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8

08:35: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家屬座位:3
28庭內公眾席:29
延伸庭公眾席:24
後補籌:50
(0835 10人輪候)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家屬座位:8
32庭內公眾席:15
延伸庭公眾席:36
後補籌:5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家屬座位:8
38庭內公眾席:27
延伸庭公眾席:24
後補籌:50

各庭均在開庭前45分鐘在地下大堂派籌


09:38: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0937 開庭廣播


09:39:55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6/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繼續傳召PW9,即拘捕麥手足的警員 11137 湯梓祺作供。播片中……


10:12: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炸藥,即含有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背景:A2在8月12日首次提堂,A1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延至8月13日首次提堂,投訴在警員推進期間遭警員推下樓梯,令他向後跌,其後亦遭警員不當待遇,保釋申請被 #黃國輝裁判官 拒絕;8月28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獲准保釋,須交出現金10,000元及人事擔保10,000元,除與律師討論案情外,承諾不搜尋和討論有關爆炸品的資料;12月3日A1被加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12月27日A3及A4提堂並合併轉介區域法院;1月9日在區域法院首次提堂,A3獲 #郭偉健法官 批准離港一週參與家庭旅行到台灣;8月21日首次審前覆核,因法庭不遷就各人原聘用的律師,各人須另聘代表律師,在1月4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據了解 #陳廣池法官 指示控辯雙方就A3控罪討論以其他方式處理。

——————

甫開庭,法官指示將撤銷只有15歲的A3在1月9日 #郭偉健法官 頒佈的禁止報道令‼️

案件管理
本案由明天起會在0900開庭,1300休庭,只作半天審訊
各大律師就自己行程提醒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暫時撤銷審訊期間報到,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A1擔保人毋須每天出庭

法庭指不接納任何有政治陳述物件(包括FDNOL口罩)

答辯
所有控罪:不認罪❌

眾人沒有招認
控方將傳召20個控方證人

控方開案陳詞

2019年8月11日,市民在九龍塘、油麻地、紅隧、尖沙咀一帶,以打游擊方式用水馬等雜物設置路障堵塞道路後散去。至2330時,50名市民在黃埔一帶聚集及設置路障,陳高級督察率領多部警車到場掃蕩。到達時,市民以藍色及綠色雷射光線照射警車,其中一部警車司機警員48567自稱眼睛被照射後感到不適。警員下車進行驅散,市民逃往黃埔站A出口。
警員趕至A出口樓梯時,嘗試截停A1及A3。A3自行在樓梯上坐下,被警員16518拘捕。A1繼續向下逃跑,陳曉馳高級督察嘗試截停時雙雙跌倒,期間踢到趕至協助拘捕的10717,其嘴角流血。警員6853在現場A1身上搜出彈射器連彈珠和一把刀,拘捕期間從A1腰間跌出一個錘。在0016時,A1被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押往紅磡警署。
警員20633在黃埔站A出口看見A2與警員在糾纏,遂上前協助制服並在A2褲袋搜出一支雷射筆,現場測試可發出藍色光線。警員15293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A2。
在0010時,和高級督察看見A4從黃埔站A出口衝向自己,從A4當時裝束,覺得A4與非法集結有關,於是截停A4,其後交由警員16698以「非法集結」拘捕A4。
在各被告人身上搜出示威者身上經常見到的裝備,包括頭盔、防毒面具等。
在0014時,警員16518在地上發現一支黑色雷射筆。
在黃埔站A出口內外的閉路電視可見群眾聚散的情況。警車鏡頭拍攝到雷射光線照射警車的情況。
控罪(4)的刀已開鋒;彈射器發射彈珠可在木靶上造成凹痕。
控罪(5)的雷射筆經政府化驗師 #盧永楷 化驗後確認為第4類;投射器由橡筋及帆布組成。

