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6

09:40: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3/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控方先處理案件管理

有關案件進展/收窄爭議範圍
D1: 唔會爭義遊行過程及CCTV 喺PANDORA 嘅身份
主要爭議: 集中現場是否非法集結UA,有冇作出襲警呢個行為

D2: 遊行過程拍攝片段影唔到D2 , 襲警控罪身份沒有爭議
如果有影片影到襲警前嘅情況,唔會有爭議。

D3: 控辯雙方有商討,對案情有進展。

D4:唔會爭義身份。如果有截圖,可以獲承認事實,咁就唔使傳召證人作供。

D5:要準備截圖,控罪(1)遊行身份唔會爭義。已經承認咗襲警,截圖只係會去到襲警前一刻。唔需要傳召拘捕被告嘅證人。
主要爭議:現場是否非法集結

D6,D7:截停片段身份沒有爭議
主要爭義:截查前嘅片段,為何出現喺截停位置
D6對證物冇爭義
主要爭議 : 身份爭議+證物處理165C,唔需要以交替程序處理。
D7 對身份有爭議

D8 : 拘捕及制服,控辯雙方討論緊可否用獲承認事實處理。
主要爭議 : 身份爭議,有冇參與遊行以及活動是否非法集結。
D8同意被警員拘捕的地點,可以用承認事實處理。

D9,D10: 爭議遊行入面身份問題
控方會傳召截停D9 警員作供
因為係事後拘捕,檢取嘅證物用獲承認事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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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繼續主問PW2警員23376

控: 睇證物P194(1-21)截圖, 截圖(21) 嘅時間係195851 ?
PW: 係
控: 放大返你講嘅相關位置先。位置就係C出口同 Pandora 角落位置?
PW: 係
控: 你睇片段嘅證供,有講話有階段有警員23262行埋去問有咩幫手,你就話幫手截查 ,你記得?
PW: 係
控: 呢個對話係畫面前定後發生?
PW: 之前
控: 片段見到你同角落有距離,喺附近遊走
PW: 係
控: 點解會咁樣做
PW: 向外圍做警戒封鎖。
控: 警戒?
PW: 戒備以免有人衝破防線
控: 當時你有冇處理黑衣或者灰衫男子?
PW: 冇

控方播放德福廣場於2019年12月28日的閉路電視錄像片段(證物P180) PANDORA 對出

影片播放 195851-195930
控: 畫面你見唔見到沙展?
PW: 見到
控: 行過去螢幕指佢出嚟
PW: 喺中間偏左少少,佢戴深色口罩,右手踭舉起,穿着白色外套,藍色上衣,褲上方卡其色。
控: 對
PW: 佢胸前有白色物體,左右搖都見到
控: 係
PW: 知唔知咩嚟?
控: 委任證

影片播放 195930-195959
控: 呢度開始同D10 搜身?
PW: 係
控: 我哋集中返你,23262, D10,黑衣男子
PW: 明白

影片播放 195959-200152
控: 片段見到你已經完成截查 D10
PW: 係
控: 帶咗佢去黑衣男子左邊
PW: 係
控: 你記唔記得你話你曾經查問D10,佢保持緘默?
PW: 係
控: 已經完咗?
PW: : 係。當我盤問佢今日嚟做咩, 佢冇答我
控:離開黑衣男子,面向pandora 嗰階段發生?
PW: 係

控: 20191228由你開始接觸黑衣男子,直到俾佢地離開,有冇對佢地做武力威嚇或者誘使?
PW: 冇
控: 喺你在場,有冇其他警員對黑衣男子做呢啲行為?
PW: 冇
控: 喺你開始接觸D10 ,直到俾佢哋離開,有冇對佢地做武力威嚇或者誘使?
PW: 冇
控: 喺你在場,有冇其他警員對D10做呢啲行為?
PW: 冇
控: 有冇做不合理嘅行為?
PW: 冇
控: 其他警員呢?
PW: 冇
控:我冇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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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黃海榕大律師 盤問PW2

辯:你是否記得你同意有喺1228 晚曾經舉起胡椒噴劑而冇發射?
PW: 記得
辯: 你話好多人跑向沙展,你唔知道佢哋會做啲咩所以擔心。
PW:唔係。我係擔心佢地向我地施襲,如果佢哋向我哋施襲,可以用胡椒噴劑驅散。
辯:Ok

辯方播放RTHK 於2019年12月28日的直播片段(證物P177)

影片播放000745-000754
辯:你話呢個就係你同沙展行前去截查嘅黑衣男子同D10?
PW:係
辯:你未舉起胡椒噴劑?
PW: 未

影片播放000754-000758
辯:依家舉起咗?
PW: 係
辯:你面前有咩擔心?
PW:驚人衝向我哋,害怕佢哋會施襲
辯:你面前嘅人係舉起相機?
PW:鏡頭係。
辯:你同意企喺你最接近嘅人係舉住相機?
PW:係
辯:你同唔同意你擔心係唔合理?
PW:唔同意

影片播放 000755-000805
辯: 你是否喺琴日主問,話截停D10 或者黑衣男子前, 有留意1至2秒嘅混亂情況?
PW:係
辯:你肯定因為沙展嘅督導,所以視線集中喺D10?
PW:係
辯:你話擔心D10會逃脫?
PW: 係
辯:啱啱係咪就係你望完1-2 秒之後集中 D10 嘅情況?
PW:我要睇多次條片
辯:係咪就係你講嘅場景?沙展嘅督導,所以視線集中喺D10?
PW: 係
辯: 你集中留意D10 嘅一舉一動,同意?
PW:主要集中喺佢身上。
辯: 其他嘢集中唔同?定主要集中1樣嘢?
PW:可以咁講
辯: 你當時集中喺 D10?
PW:係
辯: 身邊其他嘢放唔到同樣注意力?
PW:答完你,可唔可以補充?
辯: 請回應我嘅問題。所以你可以唔係淨係集中專注喺一樣嘢?

