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6

09:43: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25旺角

唐(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19年12月24日至26日,網民呼籲「和你shop」行動,意圖破壞商場內的「藍店」。在12月25日,大量示威者於朗豪坊內遊走,於20:18時分,警員24811目睹被告人在路上來來回回,上前截查並搜獲一把17cm長的摺刀及兩把30cm長的鐵槌。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辯雙方經商議後同意以自簽守行為結案
—$1,500
—12個月內不可干犯刑事損壞罪行


09:44:03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0912 現場有約25名人士排隊等候
0921 約35人排隊
0932 開庭
0943 休庭至 1015
(裁判官打算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為控罪作出修定4項,辯方反對1項,同意3項,包括地點描述,量詞修定,案情修改及字詞修定,其中辯方反對的是由阻礙一條行車線改為阻礙兩條行車線)


09:45:44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吳重儀裁判官 #1123粉嶺 #提堂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修訂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背景:
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因而被捕。

控方表示有3位控方證人,和一段有爭議的影片,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沒有證人,並表示影片的爭議點是是否有阻礙和法例上,當時一級公務人員是否在執行公務。

❌被告不認罪。❌

押後至10月30日930,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09:46:44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名被告不認罪❌
(同案另外2名被告早前自簽守行為)

承認事實
1. 警方在11月13日在堵塞路段拍攝相片7張(證物P1,1-7)
2. 警方在11月11日拘捕後拍攝被告相片3張(證物P1,8-10)
3. 被告無刑事記錄

控方第一證人


09:55: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指希望對傳票告發作出修定,辯方沒有反對

第一個修改為地理位置名稱修改,由元洲仔迴旋處改為元洲仔「段」迴旋處

第二個修改為量詞修改,由3「個」防撞桿 改成3「支」

第三個修改為防撞桿佔用迴旋處行車線的數量,由1條變2條

第四個修改為面積修改,裁判官指不應是根據防撞桿佔據多少面積而決定,應是根據防撞桿的面積作決定,故希望把「的面積」字刪去

辯方沒反對首兩個修定,至於第三個修改,辯方反對,原因是修改會涉及阻礙範圍,擴大檢控範圍。加上辯方指在傳票開審前辯方已申請過修訂指控方,當時應該有足夠時間作出修改,沒理由現在才修改。

至於第四個修改,辯方指有關「的面績」的字眼會令人誤會成整條行車線,因此反對。後希望改為「的部分面積」,獲得批准。

休庭至1015


10:12: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2/11]
#陳彥霖

[補充昨天8月26下午研訊]

本直播省略了研訊中部分內容。

1435 再開庭

傳召第四證人,即屯門醫院任職急症部門醫生:林志鵬,下稱「林醫生」

林醫生2016年於港大畢業,從2017年開始於屯門醫院急症室工作至今。

2019年3月9日當天有一名女孩,即陳彥霖因事入急症室,林醫生替彥霖做初步檢查,而彥霖其後3月13出院。林醫生負責急症室檢查部份,但之後轉送至急症室病房後的事就唔係佢負責。

至於彥霖之後分別8月19及20日,兩次入屯門醫院,林醫生均不在場。

2020年3月17日,林醫生需要為陳彥霖撰寫一份醫療報告(C7),內容係基於急症室記錄及急症室病房的臨床診斷記錄而撰寫的。

C7頭幾段引述3月9日的記錄,第一頁下半部份為8月19的記錄,最後一段則是8月20的記錄。此報告內容是林醫生的觀察及參考其他檔案嘅資料。做法都是會跟進入院病人,期間由其他醫生做記錄,屯門醫院精神科諮詢記錄及會診就由歐陽醫生負責,而歐陽醫生的筆記將呈堂為C8。

林醫生只於彥霖3月初次入院時,在場做初步檢查,及後進入急症室的觀察病房時由其他醫生負責,已經跟林醫生無關。因此林醫生其實不太清楚彥霖的真實情況。死因研訊主任所以只要求林醫生解釋醫療報告中於2019年3月9日所發生的事故。

彥霖於2019年3月9日下午五時進入了屯門急症室,身邊有社工及警察在旁陪同。彥霖稱自己「撞到頭」,彥霖全程清醒,林醫生見到彥霖的頭前方有撞傷,醫院替她做了眾多測試均顯示沒有甚麼大問題。彥霖留醫至2019年3月13日出院,彥霖及其母親拒精神科覆診,醫院處方了上呼吸道感染的藥給彥霖服用。