因控辯雙方就65c承認事實須休庭再處理

證人傳票
A1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一名政府醫院急症室醫生,就2019年8月11日0900時,A1被押送到醫院就醫的醫療報告作供。
醫療報告在上週四以及與控方,控方要求醫生出庭作證。
法庭指醫療報告一般可以65b方式呈交,但不能干預控方,至於傳召日期需視乎案件進度,亦要相就醫生時間。傳票已經口頭批准。

休庭至1030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10:12:5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0筲箕灣 #進度報告

D1 李(16)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1月20日於筲箕灣與不知名人士襲擊黃XX

黃姓男子與各人為中學同學,小息期間因政見不同,向黃姓男子丟水樽和曲棍球,家人得悉報警。

D1提堂時庭上認罪,2020年10月20日判12個月感化。

今日到東區法院第一庭聽取進度報告,報告正面,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繼續餘下感化令條款,被告亦不需再到庭聽取進度報告。


10:17:4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2/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被要求進行武漢肺炎病毒測試。由於上星期五未能及時將深喉唾液樣本交到收集站,被告昨日重新將樣本交到收集站,但未有結果。

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法庭指可安排1月21日、22日及2月8至11日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21:2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14屯門

三位已還押逾13個月
D1:關(27)
D2:徐(27)
D3:何(40)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1020 公眾進庭
1028 開庭

控方申請押後9星期以準備文件,即3月22日1430時

D1不反對押後,沒有保釋申請
今天有意申請取回身份證;張官糾正應向懲教申請,除非需要法庭頒令則需再作書面申請

D2不反對押後,沒有保釋申請
正申請法援

D3不反對押後,正申請法援
有保釋申請,唯被拒,可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 - - -
D3臨入去前向公眾席高舉心心手勢


11:13: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0828上水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黃 (34)

控罪:
(1) 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28日在上水天平邨天美樓地下管有1支伸縮棍。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翌日在其住所內管有2個鐵蓮花。

背景:
被告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2),在 #莊靜慧暫委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裁定罪成,2項控罪分別判處8個月和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 現金$70,000
•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每週報到1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16:5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D1: 陳(24) #0831銅鑼灣

控罪:
① 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參與 #暴動。
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個 #無線電 通訊器具。

陳手足就所面對的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在2020年12月28日被姚勳智法官裁定罪名成立,還押索取背景報告,今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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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潘熙資深大律師 早前已經呈上書面求情大綱,不在庭上重覆。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考慮被告在2013年曾經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入教導所。被告品格良好、樂於助人、熱心服務社會,協助區議員派發防疫物資,亦有參與聖約翰救傷隊,今次在錯誤時間出現在錯誤地方。

邀請法庭考慮被告在案中角色、罪責相對地低,身上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亦無安排、帶領、召集、煽惑、鼓動在場示威者,並非激烈示威者。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作出任何暴力行為,亦沒有警員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傷。

綜上,本案案情嚴重性比DCCC901/2016莫嘉濤案輕,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良好品格、家庭背景,以3年作為控罪的量刑起點。

--------------------------
判刑理由大綱:
就本案而言,暴動顯然不是突然發生,約有300人參與暴動,規模龐大。示威者霸佔馬路、部份人身穿護甲、頭盔,手執長形狀物體,也有人縱火焚燒雜物、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用雷射筆照射,為時半個多小時,甚具威脅性。以此背景而言,可判處5年或以上監禁。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單在被告其個人行為,而在整個群體所做的事情。

可幸被告在案中不是帶領角色、亦沒有人因此而嚴重受傷。暴動罪以4年半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審訊時承認了大部份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資源,再減刑半年。此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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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控罪①暴動 4年即時監禁
控罪②罰款$5,000 (一個月內交)


11:17:3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1月元朗

李(24)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在其元朗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和15發子彈

