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4

09:33: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2/2)
趙(22) #1111灣仔

承上庭,今日續審,傳召PW2作供
對專家證人資格無爭議

PW2作供:
在灣仔警署113室搜查該名男子,在他的腰帶上搜到
1) 伸縮棍
2) 一支不明圖柱物品,有膠紙包住
3) 對講機

我認為該圓柱物體有可能係爆炸品,所以向值日官報告,要求化驗。在08:17再進行警誡,拘捕罪名係藏有攻擊性武器,藏有思疑爆炸品,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然後要求警員4708幫手看管證物,於08:20向被告宣讀被羈押人士通知書,告知他的權利。

不久,被告同我講佢唔舒服,頭暈作嘔,右手感覺到痛,想睇醫生,於是我向值日官報告,要求救護車到場。10:13救護員到場睇佢傷勢,而我係報案室外等候,唔清楚之後發生嘅事,因為交咗俾報案室嘅同事。

待續……

--------------
下一部分


09:44:12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10]
#0728上環 #暴動

0944廣播 0948開庭
再傳召PW8
17年加入反恐特勤隊,出動過廿幾次行動
平時文書和行動工作都有

辯方質疑PW8到場第一時候不可能沒被另外四位警員遮擋視線,而能清楚見到各被告。
PW8身高約1.63m,另外四位分別1.75至1.8m,各人配以頭盔及盾牌等裝備,不可能視野無阻,PW8不認同。越過四位同事截停D2,叫佢落返地。

1000辯方盤問期間,證人作供含糊模稜(冇留意、唔肯定、唔知、好似)。辯方直斥:現事關當事人有冇犯法,好嚴重㗎!點可以模糊其辭?!(稍後證人先好似開始瞓醒咁-,-)

PW9表示原先截停D2時保持住1.5米距離,其後縮短至1米;當時冇其他警員有同D2對話,只有PW9獨自處理。四名警員之中較近的第三、四警員冇聽到PW9同D2講嘅嘢。

1151小休半小時 1227開庭

1300~1445 午休
PW8今日因為控辯有嘢傾而出出入入五六次

1447 開庭
傳召證人PW9,許警員20902
15年10月加入警隊

1535 短暫休庭5分鐘,控方律師申請休庭以索取指示


10:15: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1/2)

陳(18)(#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修訂控罪

1)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33
去年12月29日旺角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鐵片刀,一把卡片刀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簡易程序條例17
12月29日旺角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公眾地方管有
一對五指關節保護手套
一套筆型破玻璃工具

控方將傳召一名證人:警員23330

辯方將傳召三名證人:
旺角酒樓老闆:當晚被告及同事在此用膳
被告的老闆:當晚與被告一同用膳,其後一同被截查搜身搜身
被告的老闆娘:證明被告當時所帶工具日前開工時見過有用

辯方證物包括:
酒樓收據以及CCTV片段,以證被告即同事在此晚飯約兩小時,到店及離店時間
被告老闆手機拍攝當時在彌敦道山東街交界被警察截停搜身過程片段。

預計審訊兩天

雙方同意案情包括事發時間地點被搜出相關物件。有爭議包括控方案情指警察見到被告與示威者一起所以截查搜身。辯方指當時同行的是同事,一起被搜身,當時被告並非參加示威,與同事吃晚飯下樓,沒有做任何事情。

休庭至10:30 再續


10:44: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提堂

D1 蔡(23)
D2 黃(20)

控罪:傷人

案情:於2020年2月21日,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XX(PW1),當時她手持中囯五星旗,並用手機拍攝。期間D1、D2及其他人傷害PW1,D2用腳踢向PW1。經調查後警方在3月11日拘捕D1及D2,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申請押後,指同案早前聯同兩名被告一共拘捕了五人,現正需要考慮會否起訴另外三人及其控罪。此外,還需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以考慮會否把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10:47:4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52名手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0929金鐘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襲警等)

開庭

被告未準備答辯
押後至8月12日


11:14: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52名手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0929金鐘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襲警等)

被告未準備好答辯

更改保釋條件:
D10申請七月某天豁免禁足金鐘因要考試
D4因搬屋更改地址因此改報到警署同時間
另有被告D8 D18 D46 D52更改報到時間

其餘原條件保釋

官指示主控考慮特別安排:

本案涉及52被告人數眾多,一齊審有實際困難,共同被控只是控罪一暴動,建議仿效越南船民騷動案,分開幾個處理,分兩三組便利往後審訊程序

押後至8月12日上午十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11:24:2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0筲箕灣 #提堂 #未知是否手足