於彥霖的精神會診紀錄中,顯示彥霖「十分平穩及冷靜」,「於全級考獲第一」,「未見憂鬱及或過份緊張」,「有跟朋友的正常社交生活聚會」,「有正常的胃口」等評語。

彥霖2019年3月9日入院時,十分不開心,因為自己的衝動行為而將頭撞到牆上,並且咬自己的前臂,用膠袋笠頭企圖自殺。她有提出過自殺的想法然而沒有實際行動。彥霖聽到有急救車後也平定了下來。在此往後,她有了更多自殘的想法。

於歐陽醫生跟彥霖的見面中,彥霖的眼神,溝涌及言談均為正常,報告指出彥霖沒有表示有暴力傾向,並有局部的自我反省。
歐陽醫生認為彥霖患有急性壓力反應及對立反抗症(ODD)。

及後則為一段死因裁判官,死因聆訊主任,及醫管局代表律師展開了一場迷你對話,就應否傳召歐楊醫生作供作出討論。(不花太多筆墨記述)
最後死因裁判官批准傳召歐陽醫生於第三日研訊作供。

第六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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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七證人楊禹行(音)

楊醫生於1992年於中大內外全科畢業,1998年於澳洲皇家病理醫學院畢業,擁有十年於精神科的工作經驗。他於2016年起於青山兒童及青少年醫院任精神科醫生,若其他地方需要他的問診服務,他也會去看看,當中主要的是急診室。
他於2020年6月寫了一份關於彥霖在八月十九日入院時的跟他會面的精神科報告(C9)。
楊醫生參考其他同事於6月24日寫的報告後,再撰寫這份報告。

報告先寫彥霖的背景,再寫彥霖於小三開始產生對抗性,經常有衝突導致她受傷,亦令彥霖不想上學。彥霖有煙酒習慣,嘗試過一次大麻,未有做成依賴。她雖然有自殘行為,然而不會尋死。楊醫生判斷彥霖患有急性壓力反應及對立反抗症(ODD)。彥霖母親拒絕覆診服務。
2019年3月,彥霖有自殘行為,當時當值的朱姑娘找不到母親。
2019年8月,彥霖於懲教署探望她的男性筆友時導致有衝突,令彥霖有激動情緒,彥霖疑似踼到其中一位警察而被控襲警。
於女童院內,彥霖弄壞警報鐘,輔警進入房間的時候,她聽到有兩把聲音在她的腦海中。救護車來了之後,彥霖承認自己其實不太想到青少年院內,所以想去醫院。於這會面中,彥霖十分合作,沒有抑鬱症狀,整體情緒正常,大細聲量能控制到,沒有自殘,思想錯亂或思覺失調跡象。楊醫生亦未見她有傷害別人的意圖。於女童院未見彥霖有暴力傾向。
8月21日彥霖出院後再入院,不是楊醫生再診斷彥霖的原因,是因為當值更表問題。

楊醫生判定彥霖不是患有幻聽或幻覺。
死因裁判官及彥霖母親詢問原因。楊先生解釋,幻聽是指「感覺到耳仔隔籬有人同你講嘢」,而彥霖的情況是「腦入面有人同緊佢講嘢」,因此彥霖並非患有幻聽。
死因裁判官再問何為ODD,楊先生解釋,ODD是指一個人於情緒,行為,心態各方面於六個月出現情況,並且很容易失控,及有不滿心態,經常有針對性地挑戰權威人士,例如家庭,學校等。患有ODD的人容易被煩,同時也容易煩人,有報復性心態,對身邊人構成影響。當中也有很多因素導致其discruptive impulsive control(破壞性行動控制),然而未至於精神病。
ODD 有機會升格成為ADHD或品格障礙,不能只靠藥物治療,需要透過身邊環境進行實際治療。
ODD患者不會突然行為怪異。除患者濫藥外,ODD患者不可能同時患有思覺失調,然而病徵可以在任何時候跟ADHD同時發生。

陪審員:急性壓力症有沒有機會導致自殺。
楊醫生:有機會間接發生,但是通常嚴重才會出現。而ODD患者的情緒處理及解困能力會下降,有機會造成自殘行為。

陪審員:彥霖有沒有特別提到她吸用大麻的時間。
楊醫生:彥霖沒有特別提到。

第七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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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八證人鍾嘉穎(音)
鍾醫生於2014年於港大醫學內外全科畢業,2018年於澳洲皇家病理醫學院畢業,她於2015年起於屯門醫院任精神科醫生,並撰寫了一份關於彥霖在8月21日入院時的跟她會面的精神科報告(C10)。
於2019年10月31日,鍾醫生收到警務處處長的指示,表示要替一宗屍體發現案寫報告。
報告先描述彥霖的背景,與C9相似,不同之處是此報告公開了彥霖分別就讀中學的名稱,此直播將不公開有關詳情,以尊重私隱。