沒有保釋申請。控方申請押後9星期以預備文件,並會預留足夠時間予辯方檢視文件夾等。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11:35:25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3/2]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1005 傳召 PW4 專家證人 #陳喬崔 署理警司 作辯方盤問
1055 盤問完畢,小休10分鐘。
1114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定表證成立。
1132 被告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辯方專家作供。
1154 上午審訊完結,下午1445繼續。


12:02: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506尖沙咀
#非手足 #販冰冰
案件編號:KCCC3150/2020

D1:王若男 WONG, YEUK NAM (28)
D2:許思漢 HUI, SZE HON (41)/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

控罪:
(1) D1-2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2) D1危險藥物的販運

詳情:
(1) D1-2同被控於20年4月27日至5月7日期間,在香港串謀販毒
(2) D1被控於20年5月6日,在九龍尖沙咀帝苑酒店1517室內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逾150克冰毒

D1聘請私人律師並解僱法援律師,D2今日無律師代表。二人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準備文件。

案件押後至3月1日09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12:07:18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承認事實

書面證供

10份證人口供以65b形式呈堂,為證物P102至P111。
本65b文件為證物P113。
各辯方大律師同意在庭上毋需讀出證人書面證供,惟有辯方大律師關注證人口供指「在樓上看到」,但書面證供隱藏證人地址,以致辯方大律師未能了解所住樓層及座向。法官指辯方如有需要知道樓層可傳召相關證人。

播放錄影片段

控方在傳召證人前先播放黃埔站A出口及藍店「功夫點心」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各片段可見有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士及街坊出入A出口及在附近街道經過。


12:12:4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吳(23) 已還押近13個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北角富澤花園一單位內管一把武士刀和兩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由於被告同時涉及其他案,控方需時考慮處理方法,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下午120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被告繼續還押❗️手足離開時向旁聽師做出❤️手勢

注:被告涉及另一傷人及槍械案會在今天下午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

另一案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001


12:25:09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傳召PW1高級警員48567林健德
1988年7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
當天負責駕駛小隊指揮官警車

⏺傳召PW2高級督察18172陳曉馳
2014年5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
當天的小隊指揮官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時同庭續審


13:13: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6/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細節待控方案情完成後公開。代表D4麥手足的關文渭大律師,就D4傷勢如何造成、警員處理被告傷勢的程序、部份證物的連鎖性盤問證人。

13:13 休庭。審訊明天09:30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繼續,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3:22:0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上午審訊進度:
0930-1114 控方一直整理文件,書記多番詢問可以開庭未。主控:呢個官好人,唔會趕人,整好曬先開。

1115 終於開庭
宣讀控罪及兩份同意案情。(主控多次讀出未成年手足的全名...) 主控表示有十名控方證人,其中五位需要盤問,其他用65b (即書面口供直接呈堂) 處理。

傳召證人前,首先播放一些影片片段,包括涉案升降機內的閉路電視片段和裕民坊地盤的閉路電視片段。(其實好朦,乜都睇唔到)

PW1警署警長鄭敏中(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駐守觀塘警區軍裝巡邏隊第四小隊。當日2005下班,徒步行經觀塘黨鐵站A1出口,見到有8-10人圍住升降機。當時我距離該升降機約20米,現場有街燈照明但昏暗。他們有撐傘,睇唔清楚有冇人出入亦睇唔清楚他們衣著。然後聽到有撞擊的聲音從升降機傳出,當時距離升降機約5米,我不夠膽駐足,一路行一路睇了約七至八秒,一直有撞擊聲音但看不到損毀情況。
對面的行人路有30-40人聚集,大部分是黑衫黑褲加黑色面罩。於是我打電話比指揮中心報案,話見到有非法集結及破壞行為。聯絡後該40-50黑衣人向我方向逃離,即由A1出口向同仁街方向,再左轉入裕民坊。[PW1地圖標示人群逃跑的路線,呈堂為證物P16a] 之後我就睇唔到佢哋,但見到有防暴緊接他們尾隨,路線一致,見到兩堆人是五秒之內的事。之後我就離開。

