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1

10:13: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劉,謝,李(27-45) #0907沙田
3人已還押21天

#暴動罪 #襲警 #拒捕 #攻擊性武器

控罪1:暴動
劉(45)及謝(42)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一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劉(45)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李(27)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
李(27)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78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81
\=================
法庭為本案準備了18頁的判刑理由。

法庭先指出各被告的求情陳詞:

*主要求情內容請參見法庭就本案裁決後,各被告大律師為被告所作的求情,本文只會補充當時未提及的內容。

A1劉(45)求情:
被告擔任供養父母的角色;她也只是第一次干犯刑事罪行。

綜合各求情信內容,法庭指出當中內容指被告勤奮用功、善良、正直、上進、真誠,負責、管教及與家人關係良好的人。

即使被告因本案而被捕,她在此後仍謹守崗位。她也承諾會在服畢刑期返回工作崗位。

辯方引用以下案例:
DCCC9/2020
姚勳智法官就暴動罪判處被告4年監禁

DCCC334/2020
姚勳智法官就暴動罪判處被告4年6個月監禁

CACC113/2018
葉佐文法官就暴動罪以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上訴後,上訴庭將量刑起點下調至4 年6個月監禁

辯方在求情指本案沒有預謀及造成嚴重傷亡,暴動持續時間短,本案的警員受傷較輕微,也沒有證據指被告在案中擔任號召者或帶領者。

A2謝(42)求情:
不重覆,簡單而言,辯方認為本案的暴動較一般的暴動案輕。

A3李(27)求情:
被告是第一次干犯刑事罪行。辯方指出被告在案發時關注2019年發生的社會事件,但使用了錯誤方法表達訴求。

一系列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是善良,認真,勤力和關心社會的人,他犯下本案的原因是為了爭取公義。

辯方引用以下案例:
HCMA247/2020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就拒捕罪判處被告2個月監禁,被告就刑罰上訴但被李運騰法官駁回

CAAR8/2020
上訴法庭重新就襲警罪判處答辯人30天監禁

HCMA243/2020
鄭念慈裁判官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處被告1年監禁,被告就刑罰上訴但被李運騰法官駁回。辯方認為本案只涉及2支雷射筆,殺傷力較此案低,希望法庭採取較低的刑罰

控罪1量刑:
法庭指出本案是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中引起的多宗暴動案件之一,但法庭並不會在處理本案時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也不會就案件背景及政治爭議作任何裁決。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中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上訴法庭亦在判詞第79段表示法庭在考慮多宗案例之後, 列舉了12個判刑的考慮因素,本文不再詳述內容。

此外,上訴法庭在判詞第73段中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法庭不停致力維護法治的核心價值,因此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法庭因此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法庭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庭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在判詞中同時提醒下級法庭,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要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並且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處適當的判刑。

法庭指出在考慮量刑時需考慮集體行動,而不是只集中在個中行為。此外亦需要顧及案發當時的情況,即公眾秩序,公共設施和社會安寧的破壞程度。

法庭認為案發時人多勢眾,警方當時為了防止示威者搶犯才使用胡椒噴劑。此外警員有一系列有防護裝備才沒有因此造成嚴重受傷。法庭重申不會允許有針對警員的暴力,也不會同情犯案者。

但法庭同意本案暴動的情節較輕,沒有任何嚴重受傷,暴動歷時較短和規模較小。

唯法庭認為示威者的行為影響港鐵運作,妨礙市民出入。示威者甚至衝擊警方,想進控制室,並在港鐵內肆意破壞。因此法庭要就此判處阻嚇式刑罰。

雖然法庭同意被吿是因2019年的社會事件期間犯案,意是對警察行動和政府表達不滿。法庭表示對要對有良好教育,工作已久及有良好家庭關係的人判處長時間監禁感到失望,但被告需就自己行為負責,亦需要承擔後果。

因此,法庭會以3年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由於法庭認為本案發生在港鐵站是加刑因素,故會額外加刑2個月監禁。故此,最後刑罰為3年8個月監禁。

控罪2量刑:
法庭考慮A1的行為後,以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3量刑:
法庭認為A3是本案暴動形成的始作俑者,因為他先用雷射筆照向警員。後來他被警員追捕時表現不合作,甚至咬涉案警員的左前臂,幸運的是該警員有佩戴手套,法庭認為控方沒有就控告襲警是寛鬆。

法庭亦認為被告的10分鐘激烈反抗警員,令現場氣氛變得高漲,示威者開始失控,例如叫囂和破壞設施。被告用腳撐着控制室的門框亦令示威者一度想衝擊控制室的門框。

法庭認為案情十分嚴重,並指良好背景並非求情理由,因此以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4量刑:
法庭同意涉案雷射筆放在背包中,也沒有證據指A3以前曾使用雷射筆。但法庭認為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因為他在之前曾用強光照射警察的眼睛。