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插嘴:你覺得佢睇唔到警長被襲擊可以直接講

辯: 你同意主要集中喺 D10?
PW:係
辯:你琴日話同警長50970之間有嘢阻隔住。
PW:係
辯: 所以你睇唔清楚50970 身邊發生嘅情況?
PW:唔同意
辯:你話你主要集中 D10 亦有人阻隔,然後你仲可以清楚見到發生緊咩事?
PW:唔明你問咩
辯:你話你集中D10, 有人阻礙警長,你話你睇得好清楚?
PW:你覆述問題10幾個字太長。
辯:你睇唔睇到?
PW:我知發生咩事,中間有人冇完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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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大律師盤問PW2

辯:你話D10同黑衣男子佢地面向C 出口差唔多速度咁行
PW:係
辯: 你話佢哋係面向C 出口並排咁行
PW:係
辯: D10同黑衣男子係咪離開緊?
PW: 行走方向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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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繼續閱讀D4辯方大律師盤問PW2


09:46:23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今早只是播放警方推進片段,PW3不記得大部分細節,極為沉悶

繼續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19:09:34時,片段顯示市民和警方之間有一架手推車,PW3知當天有見過類似手推車再有磚頭及其他裝備,但不記得是否片段中這架。PW3當天沒有留意片段中顯示有人手持桶裝水。19:09:43截圖為P34_PW3_011。

19:09:49時,群眾向警方行近少許,PW3當天有目睹。

19:09:53時,片段中有人手持一個白色物品,PW3指今天有見過類似物品,指為盾牌,法庭稱此為PW3意見不會考慮。截圖為P34_PW3_012。

19:09:53時,片段可見有人手持一塊有碌木板,PW3當時沒有留意。截圖為P34_PW3_013。但稱記得有人戴類似的燒焊手套。截圖為P34_PW3_014。

19:10:02時,片中有人手持白色棍狀物,PW3有印象當天在正街位置見過,應該為水管,但不知材質。截圖為P34_PW3_015。

以下物品PW3在現場沒有留意:
19:10:06時,片中有人手持黃色浮板,截圖為P34_PW3_016。
19:10:13時,畫面可見左下角有一黑色物件,PW3不知為何物,截圖為P34_PW3_017。有人戴白色手套手持一物品,另一人同樣手持物品,截圖為P34_PW3_018。
19:10:42時,片段中有人手持棍狀物,截圖為P34_PW3_019。
19:10:53時,有另一人在行人路上手持棍狀物,法官稱無法見到物品由該人手持或是固定在地上。截圖為P34_PW3_020。

19:10:57時,較早前遠離人群的手推車現較接近人群,PW3指當時見到人群前行少許。截圖為P34_PW3_021。

19:11:01時,片中有人手持交通標誌,PW3有印象當天見過,但沒有留意佩戴白色手袖人士手持的物品,截圖為P34_PW3_022。PW3指記得當天有人敲打路牌發出聲音,觀看片段後指是用路牌敲打欄杆,但沒有留意片中所顯示有人用鐵鏈敲打路牌。

19:13:25時,警方越過正街路口後第三次停頓,當時市民在光大海味招牌後,警方在19:13:58時舉黑旗,並在19:15:07時一邊推進一邊向市民發放催淚彈。至19:15:07經過桂香街後第四次停頓,當時市民在電車站附近裕豐海味旁。

19:18:10時,片中有人疑似敲打安全島標誌,截圖為P34_PW3_023。19:18:32時,片中有人手持一個反光長條物,截圖為P34_PW3_024。PW3在現場均沒有留意。

19:18:57時,有綠色光線照向警察方向,PW3稱當時有見到,而且照射超過一次。截圖為P34_PW3_025。

19:19:48時,控方指片中有三人手持棍狀物,法庭確認其中一條實為繩,截圖為P34_PW3_026及P34_PW3_027。

19:19:52時,片中有人手持類似曲棍球棒,PW3沒有印象,截圖為P34_PW3_028。

19:20:04及19:20:09時,有二人揮手,PW3指是類似自己較早前作供所指有人向前揮手指揮人群。截圖為P34_PW3_029及P34_PW3_030。當時人群站在東邊街黃格內,有人持外反雨傘,PW3記得當天有見到。

19:24:14時,有人手持交通標誌,另一年持一塊長方形金屬板,PW3今天沒有留意,截圖為P34_PW3_031。

19:24:26時,示威者向後退至黃格後,PW3當時有留意示威者向後移動。

19:30:18時,警方再次推進,一束綠色雷射光線照射向警方方向,PW3不記得現場有否見到,但肯定推進期間有見過雷射光線。截圖為P34_PW3_032。

警方在19:30:44時展示黑旗,在19:30:54時第五次停頓在東邊街路口,在19:32:10至19:33:46有白光及綠色雷射光線,有聲音叫市民不要用光線照向警員,PW3指為警員但不知身份。截圖為P34_PW3_033及P34_PW3_034。

19:34:20時,可見許智峯與二人手持揚聲器嘗試對話。當時人群接近紫薇街。19:35:40時,有人用棍敲擊手持金屬牌,PW3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34_PW3_035。

19:36:49時,警員用盾牌撞擊地下,PW3認為是武力顯示。

19:37:28時,有救護車由東至西駛向警員方向,人群隨救護車前行向警方方向。截圖為P34_PW3_036。

- 午休至1430 -


11:27: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13荃灣

D1: *(12)
D2: *(14)
D3:王(23)
D4:陳(57)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5)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上次1月22聆訊控方申請撤回有關蒙面的控罪(2)-(4),法庭批准。

