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9

09:23: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第一日審訊

PW3 警員9559 周遠標(音)盤問及覆問

被告作供

結案陳詞

裁決


09:33:1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PW3 警員9559 周遠標(音)作供(續)

⏺控方主問見 第一日審訊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PW3稱PW1有向其提過男子有拒捕行為。然而,PW3於2019年12月26日0320在警員記事冊中、同日0425錄取口供時以及2020年12月17日補錄口供時均從未提及此事。辯方認為,此說是PW3昨日作供時才首次提出。

另外,辯方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指PW3在現場只以涉嫌非法集結拘捕被告,將被告押往秀茂坪警署後,才向被告稱「因為你啱啱顛來顛去,反應過激,所以用拒捕罪拘捕你。」PW3不同意此說。

⏺控方覆問
在主控官引導下,PW3確認2020年12月17日補錄口供只涉觀看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相信為P2)後指出片段中誰是自己,並無補錄其他內容。

另外,PW3確認自己在警員記事冊上只寫上PW1向自己稱男子參與非法集結,沒有提及拒捕行為,但堅稱PW1曾向自己提及此事。

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10:03: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113將軍澳
#攻擊性武器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尚德邨管有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發出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詳細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有2個
1. 被告的黑色裝置(證物P11)有否受干擾
2.被告有否意圖管有該攻擊性武器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定罪。證物P9 P15 獲承認,而且身份不受爭議。

有關PW1 警員7443 口供
(詳情可以參考前期審訊內容)
PW1 為拘捕被告的警員。案發當天2359 於將軍澳A2 出口,PTU 機動部隊推進路線有路障,有30-40 名黑衫黑褲人士投擲磚頭,亦有人士使用雷射筆照射。
於0010 , 警員作出拘捕行動,示威者立刻離開。
於0029-0032, 被告被PTU機動部隊在尚智樓截查。
PW1 並不清楚被告被PTU機動部隊截查時的衣著
PW1 在現場搜出帽,口罩及黑色裝置(證物P11) . PW1 按下黑色裝置,只有黃光出現並沒有火。
當時被告並沒有回應黑色裝置(證物P11), 帽及口罩的用途。

法庭全盤接納PW1 的證供,認為其證供清晰持平。
PW1指出現場黑衫黑褲的人士不一定是示威者。再者,自己並沒有親眼見被告被截停的情況,對被告被截停搜查及截查期間的衣著亦不清楚。關於記錄的問題,為何警方沒有記錄被告被截查時保持緘默的情況,只有記錄持有黑色裝置(證物P11). 法庭認為做法合理,基於管有電槍可以有合理原因地管有。
總括而言,PW1對案情細節不清楚,只是得悉案件發生,但不清楚被告衣著,法庭可以接納PW1 對案發現場的證供。

有關PW2 專家證人潘仲恩博士的口供
(詳情可以參考前期審訊內容)
法庭裁定PW2口供內容不受爭義,但對於考慮黑色裝置(證物P11)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PW2的證供無助判決。如要證明黑色裝置能運作,PW1 的口供已可證明。而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有意圖,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裝置有充電並且準備使用。

有關辯方質疑黑色裝置(證物P11)
PW3 口供指出裝置放於防干擾袋 內,但並非與法庭上同一個證物袋,因此辯方質疑庭上的黑色裝置(證物P11)並不是現場檢獲的黑色裝置。PW1於庭上確認證物P11正是他在現場檢取的黑色裝置。
法庭認為黑色裝置(證物P11)的所有細節與PW1 在現場檢獲的完全一樣,認為證物P11 沒有受到干擾,裁定辯方的質疑不成立。

有關DW1 黃小姐的證供
(詳情可以參考前期審訊內容)
裁判官日前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傳召證人DW1 .
法庭接納DW1證供。證人證供清晰,時地人事有條理。證供所指示威者與警方對恃情況吻合,並能詳細描述警方的行為。再者,證供提及進入商場OK 便利點的情況具體真實,因為催淚煙而入內躲避合理。控方質疑DW1證供有問題,因為證人未能示範被告正確的點煙動作。但法庭認為DW1不清楚是合理,DW1 有表示過不太喜歡被告的大煙癮,所以未能做出動作是合理的。由於被告與黃小姐在距離案發現場比較遠,正想要離開時因為受到催淚煙的波及而躲進商場屬合理行為,法庭認為DW1所描述的事情有可能發生,因此接納其證供。

案情分析
控方依賴黑色裝置為攻擊性武器,法庭並不同意黑色裝置(證物P11)為攻擊性武器。法庭認為該黑色裝置與一般打火機有相似的功能,而且市面上亦有同款裝置可供購買。加上,PW2 的證供亦未能夠完全同意黑色裝置為攻擊性武器,只可以證明黑色裝置有燃燒及點火的功能。法庭認為黑色裝置本身並不是攻擊性武器,重點在於被告有否意圖使用。由於案發現場截查被告的PTU 機動部隊成員並沒有出庭作供,所有被告被截查的時間地點不詳。被告被PW1截查時並沒有反抗,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逃走的意圖。再者,沒有證供協助法庭得知被告於案發現場有否穿著紅色風褸。即使警員從被告身上搜出口罩,手套,帽這些與示威者類似的裝束。但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否穿著紅色風褸,假設有穿著,紅色風褸的顏色鮮艷,容易被警員察覺,並不符合示威者的裝束。而有關黑色裝置,DW1黃小姐已表示被告以它作點煙的打火機之用。控方亦沒有相關證供描述被告與DW1 黃小姐分開直至被截查的情況。有鑒於以黑色裝置作攻擊性武器並不是唯一可能性,而且被告有傷在身,難以肯定會作出攻擊性行為。

