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31

09:09: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審訊過程

開庭,今天就控辯雙方就書面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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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補充
會在事實方面回應辯方陳詞,就辯方結案陳詞的法律觀點有補充。為完整起見,先在庭上事件總結當日事件流程,我遲d先 summarize,唔重覆喇,先講控罪(2)

控方陳詞補充
會在事實方面回應辯方陳詞,就辯方結案陳詞的法律觀點有補充。為完整起見,先在庭上事件總結當日事件流程,我遲d先 summarize,唔重覆喇

總結:
1. 自衛難以自圓其說,因當時被告與現場人士以眾凌寡襲擊張金福,而沒有證據指張金福有襲擊或意圖襲擊在埸人士
2. 暴動是層遞式罪行,需先滿足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而被告已承認參與非法集結
3. 控方不需舉證被告行動有預謀及計劃,客觀地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即可入罪
4. 在關鍵時候參與非法集結,有破壞社會安寧,等於參與該暴動行為

郭官:即使舉證到夏愨道有暴動發生,但與軍器廠街的事件,係separate and distinct,你要證明到軍器廠街都有暴動發生先得

控方回應
• 不論時間先後,當被告有參與現場暴力行為的一刻開始,佢已經與現場的人有共同目的,而共同目的可以係「共同破壞社會安寧」
• 單單在現場出現並不等於參與暴動,但證據顯示被告知悉並有參與行動,與現場人士配合(控方案情:追打張金福)
• 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需要有相同動機
• 不需證明被告妄顧

控方引楊家倫案,指控罪元素不同,嚴格來講不會重覆。郭官回應指,楊家倫案的暴動罪與縱火罪分開處理,是因為縱火罪可能比暴動罪的刑罰更重,所以合併無法反映罪行嚴重性。

郭官:就本案而言,若控罪(2)成立的話,控罪(1)暴動亦很大機會成立,而刑期必然與暴動罪同期執行,控方又是否有必要分開兩罪檢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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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對話(大概)
郭官:除痱滋爆咗之外,控方第一證人佢又無紅腫又無瘀咗,控方純粹依賴佢粒痱滋爆咗,所以告被告人造成身體傷害而唔係普通襲擊,係咪?

主控:咁證明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喇

郭官:問題在於佢係無其他傷勢呀嘛,唔通佢話自己瘀咗咩,佢當然唔敢咁講喇2日就散瘀呀。即使接納佢爆都好喇,又係唔係因為被告嘅行為令到佢粒痱滋爆咗?被告打佢嗰陣唔會知佢皮下有粒痱滋㗎,瞄準嚟打㗎嘛

我接納痱滋爆咗係客觀事實,但係唔係襲擊之後即刻爆咗?可能嗰陣未爆,之後如果真係爆,又可唔可以同襲擊扯上關係呢?佢傷勢係隔咗兩日先影,控方你要留意,刑事案件係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當然喇如果係民事案件,咁已經舉證至more likely than not,不過我無聽過有民事案件係關於一粒痱滋㗎囉(恥笑)

當然,有人撞咗車都唔會去醫院,但之後再講點傷點傷,再去證明就會有困難囉。當時3點幾已經無乜示威者,有差人執緊嘢,如果真係受傷叫架救護車都無可厚非。唔去驗傷係佢個人選擇,唔係話情況唔容許,我亦尊重佢嘅個人選擇,但我必須指出,由此而引致的爭議同後果,佢要自己承擔返囉……就好似參與非法集結嘅人咁


09:40: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3/5]

第1天審訊(第1部分)
第1天審訊(第2部分)
第2天審訊(第1部分)
第2天審訊(第2部分)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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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9147 杜穎文 作供

D1法律代表盤問
PW2表示在同事前來的時候,已知道趕來的是10879。同事跑過來制服D1的時候,PW2也沒有聽到D1講「唔好打我」、「好啊 我訓低」,她並不認同D1合作並沒有掙扎,亦不認同當時D1毋須趴下;辯方指出D1被制服後面向地下,PW2用警棍壓著他,PW2則表示她是壓向背脊,被問到是否記得D1掙扎時不斷說話,她表示只記得D1掙扎

D1上警車前,PW2表示沒有人向D1施放胡椒噴劑,認同當制服被捕人士後,不應施行不必要的武力,亦沒有聽過D1說過「壓得好辛苦,透唔到氣」,不曾記起途人叫D1講自己的名字或是D1喊叫自己的名字,沒有為意周圍途人/記者說了甚麼,沒有看到同事驅趕圍觀的人

