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5

12:15: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答辯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警署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枚汽油彈。

——————

辯方早前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遭控方拒絕。

答辯意向:不認罪❌

辯方同意所有控方案情,亦不爭議被捕會面紀錄、化驗證物報告、CCTV真確性及呈堂性。

初步估計被告會出庭自辯及傳召1名中醫師作證。

抗辯方向:
被告嗅覺不靈敏,誤以為2樽汽油彈是紅酒。就嗅覺不靈的毛病,已經看了5至6年中醫。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日11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23:48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續審 [11/18]
D1: 張 (23)/ D2: 胡 (21)
D3: 陳 (21)/ D4: 蘇 (25)
D5: 李 (17)/ D6: 沈 (24)
#1001銅鑼灣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
D1代表律師陳詞:
在法庭上針對D1的協議證供相當薄弱,不能證明被告之間存在協議。控方需要先證明各被告之間有不法協議,再證明其他控罪元素。表面證供需要證明被告之間有協議,且存在共同目的。

控方依賴的證據只有:
1) 被告的電話通訊紀錄
2) D1至D5在同一住所被捕
3) 單位搜到汽油彈的原料

控方只有通話記錄而沒有通話內容,而且通話次數不頻密。除了證明各被告在關鍵時候有通話,又如何證明協議是甚麼呢? 即使汽油彈原料是被告知情並管有,而且打算用上述物品參與非法集結/暴動,都不能證明被告之間有不法協議。

協議的其他可能性
沈小民法官提出,各被告之間可能存在其他協議,不一定所有被告都串謀參與暴動。即使有協議,協議的可能性亦可以有3個,①參與暴動②參與非法集結③參與合法集結。所以,希望控方可以書面陳詞補充。

*控方立場是各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沈小民法官
舉個例,有個人諗住打劫,有個人只係諗住偷竊,打算偷竊嗰個人未必會一齊參與打劫㗎喎……咁樣唔會有協議

在本案中,如果你都認為兩者(非法集結/暴動)嘅暴力程度唔同,會唔會有另一個可能性係,有人純粹想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呢?一出現唔合法嘅情況就走人㗎呢?嗰日(9月28日)都有合法集會㗎。

沈官要求控辯雙方就上述議題,及「串謀者原則」提供書面補充陳詞,聽日11:00繼續。


12:56: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224尖沙咀 #審訊 [2/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李(23)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修訂案情: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七條膠索帶;於同日同地保管或管有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

❌不認罪❌

》》》被告繼續作供,控方盤問

被告在一所津貼學校擔任實驗室技術員,合約在2018年8月31號期滿之後轉為長工,但校方無安排簽任何文件。

在事發前約一個星期,因為要準備實驗課材料,發覺冇黑色圓錐瓶,學校無黑色噴漆,有問過另一名技術員,但無問其他科老師,因為唔熟識,記得屋企有,於是在18/19號帶返學校,24號噴咗,當日帶回家;與父母和妹妹住長洲,父親係廚師,母親係侍應,妹妹係學生,冇人從事裝修,噴漆係用嚟噴單車。

被截查時雙手帶着手套,背囊內仲有單一隻手套,係因為早前在實驗室搬運硫酸,液體彈上手套,爛咗,所以掉咗一隻,另一隻放落書包,買咗一對新嘅,用作準備教材用途,就係帶緊嗰對,學校唔會有手套供應,最多買完返嚟之後claim錢。

點解會有三把較剪,因為學校有個燈光音響學會,會有學生幫手set場,需要分工具給他們,用來剪膠紙和索帶。

背囊內有頭套,係在22號參加一個集會時有人畀,知道可以用來遮掩身份但冇用過,因為好少執書包,所以仲係入面,書包內仲有好多其他物品,例如:耳機、書、濕紙巾、power bank, switch配件...等;背囊內的灰色頸套都係人哋俾嘅,截停是頸上戴的黑色頸套係自己買的,當時冇遮掩口鼻;當時身穿一件黑色外套,背囊內還有另一件綠色外套,是因為平日早上返工,長洲近海邊會好凍,所以會着多一件。