D1 李(16)
D2 *(14)
D3 *(15)
D4 *(15)
D5 *(1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1月20日於筲箕灣與不知名人士襲擊黃XX。(直播員聽唔切個名)

✅各被告保釋申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1000元
於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2:39: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2/2)
趙(22) #1111灣仔

上一部份

PW2 25127繼續作供:

控方要求證人除低口罩認人,辯方反對,指出對於證人在報案室處理被告一事,並無爭議,但因為被捕人士身份有爭議,所以應該做正式嘅認人手續,讓證人可以公平公正地認出被告……認為無必要在庭上認人,但唔想唗時間,決定不爭議認人手續。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余超卓指出,警員25127從來無警誡被告,而被告亦無口頭招認,即從來無講「d野同腰帶係人地俾我」。警員25127否認,指當時有問被告d野係咪你㗎,亦問及物品來源。

進一步盤問下,警員25127承認沒有在每次盤問都對被告進行警誡,因為這是盤問技巧,警誡一次就夠。而拘捕時已經在新伊館外警誡被告,在灣仔警署113室內都警誡過,只不過無在書面證供上記錄,表示無可能所有細節都寫,否則記事册會唔夠寫。

證人同意拘捕過程,被捕人士傷勢,以及當日涉案人士的一言一行都很重要。使余大狀質疑,為何認為重要的案情都不記錄?而警員25127稱自己受過訓練,會記得當日發生過的事,屬於自然反應,無需記錄。

其後余大狀提出,證人對當天的記憶純粹為滿足今天的作供而捏造,跨大其詞,即席揮毫,一路作供一路作,因為從來無書面記錄被捕過程。證人不同意,但承認記事册和證人供詞有改善空間,可以寫得更好。

下一部份


14:46: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黎(21)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 (#12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準備開庭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汽油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警方發現被告一看見警察便走開,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被告,並在其背包搜獲2枝打火機及一枚汽油彈,隨後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涉案汽油彈經初步化驗後,發現存有易燃及助燃液體。(3/12/2019 立場新聞)

控申請今天毋須答辯,不反對保釋

✅保釋申請批准✅

條件2000現金
一週一次警署報到
不得離港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10pm-6am
禁足令:花園街、新填地街、亞皆老街一帶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次聆訊


14:49:09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法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14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5庭審訊


14:49:2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1/2)

陳(18)(#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繼續控方證人盤問,展示被告被截查的片段。

雙方需處理證物爭議,休庭20分鐘。


14:52:26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提堂

鄭(30)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去年 11 月 11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與海寧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留下 1 呎乘 1 呎乘 2 呎銀色鐵罐,對在上述地點造成阻礙或危害。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 7月1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 1庭再訊


14:59:4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旺角

黎(24)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企圖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一輛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人以危害車上警長的生命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軍刀、一把萬用刀、一支伸縮棍、一支胡椒噴霧、一個投石器及一條鏈鋸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8月4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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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被告在當日清晨5時許,涉向警車投擲汽油彈但不中目標,當場被制服。


15:05:4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轉介文件

沈(19)

控罪1:暴動
控罪2:縱火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反修例運動持續逾半年,各區衝突不斷,多個港鐵站遭破壞,當中有年輕調酒師被指於去年 11 月 3 日,於旺角站 C1 出口外縱火被控//
(摘自《立場新聞》2020.1.2)

其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案件轉介至2020年6月23日1430區域法院應訊

(admin 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


15:06:0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黃,鄭,王(26-40)曾已還押逾146天 #提堂(#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仿製火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汽油彈、氣槍等)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D1 -D4
D1 曾(26)
D2 黃(30)
D3 鄭
被指用車輛接載D1D2
D4 黃(40)
曾投訴指被警方威脅索取電話密碼,揚言不給會搞佢老婆仔女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折刀、5個汽油彈,在其家中檢獲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鐵筆和錘,全部在其家中檢獲

《撤回第三控罪“管有仿製火器”(兩支仿製槍)》

D1保釋申請

1月7日被捕8號上庭,至今149日,無案底的青年,目前看審期可能到下年,其他汽油彈案件也不一定不能保釋,重犯潛逃風險可以用嚴苛條件去管理。
辯方律師指無罪推論原則下如此長期的羈押對被告不公。“延誤的公義等於無公義”

‼️擔保申請被拒‼️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官指不認為有關鍵事實改變,性質嚴重性

辯方投訴案件延誤辯方手上只有一張半紙指控,沒有政府化驗報告,沒有口供紙,警方1月7日錄影會面給被告看的10條片都沒有

D1 4月7日曾出信要求披露有關審訊文件
D3 3月27 同四月初都曾寫信要求,沒有收到回覆

控方表示證人供詞、手機仿製槍指模DNA 化驗報告一週內給到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4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次聆訊