辯方指出警員把D1壓在地上維持了5-6分鐘,PW2不同意這麼久﹐認為大約維持了2-3分鐘,辯方質疑10879需要用這麼久的時間上手扣,「佢係你附近做咩呀,做心靈支援呀?」,PW2解釋因為D1不斷掙扎,10879需要口頭控制D1,協助制服,宣告罪名並拘捕D1。然而,辯方指出D1一早表示合作,警方指示D1趴低他就瞓低,毋須騎住D1,PW2不同意。被問到是否因為不喜歡D1與途人溝通,PW2並不同意亦不曾阻止,亦否認曾叫D1放鬆然後突然用更大力度壓下去,亦不曾看見有人將D1的頭先抬起再撞落地。辯方指出因為上述事情對警方不利,所以回答不記得,PW2不同意,表示當時只著重觀察四周有沒有危險,辯方質疑PW2責任既然是留意四周的情況,為何反而聽不見內容,PW2只回應一句「聽唔到」。

PW2同意D1由被制服直至押解上警車都沒有明顯傷勢。辯方指出照片顯示D1的手指背面有瘀痕,腳有明顯2條長條形壓痕、左眼嚴重腫脹、左邊面部明顯腫脹、左邊下巴有2至3條傷痕﹔PW2表示D1趴低,無法看見其正面,看不見這些傷勢,她亦不知道這些傷痕是如何造成,同時亦否認現場有警員使用不恰當武力。

片段顯示1名女記者被警員驅趕,女記者與警員爭論。被問到是否看到女記者跟警員爭論,PW2表示「問緊我哋嘢」,她的解釋是因為專注制服「疑犯」,辯方再次質疑PW2留意四周但沒有留意這件事

辯方指雖然D1已經遵從指示趴在地上,仍然3位警員壓在他身上,PW2不同意「壓」這個用詞,表示警員合力控制D1,辯方質疑為何有需要動用3位警員,PW2指D1不斷掙扎,辯方要求澄清如何掙扎,PW2指「典來典去、俾力周身郁、上半身fing來fing去,好似想掙脫」,她不認同D1已遵從指示,被問到D1已被按壓在地上,PW2 表示「佢俾緊力,撐起自己個人,想逃脫」,辯方批評警方只是指示D1趴低但沒有清晰指示需要D1胸貼地,辯方更指出PW2使用警棍壓下D1,令他的面部及胸部貼地。

辯方播放另一段片段,指出D1被PW2利用警棍壓向地面時不斷大叫「Madame」,PW2一度鬆棍然後突然更用力把D1的頭按貼到地上,意圖令D1收聲,PW2表示「我係度控制住佢」,PW2指自己一直保持同一力度,隨後又承認「我有曾經relax,但唔能夠指出邊個moment」,但否認是為了令D1收聲。林官問:「點解要壓住佢?」PW2解釋:「未宣布拘捕,未上手扣,未有警車,要控制住佢」,PW2又否認自己的腳曾施壓或膝頭用力,林官大惑不解:「除非你識飛,唔係你全身壓力都係壓住佢」,PW2終表同意。被問到自己雙手的位置是否比原先更低及更用力,PW2希望對該畫面作出解釋指出「頭先我冇捉住枝棍」,轉到D1面部被壓向地面的畫面「依一刻先緊握枝棍」。

PW2表示能在片段中看到同事驅散及阻礙途人及記者拍片,但她不認為是當時警方使用了不恰當的武力。辯方播放片段,詢問PW2是否看到有人「拎起D1個頭,兜野拍落地下」,PW2表示自己只見兩隻手有手部動作,也不知道有否接觸D1。

經多次播放同一片段後,PW2被問到是否從片段中聽到D1講「唔好打佢」,PW2表示沒有留意,集中觀察片段中的動作,再次播放後,PW2終於表示聽到但不肯定是誰人發出,在現場亦未曾發現D1這樣說。

辯方指出制服期間,有警員向D1施襲,令到D1左搖右擺,PW2對此否認。辯方指出D1站立的時候已經講「唔好打佢」,D1聽到警員指示後已立即回應「好」,PW2不肯定D1有沒有講「唔好打佢」。辯方指出PW2毋須D1趴低,PW2認為有需因為①D1不受控制②D1是男性,身高體型比PW2高大③防止D1逃走,容易作出控制。

辯方指出案情:
⑴ PW2看不到D1曾經抓住19597的頭搖 — 不同意
⑵ PW2沒有作出紀錄19597頭部受襲位置 - 沒有,因為看不清抓頭部哪一個位置
⑶ D1沒有參與襲擊19597之中 - 不同意
⑷ D1曾經截停19597而撲向他 — 不知道
⑸ D1與19597雙雙跌倒 — 不知道
⑹ D1是站立著被19597捉抓住 — D1有跪
⑺ D1無抓住19597,是PW2看錯 — 不同意
⑻ chok與搖是不同的動作 — 對