被搜出有七條索,帶每條長8cm,主控問知唔知可以一條駁一條去到56 cm長,回應有接駁位,一定無咁長;點解索帶放在筆袋之內,手套又唔放?因為筆袋已經有好多嘢,有兩個power bank,充電線,switch配件,和私人物品,無必要放手套。

Zippo打火機係用作交換禮物,買返嚟係分開兩盒,自己會用紙包裝成一盒,雖然換咗防風內膽,但係在zippo專門店買,係店員換的,仍然會有保用。

因為海港城商舖落閘,便離開行去THE ONE,不同意主控在昨日提出的路線,亦不同意主控今日提出的從海港落長樓梯,在左邊連卡佛隔離條巷行,因為嗰邊要落隧道,較難行,選擇行海邊。

途中有幫女仔搬水,行到太空館中間,開始混亂,有市民、記者、防暴,四邊都有人,行到近巴士站,因人多行出馬路,防暴趕上行人路,朋友被人群衝散,等咗一陣都見唔返,就繼續向前行。

控方向被告指出:
- 索帶不是放在筆袋之內 》不同意
- 承認事實中指在現場搵到三把較剪 》不同意,現場只係搵到兩把較剪,三個打火機,就話拘捕,返到警署先搵到第三巴
- 當晚在彌敦道行,頭向後望,警員搭膊頭就轉身走開 》不同意
- 管有索帶作非法用途 》不同意
- 管有噴漆和打火機意圖損壞財物 》不同意

辯方覆問: 重提在承認事實中寫住搵到三把較剪的問題,被告承認錯誤,無留意其中一句,「被帶到梳士巴利道...搜到三把較剪」,誤會以為係整件案件搵到。

家中有兩部單車,一部黑色一部橙色,噴漆是放在電視機隔離的工具,是用嚟噴單車。

22號有參與集會,之後去party room,離開之前係和平嘅,之後有衝突。

再睇相片冊,確認證物的來源(此部份省略),被告作證完畢。

裁判官請雙方處理好承認事實中,講到現場搜到三把較剪的段落,提議改咗佢,接受有機會錯,事情唔會係完美嘅,點樣都好,裁判官表示唔會承認嗰一段為事實。

》》》傳召DW1 莫兆祥老師

辯方主問: 莫老師喺學校科學課總主任,學校有三位技術實驗室技術員,在2016年認識被告,被告嘅工作範疇係負責IS lab,和設置燈光和音響,準備物料協助老師做實驗。

睇文件 - teaching schedule, 老師要跟住個進度黎教,技術員要跟着進度準備材料,其中一個課題係heat transfer, 實驗項目5.10, 比較顏色對radiation 嘅影響,器具係lab tech準備,通常用噴漆噴黑物料。

睇辯方證物D1,DW2見過類似物品,如果要添置噴漆器具,學校係不會提供,人員自行購買跟住claim錢,DW2表示個人經驗,有時會私底下提供,例如一隻雞蛋和幾粒葡提子。

睇文件 - 學校放假當值表,顯示被告要在24號返工,但當值做咩就無明文規定,通常係準備物料和做維修,但被告在24號做咗咩,就理論上和實際上都唔知,因為放DW2咗假。

所有課室都有音響設備,禮堂有大型音響,有流動喇叭,索帶好common, 被告當然要用到,在一兩年內見過被告有用;學校係有燈光音響組,由三位同事和同學負責幫手set場。

控方盤問: 第5.10項實驗,要用到黑色和銀色圓錐瓶,通常都係用噴漆,銀色或者可以用錫紙包住,黑色唔會用黑膠紙包,lab tech可自行決定,如果跟足書本指示,就係噴油。

19/20年度有四班中一,每班約30-32人,老師可以決定自己做示範或者有同學自己做,如果分組做就會分九組,需要九個圓錐瓶,但估計唔會分組,因為需要heater,學校無九個heater。