D2律師盤問
破壞升降機的人揸住把遮逃走?(PW1:見唔到40-50人逃走時有攞遮) 你話有8-10人刑事毀壞,40-50人非法集結,我問緊嗰8-10人 (PW1:離遠觀察,唔知佢哋點處理啲遮) 40-50人手上有冇揸住嘢?(PW1:唔清楚) 除咗A1出口升降機被破壞,其他出口有冇破壞?(PW1:唔清楚)

D3律師盤問
你身處現場但冇作出拘捕 (PW1:冇) 2005時觀塘有其他路人,人數亦多 (PW1:係) 你唔知40-50人跑咗去邊,有冇人被捕 (PW1:冇同事通知我) 你無法肯定被告是在這40-50人之中,亦沒有人叫你認人 (PW1: 係) 你對英超是否熟悉 (PW1:唔熟) 你未必認得阿仙奴波衫 (PW1:唔知)

D2辯方大律師提出特別事項,反對D2的口頭回應呈堂,當中包括:
1) 10月7日2013至2022警長2189查問的回應及招認;
2) 2110-2306 PC15911記事冊內補錄警誡口供的回應及招認。

理由是D2在不自願及不公平的情況下作出回應,警員亦違反指引。案發時D2只有15歲,警員沒有安排家人陪同下就作出查問。PC15911沒有作出警誡,補錄警誡供詞時沒有家長或監護人陪同。D2被帶到觀塘警署後,警長2189、PC15911和其他不知名警員對D2使用武力及威嚇利誘。包括有警員捏D2肚說「好撚勇呀?」、打他左邊身肋骨、用雷射光束照眼令D2以為自己被錄影而作出招認。PC15911自行填寫警誡供詞,並利誘如在上面簽署並抄寫聲明,可更快獲釋。警員沒有向D2解釋被羈留人士的權利。D2在被羈留期間亦聽到D3的母親哀求警察不要打人,期間聽到有撞擊聲,D2擔心自己會受到同樣對待所以加簽。

同時呈上D1被捕時的相片、D2醫療報告、D3專家醫療報告,雙方同意以65b呈堂。

1430續審。
(注:本案D1因早前違反宵禁已還押逾一個月‼️原本今日應和D2 D3一同審訊,但不知道為何法庭另有安排)


13:36:43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336 法院門口約20人排隊。
1402 一庭外約45人排隊。


13:47:34

#沙田裁判法院

1335 門口有四隻軍裝


14:17: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417 只有4公眾人士排隊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1419 有30+排隊,該庭9位手足都已還押一段時間,希望旁聽師盡可能先讓親友入庭。


14:43: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1月1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4:45: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將軍澳 #答辯

張(2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邨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認罪,罪名成立

背景:
今年3月8日晚上,數百名市民在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去年11月墮樓身亡的科大學生周梓樂。晚上8時許起,警察走出馬路開始暴力驅散悼念民眾,全晚更拘捕46男17女,指控他們非法集結、藏有仿製槍械、藏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

案情大綱:
警方當晚暴力驅散期間,被告從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逃跑,一名警員追截被告後,從被告手中檢獲一支雷射裝置,內附電池,警員隨即拘捕被告。被告管有的雷射筆為第四級別高功率雷射筆,被此類雷射筆照射會造成眼睛損害。從網上直播片段顯示,在被告被截停前的較早時分,曾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方。

控方申請將鐳射筆充公。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然而本案中的雷射筆功率屬最高級別,所構成的風險比一般的大,加上考慮到被告的年齡,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被告原先選擇不認罪,原本案件定於2021年1月28日開審,因此被告將只獲扣減四分之一的刑期。

被告沒有保釋候審申請,期間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押後至2021年2月1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索取背景報告,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14:54:0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1445 開庭