裁判官提醒本次審訊並非針對警方對待被告的手法

D3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根據《武力指引》,指出有6種情況以決定使用什麼武力,被問到制服D1後是否有需要繼續使用警棍,PW2指出制服D1是緊接著一宗暴力案件,不同意當時毋須使用警棍

D4法律代表盤問
20:00時,PW2與其他警員在旺角警署接受林子廉督察的訓示,當中不包括使用手機拍攝現場路況或使用私人手機拍照,只是用文字模式通訊,19579亦未曾在群組傳送照片。

辯方指出D4於3月2日被捕,警員把D4的照片預先告知PW2,好讓PW2能夠在認程序中辨認出D4,PW2不同意。

控方覆問
PW2於後期正式起訴D4才得知D4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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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10879 陳智忠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1日2315時,PW3在旺角洗衣街公園與14021及56700候命,看到望向山東街及通菜街一帶,於是沿途人的目光急步走過去,沿洗衣街去山東街方向左望,經過優才書院望向彌敦道方向,有6至8人在兩個街口的位置圍著,有吵鬧聲,於是繼續向前行。

在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見1名身穿藍色外套的男子(19597)倒地,19597被人圍困並拳打腳踢,後來看見19597身後有手扣及鎗柄,才意會他是警員,在場人士大叫:「有人唔做?做狗」,意識到便衣警員被毆打,於是上前推開幾個人並表明警員身份,拔出警棍戒備。被推的人士望向PW3,並向PW3揮拳,於是PW3用警棍驅人群。

PW3其後看見19597與另一名孭背包、全身黑衣的男子(D1)拉扯,上前幫手制服,期間仍然有人試圖向PW3 施襲,PW3憶述一名身穿軍綠色短袖上衣、深色長褲,聯同另一名全黑的男子試圖拉走D1,於是他再次揮動警棍驅散直到他們離開範圍。

後來周嘉文督察及9147到場制服D1,PW3負責控制D1在地上並為他鎖上手扣,10421其後到場協助,隨後亦有其他便衣到場。由於D1激烈反抗,PW3花了2至3分鐘才能扣上,發現他面上沾有胡椒噴劑痕跡,向他表示有就醫的權利,由於沒有清洗的用具,與8533一同把D1帶上警車返回旺角警署。

返回警署,帶領D1到臨時訓示室清洗,見完值日官去搜身室進行搜身,檢查D1書包。

在3月3日參與認人程序,認出D4當日身穿灰白間條短袖上衣,有份從他手上拉開D1。

D1法律代表盤問
PW3承認他是第一位走近通菜街支援19597,當時見到19597被人群圍住,他專注於圍毆當中,認出警員後立即上前推開群眾,PW3堅持在混亂期間有表明過警員身份

辯方指出PW3曾接觸D1的背脊超過2至3分鐘,PW3承認有2分鐘,混亂期間或許曾經踩到D1。D1的郁動令PW3身體擺動以至於要搵力點保持平衡。他看不見其他同事或自己使用警棍打D1,亦看不見有人把D1的抬起再月撞向地,有印象記者及途人大聲地叫喊D1名字,他不同意9147不需要使用武力壓制D1或禁止/喝止D1出聲。對於D1面部的胡椒噴劑,PW3表示可能D1沾到了地上的殘餘物,但他沒有看到有警員向D1噴射胡椒噴劑。

PW3曾供稱在警車看見D1左眼紅腫,辯方展示D1傷勢相片,PW3閱後辯稱「我嗰陣仲見到眼珠」,辯方解釋是因微血管爆裂,導致面部愈來愈腫脹,他同意D1的左邊面比右邊面大是同事造成,唯當辯方提到D1腳上有2條瘀痕,PW3即表示「覺得係枱腳倒影」,不過PW3承認曾經打過D1右腳,下巴位置2至3條傷痕有機會是同事造成。

PW3 亦同意帶返警署見過值日官後應即時為D1拍攝傷勢,但最終沒有為D1拍照,他不同意拘捕警員應盡快安排拍攝,雖辯方質疑如何確保被捕人士移交其他同事後的安全。他否認有人曾向D1講「見到值日官唔好投訴,話唔需要接受治癒」

D4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在記事冊從來沒有出現過「灰白間條短袖上衣」的描述,PW3指自己能記住所以毋須紀錄,他亦表示推開一班男子的時候已見到男子2,唯辯方指出口供紙並無提及灰白間衫男子對19597拳打腳踢,辯方指PW3在千鈞一髮間,首要是拯救19597,沒有心神觀察灰白間男子,PW3指自己從優才書院跑過去的路段是安全的。

在3月3日的認人程序,PW3不同意能夠辨認D4是因爲「通水」,唯拘捕當日,他曾聽過同事出發拘捕「Jimmy」但他沒有深究案件內容,他亦未曾聽過同事說「拉啱人、佢認咗」等說話。

