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8

09:53: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2/2]
#阻差辦公

黃(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0952開庭
控方第二證人昨日已作供完畢
控方主問PW1-警員13436


11:21: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
#曾慶東暫委裁判官
#20200708中環 #審訊 [1/1]

馬(21)

控罪:
(1)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2)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被控於2020年7月8日在12:00時至12:50時期間,在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使用擴音器彈奏結他表演唱歌(英文版榮光),對楊宇球造成噪音煩擾。

——————

⏺修訂傳票
控方呈上2張修訂傳票,案發時間由「12:15時至13:15時」修訂至「12:00時至12:50時」,辯方沒有反對。

⏺答辯
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2個證人,並1條錄影片段,片長3分20秒

⏺承認事實
(1)辯方對被告人身份沒有爭議
(2)2020年7月8日1303時,警員29165在戲院里及皇后大道中交界的行人路開啟攝錄機,無間斷地拍攝現場情況至1306時,並將錄影片段燒錄成光碟,列作證物P1。
(3)證物P1內容真實反映2020年7月8日1303時至1306時戲院里及皇后大道中交界的情況。
(4)警員29165畫一張現場環境的草圖,列作證物P2。
(5)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控方主問PW1楊宇球
PW1在新界居住,自2019年5月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華人行大廈擔任清潔管工,由1100時開始工作,負責巡視大樓及樓宇外圍地方整潔及監督清潔工,由頂樓巡邏到地下。

背景
當天約在1200時PW1在3樓平台巡查期間,聽到樓下有大聲音樂演奏,可清晰聽到演奏歌詞,估計為揚聲器聲音,因此下樓查看。
到地下大堂時仍然聽到噪音,從大樓出去戲院里,見到一名男子手持結他,用揚聲器唱歌,揚聲器當時放在男子身旁地上。第一眼見到該男子在約6米外。

當時現場除唱歌及結他聲音外,沒有其他聲音,因結他及歌唱聲浪太大所以聽不到其他聲音。

官:星期三喎?中環喎?

感到煩擾
PW1指稱歌唱及結他聲音令其感到煩躁,無法專心做事,如注意污糟地方,沒有辦法做任何事。PW1指自己因工作需要長時間留在該地。(直播員:你份工係企喺街睇人表演㗎?)

向警員投訴
PW1聲稱對情況感到不高興,在戲院里華人行大廈門口站着觀察半小時,因為覺得奇怪,在上班日子有人在中環大聲唱歌,卻沒有人理會。(直播員:覺得嘈你唔走?)約半小時後見到有警員到場,PW1上前向警員投訴噪音情況,期間有提供自己身分證、住址證明及工作證明。其後見到警員上前與被告人理論。

控方嘗試查問PW1在本案發生前有否見過被告人,辯方提出反對,裁判官不批准控方問題。

觀看錄音片段P1
片段可見被告人自彈自唱《願榮光歸香港》英文版,旁邊有人圍觀拍手,亦有途人經過。片段結尾可見被告人開始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PW1補充因被告人唱歌,在附近「講嘢要大聲啲」,亦有客人投訴有噪音,自己覺得煩擾但因為在當地工作不能離開。

⏺辯方盤問PW1楊宇球
PW1同意在2020年9月8日及10月17日兩次錄取口供時記憶猶新,口供亦是準確記錄。

噪音沒有停止
PW1指2020年7月8日約1200時聽到有音樂聲,在其後大半個鐘一直彈奏,而PW1期間一直在華人行大廈側門戲院里位置。PW1聲稱演奏期間只有短暫停頓大約1至2秒,不清楚期間警員是否先後2次到場處理懷疑行乞及發出噪音的投訴。

PW1同意片段P1顯示的情況(1303至1306時)與自己指稱案發的時段(1200至1250時)情況相似。

沒有拍攝片段
PW1同意在大約半小時的觀察沒有拍攝任何片段,在10月17日錄取的口供內所指的片段是在1307時拍攝。

沒有主動報警
PW1同意自己沒有主動報警,只是等待有警員到場,才向警員作出投訴。

PW1不同意是因為被告人唱歌沒有造成煩擾才沒有主動報警求助,亦不同意向警員作出投訴是基於有客人投訴而非因本人覺得煩擾。

PW1指在1200時至1250時期間沒有人拍手歡呼。

控方為楊宇球申請半日證人費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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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駐守中環警署第3隊,當天0700時至1945時軍裝當值。

