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9

04:32: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深夜補充,非即時~~~

此部分為控方盤問PW1,是為第一部分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辯方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控辯雙方承認之事實如下:
1.警員14233於2019年6月12日的0736-0752期間使用攝影機和記憶卡進行了兩段錄影,然後燒錄至一隻光碟內,該光碟呈堂為證物P2
2.從P2中截取的4張圖片呈堂為證物P3(1-4)
3.被告身分無爭議
4.2019年12月2日1450警員9941在灣仔警署報案室內拘捕被告
5.2019年12月2日1200 警員11027在添華道拍攝6張照片,呈堂為證物P4(1-6)
6.所有證物由檢取到使用期間沒有被非法使用/干擾

證人作供期間需要脱去口罩以示審訊公正

PW1警長430 方樂文 作供**控方主問**
1998年10月加入警隊,2013年1月晉升為警長,現駐機動部隊(PTU)總部第二隊,2019年6月11日1700至2019年6月13日凌晨駐守政總,是為速龍小隊。PW1當日0600收到命令,因夏愨道有群眾聚集,故需要在添華道近夏愨道一道設防線,以防有人攻擊政總。其後他看到夏愨道已經沒有車,但遠處見到海富中心有人走了出夏愨道馬路,於是他在0735在政總外的行人路設立防線。當時有約一百人以團體式地向警員防線前行,速度不快,相信是示威者。設立防線的警員全部都是速龍小隊的,大約有四十人。PW1當時的身穿速龍裝,頭盔上有警員之間的識別號碼。群眾走過來的時候聽到有人大喊黑警、走開,但激烈程度不高。群眾走到距離防線約二十米的時候停下了。留意到群眾前排(即最接近防線的)有四名男子開始帶口罩、手套,PW1與其同僚見狀就叫他們不要戴口罩、手套。那四名男子沒有聽從,所以PW1認為這四名男子可能會有更加激烈的行為如衝擊警方防線等,所以就在沒有跟同僚商量的情況下上前截查自己認為可疑的人。PW1一邊上前,指向那四名男子,說「企喺到」。他們聽到之後全部轉身,有人跑走,有人快步走。四名男子中一名男子(被告)跑了五至十米後,就被PW1捉住。當時被告背對著PW1,PW1用手捉住被告的肩膀。從PW1留意那四名男子到PW1捉住被告期間,PW1的視線沒有離開過被告。PW1 捉住被告後說「警察, 唔好郁」,被告轉身,情緒激動及手舞足蹈。PW1重複表露身分及警告,被告不斷嘗試轉身離開走向群眾的方向。PW1見狀便捉住被告的手,以防被告離開。攔著被告後,PW1要求搜身,被告大喊「黑警,你冇權」。PW1要求被告冷靜並給予警告,PW1多次重複表露身分及要求搜身,惟被告仍情緒激動,手舞足蹈。 原本轉身離開的群眾再次轉身面對警員們,他們距離被告與PW1大概是十五米左右。PW1給予第三次正式警告後,被告仍然情緒激動,於是PW1用雙手捉住被告雙手的上臂。然後被告用雙手用力推向PW1的胸口。PW1感覺得到被告使用了全力,表示被告的力度比自己想像中大,所以鬆了手,也因為站不穩而退後了一大步。隨即上前用左手箍住被告的上身,被告掙扎,兩人拉扯,移動至旁邊的花槽。其他同僚前來幫忙制服被告,被告坐了在花槽的石壆上,PW1為被告扣上手扣。PW1表示處理被告後繼續當值,相隔一至兩個小時後有休息時間,去了政府總部的洗手間裡整理,期間發現胸口上有點紅和痛,相信是被告造成的。事後沒有就著胸口的傷勢求醫或驗傷。

控方播放P2PW1確認被告被拘捕的過程


04:45:42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此部分為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是為第二部分。**辯方盤問**
PW1不是事發後立刻檢查傷勢,過了一至兩個小時後去了政府總部的洗手間查看傷勢。PW1當日用襲警罪名拘捕被告,PW1相信胸口的紅和痛是被告的襲擊造成的。事後沒有求醫是因為當時需要當值,PW1也覺得自己的身體狀況可以繼續支持下去當值。PW1表示當時的心態是,雖然被襲擊,但自己的傷勢還未去到需要看醫生的地步,所以就沒有求醫。PW1從6月11日1700開始當值,6月13日凌晨當值完畢。PW1形容下班時「周身散曬、周身骨痛」,不能肯定當時自己身體的痛是否由被告的襲擊所造成的,但表示受襲的當下是痛的。PW1沒有就胸口的傷勢拍照紀錄。辯方詢問傷勢程度,PW1表示自己看到胸口有點紅紅的,但不確定照片能否顯示出紅紅的部分。PW1表示當時沒有考慮是否需要收集證據以留待日後去檢控被告,所以未有為胸口的傷勢拍下照片。

