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2

11:45: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馬(18) #提堂(#20200127旺角 串謀而有意圖傷人)
控方申請押後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建議轉介至區域法院。
押後至7月24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事宜。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莊(33) #判刑 (#1120油麻地 無許可證入禁區:沒有許可證進入油麻地柯士甸道127號槍會山軍營)
判4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無法證明被告除了抄捷徑外有其他意圖。


11:56:5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控罪:非法集結,企圖襲警
案情:5月28日在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與李xx和十數名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期間意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2200-0600宵禁
每星期警署報到兩次
禁足太子旺角一帶

裁判官提醒有關警員匿名令的申請,控辯需提交陳詞及時間表給法庭決定如何及何時處理。

押後至7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2:07:46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1120灣仔

麥(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1月20日在灣仔港鐵站2號月台管有一把刀。

9:38開庭

雙方承認事實
案發日警員58107在被告背囊(P1) 中的密實袋內(P2) 搜出一把刀(P3)

證物
P1 背囊
P2 密實袋
P3 刀
P4(1) 約2分鐘片段
P4(2) 約30秒片段

庭上播放兩段在月台的片段(P4)

控方證人
PW1 休班警署警長46121 鄺超然

控方盤問PW1 :
案發當日PW1 由觀塘乘港鐵往警總返工,0825到達灣仔站後發現車門受3女子阻礙,PW1勸止不成功則除去3人的口罩,希望為她們提供阻嚇。而3女子就指他打人,及後見到港鐵職員,要求職員報警處理。其後他發現包括被告在內的5、6名年輕拿起電話向他拍片及指他打人並有和其他乘客爭執。
警員到場後把被告及3女帶到警務室,PW1在7~8呎外見到警員搜被告背囊,其後才知有刀。

PW1從P4片段片中認出被告及3名女子
亦從片段中「你地唔阻人返工就唔會發生呢單嘢」、「後生細仔淨係識講粗口」、「隨便你點講」等說話認出為自己的聲音

辯方盤問PW1
PW1承認除3女子口罩時沒得到她們同意

法官細閱中段陳詞後認為表證成立,有需繼續審訊。

10:41休庭

辯方盤問被告:
被告自小喜愛刀,把刀視為護身符一樣,而被搜出的P3更是他第一把$800以上的刀,何時何地購買也記得清楚。
辯方追問被告何時起喜愛上。
被告回答大約12,13歲時,因為從網上認識後喜愛上,及後儲錢買了第一把約$200元的瑞士軍刀,亦於社交平台加入了相關群組。把刀放在床頭櫃桶,平時亦會抹油作保養。
中四時買了同一牌子的另一把刀,並刻上「路見不平 拔刀相助」,成為了他的新寵。
他更試過數度把新寵帶回校給比較親密的朋友觀賞,但因其他同學舉報而被訓導主任沒收,因為失去愛刀,其後才買了P3。
被告承認曾用在露營時用刀切水果,但及後認為用刀切水果或肉對刀有點驚,自此再沒有用刀切食物。
被告在案發於車箱聽到女聲揚言被打,因此上前,發現PW1及與3女子爭執,其中一女子臉上有血跡。被告想幫手,不想PW1逃走及再向女子動手。想等待警方評理,被告只以口角形式拖延,沒有想過以暴力解決。

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問他「路見不平 拔刀相助」是否他做人原則。
被告回答算是「其中之一」。
控方再問是否表示當需要時他會「拔刀」幫手。
被告回應,刀只是比喻,古時武士才會「拔刀相助」,現今當然不會,更可況他就是不認同PW1向女子做法才企出來,當然不會以他的做法。
被告再被問到刀是否危險品,被告表示他相信一間國際公司不會隨便在商場賣危險品。
被問到為何把刀放在密實袋內,被告指是雙重保險。

辯方證人被告中學的心理學家 陳女士

辯方盤問證人陳女士:
陳女士表示在校方沒收被告的刀後接觸被告,知道他自小便對金屬刀等感興趣,視其刀為命根、寶貝,亦會儲錢買有關刀具歷史的書。
因此對校方沒收其刀很不開心。因此訓導主任把刀交給她保管在好的房間,待被告成績或品行達標後才還給被告,好讓被告較為安心。