早前有見過圓錐瓶,因為被告要DW2做證人,就叫被告攞個俾佢睇,等被告幾時準備嘅就唔知。

控方作了簡單陳詞和呈上案例。

辯方陳詞 控方依賴嘅係兩條片段中的一小段,和PW1證供,PW1表示見到被告可疑,右手搭膊頭佢想走,叫PW1在相片中標示出,第一眼見到被告時的位置,和被告被捕時的位置,播出片段P21,見唔到被告有掉轉頭望,被告正常步速,見唔到PW1搭被告膊頭,無掉頭走,PW1就改口。

兩段片段中,除咗一小段見到被告,其餘時間全部見唔到被告,控方以片段做背景,但影唔到被告,見唔到有人用索帶、火機、噴漆,只係好多人,平安夜多人係正常。

被告冇案底冇犯罪意圖,噴漆攞返學校用,24號攞返屋企,下午放工後有交代去邊,盤問之下冇動搖,身份冇爭議,工作範圍冇爭議,工作時用私人嘢都係合理,被告冇意圖摧毁財產財產。

兩隻zippo打火機係當日買,搜出時在包裝盒內,用作交換禮物,有收藏價值,價錢唔算貴,說法合理;第三隻防風火機係自用,被告食煙,約六點先食完掉咗個盒,九點前冇買返,無不合理之處。

索帶係在學校攞嘅,24號有在學校用過,用剩七條,有橡筋扎住,PW1亦都確認,控方都冇實際質疑用來做咩。

控方依賴被告衣着全黑衫黑褲,被告可以有個人喜好,控方不能依賴衣著而作出推斷,片段P20見到好多行街市民都有著黑衫;背囊內有好多個人物品,有書有漫畫有其他控方冇咗記錄嘅物品,被告唔係經常執袋係可信。

控方未能合理令法庭作出唯一推斷,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希望法庭判被告無罪。

裁判官隨即作出判決 法庭要肯定被告有意圖損壞,主要係靠PW1, P22 & P21, 但PW1嘅證供和P21有不乎地方,PW1 形容被告被截停時嘅舉止,睇片段睇唔到,被告正常步速,PW1冇搭膊頭,只係見到從後向前衝,PW1話影唔到唔想表冇發生,覆問就改口,法庭唔能夠安心信纳。

索帶、噴漆係合法嘅工具,控罪係要靠環境證供,例如:時間、地點、在身上邊度搜到。

被告係穿黑衫黑褲,手帶3M手套,仲有其他物品,但事發是在平安夜,四處有人群,有男友女,有不同顏色衣服嘅人,海港城嘅片段和被告被截停時嘅片段時間不同。

被告在庭上作供,清晰合理,有證人支持,物品有不同解釋,索帶係音響用,噴漆喺實驗室用,火機係當天買,這不受爭議,法庭亦未能辯駁,就未作出控告嘅物品,被告都有得解釋,法庭亦都係冇得辯駁,鉸剪口罩呢啲都唔係咩奇怪嘅證據,被告嘅物品、文件冇內在不可能性,法庭判與⭐️兩項控罪不成立⭐️。


13:24: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7/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42 開庭,控方要求休庭處理承認事實
1027 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由於只涉及D1-5,因此D7,8無需簽名作實。
1028 控方傳召PW7作供
1047 辯方律師開始盤問PW7
1056 控方覆問PW7
1100 休庭
1029 控方傳召PW8作供
1146 D7辯方律師開始盤問PW8
1222 控方覆問PW8
1224 控方傳召PW9作供
1256 午休至1430

(證人作供詳細,將於控方舉證完後再更新。)


14:14: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9樓)
現轉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4樓)
已派晒籌,藍絲大媽一度恐嚇職員,如果比其他入人先就作出投訴。


14:29:0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 - - - - - - - - - - - - - - -
簡報:

9:31開庭

昨天偵緝警員繼續作供

停車場內閉路電視片段,有一穿深色上衣深色短褲在一樓曾出現過的男子(是當時梓樓時,同時出現該樓層)

