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9

10:13: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4)管有仿制火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空氣手槍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15把開信刀、2把刀和52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蘇在8月5日晚上,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被截查,被搜出卡片刀,及後在搜屋時搜出氣槍、刀具、鐵鎚、頭盔及磚頭等。

背景:8月7日首次提堂,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刑事損壞」,獲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進入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100米範圍;11月13日被加控「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保釋金加至10,000元;6月10日蘇否認全部控罪,排期今明兩天審訊。

——————

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辯方亦將傳召1名專家證人

1010開庭
傳召PW1偵緝警員9751伍翰林

——————

控方主問

案發於2019年8月5日19:45 ,PW1偵緝警員 9751伍翰林 在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外截查一名男子,當時以特別更當值,在宿舍外一帶巡邏。當時任何人士都可以出入紀律部隊宿舍鐵閘內,惟進入大廈會經過保安處。

於19:45,PW1於紀律部隊宿舍外截查一名男子,男子穿短袖深色上衣,淺色長褲,沒戴口罩,手拖黑色行李箱,孭深色背囊,腰間戴住好多野,左邊數起UK品牌細黑色袋仔,掛著cap帽,右邊有小袋放電筒,最右有一串鎖匙。當時PW1覺得該名男子形跡可疑,男子從祥和苑斜路行上和康徑,PW1當時身處和康徑,見到男子直往和康徑行。當時截查男子距離紀律部隊宿舍約50米。

因應當時社會狀況,PW1雖以便裝執勤,但身穿有警察風褸、戴頭盔,身上配有裝備,同行有警員19228。PW1出示委任證,截查該名男子。當時PW1與警員19228兩人一組巡邏,一樣裝扮。現場附近稍遠處亦有其他警員。

PW1叫該名可疑男子放低行李箱及背囊進行搜查,由頭至腳開始搜身,先搜上身,再搜腰,腰間戴住工作皮帶,由左至右搜查。UK品牌細黑色袋仔內有3部電話,袋外格搜到1把摺刀,再搜到工具卡,PW1將搜出物品放於行李上。右邊袋仔放有電筒,鎖匙抽上有摺片剪鉗,再放於行李上。
搜褲腳,鞋,均無特別。

PW1將身上搜出物品放到右邊風褸口袋,之後搜行李箱。行李箱內有急救包、剪鉗、醫生聽筒、FA黃色背心、防毒面具、迷彩大背囊內有1把鉸剪、棉花、消毒藥水等等急救用品。PW1於晚上20:00完成搜查並拘捕該名男子及警誡,警戒下男子表示「無嘢講」。

PW1帶被告回秀茂坪警署進行調查及落口供,落口供前有向被告說明被捕權利。口供以會面記錄形式進行。PW1先協助被告洗傷口(被告不小心擦傷,PW1表示不知原因),後於1號接見室進行會面記錄。2020年8月6日 00:15完成錄取一共5頁口供,PW1向被告複讀口供,期間被告伸手抓住文件,雙手把口供撕開兩下,將整份共5頁口供撕毀。接見室同場仲有一名警長「兵哥」,由於被告唔肯簽名,所以PW1請上級來進行加簽。被告撕口供後,PW1制止被告,以「刑事毁壞罪」再拘捕被告。其後於同一接見室再落一份口供,被告仍不願於第二份口供簽名,因此PW1再請上級兵哥協助進行加簽。

辯方盤問

PW1於2019年8月5日19:30開始與19228於和康徑巡邏,附近同時亦有幾名警務人員執勤。PW1當時手持透明圓盾,圓盾上有警察標誌,PW1表示不知道圓盾上「警察」二字有無反光。PW1指被告人身上帶有很多行李,四圍張望,行跡可疑,故上前截查被告。PW1表示被告停下遭搜身時無逃跑,但卻無留意身旁同事19228有否出示委任證。辯方問PW1有冇除下被告腰帶,PW1表示無。