接報到場情況
1239時接報在皇后大道中有噪音投訴需要處理,1250時到場,看見一名男子在戲院里及皇后大道中交界唱歌及彈奏結他,結他連接身旁擴音器,及有咪架,結他袋內亦有錢。

當時聲浪頗大,在距離現場約20米的位置下車時,已經聽到唱歌及音樂聲。

現場行人比較多,有十多人因為表演而駐足觀看,亦有其他路人。

3次警告
由於觀察到被告人有製造噪音,所以PW2在1258時第一次向被告人作出警告,要求將音量收細。PW2見到被告人對中文警告沒有反應,估計被告人唔識中文,所以用英文作出同樣警告。警告後被告人沒有任何表示,音量亦沒有改變。
在1300時,再次向被告人發出中英文警告,內容相近,被告人亦沒有反應。
1303時,PW2向被告人發出第三次警告,被告人同樣沒有反應,並且因為開始唱《願榮光歸香港》引起較多群眾聚集,音量亦稍微提升。

拍攝現場情況
由於擔心人群聚集會引起混亂,所以PW2開啟在右邊膊頭的攝錄機開始錄影。大約3分鐘後,看見人群穩定,而且有關製造噪音的證據足夠,所以關機結束錄影。

預告票控
錄影完畢後,PW2上前向被告人以中英文指將申請出票票控被告,在警告時有指是基於違反噪音條例。被告人得知將被票控後沒有反應,只是看了PW2一眼。
PW2在第一次警告被告人時取得其身分證得知身份,身分證在最後預告票控才交還被告人。
在返回警署後就申請傳票。

接觸楊宇球
在1250時到達現場時曾接觸一個證人,指被告人在現場表演持續很久,當時在表演位置約4至5米外,知道是在附近上班的清潔工人楊宇球,但PW2沒有索取其個人資料。

觀看錄音片段P1
PW2確認片中為被告人,片段顯示時間為13:10:58開始,但實際時間為1303時,差距是因PW2未能控制機器的內置時間所致。

查看P2草圖
草圖表示出戲院里報紙檔、被告人、擴音器等位置。PW2不知道壞銀行大廈在何方,而自己落車位置是在皇后大道中娛樂行對面的路邊停車位。

⏺辯方盤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兩次到場
PW2確認當天先後兩次到達上址處理有關行乞及噪音的投訴。

首次到場
1213時首次收到指示到達上址處理有關噪音及行乞的投訴,1227時到達,約觀察10分鐘至1237時,沒有見到有人行乞,只見到有人再調校結他,但稱自己不記得有沒有人大聲彈結他。
直至1238時離開,期間沒有票控任何人。

再次到場
1239時再次接到投訴,有人再同一個地方行乞及製造噪音。1250時再次到場,落車時聽到彈奏樂器的聲音。

PW2同意自己不知道1250時之前的情況。

⏺控方覆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關於首次接報到場
1213時接報處理很黑及噪音的地點與本案地點相同,1227時到場看見被告人站在同一位置,但不記得被告人有沒有彈奏結他,亦不記得有沒有噪音。

裁判官表示:「你去處理噪音投訴㗎嘛,你唔係喺嗰度行街㗎嘛,如果有噪音即係犯法啦,咁你點會唔記得有冇噪音,唔記得即係冇啦。」

PW2後稱當時應該沒有噪音。

接觸楊宇球
接觸楊宇球是因楊當時在現場向警員指出被告人發出嘈音,楊宇球與兩次投訴無關。

⏺辯方再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PW2承認在1250時之前,沒有聽到過現場有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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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證成立‼️
被告不會作供,不傳召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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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為中文審訊,設有英文翻譯

手足上庭前感言


11:39: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13/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A3:高,A4麥(23-24)

控罪: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被告於等候裁決期間需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同年3月25日10:00區域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11:42:1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中環 #新案件

D1 馬(19)
D2 郭(27)

控罪:
1.非法集結(D1)
2.非法集結(D2)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兩人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五百元現金
居住在報稱地址上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同年4月1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44:57

#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
#曾慶東暫委裁判官
#20200708中環 #審訊 [1/1]

馬(21)