之後作供有關如何將梓樂iPad成功解鎖,成功登入MacBook Pro及桌面視窗電腦但不能成功將他的iPhone解鎖。

11:33 小休
1:00休庭

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爸爸或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
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
2568 1735


14:39:2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上水

劉(20)

控罪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同案2位被告認罪,分別被判簽保守行為及感化24個月

辯方表示:D3堅持不認罪,但經控辯雙方商討,控方指還有空間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陳官詢問案情細節,要求控方澄清搜出涉案工具的位置,以釐清控罪字眼。

控方預計傳召2隻證人,無招認。辯方沒有證人,未知被告是否作供。辯方預計爭議被告管有工具的意圖。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1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OS:司法程序漫長而苦悶,手足堅持不認罪,自有一番風骨。香港冬天凍,手足要小心身體。)


14:42:2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提堂

D1: D2: D3: 手足想低調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案件因辯方仍等候文件及需時細看已收文件及錄影,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各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01: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堂

孔(25) 已還押逾116天

六項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控方透露仍需查證大量資料及索取法律意見申請延期,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1年2月2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控方整理案情及索取法律意見。


15:18: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6旺角

A1:葉(24)
A2:* (15)

控罪:
(1)A1-2: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A2認罪

(2)-(3)A1-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4)A2:企圖縱火
A2被控於同日,在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將汽油彈扔到路面,損壞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A2認罪

(5)A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個扳手,意圖破壞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A2(15歲的手足)認第1,4控罪(暴動‼️縱火‼️) 控方不起訴第3,5控罪

辯方指A2上區院是因為A1要上,於是申請把A2判刑轉介到少年庭處理,控方沒反對。
辯方呈上少年犯條例3F,法官指條例要定罪才適用,要排期。法官指沒可能在被告生日前到少年庭處理,亦指排期有問題,質疑辯方律師的要求。
辯方指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法官指``你睇到最近嘅案例啦``

‼️A2(15歲寶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0930在區域法院正式處理認暴動縱火的答辯‼️‼️控方要在3天前提供背景資料,辯方要在3天前提供求情大綱,信件,案例期間維持保釋。
(手足精神有啲低落)
(更新:日期時間後來有更改)

A1不認罪

控方有6位警員證人,有公開片段總長30分鐘,會依賴12分鐘的片

預審期4天

A1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6日上午1000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要在7天前提交問卷。案件於2021年9月27日0930區域法院正式進行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排到九月...)


15:20:4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提訊

鈕(19)已還押逾290日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無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鈕手足精神一般,有揮手)


15:22:5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110日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背景:據了解,當時近70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集結,被告是其中一人,有警員拍下現場情況。被告涉蹲下後拿出背包,有人持黃色雨傘遮蓋被告的動作,政府合署的大閘外隨即起火。警員追截數米後制服被告,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被捕後曾「踢保」,在2020年8月24日再次被捕。
(摘自明報)

❌❌❌無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按:鄭手足精神正常,有揮手)


15:30:41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1/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今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背景:2月21日市民在銅鑼灣參與「和你 lunch」,期間稱為「正義姐」的藍雪寶引領一批手持五星旗的藍絲踩場挑釁,引發肢體衝突。同案D2手足及D3李秋芝(42)同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早前已認罪。D2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支付500元堂費;D3李秋芝(42)將在12月18日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及12日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7天向法庭提交雙方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審訊時會盡量安排轉播。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37:4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余振邦特委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前覆核

曾健成,陳寶瑩

控罪:違反限聚令

控方有兩名證人,一名是向被告發出警告、較高級的警員,另一名是向被告收集個人資料和發告票的警員。有一段錄影片段拍攝整個事件經過,辯方不爭議真確性。
兩名被告可能會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辯方爭議點:
當時不是受禁群組聚集,而是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集會和示威權利。
辯方指出,盤問兩名控方證人不一定是挑戰他們的證供。

