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4

09:32: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Poly案件(21個被告)

0930尚有約40人在一樓等候延伸庭
0938派飛(延伸庭)
(入正庭要安檢)
(請注意正門有狗隻戒備)
(逢有大案件,在一樓取籌是十分正常)

1008播錄音
1013開


09:47:22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就 #傅昶生大律師 提出有關片段辨認的爭議將以交替程序處理,昨天為公仔拍攝的照片呈堂為P78。

公仔與片段不同(2)

除昨天的 公仔與片段不同 中提到的各事項,相片P78(D24)(1)只有左邊有粉紅色濾罐,但相片P78(D24)(6)可見防毒面罩右邊有

A7的頸罩、手袖、背囊沒有被檢取,因此無法在相片中展示。NTS16 M057片段21:34:27時可見A7的頸罩、手袖;NTS16 M064片段20:02:22時可見A7的深色背囊

A22的背囊亦沒有被檢取,因此無法在相片中展示。截圖P57(RTHK)_PW54_006A 可見A22的背囊。

——————

⏺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陳超勁 在 #0831灣仔 案中就相同事項 作供 ,所有被告人被判 無罪 ,正被律政司狙擊

錄影片段
至8月初從網上搜出13段新聞片段,另有7段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以螢幕截錄的無線電視片段。

相片冊
持續審視片段前PW62先觀看相片複印本,包括被捕人外貌、衣著、裝備,確認即相片冊P28及P29。

持續審視
由8月初至2020年3月16日,持續觀看片段約110日,共超過800小時。PW62稱在其中5段片段中,即(1)NOW直播、(2)RTHK、(3)有線電視、(4)無線電視及(5)米報的新聞片段,基於相片冊上的外貌、衣著、裝備特徵,認出多名被捕人,包括被捕前及被捕時,並曾身處對峙的人群中。

⚠️以下開始睇片⚠️

控方提醒片中可能沒有被捕人, 陳超勁 將自己控制播放器

註:因交替程序,所有截圖現為MFI (Marked for Identification),並未正式呈堂。待交替程序裁決後,若接納 陳超勁 證供方會正式呈堂為證物(以直播員理解)

片段列表
列表上有53段片段,列出證物編號、片段來源、時段。
片段列表為MFI PW62_001

(1) NOW直播19:12:26至19:12:40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2
19:12:26(04:12:43.398)時在7-11雨遮下,可見A2的黑色長褲及深灰色高筒鞋,鞋踭顏色較淺,鞋筒會反光,與相片鞋筒上鐵扣反光位置相同,截圖為MFI P57(NOW)_1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19:12:27(04:12:44.366)時在7-11雨遮下,可見A2戴着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濾罐的防毒面具,與相片冊相同,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近腰間位置有兩條褲頭帶,長度約至跨下位置,孭着米色背囊,肩帶下半部有黑色帶,雙手戴黑色手袖,右手戴白色勞工手套,勞工手套與相片同樣有紅色邊。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A5
19:12:26(04:12:43.197)時在7-11雨遮前,可見A5身穿短袖黑色T裇,內有黑色長袖上衣,貼腳的黑色褲,褲長至約腳眼,黑色襪,黑色平底布鞋,布鞋上有黑色及白色相間的鞋帶,與相片相同。截圖為MFI P57(NOW)_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19:12:28(04:12:44.899)時可見A5頭部及背部,髮型與相片P28(D5)(4)中相同,頭後位置「鏟青」但由肩至後鏟上去非全部貼服、髮腳平而整齊,背上孭着背囊,下身如上述,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19:12:38(04:12:54.633)時可見A5正面,戴白色濾罐的防毒面具、透明眼罩,左耳位置「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額頭,截圖為003,圈出為003A。

(2) NOW直播19:12:50至19:13:34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19:12:55(04:13:11.635)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額頭,在右額位置「有坺陰」,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濾罐的防毒面具,身穿短袖黑色T裇,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身長褲,褲長至約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黑白相間,孭着背囊,左手持一些物品。截圖為MFI P57(NOW)_2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19:13:29(04:13:46.498)時畫面右邊可見A5,頭髮特徵與上述相同,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濾罐的防毒面具,身穿短袖黑色T裇,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身長褲,孭着背囊,從右褲袋取出物品時可見A5腰間近褲袋位置右邊掛着反光物品。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3) NOW直播19:16:27至19:17:32
PW62指片中可見A2、A5、A6、A13及A24。

A6
19:16:29(04:16:45.799)時可見A6戴黃色頭盔,身穿黑色短袖T恤,上有白色英文字母。 #郭棟明大律師 提示PW62毋須講述有關A6畫面。

A13
經提示後PW62重看,指在19:16:31(04:16:47.666)時可見A13戴上泥黃色頭盔前,髮型為短髮類似平頭裝;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T恤,T裇上有花紋圖案,左邊胸前有淺藍色衫袋;左手戴綠色邊的白色勞工手套;孭着的背囊肩帶為淺啡色;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 早休至1200 -

19:16:34(04:16:51.033)時畫面中間戴泥黃色頭盔為A13,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在耳朵位置隆起,隆起位置前方有一點黑色,與相片P29(D13)(1)相同;戴白色圓形濾芯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有花紋圖案上衣,左邊胸前有淺藍色衫袋;穿淺藍色牛仔褲;孭着淺啡色背囊;戴白色勞工手套,右手持透明護目鏡。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經 #郭棟明大律師 再次要求後,PW62又再重播,但無法本片段再指認A13。