鍾醫生判定彥霖不是狂燥或妄想,而且沒有暴力想法,彥霖是患有ODD。
彥霖表示自己留在女童院會緊張,也會哭。
彥霖於19年8月21日在醫院留醫時有對抗態度,她表示寧願去懲教也不要回到兒童院。
鍾醫生開了鎮靜劑給她,然而兩母女拒絕再覆診。彥霖的表現在及後變得較平穩,再沒有聽到腦海中的男女聲音。彥霖及後的出院安排亦不是由鍾醫生處理。
彥霖出院的原則是基於她穩定的情況及家人意願。
彥霖吸食大麻的時間非近時。

彥霖母親:「你記唔記得你同我講電話嗰時講過『佢反叛期嚟㗎咋』?」
鍾醫生:如何她有答的話,記錄就會有寫下。

陪審員:知不知道醫院最後有沒有開藥給彥霖。
鍾醫生:開藥方面由醫院急症室負責。

陪審員:於2019年8月20日,彥霖於急症室有沒有食過鎮靜劑?
鍾醫生:需要問急症室醫生,因為這不是她所負責的範疇。她再表示,處方了的藥物不代表病者會服用所有的藥物,只是代表醫院有給予一定數量的藥物給予患者離開醫院後服用。


10:13:43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謝(21) #審前覆核 (#20200418天水圍 2項刑事毀壞)

修訂第一控罪:英文街名串錯

認罪

1)刑事毀壞
被控於今年4月18日,在天水圍天秀路香島中學與一名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天水圍香島中學的外牆

✅認罪

2)刑事毀壞

被控於今年4月18日,在天水圍天秀路公園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公廁外牆

✅認罪

同意案情:

今年4月18日警方第一至第四證人在執行反刑事罪行任務,見到被告和不知名男士到第一地點,見到被告右手持一支噴漆,不知名男士持兩支噴漆,用黑油在外牆寫上「支那不死,華夏不生,復興華夏,共匪必誅,加入我哋」等字句,大概1.5 X 5米,上前拘捕。二人嘗試逃跑,被告被PW3拘捕,不知名男子成功逃走。
23:35時被告被PW4拘捕,表示知錯,祈求機會,該招認被記錄在警察記事冊。
PW4拘捕會面,被告警誡下承認黑油噴口號,並且於同日23:00在第二地點公園噴口號「加入我哋,復興華夏,共匪必誅」。其後公園保安證實。

兩項賠償令
就第一項控罪賠償清潔維修費用2384元,由PW5香島中學校長確認
就第二項控罪賠償2900元,由PW7康文署李姓員工確認

辯方求情:
被告無案底,願意賠償,並已帶備現金
第二項控罪於天秀路公園外發生,現場無閉路電視,完全靠被告招認,他坦白認罪並具真誠悔意,與警方合作,兩罪時間相隔約半小時,兩處地點相隔約五百米,屬於一時衝動下犯案
辯方呈交3封求情信,希望法庭儘量以罰款處理

‼️押後9月11日上午9:30,期間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原條件保釋

今日交兩項賠償$2384+$2900


10:20:38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審訊

張(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提證供起訴,撤回控罪。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前,網上論壇有人呼籲於馬路設置路障。11月11日PW1警員22397於08:28屯門友愛邨外見到被告與10名男子聚集,後跑往愛義樓。PW1截停被告,於被告身上撿取一個鎚仔,拘捕被告並向被告進行警戒,被告於警戒下保持緘默。

被告須以2千元簽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能干犯與管有攻擊性武器有關的案件,案中證物P1鎚仔充公。


10:32:4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指希望對傳票告發作出修訂,辯方沒有反對。

第一個修改為地理位置名稱修改,由元洲仔迴旋處改為元洲仔「段」迴旋處。

第二個修改為量詞修改,由3「個」防撞桿 改成3「支」。

第三個修改為防撞桿佔用迴旋處行車線的數量,由1條變2條。

第四個修改為面積修改,裁判官指不應是根據防撞桿佔據多少面積而決定,應是根據防撞桿的面積作決定,故希望把「的面積」字刪去。

辯方沒反對首兩個修訂,至於第三個修改,辯方反對,原因是修改會涉及阻礙範圍,擴大檢控範圍。加上辯方指在傳票開審前辯方已申請過修訂,指控方當時應該有足夠時間作出修改,沒理由現在才修改。