答辯:
(1) 非法集結
D1,3-4 不認罪
‼️D2 認罪‼️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撤控,法庭批准。

D2將於今天(26日)12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 #少年法庭 作求情及判刑。

其餘被告案件押後至4月12日時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37:43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5/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暴動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暴動
(6)D5 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是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131 開庭

先處理匿名證人如何在公開審訊,都可以睇片時辨認出自己;此程序或可能需要進行閉門進行。

1210 押後至3月1日星期一0945時再續


11:52:1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1旺角

胡(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新填地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及100條索帶

‼️被告認罪‼️

法庭要求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和一份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

案件押後至3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還押候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 - - - -
補充小知識:
懲教與法庭就「青少年」有不同定義。懲教指「21歲以下」,法庭指「16歲以下」。


12:44: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裁決 #判刑
姚,郭(22-25) #0805大埔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19年8月5日,於大埔太和路參與非法集結。(原案D2和D4)
————————
以下是法庭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因被告人當時沒有身穿反光衣,而且有攜帶頭盔及手套,法庭因此不相信2人是記者。

-在逃跑方向方面,法庭認為正常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必然應是向後方後退,而不是從行人路跑到馬路的中央。

-法庭不明白若是無辜的人,為何在當時被告人們會帶有手套及生理鹽水?

-綜合以上,法庭作出唯一的合理推斷,被告們與當時集結的人同流合污,用手敲打雜物以發出噪音,擾亂社會,破壞社會安寧,手套是用以搬出雜物進行堵路、向人動粗及保護雙手。故此裁定2人罪名成立‼️

求情:

D2的工作約有$15000,有良好的家庭背景。

律師向法庭呈上由不同家人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包括他們認為被告的本性善良、真摯誠懇、尊重及孝順家人、與家人的相處融洽。被告在本案後曾與家人作坦誠的溝通,他們認為被告已作深刻的反省,希望兒子在出獄後可以繼續照顧家人、與他們一同生活及走出事件。

律師向法庭呈上由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出他在本案後承受大量的精神壓力,並已作深刻的反省及嘗試坦誠與家人溝通。

律師指出在本案的證據上,無直接證據指出被告與暴力、人羣集結及大程度暴力相關,也沒有攜帶攻擊性武器。因此律師希望法庭在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上述因素下,可以對被告作出輕判。

D4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不同的求情信,在D4本人撰寫的信中表示後悔當時身處現場 ,本案給予她大量的壓力、痛苦及內疚,亦令她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本案罪成令她從小的心願破滅,希望法庭能對她作出輕判,令她能早日服務社會。

在家人撰寫的求情信中指出被告是善良懂事、樂於助人、熱心公益、參與義工服務、照顧家人及長者、品格良好、奉公守法。雖然在考試表現不理想,但沒有放棄、最後能做到夢想職業。此外被告亦有參與教會事奉工作。

律師亦無證據反映被告有參與涉案暴力行為,希望法庭可以作出輕判。

判刑理由:
「監禁9個月,休庭。」
(補充:9個月量刑起點是參考同案D1,D3的判刑)

保釋等侯上訴:
D2:被拒絕
D4:被拒絕


13:20: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 區(25) / A2: 陳(22)
A3: 陳(18) / A4: 陳(18)
A5: 陳(18) / A6: 陳(21)
A7: 陳(22) / A8: 鄭(25)
A9: 鄭(23) / A10: 鄭(23)
A11: 張(24) / A12: 張(23)
A13: 周(41) / A14: 鍾(28)
A15: 方(23) / A16: 馮(21)
A17: 何(34) / A18: 何(20)
A19: 何(22) / A20: 何(25)

控罪:
(1)[A1 - 20]暴動
(2)[A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A1 - 20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A8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一包索帶。
(3) A16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三包索帶

——————————————
控方指已收到大部分問卷調查,但未有收到A3、12、17 的回覆。A3、17 的代表律師指出剛剛收到兩名被告的法援審批,因此較遲收到該問卷。A12 第一次申請法援,因此代表律師剛收到案件聘書。法官接受解釋,提醒各方需遵從法庭指示,因擔心會影響到其他被告的利益。

根據控方檢控理論而辯方沒有反對下,將20 名被告的案件分拆為:
A 組:(11 位被告) A3、7、8、11、12、13、15、16、17、19
B 組:(9 位被告)A1、2、4、5、6、9、14、18、20

A 組:
審前覆核:2022年6月20日 14:30 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前不少於7天雙方需遞交問卷。
正審:2022年7月20日 09:30 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30天中文審訊(預計審至2022年8月30日)。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B 組:
審前覆核:2022年2月15日 14:30 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前不少於7天雙方需遞交問卷。
正審:2022年3月7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25天中文審訊(預計審至2022年4月11日)。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 A4 申請更改報到日期
批准 A9 更改報到時間
批准A12 因工作需要而豁免該晚宵禁,但是需提供一個24 小時可確認當天工作情況的聯絡方法,讓警方於截查被告時核實。除會見律師外,其他時間需遵守禁足令
批准 A13 今天無需到警署報到
批准 A14 更改報到時間及豁免本年某一天的宵禁令
批准A15 申請更改本年某兩天的報到日期

除特別註明外,其餘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4:08: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08 內庭籌全部派畢


14:31: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繼續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19:37:28至20:01:00

補問19:19:40時,有人在行人路跨過欄杆到馬路上,拿起一桶液體倒在德輔道西西行線上,PW3指當時聽到片中女督察喊「小心地跣」,截圖為P34_PW3_037。

播放NTS M023片段
片段由14272 鄧卓熙 拍攝
由19:03:22至19:28:20

控方一個問題都沒有問PW3
案件押後至3月1日0930同庭續審


14:38:0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十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荃灣 #答辯

D2: 14歲手足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撤控]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

裁判官已聽取辯方大律師求情,下令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41:4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陳(17)

