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8

09:31: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留位


09:38:0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2月24日平安夜,市民傍晚開始到多區商場報佳音並表達訴求,包括旺角朗豪坊。入夜後多區街頭爆發警民衝突,在旺角,警方發射催淚彈,出動水炮車驅散人群。衝突一直燃燒至聖誕日的凌晨。凌晨約2時半,一名16歲青年,在旺角桔梗餐廳天台因躲避警員追捕而墮樓,入院後曾呼叫:「我不想被消失」。
(參考 端傳媒報道

即將開庭
旁聽席半滿


09:52:44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224大埔 #答辯 #阻街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2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

控方有3名控方證人

答辯意向: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今日12點有粉嶺少年庭,有關暴動,還請各旁聽師多多留意,雖然少年庭不設旁聽,但仍可在法庭外等候支持,起碼步入法庭前,小朋友是可以見到大家的


09:53:58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4/2)

D1林(22), D2陳(23)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螺絲批、1個扳手及1把鉗子

————————————-

Day 4審訊

辯方已經在2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沒有回應。辯方指控方主要依賴3位證人之環境證供就時間、地點及身上工具作檢控,辯方立場是控方證人口供有疑點,而兩被告已經作供解釋出現原因及工具用途。就算法庭接納控方環境證供,控方亦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押後至4月2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01:5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 [1/4]

麥(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面罩。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設備。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
一名控方證人因個人情況而未能在審訊期間上庭作供,辯方表示此名證人不可缺少

開庭後,控方指控辯雙方都已準備好審訊,證人列表及相關證物已準備好。可是在與警方核對證人列表時,警方指出其中一名主要接觸證物的警員因腰部椎間盤突出已要於本年3月10日進行手術,「據知警員處於一個好大嘅痛苦之中,未能上庭」,而康復期預計為時兩個多月。控辯雙方商議後,辯方認為此名證人是案中不可缺少的,因此由控方遞信申請把案件押後。

控辯雙方同意把案件押後,控方此前已遞交申請

辯方表示此案件沒有迫切性,被告亦可擔保外出,「希望警員吉人天相盡早康復後可上庭作供」。裁判官表示今天早上09:00 左右才收到控方的申請,看畢後有數個問題:

1️⃣此申請雖由控方撰寫,但是否為一個joint application? 控方表示「呢個押後申請我哋係中立」「預計四日係唔能夠完成」。

2️⃣裁判官表示「咁而家最少係押後兩個月」,「如果押後,咁我係幾時知道佢康復可以上庭?」「其實佢係咪牽涉好多案件,佢手頭上將會有幾多單案件知唔知啊?」。控方索取指示後表示因應此名警員的情況,已知區域法院有一宗審訊進行中的案件押後了審訊日期以讓警員作供。裁判官指出押後案件並不理想,亦擔心會因此開了先例而影響其他案件,「點解我咁問係因為如果佢牽涉其他案件,咁有啲被告其實係無擔保候審」。裁判官質疑此名警員可否繼續上庭作供,並舉例假設某案件的審訊日期為十天,指出沒有理由十天的審訊均須此名警員上庭作供。控方表示區域法院的該宗案件因為已經在進行審訊,由於預計此名警員有一天的作供時間,因此整個案件未能完成審訊並要押後至本年5月中繼續進行審訊。裁判官評論這樣的押後情況十分不理想。

控辯雙方此前已商議,同意再次提訊以擬定新的審訊日期

提訊日將會就該名警員證人的預計康復時間再擬定新的審訊日期。裁判官表示會把此申請認定為雙方的joint application,提醒各方他不想把案件押後太久。

本案押後至2021年3月31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提訊,主要是確認該名控方證人的預計康復時間。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0:17: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1/1]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控方兩名證人
PW1 截停拘捕被告的偵輯高級警員47769
PW2專家證人總督察 #陳喬崔

辯方只有被告一名證人
沒有警誡供詞
控辯方向:事實爭議包括被告為何在現場以及搜到證物情況,會有解釋,並對專家報告內容提出質疑。

承認事實65C,65B


10:21:47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025大埔 #判刑 #刑事損壞

蔡(31)

*為本案D2,先前記錄按此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認罪‼️

案情撮要:
2019年10月25日,大埔分區接報有人在大埔汀角道行人天橋噴漆,於是派巡邏小隊往該處查察。
結果發現三名被告(D1~D3),並搜出口罩、手套及噴漆,亦發現天橋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人反抗」、「Fight back」等11組用黑色油漆噴寫的字句。三名被告曾嘗試逃走但被制服,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之後政府化驗師証實搜出的噴漆及天橋上噴寫字句的油漆來自相同來源。

辯方求情 :
被告(蔡)的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加上蔡沒有案底,有悔意,合作,建議判處蔡低至中等長度社會服務令。至於賠償方面,蔡願意分擔之前已判刑的D1及D3已付賠償之部分金額。

黃官判刑 :
考慮案情、各方求情、被告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加上被告願意認罪,決定判處蔡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賠償$1666 (從保釋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幫忙


10:24: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027旺角
#裁決

梁(31)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0月27日及28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A。