覆問
被問到D1傷勢是如何造成,PW3指D1趴地時頭部曾被按壓貼地,不確定是否導致傷勢的原因,唯他堅持D1「激烈掙扎」。


10:30: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6/11]
#陳彥霖

第二十一名證人陳家俊(音)作供

[簡略版]
他指於上年九月十九日晚上1922-1923時,於調景嶺站鴻福堂店外見一赤腳女子徘徊,她四處水平張望,「好似搵緊人」當時他的女友也在旁。

他指,吸引他第一眼目光是由於該名女子的衣着較「暴露」,穿得較性感,因而吸引了他的注意。他續留意到這名女子是赤腳的。

他於上年十月十五日有以 BLACK 的匿名身份接受蘋果,立場,獨媒,及癲狗等各大媒體訪問。

[詳細版]
後補。


10:58: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16反釋法遊行 #進度報告

林淳軒

控罪: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因疫情關係,被告未必能在原定限期前(10/09/2020)完成8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庭接納申請延長12個月。

(特別鳴謝臨時直播員)


11:01:3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裁判官
#轉介文件 #魚蛋革命

陳(28)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在九龍豉油街連同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暴動

案件將於9月17日14:30由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特別鳴謝臨時直播員)


11:10:1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6/11]
#陳彥霖

[即時版]
第二十二證人 警員15038 陳國榮作供

陳先生屬於水警分區港口第四小隊。

於上年九月二十二日,陳先生
1120 接獲水警電台指魔鬼山外現一具疑似浮屍
1131 水警到場
1134 接觸報案人(稍後也會作供),死者仍浮於水面,離岸約一百米。
1158 成功將屍體撈起,屍體面部向上並發黑,女性,透過其外表判定年齡20-30,全身赤裸,屍體發臭,能夠看到其外表,未有留意有沒有明顯傷痕
1245-1300 於附近海域搜索,看看有否其他證物,最後未有發現
1308 屍體送達西灣河水警基地
1313 消防確定屍體已死亡
水警隊目見屍體赤裸,判定屍體有可疑

於九月二十三日,陳先生於另一警員於域多利公眾殮房驗屍,確定該屍體為當日撈起的屍體。

[詳細版]
後補。


11:19:4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訊日
#2019元旦 #非反送中案件

蘇, 蘇(18-29) 蘇(18)已還押255日, 蘇(29)已還押244日

控罪:串謀謀殺
被控於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日,與其他案件被告人,串謀謀殺林靖峰。
———————————————
‼️另牽涉反送中案件‼️
蘇(18)
1. #1220大埔 (大埔翠屏花園開槍案:有意圖而射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 #1208灣仔 (灣仔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12:39: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6/11]
#陳彥霖

[詳細版]
第二十三證人 警員文惠祥作供

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在水警港口分區第四隊擔任隊目。

於九月二十二日,證人接報,於魔鬼山對開水域發現疑似屍體。水警派出警輪十二作調查。

於1220-1235時,證人對屍體進行檢查,初步沒有生命跡象,消防接報口到場亦指已死亡。身體當時輕微發脹,雙眼突出,嘴脣腫脹,有血水流出,估計已死亡約一至兩日。

經詳細檢查後,發現死者沒有被利器傷害過的跡象,只於右小腿內側有兩寸乘四寸的打直擦傷傷痕,於膝頭對落位置,文確認傷勢並非由打撈時造成的。

證人表示 自己沒有分辨屍體有沒有可疑 ,警察通例中指,隊目會做檢查,作初步介定,再決定需不需要進一步行動。由於屍體沒有護照,而皮膚較黑,甚至不能分辨其國籍。

於1400,叫了刑事同事。證人有叫法醫,但不成功。刑事同事接手,證人於此案件的工序停止。

證人指,水面搜索沒有發現到任何物品,證人亦沒有為屍體作定性 ,只列作屍體發現。他指出,可疑不可疑只是讓警員能有更好的調查方向,決定需不需要調配更多資源作調查。

接着,證人解釋水輪撈起屍體的程序,此處不多作解釋。

魔鬼山一般而言,每年都會有兩至三單屍體發現案,於其港口分界(港島東至維多利亞港一帶)亦算常見。

陪審員問,有沒有可能浮屍有衫變成無衫。文答,海水有機會沖爛衣服,沖甩衣服﹕

陪審員問,有沒有可能估計到死者於哪個地方進入海中。文答,不可以,因為鯉魚門一帶有多漁船經過,令水流被打亂。因而不能推論。他續,若由純理論而言,未有其他物理打擾,是可以推測本來漂浮的位置。