至於第四個修改,辯方指有關「的面積」的字眼會令人誤會成整條行車線,因此反對。後希望改為「的部分面積」。

1015開庭後,裁判官對修訂案情的裁決:

裁判官最後裁定所有修改有效,原因是裁判官認為修訂是基於控辯雙方同意的不可推翻證據之上(即行車紀錄儀),裁判官認為根據控辯雙方已同意的證據上作出事實陳述的修訂不會影響檢控範圍,亦不認為會對被告不公。

新增修改:在第三修改中原來的「covering an area」改為「covering a part of an area of two lanes of roundabout」

同時,裁判官指出若控方及相關人士有細心留意,根本不難發現,其表現實在「強差人意」。唯法庭並非因公職人員疏忽職守而作出懲罰的機構。

休庭至1045


11:02: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辯方於修訂案情後,提出需重召2位PW:PW1揸車警員,PW3檢取物品警員。

裁判官指出被告需重新答辯,其後裁判官宣讀案情,被告再次表示不認罪

控方不反對重召PW。

當控辯雙方提出希望押後至2020年9月11日再訊時,裁判官指出「如果兩位證人今日可以番黎,咪唔駛押後囉」,休庭至1115,以供控方聯絡兩位PW,以得知PW能否於下午返回法庭。

裁判官提醒根據《裁判官條例》,辯方可就此作訟費申請。辯方申請訟費獲批,唯裁判官亦指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7條3d,訟費申請不得超過$5,000。


11:07:59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控方指兩名證人能夠於下午進行續審

被告以原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進行續審


11:37: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130 休庭,1150再續
1154 開庭


11:39:3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16旺角

控罪:
企圖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在2019年12月1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恆生銀行對出企圖損壞警車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1:39:4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葵涌

程(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在20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地下外,保管一罐噴漆、一把鎚仔、一瓶天拿水、4塊布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以本地話進行一天審訊


12:59: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3/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今天研訊完,明天09:30繼續
將傳召4名證人作供

1. 就襲警罪拘捕彥霖的警員
2. 港鐵調景嶺站職員(拾獲彥霖電話及信件)

3. 彥霖香港知專設計學院的同學
4. 閉路電視操作員


13:01:51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20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上午審訊完結,1430繼續


13:11:46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 10/9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辯方是日完成對證供的結案陳詞,但希望押後案件等待 2/9 有關高等法院的判決再交代本案法理方面結案陳詞。辯方希望保留彈性,可能以書面通知再押後排期。

兩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14:38: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提堂

楊(21)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同管有1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原傳票案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1捆索帶2士把拿,被人告發

3)公眾妨擾

辯方申請押後,希望再去信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和申請醫療報告,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14:40:2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佐敦 #答辯

陳(22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 佐敦道渡船街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公眾造成滋擾

辯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與抗辯有關的報告,及索取更多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答辯,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14:45:02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辯方傳召證人警員9881,辯方開始盤問。辯方問證人當時是否駕車沿同一條行車線駛出迴旋處,證人答是。辯方向證人指出證人當時行車線上並沒有任何物件阻礙證人行駛,證人不同意。裁判官回應:「你已經指出過㗎啦喎」控辯雙方都沒有複問

第一位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待證人位置完全消毒完


14:56:0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中環 #提堂

陳(2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上亞厘畢道與下亞厘畢道交界保管螺絲批、鎅刀及剪鉗各一把。

背景:2019年9月8日,民間舉辦流水式遊行,從遮打花園遊行到美國駐港領事館,要求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被告於同日在中環被搜出上述物品;案件於2020年5月14日首次提堂,被告於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1000現金保釋外出。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自簽守行為,控方撤回控罪。

法庭斥責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有任何意圖損壞財產,連被告當時的可疑之處亦未能指出。

證物P1-P10充公

️以$1000簽守行為12個月。需繳付$500堂費,將從保釋金中扣除。️


15:02:36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14-15)

控罪
D1:
(1) 藏有攻擊性武器,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外近沙田大會堂廣場,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罐噴漆。
D2:
(3)藏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鎚。

❌D1不認罪❌
‼️D2認罪‼️

案情
2019年11月3日,有人在網上號召於七區公眾地方聚集,地點包括百步梯。當時,警員目擊一群人在百步梯附近換衫(將黑色衫換成不同顏色的衣服),上前欲截查,這群人往不同方向逃跑。

警方追截,制服3人,包括被告。警方在D1身旁地面上的背囊中,搜得1支第4級雷射筆、1保護頭盔、1個噴霧器、1對護臂、1個護目鏡、1對手套及1對護膝。在D2手持的背囊中,找到上述物品及1把鎚。