手足被捕後留醫8日
———————————————
速報:
‼️罪名成立‼️

押後至3月19日16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量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
簡短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PW1當天任特別戰術小隊(速龍小隊),當天奉命到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掃蕩堵路人士。PW1指下車後現場有約50黑衣人四散逃跑,期間他見到一名頭戴黑色帽、黑面罩、穿黑色短袖恤衫、黑長褲、揹背囊人士(即被告)跑入奶路臣街逃走,遂上前追截,並呼叫「警察,咪走!」。PW1最後在銀行中心對出門口截停被告,期間被告反抗,全身不斷擺動,PW1遂嘗試把被告控制在地,然被告在半蹲狀態下仍不斷擺動身體,PW2接著到場幫忙控制被告。PW1指糾纏期間感到面部被撞,惟不肯定是被告撞他還是因為其他原因。PW1以涉嫌非法集結、違反禁蒙面法及襲警拘捕被告。PW1指因現場有人喧嘩,遂把被告轉移至地鐵站,期間被告捉住PW3,身體不斷搖晃,惟逃跑不成功。

28/10/2019 0009時 PW1&2把被告押上警車,期間被告在上警車第一級後用腳向後踢,頭亦向後撞,PW2遂幫忙控制被告。PW1在上車後確意自己鼻有血。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本案爭議點
本案爭議點為警員證供可信性,警員有否使用合理武力,被告有否抗拒警員,及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一般性原則
本案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被告沒任何舉證責任。

控方證人PW1&2口供分析
- 辯方投訴PW1證供指現場有堵路,惟片段顯示道路暢通,裁判官指PW1是收到電台通知現場有人堵路才到現場落車執法,期間他不能知道路面情況是正常的。

- 辯方投訴PW1證供指第一眼看見被告位置時在主問是答「中間」,而在盤問時答「前面中間」,裁判官認為並無不妥,只是因主問不清晰

- 對於辯方質疑PW1指現場有50黑衣人,惟PW1卻特別留意被告,裁判官指警員追截期間鎖定一人是合理的,加上被告與PW1相距25-30米,站在最前排,亦是逃跑後最後一排,PW1鎖定被告追截並無不妥。

- 對於辯方質疑PW1與被告糾纏的描述不準確,裁判官指當時PW1首要工作是控制被告,而PW1亦坦白承認他不肯定是否被告撞他。

- 對於辯方指被告逃跑時不會蹲下,裁判官指這情況「不出奇」。

- 對於被告在地上掙扎,用腳撐起身等描述,裁判官指PW1證供無矛盾。

- 對於辯方指PW1在控制被告時被告雙手放身後地上,裁判官指影片顯示被告有嘗試撐起身。

- 對於辯方質疑PW1不知自己的傷勢,裁判官指PW1的傷勢吻合醫療報告中擦傷的描述。對於辯方指PW1在帶被告到地鐵站期間圍觀人群中有人擲物,PW1不應放過擲身人士,裁判官指PW1當時看不到在人群中到底是誰在擲物,加上首要考慮是控制被告,考慮案發環境後把被告帶往地鐵站的判斷並無不妥。

- 對於辯方指片段無拍到被告反抗,裁判官指片段無拍到不代表無發生過。

- 對於辯方指片段無拍到被告在地鐵站內掙扎,裁判官指片段雖無拍到但PW3能感覺到被捉。

- 對於辯方質疑PW1的警告是「警察,咪郁!」而不是「警察,咪郁,雙手擺後面!」,裁判官指辯方的質疑不合理。

- 對於辯方投訴PW1「痛楚使其服從」的說法是使用過度武力,裁判官指這是警員控制被告的方法,只要不掙扎就不會痛,反之愈掙扎就會愈痛。

- 裁判官指RTHK片段3分10秒至3分30秒期間見到警員屈曲被告雙腳並把它們放在不同角度,但無向下壓。裁判官指辯方不利用清晰拍攝案發角度的D1片段,反而利用控方不清楚角度的片段作盤問,令他感到「失望」。

- 裁判官指片段中見被告掙扎及與警員糾纏。PW1&2證供合理無矛盾,期間對於被告「烏低」還是「蹲低」的描述是因為角度不同,‼️接納PW1&2為誠實可靠證人‼️。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案情,指被告在PW1制服他期間左右擺動身體,並用腳撐地掙扎,在上警車時亦向後掙扎。

裁判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PW1有合理懷疑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期間無使用不恰當武力,辯方舉出的案例並不適用。

裁判官裁定警員執法期間使用合理武力,正在正當執行職務,截停有基礎。裁定被告在地鐵站內及在上警車時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辯雙方均申請把所有證物留法庭存檔

求情理由

-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現年32歲,父母親皆已退休,有一名從事演藝事業的弟弟,被告在調景嶺與家人居住。被告大專學歷,現職多媒體設計行業,相信在判刑後應不能再從事現職。

- 被告對案發感後悔,尊重法庭裁決,案發是因一時的「misjudgement」,期間電光火石,被告無預謀犯案。參考同意事實,警員與被告皆有受傷,警員僅鼻翼受傷,但參考被告在廣華醫院睇醫生後的照片可見,對比警員被告傷勢可謂「相當程度」。被告自知傷勢咎由自取,已是懲罰,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只是「抗拒」,不是「襲擊」警員。被告無意圖主動攻擊警員,警員傷勢是在被告「struggle」的情況下造成,嚴重性較一些故意絆到警員追捕他人的案例為低,被告的行為不是極端掙扎。

- 辯方呈上21封求情信,其中包括1封被告母親所寫;五封由被告過往及現在共事朋友撰寫;其餘由被告參與「國際青年商會」的朋友所寫,內容指被告常常擔任義工,到酒店推廣減少使用即棄塑膠,派飯給老人家,到老人院探望,探望獨居老人,亦有幫深水埗明哥派飯給深水埗露宿者,形容被告關心社區及社會。

- 辯方指被告在2019年10月起至現在因本案飽受心理精神壓力,亦引用案例CAAR8/2020(見文末),指出不奢望法庭判非監禁式刑罰,但仍希望盡努力請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再作判刑。本來辯方仍有一2017年案例希望呈上,但在與裁判官對話中得出「依家律政司咁多上訴,2017年案例唔係咁啱用」的結論後作罷。