控方盤問證人陳女士:
控方問陳女士被告帶刀回校犯了什麼校規,陳女士回答: 不清楚/無?
另問到沒收的刀有多長,陳女士未能回答確實尺吋,只覺得細細把。
被問到是否知悉刀被沒收的原因,陳女士回答是因為有同學舉報,而該刀已交還給被告。

1240休庭 1530再審

約1540開庭

法官信納雙方2位證人的證供
警署警長58107 - 認為供辭和影片吻合,被盤問亦表現震定

陳女士 - 證明被告的確有收藏刀具,亦會攜帶刀出街,不是突然編作出來作辯護。

但法官不信納被告視刀為護身符,「拎出黎接觸下空氣」的講法,但考慮到被告無案底,犯罪傾向低。加上該刀(P3) 收藏在刀鋒未沒伸出並且放於密實袋內,而密實袋又放於背囊內。
而由0825起爭執到0930被告被搜出刀(P3),全程包括P4片段中,在情緒高漲時也從未拿刀使用,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管有刀是意圖傷人,因此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P1-3 歸還給被告
但由於被告在該場合(和你塞) 帶刀自招嫌疑,訟費申請不獲接納。

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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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臨時直播員


14:39: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羅(24) #提堂(#1111藍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鯉魚門救護站對面馬路上留下垃圾桶及磚頭

早前雙方曾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是日決定將繼續檢控。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三名證人,沒有警戒供詞,亦沒有招認
辯方保留被告作供權利

裁判官指控方材料有錄影會面,但雙方確認沒有招認,不會呈堂

審期定為 28/7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擔保照舊。


14:47:04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圍

李(23)已還押6個月零20天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大圍成運路管有一個用藍色布及牛皮膠紙包住的汽油彈、1把點火器、3塊白布及3支士巴拿。

承認事實:
1. 曾有6名人士扔汽油彈
2. 有警車時逃逸,被告當場被捕
3. 管有背包及裡面的燃燒彈
4. 燃燒路障防止路人拆路障
5. 使用打火機燃點汽油彈
6. 利用布料製作燃燒彈
7. 護目鏡防止催淚煙入眼
8. 使用士巴拿拆圍欄
9. 銀包是屬於自己

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撤回(Withdraw)第二項控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香港土生土長,是家中獨子,志願成為一名電結他老師。又呈上10封求情信,由小學校牧、中學老師、3名區議員、2名立法會議員等所撰寫,當中提及到被告誠實有禮、生性純良無私,可見從小至今一貫良好品格。被告還押期間亦深切反省,深知官司令父母傷痛及勞累,不應一時衝動,凡事多三思及忍耐。

法庭作出裁決前須檢視求情信及考慮,現休庭

1509開庭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判刑,以等候背景報告。


14:47:3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由於控方資料混亂,1446休庭一會兒

(admin按:感激臨時直播員紀錄)


14:57:1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由於控方資料混亂,1446休庭,1455再開庭,審其他案先。。。


14:57:2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葉(18)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銅鑼灣軒尼斯道500號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並表示數天前才收到控方的未使用材料,其中數量繁多,需要時間整理。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05:1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案情:在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95個自製摺疊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被指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控罪 (1), (2)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後進行2天的審訊,將傳召證人PW1-PW5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更改保釋條件
⁃ 宵禁 9pm-7am —> 11pm-7am
⁃ 警署報到時間

原有保釋條件
⁃ 保釋金$20000 兩名人事擔保各$20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日警署報到1次
⁃ 不得干擾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7日 及 2020年7月28日 早上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


15:06:02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何,鍾(22) #提堂(#0904寶琳 非法集結:被指襲擊車長)

d2辯方今早呈交信件,希望撤回代表d2。
d1控方會協助代表,兩人皆會有律師代表。

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有12名證人,包括兩名醫生,沒有警戒供詞,控方將呈堂4段新聞片段約3小時,警方錄影約40分鐘

辯方申請進行審前覆核。裁判官指d2已經轉過律師一次,亦沒有任何招認、醫療報告爭議等。d1律師表示不爭議,d2 未能回答。裁判官指本案有三位市民證人,不希望拖延太久,亦希望 pw6、7、11、12不爭議情況下不需傳召,辯方指pw12 化驗員對比衣物纖維的報告有爭議。