一輪商議後,裁判官定出以下日期:
辯方需於12月29日前提交書面陳詞,提出599G內字詞釋義的爭議和辯方的詮釋,並列舉和憲法爭議的關係。
控方需於2021年1月12日前書面回覆。
控辯雙方需於2021年2月9日前將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證物文件夾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16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45:1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炮台山
#審前覆核
#雷射筆 #噴漆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D1 不承認控罪(1)❌
D2 不承認控罪(2)(3)❌

雙方已經有同意事實及完成問卷,控方證人表上共10名証人只有5人需作供(包括一名專家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一公開網上片段及一警方片段呈堂(合共30分鐘內)。

辯方表示對警方拍攝片段之錄音部份及專家證人有爭議。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3月8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中文作審訊,預計兩天審期。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16:12: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提訊

已隱藏某些資訊
A2林(16)
A3陳(49)
A4趙(25)已還押逾395日(❌今天不用出庭❌)
A5王(46)

控罪: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A4)
指A4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

6.管有第I部危險毒藥(A4)
指A4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昔多芬2片(控罪六)

早前有新增控罪8-11,惟有關控罪未有被讀出

早前庭上投訴:警方延誤為A4安排診治超過12小時,A4被捕時遭警方壓在地上。律師初次與A4會面,頭部腫脹有傷,律師要求將A4送院,惟12小時後再與A4會面仍未獲送院。

於上一庭,A4趙手足已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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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認罪
A2林手足於2021年12月28日0930區域法院與A4趙手足一同正式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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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不認罪

12名警員證人,有1段公開片段約30分鐘,控方會依賴5分鐘片段

A3,5審前覆核於2021年6月4日區域法院1430進行,審訊於2021年7月5-9日區域法院進行


16:17:2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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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指示,公開呼籲:

案發當天,梓樂曾在以下群組發言:
「飛機佬群」

「行街(遲到)」
因警方最後沒法將iPhone**解鎖,可能會有資料可以協助;現法庭公開呼籲,如有以上羣組管理員,請儘快聯絡死因法庭。

**4:30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早上9:30第十八號法庭續審。
(提示:審訊直到本星期五,之後再開庭為十二月二十八日,為期兩星期(30/12,當天將會休庭))

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爸爸或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
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
2568 1735


16:18:43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馬(30) #港區國安法
已還押逾20日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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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被拒絕,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再提訊


17:01: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昨天審訊內容Part 1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審訊 (1/1)
#0915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王(3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厘畢道交界行人隧道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2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行人隧道的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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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開始審訊

(*)開庭時,控方表示收到被告前代表大律師通知他在12月8日起不再代表被告,被告向黃官表示自己能夠處理今日審訊。

辯方爭議事項:證物鏈、口供及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及公平性、身份(被告稱他法律上不在場...)

被告對拘捕、口供及警誡紀錄的過程表示無印象。

不爭議事項:文件,照片(P1)

控方表示將會有3名控方證人作供,辯方表示沒有辯方證人作供。

本案特別事項:被告的口供及警誡供詞是否自願及公平錄取

以下是本次審訊涉及的證物:
P1:17張照片(即P1(1-17))
P2:當天男子想使用的噴漆
P3:在背包中搜出的噴漆
PP4:羈留人士通知書
PP5:PW1記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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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員19403作供(控方發問):

在案發當天2150時,PW1在花園道禮賓府東閘對開看到1男子由花園道向動植物公園方向前行,當中2人相距約10米,街道光線充足,視野良好,在對該男子約1分鐘的觀察中視線沒有受阻,即使他患近視,但有戴眼鏡,能清晰看見事物。

該男子衣着為黑色短袖T恤,藍色長褲,黑白色波鞋,揹着軍綠色迷彩背包。PW1指男子當時「兩頭望」,他判斷不到後者想望甚麼,加上他當時職責是防衛禮賓府,在工作下他認為需要了解該男子想做甚麼,故開始觀察他。