辯方質疑PW1為何不先查閱被告身分證就開始搜其隨身行李,PW1稱要先確保被告身上無傷害警員的危險性物品。辯方問及有冇留意被告身上物品有無一本記事簿。PW1確認有記事簿,辯方澄清記事簿內有名片、實務急救症、物業顧問卡片、地產營業員卡片、醫管局發出的急救證明。PW1並沒有檢取相關卡片。辯方亦質疑PW1沒有第一時間拍下卡片式摺刀當時呈現的狀態,反而還原卡片摺刀。PW1稱要分別拍下摺刀打開及摺上的狀態,以顯示該為卡片式摺刀。辯方再質疑PW1不把摺刀放回UK牌黑袋,反而放進自己的風褸袋。

辯方稱沒有相片顯示搜袋當刻摺刀的狀態,亦指若刀鋒打開的話,會長過暗格深度,黑色小袋亦會被刀鋒刮穿。辯方澄清PW1所搜出的黃色背心印有First Aider字樣,PW1同意。辯方問被告上手扣後無反抗,PW1同意。辯方問及PW1有關被告的右手損傷。PW1表示被告雙手於欄杆擦損。辯方質疑PW1在主問時稱「不知擦傷原因」,指PW1全程無留意被告如何擦損。辯方稱被告被捕當時曾表明「唔駛上手扣,喺附近,我行過去咪得囉」。惟PW1堅持要上手扣,辯方稱PW1把被告拉向欄杆上手扣時刷傷右手手肘。辯方稱當時有警員細聲問被告「你仇唔仇警?」。PW1不同意。

——————1300休庭 PW1未完成作供,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29: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旺角

李(24) 已還押逾2個月/接近3個月

控罪:
(1)縱火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 AM6252,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67 號「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一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疑為汽油彈

保釋相關事宜: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還押。


10:34:03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14/17]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
A5:社工 陳虹秀 表證不成立 即時撤銷控罪
其餘被告表面証據成立。

休庭15分鐘。


10:57: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9旺角

D1:曾(17)
D2:陳(17)
D3:杜(20)

控罪:
(1)D1-3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較早前撤控)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D3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管有一支扳手

D3較早前就控罪(1)認罪及控罪(2)獲撤控,並就控罪(1)索取報告後,內容正面。辯方透露報告段(4)指出被告有作出反思,認為自己使用了錯誤的方法表達意見;段(5)指出被告得到家人支持。辯方建議採納感化官在段(7)中建議判處中長度社會服務令,被告亦同意。

裁判官指「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最高可判3個月監禁。鑑於辯方求情內容指: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當時沒有造成道路全塞,仍有車輛可以通過,屬危險性低。明白被告當時一時衝動,其後作出反省,相信被告沒有重犯風險。另外阻礙的時段不長,亦沒有堵塞主要幹道。故接納感化官建議,判以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最後裁判官叮囑被告切勿低估社會服務令,其嚴重性等同坐監。
- - - - -
就控罪(1):D1-2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3段錄像,相關部份片段共約10分鐘。並透露會聘請外判大律師代表。

辯方預計2天審訊是充裕。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各方須不少於3天前交聯合問卷。期間維持保釋。


11:09:42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14/17]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
A5:社工 陳虹秀 有訟費申請,控方反對,因此法官要求用書面形式申請。

結案陳詞:
預留10月8日10:00及10月9日為審期


12:35: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 [2/3]

D4潘
D6范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PW3蓄龍A (署理警長) 作供。
11月13日約早上十點在科技大道東迴旋處下警車,沿科學園路往沙田方向行路。在一百米外觀察到有三架車和人群,車頭面向我。這三架車車頭前方沒有障礙物,可以離開。分別有銀色私家車、白色私家車和藍色貨van (車牌省略)。(在地圖標示三架車的位置和車頭向著的方向) 我和一些同事向前跑,有人上番車,藍色貨van和白色私家車調頭往九龍方向,但無法離開。路上雜物主要集中在中間,佔了三分二行車線。藍色貨van車上有五人,我敲窗叫他開門,我負責控制住後座兩名女子,其中一名為D4。我叫他們趴低,幫他們上手銬。