辯方指將提出憲法爭議,若希望減省時間希望以書面陳詞,留待開審時以初步裁決作基礎。辯方指有書面陳詞的情況下需半日時間處理此爭議,其餘內容需三日時間。辯方指pw2 為市民證人,認為無關而申請不傳召。pw8 為下載網上片段警員。

初步估計有9名需傳召證人,辯方會保留提出1名辯方證人。裁判官指會預留4日時間。

裁判官指示雙方就憲法爭議30/6 前提交書面陳詞

審期擾攘後定為8月4日, 8月5日, 7/8, 10/8 四日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擔保照舊


15:09: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
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2. 企圖搶劫罪 D1 D2
搶A的槍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 D1
D1(中槍後)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

官准二人繼續保釋


15:13:54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4北角 #提訊

梁(37) 已還押逾九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仿製槍械
3.危險駕駛
(控罪2-3為後期加控之控罪)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駕駛輕型貨車時,疑沒有理會警方的停車要求,三度將疑似槍狀物體指向警員。及後於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管有兩把手術刀。當場被捕。警誡下稱要為「示威者報仇」。

被告‼️認罪‼️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辯方表示需要時間處理精神及感化報告,故申請案件押後。

(辯方律師講野好細聲+1999,直播員聽到耳仔起繭)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0930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期間須還押。


15:21:58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起底 #提堂

陳(32)

控罪:1-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
5.遊蕩罪

案情:
於2019年7月24日、8月3日及9月9日不誠實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將客戶的名,電話號碼及身分證號碼發布給其他人;在未經電訊公司的同意下,披露該客戶的全名、身分證號碼及電話,造成心理傷害。法庭早於一月批准控方申請,禁任何人包括傳媒發布可供識別資料當事人身分的事項,包括姓名。另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於何文田忠孝街一個屋苑停車場遊蕩,並意圖犯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十三位證人,包括一位專家證人。呈堂證供包括兩份???紀錄、兩份警員(流水簿)紀錄、三條影片

辯方表示將決定會否傳召專家證人,並於七日內回覆法庭。

審訊過程預計需時三天

案件押後至9月7日0930區域法院聆訊(8月10日審前覆核),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15:22:12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30
*,楊,麥,丘(14-20) #提堂(#1228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署警長X)

公眾人士進庭約15人,約10座位預留予家屬,稍後可能讓10名公眾進庭

*(14) #提堂(#1228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員Z)
轉至第三庭(少年庭)


15:23:2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D1, D2)
(2) 企圖搶劫罪:搶A的槍 (D1, D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D1(中槍後)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D1)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二人

✅裁判官准許二人繼續保釋✅
擔保條件如下:
- $3000擔保金
- 家長人事擔保$5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宵禁11pm-7am
- 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 2020年6月30日 上午930 再訊。


15:27:1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以考慮判刑。期間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判刑


15:28:4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526審完其他案再休庭,未到鄺手足既案件。現場得返5人,頭先其他人係被告既親友。


15:36:17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沈小民法官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1536 罪名不成立,詳情後補


15:39:42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9將軍澳 #提訊

D1 黃(29)
D2 陳(58)
兩位被告已被還押逾六個月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D1-D2)
(2) 暴動(D1-D2)(後期加控)

案情:於2019年11月9日於將軍澳富康花園1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同日於上址一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X為一名休班二級懲教助理)

背景:2019年11月11日首次提堂時,黃因血糖低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陳的保釋申請於被拒;黃在11月15日確診患有被害妄想精神分裂症;11月19日首次上庭申請保釋同被拒;兩位被告的保釋申請於12月6日及23日再訊時與 #杜浩成裁判官 席前被拒。控方申請針對被襲男子的匿名令獲批,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

‼️D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1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法官指D1於其他案件的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此案,相信她不會遵守法庭批出的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需繼續還押。