當男子從進入行人隧道後,已戴上黑色口罩及從背包取出1支噴漆(P2),並用右手搖它3次。當時PW1與他相距8-10米,期間視線沒有離開過男子。當時亦有1名警員(即PW2)在他身後,不過只知道PW2在他身後,不知道2人相距多遠。

控方呈上P1(1-6),PW1確認它們所示的地點及拍攝角度。

PW1指當時該男子進入隧道後,走到隧道中間後,面向牆壁搖噴漆3下,男子與牆壁相差半隻手臂的距離。

PW1在庭上借P1(3)更仔細確認男子在隧道的位置。並指出他由第一眼看到該男子直到男子拿出噴漆期間所涉及的時間約1分鐘。

黃官要求PW1借P1(1)詳細解釋男子如何從花園道走到行人隧道,PW1能詳細回答。

PW1指看到男子面向牆壁用手搖噴漆3下後,因為他的職責是防衛禮賓府,為防止有人塗鴉牆壁,故當時他向男子呼喝並衝向他以阻止塗鴉行為。當PW1對他問「你係邊個,喺到做咩」時,男子回答「Sorry Sir」,PW1不能理解此回答,故問男子「你做咩say sorry」,男子回答「我有悔意啊sir」,PW1亦不能理解此回答,故問男子「冇啦啦做乜有悔意」,男子回答「係我諗住噴部牆,但係我見到你都冇噴啦」,PW1問男子「點解你要咁做」,男子答「Sorry Sir」,PW1希望對男子問問題以更了解事件,唯男子只不斷回應「Sorry Sir,我有悔意」。PW1形容該男子神智清醒,對答如流,唯對話混亂,上文不接下理。

在對話時,2人距離不足半米,約1個身位,燈光充足,中間無阻隔,過程中PW1視線沒有離開過男子,維持了最多5分鐘。PW1形容該男子約有1米7,比他高少少,中等偏肥身材,沒有留意有沒有痣或紋身等特別特徵,但有留意他的樣貌。

在完成基本盤問後,PW1按程序要求搜男子身,過程是在隧道內進行。除了男子手上的噴漆外,亦在背包中搜出1瓶噴漆(P3)、2個黑口罩、1疊引有孫中山先生畫像的紙及3瓶膠水。控方呈上P1(7-17),PW1能說出它們與本案的關係。PW1當時搜出這些物品後,問男子「乜嘢嚟,有咩用」,唯男子回答「Sorry sir,我有悔意」,PW1覺得問落去沒有意思,故對男子宣布拘捕他,並把涉案物件交予PW2,過程中用本地話進行警誡及有指出用甚麼罪名拘捕他,唯男子亦只回應「Sorry sir,我有悔意」。在整個過程中,PW1指出沒有人打、嚇及氹男子的情況出現。完成上述過程後把涉案物件交予PW2處理及要求其他同事協助觀察現場環境,而他則負責押解男子上警車。

控方呈上P2及P3,PW1能清楚指出其與本案的關係。

到警署後,PW1帶男子與值日官會面,然後到帶男子到會面室錄取警誡口供並看管他,期間有不同隊員為PW1拿文件。在2230至2300時,PW1用記事冊為男子補錄警誡口供,當時現場只有他與男子在場。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PW1向男子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不過記不起時間,該通知書有寫被告的名字,PW1有逐項讀出並解釋通知書的內容及給予時間男子觀看內容。最後PW1有抄寫男子的身份證明文件,唯已記不起當中內容。在整個過程中,男子沒有任何要求,反而PW1有向他問是否需要喝水。

控方呈上PP4,PW1確認其內容。PW1指出當時補錄口供的過程:開始時向男子交代他會做甚麼,然後在過程中作紀錄,然後用本地話覆述紀錄的內容,男子同意且抄寫及簽署聲明,亦沒有要求修改及新增供詞,在整個過程中,也沒有人打、嚇及氹男子的情況出現。