於當時刑事科同事拍攝的相片中,發現屍體的 左腳腳板底 有擦傷,證人排除了此事實跟死因的可疑性


13:12: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6/11]
#陳彥霖

[即時版]
證物 C25。為警員20047 李言的口供。李為東區刑事調查科第八小隊的隊員。

於20191219 2200 時,警員作此口供。

於20190922的
1300 北角警署接獲有釣魚人士於魔鬼山發現一女浮屍,而水警已將其屍體送至西灣河水警基地。
1350 於隊目陳小林(音)到達基地。屍體年約25-30,全裸。頭髮至肩,有少少染金。身體有少少傷勢
1410 拍下十張與屍體相關的照片。
1411 傳召法醫(姓藍)
1425 法醫表示案件不是最緊急,不會到場。
1430-1445 聯絡總部失蹤人口資料庫及叫各區水警巡邏看看有沒有其他可疑物品,兩者均無果。
1630-1700 食環署運走屍體到域多利殮房
1830 上載照片至光碟

於九月二十三日,
0930 李警員跟另一警員到域多利殮房檢屍,並將案情告訴給賴法醫。

於九月二十四日,
0930 進行解剖程序,警員51793 拍攝與解剖程序相關的照片
1230 程序完畢,有二十八張照片,抽取人體樣本進行化驗,包括:
胸部樣本(?)
膀胱樣本(?)
一肋骨
肺座(?)
陰道樣本(?)
一撮頭髮
左右手指甲樣本(然而由於手掌已有點發腐,決定切除左右手姆指代替)
(講得太快有錯請指出)

1400 將人體樣本以證物包裝
1600 將人體樣本交給值日官放進雪櫃冷藏

於九月二十五日。
1030 拿回兩隻姆指,將其交給鑑證科,提取指紋,成功。
1430 姆指歸還給殮房

於九月二十六日
1345-1530 將樣本送到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做化驗
1715 將樣本作指紋比對,有記錄,為早前彥霖被捕的襲警案中的指紋
1815 資料庫中得知死者為陳彥霖(有身份證等私人資料不作披露)
1900 將進度匯報給上頭,案件轉交重案組

書面口供完畢

[詳細版]
後補。


13:30: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已認罪)

控方嗰part有d亂,遲d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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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補充:

在政見對立的示威中,似乎沒有互相理解空間。但在審訊時,見樹不見林是不適當的,辯方案情提出現場其實有其他示威者,有d較暴力;有d較和平,並不是所有示威者都是暴力,說法得到控方第一證人承認

刑事案件在舉證時,不是先有結論再舉證。在不受爭議的證供中,又提供了案情呢?一個由12:30出門,案發前11小時都保持和平行為的示威者,進行所謂惡意攻擊竟然只維持十幾秒,對控方第一證人的「惡意傷害」只係爆咗粒痱滋,並無客觀證據證明有其他傷勢。被告有惡意可能性又有幾大呢?

情況會唔會如辯方所講,事件係電光火石間發生,被告誤會控方第一證人襲擊現場人士,而控方第一證人又誤會現場人士襲擊佢。成件事會唔會係誤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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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問題

1. 一罪多控
本案控罪重疊,且「大罪包小罪」。例如被判誤殺罪名成立,那麼謀殺就不能被提告,否則會一罪兩審。本案而言,因AOABH的控罪元素被包含在暴動罪中,即使在兩罪同時審理,其中一項控罪/案情亦必然會再裁定多一次

再極端d講,每打一拳告一次普通襲擊都可以㗎,但我諗法庭會視之為濫用司法程序

2. 控方第二證人證供可接納性(比重問題)
他作供時指稱,因多次翻看錄影片段熟悉被告的衣著步姿。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而且證人亦同意常人觀察亦可得出同一結果,證人在觀看片段時亦無放大。情況就好似披咗假嘅權威,影響法庭裁決

3. 自衛及防止罪行
控方亦同意,若被告行使武力作自衛或防止罪行發生,驚佢襲擊他人及衝入警總,則屬合法。普通法下,可用合理武力拘捕或防止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發生。被告證供指,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推跌女仔,所以有基礎阻止,執行合法拘捕權

4. 參與時間
非法集結不是一但發生就無限延續,波及現場所有人士。非法集結是作出訂明行為的人,才是非法集結的參與者。而同時同地亦可以有不同的非法集結,目的亦可以不相同。被告參與的非法集結是獨立事件,當時不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察。被告參與的部份,在控方第一證人扶手電梯底完結,被告叫人不要靠近,片段顯示被告背向警總,控方盤問時亦無否定被告的說法

辯方認為,暴動在控方第一證人跑上扶手電梯一刻開始,而當時被告似乎在阻止其他人衝上扶手電梯,控方亦不否認這說法

3. 法律意圖
令人合理地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前題是要有犯罪意圖,辯方邀請法庭prove mens rea 。