A24
19:16:56(04:17:13.199)時畫面右方戴黃色頭盔為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的一條白色毛巾攝在黑色短袖T恤內,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有反光圖案;雙手戴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身穿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身穿黑色白色底波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孭黑色背囊,背囊左邊插着一支紅色樽蓋飲品。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19:17:08(04:17:25.028)時反向灰色雨遮下,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T恤,左胸前有反光圖案;雙手戴黑色手袖;頸上的一條白色毛巾兩端攝在黑色T恤內;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身穿黑色束腳長褲,左腳小腿位置有一條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身穿黑色白色底波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捧着一支樽裝水。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A2
19:17:06(04:17:23.298)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位置有兩條長度約至跨下位置的褲頭帶、深灰色高筒鞋;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米色背囊孭在胸前。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A5
19:17:11(04:17:28.033)時白色雨衣旁,可見A5戴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髮型兩邊及背後鏟青;身穿黑色短袖T恤,內有黑色長袖上衣;穿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3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4) NOW直播19:18:03至19:18:11
PW62指片中可見A2、A6及A13。

A6
19:18:08(04:18:25.532)時,控方指出A6為畫面中間穿黑色短袖上衣,胸前寫着「shuffle」

A13
同一畫面可見A13持7-11雨遮;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耳朵位置有黑色點;戴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孭着淺啡色背囊;身穿藍色有花紋短袖T恤,左胸位置有淺藍色衫袋;戴白色勞工手套,手套上有綠色邊;穿淺藍色牛仔褲。截圖為MFI P57(NOW)_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
19:18:11(04:18:27.399)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褲頭位置有兩條褲頭帶;穿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胸前孭着米色背囊;戴黑色手袖。截圖為MFI P57(NOW)_4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 午飯至1430 -

全庭一齊望住 陳超勁 來回慢播、放大又縮細,啊,直播員內心的吶喊


09:53:4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4/3]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0952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1029 辯方覆問

1033 辯方申請證物PD2/ 2A/ 4/ 4A/ 4B/ 7/ 7A正式呈堂為D2/ 2A/ 4/ 4A/ 4B/ 7/ 7A

1037 休庭15分鐘


10:56: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6~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關於D2的證物
在其p38背包中找到:
P39啡色斜揹袋、P40一罐黃色鐵罐、P41一支噴漆、P42一捆鐵線連扣、P43白色索帶連袋、P44八條毛巾、P45白紅色連身花裙、P46兩隻灰黑色手套、P47灰色口罩、P48一頂黑色鴨嘴帽、P49腰包、P50白色iPhone 、P51一張八達通、P35連頸式面罩和P36 黑色冰袖。

Pw6搜查完以上物品後便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xxx」拘捕她,在警署處理證物時,沒有其他人協助自己。當時,追截黑衣人士時,即玉蓮臺停車場位置,pw6和其他隊員有大聲説「警察,唔好走」,但沒有人理會。pw6認同D2被捕時有戴著手袖,而在證物P20(6)、(7)中卻見不到手袖。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當時,4輛警車同時去到牛頭角地鐵站,pw6在最後一輛車。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6坐在右後方位置,當時警車有響警號,他承認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說了「警察咪走」。當駛近牛頭角地鐵站時,警車與那批黑衣人士距離不止30米,下車後則相距約30米。pw6進入停車場二樓時,已見到2名被截停人士。

關於AP(證人)號碼,pw6不知道其他人有否稱呼D2作AP19/AP2,自己則沒有稱呼她作AP19。當日在將軍澳警署內有好多名被捕人士,但pw6說不出來具體數量,女警12616為D2搜身,(堅稱)有屏風遮擋。除了主問提及的證物外,當時還有化妝袋,但沒有被撿取作證物。

撿取證物時,pw6將身分證和八達通放在貴重物品袋,而其他物品則放在膠袋。他同意明知道會化驗打火機油但沒有放在貴重物品袋,也沒有在證物袋中寫下AP2/AP6的名字,只用了黃色大標籤,方便自己辨認。pw6表示,自己全程觀察整個過程所以肯定沒有混淆了D2的證物,但他不知道有其他人稱呼男子(雷xx)作AP6。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6坐在警車am9817,車上一共有6名警員,沒有留意將軍澳警署拘捕了多少人,也沒有印象訓示室有哪些人士、各自坐在哪等。

D5辯方沒有覆問~主控也沒有覆問~
—————————
續...


10:59:4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4/3]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1059開庭
辯方確認無需傳召更多證人
開始作結案陳詞,其中指出PW1否認為「Popo」原因是認為「Popo」是當時社會上對警察不敬的稱呼。

當天約1248報警,約1250時身穿制服警員到場(包括SPC33888),PW1隨即向警員出示委任證。又指PW1在制服被追捕男子(下稱WP)時,被告沒有即時制止而是聲稱自己是刑事辯護律師,反覆地問PW1是否警察。控方質疑PW1可能是任何其他身分,為何被告只針對PW1是否警察。