控方呈上PP5,PW1確認其與本案的關聯並指出與本案相關的頁數及那些內容是由他和男仔所寫。PW1指完成錄取警誡口供後拿去影印其和口供覆讀通知書,完成影印口供覆讀通知書後在男子面前讀並交由男子簽收。而PP5後來則交由PW2處理。

PW1指後來警方沒有安排認人程序予他。即使如此他對男子的樣子有印象,並在庭上認出被告。

辯方(即被告)盤問:

被告問PW1,他以往有沒有接受過紀律聆訊及受監警會調查,PW1指沒有。

黃官向PW1發問:

PW1在庭上指出男子是在被他截停時脫下口罩並把它放在褲袋。

PW1指出記事冊中有部份內容有分別的原因是這些內容分別是案發時和警誡時的對話,故有所分別。

黃官問PW1,男子是如何知悉其修改及增加口供的權利。PW1指出當時他已向男子讀出及解釋口供聲明的內容,男子表示「唔使啦」及「冇嘢改」並簽署聲明。

PW1指出當男子在抄寫聲明時,把「供」字寫漏了一點,他確認此情況也在正本中出現,當時他看到此情況,但為免令人誤會他迫男子抄寫聲明,加上沒有影響理解下,故沒有在當時向男子指出問題並要求他修改「供」字。

1318休庭 黃官表示本案於1430續審。

(*)此內容已隱去與本案無關及被黃官否決的問題和內容。


17:01:45

補回昨天審訊內容Part 2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審訊 (1/1)
#0915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王(3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厘畢道交界行人隧道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2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行人隧道的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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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 開庭

警員24810作供(控方發問):

在案發當日2130時,PW2位處禮賓府。在2150時,協助PW1調查1男子,當時他見1名身穿黑衫藍褲,揹着迷彩軍綠色背包的男子,在往動植物公園的行人隧道企圖用噴漆噴牆。

PW2指第一眼看見男子時相距10-20米,直到走到隧道時2人距離亦不變。PW2稱當時光線清晰,當時只有PW1在他前面。當PW1因看見男子手部有動作時決定上前調查時,PW1請求PW2協助,在PW1調查期間觀察環境狀況,以免調查受干擾。當時PW2企在PW1身後觀察該男子及現場環境,唯因專注觀察環境,故沒有留意PW1和該男子的對話,只聽到「Sorry Sir...」。

PW2知道有些證物被搜出,分別為1瓶用過的噴漆(P2)、1瓶噴漆(P3)、2個黑口罩、20張引有孫中山先生畫像的紙及3瓶膠水。在協助PW1調查期間負責觀察被搜出的物件,期後則等待警車到達,回警署後把證物放入證物袋,然後協助PW1處理文件工作,直到翌日,PW1把記事冊交予他保管,最後他把所有證物交予刑偵同事處理。

控方呈上P1(1-17),PW2確認它們與本案的關係。

控方呈上P2和P3,PW2指出它們與本案的關係。

PW2指出他在隧道時只看見男子拿着噴漆,但看不到他想做甚麼。當在PW1調查該男子時,為防男子襲擊PW1,PW2觀察了男子樣貌及身材30-40分鐘(由男子脱下口罩到他上警車),他指出男子高170至180cm,身材略胖,有戴眼鏡,並一直對他樣子有印象,並在庭上認出男子,即被告人。

PW2指在過去5年沒有經歷紀律聆訊。

辯方(即被告)盤問:

PW2指沒有人到監警會投訴他。

黃官對PW2發問:

黃官想知道PW2如何確認P2是用過的噴漆。PW2回應指因看到P2中一些特別特徵,故作此判斷。

黃官想確認PW2如何「只見到男子企喺度」但又可以「看到他身形及樣貌」。PW2回應指前者是第一眼看見男子的情況,而後者則是協助PW1調查的時候觀察該男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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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輯警員17145作供(控方發問):

