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7

09:34: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0626灣仔 #0626警總 #申請保釋
岑(25)‼️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6月26日,在軍器廠街灣仔警署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張金福,對張金福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背景:
6月26日包圍警總期間,便衣警張金福(水刮隊長)與在場人士發生衝突,岑被指涉嫌襲擊張金福,在7月18日被捕,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10月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查。案件在10月3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在11月21日,案件原定在區域法院答辯,但岑未有到庭,被 #郭偉健法官 頒下拘捕令。其後12月17日在旺角一單位被捕,12月18日被 #郭偉健法官 充公$10,000擔保金,並加控不依法庭指定歸押罪,還押至今,案件原押後至3月26日聽取答辯。

申請人今天未有法律代表

因昨天下午才收到今天上庭通知,無法聯絡法律代表及擔保人,因此申請押後是次保釋申請

批准押後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10:15: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黃大仙 #提堂

控方申請新案2名被告與舊案15名被告合併,修訂控罪一(暴動)以及新增控罪2-8。
眾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

合併後:

D1 郭
D2 張
D3 何
D4 溫
D5 麥
D6 譚
D7 鄧
D8 方
D9 楊
D10 卓
D11 郭
D12 鄧
D13 戴
D14 王
D15 伍
D16 劉(新)
D17 黃(新)
所有被告:暴動
d1-d5 :抗拒警務人員 (未有細節)
d8、d14: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及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活動很快演變成警民衝突,有26人事後分別被控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眾人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同一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
(摘自《明報》2020.11.28)

辯方指今早詢問控方得知細節:
d1 被指跨欄逃走
d2 被指被拘捕時激烈反抗
辯方指缺少資料,裁判官指是日不處理控方合適性,有關爭議需待審訊處理。

暫時休庭15分鐘,以取得合併後案件編號


10:25:4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2灣仔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兩罐噴漆、板手、沾有噴漆的手套

保釋相關事宜:
。$5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0:31:0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黃大仙 #提堂

D1 郭
D2 張
D3 何
D4 溫
D5 麥
D6 譚
D7 鄧
D8 方
D9 楊
D10 卓
D11 郭
D12 鄧
D13 戴
D14 王
D15 伍
D16 劉(新)
D17 黃(新)
所有被告:暴動
d1-d5 :抗拒警務人員 (未有細節)
d8、d14: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及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活動很快演變成警民衝突,有26人事後分別被控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眾人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同一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
(摘自《明報》2020.11.28

1030 重新開庭


10:38:3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西灣河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保釋相關事宜:
。$1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0:46:0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西灣河

D1: 羅
D2: 黃

控罪:
(1) D1-2: 非法集結
(2) D1: 使用蒙面物品
(3) D2: 使用蒙面物品
(4) D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5) D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案情:
(1) D1-2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期間,不論該集結是否暴動,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蒙面物品。
(3) D2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期間,不論該集結是否暴動,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蒙面物品。
(4)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具攻擊性工具,即1個槌仔。
(5)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具攻擊性工具,即1個槌仔。

二人保釋相關事宜:
。$1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1:07: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黃大仙 #提堂

各被告除暴動外控罪:
D1 郭 抗拒警務人員 抗拒警長3362
D2 張 抗拒警務人員 抗拒警員17587
D3 何 抗拒警務人員 偵緝警員6729
D4 溫 抗拒警務人員 偵緝警員17416
D5 麥 抗拒警務人員 高級警司2700
D6 譚
D7 鄧
D8 方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第33條):即 1把鎚仔
D9 楊
D10 卓
D11 郭
D12 鄧
D13 戴
D14 王 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第33條):即1支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D15 伍
D16 劉(新)
D17 黃(新)

案情:
//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及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活動很快演變成警民衝突,有26人事後分別被控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眾人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同一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
(摘自《明報》2020.11.28)
d1 申請離港,申請「一般性條件」,即於兩星期前提交所需文件即可離開香港。辯方指離港時間因超出下一庭時間,明白裁判官無權處理超越下堂時間的條件,亦同時希望是日可先取回證件以續期。裁判官指出自己無權處理超越下次上庭時間及職級的保釋條件。更改申請被拒。
d8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13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16 、d17 ⭕️擔保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 (d16)、8000 (d17)
不准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報到1次