例如有3名熱心人捉賊,若旁觀者意會捉賊的人非法使用武力,他們又會否干犯暴動罪呢?我諗立法原意唔係咁

4. 共同目的
控方立場表示,共同目的可以係共同破壞社會安寧而不須再進一步證明有其他共同目的。辯方立場希望控方除訂明行為及破壞社會安寧外,證明被告與在場人士有其他共同目的。否則會出現「為破壞社會安寧而破壞社會安寧」的謬誤

被告使用武力的意圖,是真誠地相信用阻止控方第一證人衝撞襲擊在場人士,不是有犯罪意圖而使用武力。即使參與同一行為,亦可以有合法意圖或非法意圖,不代表是有相同意圖。被告指參與其中目的是癱瘓警總,向警方宣示不滿,所以被告選擇搬鐵馬到正門。但被告根本不知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員,又如何幫助達到表達對警方的不滿呢?

若意圖單純係破壞社會安寧就可以,是否涉及有3人以上的破壞社會安寧就算是暴動呢?咁7警黃袓成案必然係暴動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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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1.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是警員
2. 控方第一證人轉角時令一女仔跌低
3. 若在場人士打算以眾凌寡,控方第一證人衝上前務實地支持說法。
4. 控方第一證人強調自己好想入警總,令人誤會不足為奇,行為令人誤會煽動衝擊警總

就控方對被告可信性批評的回應:
被告作為普通市民首次於庭上作供,即使證供有瑕疵亦可理解

相反控方第一證人在即時記錄中,只描述痱滋痛,在主問引導下才指出痱滋爆裂,可信性成疑,希望法庭不給予比重

郭官指,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有合理原因使用武力,或是惡意地使用暴力

--------------------------
需時考慮及準備裁決理由,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0:00宣佈裁決


14:25: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6/11]
#陳彥霖

[即時詳細版]
第二十四證人 劉言佳 作供

劉先生為屍體發現案的報案人。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日,劉跟兒子去魔鬼山一帶釣魚,該處一向都會有伯伯及叔叔游早水。於1000-1100 時,有一個飄浮物於艇仔的四十至五十米外,劉當初以為是游早水的人,直至飄浮物離艇仔十米外,劉才發現是屍體。於劉的印象中,屍體的左手在肚腩之上,有尺幾的長頭髮,他表示「費時望啦呢啲嘢就」,因此沒有其麼印象。劉報警,水警於20-25 分鐘後到場,他表示水警撈屍「撈咗幾次都撈唔到」。
他認同這浮屍,可能有其他人目見過,只不過沒有報警。事後,他也沒有再特別跟兒子討論此事。

證人作供完畢。


14:50: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4中環 #判刑

王(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中環畢打街置地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枝3B類鐳射筆、7樽白電油、2樽煤油、4個打火機及2個空樽含微量易燃液體

背景:11月14日有人發起「曙光行動」繼續三罷。王於11月16日首次上庭,以共20,000元現金及人事擔保保釋,並須禁足整個香港島。8月17日認罪還押至今。

因本案以公安條例控告,唯一判刑選擇為禁閉式刑罰‼️

已索取勞教、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建議判處勞教或更生中心

法庭跟從建議判處勞教中心


14:52:4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尖沙咀 #提堂

D1林(22)
D2黃(23)

修訂控罪(有改案情):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一枝噴漆,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2在同日同地管有兩罐白電油與一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三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有8證人,控辯雙方認為需要審前覆核

保釋事宜:
。D1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問卷需於10月5日前繳交,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宵禁、不准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每周報到一次)


14:55:4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提堂

冼,鄭,陳,郭,何,鄭,馮,丘(15-27)

控罪:
非法集結、2項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阻差辦公

被告3,4同意案情
裁判官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直播員:抱歉不能進去,感謝旁聽手足)


15:32: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提堂

D1戴、D2温、D4陳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5人當場被捕

背景:2019年11月8日首次提堂,各人獲 #林子勤裁判官 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須每週1次報到,並禁足添華道、添美道、龍和道和夏慤道範圍,且批准D1戴因學業原因赴美交流。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控罪書上不披露涉案警員身份,控方反駁指避免兩人被起底。D1戴獲獎學金申請赴德國交流,2020年1月3日首次向 #林子勤裁判官 申請離港被拒,因離港日期為預定下次提堂日期後;3月13日向 #黃雅茵裁判官 申請再被拒,指因本案涉及多各被告,離港會影響聆訊。D3及D5在6月29日認罪,D5在7月1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D3在7月2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