15:45:1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D1, D2)
(2) 企圖搶劫罪:搶A的槍 (D1, D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D1(中槍後) 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D1)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二人指案件性質嚴重,事發去年11月11日網民號召大三罷工。上午約7時,有50幾名黑衣人堵路,導致巴士無法落客及的士無法交更,市民與示威者對罵。警員到場幫忙清除路障,而事發經過傳媒記者拍攝到。呈堂系列截圖,並形容:兩示威者用繩索攔阻交通;4、5 相片見到路面滿佈雜物;6 警員A在上址見到交通擠塞情況嚴重,希望搬開路障;7 警員指A想拆繩疏散交通,此時聽見有人叫:「唔好比佢走!」回頭見到十名男子,有人手持長棍狀物體,相片中可見一名白衫人士向警員進逼,警員將手按在槍上,10 情況沒有改善,11A想制服在逃人士,12在逃人士二出現箍住警員,13 警員一邊與在場人士糾纏。此時D1 用手向警員手槍方向做出抓的動作,二名在逃人士依然箍住警員。D1 第二次伸手。兩名在逃人士打A,A開槍。第三條控罪相關12 頁相片,D1倒地警員宣布拘捕,他坐在地上,其後站立起身,25 26 他不是去向救護車而是繞過救護車,意圖逃走。

⏺辯方指控罪嚴重但未必成立。
10 11頁是案件起源,10頁圖白衫在逃人士遞高手,警A拿出手槍,白衫步向警員。當時A以手槍指向對方心口,左手將人拉向自己,是否仍是正當執行職務?A聲稱受驚,但並非面向聲音。糾纏期間,D1 接近,但是為了搶走槍,還是嘗試撥開指向他的槍枝?希望官不要全盤採取截圖,及控方單方面陳述。

辯方指二被告都是學生,事發之後留下心理陰影並需要長期看心理醫生,D1更因為槍傷失去右腎及半邊肝,多次出入醫院至今仍不能長時間站立。一向定時報到,潛逃風險低。

✅裁判官准許二人繼續保釋✅
擔保條件如下:
- $3000擔保金
- 家長人事擔保$5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宵禁11pm-7am
- 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 2020年6月30日 上午930 再訊,以待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

⛔️控方申請匿名令

事發三小時後警員A兩名子女被包圍於學校。
一天後收到恐嚇信要他全家死。信件指「唔死會慘過死」。
收過兩封器官捐贈的信,而二人從未考慮捐贈器官。
收到寫上紅字的蘋果日報稱要殺他女兒。
夫婦不斷收到WhatsApp、email恐嚇信息。
個人信息被盜用,保險供應者、銀行寄信給他聲稱他有意申請。
網上欺凌攻擊使全家活在恐懼之中,也需要接受心理輔導。指1752名警在網上被起底。

辯方對此保持中立,但提到有第三者刑事檢控該名警員,三日後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恐防很難避免該警員身分被報道或暴露。

⛔️官批准匿名令申請

禁止任何人包括傳播媒體識別A及家人身分的信息,包括A及其妻及兩名女兒的姓名、相片、住址、工作地點及學校。

官稱:騷擾屬嚴重性質,包括死亡威脅,不但只向A也禍及其家人,包括妻子和年幼女兒,不管A做過什麼,家人是完全無辜的。雖然傷害已經造成,但事情仍未結束,反而剛剛開始落案起訴的新階段,另一輪的攻擊好大機會發生。衡量過攻擊傷害性,以此批准匿名令。而如有任何騷擾或其他情況轉變,雙方都可以做出修改的申請。


15:46:52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9葵涌 #提訊

陳(17)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 1.企圖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並於某大廈 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
於 #黃國輝裁判官 席前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辯方申請押後,表示被告不久前才轉換了辯方律師,需要與其接洽案件之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16:18: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33) #提堂(#1013九龍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19年10月13日於黃大仙新蒲崗太子道東近采頤,無合法解釋留下雜物。

控方決定撤控

但反對訟費申請

原因:雖然狗車巡車發現有黑衣人堵路,落車時該批人士逃走,見到被告係逃走人士其中之一,著blackbloc戴勞工手套,搜到口罩、豬咀濾罐、眼罩。但是被告警誡下保持緘密,無合理定罪機會。

現正進行訟費申請爭議
辯方與嚴官正爭議寶寶的工作性質,為何於星期日攜帶以上物品,自招嫌疑。

嚴官指法庭要考慮被告現場行為有無自招嫌疑情況。經過一大輪爭議,包括:寶寶工作性質、現場環境、被搜出的物品。

❌❌❌訟費申請被拒❌❌❌

(補充:控方無條件撤控 冇需要守行為)

(admin 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


16:58: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5:30
*,楊,麥,丘(14-20) #提堂(#1228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署警長X)
*、*、李、劉、林 非法襲擊 #新案件