先處理 蔡(20)案件


14:59:2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提堂

D1:徐 (16) D2:黃 (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1)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D1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添馬公園管有一個螺絲批套裝盒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摺刀,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背景:
大批示威者於2020年5月應網上號召,到港島參與反《國安法》及《國歌法》遊行。兩名少年在添馬公園被搜出摺刀及螺絲批套裝。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6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D1與律政處商討其他處理方式,期間D1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D2只更改報到警署其他條件不變。


15:02:1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蔡(20)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蘇(18)及彭(33)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 申請5萬現金+2萬人事擔保等等條款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 - - -
入去前提聲道:「司法何在啊... 司法何在啊」


15:07:0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陳(27)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被控於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槍械,即一柄手槍、4個子彈匣及92粒子彈,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15:08:0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賴(29)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蘇(18)、彭(33)、蔡(20)及李(24)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15:10:04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兩位已還押逾13個月
D1:黃(21)
D2:吳(23)

控罪:
(1)D1-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2)D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D2被控於同日在北角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手槍、四個彈匣及總共106發子彈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15:11:07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鐵路罪行 #判刑

D1王(18)
D5何(22)
D6郭(28)

控罪
(7)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D7罪名不成立;
審訊內容(12345);
裁決
——————————————————
辯方律師求情

d1辯方
更生中心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去更生中心,認為能夠幫助被告守法,加強其概念,被告同意內容。

d5辯方
背景報告顯示正面,講述被告自小成績良好,操行優質,家人也會一直支持被告。

d6辯方
背景報告顯示極度正面,家庭各人關係融洽,被告會支付自己額外進修讀書的費用,也有給予家用父母,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被告重投社會。

判刑
法庭表示判刑時考慮以下各點:
本案案情、辯方求情內容、上一次求情內容、更生、背景報告及各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法庭認為一群人將4,50枝竹枝拋擲在鐵路路軌,非常嚴重,竹枝的高度厚度及其堅硬程度,從高處掉下一定會影響鐵路及他人的安全。東鐵綫日常運作相當大,任何人將這些竹枝拋擲在路軌上必然嚴重影響了鐵路運輸系統。因此,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懲罰。

**d5d6乃成年人,本席採納11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本案經審訊後定罪故沒有減刑因素,基於2被告紀錄良好,扣減1個月,最後判處即時監禁10個月‼️

d1年輕,且紀錄良好,本席採納更生中心‼️讓被告接受有紀律性的訓練。**


15:11:2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彭(33)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及蘇(18)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15:12:4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蘇(18)已還押13個月

【原:粉嶺案 #1220大埔】
控罪:
(1)有意圖而射擊
(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12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5號舖外,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向一名香港警務人員射擊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槍械,即1支手槍連彈匣內有14粒子彈、1支長槍、6個長槍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兩個手槍彈匣內共有30粒子彈, 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原:東區案 #1208灣仔】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及嚴(21)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及合併案件,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15:35: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裁決
#0714沙田 #阻差辦公

錢(58)

速報
裁決:✅罪名不成立✅

後補判詞


15:41:54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3/2]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盤問DW1完畢

控辯雙方需於1月29日前提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2月10日1500作結案陳詞。


16:39: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繼續傳召PW2高級督察18172 陳曉馳
2014年5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
當天的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PW2

A1辯方盤問PW2

辯方大律師盤問期間, #陳廣池法官 多次打斷律師盤問,指「法庭未問完,辯方唔准插嘴。問問題要有時段,啲辯方大律師成日都係咁,唔容許。」

PW2同意在口供及記事冊中都沒有提及銀色硬物上有橡筋只是寫「左手持銀色硬物」,但在庭上作供時就指見到銀色硬物上有橡筋。辯方大律師質疑PW2在證人台上捏造當時所見。 #陳廣池法官 指「點解要問呢條問題?口供同記事冊冇講唔等於唔存在㗎,你挑戰緊證人品格你知架可?」辯方大律師指為證人可信性,非其品格, #陳廣池法官 續指「係兩回事,你話佢作故仔喎,有冇理解錯?我提一提你啫。」