控罪: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但控方反對保釋‼️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14:44:0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論
#提堂

孔(25)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4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訊,以便控方準備新增控罪及轉介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14:47: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707旺角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察編號50657 的警署警長。

被告不認罪。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 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14:51:1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續審[4/2]
1451 開庭 全庭滿座
1452 休庭 裁判官表示張凳唔啱佢坐
休庭期間書記換凳
1452 開庭


14:55:21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勞(27)/ D2:呂(2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6:吳(23)
D7:吳(25)/ D8:倪(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2:蕭(20)
D13:蕭(23)/ D14:蕭(22)
D15:戴(20)/ D16:黃(19)
D17:王(22)/ D18:黃(26)
D19:黃(25)/ D20:余(23)

控罪:
(1)D1-20暴動
(2)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 525 至 543 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根據控方檢控理論而辯方沒有反對下,將20 名被告的案件分拆為:
A 組:(11 位被告) A3、4、5、7、9、10、11、15、17、19、20
B 組:(9 位被告)A1、2、6、8、12、13、14、16、18

A 組:
審前覆核:2022年8月12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前不少於7天雙方需遞交問卷。
正審:2022年9月13日至10月25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30天中文審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B 組: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前不少於7天雙方需遞交問卷。
正審: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9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25天中文審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56:2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提堂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認罪‼️

辯方呈上班主任和家人的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承認自己是一時衝動將三袋垃圾放在馬路上,而該路段亦非主要幹道,未有做成嚴重阻塞及任何財物損失,是同類案件較為輕微,當時亦與兩名犯案男子並不認識亦沒有計劃;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法官指出,被告當時穿戴手套和面罩,並不接受是沒有計劃下犯案。

現將案件押後,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法庭進行判刑。


14:56:58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陽(25)/ D2:翟(28)/ D3:湛(19)
D4:陳(18)/ D5:陳(24)/ D6:陳(21)
D7:陳(17)/ D8:鄭(25)/ D9:張(19)
D10:莊(28)/ D11:周(19)/ D12:周(19)
D13:朱(27)/ D14:朱(25)/ D15:杜(17)
D16:簡(24)/ D17:高(18)/ D18:郭(31)
D19:黎(22)/ D20:林(18)

控罪:
(1)D1-20暴動
(2)D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1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1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7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D14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把扳手及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8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1456 廣播 1507 開庭

眾被告不認罪,法庭批准案件分拆安排。

A組:(共9人) D5, 7, 9, 13, 14, 15, 17, 18, 20
審前覆核:2022年5月6日0930時
正審:2022年6月5日至7月11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B組:(共11人) D1, 2, 3, 4, 6, 8, 10, 11, 12, 16, 19
審前覆核:2022年5月5日0930時
正審:2022年5月26日至6月30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6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6申請因工豁免宵禁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3申請更改報到時/地/日
(獲批)D19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14:57:2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14旺角 #提堂

黃 (1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2)管有攻擊性武器

加控:(3)不依期歸柙

詳情:被控於前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1)企圖用火損壞警署的側門,以及(2)管有3個汽油彈

同案另一被告已認罪並被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7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755

控方簡述案件背景:
原本兩位被告係2019年12月10號獲准可以保釋,唯2020年4月27號第一被告並沒有出庭,其後法庭發出拘捕令。同案第二被告被判40個月監禁。第一被告係2020年8月23號因進入中國大陸水域,其後2020年12月30日中國大陸將被告移交香港警方。

**控方申請押後以尋求法律意見,並透露將會加控「不依期歸押」罪及「串謀協助罪犯」罪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15:18: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1黃埔 #轉介文件

陳(25)

控罪:暴動

加控:在公衆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詳情: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 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據悉,當晚有人衝入黃埔附近商場,破壞「元氣壽司」、「優品 360」等店舖。被告晚上約 8 時被捕,警誡下保持沉默。立場新聞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再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5:52: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裁決
黃(22) #1005元朗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條。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元朗豐年路1-5號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 梁志恆及警員19427 盧世華。 #拒捕

--------------------------
‍⚖️ 王證瑜裁判官對案中爭議的裁決

①警員截停被告的理由
指出警員若有合理懷疑干犯罪行即可上前截查。當時被告戴口罩、身穿黑衫黑褲,與示威者裝束相同。案發當日是《禁蒙面法》實施首天,被告使用蒙面物品阻止辨識身份,已經令警員有合理基礎截查。

被告有可能聽不到警員指示
錄影片段聽到警員最少發出3次警告/要求截停被告,當時雙方距離接近,不相信被告聽唔到。警員就時間的證供只是大概數字不可能是準確數字,而且幾秒與十幾秒的分別並不關鍵,因為警員對被告的警告簡短,可以在4至5秒內完成。

③被告跌低前的行為
被告跌低前,PW1想伸手截停被告但被告無停低 >> 被告推PW1令牠跌低 >> PW1拉被告大家一齊跌低,證供與錄影片段相符。相反,被告被伸手截停後繼續向前行

④被告跌低後有否逃跑
PW1稱伸手截停被告後他走了兩步,PW2説是4米。距離描述的差異並不關鍵,因為PW1所講的兩步可以是4米。

⑤被告有合理辯解抵抗警員?
錄影片段顯示,初時被告接近企直只有上身向前傾,即使被警員按下,亦不會如被告作供所講「若不抵抗就頭撼地而且不能呼吸」辯方醫療報告指被告擦傷及頭暈。但報告的黑白相片無法準確顯示傷勢,亦無直接證據證明傷勢如何造成。即使傷勢是截停及被制服時產生,亦與被告嘗試逃走時跌低、持續抵抗警方的合理武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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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有穩定工作且表現良好,即使被定罪僱主亦願意繼續聘用。自疫情以來是家庭經濟支柱,將一半收入作家用。呈上父母、教會牧師等人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被告有做義工,有服務社會的心。