15:08:2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傳票

傳票1
未有按照牌照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傳票2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控方指傳票未能派達當事人,
查看出入境紀錄被告12月6日由港機場離境

控方申請押後兩個月至8月6日再訊


15:15:3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金鐘

D1文
D2范

控罪:暴動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一帶,連同另一案的44人參與暴動。

按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案件押後至8月1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區域法院)再訊


15:2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2]
趙(22) #1111灣仔

14:48開庭

向PW3指出,追嗰個根本唔係被告。被告係追逐前,在摩利臣山道遊樂場公園外被捕。而不是如PW1, 2所講在新伊館外拘捕被告。

*無爭議被告去過灣仔警署
\====================
4份專家證人報告:

1)香港政府化驗所伍寶琼博士於2020年1月2日,對警長A的外套、T恤,涉案的噴霧罐進行化驗。就所呈交物品是否含有害物,並無重要發現。

而噴霧罐設計作遠距離噴射,可釋出內含氯香草銨(音)的粉紅色液體,該物質常見於個人防護噴霧。接觸人體可引致軟黏膜組織紅腫灼熱,可歸類為攻擊性物品。
-------------------------
2) 政府化驗所解剖科賴醫生,於2020年5月11日受警方委託化驗涉案的噴霧。結果顯示,噴霧可噴出內含氯化銨、硝酸鹽的液體。從皮膚和呼吸系統被人體吸收後,會令人呼吸困難,誘發喘,刺激皮膚
--------------------------
3) 違禁武器檢驗專員,化驗師吳家豪(音)博士於2019年12月3日,檢驗涉案的伸縮棍。該伸縮棍由可由27cm伸展至64cm,外層有防滑膠包裹,內層一節由金屬組成。並設有磁力鎖,防止內層在重力下伸展。解鎖依賴重力及揮動時產生離心力伸展內層。
-------------------------
4) 爆炸品處理科於2020年5月29日,檢驗涉案的懷疑爆炸品。即一個重168g, 直徑4.5cm, 高11cm的自制的紙皮錐體,內含啡色粉末,信管。用2g啡色粉末進行燃燒測試,點火後發生激烈反應,冒出內含氯化銨的白色煙霧,該化合物為製造煙餅的常見物料。
--------------------------
無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不作供,亦無辯方證人

* 就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下一部份


15:23:18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813機場
區(27)
修訂控罪:兩項襲警罪內警員用編號表示
1. 襲警 (警長3712)
2. 藏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3. 襲警 (警員9085)

辯方保留要求控方在控罪披露警員名字的權利。

被告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位警員證人,其中pw3 高級警長為專家證人,就雷射筆作供。另外共有30分鐘錄影片段,其中一段有聲音。辯方沒有專家證人。

裁判官就匿名令申請流程給出時間表:
-如辯方要求控方修改/反對匿名令需在6月18日前提出
-控方需在7月2日前書面陳詞回應
-辯方就上述控方陳詞需在7月9日前回應

押後至7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如有需要,會同時就匿名令作判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5:31:1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上午庭
#1211油麻地 #新案件

陳(29)

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2019年12月11日在彌敦道與碧街交界阻警員12606執行公務

押後至7月16日下午2: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15:31:3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金鐘

D01 馮
D02 張
D03 張
D04 張
D05 何
D06 謝
D07 馮
D08 林
D09 莫
D10 楊
D11 歐陽
D12 古
D13 劉
D14 馮
D15 *
D16 *
D17 李
D18 黃
D19 黎
D20 江
D21 曾
D22 黃
D23 張
D24 廖
D25 何
D26 鄭
D27 梁
D28 洪
D29 陳
D30 謝
D31 譚
D32 李
D33 劉
D34 劉
D35 陳
D36 邱
D37 林
D38 李
D39 林
D40 謝
D41 陳
D42 游
D43 蘇
D44 何

控罪:暴動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一帶參與暴動

D37、D39及D43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准

D15及16申請匿名令獲准,禁止報導任何識別D15及D16的圖片、姓名、地址或學校或任何識別D15及D16的資料

按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案件押後至8月12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區域法院)再訊


16:32: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31中環 #答辯

hea版
怕你TLDR 出住hea版先~

鍾(24)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木棍
(2) 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被控於 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號至1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黑色可組合的木棍,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及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拘捕。

背景: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蘭桂芳有「哈囉喂狗官面具夜」活動抗議《禁蒙面法》,警方於晚上封鎖蘭桂坊。
鍾在 2019年11月2日 首次提堂時,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控方撤回起訴控罪1‼️