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10:23: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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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1歲,現時在學。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是首次被捕。

案發當日,被告到現場時,見到在咖啡店及馬莎百貨外有群眾聚集叫口號並起哄。被告則站在ZARA招牌附近觀察,距離群眾5至6米。

被告於2100聽到港鐵站A出口有警察呼籲群眾不要聚集。被告身處位置接近扶手電梯,便打算循扶手電梯到商場上層離開。

詎料到達扶手電梯出口處時,被告見到一名身穿便裝、頭戴黑色頭盔的警員擋在出口處,並用手中圓盾推向被告。被告擔心會被推下扶手電梯,亦擔心影響後方扶手電梯使用者安全,遂向右邊朝玻璃門方向閃避。此時,被告指有人從後攬住自己,因不知身份,感到有危險,便向玻璃門方向前行。前行2步後,有2名警員一前一後撲向被告,其中1警大力扯住被告的手,被告失平衡轉了1個圈。

被告隨即被4至5名警員圍住,頭部被硬物擊打,面部遭胡椒噴劑噴中,感到呼吸困難,面部感痛楚,雙眼未能視物。被告指自己被人推撞下,面朝圍板,背向珠寶店跌倒在地。在此期間,被告沒有聽到警員向他說話,或對他作警告。

被告跌倒後續有硬物擊打其頭部,被告用手擺頭保護頭部。其後有3名警員壓住,1警以手掌按被告右邊太陽穴、1警以膝蓋壓住被告腰際、1警以膝蓋壓向被告膝蓋。在沒有警告下,被告再被噴射胡椒噴劑。

再度被噴射胡椒噴劑後,被告聽到「我要拘捕你」,沒有提供罪名,然後被鎖上手銬。被告被鎖上手銬時態度合作,沒有反抗。遭壓住2至3分鐘後,被告被喚站立起來,右邊腋下被捉住。站起來後,因面部感疼痛,禁不住以右邊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但因說話有困難,其時未有多加向警員解釋。被告被呼喝、著他不要反抗,隨即有硬物擊打他的頭部和腰際,並第3度遭胡椒噴劑噴向面部。

被告遭按著頭部、膝蓋和腰際制服在地,並聽到:「我而家用非法集結罪拘捕你。」因被噴胡椒噴劑致雙目不能視物,被告無法認出拘捕自己的警員。被告被捕後被押往秀茂坪警署,過了15至20分鐘才被清洗眼睛。PW3在秀茂坪警署才向被告稱:「因為你啱啱顛來顛去,反應過激,所以用拒捕罪拘捕你。」被告強調,自己無意圖逃走,亦無意圖拒捕。

辯方向被告播放P2。從片段可見從後攬住被告的人身穿紫色上衣。

⏺控方盤問

被告稱自己當日為表達訴求而到場,但未有加入在咖啡店外的人群聚集,只是從旁觀察。被告不同意自己是聚集人群中的一員。控方指,從片段可見有人跑向扶手電梯方向,被告否認自己是那些跑向電梯的人。

被告同意從片段可見,從後攬住自己的人並非警員。被告指自己本來登上扶手電梯打算往玻璃門方向離開,但被警察捉住後不打算反抗,雖認為自己並無任何涉嫌違法的行為,但並無就此質詢警員。

被告解釋,自己被制服在地之時遭牢牢壓住,故站起來後才有機會用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被告在盤問下被主控官引導同意當時遭胡椒噴劑噴面致面部痕癢。主控官繼而質疑被告此前從未提及面部痕癢,只提過面部感痛楚。被告解釋面部既感痛楚亦痕癢。

被告指,自己首次跌倒在地時是背向天、面貼地。被告不同意在上了扶手電梯後遭制服之時並沒有對其噴射胡椒噴劑。被告不同意自己試圖擺脫警方控制,亦不同意自己曾聽到警方在向其使用武力前曾作警告。

⏺辯方覆問

被告進一步詳述,第1次遭噴胡椒噴劑時沒有抹面,遭壓低後第2次被噴胡椒噴劑,感到十分不適,故站起來後嘗試用膊頭抹走面上胡椒噴劑。

警員曾在現場嘗試為被告清潔面部,但沒有效果,仍然不能視物。

結案陳詞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10:33:12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21/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10:03 開庭
控方已呈上合共204頁紙的結案陳詞,希望可以鉅細無遺地用文字表述截圖和證據上分析,庭上不打算播片。

控罪第二、三項的交替控罪為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將會承認交替控罪。

10:22控方完成簡短結案陳詞

辯方準備結案陳詞,需要播放片段,但因技術問題,需要小休

10:49 開庭
辯方陳詞完畢
11:32 審訊完畢

繼續原有保釋條件

案件將於2021年2月24日14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10:54: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8葵涌

D1:冼(17)
D2:湯(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詳情:
2019年11 月 18 日在葵涌葵馥苑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硫酸液體,樽外用一片紗布包裹着三氯異氰,以及沒有政府的牌照管有一部無線通訊器具

⏺爭議點
控辯雙方不爭議兩名被告無案底,身份及被捕時間地點,惟爭議兩名被告是否管有案情所指的物品。裁判官指出,若爭議是否管有該些物品,將不需爭議該些物品是甚麼和其用途,「因為唔係我嘅物品,係咩同用嚟做乜,都唔關我事」