控方同時質疑被告聲稱當時的自衛有否使出過份武力。

控方懇請法庭在參考辯方一系列相片及影片證物時要倍加謹慎。因留意到有片段的時序及速度經剪輯。而片段畫面校正至更穩定,又增強了顏色鮮明對比。

辯方回應指這些均用很基本科技配置則有助改善觀看時的問題,基本上擁有任何蘋果電腦內置的iMovie軟件觀看影片時都可以調教影片速度、顏色鮮明度、畫面穩定性等。

辯方提到若PW1與WP之間是因私人恩怨導致PW1對WP作出制服等行為,PW1當時則並非「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而整段事件只有PW1一人的證供、沒有任何其他人證物證。又質疑PW1會否是「大話冚大話」,PW1在追捕WP時重複大叫「非禮!非禮!」而非直接指出WP跳閘逃票,又指是因為二人相距約卅多米故大叫圖引起群眾關注、不願甚至拒絕出示委任證或其他警員證件等等。而卅多米即長過一個標準短直池長度,二人之間有如斯長距離幾乎不可能。一開始指警棍用作「頂住(WP)個頭」,後來供稱是「行(音: 航) 住條頸」。

林官有意押後裁決6星期。

1306完~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或會更改法庭,可與早一日參閱司法機構審訊案件列表。

- - - - - - - - -
辯方案例:
① R. v. Brown [1993] 2 All ER 75
② HKSAR v. HUSSEINI YAWUZA [2015] HKDC 375; DCCC931/2014
③ THE QUEEN v. MAN WAI KEUNG[1991] HKCA 123; CACC 403/1990


11:35: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黃,吳,蘇(24-31) #0707旺角
3人已還柙逾1個月

控罪1:#猥褻侵犯 另一人 [A1]
A1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控罪2:#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
A1法律代表為 #姚本成大律師:

A1會採納書面求情理由。

A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A2會採納書面求情理由。

A3法律代表 #馬維錕大律師:

A3會採納書面求情理由,但有數點希望補充:

•在為數不少的求情信中,可以反映出被告人有良好的品格,即是善良,有愛心和關注弱勢社群;對父母孝順;家人,同事及朋友對她有正面的評價;而且她的學業成績由小學至大學皆十分優秀。

•被告人只是因一時衝動及愚笨而犯下本案,縱然如此,她與其他非法禁錮案件不同,她犯案原因是不涉及個人利益,復仇及本身存心羞辱X,她在本案的行為不涉及任何恐嚇,挑釁,武力相關的成份,PW1也確認她對其的施加力度較低。但她已明白控罪的嚴重性及尊重法庭的裁決。

•被告人在犯下本案前有大好前途,本想繼續春風化雨,教育學生及弱勢社群,但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後已不能重拾原有職業。即使如此,她未有因此氣餒,她打算在還柙期間寫一本教科書,也會修讀一些課程,增值自己。

因此,律師希望法庭可以在考慮判刑時顧及到A3的極度正面良好的品格。


12:29: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119大埔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經審訊後定罪,於2020年10月8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裁決按此
判刑按此

—————————————————

申請及答辯雙方陳詞完畢,法庭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7日1000高等法院宣讀判詞,期間申請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00: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8何文田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21位被告(17-41)
D1何(35),D2林(20),D3伍(22)
D4冼(32),D5林(32),D6梁(23)
D7陳(20),D8麥(25),D9伍(33)
D10利(20),D11黃(17)
D12張(41),D13梁(30)
D14劉(26),D15黃(22)
D16林(21),D17黎(34)
D18曾(32),D19卓(18)
D20黎(24),D21陳(17)

控罪:
1.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何,歐陽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4-6)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梁,余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7-8)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梁,陳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9-11)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譚,張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2-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李,李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6.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4-16)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92

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7-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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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有人在橋上遊繩離開理大,橋下有俗稱家長車接送,而被告上了這些家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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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
D9,17,18缺席,控方申請拘捕令,保釋金是否充公留待日後處理。
本案本來有36人會被控告,但只拘捕到21人,有15人已離港。
此案是區域法院案件,最高刑罰為七年。
控方反對保釋。
本案部份人正在保釋,部份人已踢保。
目前控方未有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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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事宜:
辯方正申請保釋
1042 各被告代表律師輪流陳詞
1203 陳詞完畢

D1,3-11,14-16,20-21保釋獲批✅
$20000保釋金,宵禁0000-0600,每週報到3次,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証件,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D2,19保釋獲批✅
$10000保釋金,宵禁0000-0600,每週報到3次,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証件,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D12-13保釋獲批✅
$20000保釋金,人事擔保$20000,宵禁0000-0600,每週報到3次,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証件,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所有東西要在1600前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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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轉介文件,現有條件保釋
(⚠️六樓八庭有23位手足正在面對暴動案審訊;1430同庭有還押約八個月的手足⚠️)


13:05:09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即3支扳手、3包膠索帶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罐打火機油、1卷鐵線連扣、1包膠索帶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即1罐黑色噴漆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1個掛耳式口罩和1塊布(D2)
—————————
D1、D2、D4、D5皆不認罪❌

上午進度:
控方證人六警員20324莫梓峰作供完畢~
控方證人七警員17128黃敬豪主控主問尚未結束~

押後至今日14:30再開庭~
(小插曲:主控主問pw7時,把d5當作d4來形容,全場不禁黑人問號,法庭也忍不住更正回主控~)


13:11: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正門有人開live直播☂

欲旁聽第一庭的人士請預留時間做安檢。


13:11:2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7/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上午進度

傳召 PW9 警員 24009 黃俊偉 (音) 作供,拘捕D7,盤問完畢,辯方有片段指出證人口供有矛盾、錯誤、不是事實的全部,證人仍然否認,有待覆問。

12:50 休庭,14:30 再訊。


14:12: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黃,吳,蘇(24-31) #0707旺角
3人已還柙逾1個月