PW3指在案發當天,在上班期間有接到與花園道有關的案件,知道有1人被搜出物品後因「管有物品...」(按:實為「管有工具以作非法用途」,PW3無法說出控罪名)而被拘捕。可是PW3因附近地區在案發當天有其他活動而沒有即時理會。直到約2300時,才前往現場搜集證據,了解該帶環境,為涉案物件拍照及找CCTV。

控方呈上P1(1-17),PW3指出它們與本案的關係。

PW3指他們及後到了被告人家中搜證並開了一份會面紀錄。

PW3指他開始時有接觸過證物,及後則由PW2交予他,他及後有展示予男子觀看。然後他有嘗試使用該噴漆,結果成功噴出黑色物質。然後他把證物分開包裝好,再把其交予證物室女警處理。

控方向PW3呈上P2及P3,PW3確認它們與本案的關係。

PW3指在報案室見過該男子,並能在庭上說出其全名。

辯方(即被告)盤問:

PW3指沒有人到監警會投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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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結,控方指出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特別事項的陳詞:

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即被告)指控方證人在作供時語氣不肯定,很多問題,很猶豫,而且不熟悉法律用語,可見控方證人是不可信及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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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方面:

法庭裁定就特別事項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人需要出庭作供。

辯方(即被告)表示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亦不會補充特別事項的陳詞。

法庭裁定特別事項(即口供及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及公平性)是可呈堂的證物,裁定被告是被告的口供及警誡供詞是自願及公平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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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項方面:

控辯雙方皆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本案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被告人需要出庭作供。辯方(即被告)表示不會就一般事項作供。

控辯雙方皆沒有最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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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休庭 黃官表示會在1620裁決。

(*)此內容已隱去與本案無關及被黃官否決的問題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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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信大家會對辯方在本案的表現驚訝及有微言,唯希望大家可以尊重辯方的做法及意願。


17:21: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答辯意向:不認罪

本日傳召兩名證人
證人一:警長吳朗軒(音名)
證人二:警員(未完成作供)

本日審訊完結,內容後補,審訊將於明天0930同庭繼續。


19:20: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7/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441 辯方律師開始盤問PW9
1507 控方覆問
1508 控方又再未有安排下一位證人今天出庭,明天0930續審。

(證人作供詳細,將於控方舉證完後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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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得知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用咗本案今日個直播配上今日東區法院送車live, 而旁述亦只記叫人like share, 無提到車上並非本案手足。
本台現特此澄清,本案七名被告均獲得保釋(同案另外兩人未有到庭應訊) 。

東院近海,海風吹埋黎好凍,旁聽師請著多件衫保暖。同時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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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昨天裁決理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0915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王(3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厘畢道交界行人隧道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2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行人隧道的牆壁。

審訊Part 1
審訊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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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開庭,黃官宣讀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不在此敘述。

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

黃官認為PW1及PW2的證供清晰、合情合理、沒有關鍵錯誤及即使他們在作供時有少許錯誤但解釋合情合理下,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給予他們口供絕對比重。

因此,黃官認為被告人的口供及警誡供詞是自願及公平錄取,即過程中被告沒有被打、威嚇、氹、受到壓迫及不公平對待。

一般事項的裁決理由:

黃官認為PW1-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在證物鏈爭議中,黃官認為即使PW3在作供時沒有提及證物室女警的編號(PW3在作供提到曾把證物交予她處理)及PW3曾試用噴漆。但考慮到法庭已接納PW1-3的口供,因此也不需要傳召與證物鏈相關的證人,加上PW1-3均能詳細描述證物特徵下,故認為證物被調亂的可能性低及PW3的行為不影響證物鏈。

黃官認為被告當時近距離面向牆壁、搖噴漆3下、有戴口罩、背包還有1瓶噴漆下加上在警誡下有悔意下,認為被告是有明顯目的作出破壞。故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P2,P3(即涉案噴漆)充公、P5(記事簿)的副本歸法庭存檔、P1,P4(即照片及羈留人士通知書) 歸法庭存檔。

求情:

被告表示沒有求情.....黃官向他詢問少許背景資料,基於此屬被告私隱故不在此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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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官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5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0庭作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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