⏺控方證人
經修訂後,控辯雙方利用65B,同意移除6名機電工程署專家證人及政府化驗師證人,控方只會傳召4個男警及1個女警,共5個控方證人。

⏺辯方證人
D2將傳召1名街坊目擊證人。

⏺預計審期
雙方預計需三天審期

案件押後於2021年3月22至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4庭審訊
✅期間兩名被告續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32: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10/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控方申請播放證人(警員17111)對D2作出盤問的警署錄影,以令證人refresh memory。控方主問完成。控方希望D2證物(黑色背囊)作呈堂證物。辯方一致認為案程序,此時不應處理證物。

D1代表律師盤問。D1被警員14464要求提供手機密碼,律師問證人是否在場?有沒有其他人在埸?知不知14464如何拿密碼?證人不知道,只是14464告訴他在07:45拿了D1手機密碼,證人便記錄低。D1代表律師問證人是否現場記錄都用作保錄參考?證人回答係,但律師指他在警員記事冊沒有填搜查令的read number,證人稱自己寫漏咗。

D2代表律師盤問。律師問證人收到指示前往鯉魚門廣場,逗留約20分鐘,當時的環境如何?證人指自己當時係協助看守,並因為現時離案件發生已一年多,不記得環境怎樣。裁判官叫律師直接一點。律師根㯫D2的案情,問證人有否看見警員壓住D2背脊,捏住佢條頸,並將D2雙腳向外踢。有沒有看見領犬員將警犬拖近D2,並對D2說:「你係咪要試吓比狗咬?我隻狗末食吃早餐。」警員並要求D2解鎖手機。證人對案情回答唔知道、唔同意、唔記得。律師問證人可否形容訓示室環境。證人形容了房的大小,但話自己無入過訓示室,不知道被告坐哪裏。根據D2案情,證人進入了訓示室,在拍證物照片。當羈留搜身時D2被證人和令一位警員帶去令一間房要求全裸搜身。證人不同意,稱自己協助看守。

早上審訊完成,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39:31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2/2]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代表大律師指,本案共有3名控方證人,而前2位屬關鍵。從辯方證物D1截圖集可見,本案共分為3個階段:
第1階段:被告在扶手電梯出口被警員持盾推撞,被告閃開繼而被截停
第2階段:被告被警員壓倒在地
第3階段:被告被警員要求起身

PW1稱被告在第1階段已想逃走,PW1繼而用警棍毆打被告頭部。PW1稱自己先向被告警告後才使用武力,但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鏡頭有錄音功能,如PW1有作警告,理應會從片段中聽到。事實上,PW1根本沒有作警告。而被告只因被拉扯而跌倒,但PW1卻因而誤會被告有意逃走。在此期間,被告曾遭胡椒噴劑噴面,及被硬物擊打頭部,但無法得知是否故意。

PW1及PW2均稱被告在第2階段不停郁動,而PW2更稱PW1曾為被告上手銬不果,但有關說法從未在3份證人供詞提及,是在庭上首次提出。被告因被擊打,用手保護頭部,PW1及2可能因而誤會被告掙扎。

至於在第3階段,被告在警員要求起身時,已2度遭胡椒噴劑噴面。而此前遭警員牢牢壓在地上,一直未能清理面上胡椒噴劑,直至被拉起身後才可用膊頭嘗試抹去面上胡椒噴劑,因而被誤會他作反抗。事實上,被告當時被5名警員圍住,又被鎖上手銬,並不會打算逃走。

根據辯方說法,PW3在秀茂坪警署才向被告宣佈以「拒捕」罪拘捕,而非如控方說法在現場已以拒捕罪拘捕被告。PW3在其3份口供均沒有提及PW1曾向其提過被告有拒捕的行為,有關說法是PW3在庭上首次提出。辯方猜想警員在秀茂坪警署才以拒捕罪拘捕被告,是因為警員在過程中曾作討論,為令PW2向被告噴射胡椒噴劑變得合理,故稱被告拒捕。

案件押後至今日15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第二日審訊內容索引

裁決


12:29: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0816上水

李(21)服刑中(18個月監禁,已服刑約5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注意:被告只就控罪1上訴)

案情:
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當時被告被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處被告18個月的監禁。

當時裁決理由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501

上訴人(主要重複審訊時的內容)證據上訴:
簡單而言,上訴人的證供指,2枝棒球棍於淘寶購買,是練習用,材質和外形都較適合練習用,由於不是正式比賽用,所以與平日前闊後窄的不一樣。

2枝球棍方面
上訴人指是在車尾箱找到,不是在街上隨意使用,主問七月尾至八月頭,被捕前約兩至三星期,上訴人想與朋友打球,該球棍1枝只是在家揮了一兩下,另1枝甚至沒動過。
李運騰問為何要2枝不買1枝,上訴人指2枝較便宜,也可作後備,被問到為何沒拿出來用,上訴人指沒時間,上訴人買回來至被捕的時間很短。被問到為何買棒不買球,上訴人指朋友有。
(李運騰:牛肉刀都唔止係斬肉啦)
上訴人指如果真的想用作襲擊人,為何要大費周張於淘寶買2枝,包着後放在車尾箱,為何不直接在地盤拿更方便,被警察盤問時亦有合理辯解。
(李運騰:買2枝咁約唔到朋友咪無用?同埋無波即係打空氣啦有咩用)
上訴人指的確約不到朋友,球及手套因為朋友有所以沒有買。辯方解釋一系列用途,但李運騰仍然不明為何買2枝。
(李運騰:我知被告貪便宜,但無論如何2枝總貴過1枝啦)上訴人解釋是``抵買``的問題。