延伸閱讀:

1. CACC157/2013的判案書按此。見第1-5段


10:51: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炮台山
#審訊 [1/2]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D1 D2 否認全部控罪❌

1049 休庭至1100草擬承認事實…
1200 PW1 截查警員18123 陳毅達(音) 作供完畢


12:03: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15]
D1陳(40), D2陳(20)
D3李(26), D4郭(23)
#1001荃灣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縱火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各被告均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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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詞

控罪(1)暴動 [針對所有被告]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在荃灣集結並作出非法行為,包括以雜物架設路障堵塞行車路、破壞道路設施及燃燒雜物。約15:30時新界南機動部隊奉命到場,掃蕩至大河道清理路障,並驅散在海霸街非法集結的示威者。此時,有約200人佔據海壩街,他們在海壩街與啓志街交界以雜物設置路障並築起防線,以水馬及傘陣與警方對峙。他們大部分穿黑衣、頭盔等保護裝備,亦有示威者手持棒狀物、鐵枝、自製盾牌、戴上防毒口罩。他們敲打欄杆、向警方揮動鐵枝,亦有示威者從地上掘起磚塊、用汽油彈掟向警方防線。

於是,新界南機動部隊A大隊第4小隊在大河道面對海壩街附近設置防線。小隊指揮官陳文傑督察向海壩街的示威者發出多次警告,指出示威者的集結是未經批准的,命令現場人士立即散去,否則警方(將進行拘捕行動/發出催淚煙/速離否則開槍)。但警告無效向警方防線作出推進,但示威者沒有散去,更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硬物。後來示威者意圖再推進,故警方發出橡膠子彈以作驅趕,但示威者仍停止暴力衝擊行為。

控罪(2) 縱火 [針對第一被告]
在上述暴動發生期間,約15:53時一名穿黑衣,手持深色雨傘的示威者,將可疑液體淋上行人路並燃點做成一條「火線」橫跨海壩街的行人路。由警方拍攝影像看見D1在地上畫成一條火線,身穿黑衣黑褲白鞋以白布裹面,手持一把與別不同的淺藍色縮骨遮,行到火線後將?投入火堆。警方亦拍攝到D1當時與其他示威者縱火的情況。

讀得太快。。。。後來警方推進荃興徑,警方看見4-5名人士於荃興徑,警員20374於「金坊泰國美食」門外拘補D1,其後以非法集結將其拘捕。在其身上搜出黑藍色手套,綠黑色打火機、一張電話卡、一張SD卡、一條白色毛巾。

D2 陳
當時身穿白頭盔、粉紅色頭盔、游泳鏡、灰背囊。在其背囊發現1000ml生理鹽水、黑手袖、一張長者八達通、一張八達通、四枝10ml消毒藥水、一件黑色圓領tshirt及一張電話卡,其後以非法集結將其拘捕。

D3 李
於啟智街及海壩街交界被捕,被捕時穿著黑衫黑波鞋,面戴防毒面具,其後以非法集結將其拘捕。

D5 郭
在啟智街及海壩街交界被捕,面戴灰/粉紅色防毒面具及黑色書包,在其身上搜獲身上有一頂黑色漁夫帽、一個3M眼罩、深藍色外套、一張sim card、一張八達通,並現發袋中有一枝以透明密實袋內藏有紅色「東元牌」聚氨酯泡沫填縫劑。警員發現上述物品,其後以非法集結將其拘捕。

其後示威者後退以消防車後作為防線,但仍然不斷想推進警方防線,故警方撤到大河道並將第二三五被告帶往大河道橋底看守,示威者隨即再次霸佔海壩街,1628帶所有被告坐警車前往荃灣警署。

控方讀出9名證人口供
雙方拘捕警員將會出庭作證,控方法官認為控方需要傳召陳高級督察出庭作證。法官認為有連貫性問題,故控方表示撤回高級督察陳文傑口供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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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一位證人警員 20374
2019年10月1日駐守新界南A大隊第4小隊,當時在青山公路荃灣段眾安街交界進行掃蕩。得知當時有百名示威者在荃灣街市街及海壩街聚集及堵路,有示威者用水馬築成路障,當時尾隨有其他刑事偵緝隊同事幫忙。當時整隊有30多人,由青山公路荃灣段,再往兆和街,然後往荃灣街市街,其後經天橋底往海壩街及大河道交界,警員在15:40掃蕩到大河道及海壩街交界。

當時見到前方約100米有大約200名示威者進行聚集及堵路,示威者穿黑衫黑褲,示威者有外科口罩、亦有帶防毒面具,示威者用水馬、雜物形成路障。警員記不記得水馬的形狀及尺寸,亦忘記雜物是什麼雜物。當時見到示威者手持鐵枝、扔磚頭向海壩街、扔氣油彈。警員表示沒有留意磚頭從哪來。當時小隊指揮官曾經發出藍旗及面向示威者作警告,亦有使用擴音器。除此之外,亦有舉黑旗,但警員表示忘記黑旗幾時舉出。

--------------------------
14:30 PW1警員 20374 繼續作供。警員供稱示威者未有理會警方警告,於是與隊員由昌泰街往荃興徑包抄海壩街的示威者。當時小隊指揮官給予指令,隊員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示威者,當時見到4-5名黑衫黑褲示威者由海壩街方向跑入荃興徑,有人手持硬物及手持雨傘作防禦。其中一位黑衫黑褲白鞋1.8米高、白毛巾蒙面、手持藍傘,期間該名男子一直跑向警方方向,並在金坊泰國美食門外被捕。

