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6

10:05: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2]
#縱火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審訊進度:
PW2 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表面證供成立,休庭。

昨天審訊內容,香港獨立媒體的詳細報導


10:07:3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08中環
#答辯 #新案件

鄧澤旻(21) 浸大編委前學生記者

背景:
浸大新聞系學生、浸大編委前學生記者鄧澤旻,在今年5月8日採訪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和你lunch」活動時被捕,11月3日正式被警方以阻差辦公及拒捕兩項罪名落案起訴,今天首次上庭。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2)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於2020年5月8日在中環IFC阻礙警員23391(控罪一) 及抗拒警署警長50970(控罪二)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 擔保金$500
- 一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案件將於2021年1月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1庭再訊


10:23: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林子勤裁判官
#0806旺角
#不是聲援

朱木源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8月6日在旺角通菜街近水渠道一帶行人路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把鐵鋤。

辯方律師和家人無法聯絡當事人,被告家人希望告知法庭。警方致電各大醫院,無被告入院紀錄。11月4日應該去警署報到,但沒有去到。
保釋條件之一不得離港,沒有收到離境的消息。

被告三天失去聯絡,法庭判定潛逃,出拘捕令。保釋金充公。

本案10月16日裁定表證成立,雙方未陳詞。
裁判官決定待被告逮捕歸案後再繼續審訊。

背景(VIA頭條新聞):

自稱曾擔任寧夏省政協的六旬退休老翁朱木源,懷疑在示威者包圍下,舉起約1.2米長的鐵鋤,事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10月16日續審,現場片段所見,朱承認攜帶鋤頭的目的是「鋤黑衫!鋤呢班影響我生活嘅人!」,更多次示範以鋤頭擊地。林子勤裁判官裁定控罪表證成立,朱選擇不作自辯,案件押至11月3日作結案陳詞。翻查網上資料,朱為香港廣東汕尾市同鄉總會常務副會長。


10:36:0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07旺角
#提堂 #新案件

陳(36)

控罪:襲警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被指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長50657。

被告獲准保釋:

保釋金:$15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令2300-0600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需要遵守禁足令(除轉乘交通及見律師外)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0:39:13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6案,共10名被告

【賴(21)】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林(17)、陳(21)、鄧(26)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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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陳(21)、鄧(26)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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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1)】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林(17)、鄧(26)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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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26)/ 台灣公視特約導演】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Neway外管有索帶、防具、面罩、多用途刀及鉗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林(17)、陳(21)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雷射光束裝置及配備刀具的多用途工具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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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19)】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林(17)、陳(21)及鄧(26)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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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陳(70)
D2:譚(22)
D3:莫(38)
D4:羅健熙(36)
D5:温(21)

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4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鑑於部份被告剛剛、將會或現正申請法援,及有待索取文件,今天毋須答辯。法庭促請眾被告儘快處理法援申請。

上述案件押後至21年2月5日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屆時或會處理合併。


10:41:34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D2:鄭(20)
D3:鄧(16)
D4:賴(28)
D5:吳(19)
D6:趙(22)
D7:葉(24)
D8:羅(21)
D9:王(28)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鑑於部份將會或現正申請法援,今天毋須答辯。法庭促請眾被告儘快處理法援申請。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4申請更改報到次數獲批
(獲批)D8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9日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0:43:5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2]
#縱火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傳召PW2 PC10518黃思明(音)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總部重案組3B隊。0248被告被捕,0253從PW1接收被告的背囊。回到尖沙咀警署後,約0400在被告的背囊中找到橙色打火機。約0700向PW1報告此事。0253-0400 背囊由PW2保管,沒有受到干擾。0400-0700 亦沒有干擾該橙色打火機。

盤問
辯方大律師邀請PW2讀出一段口供 (2019年11月29日PW2就事件的口供) 內容。「同日0253,PW1將被告用品即證物A-J交予本人看管。」
證物J是橙色打火機,口供的意思是PW1將橙色打火機交給你?(PW2:不是,沒有寫證物是由誰檢取) 整份口供都沒有提及那些證物是由你檢取 (PW2:冇提及) 記事冊內有沒有提到你是什麼時候找到橙色打火機?(PW2:不記得)

辯方邀請PW2看記事冊時才知道他沒有帶。控方回應指,他應該沒有寫,所以PW2的警員記事冊不在disclosure list,但控方亦不能確認。休庭至第二天...

第二天PW2帶了記事冊,上面提到搜出打火機的時間。辯方指出,即是口供有Misleading statement,因為口供的意思就是PW1將橙色打火機交給你。(PW2:不同意,因為都是在背囊中找到) 做口供時有沒有帶記事冊,將內容抄落口供?(PW2:有,抄了有關橙色打火機的一部分) 被告拘捕後有沒有和PW1交談? (PW2:只有在彌敦道將背囊交給我時交談過) PW1有沒有向你提及在現場找不到打火機?(PW2:冇)

覆問
控方邀請PW2讀出記事冊的其中一段。「補錄:同日0253,於彌敦道240至252號,從ASGT7720將被告及背囊接收。0305押解被告上AM9864,0320離開上址。」

法官提問,請PW2指出在背囊的哪個部分檢取橙色打火機。PW2拿著背囊,指出是在背囊最大架的底部找到。

被告選擇不作供,審訊完結。
押後至11月16日0930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作結案陳詞。


10:59: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4/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
- - - - - - - - - - - - - - - -
9:33開庭

控方余毓靈醫生繼續作供。

10:44 休庭 30分鐘

11:13開庭
進入另一議題 驚嚇/驚跳反應(Startle Reflex)


11:04:5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林子勤裁判官
李(31) #提堂 (#20200529深水埗 在公眾地方打鬥)

控罪撤回
有訟費申請

同案第一被告藍人尹載道仍面對一項普通襲擊,押後至12月30日西九一庭再訊。


11:12:0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梁(30)已還押14日 #判刑 (#1001荃灣 襲警)

未判

先處理辯方訟費申請(關於控方早前申請警方證人匿名令後又撤回,拖延審訊的問題)