法庭不會允許針對警察的暴力,故認為需判處具懲罰式和阻嚇式的刑罰,並以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總結上文,各被告面對的控罪的量刑起點如下:

[A1劉(45)和A2謝(42)]
控罪1:監禁3年8個月

[A1劉(45)]
控罪2:監禁3個月

[A3李(27)]
控罪3:監禁3個月
控罪4:監禁9個月

法庭考慮求情後,不會扣減所有控罪的刑罰。

考慮到反映控罪嚴重性和案發時間,法庭會將A1面對的控罪1和2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法庭亦會將A3面對的控罪3和4的刑罰分期執行。故各被告面對的控罪的總刑罰如下:

A1劉(45):監禁3年9個月
A2謝(42):監禁3年8個月
A3李(27):監禁1年

(12:27定稿)


10:17:2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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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求情:
上次取了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令內容指被告主要受到網上言論影響而出發到事發地點,被告對社會事件不甚了解,只因自身情況,易受朋輩影響而向警方說出辱警說話。被告同意所有控罪案情,現時在家人同社工協助下不再流連街頭。

2封信分別由香港青年協會及油麻地青少年某科人員撰寫。信件皆交代被告的家庭情況,及自身的問題,事發後短暫住過宿舍,其情緒有明顯改善。在家居住時被告亦有緊守保釋條件,以及參與警察義工的體能訓練。

判刑:
徐官指被告行為鼓動到在場人士情緒,警方制服時被告有多次掙扎。案情嚴重理應拘禁,但由於案發僅16歲,之後亦見有跟隨社工更生,惟感化令不足以有阻嚇性,故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10:19:0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5藍田 #判刑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背景:
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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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及D2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辯方已向兩被告解釋報告內容,d1確認報告內容,報告內容大意為勞教中心不適合被告,但更生中心適合被告,d1願意接受進入更生中心。

D2確認報告內容,辯方求情道,D2希望早日與家人團聚,因此希望法庭能判處較短的刑期,辯方亦指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除案情方面涉及法律意見,因此辯方沒有在本庭提及,但除此以外報告內容正面,辯方建議法庭可判處一個短刑期的監禁。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被告經審訊後定罪,反映各被告沒有悔意,莫官指出案情十分嚴重,法庭早前已裁定各被告人的目的與堵路有關。

莫官指出雖然兩被告於堵路事件中角色不同,d2喺堵路事件之中,d1則是擔任哨兵,不過兩者的罪責一樣

莫官指出,案發當時警車需要雙線行車,而且片段顯示堵路事件令車輛需要調頭行駛,當時路面上有磚頭、木板、膠板,造成當時社會狀況十分混亂

莫官再指出各被告於非法集結中佩戴蒙面物品令他們肆無忌憚,防止被人認出, 所以各被告人做出該些行為嚴重。

判刑
D1:總刑期❗️❗️更生中心❗️❗️
法庭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別判處D1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D2:總刑期❗️❗️2個月監禁❗️❗️
法庭就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分別判處D2兩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10:19:1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10401石硤尾 #刑事損壞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控罪:刑事毀壞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及偉倫街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涉嫌用剪刀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即民建聯)的23條橫額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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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提出修定控罪,需要被告答辯。辯方律師申請押後答辯,以索取文件及同控方商討。

案件押後至9月1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11:04: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05西九龍法院大樓 #刑事損壞

盧(44)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2020年8月5日在西九4點完庭後,一男女證人石生(大波man)及古女士在庭外拍攝片段,被告跟男方有爭執,並將其價值2040元的小米手機擲到地上,此過程被古女士完整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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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經商討後,控方撤回控罪,被告以12個月守行為形式處理,被告另需賠償2540元(手機連堂費),金額從擔保金扣除,餘額在2天內交回。


11:08:26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吳(38) #1102元朗
已還押超過20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法辯解及權限管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含有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4個布條碎及1個卡式汽油氣罐。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汽油,其主要成份為三甲苯混合物,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個卡式石油氣罐及其輸送工具,即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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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出已收到政府化驗所報告,報告指出該100公升液體可以製造最多約300支汽油彈。