拘捕D1過程
小隊指揮官隨即指示警員及其他警員制服該名男子,該名男子見到警方後想轉身逃跑,但最後都被警方制服。該男子情緒激動,故警員使用塑膠手扣扣住雙手,雨傘掉落在身旁,制服期間有隊員把男子毛巾及口罩除下,口罩亦被扯斷,白色毛巾在頸部位置,後來得知該男子為D1。

拘捕後隨即在其身旁撿取口罩及雨傘,因當時拾取證物亦有大量示威者,故警員隨即在金坊泰國美食外將證物交予女警21690。警員與其他警員押解D1於大河道巴士站恒生銀行門外,巴士站押解期間,D1爭扎並嘗試往大河道逃跑,故警員與其他警員再次制服D1,將第一被告押解回巴士站。

警員稱由於仍有大量示威者,故將D1大河道天橋底近荃灣街市街位置。警員在安全情況下,於天橋底撿取D1頸上的白色毛巾,警員撿取證物後給予PC11125處理。PC11125期間亦有作出拍攝。控方申請播放片段……

--------------------------
2019年10月1日15:00時左右,有大約二百人在海壩街及路德圍交界集結。

‍⚖️練官旁述
庭上播放警方拍攝的影片,法官描述大部份集結者身穿黑衫、戴上面罩及頭盔,前排約三十人打開雨傘,舉傘的方向並非指向天,形容持傘的目的不是「防太陽」。整條海壩街被水馬、路牌及其他雜物堵塞。法官在影片播放期間指岀後排的集結者向海壩街及大河道交界的警方防線投擲硬物,包括磚頭及汽油彈,形容他們為「暴力的示威者」。

警員作供指收到命令到現場進行掃蕩行動,企圖在荃興徑包抄海壩街的示威者。在轉入荃興徑時,警員看到有四至五名黑衣人在金坊泰國美食外投擲硬物並散去。其中一人以白色毛巾幪面,手持藍色雨傘被認岀為D1。警員指D1被制服後情緒激動及有爭扎。由於制服期間海壩街仍然有大量示威者,為安全考慮口罩和雨傘交給女警21690。被告則被押解到大河道的巴士站,然後被送上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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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於2021年3月9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七庭繼續,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06:05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法官 #1102葵涌
程(23) #不服定罪上訴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程手足被控在20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地下外,保管一罐噴漆、一把鎚仔、一瓶天拿水、4塊布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在審訊後王詩麗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12個月監禁,裁決理由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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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據

現有證據不足以推論意圖
上訴人午膳後在寓所一街之隔的大窩口大廈街,被警員截查並搜出涉案物品。上訴方批評原審裁判官在沒有證據證明案發現場有或將會有公眾活動、示威活動或違法活動、上訴人沒有招認的情況下,單憑「被告攜帶的多件物品有相當重量,不打算使用而隨身攜帶並不合理」推論上訴人必然會在短期內使用,並不穩妥。

上訴方提出,案發時上訴人可能打算攜帶物品回家而沒有打算使用,退一萬步講,亦有可能已經用涉案物品「做完要做嘅嘢」,在被截查一刻起計沒有使用涉案物品犯罪的意圖。上述可能性/推論可從席前的證據自然地衍生,加上案發現場並無示威活動,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會參與其他示威活動。所以辯方提出的可能性,並非牽強到若被告不作供法庭就不能「猜測」。

法律上辯方只要提出的案情有可能是真實即可令被告脫罪,毋須就辯方案情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上訴方批評控方指控流於猜測
控方沒有就被告管有涉案物品何時用、在何處用、打算用來損壞甚麼物品提出任何講法,只是籠統地講「在短時間內使用」 。另外,逃匿不代表上訴人逃避法律責任,可以有其他無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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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若法庭將證物整體一同考慮,上訴人背囊內有打火機、布碎、漏斗,已經有足夠證據讓裁判官推論管有物品的意圖。米酒玻璃樽根本唔應該裝有500毫升天拿水,而且如非打算短時間內使用,背囊內又何須放打火機、布碎等物品?原審裁判官作定罪推論時,其實沒有依賴被告逃匿。

總結,辯方所提出的說法都是猜測,上訴人原審時沒有作供,辯方案情沒有受盤問驗證,應給予較低比重。

--------------------------
駁回定罪上訴,須即時服刑

HCMA367/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053&currpage=T


12:54:0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1/1]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控方兩名證人
PW1 截停拘捕被告的偵輯高級警員47769
PW2專家證人署理警司 #陳喬崔

辯方只有被告一名證人
沒有警誡供詞
控辯方向:事實爭議包括被告為何在現場以及搜到證物情況,會有解釋,並對專家報告內容提出質疑。

承認事實65C,65B

承認事實65C,65B

1.2019年12月25日23:38偵輯高級警員47769截停搜查被告。身上背囊(P1),內搜出物品:
A黑銀鐳射筆(P2)pw1按下有綠色光
B黑色鐳射筆(P3)pw1按下沒發出光線
C彈匣裝白色膠珠(P4)
D 華為手機一部(P5)
E透明袋中3M豬咀(P6)
F2個未開封氣罐(P7)
G1對未開封黑手套(P8)
H雜色面巾一條(P9)
l 一枝防霧水(P10)
(P11)被告頸上黑色望遠鏡
(P12-14)被告身上衣物
(P15)八達通一張