同場加映
辯方律師:「我當時人當日考試,兩點鐘喺新蒲崗完」
官:「兩點完坐的士夠唔夠時間?」

案件押後至21/5 1430 區域法院(辯方或以書面形式更改時間),所有被告保留提出不在場證據的權利。


12:22: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指於19年12月24日於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以及10個粉餅形煙霧餅,意圖作非法用途。

政府化驗所檢出控罪1的涉案物品含有硝化纖維,控罪2的涉案物品含有氯酸鉀及氯化氨

辯方指1月14日控方在庭上指稱等待政府化驗報告,唯控方於1月23日才將證物交予政府化驗師,至今仍未檢驗控罪1證物的液體是否清水

裁判官要求控方跟進:
1. 控罪1證物是否有液體存在
2. 液體含有甚麼成份

豁免安裝閉路電視,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7月30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2:24:39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5藍田
D1吳
D2蔡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4及5日,在藍田啟田路50號啟田商場外的啟田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二人各被控於本年10月5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撤銷宵禁令,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7月2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4:45: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何(63)

控罪: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年1月19日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外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察。

//「民間集會團隊」本周初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天下制裁」集會,一名六旬退休漢被指當日在金鐘港鐵站外以大聲公宣稱要「將三萬香港警察全部殺晒」和「剁成肉醬」,又揚言應派無人機襲擊警察總部,過程被新聞片段拍下。警方日前上門拘捕涉案退休漢,今午將他解往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 蘋果日報2020.01.24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4:48:0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中大 #提堂

D1 陳
D2 李
D3 張
D4 鄧

控罪1(指向D1-4):暴動
控罪2(指向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3(指向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4(指向D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5(指向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0(除D3為$5,000)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如有地址變更,須於24小時內通知所屬警署)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兩次

押後3星期至2020年5月2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呈交轉介文件,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


14:53:5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7沙田

王(22)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警員X。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4:57:46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D1翁
D2周
D3鍾
D4鍾
D5羅
D6吳
D7蘇
D8孫
D9鄧
D10曾
D11黃
D12黃
D13王
D14甄
D15李

控罪:暴動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加暴動

D7 申請撤銷宵禁被拒,縮短宵禁時間獲批(01-07)✅
D9 更改報到時間獲准✅
D12 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
D13 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縮短宵禁時間獲准 (00-06)✅
D14 更改地址,縮短宵禁時間獲准(00-07),更改報到地點獲准✅
D15 申請撤銷宵禁令獲准✅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5:11:38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D1王(16)
D2盧(21)
D3 (12)
D4伍(17)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D8 (16)
D9 (16)

❗️D8 D9撤控❗️

官裁定由控方賠償D8D9訟費,具體金額向地院提出,若有爭議由地院裁決。

其餘被告修改控罪: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D1~D6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12歲少年
3)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D3 12歲少年
一個扳手
4)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
一D4
一支鐵筆
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一D7
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6)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一D2

新增控罪:
7)危害他人安全—D1-D6
放竹枝上路軌作為,危害鐵路之中之上附近人安全

更改保釋條件
D5宵禁改12am-7am
D6宵禁改11pm-6am
D7宵禁改12am-7am
D4宵禁改11pm-7am

押後至6月26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15:14:13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7天水圍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天水圍某屋苑襲擊警員X,違反 侵害人身罪條例 36(b)。

被告 不認罪 ‍♂️

以修定後的條件保釋
報到次數由每星期兩次減至每星期一次

案件押後四星期至本年六月四日,以作審前覆核。


15:16:5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劉,陳,黃,冼,羅(22-32)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損壞、未能出示身份證)
控罪1-10 修訂
新增控罪11-12