辯方表示不會反對報告內容,但指出報告結果只是機械式計算方法得出,即只是以汽油總數除以可能汽油彈的分量計算上述總數。

郭啟安法官指數學計算只會是機械式,並認為專家被告人被搜出四支汽油彈的容量作為計算的基礎是客觀做法。

辯方明白並同意報告是客觀計算,但也指出報告結果的前提是被告有充足的玻璃樽。

除此之外,辯方指出本案未有搜出其他大量的原材料,例如澱份,故被吿未必能如報告所指製造出300支汽油彈。還有,雖然報告指出控罪1涉及的原材料可以製造出4支汽油彈,但現實上並未完成製造,即使已經完成製造,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會使用該4支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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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95

控罪1的減刑陳詞: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黃崇厚法官在HCMA377/2016案中的判詞。

辯方引用DCCC57/2020案,當時胡雅文法官就控罪1判處被告2年6個月監禁。辯方認為該案被告身處示威現場,更加是接近投擲出汽油彈,現場也有市民及警員在場。故以情節相比,本案會是較輕微。

控罪2 的減刑陳詞:
辯方認為此控罪較縱火罪輕,希望法庭可判處較輕的刑罰。

辯方引用以下案例:

DCCC909/2019
祁士偉法官就此控罪以3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DCCC278/2020
胡雅文法官就此控罪判處被告3年4個月監禁

DCCC97/2020 [2021] HKDC 517
葉佐文法官就此控罪以4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辯方同意本案的原村料可以用作製造汽油彈,但並未組裝。而且被告犯案的地方是在他的住處,遠離民居及示威現場。因此希望法庭以5年監禁作為刑罰上限。

辯方認為若被告在倉庫內被捕,控罪1和控罪2的刑罰同期執行,但認同被吿是咎由自取。

前文:
法庭指出本案是在2019年11月發生,而在同年6月開始正值反修例運動,香港出現大大小小的動亂,亦會出現有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動。法庭表示當時有人會向警署和警員投擲汽油彈,造成人財損失。此外亦有人製造裝備,意圖在暴動現場使用或提供予其他人,造成人員及設施的損失。

法庭並不會在處理本案時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也不會就案件背景及政治爭議作任何裁決。

控罪1量刑:
法庭不明白被告為何要將汽油彈帶出外展示,而被告不就此出庭作證及被控方盤問。故此法庭不會就此理由照單全收,並認為此解䆁牽強及不合情理,因為該倉庫是私人地方,不明白為何要冒着被捕的風險,將汽油彈帶出外,而不叫聯絡他的人前往倉庫,或是拍攝相片以展示汽油彈。

法庭指出即使接納被告的理由,被告打算將原材料組裝成汽油彈。並帶往公眾地方用作攻擊性武器對人造成傷害卻是事實,案情嚴重。

控罪2量刑:
法庭指出此控罪是指被告將原材料存放在倉庫中。

法庭同意存放地點並非位處示威地點附近,可是被告有意圖將物品給予暴力示威者使用,衝擊公共治安。

而且被告曾與其他人討論如何使用汽油潬,例如是在公眾地方使用。

法庭認為案情極度嚴重,造成很大隱憂和風險。

法庭認為本案最嚴重之處是被告濫用僱主的信任,將倉庫變成危險品中心和倉庫,並在倉庫測試汽油彈。可見是精心策劃和非一時衝動,縱然他善良和奉公守法,但他為了表達政見而肆意破壞法治,令人髮指,須以儆效尤,在判刑時亦需著重潛在的後果。

法庭指出本案涉及的100公升汽油,可以製造出的汽油彈數目難以想像。法庭指出報告指出這100公升汽油可以製成300支汽油潬令人咋舌,後果非常非常嚴重。法庭認為這批汽油彈可以分發他人使用,破壞公共設施,而且被告掌握製作汽油彈的技巧,何況被告曾表示「啱啱搞掂10支」,可見他有準備使用汽油彈的意圖。

由此可見,被告將其工作及居住的倉庫轉化成儲存、製造及分發汽油彈的中心。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如下:

控罪1:監禁2年6個月
控罪2:監禁6年6個月

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故最後的刑罰如下:

控罪1:監禁1年8個月
控罪2:監禁4年4個月
法庭會將兩罪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

總刑罰:監禁5年

(18:20定稿)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499&currpage=T


12:13:5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手足在空蕩的庭上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解釋各物品的攜帶原因
被告指日常返學不會用P1背囊,但出街時就會用到,被告指這是常用背包但自己不常執袋,事發當晚為了帶水才帶背囊外出。