押後至11:30再訊


11:17:52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0922大水坑

甘(35)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大水坑站附近襲擊一名女子。

審訊過程按此

求情
(本部分隱去被告個人私隱。)

辯方指已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報告表示,被告曾需接受12個月的感化令;過後其行為良好,涉案行為無再出現。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第一封來自被告母親:她是幼稚園教師,可以長期關注被告,不需法庭指示的專業關注。辯方希望,裁判官可以避免阻嚇式刑罰。

第二、三封信來自沙田區議員陳珮明及鄭仲恆:被告於區內熱心做義工,曾派物資給區內的弱勢社群;即便派漂白水時被灼傷皮膚,也毫無怨言。辯方點出,儘管被告本身有需要,也肯幫助別人,足證他有同理心,非一個「暴力的人」。

被告曾任維修技術員,因此案被解僱;現用侍應工作維持給家用。辯方指,現時飲食業低迷,被告的樓面工作實岌岌可危,若再因還押而不上班,被告很大機會會被解僱。

就著案情,辯方解釋本案是被告在特殊背景下作出的行為,從他一開始持手機上前可看出,他不是「一心撩交打」,只是想拍攝。另外,由於社會背景已改變,法庭不必擔心被告會再干犯這類案件。

辯方最後求情道,如法庭給予被告最後一次機會,考慮以緩刑的性質判刑,被告定必珍惜。

\==============

判刑
被告過往有定罪記錄;其背景報告,透露其面對事件有傾向使用暴力,梁官形容為「不懂得尊重他人」。

在片段中可見,被告在案發前拿出手機近距離拍攝途人;初時有人迴避不對視、有人好言相勸,但被告只是不斷拍攝。事主龍女士在審訊時解釋,自己感到不安,便也拿出手機拍攝被告,「以其人之道還以其人之身」;被告卻不允許,出手打人。

梁官希望,本案能讓被告認清自身問題,後尋求醫療需要、輔導。若被告犯案是因出於精神問題,如這問題得不到處理,可預計他會再觸犯法律。

辯方曾以受害人傷勢不嚴重為求情理由,梁官不同意,認為被告當初直接打向受害人頭部位置,只是剛好沒有造成嚴重傷害。另外,被告聲稱自己事後受傷,但法庭不接納這為減輕案情嚴重性的理由。

根據辯方求情,被告確是有熱心幫助他人的一面。但若不管理自己的情緒、糾正自己於事物的看法,即使有樂於助人的性格也無用。

梁官相信,家人擔心、關心、會支持被告。她亦相信被告作為維修員,工作表現良好;他現任侍應,在現在的經濟情況下是難得機會,可讓被告有收入,不會無所事事,繼續照顧家庭。

考慮所有情況後,梁官認為判刑需有阻嚇性。被告之前曾被判緩刑,但無法遵守緩刑條件;以往法庭面對這類情況,皆不會再採取緩刑的判罰。不過,考慮被告自身狀況,梁官認為,給予被告援助、正面解決問題,才是治本方法。因此,法庭以6星期監禁作為起點;考慮被告自身情況,以緩刑方式處理。並:

就本案,判處被告
監禁6星期,緩刑18個月。
(即如被告在18個月內再度干犯罪行,便需監禁。)


11:27:4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林子勤裁判官
李(31) #提堂 (#20200529深水埗 在公眾地方打鬥)

控罪撤回
有訟費申請

同案第一被告藍人尹載道仍面對另一項普通襲擊控罪,押後至12月30日西九一庭再訊。
———————————————
D1 尹載道(49)
D2 李(31)深水埗區議員劉家衡的秘書

控罪一: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

D1D2被控於2020年5月29日,在深水埗元州街162號外在上述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

控罪二:普通襲擊

D2 尹載道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一余姓女子。


11:29:4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胡雅文法官 #1109將軍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29), D2:陳(58)
二人已還押近一年

各被告共同面對兩項控罪:
(1) 暴動
(2) 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 於2019年11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富康花園一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受害人受匿名令保護

‍♂️兩名被告承認控罪‍♂️

--------------------------
D1 求情:
暴動罪在2019年6月前並非常見罪行,亦沒有量刑指引,邀請法庭參考2016年的旺角暴動案判刑作參考
CACC 164/2018 梁天琦案…7年

被告人並非有預謀有準備參與是次暴動,純粹(participated by chance)。而且案發時間是凌晨02:00,持續時間短暫(由00:30至03:00) 當時交通、人流稀疏。對公共秩序的影響、損害、暴力程度、規模,以暴動來說不是最嚴重,較魚蛋革命輕微。

被告希望法庭就暴動罪以4年半作量刑起點,有意圖而傷人則判處以不多於3年的即時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並給予完整的1/3刑期扣減。

D2求情
他曾經嘗試令埸面冷靜下來,但情緒受酒精及現場人士影響,一時失控犯下本案罪行……受害人x傷勢雖然不是輕微,但懇請法庭不要以的6-7年作量刑起點。在整個襲擊過程中,D2沒有使用任何武器,他的參與性遠不及現場的其他人士

呈上6封由被告本人,家人及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

押後至 11月27日 10:00於區域法院判刑,期間會為D1索取精神科報告及背景報告

各被告繼續還押


11:42:27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
D1-10非法集結

詳情: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除D2外,其他被告現正或已經申請法援;及有待索取文件,今天毋須答辯。法庭特促請D5/8代表提醒被告須儘快處理法援申請,若法援署處理唔切則後果自負。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6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5日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1:54:51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6 廣播
1137 開庭
1154 再廣播(上午最後一單啦~
1156 再開庭,硬cut咗段錄音


12:03: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吳(19)
D2:何(23)
D3:陳(22)
D4:高(18)
D5:曾(20)
D6:陳(37)
D7:王(21)
D8:許(22)
D9:洪(24)