鐵通(約20厘米)方面
在車尾箱找到,當時有很多其他雜物,例如黃頭盔,電筒,螺絲批,膠管,鐵通用黑膠布包住,上訴人用作敲打地面嚇走野狗,亦與上訴人工作有關。
(李運騰:用布由頭包到尾,打人無咁痛)

辣椒油方面
用來驅蛇蟲鼠蟻,會在車附近,車底,家中用。由於家人要用所以要放在車尾箱。被問到為何不用辣椒水,上訴人指主要針對老鼠,李運騰指兩者沒分別,上訴人解釋油比水更持久。被問到

環境方面
當日沒示威活動,上訴人是回家途中,當時剛與友人吃飯。
上訴人的車輛是屬私家地方。

\=====================
案例:
⏺鄭智華(同音)一案,6個月起點扣至4個月減至緩刑
⏺周健中(同音)一案,8個月起點扣至6個月
⏺陳素清(同音)一案,聽唔到
⏺黃妙龍(同音)一案,是用公安條例,與本案相似,都是在車尾箱找到,但案情比本案嚴重,向司機指``如果你唔攞車我就打你``,判監9個月

上訴人希望把刑期改為8個月量刑起點,李運騰指自己今日內不能交出判決,亦指不想給假希望上訴人。
上訴人就家庭背景作少少求情,已有3個月大的寶寶

\=======================
答辯人(重複上訴人陳詞):

重複上訴人的陳詞Zzz

(李運騰戲謔指:搵到安全帽,眼罩,豬咀都係合理嘅)

李運騰指如果此案都判18個月,那再出現更嚴重情況的話就沒有空間,戲謔``如果有10把牛肉刀應該點判``

⏺翁手足案例 #0727元朗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3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4843
⏺陳手足案例(2017年光復元朗反水貨)5枝辣椒噴霧,判九個月

蘇文隆說棒球棍是上訴人用來分享給別人,一起襲擊他人,辯方指他``諗太多``

上訴方希望保釋,以等候判決,答辯人不反對

保釋申請獲批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星期報到2次

李運騰澄清這次保釋沒任何表示,有可能要重返監獄

(按:手足望落好累吖呢段日子辛苦晒)


12:34:1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新案件

曾(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管有剪鉗及鐵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元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38:14

#高等法院第七庭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1013將軍澳 #不服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姚 (24)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企圖縱火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於2020年6月24日胡雅文宣佈總刑期4年

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1130作出決定


14:13: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梁少玲裁判官
#20200308調景嶺 #答辯
#無線電

D4: 蔡 (17)

控罪:(4)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D4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港鐵調景嶺站內,無牌管有1部對講機。
‼️D1-3已於12月1日認罪,罰款5,000元。當日D4申請押後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

‼️被告認罪‼️

案情
2020年3月8日,有1,000人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外聚集,悼念在去年11月去世的科大生(即周梓樂同學),現場設有祭壇。警方在附近巡邏,1934在調景嶺站收費區內發現4名男子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在4人身上搜出對講機,D3及D4搜出雷射筆,並有手套、面罩、眼罩等物品。對講機經通訊事務管理局執行處辦公室檢驗,確認可作無線電通訊,並無領有牌照。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17至24充公,證物25歸還被告。

辯方求情
被告案發時年僅16歲,現年17歲。案發地點距離示威現場數百米至1公里。被告持有急救牌照,當日攜帶了急救物品,希望到場提供急救服務。

辯方呈上被告親撰求情信,指自己自小希望成為急救員,並在學校參與急救隊服務。英文老師求情信指,被告熱心服務,曾任學生會幹事、社長等。聖約翰救傷隊主管求情指,被告熱心參與急救服務,曾自費參與急救深造過程,並參與總部持續訓練課程。被告亦在過去暑假取得學校的優異服務獎。

被告本身為中學生,沒有收入。胞姊仍然在學,母親為家庭主婦,父親為地盤工人,月入20,000元。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家庭背景輕判。

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未成年。只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沒有使用,但可以運作。示威現場大規模,有可能影響其他通訊。考慮過求情和家庭狀況,但因判刑一致性考量,仍判罰款$5,000,從擔保金扣除,餘額7日內繳付。


14:35: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二十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言論 #民事藐視法庭


控罪: 於2019年11月11日在Telegram群組「Suck公海」轉載西灣河開槍警員的住址和其太太的電話號碼,違反法庭11月8日延續的禁制令。

控方陳詞
被告在Telegram訊息中警告讀者不要轉載訊息,而起底者普遍認為用反語(state the opposite)可逃避法律責任。(按:法官馬上指出這做法不能逃避法律責任。)被告在11月26日的警方錄影會面承認因憎恨和憤怒發佈以上訊息。控方指出案中開槍警員已搬離原來的住所,其太太已停用該電話號碼,家人情緒受影響。
該群組有逾51,000人,雖被告只轉載資料,但在被告發佈訊息後馬上有人轉載到其他社交網絡,包括Facebook、連登和其他Telegram群組。