控罪:
(1)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2)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被控於2020年7月8日在12:00時至12:50時期間,在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使用擴音器彈奏結他表演唱歌(英文版榮光),對楊宇求造成噪音煩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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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本案爭議點在於結他及揚聲器聲量會否令一般人覺得煩擾。

現場環境
本案發生在中環鬧市中午午飯時段,人多車多,相比在住宅區或深夜時分,對於相同聲量,例如汽車響咹,接受程度相對較高。在鬧市中一般人可接受較高聲量或較持續的聲浪。

不能磨合之處
PW1作供時指當天1200時至1250時一直在案發地點觀察,噪音一直持續,只有一至2秒停頓。期間只有一次見過警員到場。PW1沒有拍攝片段,亦沒有主動報警。
PW2指當天先後兩次到達上述地點處理噪音及行乞的投訴,在1227時至1238時現場沒有人製造噪音。
此根本性差異正是本案疑點所在。PW1的證供與PW2的證供存在根本性矛盾。
如法庭同意此矛盾而不給予PW1證供任何比重,而1239時至1250時期間所發生的事情沒有任何片段佐證,PW2亦承認不知道該時段現場情況,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現場有噪音或噪音持續多久。

是否對一般人做成煩擾
即使法庭同意聲音對楊宇球造成煩擾,法庭亦要考慮聲音是否對一般人亦造成煩擾。
從片段P1可見,現場有許多途人經過,有人在講電話,有人在圍觀拍手,證明途人不只能夠容忍該聲音,更加予以讚賞。片中沒有見到有人表示煩厭、掩耳或提升說話音量,由此可見性能在一般人合理容忍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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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月23日1430時同庭裁決

手足上庭前感言


11:57: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9/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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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雙方先就案件管理爭辯一輪。控方希望在PW9 PC 14464作供完畢後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預計主問要一日時間。

因雙方的專家證人均屬「中立證人」,所以應該可以喺對方作供時旁聽,以減省轉述的時間,方便法庭,辯方亦相信控方主問盧永楷根本唔需要一日咁耐。由於雙方證人夾唔到時間,但法庭希望下星期二能完成所有證物處理,建議辯方證人若不能出席可看報告或聽錄音。稍後等待辯方雷射筆專家證人回覆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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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9:
D1黃瑞紅大律師指控PW9沒有按警察通例的程序處理證物,但PW9聲稱已盡快將證物放入證物室,又指當時社會情況混亂,觀塘狗屋更曾被包圍過,影響狗屋正常運作。[包圍觀塘狗屋係8月,案發9月]PW9確認記事冊只描述了4名被告事實資料,不包括身體特徵,看CCTV時亦有機會睇錯顏色。

辯方D2大律師就證物特徵作簡短盤問。

辯方D3大律師質疑點解PW9要喺訓示室就CO交俾自己的電話問被告,「呢啲電話係咪你哋㗎?」,牠指是為「確認」才俾檢驗電話同意書被告。PW9唔同意身稱喺D3身上檢取的雷射筆著唔到,否認有講大話,或曾為雷射筆充電或換電。辯方D4大律師確認PW9在貨大堂時PW9有周圍走動。

PW9唔同意在控方主問時錯誤辨認四名被告。

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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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請PW9 在不同截圖辯認被告。牠透過腰包辨認出D1。聲稱在9月2日至25日自行保管雷射筆期間,是放在上鎖的櫃桶。第一次截圖聲稱被告走動的情況。

辯方請控方留意覆問的問題偏離了覆問範圍。雙方爭辯一輪後同意可以問PW9除文字紀錄外有否就被告的身型外貌作辨認。

PW9曾在P24截圖標記出各被告,並非單憑影像辨認出4名被告,於是莫官請PW9在CCTV認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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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專家證人未能在今明兩天作供,莫官批准今日先傳召控方專家證人。

交替程序:控方案情在認人方面會依賴PW9,下午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傳召PW1 CIP鄭震東總督察,控方確認牠採納先前的口供。

12:03 小休15分鐘讓控方先整理文件,12:33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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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1:
在貨大堂PW1 曾要求兩名被告到兩個位置,再移動他們的物品到該位置。請PW1睇片,牠曾將D1的鞋、袋、疑似噴膠、對講機、及後一枝黑色長條形的物件移去D1身處的角落位置,前後兩次。

13:04 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14: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杜麗冰法官
#網上言論 #申請保釋