控罪1:#猥褻侵犯 另一人 [A1]
A1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控罪2:#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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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本案涉及的3項控罪是嚴重的指控,非禮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非法禁錮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循公訴起訴的非法集結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

案件是在2019年香港處於政治動蕩下發生,尤其是由6月開始,香港各處出現大大小小的示威和抗爭活動,而且愈來愈暴力。在2019年7月7日,原本的遊行是獲警方批准不反對通知書,活動亦是在合法,和平,理性,非暴力下進行,市民正行使基本法的權力以表達對社會制度的種種不滿,尤其是對某法例的修訂。可是,人群在遊行後不願散去,在旺角和油麻地一帶聚集,並與警方發生衝突,本案只是其中一個插曲。

法庭考慮到各人在本案的行為後,認為3條控罪是在同一事件下發生,但被告人不一定會在干犯非法禁錮和非法集結下干犯非禮。因此法庭在考慮判刑時會把非禮罪和非法禁錮與非法集結罪分開考慮。

在非禮罪上,A1是在大量人士對X凌辱,以及辱罵X為「女警」,誣衊她為同性戀,甚至偷拍她臉孔的情況下干犯,這與以往同罪案件的被告在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下犯罪有不同。因此,法庭認為A1的行為會對X造成很大的影響,此外,法庭亦他干犯本案的目的只是滿足其私慾,權力慾及羞辱X。雖然A1在背景報吿中指出他當時不知道X是女性,但法庭考慮到不少片段可指出有人一直指X為女警,甚至威脅會強姦她;X的聲線偏向女性;加上有初步接觸其身形應知道她是女性下,認為A1此部份只是減輕罪責的口供,故不會接納,並以 6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在非法禁錮中,法庭已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CAAR14/2010案。

在非法集結罪下,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黃之鋒案。法庭同意本案沒有證據顯示3位被告是有預謀犯案,只是因有人指X用手機拍攝案發地點的人,所以武斷她為女警,令更多人加入現場;在案發初期時,有20-30人包圍X;案發時沒有人使用武器,也沒有意慾傷害X;案發地點位於旺角,附近有住宅及商戶,令人群容易聚集,增加對X的影響;案發時長共為14分鐘;事件令X身體受傷;3位被告是夥同犯案;在案發時有人霸凌X,散佈仇恨和仇警的訊息,破壞社會安寧。

法庭參考周建諾案,指出法庭需判處阻嚇性判刑。此外,法庭亦指出考慮判刑時需顧及到事件對X的傷害。X在事件後患上創傷後症狀,例如有失眠,經常感到恐慌不安,患上酒癮,對人不信任,情緒低落,對前途感到絕望,她亦被網上起底,自己的照片也被上載至網站,她亦因此難以找到工作,也因容易被途人認出而被出言不遜,也怕被人跟蹤,因此她曾搬2次家,現時則居住酒店。

法庭指出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當時人們不能拍照,因此事實上X不用就她的行為解釋。雖然X在當時的反應有不智的地方,但不至於成為被人們欺凌的理由。

A2的求情理由中,家人,同事和上司皆對他有良好的評價。並在背景報告中表示他當時只希望協助他人,不分政見,但法庭認為他在此事上扮演中堅的角色,因為他擋著X的去路,也曾在X面前作「仇警的指責」,可見他有參與對X的欺凌且沒有悔意。

A3的求情理由中,她在父母的開眀廣利的下成長,品學兼優,工餘時會參與義工服務,關注環保議題,對社會貢獻良多,是近乎完美的人。她在背景報告中表示當時只希望幫忙緩和事件,防止罪案發生。

法庭認為A2和A3本身是擔任令人尊敬的職業,縱然2人當時想協助事件,但他們的動機不影響他們的犯罪意圖,因為他們令X留在不願留的現場,違反她的自由意志,及對她造成傷害,是善心不抵惡的表現

法庭認為參與這類事件的人是自我中心的人。以自己認為的一己之善及行義而無視法律所訂的規距。任何人對公義的理解不同,但言論和行動自由是共同享有的,任何人不應騷擾他人使用社會措施,更不應以犯法,傷害別人方式以作為自己「無私」地行使公義的理由。

法庭亦認為他們是挾善行惡,與他們口中的暴政如出一轍,一己之善不足抵其行惡,他們無辜地傷害X的人身自由,更要求X同意沒有法理依據的要求,更對X造成身心傷害。因此法庭認為A3是明知而不想考慮她的行為對X的影響,行善之心不能抵消她與其他人造成之惡。

法庭在處理如A2和A3的人感到難以處理,因為他們可以對社會貢獻且品格良好。雖他們年輕但也是成年人,需為自己行為負責任,他們亦有能力理解及明白自身作為的對錯。他們亦應明白自己相信的東西但其他人未必同意,尤其是涉及事件、法律及公義的理解。

綜合以上,法庭有責任向社會發出清楚的信息,即使任何人認為自己的理念有多崇高無私,他們要為自己所干犯的行為負責任。因此法庭判處...