(P16)相簿(1-16)以上證物P1-P15相片
(P17)相簿(1-14)以上證物
(P18)相簿(1-3)以上證物

(P19)蘋果FB當晚彌敦道2245-0016 live 片。包括被告被截查上車情況

(P20)對陳喬崔專家證人身份冇爭議
取證證據鏈冇干擾
(P21)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P22)專家證供(2020.4.18)中譯本P22a
P23 專家證供(2021.1.19)中譯本P23a

PW1偵輯高級警員47769梁正聲(音)作供:

▪️控方主問

1988年2月入警隊,案發當時及今守西九重案1B隊。當天為西九應變大隊西九刑偵小隊第四隊身份執勤。深色長衫長褲,boot,尼龍戰術背心。當晚被指派工作在彌敦道快富街至亞皆老道雙數行人路巡邏駐守。23:38分左右在彌敦道678號附近截停被告。

播放蘋果FB當晚彌敦道2245-0016 live 片。包括被告被截查上車情況

▪️換辯方盤問

PW2專家證人署理警司陳喬崔作供


12:59:37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PW3

「未有散去」
第13段「在2000時示威者正在參與未經批准集結」,PW3稱此為向其他警員指出人群的行為,並非自己當時看見人群的形容。
第14段「在2002時警方推進期間看見示威者轉身調頭逃跑」。

遊行申請
在案發當日並不知道在4天前有人通知將舉行一個由中環至西環中山紀念公園的遊行。

PW3證人供證相關部分呈當為MFI D1-1。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3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3

(盤問詳情將在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庭內各位冷靜冷靜,心如止水呀

- 休庭至1430 -


13:18: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刑事損壞 #非法集結
#審訊 [1/2]

D1:王, D2: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D1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D1與D2同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10:10開庭

控方會傳召4-5名警員作供,無警誡供詞,有承認事實;辯方無證人。

傳召警長58208 李國銘(音),主問完成,辯方盤問中

12:55 休庭,14:30 再訊


13:24:55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 少 年 庭 )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5) #答辯 (#1004元朗 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暴動)

*庭外消息*

辯方申請不答辯,案件押後至19/3/2021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粉嶺街坊報料
如果有新消息,歡迎報bot


13:28:0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1/1]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PW1偵輯高級警員47769梁正聲(音)作供完畢
PW2專家證人署理警司 #陳喬崔 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畢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押後今日下午3:30九龍城七庭續審。


13:34:1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1/1]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
⏺PW 1 —— 截停及拘捕被告的偵緝高級警員 47769 梁振昇(音)作供

控方主問,PW 1 形容當時截停被告的背景

PW 1 看證物P18 相片,相片顯示彌敦道有一銀行建築物,有一巴士正駛往彌敦道與亞皆老街十字路口。控方指沒有爭議的是當晚PW 1 於23:38 在彌敦道678 號外截停被告,PW 1 同意,遂回答控方關於當時截查被告的背景。

PW 1:「我留意到有個男人沿彌敦道雙數路段近亞皆老街往快富街前行」,同意控方所指「睇相片嗰人係向住攝影師方向行」。PW 1 表示當時自己正站在巴士站,附近其他警員有些站著、有些在行走,「冇話迫死哂係一個位置」。PW 1 形容被告當時正走向他。辯方對此沒有爭議。PW 1 形容當時與被告估計相隔4 米左右,看到被告時,被告已過了十字路口。被問及現場環境,PW 1 稱有足夠光線,「行近就會見到被告面部」。

當時截查被告原因是「我留意到被告人神色有啲慌張,我望佢嘅時候有眼神迴避」、「加上佢孭住個背囊」,「於是作出截查,理由係懷疑佢藏有攻擊性武器」。PW 1 同意當時看到被告神色慌張時與被告相隔大約2 - 3 米。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是在搜身過程中於被告的背包找到2 枝雷射筆。

看(證物P1)背包,PW 1 確認不同證物被搜出時的位置:

PW 1 表示2 枝雷射筆是於(證物P1)近「背脊」的大格內搜出,其中1 枝為涉案雷射筆。裁判官指(證物P1)有數個暗格,釐清確實位置,控辯雙方一起查看。控辯雙方指沒有爭議當天在同一大格內警方亦搜出1 個裝有膠珠的金屬製氣槍子彈夾(證物P4)及1 部華為手提電話(證物P5)。於(證物P1)拉鍊前格,搜出1 個放置於透明膠袋中的3M 防毒面具(證物P6)、2 個瀘罐(證物P7)、1 對黑色手套(證物P8)、1 條雜色頭巾(證物P9)、1 枝防霧水(證物P10)。

播放蘋果日報直播新聞片段

控方指背景有多人大叫各種口號,其中以「解散警隊」一句最為清楚,PW 1 同意。片段中可聽到警方與市民雙方均有叫囂,控方指「警民之間似乎有啲比較…嗯…似乎有啲粗口嘅」,PW 1 :「同意,有啲言語上嘅爭執。」。從片段中可聽到有市民與警方對罵。片段中的記者形容:「有警員噴射胡椒噴劑所以路上嘅市民都比較鼓躁。」片段中顯示快富街近彌敦道路口的位置,警方曾同時出示黑旗及藍旗,並呼籲在場人士沿快富街方向離開。PW 1 指現場人士有以粗口喝駡警方。片段中可見有市民中了胡椒噴霧而被抬走。控方:「可見除咗黃色反光背心,亦有好多其他人士係亞皆老街同西洋菜南街一帶聚集?」,PW 1 同意。片中記者形容「在場好多人被截查,而另一方面有一批警車駛到來西洋菜南街增援。」