3m手套(P3) 同火機,黑面巾(P6)等物品一樣有機會攜帶但不肯定是存放在袋中。因為自己外出前沒有刻意檢查,惟外套較大件,所以放下去時有印象。

玻璃擊錘(P2)會一直攜帶,因為有需要用到但不一定要用到,基於「有好過冇」的原因,此物長放在袋中。黑面巾主要行山用,防蚊及防割傷,因為行山爆林時有機會割到。

被告每日外出前不會檢查袋中的物品及其用途,當晚外出前亦沒有想到有否需要在食飯及去超市期間使用各物品。

玻璃擊錘是用作戶外活動,此跟其他物品(點火器)一同在袋出現的原因是之前用完後沒有清空背包。

現場行為
荃灣天橋見到陳老師,惟不太記得撞面次序及其衣飾打扮(顏色、帽、鞋)粗略記得著短袖衫,及肯定有戴眼鏡。在天橋上二人沒有對談,約9點後離開天橋時,到燉奶佬餐廳外聊天,被告忘記誰人動議話題及抵達餐廳的細節,話題圍繞彼此近況、自己所讀學科、前途,惟仔細內容無法記起。

被告當時未食飯亦沒有如期前往超市,但解釋不約食飯原因為自己晚起床,故至九點未有需要用膳。

在燉奶佬外面期間,被告目睹防暴警察出現及展示藍旗,早前作供亦指見到對面荃新天地及巴士站有群眾起哄。今於庭上同意知道舉藍旗代表要散去,但見不到此刻有任何衝突,他同意防暴警出現可能有武力驅散但也不過是幾條行車線以外的人,亦不知會放TG.

從P8截圖中辨認自己在左上角,同意右上角有人起哄,但不能辨識是否示威者,以及認為他們跟自己距離較遠。

12:04-12:20 午休。之後控方繼續盤問。

✨此庭需要報料,如有今早餘下內容及午休後內容/進度,請按此報料

(按:全庭連一隻坐最後排略嘈吵的便衣,不足5人旁聽)


12:19:11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3/4]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辯方案情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時續審。

1209 休庭

直播員註:#謝沈智慧法官 多次表示不想有今日任何差池。於審訊過程中,曾經休庭以讓IT部同事教臨時書記如何輸入證物編號。#謝沈智慧法官 多番強調自己本來的書記生病了,今天的書記為臨時拉伕。


12:36: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2/4]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D1:黃(19) / D2:何(22)
D3:魏(25) / D4:魏(36)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D4]

首天審訊進度及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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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審訊詳情按此

✨此庭需要報料,如有今早餘下內容及午休後內容/進度
請按此報料

感謝旁聽師報料


12:55: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控方案情指,D2阮在黃大仙廣場附近甩開追捕他的警員,致對方失平衡跌倒。
———————————————
控辯雙方已完成對警員51369 11893 13382的主問及盤問,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各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以讓辯方代表大律師索取指示。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傳召警員11893方耀(直播員下稱PW6)

控方主問

PW6於2010年7月加入香港警隊,2019年10月7日當日需要當值,當天隸屬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由女高級督察謝婉雯(直播員下稱PW2)擔任小隊指揮官

主問下,PW6同意以下事項
於2019年10月7日當晚約10時,PW2帶領他和其他警員去到龍翔道新光中心行人天橋執行任務,直到晚上11點零,PW2向他和其他警員發出指令,大意為指示隊員GOGOGO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同意事項至此)

PW6表示,PW2下達命令的時候,我正身處龍翔道東行線的新光天橋近樓梯底向住黃大仙廟方向的警方防線最前面,先前曾落過行人路亦有曾上過樓梯級,兩個地方都有曾企過,當PW2發出命令後,我隨即向前方聚集人群推進,即龍翔道西行方向,向住黃大仙廟以及黃大仙廣場方向,背向住新光天橋樓梯,推進期間,我看見聚集人群入面有一名男子約1米7高、瘦身材、短頭髮、戴眼鏡,穿着黑色tee、黑色長褲、黑波鞋,孭住黑色斜孭袋背向住我逃跑,於是我上前嘗試將該名男子截停,

PW6憶述第一眼留意到嗰名男子時,雙方大約相距15米,嗰名男子在我前方靠左行人路上。控方問PW6,當時與嗰名男子聚集在一起的人士,大約有多少人?PW6回應指,我記得就超過100人。

於是PW6上前嘗試將嗰名男子截停,PW6描述,咁當我嘗試上去截停嘅時候,就俾佢掙脫左,之後佢就爬過行人路石,走左出龍翔道出面

控:我希望你講得詳細少少,你話你上前嘗試截停嗰名男子但俾佢掙脫左,但我想你講到你同佢相隔左15米你從後面追佢 最尾追唔追得上 趕唔趕得上
PW6:追到 當我追近佢嘅時候 我用左手捉佢右邊膊頭 嘗試截停佢
控:捉唔捉到佢 掂唔掂到佢膊頭
PW6:捉到
控:你除左用手嘗試捉佢右邊膊頭 仲有冇其他舉動
PW6:冇
控:有冇講過任何嘢
PW6:冇
控:你當時着住咩衫
PW6:防暴警員制服