‍⚖️王證瑜裁判官對被告講:本案案情嚴重,根據案例法庭可以判監或禁閉式刑罰。PW1因為你嘅抗拒而受傷,如果你去配合警員的截查,在沒有進一步證據證明你參與任何罪行,根據法律警察必定會將你放行,可惜你選擇抗拒導致本案發生……

--------------------------
罪名成立。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黃手足需還押索取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王官強調所有判刑選擇都仍然開放。


16:00:26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裁決
張(19) #1111上水

控罪:刑事損壞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道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在無合法辯解下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
以下是法庭簡單裁決理由: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的作供可信可靠

-法庭認為PW1就20米及40米的差異是合理及可接受的,因20米是他推斷的,而且他在庭上亦同意及更正他的說法應為40米。

-法庭認為PW1在駕駛時及落車時均短暫離開四人視線是合理的,因大約只是佔1秒的時間。

-法庭認為PW1沒有在他的記事冊記下2秒及40米的差異是合理的,因為法庭認為記事冊的目的是記錄案發的經過,PW1沒有詳細記錄這兩項的資料是合理的。

-法庭認為PW2將手套及手袖混淆是可理解的。因為案發時間距今日已經有15個月,一時記錯是可理解的。而且這差異是不重要的。

逃跑路線

-法庭認為被告人是在當時在千鈞一髮的環境選擇逃跑路線,他與另外三人的逃跑路線有所差異不足以令法庭不考慮他與另外三人不是一夥的。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在本案中唯一合理的推斷是被告與另外三人一同舉起及放下鐵欄,然後他在逃跑時被截獲,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律師指出被告人有完整的家庭,雖然他在2018年的文憑試中成績不佳,但他沒有放棄,在這2018至2020年間一直半工讀,終在2020年時考進大學。

-律師向法庭呈上四封求情信。第一封是一位區議員所寫,他認為被告是一名親力親為,為社區不惜貢獻的人。被告犯案只是因社會氛圍影響,非執意破壞社區。

-被告的朋友指出被告有努力參與社區服務,為新移民提供義補服務。此外被告是有禮,關心和了解社區,為社區奉獻,上進心,愛心,及會關心別人的人。另外他們認為被告只是因社會氛圍影響而犯案。

-被告的父親指他從小培養被告要有建設社會的心,被告人對他工作的行業有興趣。他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他年青,年青人總會犯不少的錯誤,加上本案的案情不算太嚴重,希望法庭可以從輕發落。
————————
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因被告與其他人夥同破壞公共設施,而鐵欄是保障行人安全及交通安全。但考慮到被告年青,未滿21歲,故為將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本案押後至3月11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16:59: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十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荃灣 #答辯

D2: 14歲手足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撤控]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

就案情陳詞

從案情可見﹐在指稱的非法集結中﹐雖有示威者手持磚頭﹐但控方並非指控有示威者投擲物品﹐只是用作堵路的雜物。控方案情亦非指控D2有參與投擲雜物。

本案牽涉的非法集結僅持續10分鐘﹐期間只見示威者在地上拿起雜物。案情第5段顯示的是其他被捕人士的情況﹐亦於D2被捕後發生﹐D2對其他被捕人士的行為全不知情。

控罪(5)關於D2管有鐳射筆的指控已撤回﹐而有關鐳射筆為匙扣式鐳射筆﹐屬中性物品﹐D2是合法管有有關物品﹐沒有指控D2有傷人意圖﹐懇請裁判官不要考慮管有鐳射筆的指控。

求情

D2現年14歲﹐案發時年僅13歲﹐為家中獨女﹐在香港土生土長﹐現時為一名學生。D2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D2小學時成績優良﹐升中後因學業壓力而導致成績未如理想﹐但仍努力學習。案發後學業成績備受困擾﹐但今年成績有見進步。

D2在案發時受社會事件影響﹐未能作正確判斷而犯案﹐案發後已深切反省﹐今日在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足證其悔意﹐希望能繼續學業﹐莫再辜負父母期望。

呈上求情文件冊﹐包括多封由D2家人、師長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獎項及成績表。求情信反映D2得到三方面支援﹐亦顯示D2學習態度積極、樂於助人。

呈上案例

辯方律師呈上一宗去年的上訴庭覆核案件﹐當中的非法集結的情節更為嚴重﹐但案中年僅14歲的D1因身體原因獲判感化﹐另一名14歲的D2則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認為本案D2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希望先為其索取報告。

裁判官質疑師長求情信真誠

裁判官質疑﹐由2019年6月起至案發10月﹐師長可曾警告學生不要參與犯法行為?若未曾在事前警誡學生﹐他便會質疑求情信的真誠﹐可能給予較少比重。裁判官要求辯方律師索取指示﹐律師惟有即場詢問D2。D2指﹐校方曾於早會上指現時社會環境紛亂﹐學生勿外出參與違法行為。

裁判官已聽取辯方大律師求情,下令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7:37: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3/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4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5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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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PC23262 廖宇峰(音)作供,於現場black bloc狗扮人‼️截停及搜查D9 D10。

1435-1530 主問,播放數段片段,只見D9 D10被截查後獲放行,但前方另有最少兩人被大量狗扮人撲倒及包圍‼️
1530-1655 只有代表D9D10的李大律師作盤問
1655-1708 覆問

主問內容
PW3 PC23262,16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隸屬機動部隊F大隊第一小隊,便裝當值。和隊員23376和警長4629一齊當值。1817到達德福一期。