伍(26)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詳情可參考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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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申請結果:
保釋申請被拒絕❗️
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2021年3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準備文件轉介

(按:手足精神不錯,不時望向旁聽席並且揮手)


12:38: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2/2]
#阻差辦公

黃(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0951開庭
控方第二證人昨日已作供完畢
控方第一證人-警員13436張振宇(音)作供完畢
控方第三證人-警員53352張屬海(音)作供完畢
控方第四證人-DPC33564林俊文(音)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

休庭至1430


13:29: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3/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761)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09:43 開庭

**PW5 警員 20416 劉宏志(音) 繼績作供,證人協助PW4在單車徑上觀察河面嘅袋。

**辯方盤問
辯方呈上一隻光碟,內有兩條片段,先播”video-2021-02-02-15-00-14.mp4”,片長1分35秒,片段內有人大嗌「個袋打開咗...船嚟緊...大佬...呢個...」,PW5同意片段係當晚情況,影到PW5,但認唔到18211,應該在附近,確認PD1(2)係片中截圖,當晚見到呢個袋,叫水警撈起,相中袋冚打開咗,冚有小小白色反光部份,似有帶連接但唔肯定,當晚只打撈到一件物件,袋由水警處理,唔清楚入面有咩,水警協助完就離開咗,唔記得有無講嘢。

播另一片段”video-2021-02-02-15-00-26.mp4”,片長35秒,因畫面太暗,PW5無印象係當晚情況。

PW5唔同意律師指P5與PD1(2)唔相似。

⚙️控方覆問⚙️
PW5認唔到第一條片的人聲是誰,PD1(2)見到有光照住個袋,有白色反光,相信係汆冚嘅裏面。

**再次傳召PW4 警員 18211 莫竟勇(音) 作供,證人負責在單車徑上觀察河面嘅袋。

**辯方盤問
播放第一條片,PW4同意係當晚情況,但見唔到自己,從片段中放大PD1(2)的截圖,見到個袋有兩處反光,PW4唔肯定反光是袋的那一部份,只係在遠處見到反光。

播第二條片段,PW4無印象係當晚現場,只係畫面與現場環境相似。

律師向PW4指出P5與PD1(2)唔相似,PW4唔清楚。

⚙️控方覆問⚙️
PW4認唔到第一條片的人聲是誰;用電筒照射漂浮物2就反光,但睇唔清邊度反光,睇PD1(2)近袋右邊有白色,當時唔知係袋邊部份;打開P5個冚見有拉鍊,但現場睇唔清楚。

**傳召PW6 水警 17809 作供,證人負責從河上檢取證物。

**⚙️控方主問⚙️
22:16 接到電台通知要去城門河協助調查,同沙展4456和警員52463一同乘坐小艇PV48,22:30離開基地,22:40去到獅子橋,橋上有警員用電筒照着海上漂浮物,自己駛埋去,一眼就見到漂浮物,用勾打撈,附近冇其他漂浮物,勾到船邊,徒手攞上船,睇到係黑色斜咩袋,裏面有六支汽油彈,個袋有魔術貼有扣,無留意拉鍊,嗰袋在獅子橋底打撈到,有展示幾支汽油彈,橋上警員表示收到訊息,冇逐件攞出嚟;回程時在城門河掃蕩左約半小時,由獅子橋、瀝源橋到沙燕橋,無其他可疑物品,只係檢取咗一個黑色斜咩袋,折返途經瀝源橋,有講袋內有汽油彈,約22:30返到水警基地,在23:50在基地loading bay交俾證物員9736,由獅子橋檢獲到交畀9736,全程由PW6保管,期間無離開視線,無人干擾,PW6辨認出P5係當日個袋,亦從相片冊中確認玻璃樽和膠壺係當日嘅汽油彈;袋內仲有其他嘢,螺絲批、鑽咀、打火機,9736逐一檢收。

[控辯雙方檢視證物,因為送咗去化驗,玻璃樽、汽油、布條分開包裝,與檢取時狀態不同,同意修訂承認事實的證物編號。]

辯方盤問
當晚22:30出發,23:30返到,之前和之後無其他打撈工作,收到只是叫佢打撈可疑物品,無講係乜嘢,無講有幾多件,只要唔係海上垃圾,其他物品都會睇吓,回程時再去瀝源橋和沙燕橋,係因為順路。