PW6續稱當我從用左手捉住右邊膊頭,嗰名男子就fing開左我。PW6形容fing開的動作為:佢嗰膊頭向後fing開左我搭住佢膊頭嘅手。PW6指出上述動作導致我原本捉住嗰名男子膊頭的手亦都甩左手,隨即嗰名男子爬過石壆走左去龍翔道行車線入面,PW6對該石壆之位置形容如下:行人路邊分隔行人路同馬路石屎嘅嗰啲石壆。然後我隨即追出龍翔道嘅馬路出面。

控:咁去到宜個階段你有冇講過嘢
PW6:冇

PW6講述,當我追出馬路嘅時候,嗰名男子嘗試調頭向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向走番過去,期間我同佢有面對面對峙,宜個時候我就向嗰名男子發出指示,話俾佢聽<警察,咪郁>,嗰名男子亦都沒有理會

控:你話你嗌<警察,咪郁>,你同佢面對面對恃,當時你地相距大約幾遠
PW6:大約2條行車線距離
(其後,莫官與PW6探討兩條行車線的實際距離,然而直播員聽唔到)

控:你話面對面對峙 咁有冇機會見到佢樣貌
PW6:有

PW6表示,嗰名男子沒有理我嘅指示,並繼續向住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向走過去,期間我同嗰名男子接近時嘗試捉住及制服佢,我用手捉住嗰名男子嘅右邊上臂,期間佢fing開我捉住佢上臂嘅手,佢用右手向後揮舞,令我捉住男子上臂嘅手都鬆開左,同一時間我都失左重心跪低喺龍翔道嘅馬路上。

控:你捉住佢右上臂 同宜個人係面對面定從後捉住定點樣?
PW6:我喺佢右邊,當佢最接近我嘅時候,我喺佢右邊側邊嘅位置 同一時間我就伸手捉住佢右上臂
控:你話佢開你fing隻手 大唔大力
PW6:令到我捉佢上臂嘅手鬆脫左
控:你話你失左重心跪在地下 點解嘅
PW6:嗰時我都追截緊佢俾佢fing開我手之後我當時就失左平衡

PW6聲稱,之後望住嗰名男子向住龍翔道黃大仙廣場逃走,當嗰名男子走入行人路嘅時候,見到嗰名男子擒上花叢上面,黃大仙廣場上嘅花草叢上面,再爬上斜坡,期間我見到嗰名男子身上孭嘅斜袋就跌左喺斜坡上面,嗰名男子當時沒理會其斜孭袋,繼續爬入圍欄進入宜個黃大仙廣場,之後嗰名男子就入左黃大仙廣場,係我視線範圍內就見唔到宜個人,之後我就走番入去行人路度跟住執番起喺斜坡圍欄嘅斜孭袋

控:你執起斜孭袋位置就係你較早前見到佢跌低斜孭袋嘅同一位置
PW6:係
控:喺你找到斜孭袋嘅地方有冇其他袋或斜孭袋
PW6:冇

控方呈上p2a 並旁述畫面左邊是龍翔道東行線,畫面右手邊或後邊是黃大仙廣場

控:黃大仙廣場係高出少少高過行人路,我地都見到行人路同龍翔道馬路,沿線都有一啲石,係咪就係你所講被告爬出龍翔道嗰啲石
PW6:係
控:你話佢進入黃大仙廣場嘅時候爬上斜坡之後跌左嗰斜孭袋 宜個畫面見唔見到嗰個花叢同斜坡?
PW6:見到 (及後PW6指出該位置)
控:我地係畫面見到你同佢跑出龍翔道馬路係咪都係嗰段龍道
PW6:係
控:我地都見到現場光線情況,現場光線可唔可以令你睇到佢樣貌
PW6:足夠

D2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指出,他目前仍未聽到有關警員描述的嗰名男子有沒有戴口罩