1957 在pandora鋪外有記者和示威人士,有人大叫指罵便裝同事。有兩名男子見到警察時轉身向c出口快步離去,有兩名同事上前截查,當時我距離他們四至五米。我上前協助,周圍有遊行人士和記者包圍被截查人士,我和其他便裝嘗試分隔開他們。現場受控後,我回到兩名男子身邊進行搜查工作。我負責搜查D9,PC23376 (PW2) 搜查D10,睇下有冇可疑物品。

我向兩位男子要求他們出示身份證,用手接住,登記完之後畀返佢哋先再作搜查。我問佢地「你啱啱喺果個位置做咩」,D10答「遊下行,行下」。D9身穿黑色外套、褲、鞋、口罩和背囊。D10穿灰色衛衣,黑色褲,戴眼鏡及口罩。D9背囊內有揚聲器,約一隻手掌大細,亦有一個咪頭。我問呢兩樣物品用嚟做乜,佢話用黎遊行同叫口號。PW2冇喺D10身上發現可疑物品,於是我放行兩人,因為當時沒有證據作出拘捕。整個查問過程冇其他人參與,得我一個人做。過程冇違規或者程序不當,冇用武力威嚇或誘使,亦冇見到其他警員咁樣做。對話於記事冊有記錄。

播放rthk live片段,鏡頭一轉,已經見到PW2 PW3同D9 D10行埋一邊。播放德福商場閉路電視,有狗在pandora外舉藍旗,藍旗後方有PW2 PW3 D9 D10。片段截圖180,是和D9 D10對話的階段,亦可指出PW2的位置。片段截圖176,見到咪頭,黑色5cm厚。

代表D9 D10的辯方大律師盤問(節錄)
關於分工:我自發上前協助,PW2話佢負責D10,我就負責D9。PW2冇向D9查問,但冇留意佢有冇向D10查問。冇向PW2講查問內容,冇印象有冇講搜身結果。
搜查過程時序:出示身份證、登記後交還、搜身。冇交還身份證以外的物品給他們。
辯:你會唔會記錯當晚情況
PW3:盡記,事實係隔咗好耐,但印象中時序係啱
辯:你今日作供係基於口供及記事冊記錄定係憑記憶?
PW3:兩樣都有
辯:根據你記事冊記錄,你係搜查完先畀返身份證佢哋
PW3:可能寫錯
辯:睇下片段,同截圖180,你到放行之前先交還物品畀兩位
PW3:見唔到
(一輪死口唔認後...)
辯:唔緊要,交由法庭去觀察。向你指出你對事件發生印象錯誤。
PW3:不同意

辯:片段中19:59:42你接近被告對話及問問題,19:59:48你就行開咗,幾秒就完成咗問答?
PW3:可以佢一路答我一路行開。
辯:你喺查問途中,佢未答完你就行開?你又話現場嘈吵,向可疑人士提問都想聽清楚㗎,向你指出根本沒有你所指的對話。
PW3:不同意

辯:你喺D9背囊搜到揚聲器同咪頭,顏色大小你冇喺記事冊寫低,但隔咗咁耐你都記得?你處理過咁多證物,冇相冇記錄你都記得?
PW3:係,因為對呢兩樣嘢印象深刻
辯:你話D9答你用嚟遊行叫口號,但你喺記事冊係寫叫口號表達訴求,冇提過遊行喎,你回嘅口供都冇提過
PW3:D9 D10我都有問,可能混亂咗。
辯:咁D9答你咩?
PW3:印象中係叫口號同遊行
辯:事實上呢?
PW3:冇印象
辯:咁即係唔記得喇,其實D10答你咩你都唔記得,向你指出D9 D10在現場沒有作出你所聲稱的回答
PW3:不同意
辯:查問後,你點解冇即時紀錄?你可以抄身份證時順便寫埋
PW3:因為現場不容許,查問可以事後補錄
辯:但你之後都冇紀錄你係點樣問問題,只有大概意思,如果你用返準確嘅字眼就可以避免今日法庭爭議...
你聲稱D10有參與遊行,D9又答你係遊行叫口號,警察覺得現場係非法集結,喺當時角度而言你應該會覺得遊行就係犯法,點解你截查完之後放人?
PW3:D9 D10只係喺人群之中,唔肯定佢哋有冇破壞體統
辯:D10認咗喎 (PW3:佢當時唔係咁講) 你話佢大概意思就係參與遊行吖嘛 (冇印象) 即係而家你又唔記得佢答咗啲乜?(記事冊有寫但只係寫咗大概意思) 咁佢意思係有遊行?定係佢冇承認過遊行?(係) 你話佢講遊下、行下,咁就唔算參加遊行?(咁拘捕之前都要有證據㗎嘛,未有足夠證據話佢非法集結)

辯:但起碼都會引起你思疑㗎嘛,但你又冇追問。(PW3:冇) 你認為D10嘅陳述有冇可疑?(有) 有可疑都唔追問?你係咪即係放虎歸山?(因為當時冇證據,要再觀察現場環境) D9情況都係一樣啦,你冇追問就將兩人放行 (係) 係你決定放行定邊個同你講話放行?(係我決定)

控方畀你睇嗰個咪頭,係同現場嗰個一模一樣定係差唔多款?(差唔多樣) 你憑記憶記得 (係) 你指出你當日冇搵到呢啲嘢 (唔同意) 你同意23376講「ok冇特別」(冇印象) 查問之前有冇警誡 (冇) 其實你應該警誡,如果有答你聲稱嘅陳述你應該記錄,係比較理想嘅做法 (不同意) 你應該估到呢啲回答將來會被使用 (當時冇呢個諗法)

覆問
控:你覺得D9 D10有可疑,點解要睇下現場有咩證據?
PW3:要由成件事(即遊行)一開始到最後見到佢哋有咩行為先作出拘捕行動。
控:你接觸D9 D10之前有冇見到遊行過程?
PW3:有
控:有冇見到佢哋參與?
PW3:唔肯定,因為每個人呢隻都差唔多
控:所以你就冇追問同埋決定放行
PW3:係