去到瀝源橋有同事叫向前駛,去到獅子橋,勾起一個袋,勾起嘅時候魔術貼係貼上嘅,唔記得個扣有無扣上,打開個袋冚,睇到物品,聞唔到氣味,唔肯定有無聞到,因為PV48用電油,有氣味,未必聞到,

見到9736時一齊打開個袋,遂件攞出嚟交收,當時無影相,之後無接觸過個袋,睇相冊,唔知係幾時影嘅。

播放第一條片段,PW6確認係當晚情況,確認PD1(1)相中3人,片段中嘅聲音在現場聽唔到,在橋底撈起個袋,攞上嚟係未打開,唔記得邊個同橋上人講,意思係有汽油彈,唔記得有無展示畀橋上人睇。

PD1(2)有反光,現場唔覺有反光,P5無反光物料,唔同意律師建議相中物品並不是P5,當晚亦無揾到背囊。

⚙️控方覆問⚙️
睇PD1(2),當晚無留意個袋有無反光。

**PW7 警員 9746 鐘雄(音) 作供,案中證物員。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3日23:00時,接手調查一宗案件,做證物員,23:30收到命令去馬料水水警基地,23:48去到,23:50開始與17809交收,收咗一個黑色斜咩袋內有汽油彈,一齊打開個袋,檢收所有嘢,有啲係有擺出嚟,唔記得擺過啲咩,有橙色鎖匙扣、黃色柄嘅螺絲批,3支鑽嘴,兩個打火機,六支汽油彈,一個綠色噴水壺,過程約10分鐘,離開基地,返去沙田差館,攞證物袋包裝證物,在11月4日03:46交俾值日官保管,期間證物無離開過視線,無被人干擾。

辯認相片#12,#13,確認相中證物樽、布條和噴壺,相片#14,#15是鑽咀和打火機,相中物品狀況同接收時一樣,但唔知邊個影幾時影,PW7確認以下證物,P5 Nike袋,P6玻璃樽,P7噴壺,P8鑽咀,P9打火機。

13:00休庭,14:30再訊


14:37: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佐敦 #答辯

李(19)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未準備好答辯,將會去信律政司商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0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14:51:1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裁決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同案D1於2020年12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入獄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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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舉證依賴片段、CCTV影像、CCTV截圖、書面證供、被告家中搜出物品等,控辯雙方均沒傳召證人。本案爭議是,D2是否片中襲擊傷者的人。控方指片中施襲者戴口罩,金啡色頭髮,穿綠色衫、黑色褲和黑色鞋。片段沒拍攝到施襲者的樣貌,但控方指D2的身型和身高與施襲者吻合。

控方指控D2是施襲者基於以下五點。
(1) 警方在D2被捕後為他拍攝照片,照片顯示D2的樣貌,其身高亦與施襲者相似。可是,由於片中的施襲者樣貌沒被拍攝到,此等照片不能協助法庭。
(2) 警方在D2家中檢取了環保袋和衣服。但片段中沒顯示施襲者有帶環保袋,該袋不能顯示D2是施襲者,而衣物亦沒任何特殊的特徵。
(3) 恒麗樓CCTV影像及CCTV截圖。截圖的時間是下午6點幾,即案發前約4小時。恒麗樓電梯的CCTV畫面模糊,顯示D2穿藍色衣服,頭髮是銀色,與襲擊片段中的施襲者不同,亦無顯示D2所住的樓層。恒麗樓電梯大堂的CCTV是黑白色,無助舉證;而信箱大堂CCTV顯示D2有滑板車,但襲擊片段中的施襲者沒滑板車。
(4) 晴碧樓電梯CCTV截圖。截圖時間是下午6點幾,但晴碧樓不是D2所居住的地方,無助舉證。
(5) 恒麗樓大堂CCTV截圖。截圖時間是襲擊發生後翌日凌晨約4點,即襲擊發生後很久,截圖中的人穿黑色衫,不是施襲者的綠色衫。另外,截圖中的人坐在滑板車上,不能確認其身高。

證據個別和整體而言只能顯示D2和施襲者外型相似,不能確定D2是片中的施襲者。D2可能是,亦可能不是施襲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罪名不成立。

P3-7歸還被告,其他證物交法庭存檔。

(按:啲證據根本就唔係證據。D2身高185左右,可能因為生得比較高,同片中既人身高相近,所以被捕。今時今日生得高都會因此俾人拉、俾人告。)