控罪:
D1-9非法集結

詳情:
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有被告今天因身體不適遲到,期間一直有與法律代表聯絡,承諾日後一定會準時出席聆訊。法官表示接納解釋,並提醒被告必須準時應訊,否則法庭可以出拘捕令。

D6今天無代表律師,將會申請法援。法庭得悉眾被告將會/現正/已申請法援,及有待索取文件,今天毋須答辯。法庭促請眾被告須儘快處理法援申請,若法援署處理唔切則後果自負。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5日1515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上午聆訊完。


12:09:56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續審[5/5]

D1文(33)
D2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上庭提要
(1)就兩項特別事項,包括書面供詞、口頭招認及認人手續之公平性及公正性,水官裁定控方已達毫無合理疑點,因此接納呈堂。
(2)就本案案情,裁定表證成立。
(3) D1昨天開始就一般事項的作供。
(4) 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

0947 公眾約十多人排隊
0951 開始派籌
1004 公眾入席
1010 開庭

——————

繼續傳召D1

辯方主問(2)

D1指自己事發當晚去屯門市廣場玩具反斗城買玩具,因為家中4歲和6歲的小朋友有生日會,需要準備禮物作交換。D1代表律師呈上被告妻子信用卡消費紀錄,D1確認當中購買玩具的紀錄及買玩具後去Starbucks買了$43咖啡的紀錄。D1代表律師將該紀錄呈交為證物D3。

D1講述自己首先買玩具,然後買咖啡,之後才到案發現場。走到案發現場附近,D1聽到後面有一女性大叫「偷拍」,於是D1轉身,見到PW6(休班狗)跑上電梯,PW6身後有2名20歲左右年輕人。D1指據自身經驗,通常此時有人會逃走,因此鎖定PW6為偷拍者並跟上他。D1指自己實際看不到PW6有否偷拍動作,但覺得PW6是偷拍裙底痴漢,故追上PW6。D1由2樓扶手電梯追上3樓,見到PW6在電梯中間與2名年輕人發生衝突,PW6用手推一人肩膊及扯走其中一人口罩。當時D1站在二人後面,因為想阻止PW6向二人繼續施襲及想捉住PW6質問他是否偷拍狂,所以D1推了PW6一下。之後PW6打了D1面部一捶,D1還手,當時D1手中咖啡亦跌落地下。之後D1指住PW6問他「做咩打我」、「做咩偷拍」,PW6沒有回應。

之後D1代表律師希望播放片段,但水官以有機會誘導記憶為由阻止,律師決定繼續進行問題。

D1憶述發生衝突後很多人上前指罵PW6,D1亦指住PW6,重覆問他為何打人及為何偷拍,PW6沒有回應。D1因此繼續追問,直至PW1說「我驚咪打你囉」。之後,D1因為臉部很痛和下身充滿咖啡,於是去同一層的廁所清潔。水官要求D1指出該廁所所在位置,D1以滑鼠指出廁所位於「girlboss」前方遠處。D1去完廁所後出回商場,遠觀PW1被包圍約30秒至1分鐘,然後經扶手電梯落一層走去輕鐵站搭車回家,之後當晚沒有再出門。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D1為何用妻子而非本人的信用卡購物,D1指妻子於他的手機安裝支付程式,故他可以使用;控方又質疑為何D1家住良景,要去相隔頗遠的市中心購物,D1指因為妻子建議他去,以及反斗城較多玩具。控方向D1確認反斗城和Starbucks的樓層,並詢問D1有否聽到反送中相關口號。D確認,指聽到有女子叫「偷拍」時亦有人叫口號如「五大訴求」等 。控方質疑既然D2知道這些口號,理應知道當天廣場內有遍地開花之和你sing等行動,D1指他沒有留意相關消息,或許有在手機看到但很快滑過。D1亦確認自己聽到人叫口號後「諸事八卦」走到二樓欄杆位置觀看。

D1指除了「偷拍」外,沒有聽到其他聲音。控方質疑D1前後矛盾,D1解釋他只聽到其他聲音的零碎片段,沒有聽到完整對話;控方亦質疑D1為何對「偷拍」只想到偷拍裙底,D1指他聽到女性呼叫,所以認定為偷拍裙底。之後,D1憶述他見到有2名年輕人與PW1有對話,但聽不清楚對話;D1亦不確定二人特徵,只能確定二人皆穿深色衫。控方質疑當時已經有二人出頭,為何D1還需要協助,D1解釋他見到二人皆十分瘦弱但PW1十分壯碩,他有責任阻止PW1向二人施襲。D1當時不知道PW1是否有偷拍,亦不知PW1是否警察。D1亦承認他到離開前也不知PW1到底有否偷拍。控方質疑D1的舉動和原先目的不同,問「一個偷影裙底嘅人話驚所以打你,咁點解你要離開?」D1解釋,因為當時現場已有很多人上前包圍PW1,自己亦不適宜逗留,而且自己的面部很痛和下身充滿咖啡;D1亦指知道PW1不是偷影裙底,因此沒有報警。控方指出當時D1聽不到有人叫「黑警」等字眼,D1同意。D1同時確認當他離開現場時沒有人上前捉住PW1,但PW1已被包圍,同時情況已不到D1可以處理,因此D1決定離開。控方質疑D1見義勇為捉偷拍裙底者,為何不見義勇為幫助被包圍的PW1,問他是否同意黑警影人不值得幫,D1不同意。

D1見到和PW1糾纏時已經有人舉傘,但到D1離開時人群仍未收遮。對於控方提出的案情,D1一概不同意。D1指自己不知PW1驚甚麼,據自己理解為「驚俾人捉到偷影裙底」(法官愕然)。D1確定到他離開前仍然有人開遮,遮數量不清楚,但有約數十人包圍PW1。

D1稍後補充,指從二樓扶手電梯上到三樓電梯頂時無人包圍PW1,D1留意不到其他人有否攻擊PW1,但確定一直有人叫「偷拍」;D1再次確認有人指罵PW1,沒有人罵「黑警」、「警察」等字眼,但聽不清確切內容。控方質疑D1前後有出入,D1指自己的「聽不清」是沒有聽到完整內容,但他可以聽到某些零碎的內容和詞語。