控:關於揚聲器同咪頭嘅細節,你處理嘅案件有冇接觸過揚聲器同咪頭?
PW3:冇
控:你一直都係做軍裝,通常喺現場行動,文職主要做調查
PW3:係

控:關於查身份證嘅情節,你之前有冇睇過片段截圖180
PW3:冇
控:你同D10對答三秒之後行開咗,以你嘅記憶呢個對答有幾長?
PW3:5-7秒
控:你肯定對答係喺行近佢嘅時刻發生
PW3:係
控:你嘅對答唔係即時紀錄而係事後紀錄,係隔咗幾耐之後喺邊度寫嘅?
PW3:一個鐘之後喺東九龍行動基地寫
控:當時應該係記憶猶新而且盡可能記低D9 D10講咗啲乜
PW3:係
控:記事冊同口供都係寫D9「叫口號表達訴求」,係證人台供詞定係記錄準確?
PW3:兩樣都有
控:你話D10答你「遊行叫下口號」你係憑記憶回答?
PW3:係
控:內容大概意思同你一小時後嘅記錄係差唔多?
PW3:係,都係遊行同叫口號
控:因為係補錄,所以冇向D9 D10出示。
PW3:係

PW3作供完畢,1710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同庭續審。


21:03: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續審[4/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

1451 開庭

開庭小趣事
於開庭後,D2 代表律師正打算傳召 D2 作供,但此刻的裁判官跟書記低聲交談,數秒後更宣佈「休庭」。在場旁聽人士稍感疑惑,直至書記走到裁判官席後,將她剛剛所坐的椅子推開,並將另一張椅子推到席後,在場人士恍然大悟。可能是 #梁嘉琪裁判官 所坐的椅子並不是她一般坐的椅子,因此感到不習慣。

1452 再開庭後,正式傳召第二被告(D2)作供。

第二被告作供

主問

案發過程
於案發當日 2030 時,無爭議的是被告將一架綠色垃圾車由行人路推到馬路處。當時自己推一架垃圾車出馬路, D2 留意到他的右方有兩個年約 50歲的人向自己的方向衝過黎,於未能作出反應之際,其中一名人士(下稱PW2)連帽衛衣從被告後面扯到 D2 正前方約心口的位置。當時D2 未能及時反應,而PW2對D2所進行的行動會令他面向地下,猶如鞠躬的狀態。他當時感到很不舒服,很難呼吸。PW2從D2右方衝向他,望了D2一眼之後,被告衛衣的帽子就已經從D2的後方扯到前方。

何為「暴力藍絲廢老」
案發當時,D2 認為PW2是「暴力藍絲廢老」,D2 代表律師要求他解釋何為「暴力」「藍絲」「廢老」。D2 指,他認為該名人士「暴力」的原因是因為PW2扯帽的力度非常大,若非D2 自己平衡得到嘅話,他很有機會撞向地下。D2 續指,「藍絲」是指盲目支持政府的人。「廢老」是因為他認為PW2對住D2 未有解釋因由,就進行施暴。

何為呼吸困難及難以呼吸
D2 形容,他被人「扯帽」時的感覺很不舒服,並感到呼吸苦難。「呼吸困難」出現的原因是因為衛衣的帽勒住了他的頸,在拉扯過程中,D2 有時能夠呼吸(抖到氣),有時不能呼吸(抖唔到氣)。在被人扯帽後,D2 平衡了自己,並捉住了PW2手,嘗試以晃動方式鬆脫PW2的手。
D2 指整個過程就如片段中般。而D2 的「難以呼吸」是由第一下「扯住」直到整個掙扎過程完結為止。

案發後續
D2 指當時掙扎停止的原因是因為當兩人拉扯到行人過路處至行人路的位置的時候,有人拿了伸縮警棍揮打到D2 頸的右方,其後D2 就見到遠處有防暴警員正跑向D2 的方向。D2 於是舉高自己雙手,並暫停自己所有動作。被告當時認為防暴警察可以處理正發生緊的事情,因此便停止了動作。被告指,他跟PW2掙扎嘅目的是因為自己呼吸困難,以及自己好驚,所以想離開襲擊他的人。
於D2被拘捕後,D2自願講了「我推個垃圾桶都係想阻止架巴士,同埋我打個差人都係想走啫,唔好意思。」於庭上,他表示說「唔好意思」,是因為當時增添大家工作量。他形容PW2 為「差人」是因為於掙扎過後,D2 方得知PW2為警員。
D2指當他被伸縮警棍打的時候,他並不知道是誰打自己,直至他後來翻閱文件才知該名警務人員為警員9088。

(之後為觀看證物 P50b 確認細節,此直播將不詳述。)

兩人未有交流
最後D2指出,他肯定PW2 在掙扎期間,沒有說過任何東西。因為若果他有的話,他沒有理由聽不到。而他自己當時整個過程並沒有對他說任何話。

D2 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節錄)

襲擊的 17 秒
控:片段你所講掙扎嘅時間係 01:18:02,比證人捉住你嘅時間,011819就係停止掙扎嘅時間?
被:係
控:所以你所講嘅掙扎時間,(計左陣數)大約係17秒?
被:係
控:喺(你哋兩個)掙扎或者糾纏期間,證人(PW2)除左拉住你,同用手疊住膀頭之外,係咪冇襲擊過你?
被:唔係,佢拉帽果個動作係同襲擊冇分別。佢當時情緒好激動,又冇解釋過,所以當時覺得佢會對我有進一步傷害。