15:03:4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銅鑼灣 #提訊

A1 王(19)
A2 李(22)

控罪:
(1)A1-2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2)A1-2暴動
(3)A2非法禁錮

詳情:
(1)A1-2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導致X身體受嚴重傷害
(2)A1-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A2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禁錮X

‼️A1及A2均承認傷人及暴動罪,非法禁錮罪則留予法庭存檔‼️

*本案於1月26日再有一次聆訊,惟敝台未有相關紀錄。據悉該聆訊有相關修訂控罪,故未有相關資訊,請見諒*

案件押後至6月2日1100區域法院聽取二人答辯及進行求情,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03:54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
黃(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港鐵站J出口,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傷害他人身體,即一塊磚頭。

———————————————-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2位證人(拘捕警員及在場警司),控方有一段12分鐘35秒警方當時拍攝片段呈堂(應辯方要求呈堂,控方不依賴),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
1.就2020年1月19日下午在中環遮打花園有一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之集會,在約1620警方要求停止集會

2.約1700在中環港鐡站J1出口近終審法院 PC18991 合法拘捕被告,罪名是藏有攻擊性武器

3.被告被拘捕時衣著是戴黑色口罩、黑色手套、黑色外套及長褲及身上有一黑色游水眼罩

4.警員檢取一塊磚頭約6吋乘4吋乘2吋,一直保管至呈堂期間沒有受干擾(P1)

5.在北角警署警員替被告衣物及身上物品拍照呈堂P2(1)-(3)

6.警方在中環地鐵站J1出口附近拍攝照片呈堂P2(4)-P2(10)

7.呈堂地圖顯示終審法院附近一帶P3

8.2020年1月19日1619至1657警員13487以手提攝錄機拍攝事發時現場片段其中12分鐘35秒呈堂(P4)

9.呈堂證物P1,P2,P3證物完整、準確,證物鏈完整。

PW1 現職警司 袁栢基 作供
證人當天早上十時起穿便裝(有穿警方黑背心)在中區負責公眾活動管理。

PW1 袁栢基 辯方盤問
約在1650至1700在終審法院外協助處理已經制服之人士。庭上播放P4片段約在6分鐘見到3穿防暴裝截停及制服一男子(被告)後坐地上背靠牆,證人確認3警員不是直接下屬,片段影到自己行去用意是指導拘捕及搜證,沒有參與拘捕及看不到截查及制服前情形,袁澄清在一些大型拘捕時本人負責決定截停人士是否路過途人或附近上班,如果是有證據支持參與非法活動會拘留暫時作初步調查,如果不是就會抄低資料放行。

證人向軍裝查詢知悉截停被告是因追截時見被告手持磚頭,之後有問被告是否識廣東話及有冇受傷需要睇醫生。庭上播放P4時看到被告同證人先後有三次對話,由於收音不佳,辯方查問對話內容,證人記得三次內容大概如下:
(一)
PW1說主要問基本資料如識唔識廣東話,有冇受傷同是否要去醫院
(二)
PW1: 搞咩嘢?
D: 集會完,啱啱經過
(三)
PW1: 證人話同事見到你手持磚頭於是將你截停
D:果度有cam你咪睇返錄影(PW1指被告當時頭向上望理解是閉路電視,但自己沒有詳細查看現場位置有沒有閉路電視)
PW1:我知道如果有同事會睇,初步調查完,同事會跟住搜身

辯方律師指證人同被告對話時,被告説「那舊磚諗住擺返去牆隔離」,證人說不確定有沒有説過律師追問之後有冇吩咐同事找閉路電視,證人說沒有。辯方再問證人根據查問及錄影守則同被告雙方對話需要筆錄作紀錄,證人說不知道所以沒筆錄

控方沒覆問

PW2 PC18991 許國成(音)作供
證人在1644在遮打花園見到約一百黑衫褲人士聚集,指揮官指示推進,示威者即背向警方向西逃跑。證人在行入終院走廊至第三四條石柱時見被告左手垂下持灰色磚頭在一米外正面步向自己,隨即捉住被告左手,被告掙扎之後磚頭跌在地上,證人身後同事上前協助制服被告於地上。證人在地圖P3上畫上自己給被告位置及走動路線(P3a)。在裁判官細問下證人改口說被告不是正面來,而是在自己右手邊行過來。