新案件d1、d2,少年庭被告 頒佈匿名令

控方申請合併案件。

合併為新案件,取得新案件編號。
辯方爭議新增控罪1沒有詳細而有效地表達被告如何被指參與非法集結,亦沒有指出被告若參與集結如何具威嚇性、侮辱性及挑撥性,亦沒有任何對被告破壞社會安寧的描述。

法庭接納控方建議做法,先合併再處理新增控罪等。

案件合併。
*、*、楊、麥、丘、*、*、李、劉、林
控罪1:非法集結 #1228九龍灣 德福廣場第一期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2, D3) 於德福廣場麥當勞外 襲擊警長X
控罪3: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於德福廣場Pandora外 襲擊警員Y
控罪4: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於德福廣場麥當勞外 襲擊警員Z

控方申請匿名令處理警員,裁判官接納辯方押後處理的要求。

辯方指出控罪1 非法集結 依賴立場新聞片段,指立場新聞不會交出片段。控方回應指為CCTV片段對比新聞片段。裁判官指證物1-9皆為立場新聞片段。

辯方同時提出控罪書新的控罪強度減少,商討後裁判官要求控方進一步考慮控罪需要及是否肯定可將證物呈堂

保釋:
D1-5 按原有條件

D6-10: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港
宵禁 2300-0600
禁足令(德福廣場範圍,除轉乘交通工具)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9/7 1430。


17:09:4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沈小民法官 #裁決 #暴動
林(19) #1001黃大仙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控方陳詞
辯方陳詞

法官判詞指出本案被告是一名沒有案底的年青人,他否認控罪。而案件並不複雜,主要是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一隊防暴隊為保護宿舍而駐守在附近。收到報告後趕至現場,看到有人投擲雜物,磚塊,汽油彈。當中大部分人士有裝備。由下午二時半過後,開始一步步舉紅旗、黑旗以驅散在場人士。但集結於該地的人士並沒有離去,而繼續投擲上述物件。
警方於下午四時開始採取拘捕行動,發現其中一人並沒有戴頭盔,特別容易辨認,並認為該人就是被告。及後追趕至基協中學外時成功拘捕被告,過程大約十多秒。

控方證人主要是警員--楊警員,林警署警長,吳偵緝警員。辯方證人為被告的中學同學何先生,以及數份被告的朋友、老師及校長撰寫的信件,以證明被告的品格良好。
此案無證物爭議。

證據分析方面,需要毫無合理疑點才能把被告定罪。控方只有兩名目擊警員,沒有相或片作證物。只憑警員的一面之辭,此舉雖無不妥,但警員的證辭卻變得極為關鍵。本案控方希望由警員去證明當時有暴動,而被告是身處其中。當時有8-10人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而被告在內。兩名警員均是這樣說。林警員拘捕,而楊警員處理,並跪在被告身上。從此可見他們所見極為重要,他們都提及是看到被告並且視線一直沒有離開。
但問題是當時情況是如何發生。辯方律師說當時情況極混亂,證人有可能看錯,認錯人。而且他們當時會被消防車阻擋視線。而警員則表示沒有此事。
控方律師指警員誠實可靠,有說過因為避開雜物和隊友,視線曾離開被告,但為時不足一秒。而且當時視線無阻礙,光線充足。兩名警員的說法亦互相吻合。

呈堂片段方面,不爭議呈堂性。雖然當中有一小段濛糊,但整體皆清晰。控方證人看片段時亦能認出自己。法官認為片段能反映事實。
楊警員曾指自己以膠索帶縛著被告,但看片卻改口。控方律師說這樣並不影響,非重要情況。法官也表示認同,並沒有影響可信性。