PW 1 在片段中確認被告的身影(當時被告正靠着牆被搜身)。記者旁述:「彌敦道仍有一名男子被截查,未被放行」,畫面中亦見很多防暴及速龍警員。被告其後被帶上警車,PW 1 同意期間有多人在背景中大聲詢問被告叫什麼名字。PW 1 形容現場有多人喧嘩。

看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之地圖(列為證物P24),PW 1 確認是於港鐵旺角站D1 出口外截查被告,亦確認警方出示黑旗及藍旗的位置在B1 出口(快富街近彌敦道路口)。

辯方盤問

在盤問下,PW 1 同意當時街道上還有很多其他人士,包括有很多途人在行人路上行走,亦有很多車輛在馬路上行駛中。PW 1 亦同意實際上當時沒有人使用過武力;而且「我由現場行去截查被告期間見唔到」有人使用過雷射筆。PW 1 同意辯方所指他站在巴士站的時候,即截停被告之前,是觀察到行人路上的行人在繼續行走。辯方問:「咁被告行過嚟時得佢一個?」,PW 1 同意,而當時在PW 1 附近有其他警員,有些跟他一樣穿着背心、有些穿着防暴衣。PW 1 初表示附近的軍裝警員在他的視線範圍內,其後辯方律師請他看(證物P18)相片,PW 1 同意上述軍裝警員在他的後方,為數大約10 多個。辯方律師又指出他身後的軍裝警員「佢哋揸住槍,包括左防暴槍、催淚煙槍等」,PW 1 指沒有留意。

被問及剛剛在主問時提及到 —— 被告眼神閃縮,其實是對望了多久而得出,PW 1 回應大約1 至2 秒,同意辯方所指觀察被告的時間其實十分短。對於神情驚慌的觀察,PW 1 回應也是該1 至2 秒後得出,「主要係由佢眼神啦」。辯方指出,公平地說其實被告可能是正在觀察在場環境或其他事情,PW 1:「不同意,我唔係佢本人。」

辯方續指出,當時被告曾經詢問PW 1:「前面行唔行得?點行過去呀?」,而PW 1 當時回應:「行你就行啦,咁多嘢講,行埋嚟搜身」。對於上述辯方問題,PW 1 全部不同意。PW 1 同意被告當時曾表示自己正在走回位於深水埗的住所,若非遭到截查被告應可繼續步行回家。PW 1 不同意辯方所指自己是憑直覺去對途人作出截查。
PW 1 作供完畢。

⏺PW 2 —— 專家證人 署理警司 #陳喬崔 作供

控方主問

控辯雙方對PW 2 之專家證人身份沒有爭議。PW 2 為檢驗2 枝雷射筆的專家證人,證供主要圍繞強調如60 米以內使用雷射筆將對人的視覺膜造成損害,及雷射筆上有警告標籤等等。PW 2 表示:「呢兩枝雷射筆用USB叉電,叉完電會被意外撳着」,因此用了釘書釘卡住了雷射筆的開關位置。

辯方盤問

辯方詢問:「先講Q2 ,你話Q2 測驗前已經用USB叉滿電係咪?」,PW 2 回應指他需要先講述他的檢測步驟。

PW 2 講述檢測雷射筆時要量度其發出的雷射光之最大輸出公率,才可把雷射筆分類為那一種級別。辯方:「我並非質疑你專業,唔好介意。你叉電之前有冇測試過最大輸出功率?」PW 2 重複上述測試雷射筆的步驟。辯方:「即簡單來講,你收到枝雷射筆後冇測試最大輸出功率,係叉完電先再測試?」PW 2 遲延了一會,再重複了上述步驟。辯方遂指出:「但**如果支雷射筆未叉滿電,係咪未reach 到佢最大輸出功率?」PW 2 表示不同意。辯方:「你有冇測試過支雷射筆存電量係幾多?」PW 2:「冇嘅,呢個唔係我測。」

**辯方讀出PW 2 的口供紙內容,指雷射筆叉滿電後的最大輸出功率屬3B 級別雷射裝置。辯方指出根據國際分類,其範圍其實廣闊,指出即使PW 2 把該枝雷射筆充滿電後,在國際範圍內仍算是低的輸出公率。PW 2 強調只要過了特定毫瓦,雷射筆已屬於3B 級別。辯方舉例指出即使同樣是3B 級別,不同毫瓦對人體亦有不同的傷害程度。PW 2 又再重申雷射筆達到3B 級別已屬可對人體造成損害。

辯方引述PW 2 口供紙所提及 —— 人正常反應會迴避強光及3B 級別的雷射裝置的特徵,遂問PW 2 有否測試過最大輸出功率要照射長達多久才可達致皮膚損傷或點燃物品,PW 2 指沒有測試過,因沒有收到指示,稱指示只是集中測試對眼部的MPE。辯方:「簡單來講針對Q2,係冇做過皮膚測試?」PW 2:「冇嘅,主要係人眼。」

(按:辯方主要質疑專家證人測試前,是把兩枝雷射筆充滿電才作測試,其實如當時實際上雷射筆未充滿電,甚至是沒有電,其光缐輸出功率自然不同,對人體損害亦不同。)

控方複問

控方請PW 2 看第二份報告某段的數據,主要是此數據顯示了雷射筆是正常運作。

PW 2 作供完畢。

—————————————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控方證人。

辯方表示沒有中段陳詞。

‍⚖️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對於被告會否作供,辯方需向被告索取指示。

—————————————
13:25 休庭,案件押後至今天下午15: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 下午審訊內容 ⬅️

(按:旁聽席人數單薄,休庭時被告有點黯然看向公眾席。)