控:你形容左嗰名男子衣着,你話佢戴眼鏡,除左戴眼鏡之外,佢有冇戴口罩?
PW6:我只係留意到佢有戴眼鏡冇留意到佢有冇戴其他嘢
莫官:冇蒙面?
PW6:係

控:我想知就係當你第一眼留意到嗰名男子你同佢有15米距離?
PW6:係
控:係宜個階段現場光線可唔可以令你睇到佢樣貌?
PW6:光線可以 但我當時只係見到佢背面
控:後尾佢爬過石之後去左龍翔道行車線,之後佢又調番轉頭向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向走番過去,你話你嗌 <警察咪郁>隔左兩條行車,你話當時同佢面對面對峙?
PW6:係
控:當時現場燈光可唔可以令你清晣見到佢樣貌 ?
PW6:可以
控:宜個階段你地隔左兩條行車線 你睇左佢幾耐時間?
PW6:大約一秒鐘
控:你話你同佢距離15米喺龍翔道慢慢接近到佢,直至你捉到佢右上臂,宜個過程你睇唔睇佢樣貌
PW6:睇唔到
控:宜個過程中現場燈光可唔可以令你清晣睇到佢樣貌
PW6:係
控:照你嘅說法你捉到佢上臂更加可睇到佢樣貌
PW6:係
控:由你捉住佢右上臂到佢fing開你隻手 ,宜個過程講緊幾耐
PW6:我諗係幾秒間
控:即係幾多秒?
PW6:三秒以內
莫官:即係差不多三秒定係少過三秒
PW6:係

控方呈上證物p10,法庭着PW6標記當時他第一眼留意到嗰名男子的時候,他以及嗰名男子分別所身處位置。

控:你記得你頭先證供提到,就話在聚集人群之中你發現專注喺宜個人身上,你都講左佢嘗試去逃走佢背住你逃走,咁其他聚集人士呢?
PW6:其他嘅聚集人士有部份向黃大仙廣場方向逃走左,部份向左沙田拗道方向逃走。
控:喺15米外發現左宜個人你話追住佢,你出左龍翔道最終佢fing開你隻手,爬左花叢斜坡進入黃大仙廣場,由你15米外發現到佢,到佢爬斜坡進入黃大仙廣場後你就睇唔到佢,但宜個期間佢有冇喺你視線範圍內消失過?
PW6:沒
控:你話見佢爬斜坡嘅時候跌左嗰斜孭袋 ,你事後都去執番起個袋,宜個期間,你有冇一直觀察斜孭袋嘅位置?
PW6:有
控:有冇人去干擾或者係搞過嗰個斜孭袋?
PW6:冇

Part2


14:36: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控罪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控罪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控罪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背景:
警方在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

其後新增控罪,指他於同日管有彈簧刀、在廣源邨停車場使用假車牌,以及分別就其2輛電單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登記號碼。
(資料來源:on.cc 14/7/2020)
\========
控方申請押後6個月,待控罪1在CFI(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完結後再處理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被告控罪一將與 #1208灣仔 合併,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109


14:38:3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1430有3人旁聽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1430有6人旁聽

(2個庭的大小差不多)


14:43:0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1/2]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信用卡。(輯自蘋果日報)

—————————————————
1440開庭,繼續盤問PW2警員證人

1448休庭,控方未準備好副本
1505繼續開庭,盤問完,辯方在陳詞

—————————————————
PW2下午的盤問:
不同意叫被告抄寫副本,不同意會面紀錄不準確,同意指示被告在哪裏簽,被告就在哪裏簽名(證人諗咗一陣)。

辯方陳詞:
指出情況純粹是警員叫停被告,但被告沒有停,這不構成阻撓,因為如果警員要限制別人人身自由,必定要提供原因,例如拘捕、截查、搜身。在現場環境,被告不可能知道自己為何要停低。PW1只是說「警察唔好跑」,沒說為何被告要停低,不符合普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理據。
呈上梁國雄案例及英國案例,指出被告要在人身自由受限時,作出反抗才會是阻撓。
警員當時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確實是在執行職務,但說完這句後,警員就是完成了此職務。因此,不存在阻撓警員執行職務,因警員已執行完,而接下來需要聽從指示的是被告。被截查人士在道德上要協助警方,但法律上不是必須要協助。

控方陳詞:
根據警隊條例,警察截停人士,是讓警員可以扣留或調查,不知是否通緝人士。
警員認為被告曾犯事,因見到警車有逃跑,又看到被告堵路,因此警員截停被告時未知會否有危險,有可能需要支援。
辯方回應指,本案不存在阻撓成份,只是被告沒有出示身份證。

————————————————
1527完庭
明早0930繼續

如有報料可以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14:44:27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D1及D2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表示就住事實方面沒有結案陳詞

D1代表大律師指案件不複雜,但涉及片段和法律爭議較多,希望押後案件,以讓其於今天下午整理有關片段和法律爭議。

莫官詢問辯方,有關法律爭議是否指共同犯罪原則,D1代表大律師同意。

D2代表大律師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


14:49: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
上午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08