D1梁、D2周、D3王、D4鄺、D5葉、D6張、D7王、D8卓、D9曾、D10廖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立法會公眾入口外指定示威區,連同 #0609金鐘 另一宗案件的被告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6月9日的百萬人「反送中」大遊行後,政府發稿稱尊重市民表達意見權利,但企硬如期將《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交立法會二讀,至深夜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事隔一年,再多10人被控非法集結,案件在2020年6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各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控方表示將申請本案與同日另一宗案件合併。

——————

控方申請兩案合併,呈上修訂控罪及案情

首案D1戴及D4陳反對合併,因兩案證人並不盡相同,加上兩案合併涉及證人及律師團眾多,或會令案件需排期較久,另外因二人在現場被捕,錄影片段與二人關係較低,預計另一案辯方將對此有爭議,合併將令原本估計4至5天的審訊大大拖長,案件由11月初首次提堂後已多次押後,對被告生活將造成額外不必要的影響

首案D2温亦反對合併,因面對控罪與其他被告無關,45個控方證人當中只有2個證人與D2案件有關,而且另一案涉及3Gb影片,惟只有5分鐘與D2有關,案情與其餘案件案情基本上沒有重疊

控方指有9個重疊控方證人,包括4個警員
當中認人及同意案情或有重疊可同時處理
另有12段片段,總長2小時
而D2案件案發時處於非法集結現場,與其他控罪有關,因此認為應合併兩案處理

法庭認為兩案有重疊,因此批准控方申請,合併兩案

—————
合併後如下
—————

D1戴
D2温
D3陳
D4梁
D5周
D6王
D7鄺
D8葉
D9張
D10王
D11卓
D12曾
D13廖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立法會公眾入口1外指定示威區,連同 #0609金鐘 另一宗案件的被告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辯方因上週才收到控方文件,需時處理,申請毋須答辯,申請押後4週

D12因工作申請免去兩次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期間繼續保釋✅


15:42:5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提堂

陳(16)

修訂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被告涉以磚頭擲警員的手,致其手紅腫。
(摘自頭條)

備註:被告首次上庭時,需坐輪椅出庭,由庭警推至犯人欄。辯方早前向法庭投訴指,警方制服被告後,仍以警棍毆打被告的頭和腳,又在警車上毆打其傷口;被告被帶回旺角警署後,繼續遭警員毆打。
(摘自立場新聞)

‼️‼️‼️‼️認罪‼️‼️‼️‼️

詳細案情(抱歉太多雜聲聽唔清):
2020年1月19日2112左右,有黑衣示威者在登打士街與西洋菜街堵路。2231左右,警員 X、Y ,即PW1、2(是便衣)在案發地點附近巡邏,當時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在徘徊,左手拿着磚。警員在觀察期間,聽到被告大叫「死黑警」,並辱罵粗口。PW1叫停被告,並舉起左手叫「警察!唔好郁!」。被告看着警員X,再用磚扔他並推其心口2239左右,警員X、Y制伏並拘捕被告。PW3檢取磚頭,磚頭大約9x10x6cm 。被告其後留院,警員X於明愛醫院召喚doctor Chan(PW4)診治警員X,其左手腫傷、瘀傷、擦傷,當日出院,並獲4天病假。

求情理由(抱歉英文唔好):
。無案底
。呈上求情信(家人、老師)
。在學校表現良好,參與大量義工活動、課外活動(例如羽毛球隊)
。曾留院
。快要考DSE
。被捕後對被告影響很大,例如精神方面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判刑,待索取感化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6:20: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6/11]
#陳彥霖

證人25-27 作供記錄在此。

[即時版]
第二十五證人 莫先生 作供

莫先生為救護員。當日接報到西灣河水警基地。他看見屍體後,認為裸體屍體較少見。他續使用AED,以確定身體內沒有電流。屍體有多處輕微損傷,表皮亦有被刮裂開。他不能說出屍體死亡時間。
由於身體有屍僵(死亡十二小時後出現)及屍斑(死亡後兩三小時後出現),他判定屍體為明顯死亡。

證人作供完畢。

第二十六證人藍偉文醫生作供
藍醫生於衞生署擔任高級法醫科醫生。於九月二十二日,他收到一個電話,有一名赤裸女屍需要檢驗,法醫認為現場勘察無助提供更多證據,因而拒絕。他解釋,屍體已經開始腐爛,因而若要醫生再到現場檢驗,有機會令屍體狀況變得更差,觀察亦未必比警員更準確。

他續解釋屍僵及屍斑的形成。
屍斑是身體中的紅血球於身體停止運作後沉底,從而造成屍斑。
屍僵是由於身體身陳代謝減慢,令肌肉缺乏活動,最後導致硬化。
他指,一般若屍體浮於水上,會面向下,令屍斑於面背產生。
(醫學知識有錯請指出‍♂️)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第二十七證人康軒