14:28: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321銅鑼灣 #審訊 #庭外消息

趙(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射光束的雷射裝置

本案原定今明(3月8,9日)兩天由鄭紀航裁判官審理,由於控方前日提出新片段,因此需要再到一庭排期處理。

案件將於 2021年4月1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14:35:4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D2及DW2(待補完)

——————————————————

庭內滿座,8樓大堂已劃為第七庭延伸部份,設有電視轉播庭內情況。


14:42:25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1/5]
#1020大埔

曾(31)已還押16個月

控罪:
(1)串謀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詳情:
(1)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
1442開庭,不足10人旁聽

繼續控方案情
上午有一名控方證人的警員,辭了職,移居澳門。
辯方盤問控方證人
警員B作供


14:50:46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3

#陳仲衡法官 大肆批評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不恰當,問及PW3傳聞證供而非當時PW3親身經歷,粗暴退庭要求 #田思蔚大律師 「問吓同事咩叫傳聞證供」,連控方都想知休庭幾耐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3

未完成盤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14:53:3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9理大 #提堂

黃(25)

修訂控罪:於公衆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康莊道理工大學附近管有一把摺刀及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

案件後到2021年4月19日15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4:58:2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提堂 #1118紅磡

劉(27)

修改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4剪刀,1刀

新增控罪
2·盜竊
於2019年11月12-18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3·盜竊
於2019年11月12-18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射箭總會會員證

辯方申請押後攞文件同商討其他方法處理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15:30: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堂

D1 何 (36) 已還押逾12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12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12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12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

控方指要等待(1)尚欠7件物品政府化驗師報告(2)警方爆炸品專家報告去索取最後法律意見,要求押後3個月,並承諾上述報告3月底會完成。

D1代表梁大律師提出反對,指被告還押已經一年,控方仍未能明確提供控罪依賴甚麽又再押後3個月,對被告極不公平。

D3代表律師指上次聆訊控方表示兩份報告在去年12月及今年1月完成,如今又延期,保留申請今天訟費權利

D4代表律師提出要求控方披露全部文件,指拘捕警員口供也沒有,多次要求也不果,以至為被告申請保釋也有難度,裁判官指示大律師再與控方商討。

D3、D4、D5、D6代表律師同時表示保留申請今天訟費權利

裁判官聽畢各代表律師發言後將案件押後2個月至 2021年5月10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D6批準原條件保釋✅

控方案情有指D6在警誡下和盤托出各被告在爆炸案擔當的角色。

(直播員後按:手足們都精神好好 臨走前d1同d4仲俾左大心大家!!)


15:50: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D2及DW2(待補完)

——————————————————

速報:

簡而言之,裁判官認為PW1在關鍵事項上作供混亂,PW2,4亦未能協助法庭,PW1證供即使可信亦不可靠。

裁判官拒絕接納全數辯方證人證供,認為有諸多不合理之處,更批評D1「邊作供邊砌詞」狡辯。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但控方主要依賴證人供詞。由於控方證人供詞未能協助法庭,裁判官引 R v Chong Ah Choi ,根據物品性質及現場環境作推論。

裁判官指兩名被告在警方驅散下未有離開,更故意遮蓋容貌。但未能排除被告管有物品是作合法用途,因此裁定兩名被告面對的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15:53:12

稍後仍有審訊進行,請各位留步‼️


16:26: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1/5]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押16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
目前進度:控方完成對PW2主問
明天目標:完成PW2作供,播放錄影會面,傳召警員7431

今日議題1:拘捕被告的過程

PW1在作供時表示在當天1228時截查被告人並在1229時拘捕被告人,同時亦帶被告人上行人路進行搜身,結果搜出了2部電話及身份證,並把其交給了偵緝警員12097,但在過程中不知道電話的狀況,亦沒有向警員12097交代電話的狀況。

PW1表示在此期間內沒有對被告進行警誡,但有按他是一般拘捕任何人後的做法,詢問被告是否需喝水及進食、有沒有不舒服或受傷。

PW1表示為了專心戒備被告及避免影響證物,所以在當時第一眼見到紙皮箱時沒有靠近或進行檢查,而是交由警員B檢查,但過程中沒留意警員B搜車的狀況。之後有同事告知他車上被發現的物品。

今日議題2:搜車過程

PW2在作供時表示是由他打開車尾箱,但不知道被告有沒有看着搜車過程。當他發現紙皮時嗅到汽油味,於是拿走蓋著紙皮表面的墊並打開紙皮的表面,發現有40枝玻璃樽,3枝膠樽和2支火槍。之後PW2向PW1 交代數量後一直在旁看管證物,直到調查隊警員到場,向他們交代看見的情況後把證物交由警員7431處理。

PW2表示過程中沒有檢查紙箱底部,沒有人干擾、增加及拿出紙皮內的物品,但不知道有沒有警員在搜車過程中走到他身邊。

明天0930續審,期間被告需還押看管。

今早審訊內容還需要大家報料


16:30:5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225旺角
#審訊 [1/1]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
早上的審訊內容 ➡️ 承上 ⬅️

—————————————
原定15:30 開庭,但因在同庭進行裁決的上一宗案件亦延遲了開始,故16:00 再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作口頭結案陳詞

辯方指出控方的案情主要依賴證物P2,澄清證物P3 並非要控告的攻擊性武器之一。因此控方要證明證物P2 為雷射裝置,而控方主要是倚賴PW 1 的證供。

辯方指觀察到PW 1 形容被告當時有眼神迴避,反問究竟被告是如何迴避呢?PW 1 在作供時形容是觀察了被告大約1 至2 秒後而作出的結論,然而觀察的時間其實十分短。從新聞直播及PW 1 的證供可得知當時的環境,PW 1 身後有很多配備了裝備的防暴警員,有防暴盾、有催淚煙槍等等。辯方指出問題是究竟被告當時正在觀看着什麼,會否是正在觀察現場環境或其他事情。