A1:
控罪1:即時監禁6個月
控罪2:即時監禁12個月,賠償$10000
控罪3:即時監禁12個月
有3個月刑罰分期執行
總刑期:即時監禁15個月,賠償$10000

A2:
控罪2:即時監禁12個月,賠償$10000
控罪3:即時監禁12個月
所有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期:即時監禁12個月,賠償$10000

A3:
控罪2:即時監禁12個月,賠償$10000
控罪3:即時監禁12個月
所有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因考慮求情後扣減2個月
總刑期:即時監禁10個月,賠償$10000

法庭指出該$10000賠償是對X的象徵性的賠償,強調X可以循民事訴訟索償,若3人未能及時交回賠償,會加監14天。


14:32: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430派到90號籌
(正庭籌22張,視像籌29張)

‼️被告眾多,如欲離庭請把籌讓給正庭外的輪候人士‼️


14:34:4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5) NOW直播19:18:26至19:18:39
PW62指片中可見A5、A6、A13及A24。

A13
19:18:27(04:18:44.033)時畫面右邊手持7-11雨遮為A13,戴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牛仔褲,白色後褲袋插着一支樽裝物品、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雙手戴白色勞工手套,手套上有深綠色邊;孭着淺啡色背囊。截圖為P57(NOW)_5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6
控方指出在同一畫面中在指稱的A13右前方,身穿黑色短袖T恤,胸前印有「shuffle」字樣為A6,PW62同意。

A24
19:18:29(04:18:54.633)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一條白色毛巾;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束腳褲,在左腳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穿黑色球鞋白色底,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截圖為P57(NOW)_5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A5
19:18:39(04:18:56.129)時可見髮型背後鏟青,髮腳平而齊整;戴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長及腳眼、黑色襪、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有白色;孭着背囊;左手持灰色長遮、右手舉起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NOW)_5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6) NOW直播19:18:46至19:19:01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13。

A13
19:18:48(04:19:05.233)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上衣,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戴有深身色邊的白色勞工手套。截圖為MFI P57(NOW)_6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5
19:18:55(04:19:12.000)時可見A5髮型側邊鏟青,前額瀏海由左至右撥;戴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孭背囊,雙手正收起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NOW)_6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7) NOW直播19:21:04至19:21:07
PW62指片中可見A13及A24。

A13
19:21:06(04:21:22.798)時畫面中A13戴泥黃色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有深色邊的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左手持外反的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NOW)_7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19:21:06(04:21:23.565)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一條白色毛巾,兩端攝在衣領內;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束腳褲,在左腳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戴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穿黑色球鞋白色底,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截圖為MFI P57(NOW)_7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8) NOW直播19:22:19至19:22:31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

A5
19:22:22(04:22:39.929)時可見A5髮型背後由下而上膊至後鏟青,瀏海覆蓋前額;戴有白色圓形濾芯的防毒面具、透明眼罩;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長至腳眼、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8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
19:22:24(04:22:41.532)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腰間位置有一條白色褲頭帶;穿深灰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有反光;戴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中間有一條黑色帶。截圖為MFI P57(NOW)_8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 午休至1545 -

(9) NOW直播19:27:08至19:27:11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17。

A2
19:27:10(04:27:27.433)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腰間位置有兩條長度約至跨下位置的淺色褲頭帶;戴黑色手袖,孭着米色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9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

A17
控方指畫面前方站在人群前,背着黑色背囊,上有黃色字者為A17。

(10) NOW直播19:32:41至19:32:57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13。

A13
19:32:50(04:33:06.935)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截圖為MFI P57(NOW)_10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陳仲衡法官 要求前後 逐 格 尋找一個可較清楚看見該人的畫面,是沒有的。

A5
19:32:52(04:33:09.666)時可見A5右手持雨遮蹲在地上,髮型兩側及後方由膊至後鏟青,髮尾整齊呈一字形;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MFI P57(NOW)_10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11) NOW直播19:35:43至19:36:13
PW62指片中可見A13。

A13
19:35:51(04:36:08.632)時可見A13下半身,身穿淺藍色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有金屬圈。截圖為MFI P57(NOW)_11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19:36:13(04:36:30.532)時可見A13上半身,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隆起罩住耳朵;身穿藍色有花紋短袖上衣,戴白色勞工手套,孭淺啡色背囊肩帶,戴防毒面具。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12) NOW直播19:37:58至19:38:18
PW62指片中可見A13及A24。

A13
19:38:07(04:38:24.452)時可見A13持7-11雨遮,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藍色短袖上衣、粉藍色牛仔褲;戴白色勞工手套,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截圖為MFI P57(NOW)_12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19:38:06(04:38:22.948)時在人群中可見A24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截圖為MFI P57(NOW)_12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14:43:2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呂(23)‼️已還押逾7個月

修訂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控方法律代表: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案件主管:警方國家安全處(行動及調查)C2b隊高級督察黃百祺

上回提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860

今天沒有任何修訂或新增控罪。辯方確認已收妥轉介文件。被告保留提出不在場證據的權利。

案件轉介至2021年5月13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由於辯方需時聘請大狀,故暫定以本地話進行聆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
手足精神唔錯,入羈留室前與親友等旁聽人士互相揮手~


14:58:2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30中環 #2020070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陳皓桓(24)
D2 曾健成(64)
D3 徐子見(53)因另案已還押2個月
D4 胡志偉(58)因另案已還押4個月
D5 陳榮泰(56)
D6 朱凱廸(43)因另案已還押2個月
D7 梁國雄(64)因另案已還押2個月
D8 鄧世禮(58)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5]
陳皓桓、曾健成、徐子見、胡志偉及陳榮泰被控在2020年6月30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2) 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2020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舉行或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2020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
所有被告保留答辯權
A3正等候法援批准,A5,7法援已獲批
A3,A6,A7自願撤銷保釋,A4沒保釋申請
其他被告要看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1年7月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眾多,如欲離庭請把籌讓給正庭外的輪候人士


15:03:3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泛民案已完,正庭有人走‼️‼️請讓飛給庭外的人,仲有3個手足未處理‼️‼️‼️