被告傷勢方面,除了一些小傷外,最嚴重的是被告頭上的傷勢。當時被告頭上流血,楊警員稱被告上警車後才發現被告的傷口,但無看見是誰人令被告受傷。林警長則稱當時有使用武力,追捕時曾兩次打在被告上身,但並非頭部。因為知道這是不合比例的武力。
法官認為被告受傷的可能性是在被捕至上警車之間做成。片中亦有顯示有警員帶著一個橙色箱登上警車。警員亦證實是一個急救箱。片中拍攝到有防暴衝向被告,亦片段中也錄到有人大叫「唔好打呀!」,但鏡頭卻沒有拍攝到過程。該聲音似是拍攝者情急之下喊出。雖然被告曾被粗暴對待,但不似是由兩位證人做成。被告律師希望以此證明是非法被捕的說法不成立,只能說當中有這樣的可能性。
而林、楊兩位警員證辭亦無法反映傷勢不是兩位或其同僚所做成。如果有包庇,則另一方有講大話。此事十分重要,關乎使用合理武力與否。林警長曾稱:「我唔會無端端打一個人嘅頭,因為咁樣嘅武力係不成比例。」法官相信證人知道武力比例重要性,但他們卻無法解釋被告傷勢。

消防車方面,當時有一輛消防車橫置在路中間,防暴需繞過。
辯方證人說於大約下午四時半在Telegram看到這段片,即時傳上雲端。及後交給律師,當中並不有改動片段。控方證人說沒有留意到有消防車,如此說即消防車是後期製作加上。法官相信辯方證人所說,大約當日下午四時半至五時看到片段。如果要改片,時間則非常緊逼,而且更要在當日已經知道今天辯護策略。難以信服此說法。
當時消防車的存在,警員沒理由看不到。一人稱沒印象,一人又稱無此事,令人無法相信。
法庭需很小心處理消防車的存在,因為會影響到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信性。
而辯方律師提及過探員曾到現場搜證。探員說沒有找到閉路電視片段,但辯方律師則說附近有閉路電視。證人吳警員就表示沒有找過基協學校。學校的閉路電視理應能拍攝到現場的消防車,但奇怪在警員竟沒有找該學校,更表示無見到該學校有閉路電視。說法令人費解。

法官描述現場情況指當時有一至二百示威者。警方嘗試拘捕最接近的8-10人,是從後追上而非包抄。有這麼多人同時急速移動,理應是拘捕跑最慢的,而不是沒有戴頭盔的一人。警員說法難以信服。而且控方證人沒有提及過消防車,可能是想增加自己證供的可信性,因此無法信納控方證人的證辭。剔除此項,證據只剩被告於當場被捕,有裝備。但不是有力的證據。被告有可能只是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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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指控無法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法律原則:
就原審法庭是否應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上訴人的證供,這是原審法庭就有關事實方面所作出之裁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過往多次指出原審法庭對每名證人的證供有耳聞目睹、觀察其神態舉止之利,對每名證人的真誠、可信、可靠性及程度各方面都比審理上訴的法庭存有絕大的優勢。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法庭決定的範疇內。除非原審法庭的裁斷明顯不合情理、或不合邏輯、不符事態的內在或然性、或沒有證據支持,甚或與證據衝突,又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審理上訴的法庭是不會亦不得干預的。


17:20:0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013屯門 #續審

王(2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楊青路及楊小坑附近,無合理權限或合法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警棍。

案情:
//《禁蒙面法》激發新一輪抗爭活動,市民發起周日(13日)「18區開花」活動,當日多處爆發警民衝突,其中一名在屯門青雲站附近被捕的年輕男子疑藏有伸縮警棍//
(摘自《香港01》2019.10.15)

2020.6.1之審訊部分
part 1
part 2
part 3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讀出被告面對控罪,主要控方證人為拘捕警員(主要爭議),及專家證人。辯方不同意本案中的伸縮棍(下稱P1)為本質上是攻擊性武器。

盤問後帶出之案情
P1並非屬於被告,也沒有在任何關鍵時候管有過。P1是控方證人1(下稱PW1)在附近搜到並編造屬於被告,PW1有曾搖擺(揈)過P1,導致其完全打開。

PW1的說法只有其一人可以有證供,因沒有其他人在現場。

質疑點一 - PW1視線有曾斷開

在主控盤問下,PW1聲稱「一路望住」,無論是警車上的追捕過程還是下車一刻。

辯方指出,盤問證人作供時,在警車追捕時,與被告距離約30米。下車追捕時,與被告距離約15米,即車速比跑速快,才會使距離愈來愈近。警車追捕點與下車追捕點之間有一約90度的轉彎位。當兩者之間距離約15-30米,再加上一個約90度的轉彎位,視線沒有斷開過這說法可信度下降,因黑衣人轉入楊青路時,警車應仍在興才街。而且PW1一開始在車上留意到黑衣人時,有鐵絲網,加上警車正在移動,辯方質疑其視野清晰程度。