是日提訊,控方呈交修訂及新增控罪。

所有辯方律師皆反對修訂,指 啱啱嚟到 才收到有修訂的消息。

控方指辯方失實,指1/3 已經書面通知事務律師,指辯方指控「令人感到遺憾及失實(hea tone)」

控方指涉及公眾利益,指希望法庭押後案件至一審訊法庭作預審,亦指辯方所有律師有書面回覆答辯傾向不認罪,亦指有控方證人(刑事情報科警員)匿名申請。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日是否保留修改要求,經一番商討後控方指不作選擇(?直播員聽到好迷)

D2 律師指D2對其中一控罪的取態並不是不認罪

D1律師指今日進庭 收到27/3 發出一有關 public interest immunity證明書,質疑控方說法。控方指公眾利益豁免為匿名令的原因,將同時申請兩者。

裁判官命令控方將現時控辯方現有問題以書面形式呈交法庭。辯方則要求裁判官命令雙方將書面陳詞於審訊前一星期交付對方。

暫時押後短時間以待雙方處理爭議。


15:26:2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9名手足 (19-29) #提堂(#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案情:非法集結 - #1001黃大仙 鳳德道附近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只為字眼修改,辯方不反對。
控方指可答辯,辯方確認。

D1、2、 5、6、7、8、9 、10、11不認罪,,D3、4 早前已處理

D8表示未被使用文件未收妥,其他全部收妥,亦有部分控方證人有關文件未辦妥。

審期預計約8日,辯方與裁判官就預審前是否應確認可收妥文件有爭議。

暫時押後短時間


15:40:52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1月11日,源禾路與鄉事會路交界,放置一個yellow object。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住所更改須於24小時前向所屬警署申請)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押後至2020年5月21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提訊


15:51:1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非手足 #非聲援
#0915北角

不是聲援

(48),報稱建築工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15日在港鐵炮台山站A出口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張摺凳,意圖將其作非法用圖使用。

背景:
事源下午一班示威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堵路。警方接報到場清理英皇道水馬等障礙物,約一小時後於英皇道200號見到人群爭執,但當時冇然後投訴人或相關受傷驗傷記錄在案,故抄低部份人資料,後來亦根據資料上門拘捕被告人。被告知道胞弟被其他人襲擊,拎摺櫈只是想還擊,警誡下承認並道「阿sir我都係去幫手救細佬,張櫈隨地執」,辯方律師亦指出被告於警誡下認罪其實省略許多警方時間及資源。此外,被告曾於2014年有一項普通襲擊的刑事記錄。

簡述幾點摘要:
① 當日被告19:54拎住摺櫈於英皇道港鐵炮台山站地面附近出現。
② 約19:57-58 可見被告衝入同站A出口。
③ 期間同2個不知名男子打鬥。
④ 被告追出嚟襲擊其他人。
⑤警方行經事發地點處理。

被告認罪亦認同摘要,表示深感悔意。辯方呈上福建同鄉會求情信;另外提及到妻子、22歲女兒及30歲兒子均須返工返學無法出席是次聆訊,由胞妹及其媳婦等到場支持。

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還押以待社會服務感化報告。

不是聲援


16:23: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劉,陳,黃,冼,羅(22-32) #提堂(#0805荃灣 刑事損壞、未能出示身份證)
控罪1-10 修訂
新增控罪11-12

雙方呈交爭議點:
1. 控方是否會選擇使用修訂控罪控告
2. 匿名令
3. 是否基於public interest immunity頒佈不公開證據
4. 控方證人會否使用特殊通道出入法庭
控方將於10/7 呈交有關爭議的書面陳詞,24/7 辯方將書面回覆,31/7 控方將再回覆
雙方將於預審前一星期呈交問卷

案件押後至4/8 0930 西九龍法院第14庭 作審前覆核,所有被告擔保依舊


16:26:3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9名手足 (19-29) #提堂(#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案情:非法集結 - #1001黃大仙 鳳德道附近

控方休庭後確認警方可於14日內交付文件

雙方確認可於1星期前交付問卷,方式又雙方私下商討。辯方透露如8月不能安排審期,大律師下一個可審訊時間將為2021年。裁判官指需待預審後才可安排

D5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審前覆核定於7月16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期間各被告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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