15:04:2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A2:邱(26)

修訂控罪:
(1)暴動改為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認罪

\=========================

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約需三小時,由 #潘熙資深大律師 處理)區域法院中文答辯,現有條件保釋


15:08:5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30屯門

A12: * (14)
其他被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57

控罪:
(1)非法集結
(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1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條圍巾。

\========================
不認罪
與其他被告一併審訊

押後至2023年10月6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
⚠️請各媒體⚠️
法庭頒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少年被告身份,不得發佈或廣播其姓名、地址、學校、圖片或使人可識別少年被告的資訊。


15:09:5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旺角 #提訊

李(24)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
(2)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交替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另一人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 AM6252,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67 號「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一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疑為汽油彈的玻璃樽及兩個打火機。

\========================
辯方未準備好答辯
有控罪商討

❌無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當日會有答辯決定
‼️‼️‼️‼️繼續還押‼️‼️‼️‼️
(手足精神一般)


15:18:08

#區域法院
☂☂☂門外有大量cam,請3位手足注意☂☂☂


15:18:14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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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7警員17128黃敬豪,負責拘捕D4,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7當時坐在中間位置,在馬蹄徑見到路面有雜物(小巴牌、垃圾桶),車上只留意了右面的狀況,雖見到黑衣人士但沒有印象對方有否手持物品。警車需要繞過障礙物才能繼續駕駛前進,下車時,pw7大聲喝令「唔好跑,企喺到」,有人駡「死黑警」。

在玉蓮臺一座外,數名黑衣人士在行人路跑向(pw7在)馬路的方向,兩者相距約20米。pw7鎖定數人為目標後打算喝停他們,但沒有人理會。其中一名身形比較瘦的女子跑得比較慢,pw7喝停她時,該女子反方向走時,腳步不穩撞向右面的牆壁,於是他上前截停女子。其後,pw7以「非法集結」、「蒙面法」拘捕她。

在其P56背包搜到:
P53淺色口罩、P54黑色帽子、P55短傘、P57一件藍色短褲、P58一件白色短褲、P59粉紅色電話和錢包鎖匙。pw7警戒後,D4表示「我冇嘢講」後上警車離開。回到警署後,pw7向值日官匯報案情再為她錄取口供及交予警員1659處理證物。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7認為穿著黑衣黑褲和蒙面等於示威者裝束,他只記得當時行人路上有人,但不肯定馬路上有沒有人。

D2辯方沒有盤問~
—————————
*鍾官表示因有點事處理,希望4點能完庭。D4辯方律師表示根據進度,希望申請明天才開始盤問pw7,控方表示尚有3名處理證物的警員和1名政府化驗師未傳召,相信很快完成,法庭批准辯方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5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小插曲:主控主問pw7時,把d5當作d4來形容,全場不禁黑人問號,法庭也忍不住更正回主控~)


15:23: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大律師

速報裁決結果:
控罪一:D1 D4 罪名成立
*D2先前已承認控罪
控罪二:D2 罪名成立
控罪三:D4 罪名成立

1555求情完

三位報告均有保釋申請

D1
申請等待上訴期間保釋外出
收到指示屆時518會申請刑期上訴及定罪上訴,而且背景報告亦可以保釋外出索取

D2
郭大律師指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亦可以保釋,而且案件中勞教中心嘅判刑選擇會唔會偏重
據案例CAAR8/20,案例判刑八星期,係較嚴重嘅侵害人身罪

D4
辯方大律師指會申請定罪上訴,希望現時申請保釋外出,因為有關報告不一定要還押索取,而且較輕院舍如更生中心報告係可以保釋索取

1617 三位被告保釋外出申請被拒

(按:手足們期間向公眾席揮手,並喊嗌「多謝你地黎啊!」公眾席回應「撐住啊手足」)

(補充:藍大律師D4手足需要於5月7號應考DSE,希望申請保釋。梁官聞言指「咁5月7號當天應考時可以由懲教押送至試場,應考完畢後繼續還押」藍大律師續指還押期間被告不能準備考試,梁官指「你啱啱都講左被告準備左好耐啦,都唔差在呢一兩日」公眾聞言後一片譁然)

(有待更新)


15:44: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7紅隧
#裁決 #判刑

簡(40)

控罪:
(1) 公眾妨擾
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海底隧道內 (九龍往香港方向) 造成公眾滋擾,不合理地以慢速駕駛私家車,對上述隧道的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阻礙。

(2)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37(1)
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時,在駕駛座椅時(直接或間接)看到視象(部份或全部)顯示器部份或全部的屏幕的地方。

(3) 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31A(3)條
同日同地所駕駛車輛登記號碼時,排放過量的排氣污染物及不符合條文規定。

案情:
於2020年5月27日,反國歌法人士呼籲癱瘓交通,兩車分別在香港海底隧道九龍往香港之出口方向左右線慢駛,涉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叧同日駕駛之車輛分別各涉兩項違反交通規例。據悉,案件由灣仔警區反黑組負責。另一司機較早前認罪,在羅官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表示因工作關係不希望執行社會服務令,羅官最後公衆妨擾罪判處3星期即時監禁,其他二項分別罰款3000及2000。

\=======================

本案原本排期在2021年5月27日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作一天中文審訊,辯方律師今日表示4月23日收到被告表示希望認罪承擔今次事件,所以去信法庭提前處理,被告明白刑期扣減不會達三份一。