1440開庭,手足繼續作供
1503手足作供完,辯方傳召DW2
1530控方正在盤問DW2
1539 DW2作供完,辯方案情完

————————————————
被告作供(一部份):
被告看新聞、做功課時會了解到警察驅散的情況,較混亂,警察使用武力時難分辨到要驅散的人群與其他不關事的人,擔心到會波及,使用武力範圍較大,範圍即是可能有追捕,不是在原地完結,會有走動,不會是「企定定」。
面巾主要是行山用,可以防蚊咬及保暖。
被告作供完。

—————————————————
辯方傳召被告的中學老師,他供稱當時居於荃灣,當晚決定去附近Aeon替3歲半兒子買奶。後來碰到一位舊生,二人傾談期間,又碰見久未謀面的被告,遂與對方傾談。看見警方於city walk舉旗,5分鐘後卻收旗退後。老師見情況混亂,加上翌日要上班,故與舊生先離開現場,被告則表示想留在現場一會。老師指與被告相處的過程中,被告從未叫囂及喧嘩。

控方盤問DW2,指其居所樓下亦有商場,為何要去較遠的Aeon買奶,DW2回答因後者的鮮奶較為便宜以及當作飯後散步。控方問他沿著天橋前往Aeon期間,有否留意荃新天地外有示威者聚集,DW2回答「唔覺有」。控方續問DW2與被告的關係,DW2透露於2012年至2013年曾教過被告,關係不算密切。被告畢業後曾以短訊聯絡DW2,但只有一、兩次。

案發當晚被告於天橋看見DW2後,主動走來傾談,DW2遂介紹舊生給被告認識。DW2見三人正站在封鎖線附近,認為不太方便,遂去燉奶佬繼續談天。其後被告表示「想睇多陣」,陳認為對方「可能八卦下」,遂叮囑被告小心,便回家了。DW2表示完全不知道被告背囊內有玻璃錘。

—————————————————
雙方希望採用書面陳詞,如採納會作簡短口頭陳詞,30-60分鐘會完成

押後至2021年8月20日 14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口頭陳詞,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1543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54:03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提堂

D1:陳(69) / D2:余(60)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跑馬地衛奕信徑無牌照管有1部對講機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9部對講機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背景:
2020年9月23日,控方試圖為SO1和PW1-4 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被押後至12月14日才正式申請。一個月後獲 #劉綺雲裁判官 批准不公佈證人資料予公眾,但控方須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控方在2021年3月17日又提出不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裁判官著控辯雙方討論,及後控方堅持提出申請。4月28日聆訊後裁判官押後至5月24日並裁定控方不需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

——————————————————

(控罪次序經過修訂,敬請留意)
答辯
控罪一:D1不認罪
控罪二:D2不認罪
控罪三:D3不認罪
控罪四:D1、2認罪‼️D3、4不認罪
控罪五及六:D3均不認罪

-經過控罪商討後,因D1、2承認控罪四,控方申請撤回控罪一及二-

控方案情
2020年1月1日民間人權陣線舉行一個已獲不反對通知書、終點為渣打道的遊行,期間,警方發現有一條無線電頻道開始運作,警方對其進行監控。
2020年1月1日0836時,PW1見到D2離開居所,在某地鐵站的月台內從一名男子手上接收一個被灰色布遮住的物品。
其後,D2在灣仔修頓球場乘坐的士前往渣甸山,之後抵達陽明山莊。及後,D1、2前往抵達渣甸山無線電發射站,越過圍欄在草地內架設裝置,兩人離開後,負責跟蹤的警員發現草叢裡有一個天線、一個收發器、兩個電池及一個傳聲器。
1233時,D1、2在渣甸山的某燈柱被警員截查,PW1發現D2身上有一部對講機。兩名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冇嘢講/明白。
警方在D2的居所裡面搜得對講機、收發器,在D1的居所內發現有一天線伸延到窗外,到一間房間裡面,並搜得一個電力提供裝置、正在運作的對講機以及一個收發器空盒,與D2居所內搜得的收發器相同。

經過鑒證後,檢取的無線電裝置均運作正常/可收發無線電訊號,可用作通訊之用。

經調查後,警方發現D1、2及另一男子在2019年9月20日加入了一Telegram群組商量在公眾活動中架設無線電,期間進行無線電廣播。

D1、2及另一男子透過Telegram聯絡,箇中包括商量交收物品、碰面等,D2亦曾透過Telegram表示架設的無線電系統已準備就緒,可供測試。

‼️D1、2同意案情,法庭裁定兩人罪名成立‼️

求情/判刑

法庭表示控罪四的案情嚴重,法庭會考慮一切的處理方式,包括即時監禁。

法庭關注控罪四為共同控罪,表示若四名被告的求情/判刑處理時間不一或會引致不一致的情況出現。

控方同意法庭的關注,惟辯方表示押後期間或會出現新的判刑指引,因而對被告不公。法庭則指出以相近情況的案例所顯示,一同處理所有被告的求情及判刑會較為一致。

D2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則指出D2本身有watching brief,案件再押後將會大幅增加相關的費用,截止現時律師費用亦已經比原本預計的高出許多,法庭則表示「呢啲係你地嘅私人情況」,將不會作出任何干預。