警員制服D2時,有旁觀人士辱罵警察,亦有另一女士用縮骨遮打警員頭部。

求情
D2今年就讀中學,父母今日到庭。辯方指出,當時社會氛圍給予被告很大壓力;被告性格一向內向文靜,是受到網上氛圍的影響,才一時衝動犯錯。本案屬個別事件,與被告的性格極不相符。

辯方呈上求情信,第一封來自學校社工。她今日有到庭,信中提到被告就讀精英班,品行端正,嚴守紀律,尊師重道。其餘求情信分別來自另一跟進社工、被告校長、輔導主任、被告本人、其母親及父親。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D2認罪、坦白承認案情及有相當悔意,考慮以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形式判罰。

\==============

溫官將本案押後3個星期,索取報告。
D2案件押後至9月16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三庭(兒童庭)判刑。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5:03:19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8粉嶺 #答辯

D1:李
D2:陳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8日於粉嶺游泳池外,意圖損壞或妄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即一幅民建聯橫額)。

2名被告認罪。❗️

法庭宣布罪名成立。

d1辯方律師表示,d1 21歲,有正當的兼職工作,打算其後修讀副學士,現與媽媽居住,爸爸住在老人院。
律師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是媽媽,中學教師和上司。他們都對d1有良好的讚賞,d1負責家中的開支,表示願意賠償金額(即$65),d1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辯方律師希望能以罰款形式處理案情,也願意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

d2律師表示,d2 22歲,大學音樂系學生。d2現與媽媽居住,爸爸在自己中五時離開。
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分別是d2自己,媽媽和中學校長,還有精神報告。d2希望成為音樂老師,一直也以音樂服務教會。母親在自己大學期間患上癌症,一直好好照顧她。母親也表示兒子十分乖巧,善良,負擔家裡的經濟;中學校長表示d2品學兼優,一直以音樂服務大家;而精神報告也顯示d2出現輕微的抑鬱症狀,但一直有接受好好治療。
辯方律師呈上不同案例,表示本案沒有預謀,也沒有任何使用任何工具,被破壞的物品價錢也只是$65,在同類案件比較輕。d2願意全數賠償,希望能以罰款形式處理本案,也願意為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

蘇官表示為2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繼續按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9月10日1430 ,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15:03:26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14-15)

D1審訊
控方有4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希望傳召警員51838及警員51030,沒有辯方證人。

本案押後於11月23-24日09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三庭(兒童庭)進行中文審訊。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5:09:59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辯方斟酌傳票「留下 」的字眼,指留下三支防撞桿,並不等如拋下,是靜止的。辯方又指第一證人當時在迴旋處行駛時是在同一條行車線,因此沒證據顯示有兩條行車線受到阻礙。而且,當時除了第一證人外並沒其他車在迴旋處,並沒對該處造成阻礙。辯方引控方第三證人的作供,指他當時並沒有檢查單車徑上的防撞欄是否完整,所以無法解釋到鏡頭拍下的防撞欄是從哪裡撿取的。除外,事發時當車停下後,從鏡頭可見在迴旋處的幾段行車線都有不同車輪行駛,可見當時並沒有構成任何阻礙。

辯方完成最後陳詞。

裁判官指他一心只想處理裁決,不會忘記訟費的安排,叫辯方放心

休庭至1545 進行裁決


15:30: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審前覆核

辛,王 (27-30)

控罪
D1-2
(1)刑事損壞,在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的十字路口,損壞屬香港政府的交通燈。

‼️D1認罪‼️

案情
2019年8月5日05:45,控方第一證人李男在沙田文化博物館外等巴士,望見2名深色衫、深色褲、戴黑帽、黑口罩男子往自己走來,打開交通燈柱蓋,有火花飆出,遂報警。警員接報到場,發現交通燈內電線被剪斷。

警員後於馬路上發現2名已更換衣服的被告,搜查背囊後發現D1背囊中有3對手套、1抽六角匙、4把剪鉗等物品。

期間休庭處理賠償問題

求情
D1今年28歲,現修讀建築相關課程,亦有做散工;現因要面對本案,被告只能從事送外賣工作。被告親手寫求情信,向法庭致歉,表示自己是衝動魯莽犯罪。被告當日上班,早上到大圍作裝修工程,同行者為工作夥伴;途中經過案發地點,現場有部分交通燈已失靈,被告因要吸煙而停車,對交通燈失靈感好奇,才拆開交通燈蓋看是否真能剪電線,錯手將其損壞。信中,他指自己「每日都在反省」,也希望能照顧有疾留醫的母親。