A2辯方盤問PW2

A1代表大律師盤問完畢,A2代表大律師未完成盤問PW2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16:52:0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

下午審訊進度:
PW2 PC21287 余志權(?)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觀塘警區特遣隊第二隊,2002特遣隊接報前往觀塘黨鐵站A1出口,2012警車去到開源道迴旋處時,見到約50名黑衣人在黨鐵站附近聚集,警車駛近時,那些人向同仁街方向散去,我拿裝備落車追趕,當時距離那些人約100米,他們手上沒有武器。路經C3出口升降機時,升降機已被破壞,滿地玻璃碎,但沒有留意升降機附近有沒有人。在遠處看見有人右轉至裕民坊,繼續追趕,到了休憩公園附近見到有零星人士轉上康寧道,但我追到上去就唔見咗,於是在物華街一帶作搜索行動。不久後衝鋒隊通知在瑞和街截停了一堆人,我趕到現場時已見到有幾個人被制服。我幫手在外圍保護,防止圍觀人士接近。被制服的人是全黑色打扮。[在地圖畫出追趕路線,呈堂為證物P16b]

D2律師盤問
辯方質疑PW2說C3出口升降機被破壞而不是A1,PW2說他亦有經過A1出口,覆問時澄清C3和A1出口相近。辯方質疑在口供紙內PW2到達迴旋處看見有人在升降機聚集,PW2說他在警車上見到,落車後他們四散,但主問時PW2沒有提及,PW2說他主要提及黑衣人。
有冇人拿著雨傘?(PW2:見到有背囊,但睇唔到佢哋揸住啲咩) 你頭先話佢哋冇武器 (PW2:情況混亂,冇留意有冇人攞遮)
PW2同意不能確定最後被截停的人士在最初聚集的50名黑衣人中,亦不能確定他們有毀壞升降機。

D3律師盤問
PW2同意追趕過程中,不知道有冇人中途加入,亦同意當時觀塘有路人。播放閉路電視片段P2c,PW2同意20:13:55黑衣人已消失於視線,唔知去咗邊。PW2同意不能確定D3有破壞升降機,不能確定他是否在黨鐵站附近開始跑。辯方指出在20:11:30穿著紅衫過馬路的人,20:12:05再次出現和其他人一起跑。PW2不確定這兩人是否同一個人。

PW3 警長5275 莫志忠(好細聲聽唔到) 制服D1 D3的警員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衝鋒隊,現在是國安部。2015和隊員到達A1出口,在警車上已見不到有任何人在上址,所以冇落車,看不到升降機有冇損毀。就在對講機聽到較早前破壞的人已沿裕民坊往康寧道方向逃去,於是向該處駛去。到了康寧街和物華街交界,看見有約十個黑衣人跑緊,他們跑入輔仁街往崇仁街瑞和街方向。警車沿康寧街上斜,右轉入崇仁街再轉入瑞和街追截。到了瑞和街63號永輝樓,約五人向上逃跑 (瑞和街是斜玻),我落車追截,首先截到一名女子,交給他人跟進後繼續追捕前方四名男子。他們由瑞和街左轉入瑞華街,我喝止叫佢哋唔好走,四人沒有理會。用手捉住了其中兩名被告D1 D3,警長2189制服D2 D4。隨後有其他隊員支援,只隔了5-10秒。因要顧及現場環境及向上司和電台報告,沒有留意警長他們的情況和對話。
[在地圖上標示追趕路線及截停四人的位置,呈堂為證物16c]