案件管理事宜

控方將會傳召十名警員證人、四名專家證人,表示審訊預計需時四天。法庭質疑控方「係咪樂觀咗」,指出四天審訊似乎並不足夠。

辯方則指出將不會爭議證物鏈,D3、4的法律代表表示他們各只需要傳召三至四名控方證人,除了被告以外亦沒有其他辯方證人,就案情而言,四天審訊理應足夠。

法庭表示為了保險起見,將會多預留一天作審訊之用。

保釋條件

法庭指出案件有一定的嚴重性,有見及此,有需要增加D1、2的保釋條件;增加的保釋條件為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本年10月4日1430進行審前覆核;本年11月1、3-5、8日進行為期五天的中文審訊;D1、2的案件將押後至11月5日提訊,期間四人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的三個工作天前呈遞同意案情及問卷。


15:20: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3/12]

~非即時,補回今日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PW10 警員1169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22:5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7/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結案陳詞

有關第一被告:

非法集結控罪元素:
爭議點:
1. 第一被告有無做過上述行為(非法集結/只站在現場)
2.事實爭議:法庭是否接納該一名女警證供
3. 辯方指出控方沒有證明被告人腳踢、滾動、翻動、扭動(官指出被告一連串動作,包括:不讓女警上手扣/是否願意行)是否構成拒捕,目的只在於防止走光

⏱時間點:
階段1. 拒捕至制服
階段2. 制服至上手扣
階段3.上手扣至整件事結束

辯方:
1. 控方沒有指出現場嘈吵,場面混亂,2. 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第一被告人知曉自己將會被拒捕
3. 控方證人(女警)證供是不可信

有關第二被告
辯方指法庭應拒絕接納證人證供,原因有3個:
1. 地點在證供上有出入
2. 沒有特別理由留意第二被告
3. 追捕過程是否一直留意到第二被告是同一人

第二被告並沒有作出鼓勵行為(鼓動現場人士叫口號/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證人證供無法講出)

第四被告
1.證供存有疑點
2.證人承認追捕第四被告的過程中視線有斷開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9日 14:30屯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28:36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裁決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判處更生中心(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
D1、D2、D4、D5皆不認罪❌

速報:
控罪一(非法集結)
D1罪成
D2罪成
D4罪成
D5罪成

控罪二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D1 罪成

控罪三(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罪成

控罪五(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罪成

控罪七至十一(蒙面)
D1罪成
D2罪成
D4罪成
D5罪成

(更新完畢)
—————————
求情內容稍後補回

法庭表示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各被告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8月9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22:09: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關注組 21.07.2021 21:15:07

【#上庭聲援 - 7月22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7.09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7.21
2021.07.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陳(17) #續審 [4/4] (#1013旺角 拒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黃,李(22) #裁決 (#1114香港仔 入屋犯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陳(17) #提訊(#20200204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陳,陳,林,劉,莫(16-23) 陳,陳已還押逾17個月 #提訊(#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2項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鄺,余,黃(19-20) #提訊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麥,譚,鄭,李,周,黃(17-32) #提訊(#1113中環 暴動 2項非法集結 5項蒙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龐,尼泊爾手足(34)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張,鍾(25-32) #提訊 (#1006深水埗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伍(26)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6/5]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2項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5項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9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2項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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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00
葉,曾(21) #續審 [3/4] (#1005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黃(27) #審訊 [1/1] (#20200501新蒲崗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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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未 知 詳 情)
09:30
陳沛敏,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前高層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蔡(21) #續審 [2/2]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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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麥,阮(16-22) #續審 [4/4]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 拒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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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楊(17)已還押14日 #判刑 (#12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00
*,*,王,梁,侯(15-17) #續審 [4/12]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襲擊意圖防止合法拘捕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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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謝(28) #審前覆核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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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陳,鄭(16-18) #裁決 (#1013粉嶺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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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屯門裁判法院 何惠彬/前元朗天耀區議員 #新案件 (#網上言行 企圖刑事恐嚇)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721元朗白衣暴徒黃英傑,林觀良, 林啟明,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43-61)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蘇永耀(73) 明知而在違反限制令的情況下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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