利用話語阻止廢老
控:你當時有呼吸困難,咁(呢個問題)會唔會影響到你講嘢?
被:唔肯定,因為我當時係冇講嘢
控:咁點解你唔講嘢?對住暴力藍絲廢老,講就最好啦?
被:當時太危急突,淨係想離開佢,所以無問佢。
控:所以你係暴力掙扎喎。
被:我唔同意有暴力。
控:但係都有手舞足蹈?
被:(呢個係)我喺當時第一時間作出嘅本能反應
控:17秒咁長都冇講嘢,淨係用本能反應?
被:當時仲有個重點就係當時佢好激動,岩岩都有講過,本能係要離開左佢先,要起碼一段時間先。
控:即係你嘅本能反應就係爭扎開?
被:同埋有當時嘅環境,佢嘅情緒當時好激動。
控:點解覺得佢激動?
被:因為當時佢黎到我面前,二話不說就襲擊我
控:咁就係叫激動?
被:係。
控:證人有無同你有眼神接觸?
被:係

指出控方案情
控:你望到佢第一眼,佢已經有大嗌警察停手。
被:唔同意。
控:你先擰向右望佢。
被:唔同意。
控:因為你想逃走,所以證人先捉住你頂帽,唔比你逃走。
被:唔同意,其實條片都睇到當時我係冇任何逃走嘅行動。
控:當警員捉住你嘅時候,佢第2次大喝警察咪郁。
被:唔同意,我哋太近距離,我可以肯定佢無講嘢。
控:然後你用左手打左佢2,3下。
被:掙扎嘅過程嚟,我唔肯定如果有片段幫助會好啲。

警員還是廢老
控:你頭先講到兩鬢較白嘅人向你衝過黎。你話你嘅認知覺得佢係暴力藍絲廢老?
被:佢扯我頂帽,我先覺得佢係暴力。
控:個問題係,點解(跟據)當時個認知,你唔會覺得佢係警察?
被:因為佢冇表明身份,而我認知(當中)要執行職務嘅警察會表明身份,同埋佢一開始就扯我頂帽,令我覺得係襲擊。而警察唔會襲擊,所以我唔覺得佢係警察。
控:佢一開始就扯住頂帽,咁(你對)認知暴力藍絲廢老同警察(嘅態度會)有咩分別?
被:如果佢係警察而表明身份拘捕我,我會合作俾佢拘捕,因為我知如果唔合作就係拒捕。如果佢係普通人,我會想自衛。
控:咁即係如果佢係警察,你都會用同一個行為去糾纏?
被:我頭先都話,如果我認知中佢係警察嘅話,我就會合作。
控:如果佢係警察,你都會有咁嘅行為嘅唯一前提係佢用暴力扯你頂帽?
(被告load緊)
D4 代表律師:法官閣下,我唔明個問題。
(直播員註:我都唔係太明控方律師問緊啲乜嘢,聽到有啲亂……)
控:我向你指出,你嘅認知係唔係無論同你糾纏嘅係邊個,你都會去襲擊佢。
被:唔同意。
控:你有襲擊到該名警員。
被:唔同意,我係出於本能自衛反應,唔係襲擊。
控:你喺警誡之下同偵輯警員9663講「我打差人都係想走姐」
被:我係喺口供果陣講
官:喺口供果時?
控:承認事實,喺美孚,同個警員講「我打差人都係想走姐」,頭先你大律師都同你確認過
被:我係喺警署落口供講,但現場有冇講唔記得。
控:你幾時知道同你糾纏嘅人係差人。
被:當防暴警員跑過黎,警察控制左現場,見到佢有指揮緊現場,話我有阻路同襲警,我就知道佢係警察。
控:但現場冇人指比你知,你認知係暴力藍絲廢老嘅人原來係警察?
被:冇

自衛表現
控:我向你指出,你所形容嘅掙扎嘅過程係為左逃避警方嘅拘捕
被:我唔同意
控:頭先提過你過自衛,係咩黎
被:我嗰陣係基於當時證人對我做嘅暴力行為,同埋佢冇表明身份,再加上當時呼吸困難同驚,所以本能先激發呢個自衛行為。
控:我向你指出形容掙扎嘅行動係襲擊警員,並非自衛。
被:我唔同意

控:我無其他問題。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覆問未有太多重點,不作記錄。
D2 作供完畢。

D2 代表律師表示不會傳召其他證人。

D1 & D4 不會作供。
所有被告都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D4 代表律師表示 D4 當日相關醫療報告將會以 65B 及 65C 列為控方及辯方證物。

P51 承認事實二(由 D4 代表律師讀出。此謹作參考,因為律師讀得太快……)
1. 於 2020年 2月 2日約 2130時,D4 被送往瑪嘉烈醫院進行急救。他當時身上某處有裂傷,需要輸血等液體至身體內。經治療D4 被發現於身體某處有骨折。在留院期間,他的左腳仍然會感到痛楚,亦有時會感到無力。

P51 覆本為 P51A。
D4 醫療報告列為 D3。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未有陳詞。
裁判官要求雙方於3月12日1300時之前向法庭及對方遞交書面陳詞,若有需要亦須於3月18日1600 時前向法庭及對方提交補充。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結案陳詞。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庭上小插曲
於控方盤問期間,庭上有人電話響起。
「一分鐘閱讀,主持...」
「邊個手機響?」裁判官喊。
旁聽人士只關了手提電話。
「請站立啊!」
裁判官大聲說:「請上咪前!」
該名人士到了咪前。
「你知唔知道呢度係法庭嚟?呢度有裝置錄緊音㗎,喺開庭之前已經講明要關掉手提電話㗎啦!...(略)...你會打斷咗法庭嘅進度。呢度背後有其他工作做緊!你入得嚟法庭聽審,我希望你尊重自己,尊重法庭,尊重程序!」
「如果你再係咁,我會邀請你離開法庭。」
該名人士回到自己座位。
控方繼續進行盤問...

(直播員按:如果 #梁嘉琪裁判官 平時講嘢嘅音量有佢鬧人音量嘅一半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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