D4辯方律師盤問PW3撮要。
你看不到誰設置路障 (是) 你主動打開車門 (是車上的人開) 車上有一名女子,右腳有蹦帶,似乎受傷 (有印象) 開完車門拉D4下車,她身上冇孭袋 (印象中有) 其實她的斜孭袋放了在車上 (不同意) 上手銬後等了六至七分鐘,你問她有冇身份證 (應該有問) 她說身份證在車上的袋,之後你和她去後座睇 (冇印象) 她的手被鎖,你去車上拿袋 (不同意) 之後將她的斜孭袋的肩帶掛在身 (不同意) 為何你不即場搜袋? (當時沒有女警,她態度合作及已被控制,現場有其他工作,未必是安全環境。) D4被拉落地之後多久才有警車小巴到?(約五分鐘) 有否將該斜孭袋入落證物袋 (沒有) 警車小巴上有九位被告,D4坐在車窗位,旁邊有另一名被告 (不記得) 但可能有其他被告 (是) 上了警車小巴亦沒入證物袋封存 (是) 你跑向三架車時,它們全都泊在快線,沒有佔用兩條行車線 (不同意)

播放辯方片段PD1,是一段車cam錄影,見到幾隻速龍跑到藍色貨van旁邊即刻開門,將車上的人拉出。

片段中見到D4被拉落地的時刻,她的斜孭袋喺邊?(見唔到) 事實上這時D4根本冇孭袋 (片段冇,記憶中有) 你明知D4的袋不是跟身,你擔心證物有問題所以你講大話 (唔清楚) 懷疑有人插贓嫁禍,將物品放進D4的袋 (唔認同)

D6辯方律師盤問PW3撮要。
因身份問題你們沒有警員記事冊 (是,但之後好快坐埋一齊傾番啲重要時間和事件 [下稱debriefing]) 11月14日上午九點,隔了24小時後才有第一份正式口供或紀錄。在你標示的圖中藍色貨van車頭向右斜上,其餘兩車向左斜上。你在口供內沒有提及三車的位置和三車打斜霸佔兩條行車線,其實你在一百米外觀察得不清楚,白色私家車車頭是打直向正前方的。(不同意) 什麼時候和其他同事傾重要時間和事件 [debriefing]?(約1050回到水警基地,1100等到「啲大粒返嚟」才開始傾。)

覆問撮要
速龍身上沒有證物袋,搜證工作交給另一team人 (CID) 處理。在警車內,D4旁邊冇人坐。PW3不知道袋內有什麼物品。傾重要時間和事件包括行車路線、車牌,亦有大概提及三車的停泊位置。
PW3作供完畢。

PW4蓄龍B作供。
在科技大道東迴旋處下警車,向大埔方向的路上沒有車,向沙田方向前方一百米外有三架車。藍色車最近,車頭向著大埔方向,在路中心;其餘兩架私家車車頭向著行人路。在我行近期間三車開始郁動,有人上車掉頭,我要求司機 (D6) 熄匙落車,我負責控制D6。在我後方距離約一至兩米有一架銀色七人車和雜物,堵了三分二馬路。
D6說他的銀包車匙和財物在車,我去車上看有沒有攻擊性武器,只有水和食物。我問他用途,他說和其他人一起用。當時沒有警誡因為現場不安全,我們人手不足,調查交給其他隊處理。後來將D6帶上警車,1050回水警基地。

[補充:審訊一開始時D6辯方律師提出特別事項:反對D6向PW4作出的口頭證供,D6從來沒有此陳述,PW4沒有作出警誡,亦沒有確認]

D6辯方律師盤問PW4撮要。
Debriefing 有提及停車位置,11月14日0300你做了一份口供,這是就事件的最早記錄。(係) 你知道口供要用自己記憶來寫而不是他人的見聞,你在口供內亦附上草圖,顯示你第一眼看見三架車的情況。(係) 此草圖而有沒有比其他人看過?(有,PC46501) 草圖上有停車位置,有你的簽名,但明顯是影印本 (係,我畫完正本後影印確認才簽名) 正本去咗邊?(影印完後就冇理了) 正本沒有修改?(冇) 正本副本一樣,為何不在正本簽名?(正本修改過再影印) 你在正本修改過什麼現已無從得知 (同意) 你改了什麼 (冇記錄) 向你指出,其實你根本沒有自己記憶,100米外的停車位置你不清楚,白色私家車其實是靠左泊。(不同意) PC46501宣佈拘捕,你知道D6涉嫌干犯罪行卻不警誡,警誡需要用多少時間?(十幾秒) 警誡十幾秒對你在現場工作會有什麼影響?(當時工作是防暴,要在他車上找武器) 你提問前應該要做警誡 (同意) D6根本沒有說出你所述的說話,你只是打開她車尾箱說「拿我冇搞你啲嘢呀」(不同意)