辯方展示P3(1-4)

(1-3)拍到PW1的背面,其頭盔上寫有2-2,這是PW1當日的隊伍號碼。相中PW1背著藍色速龍小隊的背包,當日有部分警員也有會背著
(2)看到PW1背著背包,其右邊肩膀上掛有一條黃色螢光棒。PW1表示螢光棒(一些發光的東西)是供警員在大隊裡面識別自己小隊的隊友。PW1記得當時有帶對講機,但不記得帶了在哪邊肩膀。辯方稱上10張照片,PW1確認這些照片是錄像的截圖。看第八張,可見PW1當天身穿制服背心,背心裡面有一件長袖衣,PW1表示沒印象當天有否穿內衣。第九張照片則顯示PW1的警棍在他的左邊腰間。
PW1表示長袖衣跟戰術背心的保護性不高,又指長袖衣跟普通衣服一樣厚度,戰術背心則不是很厚。戰術背心除了有裝對講機的袋子,在胸口及腰間左右都各有一個袋子。案發時自己身上帶有有一隻長警棍 及一支伸縮警棍 ,PW1表示追截被告的過程中沒有用過伸縮警棍追,表示沒印象自己曾使用任何警棍的武力去追截被告。

辯方指出PW1追截被告的時候,其右手拿著一支警棍,PW1表示不記得。PW1表示自己身高185cm 重188磅,PW1認為被告瘦身材,高 5尺7寸左右。
PW1表示案發當日有戴手錶和電話以供查看時間。PW1表示錄口供時會靠記憶把時間寫上,換言之,PW1當時不是看了手錶才紀錄時間。PW1表示其當日於0738把被告交給其他警員,其表示會跟有關提取被告的警員交代有關的時間點,拘捕的詳情則不需要詳細交代,表示拘捕的詳情需要跟刑偵警員交代,事後有跟警員56756(PW2)交代拘捕詳情。PW1表示自己把被告交給有關警員後繼續返回上址當值, 其後便前往記下案發附近燈柱的編號。
PW1於2019年6月13日撰寫的口供上寫燈柱的編號為38553,辯方指出這個編號是錯誤的。PW1表示案發當日很快地記下了燈柱編號,惟後來有關負責調查此案的警員向其表示透過「38553」的號碼無法確認涉事燈柱的位置。PW1表示之後才發現自己於案發當日有可能把號碼抄錯了。除了PW1之外,PW2也搞錯了燈柱編號。PW1表示自己在案發同年的十二月補錄了一份口供以更正燈柱的號碼。PW1知道PW2於同月也有對燈柱號碼作出相關修改。PW1表示不知道PW3和PW4於同月也有就著同樣的錯誤做出相關更正。辯方指出PW1和其他三名警員都犯下同一錯誤是因為他們一起堆砌口供,PW1不同意。辯方指出PW1時候沒有求醫及驗傷是因為被告根本沒有用雙手推PW1,PW1不同意。辯方指出根本沒有發生PW1所說的胸口有紅,PW1不同意。
PW1表示其於2019年6月13日撰寫的證人自述書(口供)需要確定自己的內容沒錯才會簽名,表示自己當時身上的傷勢不影響他寫這份口供、寫口供的當下是精神的。PW1表示案發當日0740時向警員7757(PW3)講述事發經過,並把被告交給刑偵警員。PW1同意自己把關於移交被告予其他警員及自己事後檢查傷勢兩部分的證供寫了在同一段落。辯方質疑為何不分開寫。PW1表示口供的敘述是順著事情發生的時間線寫下去的,沒有特別分段是因為他覺得案發當日事後查看傷勢一事並不是特別重要。辯方質疑當日除了被告的襲擊外,還會有其他事情可能導致PW1受傷。PW1不同意,解釋雖然事發當日的中午有衝突,但肯定除了被告的推撞之外沒有其他事情令他受傷,更表示不會記錯被告曾推撞他。
PW1表示肯定被告於案發當日的0735曾說「黑警 你冇權」,表示自己對此的印象很深刻。對於PW1表示有警告過四名男子不要戴口罩、手套,不要做過激行為,辯方質疑被告其實一直戴著口罩,並非是在前往警方防線時才戴上的,PW1不同意。PW1不肯定被告當時有沒有戴/戴上手套。PW1表示他制服被告的時候,被告的口罩就已經掉了,自己並沒有脫掉被告的口罩,對於被告的口罩是何時脫落,PW1表示不肯定。辯方指出,PW1的口供紙曾記載自己有脫下了被告的口罩,辯方質疑其口供與其於庭上的說法有出入,其口供可能有錯。PW1表示既然口供上記載了此事,相信自己當時有做過,只是在庭上作供時沒有記憶罷了。PW1表示距離警員警告四名男子不要戴口罩、手套跟警員上前截查最多距離數分鐘。
PW1表示記得其截停被告時現場有另一名男子正在被警員截查,亦記得當日拘捕被告期間現場有其他警員在進行截查的工作。辯方問PW1截停被告之前被告曾使用電話拍攝警方在截查市民時濫用暴力?PW1表示沒印象。指出那四名男子戴口罩、手套的時候是他第一次留意到被告。辯方指出PW1上前截停被告前現場有人說「留意戴眼鏡嗰個黑衫 有機會捉佢過嚟」 PW1表示不記得有人說過。辯方問PW1有沒有聽到「留意黑衫黑眼鏡」,PW1表示只記得他和其他警員警告過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及不要做過激行為,沒印象聽到有人說留意黑衣服、黑眼鏡的人。辯方指出其實一眾警員並沒有做出類似不要戴口罩、手套或相關的警告,PW1不同意。PW1不記得現場有人叫他留意黑衣服、黑眼鏡的人。辯方問是不是因為被告當時用電話拍攝警方濫暴的行為,於是警員說要留意當時身穿黑衣服及戴黑眼鏡的被告,並且捉他?PW1不同意。PW1表示起初接近被告只是打算搜查被告,並沒有打算拘捕他。辯方再次指出當日是因為有人說留意黑衣服黑眼鏡的被告,所以PW1才上前截停被告。PW1表示截查被告是自己的決定,當時不是聽到指示才上前的。