被告今日承認控罪一至三, 法庭裁定3項控罪罪名全部成立❗️

辯方求情呈上數封包括太太,上司等求情信,信中顯示被告熱愛家庭,工作勤奮,關心杜會。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不知道慢駛可能犯法,重犯機會非常低,如今主動承擔法律後果。辯方律師最後強調控方也沒有指車上工具如鎚仔會作非法用途,希望法庭考慮緩刑。

羅官説同案上次為另一被告取了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然而另一被告表示因工作時間不適合社會服務令,今次控罪差唔多打算同樣索取二份報告想知被告會否同意,辯方指被告也不希望執行社會服務令,因兩女兒已經安排下學年往外國升學,而被告為主要照顧者,所以法庭不用索取社會服務報告。

判刑速報:
控罪(1) 即時監禁3星期
控罪(2) 罰款2000
控罪(3) 罰款4000

簡短判刑理由:
當天是早上繁忙時間,慢駛令原本擠塞道路更加擠塞,此舉是將個人目的或訴求以癱瘓交通向政府施壓卻令公眾承受。而且不限於事發位置受阻,隧道道路一帶其後之樽頸位也受嚴重影響,被告雖然不是主腦但角色重要,是次是有組織行為,被告響應呼籲堵塞交通,控罪(1)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考慮到本案沒有暴力,意外出現及被告開審前認罪,法庭就控罪(1)以4個半星期作量起點,審前認罪酌情扣減三份一。控罪(2)(3)分別罰款2000及4000。


16:02: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廿六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
#葉樹培署理主任審裁官
#提訊

申索人:陳/ 理大編委學生記者
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申索性質:
賠償

背景:
陳於2019年11月11日晚上約9時,在旺角豉油街採訪。記者群拍攝期間警方清場驅散人群時緊貼警方防線,其中一名警員警告「唔好再跟住我啦,如果唔係就噴胡椒噴霧。」陳隨即後退,但站於後方的警員向他發射胡椒球槍彈,令其iPhone手機損毀。

1536開庭

法庭要求雙方再補交文件。較早前要求被告人提供胡椒球彈得指引及守則,但被告只提供了證人吳督察供詞,當中提及使用原則及守則但並無原文附件。被告指需時六星期。法庭亦留意到申索人文件中提及到《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都是第29章,申索人回應指是根據網上資料搜集所見,被告表示需時攞指示。

【雙方遞交文件日期】
法庭命令被告人需於6月29日或之前補交文件等,而申索人需於8月24日或之前回應供詞。如需申請傳召證人傳票應於審前覆核14天前根據法庭表格作出申請。雙方需於10月4日或之前根據樣本呈交文件冊目錄及訟費陳述書,所有訟費開支應包括審訊的最後一天的預算,並連同所有開支單據或薪金。

沒有法庭批准下,雙方不得提交新文件或證據,最遲需於審前覆核7天前申請並清楚解釋之前沒有附上的原因。

【確認事項】
① 需要提交補充供詞
② 申索人無需傳召證人、被告人將傳召3名警員證人
③ 雙方不爭議文件真實性,確認無假文件
④ 雙方不爭議當晚發射胡椒球彈擊中申索人電話的警員是潘警長
⑤ 被告不反駁申索人的維修費用

【爭議點】
擊中電話:
① 警員發射胡椒球彈擊中電話有否符合謹慎責任;
② 根據《普通法》的「自願者不受損原則」(violent non fit injuria)作辯護理由是否適用於本案;
③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46(3)及53條的免責事項是否適用於本案。

案件將於10月11日09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小額錢債審裁處第廿九庭進行審前覆核;並排期至11月15至17日進行三天審訊。

1547休庭

- - - - -
直播員按及補充資訊:
爭議點②講白啲就係「將自己置於危險之中就預咗自己承擔後果」

爭議點③相關條文如下
《公安條例》第46(3)條
任何人按照本條例條文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即使所用的武力導致他人傷亡,或導致財產損失或損毀,在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均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公安條例》第53條
在不損害第46條的條文的原則下,凡以任何身分任職或受僱於政府的人,或身為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的人,或以政府飛行服務隊軍官或隊員或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的身分行事的人,或獲如此任職或受僱的人授權行事的人,或獲該人員、軍官或隊員授權行事的人,根據本條例的條文真誠地行事,而就其依據或行使本條例所委予或授予的,或據合理推想是本條例所委予或授予的任何義務、職責或權力而作出的任何作為而言,如該作為是真誠地作出,並且是或看來是在執行其職責時作出,或是或看來是為公眾安全、防衞香港、強制執行紀律或在其他方面為公眾利益而作出的,則該人無須就該作為負上支付損害賠償或其他方面的法律責任。


16:39: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及詳情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憬憲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凱欣大律師

1658再開庭

D1 希望法庭不用押後索取背景報告
希望今天進行判刑

D2 未能攞勞教中心報告
控罪一係被告認罪情況下刑罰會少於三個月
控罪三嘅刑期最高亦只係六個月
因此就被告已經滿25歲半,因此未附勞教中心資格
希望今天進行判刑
當事人會係判刑後給予保釋等候上訴指示

D4 希望被告可以安全考左個試先
因此明天家人會交准考證到懲教院所 會有副本呈交法庭 但係院所裡面是否能安排被告考試
5月6號 12點正 預留提堂 屆時再確認考試安排

就D4
梁官:同意5月6號1200第六庭進行預留聆訊以處理應考事項
就D1 D2
梁官:會索取背景報告,因為即使辯方律師提供左被告嘅各項背景,但法庭仍然需要深思熟慮,依賴背景報告多方面多角度嘅意見以予以考慮,因此法庭拒絕兩位被告申請