控方之後要求D1看會面紀錄,D1確認自己在紀錄當中有描述到D2;控方亦質疑為何D1聲稱買玩具,會面紀錄卻寫「日用品」。D1解釋指他在會面時已回答為買玩具,但筆錄警員卻寫成「日用品」。

D1不同意以下控方案情:D1於雨傘下襲擊PW1、持續攻擊PW1、D1沒有立即離開、說了「打」等字眼。控方再次詢問D1,D1指自己沒有留意「擸架撐」、「打」、「快撚啲啦差人嚟到就無㗎啦」。控方代表律師盤問完畢。

水官之後詢問D1逗離現場的時間,D1無法給予肯定答案,但一開遮後10秒便離開。水官指開遮的時間斷斷續續,D1指以CCTV被雨傘遮蓋一刻計起。

辯方覆問

D1代表律師稱要釐清水官的疑問,要求D1解釋他離開的原因,D1指因為很痛,而且下身充滿咖啡,因此得到答案後便立即離開。D1代表律師想追問D1玩具車擺於何處,但水官指這並非她的疑問,無須釐清,而且控方亦沒有問,至此代表律師決定覆問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34: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請持續關注被捕手足❗
t.me/youarenotalonehk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08山頂
#新案件 #庭外消息

楊明/ 亦即林明樂(39) 回鄉證當八達通用嘅撐警偽人

控罪:
(1)雖有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但沒有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
(2)不小心駕駛
(3)車輛除頭尾擋風玻璃外,所有門窗玻璃附有膠貼及透光度不足

背景:
撐警無綫藝人、曾有醉酒駕駛前科的楊明,於8月8日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事發時他滿身酒氣未能自行上救護車,需要由兩名警員協助扶上救護車,送院治理後,警方以涉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將其拘捕。//蘋果日報//

*案發日13年前嘅同一日,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直斥被告已經因多宗法庭案件做到「揚明聲」效果,當時辯方律師求請時指被告承諾日後酒不沾唇*

由資深大律師清洪代表的被告獲准以$5000保釋,搞保釋手續期間被告向旁聽公眾方向大聲"嘖"左一聲。

請持續關注被捕手足❗
t.me/youarenotalonehk


12:45:1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1106科大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今日開庭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主要依頼(1)校園內閉路電視及網上襲擊片段互相對照辯認被告及(2)在被告父母家中搜查之手提電話、手帶、鞋及眼鏡,証據薄弱。首先呈堂片段質素差劣而且事發時在校園出入而與被告容貌相似多不勝數,而被告家中搜出之個人物件十分普遍。如在有陪審員之情况下根本難以用此等証據達到毫無疑點定罪。再者警方用事發6個月後為被告拍攝之照片同呈堂片段截圖作對比也十分危險。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法庭押後至12月21日下午2: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58:31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續審[5/5]
D1文(33),D2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

1202開庭
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控方引用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向法庭説明當天於市廣場之活動為非法集結。同時,控方就辯方證物D2影片作出評價,指該影片質素參差,背景嘈音很大,無法聽清楚片段中人物的談話內容,亦沒有字幕等輔助工具。而且,該影片只集中於D2的動作,忽略了周圍環境,具有選擇性的問題。儘管如此,控方仍然可以從畫面中看見PW1被其他人包圍前只有D1和D2打PW1,而D2更是激動地拍下背囊,然後自行拋下背囊(此時控方律師竊笑),作出準備好的姿勢,直至傘陣散後D2仍然激動地指向PW1及向他投擲物品。同時,控方從片段中可聽到的字句中辨認出「擸架生」、「再唔打啲差人嚟到就無㗎啦」、「打」等具慫恿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的説話。

D1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代表律師首先請法庭考慮D1由始至終皆為單獨行動;他的行為與捉偷拍痴漢的動機吻合;而D1事發當日確實有買玩具;而D1捉住PW1的行為與D1過去協助警方捉裙底痴漢的經驗相關,亦證明D1擁有良好品格。由於PW1當時拉扯他人口罩,並非D1所能預料,因此才出現D1和PW1的肢體衝突。D1由被捕、錄口供、直至上庭皆一致地指出自己行為動機,因為法庭應考慮D1的動機並沒有惡性成份。

同時,代表律師指出法庭需要考慮D1是否與他人有所關連。就本案情況,D1與其他人發生的兩件事並沒有衝突,可以同時發生,但性質截然不同,為兩件獨立事件。考慮辯方證物D1片段中00:27時有一把女聲問「做咩影女仔」,可以認為當時D1並非唯一一個認為PW1偷影裙底的人。另外,從片段D1時間[21:11:51]可見當時D1打算行去電梯位落一層搭輕鐵離開,並沒有參與人群的意圖,因為D1的控罪不應成立

D2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代表律師首先表示明白影片質素及沒有字幕之苦,但證供仍依賴該片段及PW1之證供。由於D2早前已認非法集結之罪名,故爭議點僅為傷人罪。

D2代表律師指出控方無法於亳無合理疑點證明D2有襲擊行為。代表律師把案件經過分為三階段,分別為:

階段一,電梯的糾纏
階段二,PW1被包圍到被攻擊前
階段三,PW1被攻擊一刻開始

辯方不爭議D2涉及階段一及階段二之衝突,但控方證物P1的CCTV影片由[21:07:05]之後的五分鐘皆被遮蓋,而階段三正正在這5分鐘內。由於P1影不到,法庭亦只能依賴PW1的口供,然而PW1卻非誠實可靠之證人。

首先,PW1於口供中指D1、D2皆有戴cap帽,但上庭作供時才承認自己記錯,二人皆沒有戴帽;然而PW1卻能鉅細無遺地描述D1及D2的面部特徵以及是否戴有眼鏡。對於PW1能夠記得二人特徵,卻對上一點的帽子完全沒有印象,實在不合常理。