覆問撮要
你在草圖的正本修改是什麼修改?(寫漏字,所以用副本影印簽名) 作出修改時只有本人在場 (是,因為手畫地圖一次畫得唔靚,所以修改影印)
PW4作供完畢。

1515續審。


14:36: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劉 (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案件押後至本年10月30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4:50:4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50 廣播 1455開庭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陳,周,黃(23-43) #0922沙田
黃,李(22) #1114香港仔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0905旺角
黎(20) #20200126旺角
*,魯,*(15-16)#20200523牛頭角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14:51:34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1209旺角

陳(18)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劉官甫開庭便指出即使本案被告教導所報告顯示年紀適合,然而,在法例(第245章33c條)下,此案之判刑,教導所並非適合選項。

由於上次法庭犯錯未有下達指示取勞教中心報告及更生中心報告,故須再次押後,其間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直播員按:由於被告剪了個清爽的髮型,故他不斷掃頭,十分精神,亦有不時望向旁聽席


14:52:09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450開庭
繼續盤問PW1偵緝警員9751伍翰林

——————

辯方盤問(續)

辯方澄清當時有數名警員截停被告,被告曾多次問到「做乜事無端端搜身?」。當時數名警員均沒有出示委任證。被告稱要報警,一名女警向被告稱「唔服從就告你阻差辦公」。最終只有該名女警出示委任證,其他在場警員則無出示委任證。及後女警除下被告身上腰帶並查看腰包內物品。PW1話當時現場根本沒有女警,所有有關女警的澄清PW1均不同意。

辯方指出卡片摺刀及多功能工具卡均插在記事簿的卡套內,PW1不同意。辯方指出在被告被截查期間,另有一名23歲男子及一名60歲男子亦於和康徑附近位置被其他警員截停。辯方指出一名女警曾經打開過被告電話查看被告whatsapp記錄,PW1不同意。被告一直拒絕於口供紙上簽名,PW1同意。辯方指出被告稱口供紙內容與事實不符,PW1不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55:3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1油麻地
#答辯

D1盧 (18)
D2蕭

上次提堂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答辯:
控方將D1 & D2案件合併,因而證人數目增加至4人,但兩位辯方律師還未收齊4位證人的供詞,和某證人的錄影片段,辯方要求警方交齊所有文件,用兩星期研究答辯方向,控方需要四星期交文件。

因此,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4:55:3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31大圍
#新案件

控罪:
1) 刑事損壞
2020年3月31日於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刑事損壞政府財產

2) 抗拒警務人員
同日同地點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

押後至11月1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00:37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2沙田

A1:陳(24)
A2:周(23)
A3:黃(43)

控罪:
(1)A1-3暴動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A2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D3代表律師透露被告已申請法援,該申請現處審批階段。


15:05:07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5旺角

H.M./巴基斯坦裔男子(18)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2)企圖刑事損壞

詳情:
(1)被控於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代表律師透露被告已申請法援。法官特提醒被告遵從保釋條款。


15:07:0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代表律師透露被告將會申請法援,法官促請被告需儘快作出申請。


15:08:0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提堂

李(31)

控罪:管有爆炸品
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將押後至 12月2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 第1庭再訊,以便進警方作一步調查。


15:09:43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508傳召PW2偵緝警員48423 黃慶浩

控方主問

現職於秀茂坪情報組
案發當日為刑事調查隊第一隊
2019年8月5日當值時間為1900至0700

辯方盤問
於2020年8月5日晚上,由於被告拒絕簽署口供紙,PW2前往進行1號接見室作證加簽。 PW2目擊被告用右手搶走一共5頁的口供紙並將其用手撕開。PW2表示被告二話不說就搶走口供紙,辯方卻指出被告曾多次指出「你哋寫啲嘢唔啱」,PW2不同意。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15:0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劉頴匡(26)
D1李(20)
D2陳(34)
D3楊(19)