總括而言:三名被告仍需還押以索取報告


17:44: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11/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A3
作供完畢。
事實證人為A3姊姊,亦已作供完畢。

A4
正接受代表律師主問。
會再商討是否將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
案件押後至明日9:3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於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


17:52:04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7/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下午進度

14:48 開庭

PW9 警員 24009 黃俊偉 (音) 作供,拘捕D7;覆問過程中控方嘗試引導證人,解釋口供中多個矛盾之處,和因何同意辯方某些問題,遭辯方申請制止;控方更反對片段呈堂成為證物,指在覆問中,PW9 未能確片中人物誰是自己,又未能確認片段是8月12日的情況,但裁判官也同意,證人在盤問時同意片段反映當時事實。

傳召PW10 女警 25224 何詠恩(音) 作供,負責搜D7身,主問完,盤問未開始。

案件押後至明日(5/5)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20:49: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大律師

裁決:
控罪一:D1 D4 罪名成立
*D2先前已承認控罪
控罪二:D2 罪名成立
控罪三:D4 罪名成立

(補回)裁決理由:
就D1的案情,法庭認為負責制服被告的警員PW3當時能專注觀察路面情況及附近的公眾人士,亦能清楚憶述追捕過程。認為證人誠實可靠,並接納其證供。

就D2的案情,法庭接納PW2的證供。
但法庭不接納D2的證供。從片段所見,D2並沒有被警員過分拉扯至呼吸困難,而情況未見危急。更認為D2被制服後呼叫「我認輸啦,對唔住,唔郁啦」「我打警察都係因為我想走啫」是出於當時沒有法律知識表達自衛的概念,解釋十分牽強。

而D4辯方律師所提出的爭議在於警方證人PW4未能準確憶述D4用左手的什麼部位打向他。但法庭認為有關問題絕不重要,重要是D4有用左手打了PW4。法庭認為PW4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其證供。

求情:
D1 (陳)
⁃ 陳手足今年32歲,屹今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一直和父母居住亦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
⁃ 父親身有病患,經常要由她陪伴出入醫院
⁃ 身兼兩職:區議員助理及婚禮佈置師
⁃ 求情信由陳手足協助的區議員撰寫,內容提及陳手足在疫情期間一直為社區提供抗疫支援,是一個十分關心社會的人
⁃ 亦接納代表D2大律師的說法,指當時的聚集不是十分大型,而且各人的行為未至於阻礙到該區的交通
⁃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非囚禁式的刑罰

D2 (陳)
⁃ 陳手足今年26歲,屹今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只有他和他的姐姐有工作,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 律師指本案控罪(1)的嚴重性屬輕微,只牽涉一架垃圾車阻街。加上當時巴士停低因為行人過路燈剛轉為綠色,並非因為街上的阻礙
⁃ 至於襲警罪亦屬輕微,並不是較嚴重的侵害人身罪。而陳手足整個過程都處於被動,只是被警察制服後一時衝動。
⁃ 事發突然,在數分鐘之間,陳手足沒有暴力傾向。希望如果法庭接受求情,可以以緩刑處理
⁃ 呈上七封求情信:
⁃ 家人合寫的信指陳手足十分關心社區,當時反對政府在該區建立檢測站,只是緊張街坊的健康
⁃ 陳手足親自撰寫的求情信稱自己在美孚長大,在該區讀中學。明白當時的行為魯莽,但只因對社區的關懷
⁃ 陳手足高中英文老師則在信中指他雖然成績不是很出眾但個性幽默而且非常關心他人
⁃ 一名註册社工在信中指陳手足一直有為新移民提供不同協助和服務,熱心助人。
⁃ 元朗區區議員郭文浩在信中指陳手足無論是在辦公或休息時都十分關心該區居民
⁃ 獅子山..峰會(聽不清楚)主席的信指陳手足一直很關心老人家

D4 (李)
⁃ 李手足今年19歲,應屆文憑試考生,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出生於小康之家,而父親、繼母和契媽今天都有到庭支持。
⁃ 李手足在體育方面出色,在排球足球和田徑都有所發展,亦在校內陸運會中連續贏得三年全場總冠軍
⁃ 曾擔任葵青區青少年代表替該區出賽。但囿於有此案纏身,令他未能參加丙組選拔
⁃ 希望法庭考慮到李手足事後傷勢不輕,也受到精神困擾。
⁃ 在醫療報告中能證實他確診創傷後遺症(PTSD)。他的情況曾經好轉但最近在考試和審訊的壓力下病發。期間要服食安眠藥及鎮靜劑
⁃ 案件發生時,疫情伊始,人心惶惶。被告的行為亦只是關心社區所致
⁃ 亦有契媽、學校副校長 、校內學生訓導主任及社工和小學排球教練的求情信
⁃ 内容指李手足對人謙卑有禮,關懷愛戴。學業上有卓越的表現,亦曾任學生會幹事
⁃ 李手足在小學的時候曾多番保護患有亞氏保加症的同學不受欺凌
⁃ 最後懇請法庭考慮到被告在5月7號要應考最後一科。他已準備多時,望法庭能讓他完成考試。

❌ 法官拒絕各被告的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判刑。

按:辯方律師向法官申請保釋時表示希望能在D4考試前給予時間準備。但法官拋下一句:「你又話佢準備咗好耐?咁少一兩日準備唔會有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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