其次,PW1亦記錯,手持飲品的應為D1而非D2,而控方所謂拋擲飲品根本只是飲品跌落地上;同時,PW1供稱階段三以前皆沒有發生肢體衝突,然而從CCTV畫面可見早於PW1被圍毆前已有肢體衝突,可見PW1所說和事實不符。

作供時,PW1指D2罵他為「死黑警」,但證物影片D1中從朲沒有出現任何指控PW1為警員的説話。儘管聽不到不代表無講過,而片段中確實有人説「你跟邊撚度呀」,但此絕非所向警員查問之説話,「除非答「鄧炳強睇我」啫」;同時,從影片中可見,D2和PW1之間存在一段距離,中間亦有白衣女子調停,根本不存在PW1所指的極近距離對峙。同樣,CCTV可見一名衣服外型和D1極相似的人站在遠處圍觀,所以PW1絕不可能見到兩名被告位其面前。

PW1指他作出雙手抱頭之保護姿勢,故看不見任何人,卻能見到D1、D2,其證供存有內在不可能性。綜合以上,PW1的證供疑點重重,並非誠實可靠,故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參與襲擊,故D2理應無罪。

陳詞完畢,水官指若果法庭接納「邊撚度呀!」等句子為D2所說,將符合慫恿他人作出的犯罪條件,D2代表律師指即使接納,亦無法證明D2有傷人行為;同時,法庭應考慮這些説話是否具有慫恿他人的性質,比如「快撚啲啦,差人嚟到就無㗎啦」有多種合理解釋。

——————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下午2時屯門法院第八庭作出裁決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01:1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3]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
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4日尖沙咀海港城3樓中庭的閉路電視運作正常,保安經理於2020年1月3日將案發日19時至21時的2段片段燒錄到光碟,製作了22張截圖及4張截圖。

2. 尖沙咀海港城3樓中庭相關鏡頭的位置圖。

3. 2019年12月24日,沙展A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4. 2019年12月24日,警員14457在尖沙咀警署替沙展A拍攝了9張相片顯示其傷勢。

5. 2019年12月24日,警署警長B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6. 2019年12月24日,警員14457在尖沙咀警署替警署警長B拍攝了2張相片顯示其傷勢。

7. 2019年12月24日,沙展C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8. 2019年12月24日,警員14457在尖沙咀警署替沙展C拍攝了2張相片顯示其傷勢。

9. 影片的真實性及呈堂性不受爭議。

10. 兩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 2019年12月24日,D1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
爭議點:
• 警員使用過度武力,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1的反應是恰當
• D2沒有意圖阻撓警員
———————

PW1 沙展A

2019年12月24日隸屬油尖警區刑事調查隊,當時以便衣進行監察行動。視察是否有人作出違法活動(破壞店鋪/搗亂/阻止市民購物)。於2000時,沙展A身處3樓CitySuper內的美食廣場,從通訊機得知2樓中庭有其他警員受到不知明人士襲擊,小隊於是打算趕往支援。

沙展A看到D1挨近扶手電梯並向中庭位置投下物品,於是對D1大叫「你做乜掟野」,D1於是轉身向天星碼頭逃跑,沙展A試圖攔截被告,於是從後攬住D1並著令「唔好再跑喇」,但D1依然向前跑,於是沙展A只好上前從後攬住D1,擒上D1的背部,他形容當時D1「好似孭住我咁」,D1跑了一段路後體力不支,然後雙雙倒地。沙展A再次喻「我係警察,而家拉你襲警」,期間繼續攬住D1,D1期間雙手掙扎擊中沙展A腹部。

後來,有同事趕到現場協助將D1隻手扣上。有同事扶起沙展A,沙展A向另一位同事講述襲警過程。

當沙展A檢查自己的傷勢,發現額頭流血,他形容為「血流披面」,後腦位置亦有傷勢,左邊小腿近膝頭位置亦發紅。
...............................

PW2 警署警長B
2019年12月24日隸屬油尖警區刑事重案組,當時以便衣進行監察行動。從通訊機得知2樓中庭有其他警員受到不知明人士襲擊,小隊於是打算趕往支援。

到達3樓扶手電梯位置,目睹D1手持一疊紙張向中庭位置掉下,令在場人士呼喊,於是A上查問D1,D1掉頭逃跑。

警署警長B指現場充斥大量記者及阻礙執行拘捕的人在拍攝

//其餘供詞暫不詳述//

後來警署警長B轉身維持秩序,發覺自己左手無名指骨折


13:16: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4/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12:45休庭

議題 驚嚇/驚跳反應(Startle Reflex)仍未完成,余毓靈醫生繼續作供。

2:30繼續


13:46: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2/1) #裁決 #判刑 #阻街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道近寧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 1 呎乘 1 呎乘 2 呎銀色鐵罐,所佔範圍約 0.2 平方米,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第一天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870
———————————————
控方不選擇作結案陳詞

辯方只作簡單陳詞補充,指出PW1就D1移動路徑及鐵罐的拋物線與片段P1有很大分別。
———————————————
以下是裁決理由簡單概要:

-裁判官全盤接納PW1證供,認為他是可信可靠:

•鐵罐的拋物線與PW1證供相乎。

•片段P1的拍攝角度,不能反映PW1的視野角度,若把P1與PW1證供比較,是「牛頭不對馬嘴」。

•即使PW1沒有説除D1外的其他人丟雜物的方向及力度,但是無損口供可靠性。

•裁定PW1是聚精會神,全神貫注地觀察D1 (辯方論據不能削弱此論點)

•認為本案重點是PW1有沒有失去對D1的焦點,而不是PW1有沒有留意到身邊的人和事及D1的特徵。

•不接納辯方陳詞指PW1所戴的護目鏡及附近環境會阻礙PW1的視線。

•認為PW1就D1拋出的鐵罐的動作描述是連貫及合理。

-根據D1拋出後鐵罐跌落的位置(馬路),因此認為他是故意拋出鐵罐,令交通受阻。
———————————————
被告的求情內容:(已隱藏被告私隱)