辯方求情
被告年輕,對犯案深感懊悔,只是一時衝動,是單一事件。被告在調查期間與警員充分合作,解鎖手機和讓警方看群組裏的訊息。被告沒在訊息裏宣揚使用暴力,亦不是公眾人物,影響力不大。被告亦有被起底,深深感受到起底對人造成的影響。此案件在陳藹柔案件(首宗反修例相關違反法庭禁制令的案例)裁決前發生。
被告與母親同住,生活簡樸但快樂。被告將展開人生新一頁,她任職兼職售貨員,今年準備考DSE,期望將來可成為護士。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由被告僱主、教會小組組長、治療她哮喘病的醫生和夜校英文老師撰寫,內容大致表示被告有禮和負責任。其英文老師讚揚她是優秀的學生(a wonderful student),上課專心,認真學習。

判刑
高浩文法官表示,藐視法庭是嚴重案件,一般以月計的刑期為量刑起點,唯刑期不會太長,亦可考慮案情及求情理由後判處緩刑。考慮被告無案底和求情理由後,判處被告入獄21日,緩刑12個月。

訟費處理
控方表示,一般情況下,定罪後被告須支付訟費,由於被告有申請法援,要求被告支付法援生效前的費用$129,699,而法援生效後的費用$103,633則由法援署支付。
辯方表示被告沒經濟能力支付費用,亦不建議費用由一個政府部門轉到另一個,因此建議法庭向被告徵收$1000作象徵式費用,獲法官接納。

法官寄情
最後法官寄語,希望被告日後盡量不要太衝動,堅毅地向目標努力,日後能貢獻社會,成為一位護士。

(按: 祝你DSE成功,日後成為溫柔的白衣天使。)


14:43:1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提堂

李(31)

控罪:管有爆炸品
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控方呈上初步調查進度報告,並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警方作最後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辯方申請減少每星期報到次數獲批,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14:52:5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806深水埗 #轉介文件

方仲賢/浸大學生會署理會長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同日在警員8702要求檢查他電話後重設電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18: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825深水埗 #0825荃灣 #提訊

蔡 (20)

控罪:
1.暴動
2.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另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0人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兩支雷射筆。

‼️被告承認控罪一,控方將不提證供起訴控罪二、三‼️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2日110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18:4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825深水埗 #0825荃灣 #提訊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控罪:
1.非法集結(A1)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案情: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則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人參與非法集結。

‼️A6表示會認罪 ,其餘被告將否認控罪‼️

就著九名被告的審訊,控方將傳召十三名警員,不依賴招認口供。將依賴十五段長約十九小時的影片,控方表示關鍵的影片只長約五分鐘。審訊將以中文進行,審期預計需時十五日。

A1,7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九名被告的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11月5日14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2021年12月6日起0930區域法院審訊,皆時將一同處理A6的認罪答辯相關事宜,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25:0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陳(23)已還押逾10個月
A2 陳(26)已還押逾10個月
A3 林(19)
A4劉(16)
A5 莫(16)

控罪:
1.縱火(所有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所有被告)
3.縱火(A4、5)

案情: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用火損壞馬路;另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

A5申請更改人事擔保人,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1430再訊,以聽取法律意見,A1,2繼續還押,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25:57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9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3罐罐裝石油氣、4罐噴漆。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1430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26:25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裁決
#拒捕

謝 (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周展卓。

———————————————

第一日審訊

第二日審訊

結案陳詞

———————————————

證供分析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定罪。被告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較低,證供可信性較高,法庭已作出適當指引。

除3名控方證人供詞外,控方還倚賴德福廣場一期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即控方證物P2。

PW1供稱見到被告在警員制服下掙扎,甚至激烈到扯住警員移動。然而,法庭仔細、反覆觀看P2,沒有見到PW1所述的情況。相反,從P2中可見1名頭戴頭盔、手持圓盾的男子站在扶手電梯出口處,被告離開扶手電梯時遭阻擋,而扶手電梯上仍有其他人士。被告向右方閃避,隨即有4至5名警員「二話不說」制服被告,並有警員向被告揮動警棍。法庭形容,警員的襲擊是「突如其來」,被告根本不及反應。

PW1及2形容被告曾「激烈」、「猛烈」地反抗。但從P2可見,有7至8名警員用身軀壓住被告,再加上其裝備重量,被告根本不可能作出反抗。而控方案情指被告曾向玻璃門方向逃走,但P2中沒有看到被告有逃跑。法庭厲聲批評,案發時警員根本沒有任何合理基礎向被告使用警棍及胡椒噴劑。

⏺接納被告證供
對比過P2與被告證供,法庭認為被告證供合情合理,接納被告的證供。法庭信納被告說法,指自己用膊頭試圖抹去面上胡椒噴劑殘餘物,以減輕不適,絕非如PW1所言是以很大力度試圖掙脫警員控制。

⏺不接納PW1及PW2證供
基於以上分析,法庭認為PW1及2的供詞並非事實,拒絕接納其證供。

裁決

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P1至P5由法庭存檔,當中P2的硬碟警方希望取回以在另案使用,已將P2燒錄成一隻光碟供法庭存檔。辯方沒反對下,法庭照准。


15:39:5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1224尖沙咀
#拒捕 #阻差辦公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審訊過程
Day1 Day2 Day3

⚖️詳細裁決內容

案情分析
D1 表示警員A 從來沒有向自己表明警員的身份。但法庭認為原因是案發現場嘈吵,警員A 有向D1表示警員身份,只是並不清楚。對於D1 被警員A 從後制服的片段,法庭表示因案發過程短暫,即使多番觀看CCTV 但仍然不能清楚看見D1的動作。再者,D1的身型不可能把警員A 孭起再撞向牆,他們的身型相差太遠。而有關D1身上的傷勢,並沒有證據直接證明是因為警員衝突造成。