辯方呈上證件影印本,指D1畢業後輾轉考取不同證書,以便自己可繼續進行裝修工作。即便法庭沒有發出賠償令,為表悔意,D1仍願承擔交通燈維修金額30000元中的15000元。

今次犯案雖是損壞交通燈而非街燈,情節較嚴重,但案發時間是清晨,車流量少,實際上亦無造成傷害。

\==============

本案押後至9月1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發出賠償令,D1需於14天內繳交15000元。
溫官提到,將本案排於下午的原因,是「呢啲案件會有好多旁聽,唔想同朝早嘅人流擺埋一齊」。
✅溫官取消被告每星期3次的報到及宵禁令;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5:30:1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1旺角 #答辯

莊(17)曾經還押19日

控罪:縱火

案情:指他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背景:於2020年3月1日凌晨時分,警員目擊被控人將木板,雨傘投入正在燃燒的垃圾桶中。其後一名督察尾隨被告並在附近把他截停,當時被告身上有口罩、手套、生理鹽水及多件衣物。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當時只是想用雨傘加強火勢

早前庭上投訴:
1. 被控人要求律師陪同錄取口供被拒
2. 於精神不佳情況下(2-5am)錄取口供
3. 口供內容的答案並非由被控人提供,更在警方威脅下(指會加控其他控罪)而簽署口供紙

‼️‼️認罪‼️‼️‼️

詳細案情:2020年2月29日約1800開始有示威者去到旺角警署外聚集、佔領街道,其後有人投擲汽油彈、設置路障、縱火。西九反黑組第二隊警員到旺角巡邏,2020年3月1日約0015,PW1(警員)看見有40-50示威者在花園街及鼓津街交界設置路障,目擊有人在路障縱火,把物件添在火堆中。0020見被告把傘放入鐵桶垃圾桶,再戴防火手套走近火堆,逗留附近一會兒。0035截停被告,被告沿花園街往鼓油街方向行走,pw2探員到達現場拘捕。約0040,pw2探員到場,在花園街近鼓油街發現燒過的傘。被告在會面紀錄在警誡底下,承認有試過把傘放在垃圾桶裏,希望令火勢加強,因為很生氣,但並無意圖燒其他物品或傷害任何人。當時被告把傘扔進火堆的行為,有hklivemedia拍到。其後警員在身上檢取1-15項證物:
1.黑背囊 2.灰色3m豬咀連兩罐 3.未打開的豬咀 4.黃色防火手套
5.白色勞工手 6.透明膠手套 7.一包燒遮啫喱 8.黑棉質口罩 9.黑多用途口罩 10.一對冰袖 11.小樽鹽水 12.大樽鹽水 13.T-shirt 14.藍牛仔褲 15.黑鞋

控方申請證物p1-10充公,p15歸還被告,申請獲批

求情理由:
。無案底
。18歲,案發17歲
。是中學生
。與家人同住
。家人患重病,被告要照顧及處理家務,但被告願意接受,生活壓力比一般中學生大
。4求情信(由本人、校長、老師、證人寫)在校內參與大量服務運動,包括紅十字會、幫助特殊學校學生,是個積極參與學校活動的學生。2018年學校提名被告參加青年選舉並獲獎。
。被告深感後悔,案發初期不獲保釋,還押19日,要由朋友分擔照顧家人,對家人有負面影響
。錄影片段中被告只是單獨在垃圾桶旁圍觀,只是一時間把破爛的雨傘放進火堆,雨傘亦非易燃物,對火勢無助長,火頭亦非被告所起,幸運地火勢在消防到場後十多分鐘熄滅
。無逃走,坦白承認把雨傘放進火堆
。表示對政府失望,表示自己衝動

辯方希望以非監禁形式判刑,讓被告重返校園,積極改過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6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

‼️‼️‼️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莊手足入犯人室前,有輕輕拍拍行動不便的家人膊頭)


15:30:33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審前覆核

D2代表律師表示收到控方的新文件,希望多申請1次PTR(審前覆核)。

本案押後至9月1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作審前覆核,
✅溫官將被告報到減至每星期1日,撤銷宵禁令;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5:36:0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6石硤尾 #提堂

D1陳(19)
D2李(17)

(以下抄上一個直播員)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D1不認罪❌
有6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3段各5分鐘cctv片段,辯方無爭議cctv片段,但對鐳射筆檢取有爭議。辯方有2位證人。預審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3-24日0930九龍城法院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D2認罪‼️‼️
證物p24-26、29-33、34-37充公,p21-23、27-28、31-33歸還被告