PW2 PC18991 許國成(音)盤問
證人説在1600透過通話器知道中區有堵路、縱火及扔磚發生,但去到遮打花園時暴力示威者已走。辯方再播放P4指PW2懐疑被告截停拘捕但卻是PW1同被告講嘢調查,PW2表示自己沒有將調查工作交其他人,不清楚PW1為何咁做,自己在傍但沒有留意佢哋對話,也確認兩人對話沒有文字紀錄及被告合作沒逃跑及作任何攻擊動作。自己事後有觀察現場知終審法院大樓兩角有閉路電視,但沒有去拿取片段。

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被告任職倉務員,事發日1600左中環與一男一女友人參與集會,但1630集會突然終止,之後沿遮打道向中區跟人羣離開,但行行下腳被一磗頭絆倒,險些跌下。被告左手執起打算放在終院近窗石壆上,以免絆倒其他人。期間行至第四條柱時被一防暴捉住左手,被告制服地上雙手被反扣手扣後有向一便衣(即PW1)解釋想放舊磚上終審法院牆上石壆,可以番看CCTV。被告解釋身上泳鏡是保護眼睛因怕催淚煙,而只左手戴手套是保暖,右手沒有是方便禁手機及因右手套留在公司。

被告 控方盤問
回覆控方出現中環是去參加一個名為天下制裁集會,集會解散後打算坐巴士或地鐵回家。因天氣凍所以戴黑色口罩及面巾。被告在盤問下表示不清楚被捕時2位朋友位置、不記得幾時不見了朋友、及現場有沒有縱火及巴士地鐵等是否有車。不見了友人因人流多想離開先所以沒打電話找友人,自亦確認持磚約一兩分鐘。控方質疑手套不是保暖款式及被告是左撇子,事發時是想攻擊警員,被告不同意。

被告 辯方覆問
確認手套是平時工作用,但除保護雙手也可保暖,但右手當日留在公司。被告回應是在是昃臣道至遮打道發現一起去兩友人不在身邊,因那時人流比較亂注意不到朋友去咗邊。

案件押後至2月19日(明日) 1430於東區法院第八庭續審,辯方須在1300前向法庭交書面結案陳詞,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15:09:4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2/2]
#阻差辦公

黃學禮(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0951開庭
控方第二證人昨日已作供完畢
控方第一證人-警員13436張振宇(音)作供完畢
控方第三證人-警員53352張屬海(音)作供完畢
控方第四證人-DPC33564林俊文(音)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完畢

審訊詳情稍後補上~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9號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15:11:0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中環 #新案件

D1:江(20) D2:黃(22) D3:蕭(20)
D4:葉(25)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王(39) D9:呂(35)

(1)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祥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一支螺絲批、一把剪鉗、一條六角匙,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9]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支士巴拿,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撤銷對D8的唯一控罪(4) ,辯方沒有訴訟費申請 。

✅D1-7、D9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除D8外其餘被告的案件押後至4月1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文件轉介。


15:16:0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陳 (29)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與怡和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展示煽動刊物,即具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刊物。

案件押後至 3月29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條件保䆁✅


15:20:5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不認罪

控方有5位證人(拘捕,會面警員,專家證人,證物鏈證人),有54分鐘錄影會面片段,會用臉書證據。
PW3有看過數碼裝置
PW4有就臉書有爭議

辯方爭議PW3 連鎖性
PW4是事實證人,沒專家報告或口供
PW5是事實證人,專門講述語

法庭提醒雙方要弄清楚爭議

保釋事宜:
一星期報到一次改為兩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0930區域法院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3天前交問卷,2021年11月1-3日0930三天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15:23:07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9旺角 #提訊

賈(17)

控罪及案情:
(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管有1支電筒棍和1支斷掉的行山杖。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控辯雙方需時商討案件相關事宜

案件押後至3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39: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122天水圍
#審前覆核

黎(17)
控罪:串謀損毀財產

‼️認罪‼️

同意案情
案發當日即2020年1月22日約凌晨1時15分,PW1接報到達現場即天瑞路近燈柱DB0546B (可能有誤,請見諒),現場有十名黑衣人損壞交通燈,看見PW1後逃跑,被告在奔跑期間跌倒,被PW1制服。PW1以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名拘捕被告。被告於警誡下說「我沒有損壞交通燈,只是負責睇水」,被問及口罩豬嘴眼罩用途,被告說因為不想別人看見容貌,和以防有警員發射胡椒噴霧及催淚彈。進行錄影會面時,被告沒有再答任何問題。