康為政府法證事務部的化驗師。於港大化學系畢業。於十月二十一日,他為死者陳彥霖寫了一份報告(C26)。
康於九月二十六日收到來自警方警員 20047 ,需要做毒理化驗,包括其胸腔液,肝臟樣本及膀胱沖洗液。
他做毒理篩選檢測化驗有四十多次經驗。他指,這實驗只能知道有樣本中有甚麼藥物/毒品,而不能知道其濃度。

相關化驗能所驗出的藥品/毒品包括:
安非他命,K仔,冰,大麻,安眠藥及精神科藥物等。就着以上的化驗,結果呈陰性。

死因研訊主任問死亡時間會否影響抽取樣本的準確度。康答,若距離死亡時間一個月後才化驗,結果未必會準確。如小於一個月,則為絕對準確。大麻方面,化驗能得知死者死前五天內有否吸食,盡管是微量也可得知。精神科藥品方面,化驗能得知死者死前兩天內有否吸食。

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至明天0930。

[詳細版]
後補


16:41: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訊日
#2019元旦 #非反送中案件

梁(20)已還押607日 (31/12/18被捕)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18年12月31日,在紅磡黃埔花園一單位內,無有牌照申請下管有5支手槍,3支長槍及905發子彈。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2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鑒於案件關係複雜,自行參考明報

(後補今早09:30案件, 請自行判斷手足是否已離開法院)


17:05: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3/5]

第1天審訊(第1部分)
第1天審訊(第2部分)
第2天審訊(第1部分)
第2天審訊(第2部分)
第3天審訊(第1部分)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
PW4 周嘉文總督察 作供

主問
2020年1月1日2301時,PW4從同事收到消息指花園街及奶路臣街交界有人利用雜物堵路,山東街有可疑人士聚集,於是指示他們到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集合,在豉油街與花園街交界望向山東街與花園街交界,見到有人沿山東街跑過,於是左轉入山東街,望到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有7至8人打架,再往前自到有人襲擊另一名男子,後來知道受襲男子為19597,黑上衣黑長褲不斷用拳頭襲擊,灰白間條上衣男子拳打腳踢。

當PW4跑過去剩下黑衫褲男子、黑白間男子及深色衫男子,黑色衫褲男子及黑白間男子拉回被抓住的男子,灰衫人士用腳影19579的頭部,由其他同事協力制服該名男子。

在3月3日的認人程序,認出正正是襲擊同事的灰白間男子。

D1法律代表盤問
PW4表示直到合力制服D1的時候始察覺10879,在此前他都沒有察覺到其他警員,他的解釋是專注在正扭鬥的一班人。

他看到D1被19579抓住,D1用右手向19579揮拳,從上而下向19579的頭部位置施襲3次。

辯方指出:
當19597在後方被追打,19597向D1接近 — 不知道
當19597走向D1,D1撲向19597 — 不知道
D1與19597雙雙倒地 — 不知道

D3法律代表盤問
PW4表示接近時看到同事的警棍才辨出是警員。

D4法律代表盤問
PW4承認在1月2日的補錄筆記以及口供都沒有提及灰白間男子拳打19597,亦沒有在3月3日的口供提及拳打腳踢。他承認當中只有1至2秒時間觀察灰白間男子面容。


17:10:53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5沙田

司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5日於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金屬棍

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證物3-6充公,法庭接納辯方反對將證物4充公,因此背包是(私隱不便透露),且與本案無關。

辯方求情:
他是香港科技專上書院的學生,修讀日本及文化研究學系。被告來自單親家庭,被告亦曾任餐廳兼職幫補家計。而且被告及時認罪,為法庭節省時間及表達悔意。

辯方呈上被告求情信、被告母親、上司及顧客的求情信:
內容大致指被告是孝順善良的人

辯方律師繼續指出案件情節非嚴重,而且當時現場不是騷亂現埸,被告亦不知道當時的棍已注入水泥,而他亦幸好沒有用棍犯下大錯,而且當時他與練舞隊友一齊,並沒有意圖使用該棍。並指本案只是單一事件。雖然理解到判刑選擇十分有限(監禁/勞教中心;律政司亦拒絕與被告商討較低刑罰),但本案已對被告造成充份阻嚇,期望有較短刑期,與家人及早重眾。

1452 休庭10分鐘,法庭考慮如何判刑

1515 重新開庭

法庭表示過往被告沒有刑事紀綠,被告亦沒有使用武器傷人,該場合亦沒有任何示威。裁判官以中大揮刀事情而判處守行為作例子,認為律政司處理守則落差太大。裁判官表示原本打算判處感化/社會服務令,在選擇有限下只能判處監禁15天,經認罪後扣減1/3刑期至10天,即時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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