詳細案情:
2019年10月6日下午,PW1高級警員接獲彌敦道有大量示威者聚集,當日1707左右pw1與隊員到達現場,看到彌敦道界限聚集約200示威者,當時正設置大路障,在彌敦道與西洋菜南街交界,有關示威者不停大叫,及把雷射筆射向警方。1708-1709左右,pw1用廣播器對示威者發出警告,其後人群撤退。1710左右,pw1向前推進,示威者四散。pw2警長見界限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聚集約80人,其後pw2與隊員向前衝,人群沿西洋菜南街散走,pw2沿西洋菜南街橫掃,再左轉去後巷,見很多人逃走,見離她30米遠外,有男子把燃點著的玻璃樽扔向警方,男子其後走入人群。pw4女警與隊員橫掃另一條路,去到後巷出口附近,見被告由後巷跑出,pw4追趕被告,在大埔道70號截停。pw5警員搜查被告背囊時,發現索帶、鐳射筆,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證物p37(鐳射筆)被送到法證科,把鐳射筆分類為3b類,在60米內的範圍使用鐳射光線的話,會造成眼睛損壞。

求情理由:
。無案底
。17歲,是中六,案件押後期間完成dse,九月準備就讀副學士學位,選修科目是被告喜歡的科目
。與家人同住
。有大量老師到場支持
。家人、校長、老師、社工的求情信,主要關於被告愛香港,現在明白這樣的行為對社會不適合,修讀科目與家人有關係,被告懂事會照顧家人,為家人分擔壓力。被告是勤力、善良、熱心服務的學生,參與大量義工服務,案發後所有課堂及功課都上齊及交齊。各老師對被告品格有贊揚,亦對學業有信心。社工的求情信反映被告家庭背景。
。被告逃走時是正在離開,無參與暴力行為
。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把物品拿出來用

辯方希望以非監禁式方式處理,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9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判刑

‼️‼️‼️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李手足進入犯人室前,有回頭再看到場支持的人)


16:56: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速報
(1)罪名不成立
(2)罪名成立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7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判刑

(詳情後補)


17:01:5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3/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證人9
青山醫院駐院醫生歐陽穎賢,因親電話求助指彥霖有自殘傾向,所以在2019年3月13日應屯門醫院要求應診彥霖。會診記錄分2部份:

① 對彥霖的精神狀態檢查
② 初步鑑別診斷
--------------------------

自我打理良好、輕鬆、說話有條理、有眼神接觸、舉止正常、平靜穩定,沒有談及任何自殘、暴力傾向內容,沒有幻覺、幻聽、自殘或暴力行為

對3月離家出走一事有所隱瞞,且投訴社工故意延長她在寄宿學校時間,違背諾言(社工之前承諾不追究彥霖於2018年9月失蹤一事)

彥霖表面上為自己的情緒、行為感到後悔,但似乎未能在思維邏輯上理解自己的行為與後果的關係,所以一直怪責社工

--------------------------

初步診斷彥霖患上對立反抗症和急性壓力症

急性壓力症:
患者會產生混亂或激動的行為來表達身心的壓力,病徵多元化(抑鬱自殘暴力……)。當彥霖入住女童院後,情緒失控哭泣及自殘,事後彥霖對行為感到後悔。歐陽穎賢醫生因此斷定彥霖患上急性壓力症

對立反抗症:
通常因長期的壓力、情緒困擾導致。當時下可以透過社區支援,覆診監察處理。雖然彥霖情況適合出院,但是歐陽醫生對彥霖的會診只有1小時左右,所以要求彥霖覆診以作全面評估,因為對立反抗症患者的行為問題需要更多支援。但彥霖媽拒絕精神科跟進,並滿意寄宿學校安排

歐陽穎賢醫生澄清,覆診決定建基於臨床判斷上的病情嚴重性,彥霖媽的意見影響不大
--------------------------

歐陽穎賢醫生補充:對立反抗症患者,通常會出現長期持續而重覆性的反抗行為,反抗對象通常是對權威性的人,但不能一概而論。彥霖的反抗行為約維持半年至一年。如非病情嚴重,否則不會讓未成年病人沒有監護人同意下留院

歐陽醫生指,抑鬱暴躁行為不等於有自殺傾向,病情亦會因生活環境而改善/惡化
--------------------------
筆友(男友)及筆友父親作供部份,今晚22:00補上


17:16:19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20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今日審訊完結,明天0930繼續
控方PW1 PW2已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17:23:3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6:00
關,徐,何(27-41)已還押8個月 #提堂 (#1214屯門 製造爆炸品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陳(52-72) #提堂 (#20200124油麻地 #20200124觀塘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違禁武器