裁判官表示上述疑問應在盤問時問PW1,因現時PW1沒有機會回答。而且從現場相片顯示,不會只因直角而看不到,要視乎彎位的度數。

辯方表示無論如何,落車時常理上會有視線的斷開,所以PW1說沒有斷過是非準確的。

質疑點二 - 視線錯覺

辯方質疑PW1聲稱頭盔沒有落貼上反光紙的面罩,但又為何要貼上反光紙呢?即使PW1沒有提供假口供,二人都在拼命地跑,視線會有可能受影響,可能判斷錯銀灰色欄桿做棍。

質疑點三 - 目標並非被告人

PW1作供時指有約30人在逃走,而PW1當時只集中在黑衣人A身上,不肯定有沒有其他人,而答案應為有其他人。約30名逃走的人不會突然消失,也不會只得其中一人轉該彎位。在雙方承認事實中,指出被告人當時除了黑衫黑短褲黑背囊,並戴上灰色手套。而PW1作供時所形容的衣著僅為最普通的黑衫黑短褲及黑背囊,並無提出有明顯特徵的灰色手套(辯方相信非每名黑衣人均戴上灰色手套)。若PW1是看到被告手持伸縮棍,不可能不指出其有戴灰色手套。

裁判官質疑辯方為何盤問時不質問PW1。辯方指同意案情中有此資料,而辯方立場是攜伸縮棍的人,非被告本人。控方立場則為同一人。故此,若十分重要,應由控方提出,控方有責任證明是同一人。辯方不能引導PW1回答。

裁判官表示不同意,此舉應由辯方問,讓PW1有機會回應。

質疑點四 - P1長度

PW1供詞指出由始至終P1都是完全打開狀態,據專家證人供詞指出,P1完全打開的狀態長約51cm,而PW1指稱目測是12吋(即約30cm),這長度差距非常大。

裁判官認為其可以是在半打開狀態。辯方回應,辯方只是提出可疑點。

在主控盤問下,PW1表示從沒有改變狀態,一直都是12吋(即約30cm)。辯方指出,做追捕時有距離,但距離所造成的長度偏差不可能有這麽大的差距。辯方說法為應是PW1在不知何處撿回P1(該時狀態為12吋),然後有擺動(揈),導致其完全打開成約51cm的狀態。

質疑點五 - PW1出現位置

案情指被告是在樓梯跌倒,其後二次跌到而趴在地上。而PW1證供則改成在樓梯失平衡而非跌低,亦非在樓梯被捕,而是在前少少的位置。故此在控方案情中有指出跌倒二次的情況下,沒有理由第一次跌倒後沒有跌埋P1,按常理,不會在跌第二次時P1才出現在被告的手同身之間。

質疑點六 - 證人可信性

警察記事簿中起碼有2次更改日子的情況,箇中情況好有可能是用來誣衊被告。辯方認為可能是當初見到有P1在附近,便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其後才在記事簿中編造完善說法的詳情。

而且證人口供及記事簿的落筆時間均為2019年10月14日1415,PW1在覆問時表示因同時進行所以寫一樣時間。辯方認為如果是同時進行,為何要寫證人口供又要寫記事簿?只寫證人口供即可。此說法令案件有內在不可能性。

質疑點七 - 管有攻擊性武器定義

沒有證據顯示P1是與警棍相類似。在審訊時,裁判官亦有問及《武器條例》相關事情,而辯方指出《武器條例》立法原意中所規範的武器,並不代表是攻擊性武器。攻擊性武器需符合公安條例中的定義。

(直播員按即《公安條例》第2條所列明:攻擊性武器 (offensive weapon) 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由於PW1庭上作供令人質疑,在未有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法庭應判以無罪。

控方回應
P1並無其他無辜用途,被製作出來之目的只有攻擊他人,非裝飾之用。故此,本質上就是攻擊性武器。根據《公安條例》第2條的定義,只要管有被製作出來用以攻擊性他人的物件,便可定罪,而無需要證明被告是否有傷害他人意圖。只有在裁判官裁定P1有其他合理用途的情況下,才需進而裁定其有否傷害他人意圖,方可定罪。

押後至2020年6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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