-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
-被告行為對現場環境影響性低
-被告沒有案底
-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
裁判官宣讀判刑理由:

裁判官表示此控罪的處理手法以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為主,但本案與其他案件有很大分別。案發時警員不斷在筲箕灣清理路障,但同時也有人們也不斷製造路障,而被告在這時丟出鐵罐(同時間附近有好多人下),這行為除會有機會弄傷別人外,也是影響警方維持治安,公然挑戰法紀

案發當時是屬於繁忙時間,鐵罐被丟出後跌下的位置是位於馬路上,無疑會妨礙交通,影響市民生活及上班上學,因此需要判處具阻嚇性刑罰,判斷61天監禁(即2個月),在考慮求情後作約10%的刑期扣減,因此最後判處55天監禁。

裁判官希望被告會痛定思痛,作出反省,洗心革面,認清黑白,清除成見,共同建立和諧社會
———————————————-
被告在判刑後申請保釋等侯上訴,原因是因為若還押等侯上訴期間可能已完成刑期,對被告不公。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家人擔保$5000
-宵禁令:2300至0600
-一天警署報到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
(按:黑人問號?‍♂️)


14:32: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黃(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表示未有DNA檢驗結果,申請押後等候進一步調查及法律意見。辯方不反對。

\==============

本案押後至12月23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被告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並於期間繼續保釋。


14:48: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判刑

D2 黃(20)

控罪: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25條,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案情: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於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與李秋芝,宋晞綸參與非法打鬥。

判詞:
法庭聽取了辯方大律師於上次提堂的求情,並考慮到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被告是一時衝動、在沒有預謀下犯案。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需要支付堂費五百元,將於保釋金扣除。


14:57:4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判刑

楊(18) 已還押14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判刑:

已索取之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皆指品格良好但教導所較合被吿因其體能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律師向裁判官表示建教導刑期所由半年至三年,不合控罪比例。而被告去年在加拿大假期回港,原本今年一月加拿大升讀大學,有鑑報告指孝順、行為良好,有悔意,因此建議輕判監禁14天。但裁判官並不認同有悔意因上次判詞已提到並不相信被告是拿自拍棍給母親。

裁判官決定再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及更生中心報告,將判刑押後2星期至11月20日14:15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進行。

裁判官反對辯方提出等候報告期間保釋,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辯方提出青少年罪犯報告需有感化或社會服務報告,但法庭沒有索取,裁判官確定到時如沒有報告,就只考慮更生中心報告。]


14:59:27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月元朗 #提堂

李(24)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方表示還要查閱大量cctv片段和檢閱電話紀錄,所以申請押後,辯方表示不明白被告已還押了5個月,為何控方仍然未處理好電話和控告哪一條控罪。

辯方表示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

(按:李手足精神良好。)


15:31: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4/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余毓靈醫生投訴有坐在公眾席的人士休庭時在庭外對他出言侮辱,影響他作供。法官要求休庭待警察處理。

1600 庭警已在庭外處理中,繼續盤問。

最後該名人士被記名,不能在正庭旁聽此審訊。 (可在視像庭旁聽)


15:43:5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提堂

陳(1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駱克道交界襲擊警員13417。

️律政司考慮所有證供後,認為沒有合理定罪機會,故撤銷起訴️

✅辯方申請三萬元訟費,控方就著訟費的計算有爭議。辯方的訟費申請最終獲批。


15:46:1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未知詳情 #未知是否手足

陳姓男(28)

控罪:縱火

案情:不知

辯方已檢視影片,閉路電視相片顯示在燒,影片看到燃燒的火焰。燃燒物對面有堆發寶膠熔化的相。損壞物品有牆,鐵閘,水管,閉路電視。
縱火地方附近無人,是在大廈後巷,財物損失約$9500,無人命傷亡。

嚴官指從截圖中看到,本案不似有預謀的縱火,想知為何會在短時間內有這麼強烈的明火,要待消防處報告。

保釋條件:
。保釋金$100000(十萬)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日報到一次
。不得進入後巷,要行大街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0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


15:57:33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0904寶琳

何,鍾(22-23)兩位已還押20日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在2019年9月4日,近百名示威者湧入港鐵寶琳站,其中2名被告涉嫌包圍並推撞一名下班的港鐵男職員,使他倒地受傷。2名被告原本被控襲擊港鐵職員罪,控方後來申請將控罪修改為參與非法集結,指他們在港鐵寶琳站內與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即作出帶有威嚇性、挑撥性及侮辱性行為等,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上庭裁決

- - - - - - - - -

【速報】

D1: 監禁3個月
D2: 監禁4個月

D1申請定罪上訴獲批,批准保釋✅


16:22: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梁 (24)

控罪: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詳情:
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於香港科學館地下大堂外管有1把士巴拿

手足沒有到庭書記表示有此單案,但庭上沒有讀出本案


16:25:4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梁(30)已還押14日 #判刑 (#1001荃灣 襲警)

判處即時監禁三個月

駁回辯方訟費申請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16:32:4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1001荃灣
#襲警

梁(30)已還押14日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偵緝男警賴信安

判處即時監禁三個月

駁回辯方訟費申請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1000保釋金
增加保釋條件:
不准離港,交旅行證件。
——————————————
判刑理由:

辯方指被告初犯,母親弟弟妹妹同住仍在學,工程學系畢業生,家庭經濟支柱。活躍慈善公益事務。本案情節不如一般嚴重,警員沒有嚴重受傷,希望社福令輕判。

上級法院沒有量刑指引,審訊後定罪,顯示無悔意,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非恰當選擇,反映不到罪責。涉及將垃圾桶蓋從橋面扔第一控方證人,幸5米外落地未有受傷。被告被捕掙扎面部頭部受傷,本席認為屬於自招不成為減刑原因。

縱然初犯,良好品格。然而襲警罪行嚴重,監禁是必然考慮,三個月量刑起點,不具備任何足以減刑的因素,沒有理由緩刑。因此判三個月監禁
————————————
關於辯方就控方申請匿名令(不必要不適當招致訟費)申請訟費的法庭判決:

就本案警務人員的名字編號一早在檢控書上,本席認同主任裁判官匿名令申請不必要。而辯方未能證明因果關係。主任裁判官批准了撤銷申請,但本席不認為辯方成功證明到(某一方招致的訟費乃因另一方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招致,可判令另一方支付部分或全部訟費的因果關係),因此訟費申請拒絕。


16:45: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4/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余毓靈醫生盤問仍未完成。辯方表示已到尾聲,預計下星期一早休前完成。

(辯方主要就不同的文獻內容向余毓靈醫生盤問,今天主要就Startle reflex [庭上譯作驚跳反應] 的引發原因、可導致的行為或生理反應、過程中所有影響因素等有相當深入的討論...)