‼️被告承認控罪2‼️

控方呈上影片 (於附件二)
1. 蘋果日報直播 (3hr29min-3hr34min)
⁃ 拍攝到示威者舉起標語叫口號,及被吿拋出麻包袋
2. 警方直播 (22:44:36-22:52:xx)
⁃ 拍攝到警及推進(衝狗盃) 及拘捕一刻

辯方陳詞
⁃ 被告坦白承認,從第一次新增控罪(2)時已有認罪意向,本次答辯亦主動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有穩定工作,最近亦參加大學課程,增進自已。
⁃ 盼望將來有良好事業發展。
⁃ 與家人同住,家人亦有到場支持。
⁃ 被告只是初犯,亦有真心悔意。

辯方呈上求情信
1. 自己撰寫
⁃ 感激家人,因造成親友壓力大而過意不去
2. 年少時家境不好
⁃ 半工讀,有心有志向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加上背景良好,偏向不使用即時監禁的刑罰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 索取感化官報告
⁃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2星期 至 2020年6月1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16:43:5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陳(18) #審訊(#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是日審訊精華:
pw1 聲稱於搜查時曾要求被告脫下口罩而辨別身份,其後容許被告戴上口罩。pw1承認於作出拘捕時有檢取口罩。pw1於辯方盤問時一度回答「搜查時沒有檢取口罩」,辯方可能因此誤會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表證成立:控方已就控罪的每項元素完成作證

辯方於休庭後要求傳召DW1:被告工作公司的老闆娘
DW1指出被告於19年12月5日開始於DW1運輸公司跟車,月入13000元,工作牽涉搬運大型電器、開箱等。因工作需要,老闆娘有提供口罩、手套予員工,亦有指示員工自備筆等簽收、開箱工具。由於被告為新人,老闆娘指會親自「帶新人」工作,老闆娘確認見過被告身上搜到的口罩、手套、刀等。

休庭,明日 (5/6) 1000時續審,預期明日可作結案陳詞


18:23: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趙(22) #1111灣仔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PART 6

處理接唔接納無警誡下的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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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余超卓大律師陳詞:
辯方向控方第2證人指出,佢根本無係現場被捕時警誡被告。而被告從來無係警誡下有任何招認,從未講過「d野係佢地俾我」。所以在voir dire中,控方需要證明相關證人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曾向被告進行警誡。

另外,相關招認要被告自願作出,而招認前從未受到執法者的不公平對待,包括威逼利誘,打/嚇/。才可以被法庭接納。

就證供而言,亦有出現不尋常情況。例如第2控方證人指,當天在現場拘捕後,有對被告進行警誡。但驚訝地,該證人從來無向法庭呈交被告的警誡及招認記錄。在(事後記錄)補錄警誡文中,亦無被告簽名確認在相關時段警誡下有招認。

換句話說,法庭只收到PW2的單方面口頭作供,聲稱有妥當地警誡被告,而被告有招認。俗d講句,佢講乜都得㗎喇!順帶一提,刑事檢控標準較高,法庭必須得到可靠證供作出裁決,絕不能讓信口雌黃成為鐵證。

就PW2現場進行警戒說法而言,他當時從日善路跑一段路,轉幾個灣,再協助同事制服被告,而PW2亦承認當時氣喘。

試想一下,PW2㩒住被告,氣喘如牛,仍然可以一氣呵成將警誡文娓娓道出,好似讀唐詩300首咁,將171字警誡文讀完。仲要記得案發時間,人物,街名,犯罪類型及檢獲物品。簡直係天荒夜潭,匪夷所思,荒謬絕倫,子虛烏有。

常識常理話俾我知,呢份記錄一定經過精雕細琢,在安全環境下安靜地寫成。如果PW2所言屬實,咁佢就係「警神」喇。曹植都要七步先成詩,你一步都無郁到,仲要㩒住被告都可以講到警誡文。如果咁都唔係大話,咁我都唔知咩先係大話喇。

不得不考慮,被告在現場有被警棍打過2下。當時被告正受到暴力對待,豈能接納招認係自願?而PW2, PW3都講過被告在灣仔警署113室內,作嘔、頭痛,可見當時被告身體及精神狀態不適合作供。

而當時房間內警員,當被捕者在受控制範圍內,為何仍不查問被告不適的理由?不禁令人懷疑,他們對被告發生嘅事,心知肚明。

最後,PW2證供前後矛盾。證供與證詞大相逕庭。可信性,可靠性乏善足陳、罄竹難書。不是法庭可依賴證人,要求法庭不接納被告的“口頭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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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將於2020年7月2日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18:53: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31中環 #答辯