PW1表示不記得截停被告時曾用哪隻手捉住其肩膀。辯方指出PW1當時右手持警棍,PW1表示沒印象。PW1說截停被告直到在花槽為被告上手扣大約兩分鐘左右。辯方指出PW1制服被告根本沒有發出口頭警告,PW1不同意。辯方指出PW1其實是截停被告後便一路推被告至花槽位置,最後被告跌下。被告跌下後PW1和其他警員制服被告,制服期間更有警員掐住被告的脖子,PW1表示沒印象有人掐過被告的脖子。


04:51:11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上半部)

此部分為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是為第三部分。

辯方播放第一段片段(後呈堂為辯方臨時證物PD4,是為檔案CPK1。從中截取的24張圖片呈堂為PD3)

PW1相信片段應該真確。PW1同意片段中有人說「留意戴手套嗰幾個」。辯方指出片段中沒有人作出不要戴口罩、手套及不要做過激行為等警告,也聽不到有人說「黑警 你冇權 」。
PW1從片段和截圖中看到一個裝束像是自己的人,但因為兩者的像素偏低,PW1未能百分百確定那個是自己。片段和截圖顯示那個人手持一支警棍,辯方指出PW1當時聽到有人說「搵機會捉佢過嚟」之後就衝上前截停被告,PW1不同意。辯方指出片段中有人說「搵機會捉佢過嚟」後,便有有幾個人都有附和,說「捉佢過嚟」,像是在鼓勵士氣。PW1不同意,更表示自己認為當時警員就算不這樣說,警隊也有士氣。(直播員註:俗語有云「無恥便無敵」,警隊士氣高漲實屬合情合理。)

辯方播放第二條影片(後呈堂為PD2,是為檔案CPK2。從中截取的9張截圖呈堂為PD1)

PW1回憶不了當時有警員說「留意戴手套嗰幾個 有機會捉佢過嚟」

PD3再有5張截圖,呈堂為PD3A;PD2再截取6張截圖,呈堂為PD1A
PW1於2019年6月13日的口供裡面填寫了錯誤的燈柱編號,PW1表示大概在12月的時候案件主管通知其於6月13日撰寫的口供中提及的燈柱編號有問題,其後PW1舊地重遊查看涉事燈柱之編號,然後再加一份供詞補充, 從而修正錯誤。就著燈柱的問題,辯方呈上P4,PW1指認P4(2-4,6)中顯示的燈柱是為同一條。辯方指出涉事花槽附近只有一條燈柱,PW1確認。
PW1早前表示截停被告之前當時自己及其他警員向群眾警告不要戴口罩、手套,大約是一兩分鐘間的事情。
PW1形容截停被告期間其曾一度手舞足蹈及嘗試轉身離開,動作很大。表示兩人在路中間糾纏到花槽期間間有幾秒的時間,PW1指出被告從截停直到達花槽期間一直都有手舞足蹈。辯方問手舞足蹈之定義。PW1解釋自己當時用手捉住被告,被告用手甩開PW1的手,雙腳則嘗試離開PW1截停他的地方,想要回到群眾的方向,形容被告當時的雙腳是「踏前踏後」。 PW1表示期間有給予三次清晰的警告,期間被告仍然手舞足蹈。下一個環節就是用雙手捉住被告的手了。從截停被告到發出三次警告,這個環節是在兩分鐘以內發生的。PW1表示之前被告甩開自己的手時還有其他警員幫忙制服被告,當時被告還沒有用雙手推他的胸口。
辯方指出PW1在主問階段沒有提及自己有「推」被告去花槽,PW1同意。辯方指出PW1推被告去花槽,然後很快就制服他了,PW1不同意。
辯方展示P4、P6,供PW1指認制服被告的具體位置**(此部分將作省略處理)