辯方質疑警員口供
警員A的口供指自己把D1按在牆上,才跟他說「依家拉你襲警」。但警員B 的口供卻說當警員A 及 D1雙雙倒地,警員A 才說「依家拉你襲警」。雙方口供並不相符。

法庭認為整個過程只是數秒鐘的事,警員A 的而且確有說過這番說話,而且可能多過一次。因此警員B所聽見警員A 說的,未必是警員A 第一次向D1說的。
法庭認為證人證供有參差沒有問題,可信性高,故接納證人口供。

而有關各警員對警員A 與D1糾纏情況的口供,辯方律師認為各有不同說法。
警員A 指自己與D1糾纏情況混亂,看不見警員B.
警員B 說看見了警員A 的上半身
警員C 說看見了警員A 的腳
曾警員說當他發現警員A 及D1跌在地上便擊打了D1 .

法庭認為由於事件已發生近一年時間,證人對事件的記憶模糊是合理的,口供有出入也是人之常情。

因此,法庭接納所有警員證供。

不接納D1證供的原因
1. 就D1為何要佩帶口罩的原因
D1於作供時聲稱只會於學校時佩帶,但當主控再三盤問時,D1又再改口聲稱在學生裏也會佩帶,可見D1回答反覆,可信性成疑。

2. 就D1起身離開時的情況
D1作供時,表示只是想撐起身子。他同意撐起身子時毋須挫警員A的腹部。但當被主控盤問時,卻表示其實無需借力也能夠站起來,期間有用力掙扎。D1 不斷改變答案,可信性成疑。

3.就D1被警員箍頸的情況
D1被制服於地上,理應呼吸困難,亦不能說話。但D1作供時卻指出自己仍能說話,法庭認為並不合理。

4.就D1 表示於案發時不知道警員A 的身份
當D1於商場拋下小冊子,已經知道高空擲物是犯法的。當D1被警員A 制服時,仍然企圖逃走。可見,D1 根本知道警員A 的身份。

由於D1 的口供前言不對後語,被盤問時亦不斷修改口供,可見D1並不誠實,沒有在庭上道出事實的真相。

法庭接納所有警員證供,不接納D1證供。

----------------------------------

有關D2的裁決
D2 的案發現場情況混亂。再者,法庭不明白為何警員B 可以在D2配戴口罩的時候看見D2在說話。
再者,D2被鎖上手扣後,根本不能移動雙手,但警員B 卻說被D2用雙手打中。
由於口供不可信,故法庭不接納警員B 的口供。
其次,法庭的影片可見D2已跌倒在地上,由於沒有證據顯示D2 故意衝向警員防線,D2可能只是不小心滑倒。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
D1: 罪名成立
D2: 罪名不成立

D1 辯方律師求情
被告生於5人家庭,因為案件的原因,被告受傷需要留院。事件至今已經一年,對被告的心理造成大的壓力。再者,被告將面臨考試,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被告完成考試。
被告身為年輕人,被上年的社會運動所影響,因此魯莽犯事。如今,社會運動經已完結,被告重犯機會低。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由院長,老師及僱主撰寫。求情信中顯示被告勤奮,努力讀書,是一名勤奮的學生。

因此,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可以繼續樣被告保釋候判,讓被告準備考試。

法庭決定
由於被告並非於審訊前認罪,而且被告作供時答案不一,可信性低。法庭基於案情嚴重,表明不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認為必須判處具有阻嚇性的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0930判刑,期間D1需要還押,索取勞教報告。


15:55: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陳(39)

控罪:
1.暴動
2縱火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答辯意向: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1年2月11日1430
審訊:2021年3月8日0930(預留15日審期)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15:58:0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5:黃(20)
A6:梁(22)

控罪:
(1)A5,6 暴動
(2)A6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9同於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A6梁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答辯意向: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1年5月17日0930
審期:2021年6月21日0930(預留20日審訊)

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16:07:0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11西灣河 #提訊

A1 周(20)
A2 胡(21)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1、2)
2.企圖搶劫(A1、2)
3.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A1)

案情:
A1及A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及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雙十一、大三罷」,呼籲各界響應大罷工,同時亦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18區突擊堵路和癱瘓交通。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A在未有預警之下突然拔槍射向周 (本案A1) 的腹部,後又發兩槍,再有一名年輕人手部中槍。開槍謀殺案不但沒有成功驅散抗爭者,反而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受害人周經4小時手術後須切除右腎及部分肝臟保命,留醫9天奇跡出院。

鑑於涉案的警員受匿名令保護,控方需時以考慮相關文件要否公開,相關決定將於審前覆核時告知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29: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續審 [4/1]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雙方均沒有補充。
辯方立場認為雙方案情沒有重大分歧,只是對被告的一些現場行為有不同理解。

裁判官在向雙方確立控罪元素時認為控罪罪(3),控方需證明被告①管有相關物品 + ②相關物品為法例規定下的武器 ③被告需知道武器的性質。控方不同意第③點。
裁判官給予相關案例並休庭給時間主控了解後回應。
(休庭前,主控:有無copy比我?...我自已上網揾...)