控罪:
1)暴動 (D1 D2 D3)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及長江中心參與暴動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有意圖而傷人 (D2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xxxx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有意圖而傷人 (D2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有意圖而傷人 (D1 D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xxxx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5)有意圖而傷人 (D1 D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6)有意圖而傷人 (D1 D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女警長Y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她
7)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劉頴匡)
8)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劉頴匡)
被控於同日涉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背景:
劉頴匡發起1月19日中區遮打花園「天下制裁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舉行時間由下午2時至晚上10時,警方4時許即要求終止集會,並發生警員被追打事件。三名被告事後由cctv中被認出。

法庭早前批准控方要求隱藏控罪2-6中受害警員身份,法庭相關文件有部分人身份,媒體報道不得批露。

擔保條件:
批准D3的報到時間更改申請,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控方申請押後至 11月3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等候轉介文件及文件夾。


15:21:51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521傳召PW3偵緝警員20838 周家榮(音)

控方主問

現職刑事調查隊第二隊
案發當日為刑事調查隊第三隊
PW3於2019年8月6日帶被告進行搜屋行動,當日亦有帶同搜查令。PW3於被告單位內搜出可疑物品。控方問到PW3有關卡片摺刀的狀態,PW3表示現場搜到的卡片摺刀呈關上狀態,期後曾打開摺刀以拍攝證物相。
PW3庭上確認共13種類證物,並表示於單位向被告作出警誡「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被告於警誡後稱「我無嘢講」。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3曾於單位內問被告「啲嘢會唔會爆炸」。
被告亦曾向PW3指出所搜獲的氣槍是於中學一年級時購買,只是多年沒有使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35:2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3牛頭角

A1:* (15)
A2:魯(16) /無律師代表
A3:* (15)
3人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A1-3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2)A1-3串謀刑事恐嚇(交替控罪)

詳情:
(1)被控於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1申請保釋
(被拒)D3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D2今天沒有法律代表也沒有保釋申請,表示打算申請法援。法官指法援律師並非由法庭委派,提醒被告從速處理法院申請,還押期間可向懲教署福利官申請。法官囑咐D1及D3應牢記學校和家人的支援及關愛。


16:00: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 [2/3]

D4潘
D6范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4D6)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PW5偵緝警員17147 蔡浩然(音)作供。負責在反修例示威活動的搜證。當日在水警基地協助速龍小隊接收D4,著黑衫褲和黑色斜孭袋,雙手在後被索帶鎖上。斜孭袋的肩帶由左膊頭孭到右邊。我帶D4見值日官,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見完值日官後,1203向她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 (pol153)。1219有女警為她搜身。1226 PC26164 檢取了士巴拿、八達通、電話、3M手套。

D4辯方律師盤問PW5撮要。
D4斜孭袋從左肩孭到右邊有沒有文件記錄?(沒有) 有沒有文件記錄寫她孭住袋?(沒有) 事發多時,你處理過大量案件和被告,你如何肯定她有孭袋?(憑記憶) 有咩咁特別令你記得?(做咗七年警察,都記得被告的衣著) 你在上庭前有人交代你要就D4的斜孭袋情況作供 (不同意) 其實D4的斜孭袋只是掛在頭上 (不同意)
PW5作供完畢。

PW1書面證供交給法庭存檔。(沒有在庭上讀出)
控方案情完結。

就特別事項陳詞,D6不作供:
證人確認在聲稱招認前沒有警誡,有人宣佈拘捕但沒有提及罪名,PW3承認自己沒有警誡是錯誤的。PW3亦沒有向D6確認他的說話,亦沒有記錄,無法知道他的說話,造成不公。

明天1000同庭續審。


16:02:5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0筲箕灣 #提堂

D1 李(16)
D2 *(14)
D3 *(15)
D4 *(15)
D5 *(1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1月20日於筲箕灣與不知名人士襲擊黃XX

D1 認罪❗️

法庭先為D1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判刑,期間D1以原有條件保釋。

D2-5
控辯雙方正商討考慮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將押後至 10月1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少年庭再訊,期間D2-D5以原有條件保釋。


