的審訊內容案發地點甚至在長江中心,與A1明顯無關,而除A1外,其他被告均有於錄影會面招認,若不能獨立處理,對A1不公。

控方續回應唯一不公只是拖延,但法庭應考慮關聯性及公眾利益,而非時間。4名目擊證人見證A1行為引發往後暴力衝突,若合併審訊對A1不公,分拆審訊需警員重提受傷事件亦對4名警方受害人不公。

即使控方同意A1單獨審訊,控方預計需至少10天,因審訊時亦要討論煽惑行動所帶來的後果。

強行把案情分拆,是辯方錯誤理解,整件案件其實有絕大關聯性,故6項控罪該一併審訊。即使分拆A1案件,控方估計餘下被告因有招認,審訊日子仍需20-25天。

辯方同意分拆案件一對餘下被告審期影響不大,但認為A1案情主要與對話相關,即使播放片段仍不需審訊10天。

押後至15:50進行裁決
———————————————
法庭裁定接納控方陳詞,批准3案合併。

控方有約14個證人,A2-A5有招認,相關錄影會面片段約12段,共長約10多小時。其他與案相關片段共長約4小時。於預審時再確認。

A3將於2021年6月10日於區域法院再次提訊準備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6日1430作審前覆核。

審訊將安排於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3月10日開審,作為期25天中文審訊。

❗️A1撤回擔保申請❗️
✅A2-A6期間繼續保釋✅


17:52: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3/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PartC
—————————
控方表示依賴閉路電視、東網的直播片段辨認各被告身分,各辯方律師反對控方呈上該些片段,認為沒有足夠基礎、影片解像度不足夠清晰,唯控方認為有獨特辨認各被告身分的元素(例如黑色帽子上的圖案但卻看不清等)。

辯方律師指出,控方提交的文件中,各警員的口供都表示只用了兩三小時觀看8隻光碟,而辯方律師估算8隻光碟的時間約莫超過10小時,質疑警員是否有充足時間觀察所有片段,希望控方能提交光碟的總共時間,好讓法庭裁定控方是否需要呈上該些片段作辨認各被告身分。

法官思考片刻後表示,這些元素並沒有獨特之處去辨認身分,希望控方明天審訊前提供更多案例支持其論點(包括如何依靠獨特的元素辨認身分、警員看了幾多次幾多小時的片段等),亦希望控辯雙方能夠溝通清楚是否需要以特別事項處理上述問題。

案件押後至4月30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今日第三日審訊,然而進度...只是傳召到第二位控方證人...若然主控可以嘗試精簡些,相信10日的審訊必能準時完成呢~)


23:03: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905堅尼地城

~此為4月29日的後補資訊~

祁(71)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20年9月5日凌晨時份,在堅尼地城山道一住宅大廈大堂,撕去兩張貼於牆上的宣傳海報(據報同屬某政黨,每張價值港幣五毛,共價值港幣一元)。

行動不便的婆婆一拐一拐地上庭應訊,由義務律師鄒學林大律師代表。經鄒大律師要求,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此案。

⭕️簽保守行為⭕️
自簽$1000,守行為一年,毋須繳付訟費,期間不得干犯或意圖干犯刑事罪行涉及刑事損壞,守良好行為。

\=========================

旁聽師按:

政權要幾無情,先要為咁小嘅事又拉又審一個71歲兼行動不便嘅婆婆,而唔一開始就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

連一向較為嚴厲嘅羅主任裁判官都唔要求婆婆按慣例俾訟費,其實一開始為乜去告?

感謝報料,如有更多資訊可以繼續報料,你的報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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