休庭後,主控堅持有睇法,並向法庭申請押後裁決,以便控方為相關爭議作研究及拎指示。
主控:今個月月尾27,28,29可以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 1430 進行裁決,控方需就控罪(3) 的控罪元素於2021年1月27日前提交書面陳詞,辯方則需於2021年2月17日就控方陳詞提交回應。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到庭聽審的各位)


16:46: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九龍城 #答辯

D1: 林 (20)
D2: 楊 (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2019年11月13日在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D1認罪
D2 不認罪

D1 還押候判,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D2 以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49:16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05天水圍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D4:彭(19)

控罪:
(1)D1-4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蘇昭蕙。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黃家濠。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李家駿。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按照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個無線電收發機。

D2承認控罪3
被告不承認其他控罪

案情
2019年8月4日,網上有人號召就721事件於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聚集。8月4日晚上至8月5日凌晨期間,有不少人在該處聚集並向警察大叫,警方設立防線於天耀路和天河路交界。00:40,約100名示威者於天水圍警署外向警方叫喊挑釁性口號,PW1作出口頭警告。PW2於00:48再次作出口頭警告,要求示威者在警方驅散前離開。及後D2和一男兩女被PW4, 5, 6及11拘捕,D2反抗,天耀廣場外的CCTV拍攝到該情況。D2無刑事定罪紀錄,在調查期間保持緘默。

承認事實
天耀廣場外CCTV

爭議事實
1. 就證物的撿取,辯方尚未看到證物的照片,未知是否會爭議。控方表示昨天才收到辯方電話,已要求警方馬上拍照。
2. 是否管有控罪6的對講機。控方表示如辯方爭議是否從被告身上撿取到該對講機或證物中的對講機是否涉案的對講機,則須傳召所有處理過證物的證人,包括整條證物鏈相關的證人(PW11至16負責撿取後交到證物房,再交到通訊事務管理局,PW17可證明被告沒持相關牌照,PW18為專家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將最少傳召10名證人。PW1至10與現場觀察和拘捕相關,PW11為處理證物的人員。將申請PW7不用上庭。
D1,D2和D4分別可能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3暫不打算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審訊日期
預計審訊8日,2021年6月18日,21至25日及28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辯方指出D4案發時19歲,現時20歲,將於2021年11月達21歲,希望於被告21歲前審結本案,因為如被告被定罪,其年齡會影響判刑。)

(按: 控方女大律師多次不滿地以老牛般的聲線指出辯方「連個對講機都爭議」,似乎想埋怨辯方爭議與管有對講機相關事宜,並多次打斷裁判官和辯方,態度非常惡劣。)


18:15: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林,龔,梁 #1111沙田

控罪: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蒙面

案情:被告被控於去年11 月11日,在沙田港鐵站 A2 出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以及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損壞港鐵客務中心兩塊玻璃、一部電腦、11 部閘機,兩部閉路電視及其他不同物品;而且他們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使用頭套、面罩及一件衫。
(摘自立場新聞)
———————————————
控方指今日已準備好聽取答辯。

D1律師指需押後6星期,因文件在昨天才收到,需時消化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D2和D3律師皆指在本月22日才收齊正式文件,故不反對押後。

控方不反對押後。

溫官要求控辯雙方在此期間完成就案件的商討,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將聽取被告答辯。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候訊。


23:56: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裁決 #暴動 #無線電

A1 陳(24)
A2 金(33)
A3 劉(22)
A4 郭(20)
A5 許(21)
A6 陳(39)
A7 鄒(23)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此為後補內容~

A1兩項罪名成立,A2-7罪名不成立

以下為判決書中的精要,亦可詳閱文末連結中的完整判決書。鑑於蔽台早前未有補充審訊情節,相關證人的證供請參照判決書,在此表示十分抱歉。

控方傳召了18名證人。A1-7均沒有作供,A1傳召了一名證人。

控方案情
2019年8月31日晚上,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發生了一場暴動。暴動中曾有約300人聚集,他們大多身穿黑色服裝及攜有裝備,聚集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面與警方對峙及作出各樣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爲。警方後來開始由軒尼詩道推進並展開拘捕行動,繼而在記利佐治街及百德新街附近拘捕了第一至第七被告。

控方的檢控基礎
1.眾被告被發現及被拘捕的位置都與暴動現場非常接近
2.眾被告的打扮及穿戴或管有的裝備與一般示威者及在崇光百貨外面聚集的示威者一致
3.除第七被告外,眾被告由被警方發現至被制服期間均有逃跑。

辯方的抗辯理由
1.沒有直接證據指控眾被告如何參與暴動
2.眾被告並非在暴動現場即時被捕
3.眾被告被拘捕的時間/位置於暴動現場並不是非常接近
4.眾被告的衣著與圍觀的市民相若
5.他們身上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
6.部分被告曾經向警員方向奔跑
7.現場道路四通八達,集結人士與其他市民難以區分,難以確定各被告如何走到被捕位置等

證供分析及裁斷
引用HCMA 54/2012、HCMA1082/1996及FACC12/2012 三宗案例以界定暴動罪的控罪元素,並加以分析。

逐節錄本案各呈堂錄影片段中的畫面,內容大致是示威者堵路、向警方投擲物品等。指出當時群眾的集結是非法的,共同目的包括以暴力阻嚇警員及破壞社會安寧。即使警員已經作出警告,人群依然沒有散去;示威者的行為如向警方投擲物品等顯然是擾亂秩序的行為,且帶有威脅性及挑撥性。 無論以客觀及主觀而言,在場及其他附近的人士在這些環境下都必然會害怕情況隨時會惡化。在這些情況下,社會安寧毫無疑問已被破壞。這些非法集結的情況已經構成暴動的罪行了。