控方申請兩個案件一併處理
⏸控方申請押後10個星期再訊

就關,徐,何案件進一步調查等專家報告。涉案27克化學物質,政府化驗室確認包括4克有毒性的水銀,現交警方爆炸處理科,6-8星期拿到報告。補充,三人12月16日還押至今,警方去年12月中,已經拿化學物質去政府拿化驗師報告,因為疫情問題,8月中才拿到這份政府化驗報告。第一時間拿去爆炸品科申請專家報告,確認是否屬於爆炸品

此次已經是控方第三次申請押後,

辯方質疑能否保障被告在合理時間內應訊,望法庭準案1第一第三被吿以嚴苛條件保釋

✴️裁判官休庭考慮後決定✴️

兩案共同押後11月2號下午1430再訊
❌案1:D1及D3保釋申請被拒(D2沒有保釋申請),3名被告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案2:D1及D2原條件保釋,不批准D2減少報到申請

官敦促控方盡快拎律政司意見


20:00: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3/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承上

證人10伍錦雄先生(彥霖筆友/男友)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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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伍爸與兒子關係良好,會定期到塘福懲教所探望兒子,亦認識其餘5至6名探訪兒子的朋友,最初只從兒子口中聽說過,但不認識彥霖。直至2019年8月,與彥霖相約一同探訪伍仔才首次見彥霖

伍爸於去年8月初突然收到彥霖致電,向他哭訴屋企有d事,於是伍爸安慰彥霖:「你等媽咪嚟到先喇」一星期後彥霖再致電相約到塘福懲教所探伍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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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前因……2019年8月12日
本來約彥霖下午在東涌地鐵站見面,再一齊到塘福懲教所探伍仔,不過未有約實時間,最後伍爸因工作關係爽約。在16:00左右收到塘福懲教所來電,指彥霖探完伍仔後不願離開,要見到伍爸先肯走。

伍爸稱當天想打電話俾彥霖通知當日嚟唔到,但打唔通。伍爸作供稱彥霖當時無帶電話,所以用塘福懲教所的電話與伍爸對話,內容大概係「我今日嚟唔到,時間都夠上面都閂門,不如係東涌站等我同你去食飯喇」

伍爸形容彥霖當時炆憎大吵大鬧 [1] 然後cut線。之後懲教告知伍爸,彥霖已離開塘福懲教所,會在東涌站等。19:00左右到東涌等彥霖,見彥霖與手足派傳單,用whatapp的彥霖自拍照相認後問彥霖係度做緊乜,彥霖答:「無呀,我幫佢地手咋嘛」之後上伍爸車,一齊到荃灣食晚飯。

伍爸在車上談及下午「咦,點解你自己上咗去嘅,本來約咗一齊上去㗎,我電話揾唔到你」彥霖答「我電話唔見咗」伍爸再補多句「今日你探咗喇喎,不如走喇,下個月先再嚟探佢喇」

荃灣食完飯後,彥霖聲稱漏咗嘢係東涌,伍爸勸彥霖如果唔太重要就由佢喇,但彥霖繼續哭求伍爸載她返東涌站「我一定要攞返」彥霖一到東涌即係落車跑走,愈遏愈走,於是伍爸當晚自己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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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爸與彥霖晚飯所見所聞
8月12日晚與彥霖在荃灣晚飯時,她不斷向鄰桌的陌生人s搭訕,內容大概係「你哋大學生嚟㗎?我都係㗎原本」而鄰桌的人無理會彥霖

彥霖在落單後被告知菜式售罄,便開始吵鬧發脾氣,情緒波動。伍爸安慰她「算喇,食完快d走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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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福夜
彥霖在8月12晚在塘福懲教所外露宿,翌日早上懲教署職員致電伍爸,指彥霖要求伍爸陪同一齊探伍仔 [2] ,伍爸因工作為由未能到塘福懲教所,使彥霖不能探伍仔。幾經波折後伍爸同彥霖一齊探伍仔

彥霖與伍爸坐的士到東涌站與公公會合後,彥霖聲稱好攰唔肯落車,之後又跑去的士站坐另一架的士返回塘福懲教所。

伍仔向伍爸表示與彥霖是筆友關係,而彥霖則以男朋友稱呼伍仔

伍爸見彥霖目光呆滯且行為情緒化,問彥霖係咪食毒品,彥霖答「食過兩啖大麻」,亦有提及從朋友得到,但伍爸無再追問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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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試諗下一個住元朗嘅人,去到東涌再俾人放飛機有咩感受

[2] 定罪在囚人士可接受親友探訪,每月2次,限時30分鐘,其中一次要有家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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