辯方展示PD4A(是為PD4的謄本)、播放PD4及展示PD3、PD3A供PW1指認制服被告的具體位置及制服過程(指認制服被告的位置之過程將作省略處理)
**
PD4播放至2分02秒。展示 PD3A(3),辯方詢問當時被告是否已經被制服,PW1不確定。播放到2分42秒,展示PD3(4), 辯方再問當時制服被告了沒,PW1不確定。辯方問當時被告襲擊了PW1沒,PW1表示被告襲擊他後才制服被告的。辯方表示如果當時被告還沒襲擊PW1的話,那麼憑畫面應該會看到一個手舞足蹈的人。控方質疑影片畫質差,在這情況下辯方提出的問題對證人不公平。辯方指出PD3(4)的時段時被告和PW1已經身處花槽,當時被告已經被制服了。表示PD4的2分05秒-2分42秒期間沒有顯示被告手舞足蹈,換言之,被告已經被制服了。PW1表示單憑影片畫面並看不出有沒有人手舞足蹈。播放至2分56秒, PW1仍然不能確定自己和被告當時身處的位置。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已經被制服,PW1表示根據畫面不能確定他當時是否已經制服了被告。
辯方再次播放PD4,PW1聽到影片中有人說「留意戴眼鏡嗰個黑衫 有機會捉佢過嚟」;1分30秒有人說「留意戴手套嗰幾個 有機會捉佢過嚟 」。PW1無法分辨說話者身分。PW1表示當時群眾的前排有四個人開始戴口罩、手套,所以他有特別留意這四個人。PW1不能確定除了這四個人之外,現場的其他群眾有否戴口罩,但他認為比例不多。PW1表示印象中,被告當時有戴口罩;但不記得被告有否戴手套。

辯方播放PD2 及展示PD2A

1分27秒有男聲說「認住戴眼鏡嗰個黑衫」,PW1不肯定說話者是否警員。其後有人說「拉嗰個㗎咋 」、「 留意戴手套嗰幾個 有機會捉佢過嚟」,其後有把女聲說「有料捉佢過嚟(控方認為是等我捉佢過嚟)」,PW1皆不能肯定上述說話者之身分。

辯方指出影片裡聽不到PW1有做出任何警告,PW1同意聽不到自己的聲音。辯方指出影片聽不到有警員警告群眾不要戴手套、口罩,PD2、PD4中皆聽不到被告喊「死黑警 你冇權」,辯方質疑在場警員當時根本沒有做出任何警告;被告亦沒有大喊「死黑警 你冇權」,PW1不同意。

控方覆問
PW1承認在主問時沒有提及自己曾「推」被告至花槽。控方詢問PW1制服被告的時間,PW1解釋截停被告時其手舞足蹈和嘗試轉身離開,所以便用手欄著他,帶了其過去花槽的位置。這個階段時被告還沒有推他的胸口,兩人去到花槽後被告繼續手舞足蹈,PW1作出警告,被告不聽從繼續手舞足蹈,於是PW1用雙手捉著被告雙手上臂,然後被告就用雙手推其胸口。

(直播員註:審訊過程繁複,已盡力整合,惟內容仍見冗長,還望見諒)


06:02: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19.08.2020 06:02:37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九號烈風或暴風風力增強信號已經發出,今早(八月十九日)所有法院/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

如在上午十一時或以後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仍然生效,今日下午所有法院/審裁處的聆訊亦會延期。

另外,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會暫停辦公,直至另行公布。

2020年8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6時00分

司法機構公布


11:14: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19.08.2020 11:14:05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二)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上午十一時仍然生效,今日(八月十九日)所有法院/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繼續暫停辦公,直至另行公布。

2020年8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6分

司法機構公布


11:35: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19.08.2020 11:34:23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三)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已經取消,所有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法庭/審裁處聆訊,會於下一個工作天(八月二十日)恢復進行

原定於今日出庭而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人士,包括陪審員,須於下一個工作天(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法庭。

原被傳召於今日到高等法院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則無須到法院,司法機構將另行書面通知。

至於原被傳召於今日到死因裁判法庭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則須於下一個工作天(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出庭。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今日(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起照常辦公。

2020年8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司法機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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