但控方並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各被告如何參與/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針對A1⭐️
根據PW2的證供,PW3制服A1時其附近有人拿著長狀物件向PW3施襲。A1被捕時身穿護甲、黑衣等;帶有頭盔、手套、對講機、繃帶等。

從所有證供及片段可見,當警方推進至記利佐治街,首先前方已有多名黑衣人向前逃走,前方繼而仍有相當人士擠擁上明珠廣場電梯 。就當時的情況而言,這些人明顯是在逃避警方的追捕、亦明顯是參與暴動的人士。當PW3 立即往前堵截時,3 名人士竟緊貼地衝落電梯, 毫無疑問亦是逃避警方的追捕。從相片冊亦可看出A1的裝束及裝備是非常全備的。

辯方則以A1是急救員作辯護,但從相片所顯示其裝束,難以接納其為急救員,更絕非圍觀者。其身上的急救物品極其量只有少量繃帶。雖然DW1曾表示A1當日說要擔任急救員,但其無法確認A1當日是否真的擔任了急救員。

再者,當時緊隨A1的人竟用長傘攻擊PW3。毫無疑問,A1及該人必然是夥同行事的人,都是參與了暴動而一同逃避追捕,因為A1被捉著所以需要襲警以求逃身。況且,當時A1的裝備包括對講機,對講機顯然有助在暴動現場作即場聯繫。

辯方曾指出A1前方有一名身穿急救反光衣、孭着大背囊的女子,可能A1跟她是一同進行急救的。但沒有證供證明背囊內的物品是何物,因而該女子究竟做過什麼亦不得而知了。

以A1被捕的時間及位置、其身上整全防衛的裝備及其逃走時其夥伴襲警的情況,綜合而言,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A1必然是曾參與上述暴動的人士。 因而,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A1干犯控罪一。

⭐️就著控罪二⭐️
PW3 清楚指出從A1身上跌出 1 部對講機,這被撿取為證物P12。 辯方表示P12沒有做過「無線」的測試,因此未能確定P12是無線對講機而需要申請牌照。但相關的專家證人PW43已經明確指出,P12只要駁回天線,即可作無線通訊。況且,經測試後,P12可輸出及接收到需要申請牌照的範圍,PW44也確認P12並無領取牌照。辯方也提出其他可能性,包括該天線可能有Band Pass Filter,或只能作一般收音機般使用,但這亦無證供可作支持。 因而,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A1干犯控罪二。

⭐️就針對A2、3、5的證供⭐️
PW5向記利佐治街推進,看見距離約 2 至 3 米有 2 名速龍警員嘗試在記利佐治街與百德新街交界處控制A2,他上前協助。PW6向記利佐治街前進時,看見一群可疑人士,A2衝出向百德新街逃走,他上前協助。A2身穿黑衫、黑褲、黑手套、黑腰包,戴有口罩。

PW8沿記利佐治街推進時,看見A3在H&M門外,首先向怡和街方向奔跑,後來又折返原點附近,PW8 追截及制服其。 PW9 在記利佐治街約 30 米外看見一大群人逃向維園方向,A3在人群右手邊,跑向怡和街又折返,PW9上前協助 PW8 制服A3。A3被捕時身穿黃色頭盔、灰白防毒口罩、護目鏡、黑衫、 黑褲。

PW14看見大批示威者向記利佐治街逃走,其推進時看到A5向百德新街奔跑,後撲向A5將其制服。PW14推進時看到A5身穿黑衣、黑路、黑鞋,有包頭及有過濾面罩(即豬嘴)。

綜觀針對A2、3、5的證供及片段,無疑當警方向記利佐治街推進時,有一批曾參與暴動的人士向該方向逃跑,三位被告被捕時的裝束與示威者接近。但,A2確實曾向警方方向奔跑、A3更曾經折返原點且在H&M外,A5出現在人群中的原因更是不得而知。

總括而言,雖然三位被告的衣著與很多示威者相似,其出現及被拘捕的地點分別與暴動發生的時間或距離亦相近,但在現有證供下,只能認為他們很有可能曾參與暴動。在這樣的背景及間接的證供下,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因此,A2、3、5就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就針對A4、6、7的證供⭐️
PW11向記利佐治街推進,在距離約10米看見50至60名衣着相似的人士跑動,在中看到A4,於是追截及拘捕其。PW12其後上前協助PW11拘捕A4。A4被捕時身穿黑色帽、黑手套、黑衣、白色雨衣。

PW16在2122時在恆隆中心外突然有一名男子(即A6)迎面向著他。A6的物品有護臂、護膝等。

PW19在百德新街設立封鎖線時,突然看見A7獨自行走,身穿黑長褲、戴眼鏡及口罩,PW19上前截停及拘捕A7。A7的物品包括護腕、護目鏡、刀等。

就著A4而言,呈堂片段中可看出其可能曾向警方推進的方向奔跑,其後轉入百德新街時被追截及拘捕。從其逃跑的方向、衣著及裝備等,雖其裝束與示威者類似,但從現有證供而言,只能說其可能曾參與暴動。

而就著A6、7而言,首先他們的裝束並非與前述的示威者相似。況且他們被拘捕的時間距離暴動發生的時間已有頗長的時差。控方難以從環境證供來推斷二人必然曾參與暴動。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A4、6、7曾參與暴動,因而三人就著控罪一罪名不成立。

判案書連結

延伸閱讀: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華 [2012] 5 HKLRD 556:連結
2. HKSAR v Wong Ying Yu [1997] 3 HKC 452:連結
3. HKSAR v Chow Nok Hang (2013) 16 HKCFAR 837: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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