詳細版(多謝耐心等候 如有缺漏請見諒!)
按此有 hea版

鍾(24)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木棍
(2) 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被控於 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號至1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黑色可組合的木棍,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及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拘捕。

背景:鍾在 2019年11月2日 首次提堂時,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控方撤回起訴控罪1‼️

‼️被告承認控罪2‼️

⏺控方陳述案情:
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中環蘭桂芳有「哈囉喂狗官面具夜」活動抗議《禁蒙面法》,當晚大約有400-500人於蘭桂坊一帶聚集,群眾站出行車道並阻塞交通,防暴警員到場戒備及後進行清場行動。
被告站於群眾前排的中間位置,距離警方防線大概30米。身穿深藍色上衣、深色褲、黑鞋、黑色鴨舌帽、背上黑色背包,並以頭巾(面巾)蓋着耳朵及口部。
被告拋出麻包袋,之後退回群眾中。
於22:55,警方推進並進行清場行動,群眾向後跑(即結志街方向),被告被多名防暴警員制服,並以非法集結罪和非法集結中蒙面而拘捕。
其後在被告背囊中搜出證物一(木棍),便指其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對案情及附件沒有爭議

控方呈上影片 (於附件二)
1. 蘋果日報直播 (3hr29min-3hr34min)
⁃ 拍攝到示威者蒙面,又舉起標語叫口號,及被吿拋出麻包袋 (直播員按: 袋拋出後, 無即時衝狗)
2. 警方直播 (22:44:36-22:52:xx)
⁃ 拍攝到警及推進(衝狗盃) 及拘捕一刻

⏺辯方陳詞(1)
⁃ 當晚的集結及示威行動,位於較窄街道,但相對比其他集結冷靜,群眾相對較克制。
⁃ 集結本質和平,群眾只是舉起手勢,高舉標語,而其標語沒有侮辱性的文字,其中的標語包括有呼籲人到11月2日的遊行,遊行亦屬和平性質。(何官主動話見到標語係去遊行)
⁃ 示威者高呼口號的內容都只是 ‘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沒有挑釁性或辱罵警員的口號。
⁃ 從影片可見當晚的示威者大多兩手空空,沒有任何工具或武器在手,可見性質溫和。
⁃ 當晚示威活動沒有任何警員受傷,或群眾衝向/推進警員的情況,可見幾乎沒有暴力性質。
辯方亦指,本次集結非同其他集結一樣,要考慮到性質、地方、日子、時間的不同。希望裁判官單獨審判。
⁃ 被告站於前排,拋出麻布袋後便返回群眾,可見不是預謀性的行動,亦沒有更多的計劃。
⁃ 辯方指出被告只是揈(fing)麻布袋出去,也不算是拋的動作,不含攻擊的計劃。
⁃ 被告被警員制服後跪在地上,並沒有任何掙扎或反抗。比較影片中另一位被捕人士的猛烈掙扎,顯得冷靜。
(何官話佢睇到手足小型掙扎都冇 坐定定 佢好專心認真睇片!)

⏺辯方引述 過往非暴力的集結活動
1. 黃之鋒於集結中輕微推撞警員
⁃ 極少暴力性質,沒有財產損失/ 傷人
⁃ 希望考慮個人因素及動機,並非阻嚇性刑罰
2. 黃毓民於立法會輕微推撞警員
⁃ 只是罰款

辯方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更為合適,用非暴力的集結判刑更切合被告。
(呢度直播員都唔係好識聽 請見諒!)

⏺辯方陳詞(2)
⁃ 被告坦白承認,從第一次新增控罪(2)時(12/4的提堂)已有認罪意向,本次答辯亦主動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有穩定工作,亦喜愛工作。
⁃ 最近亦參加大學課程,增進自已,課程為期一年,有commitment的。
⁃ 盼望將來有良好事業發展。
⁃ 與家人同住,家人亦有到場支持。
⁃ 被告只是初犯,亦有真心悔意。

⏺辯方呈上求情信
1. 自己撰寫
⁃ 感激家人,因造成親友壓力大而過意不去
2. 年少時家境不好
⁃ 半工讀,有心有志向

⏺辯方陳詞(3)
被告願意表達自己,坦白承認,而且參與集結示威行動亦不是出於私心、貪婪。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加上背景良好,應該鼓勵,因此偏向不使用即時監禁的刑罰。集結未必涉及暴力,從片段中所見集結是溫和、和平的。行為(拋出麻布袋)也不能夠定性為暴力/ 意圖傷人。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 索取感化官報告
⁃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2星期 至 2020年6月1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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