16:03:4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602傳召PW4鄧梓良 總督察 證人會以攻擊性武器及違禁武器的專家身份作供

控方主問

PW4於本案負責檢驗案中證物。指出其中50件(唔肯定係咪50)證物符合香港法例第217章違禁武器條例,指有刀刃及尖端的武器,以拳頭緊握手柄,刀刃能從指縫間所突出的定義,亦可稱為「推匕首 」。PW4指市面上不能販賣相關違禁武器。

辯方盤問
辯方就物品握法、大小、厚薄及設計向PW4作出澄清。
PW4認為證物P21作為「推匕首」,刀刃兩旁有膠能令刀片遠離指縫,而拳頭緊握後有空間,使刀鋒不會傷害到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05:1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1119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翟(18) / D2:陳(20)
D3:陳(20) / D4:鄭(19)
D5:張(31) / D6:張(19)
D7:趙(19) / D8:周(20)
D9:周(27) / D10:朱(20)
D11:鍾(19) / D12:古(21)
D13:何(17) / D14:黃(18)
D15:洪(24) / D16:黎(23)
D17:林(21) / D18:林(21)
D19:李(18) / D20:李(18)

控罪:
(1)D1-20暴動
(2)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3)D1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5被指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辯解而保管或控制3個火機、1個汽油彈、1塊白布
(3)D1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金屬棒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獲批)D1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轉介至10月16日11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11:2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9 再廣播 1620再開庭
控方透露會合併兩宗 #0721元朗 案件,而辯方透露還押逾1年的林觀良、林啟明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會順序處理以下案件:
盧,林(21-24)#1008將軍澳
王,李(19-22) #1113銅鑼灣
潘,李,施(19-24) #0929銅鑼灣
林觀良,林啟明,蔡立基(40-48) #0721元朗


16:23:4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8將軍澳

A1:盧(20)
A2:林(23)

控罪:
入屋犯法罪
(原被控刑事損壞,後改控「爆格」)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兩名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09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6:25:1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3銅鑼灣

A1:王(19)
A2:李(22)

控罪:
(1)A1-2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2)A1-2暴動
(3)A2非法禁錮罪

詳情:
(1)A1-2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導致X身體受嚴重傷害
(2)A1-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A2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禁錮X

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6:28:5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銅鑼灣

A1:潘(24)
A2:李(21)
A3:施(19)

控罪:
(1)A2暴動
(2)A1非法集結
(3)A3非法集結
(4)A2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5)A3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6)A2襲擊警務人員
(7)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8)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A1,A3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6)A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582
(7)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噴漆
(8)A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相關牌照下藏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具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6:46: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提堂

D1戴(23) D2温(30) D3陳(19)
D4梁(19)❗️認罪❗️
D5周(20)❗️認罪❗️
D6王(22) D7鄺(22)
D8葉(23)❗️認罪❗️
D9張(25)❗️認罪❗️
D10王(24)❗️認罪❗️
D11卓(24)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1-3及兩人當場被捕,兩人同在6月29日認罪,分別在7月1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及在7月2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D4-13在事隔一年後被控非法集結,案件在2020年6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其後控方將兩案合併。

D1,3,6,7,11,12,13 就控罪(1) 不認罪❌
D2 就控罪(2) 不認罪❌
上述被告將於10月2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 進行審前覆核,期間各人可以原條件保釋。

D4,5,8,9,10就控罪(1) 認罪❗️需要還押候判‼️
法庭先為5人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為D4,D5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8,D10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直播員為早前速報時錯誤致歉)

5人的判刑將押後至 10月1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 1430。


17:05: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

1644休庭
PW4鄧梓良 總督察 作供完畢
明天將傳召氣槍方面專家證人

案件於明天9月30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7:20:0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A3:林觀良(48) 二手車銷售員現還押逾1年
A4:林啟明(43) 汽車銷售經理現還押逾1年
A8:蔡立基(40)機械技工現還押逾1個月

控罪:(修訂:增加A8)
(1) A1-4,7-8 暴動
(2) A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 A1-4,7 同被控於19年7月21日在元朗西鐵站內參與暴動
(2) A1-4,7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3代表律師透露將會就控罪(1)認罪。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1430時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還押。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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