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17:46: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庭外消息

梁 (24)

控罪: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本案會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1430再訊。


18:27: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廿六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
#葉樹培署理主任審裁官
#提訊
#0612金鐘

申索人:吳嘉倫
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申索性質:
賠償

背景:
申索人吳嘉倫在入稟狀稱,去年6月12日出席民陣發起的和平集會,得悉可能發生衝突情況,為免受到波及而轉往夏愨道,惟在毫無警告下遭警方催淚彈攻擊,事後精神受到困擾,故向警方索償。 - 摘自20200519獨媒

簡要裁決理由:
【背景】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以書面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暫緩所有法律程序,因為向高院原訟庭申請上訴。
同年6月26日署理審裁官批准申請,暫緩一切程序包括被告人提交證人證供陳述書、及提供向申訴人回應供詞、及提交文件的指示。
同年8月6日提訊時,被告人以書面提出申請,繼續暫緩所有法律程序。
理由為同年8月3日,審理上訴許可申請已批出。並申請以等候上訴結果方繼續申索程序。申索人反對,因此辯論押後至今。

【法律原則】
雙方對此並不存在分歧,大致包括以下,法庭行使酌情權去平衡各方便利、公平性,程序是否合乎邏輯、成本效益,畢竟也是有關案件管理,案例如LOK MAN SIN v. LAM CHI WINGChime Corporation LtdPOON KA MAN JASON v. CHENG WAI TAO AND OTHERS案列均有關舉證責任在申索人身上,而權衡則參考案例Falcon Private Bank Ltd v Borry Bernard Edouard Charles Ltd & anor;上述各因素的考慮。

申索人反對法庭暫緩的原因包括
① 導致拖延申訴
② 增加雙方的時間及金錢成本
③ 令雙方證人記憶逐漸模糊
④ 或會導致證物流失

辯方則認為繼續並不會對雙方造成訟費的浪費,反而若未上訴完成並繼續會造成浪費。本申請將會被駁回,被告人認為若繼續有關申索程序,時間及努力將會付諸流水。法庭考慮到再度被拖延,上訴並不複雜,而高等法院上訴庭已有上訴許可,此類通常都是1天內完成。同意若是上訴得直的話,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5條,若獲原訟庭批准,本申索亦將會完結。

【批准暫緩對申索人造成不公平的情況】
雖然時間可以會使記憶的流失,不過就本申索人已作證人供詞,法庭亦已存檔。有指反駁證據的困難,不清楚是否可以反駁的證供,提出會增加反駁的難度;在此階段不能確認有關的情況。

【證物流失】
另外2個場合的資訊亦已將有關的證物存檔,包括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及岑子杰的HCAC2610/2019覆核案;所以法庭並不認同暫緩將導致證物的流失。

【總結】
除了考慮到暫緩與不暫緩的便利、公平性的權衡後,暫緩更符合成本效益及便利的原則,不構成對申索人不公。法庭行使酌情權繼續暫緩至高院上訴庭上訴結果,再作進一步的指示。

押後至21年2月9日1430時。法庭提醒訴訟雙方可以隨時提出申請改期,可在得悉上訴庭未有裁決時預先去信法庭,法庭將會以書面通知下次聆訊日子。

- - - - -
[2019] HKCFI 56 LOK MAN SIN v. LAM CHI WING
HCMP4146/2001 Re Chime Corporation Ltd
[2018] HKCFI 771 POON KA MAN JASON v. CHENG WAI TAO AND OTHERS
HCA1934/2011 Falcon Private Bank Ltd v Borry Bernard Edouard Charles Ltd & anor


22:58: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2/2]
#0714沙田

錢(58)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控在2019年7月14日,大約在晚上九時,在沙田中心12號海天堂門外,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777。

