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6
10:23: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油麻地 #1118佐敦
施(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志和街交界管有10條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摧毀屬於路政署的欄
加擔保條件:
現金擔保:500元
不可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申請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0:30:2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30葵涌 #答辯
D1 : 王(24)
控罪 :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 被告被指控於2019年8月30日 於葵宜路新葵芳花園外 管有一枝鐳射筆 可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罪
主要爭議點:
1)管有物品的意圖(有否使用)
2)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3)招認口供
控方可提供五名證人及一份口頭招認的警誡供詞作證
而辯方則只需要控方第一至第四名證人 並提供到一名辯方證人出庭作證
由於控辯雙方對於審訊日數(辯方指需要一日為審訊日數 而控方指需要兩日為審訊日數)有差異 因此並不一定可以即時排期 (但會即日排期)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及等侯主任裁判官即日排期
11:50: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少玲裁判官 #提堂
女村長(24)已還押逾8個月
#0710荔景
控罪:
(1)普通襲擊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及背景
(HK01 09.AUG.2019)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辯方索取被告多份精神科報告
❌被告正在服刑,要求撤銷原有保釋
14:41: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北角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就辯方檢視大量文件及徵詢法律意見,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4:45: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31旺角 #提堂
D1 : 黃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內庭聽庭席位接近全滿
1445開庭
14:50:28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姚(37) #答辯(#0722荃灣 傷人:涉私了男子A)
案情: 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內,以及荃豐中心與荃灣停車場之間天橋,聯同10多名不知名男子,非法和惡意傷害男子A。據悉,被告當日用手臂將事主拖行約10米,其後向他施襲。警方稍後未能在被告的住所找到被告,發出通緝令,至2月10日離境時被捕。(明報)
控罪: 傷人
等候律政司法律意見
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於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4:56:22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1530 有一宗新案件
譚 (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月11日獅子山隧道
15:00:4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陳(18)已還押逾4個月
#1209旺角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及背景
(蘋果日報 11.DEC.2019)
控方將傳召2-3名證人
辯方將傳召當日與被告用膳的僱主作辯方證人,並要求呈上當日在餐廳的消費記錄及CCTV片段,以解釋被告管有工具的意圖及出現於案發地點的原因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4-5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中文審訊
控辯雙方須在審訊一星期前向法庭提供雙方同意的案情摘要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
15:04:2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開庭
15:08:04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何,陳,林,謝(17-39) #提堂(#1209上水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白電油等)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修訂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D3
1)串謀刑事毀壞(D1-3)
於2019年12月9串謀陳(另案)無合理辯解串謀毁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4)
押後至7月15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D1D2D3D4減少警署報到次數由每週三次至每週一次(因復課等原因)
D4縮短宵禁時間
15:20:5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16)#1209上水 #新案件
(另涉上水北區大會堂掟磚案還柙中已逾兩周)
控罪:
串謀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2月9日串謀何,陳,林等人無合理辯解串謀毁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
保釋申請:
律師就本日新案以現金及不離港條件申請保釋,獲批准。
被告另涉及上水北區大會堂掟轉被控謀殺一案,繼續還押,辯方律師表示將會向高院申請保釋。
由於該案與上一宗4人串謀刑毀案有關,同樣押後至7月15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控方表示可能會申請合併兩案。
15:22:5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31旺角 #提堂
D1 : 黃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控方向法庭申請自簽守行為以及撤銷控罪
案情 :
2019年8月31日下午時分,喺旺角山東街舉行了一個集會。約1620時,集會經已到尾聲。
警員正打算離開,期間被告被見到喺山東街與彌敦道路口同不同政見人士爭執。
於是,第一控方證人及第二控方證人上前調停。 第二控方證人開始拎出錄影工具進行錄影,在第二控方證人拎出拍攝工具時,被告情緒激動,詢問第二證人「做咩影佢」、「都無權影佢」。第二證人向被告指出錄影是職責。
正當第二被告離開現場時,被告從後跟隨第二控方證人,在第二證人登上警車時,被告阻撓並要求第二控方證人提供警員編號。被告嘗試登上警車,繼續質問第二證人。被告並叫警員拘捕自己,謂「拉我上車」,並用手抓住部分警員,唔俾警員上車。被告及後站立在警車側門,並用身體擋住車前,企圖阻止車輛開出。
一號證人要求被告離開,並給予警告被告。被告拒絕同控方一號證人合作。
及後群眾開始在彌敦道及行車道聚集。
第一以及第三控方證人因此未能如期離開,並給予被告第二次警告,以及以警誡去拘捕被告。
證物三號係由警員帶嘅錄影機拍攝到的證物。
四號證物由時報拍攝牽涉到的情況。
被告確認案情
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
被告以自簽守行為及撤回控罪為最終判決
自簽金為$1500
需要守行為,為期18個月。
在守行為期間被告需要保持社會安寧,不得干犯任何有機會對社會嘅暴力,都不得干犯任何對人嘅暴力。
15:24:4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屯門
王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屯門輕鐵青雲站外,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伸縮警棍
控方將傳召2名控方證人,其中一名證人目擊被告奔跑時手持伸縮棍
辯方傳召1名辯方證人,並到時呈交相片
撤銷宵禁令被拒
縮短宵禁令獲批 (00至06)
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6月1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15:43: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余焯文暫委裁判官
#新案件 #1111獅隧
譚 (17)
案情:於11月11日 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 與三十多名不知名人士陳列雪糕筒 欄杆 磚頭 阻礙車輛前進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磚塊、欄杆、雪糕桶等
2.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士巴拿
保釋條件如下:
- 保釋金1000元
- 宵禁 2300-0600
- 居住於報稱地址
- 不得離港
- 每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七月二日於下午兩時半沙田法院第一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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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嗚謝各位緊急直播員,你哋做得好好,歡迎下次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