D2律師盤問
PW3同意第一眼見到D2已是在瑞和街,不能確認他去過A1出口。PW3見唔到警長如何制服D2,最終結果是警長將D2控制在地上。PW3冇印象見到警長揸住警棍或任何嘢,聽唔到兩人有冇交談。當時唔知道被截停的四人都未滿16歲,亦沒有懷疑過。冇留意D2有冇戴口罩。辯方質疑PW3之後已將兩名被告交給PC15 911接手,應該有時間觀察警長的情況,PW3說現場混亂,有警車聲及有多人聚集,為顧及安全,要通知call台。PW3只知道有初步搜身及調查,聽唔到有冇警誡。因想盡快離開現場所以冇詳細搜身。

辯方指出案情:D2在瑞寧街見到警察已舉高雙手示意不反抗,警長2189仍衝向D2用警棍打他,並將D2推落地。D2雙手受傷,有人將D2的袋的東西倒曬落地下。D2在現場沒有作出任何招認。整個過程冇人警誡過D2,亦冇人問D2家長聯絡方法。PW3只回答唔知道或見唔到。

PW3有啲階段冇留意拘捕警員,亦唔知道有冇人查D2身份證。D2離開時警車只有他一位被告,他與警長2189同車,和PW3不同車。

D3律師盤問
PW3在瑞寧街瑞和街交界制服兩人時聽到附近有另一些拘捕進行中,但講唔出聽到啲咩,只知道有隊員做緊嘢,好嘈,只集中在眼前的被告。辯方問聽唔聽到有人嗌「好痛」「屌你老母打鳩我」「喂阿sir我乜撚都冇做過喎」,PW3話唔清楚,冇聽到。PW3搭AM8603指揮車離開。

PW4 警長2189 曾華偉是制服D2 D4的警員,主問未完結。

明天0930續審。


23:50: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裁決
#0714沙田 #阻差辦公

《補回判詞》

錢(58)

27/12/2020審訊
今日裁決

14:36 開庭,好少見,今日有延申庭。
被告被控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段(b)條,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控方主要倚賴三名證人,高級督察PW1,拘捕被告的女警PW2,現場拍攝的警員PW3,三段片段和四張截圖或相片,辯方冇傳召證人,被告選擇不作供,有提供片段、地圖、當日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沙田中心的地契、和被告的醫療報告,後來辯方表示不倚賴不反對通知書,拘捕同遊行無關,審訊歷時三日,PW1 作供一日半,辯方盤問咗多項議題。

案發在2019年7月14日20:55時,當時有社會運動進行中,橫壆街有堵路情況,PW1為高級督察,收到上級指示,帶領小隊去沙田中心與好運中心嘅平台驅趕人群,指有人在平台掟雜物襲擊地面的警員,PW1去到海天堂附近被20至30人包括被告阻止前進,PW1要市民向身後離開落街或者進入商場,於是用擴音機向市民發五次警告,叫隊員持盾一字排開,但市民仍不散去,警員出示紅旗,市民情緒更加高漲,被告走去前方坐下,PW1認得被告叫佢起身,警告左三次都唔郁,PW1指令隊員推進,如果被告仲係坐喺度,就在佢身旁繞過,但唔好俾佢打散防線,結果被告仍然坐在地上,被拘捕阻差辦公。

辯方盤問PW1重點如下:
(A) 究竟有冇目睹掟雜物
(B) 究竟是否有必要在平台清場驅散在場人士
(C) 在當天較早時候是否有合法遊行集會
(D) PW1坐車路線,如何從沙田外圍去到沙田中心,因為有示威者堵路,有警員封路,冇可能坐車直到沙田中心
(E) 沙田中心平台是否私人地方,警方有冇權清場
(F) PW1嘅口供不準確
(G) PW1是否有向市民警告過,畀三分鐘時間
(H) PW1嘅記事冊和口供紙,在時間一欄都是留空
(I) 出示紅旗是否合適

裁判官認為裁決要考慮以下三點:
(1) 舉證責任在控方
(2) 考慮證人嘅可靠性,包括證人嘅神情舉止,證言嘅內容有否違反常理,是否存有潛在不可能性
(3) 如果要推論,係要做到唯一不可能抗拒嘅推論