辯方又提醒環觀當時那個大環境,PW 1 亦承認當他截查被告時,周遭的氣氛已平靜下來。最少PW 1 亦認同被告沒有參與叫囂或公眾活動,更承認當時現場沒有人使用武力或雷射筆。同時間本案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晚曾經參與集會或叫喊口號,因此被告攜帶涉案雷射筆的意圖成疑,但被告沒有責任去解釋。辯方指環觀當時旺角較早時的大環境,有人聚集、有人行人路過,難以就此推斷被告是有意圖使用竊案雷射筆。

在控方案情內,被告被截停搜查時搜出了2 枝雷射筆,其中證物P3 是沒有電的。辯方指出問題是如果被告真的有意圖使用雷射筆,反問為何他會帶一枝沒有電池的雷射筆上街呢?同時涉案雷射筆當時的電量亦成疑。PW 2 亦承認測試雷射筆之前,並沒有測試過最大輸出功率,而是把雷射筆充滿電後才作測試。此為不可唯一合理推翻的推斷,即被告攜帶涉案雷射筆是有意圖的。

辯方又指雖然在截停搜查期間,被告被搜出BB彈夾,但過程中沒有搜出其他攻擊性武器。辯方指雷射筆是在背包裏比較顯眼的位置被搜出,被告被搜身時合作,沒有隱瞞或隱藏背包內的物品。被告被截停時沒有逃跑,表現合作,亦曾告知PW 1 他當時正在回家,PW 1 在盤問期間亦表示他知悉被告正在回家

控方就辯方陳詞中所提及的PW 1 之證供作出釐清

控方不同意辯方陳詞中指PW 1 曾形容當時街道平靜;及更正PW 1 作供時不是如辯方所說「以我所知」,而是「以我所見」沒有人使用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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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八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旁聽席坐滿,感謝旁聽師們)


16:54: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6/5]
蕭(26) #0922旺角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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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的補充:

辨認方面的證據:
控方表示在已呈上法庭的截圖中,雖然非每張截圖皆可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身在現場,但當考慮所有截圖時,能環環相扣的證明被告身在現場。

在回應白色衣物的疑點上,控方表示有很多可能性造成反光,例如催淚煙,傳媒相機的閃光燈及被告掛有的頸鍊。

在回應黑面巾的疑點上,控方承認不知道在截查被告時搜不出面巾的原因,但表示在上述證據下,這疑點不足以令法庭對證明被告身在現場造成影響。

在回應褸扣、鞋肘和背包的字樣和商標的疑點上,控方表示有部分截圖能較清晰顯示上述特徵,有部分截圖不能清晰顯示上述特徵只是受角度和方向影響。

被告使用雷射筆是用作傷人:
控方承認在舉證控罪4時是依賴環境證據,即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被告被捕的位置與暴動現場相近、被告當時身穿的衣服及防護性物品。以證明被告有一定程度及與其他人有共同犯罪計劃下參與暴動活動,加上貼在雷射筆表面的貼紙顯示雷射筆可用作傷人,以推論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是用作傷人。

辯方結案陳詞的補充:

辨認方面的證據:
辯方指出若法庭單靠沒有特別特徴的衣著辨認被告,是非常危險的,因有很多身穿相似衣著的人出現在現場中。

在白色衣物的疑點上,辯方認為有很多可能性,例如是那人同時身穿黑色及白色的衣服。辯方另指出有近100張截圖有上述控方指的「反光」情況,以及那條深色幼項鍊可以造成如此多的「反光」,可能性是很低的。

在黑面巾的疑點上,辯方認為此不能被搜出已是一個不穩固的疑點,加上其他疑點包括褸扣、鞋肘和背包的字樣和商標的疑點,已為法庭帶來辨認上的嚴重困難,亦難以判斷證據顯示中在不同時段及不同地點所示女子是否同一人及是否是被告。

被告使用雷射筆是用作傷人?
辯方即使認同貼在雷射筆表面的貼紙顯示雷射筆可用作傷人,但當中的字卻十分細小及模棱兩可,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是看見及明白貼紙當中的內容;當中亦有可能是貼紙帶有誤導及錯誤的成份,因此希望法庭把貼紙給予較低比重。

此外,警員在作供時表示有人使用綠色雷射筆照向警署,此外亦有人向四周胡亂照射,可見當中的人的目標可能不是警署及警員,而是有其他原因的。此外,警員在作供時強調看不見藍色雷射筆,只看見綠色雷射筆及藍色電筒所發射的光束。

還有,即使被告曾責罵警員及出現在示威現場,並不代表她有以圖使用雷射筆傷人;在考慮裝束及裝備時,被告所攜帶的裝備是防禦性質的,並沒有攜帶具攻擊性的武器。

在考慮口頭招認時,辯方認為此招認的質素不佳,不能指出被告有責罵警員外的其他行為,故希望法庭給此較低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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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暫訂於2021年3月25日1000就本案作裁決


16:59:26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刑事損壞 #非法集結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王, D2: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參與非法集結

警長58208 李國銘(音),負責整個觀察過程,作供完畢。

傳召警員12367作供,負責拘捕D2,主問中。

案件押後至明日9/3 09:30 再訊,裁判官預計進度不理想,預留3月23日審期。


17:11:53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炮台山
#審訊 [1/2]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PW3 現場拍攝警員 DPC1105 鄭智輝(音) 作供完畢
PW4 證物警員 DPC8259 羅偉承(音) 作供完畢

明天0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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