⛔️被告不認罪⛔️

~~~~~~~~
PW1繼續作供,辯方盤問:
辯方呈上記事冊和口供紙的工作副本給PW1,指出昨日提及的文字之間的空位,PW1解釋曾經想寫數字,但呢個補錄係在之後做,唔記得準確時間,所以寫minute”s”,表示超過1分鐘。

PW1不同意辯方指他在寫記事冊和口供紙前有和隊員傾過事件,亦冇睇過任何文件或者錄像。

律師指出記事冊內,記錄向被告警告的內容和口供紙不符,PW1指寫記事冊在先,到寫口供紙時回憶返更多細節所以寫低,律師反駁不是說細節問題而是所用字眼不同,PW1又再重複只是細節。

律師指口供紙內容與警方片段吻合,是因為在寫口供前有人通知PW1當日警告的內容,記事冊內的空位,都係等他人匯報之後才補回,但同事無記錄,PW1均否認。

記事冊內有一項紀錄,14:50去到沙田鄉事會路與大埔道交界;PW1說當時隊員應該係輪流落車做巡邏工作,PW1也有落車但冇見到有人遊行,再睇714的不反對通知書,有寫路線是經過沙田鄉事會路和大埔道交界,應該會見到遊行,PW1指唔記得,可能係因為冇特別犯法嘅事發生。

辯方要求播出一段由警方提供但無呈堂的錄影片段,片段顯示在當日16:50開始錄影,地點在沙田鄉事會路近大埔道,片段一開始已見到PW1在場,PW1話睇到片後回憶返係有遊行,當時企在路口戒備,唔俾人離開遊行路線行落去下邊高速公路。

PW1否認昨日在庭上迴避回答知道有遊行,係答唔肯定有合法遊行,重複唔記得當日下午嘅事情,係因為冇特別事件發生。

PW1確認當晚20:30時,身處源禾路沙田運動場外,收到通知要有行動,20:40離開,車輛只在源禾路行駛,冇轉入其他街道,大概在擔杆莆街落車。

辯方呈上從警方另一條片段中獲取的10張截圖,根據圖片中的時間顯示,21:00前在源禾路和沙田鄉事會路交界都滿是黑衣人,直至21:12,交匯處見到有警察,鄉事會路兩旁都有警察,質疑PW1如何駕車去到擔杆莆街,PW1又解釋話可能記錯,車輛是停在新城市廣場巴士站外的大埔公路,人行去擔杆莆街,律師反駁他睇過片段,當晚20:30~21:15冇警車經過沙田鄉事會路,直指證人講大話,今日講嘅同作日講嘅不同,係大話冚大話。

又重回記事冊和口供紙的內容,記事冊寫「...驅趕好運中心和沙田中心平台的市民,避免掟嘢落地下...」,口供紙寫「...驅趕好運中心和沙田中心平台的市民,以制止和繼續掟嘢...」,律師指PW1以為事前有人掟嘢,後來知道搞錯,所以刪除咗一段文字,但刪漏咗「繼續」兩個字,PW1否認。

裁判官又再勸喻辯方律師,不論PW1是否收到錯誤訊息,抑或事前或事後有冇市民掟嘢,都不是重點,要求集中在天橋上所發生的事。

律師向PW1指出當晚係收到消息,要去現場掃蕩,包括在新城市廣場,但因為去到新城市廣場被好多市民叫罵,所以撤離新城市廣場去到沙田中心,PW1不同意。

律師質疑PW1昨日在庭上指出他是現場最高級人員,要求控方播出警方的另一條未呈堂片段,PW1確認有總督察在場,是他的上司,但當日不是在同一小隊。

播放控方證物P2第三條片,@01:30 PW1向被告發出第一次警告,@01:50 第二次警告,@02:15,@02:24,@02:29 向在場人士警告,由頭至尾幾次警告只相隔一分十秒;PW1確認當晚指示下屬,如果推進時被告仲坐在地就拘捕佢,無指示其他人唔走都拉,但不等於不會拘捕,因為不論企或坐都係阻住。

律師指警方防線推進兩米之後就停咗,再慢慢推進,其實係冇急切性要所有人即刻離開現場,PW1不同意;推進後20分鐘仍然有人在平台範圍,容許市民經過因為現場冇人掟嘢。

正當律師想播出第三條片,質疑不是PW1下命令舉紅旗,被裁判官叫停,詢問律師為何重複播片,片段是事實,如有爭議應事前與控方商議,不應拖長盤問時間,律師解釋係希望挑戰PW1執行職務的正確性;播片後律師指見唔到PW1與旗手有交談,似乎是另一把聲音叫「開旗」,PW1堅持是他下命令,只係片段影唔到。

辯方呈上由被告手機拍攝的片段,聽到被告話好攰,因為企咗好耐而且腳痛,又話警方比3分鐘佢哋。

昨日PW1在庭上講當晚市民阻礙咗10分鐘,但書面口供寫5分鐘,在庭上講法誇大,目的係要被告入罪,PW1否認。

辯方表示盤問完畢,中午休庭前,辯方律師又被裁判官提點,不明白發問的重點,好多可以問嘅問題反而冇問。

1300~1438休庭

辯方繼續盤問:
PW1被問到片段中見到有人叫開路,知唔知開咩路,PW1估計係佢身後邊嘅路,有向個別市民解釋唔俾經過的原因,因為入邊好混亂唔好去;又聽到有市民講後邊無路行,PW1唔同意,知道有路可以行,可以入沙田中心商場,可以去沙田公園,但同意當時唔知公園安唔安全。

律師指被告坐在通道中間,兩邊有位經過,可以兩人並排而行,PW1同意側邊可以行過,但佢身後都有人行唔到,唔同意可以繼續推進,因為被告坐低咗令事情複雜,要再作安排;唔拉其他人不是因為他們冇犯法,只是要衡量當時人手和要達成的目標,可以先拍攝後調查。

PW1知道沙田中心係私人地方,未有問地方管有人攞批准係因為事情緊急。

控方覆問:
呈上一張新城市廣場巴士站的相片,PW1確認當晚在相中位置落車。

播放控方證物第一段片,片段時間在09:23~09:30之間,聽到有兩個人講「3分鐘」,PW1確認第二把聲音是他本人。

PW1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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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女警員57012

控方主問:
確認女警身份和在當日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
PW2憶述當日與PW1係同一隊警員,20:30在源禾路戒備,收到指示要去新城市廣場巴士站,唔記得有冇經過源禾路和鄉事會路交界,目的係去進行掃蕩,去到現場是冇聽到有人掟嘢。

播出辯方片段D7,見到PW2 和被告對話,被告話企唔到起身。

播出沙田中心CCTV,見到被告身邊有兩名警員扶住,但PW2話認唔到自己。

PW2確認在拘捕前,PW1有向佢講被告犯咗咩法,防線過後就拘捕佢,冇講如果被告起身就唔使拉。

無覆問,PW2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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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PC12053

控方主問:
確認PW3身份,當晚參與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隊。

辯方盤問:
21:00時到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進行掃蕩,負責拍攝工作,當晚係同葵青小隊一齊行動,一開始是在新城市廣場掃蕩,遇到好多人向警察叫駡,所以撤離新城市,去到沙田中心天橋近海天堂佈防。

無覆問,PW3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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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指被告不會上庭答辯,不會傳召證人,只呈上三份被告的醫療報告,和一份沙田中心地契。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3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雙方作結案陳詞,如果有案例,需要在12月21日前交到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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