客觀分析,不爭嘅事實係沙田市中心有大批配有裝備嘅示威者,有堵路情況,示威者中有戴頭盔、勞工手套、口罩,穿深色外衣,當然有不是示威者也作同樣打扮,相反,也有示威者不是這樣打扮,要分辨是否示威者,要睇佢哋嘅行為同埋環境證供。

睇過控方片段P1和辯方片段D1,清楚顯示有數百名示威者在堵路,在橫壆街有鐵欄和鐵馬,應為非法集結,警方派人到場並無不妥,至於個別行動就要視乎當時情況,PW1帶隊無不妥,辯方指PW1無目睹掟雜物,這並不是關鍵,警方調查是基於合理懷疑,無需要目睹。

辯方引用地契指警方冇權進入私人地方,但辯方可能未留意內容,其中有條款容許警方進入範圍進行合法職務,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50(1)(a)條,任何警員當有合法懷疑某人干犯可被判處監禁罪行,警員可以作出逮捕,50(1A)條說明冇目睹罪行亦可以作出逮捕,所以辯方質疑警方在未有手令下可以進入私人地方,這個爭議不成立。

裁判官舉例超級市場通常位於私人物業內,不是公眾地方,所以是私人範圍,但亦喺公眾地方,因為市民可以自由出入購物,假設有人高買,報咗案,警方有權進入私人地方,不需要申請法庭手令;如果有人有疑問,只是對刑事法不認識不理解,至此,法庭認為已經處理咗辯方A, B & E的爭議。

(C) 不相關,辯方亦不倚賴
(D) 坐車路線,PW1答案係有瑕疵,但不構成對平台的口供有影響

至於F, G, H & I,簡單而言,PW1對事件經過嘅描述不準確,但有片段記錄,辯方冇必要過長嘅盤問,睇片段P1和P2,法庭已經可以分析是否構成有阻礙行為。

彭官認為PW1和隊員去到沙田中心海天堂遇上市民,驅散嘅目的可以理解,但PW1執法手段有問題,可能係源於收到嘅指示或對現場嘅誤判,PW1 有冇了解過市民要求啲咩,從片段見到佢哋只係市民遇到警察要求開路,係一般市民,有人激動喝罵警察,PW1無了解市民要求,PW1可能不知道源禾路已經充滿示威者和警員;另一邊好運中心亦有防暴推進,有人講「冇路可退」;橫壆街上有示威者,如果市民經沙田中心或好運中心落街,最終都係遇到示威者,片段中有一間條衫男子嗌「後邊冇路可行」,要求警方畀指示。

因此,在海天堂的市民要求PW1 開路離開係合理,裁判官引用譚立輝一案作案例,PW1 冇理解市民,強行要求離開,更不知點解舉紅旗,現場冇人衝擊,如果PW1有去了解,安排辦法解決離開,便不會發生事件。

現場高層指揮官未能協調各小隊,警方舉「不要衝擊警員」紅旗令市民更加激動,在場市民不是示威者,並非非法集結,無人衝擊警員,亦無証據顯示巿民打算使用武力,無人掟雜物。

警方舉起紅旗1分鐘之後被告坐低,不接納是疲倦,被告是刻意,被告是否構成阻礙,要睇構成阻礙嘅元素,彭官認為控方引述之案例不符合本案案情;反而引述另一宗終審庭案例,被告舉動並不構成阻礙,片段所見警員能順利前行,被告只是坐在地上、無橫臥地上阻擋警員去路、無向警員叫囂、無手舞足蹈、並非沒有合理辯解 (訴求PW1讓巿民離開),彭官不認同被告行為,只是不認為足以構成阻礙,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
辯方指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控方反對。彭官裁定被告只是技術性脫罪,有自招嫌疑,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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