求情
辯方大律師呈上求情信及醫生報告,指出被告受情緒病困擾,容易受人影響,是次事件只是一時衝動。看到被告以前成績優異,品行良好,患了情緒病後成績才一落千丈。老師、社工和家長都同意被告本性不壞。

就案情而言,被告不是案件中的主要角色,沒有動手破壞,負責睇水亦脗合被告容易受人影響的說法。被告於事發後感後悔,被捕後坦白承認,重犯機會低,
希望法庭先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水官寄語
被告因過去種種原因而有情緒困擾,要入醫院留醫。如果病情誘發的原因是因為他人的說話令自己憂慮, 被告要張開眼分辨,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做,如果不考慮後果就會令自己後悔莫及。被告需要和家人導師傾談自己的問題以得到正確指導,不可因自己衝動而行動。

和他人破壞交通燈前有沒有想過後果?此行為只令道路使用者受影響,就算對社會有甚麼不滿亦不應該打爛交通燈,除了對大眾造成不變成就了什麼?令家人擔憂、令自己再次陷入情緒困擾,為乜?經此事後請長一智,凡事三思,否則就是如此下場,不知道法庭會如何對待你。

本席願意先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現在上訴庭案例好多都要判坐監,即使被告年輕,亦不排除考慮更嚴重方案,請被告好自為之。

押後至3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5:42:11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太子 #提訊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因另案服刑中
A4 溫(20)

A3因另一宗 #0609金鐘 的案件服刑中,案件詳情按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A1)
(2)暴動(A2,4)
(3)刑事毀壞(A2,4)
(4)暴動 (A2-4)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2,4)
(6)普通襲擊(A2,4)
(7)搶劫(A3)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元。
(4)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 - - - - - - - - - - - - - - -

* (14)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辯方申請押後,A1、4、5將就著控罪相關事宜與控方進行商討。

早前辯方反對兩宗案件合併,將於下次聆訊處理合併相關事宜。

案件押後至3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16:20: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3/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此段)
19/2/2021 [上午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761)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14:30 開庭

辯方盤問PW7
PW7在23:50開始和17809接收證物,唔記得點樣打開個袋,打開時有刺鼻氣味,相片不是在現場影,因為未有攝影師,返到沙田差館有人影(按: 黑人問號,主問時話唔知幾時影),後來無見過相,無被捕人士,估計個袋未打開時大細約30x40cm,打開會更長。

23:50之前有參與瀝源橋巡邏工作,22:00在瀝源橋,知道荃灣第二梯隊成員向數名男子進行截查,PW7負責戒備,唔知點截查,唔知清楚警方仲要追其他人,22:30瀝源橋上有警員照落河,有兩束光射在同一地方,一強一弱,唔肯定有無其他人射,因為集中在一處。

小隊指揮官警長Simon Fung同PW7講,被告見到警察,將一袋汽油彈抛到城門河上,有講黑色袋,無講大細,當刻已經知道打撈到,但唔知係咩汽油彈,有關這宗案件,不是所有證物都交畀PW7,他只負責水警基地的證物,唔知其他證物,去之前知到擐攞一袋嘢,去到先知係付斜孭袋,無聽過水警4456揾到背囊。

控方無覆問,15:09 PW7 作供完畢。

**PW8 警長陳國中(音) 作供,證人聯絡水警協助打撈工作。

**⚙️控方主問⚙️
11月3日 21:50 在担杆莆街高調巡邏(其實坐在車上standby), 21:56從通訊得知, 可疑人仕外形和逃走方向, 於是落車追截, 22:03 去到瀝源橋, 其他警員已經截停3名人仕, 其中一人掉袋落城門河, 見隊員照射河, 用通訊機通知上級, 揾水警幫, PW8在瀝源橋上見同事照袋, 有水警到, PW8無去獅子橋睇打撈, 小艇折返, 4486電話通知PW8在獅子橋揾到背囊, 現場太黑, 無講有咩, 返去水警基地, 交俾證物員, 水警返到瀝源橋底, 無講係咩, 無詳細再問。

辯方盤問
PW8有去瀝源橋, 唔識17185, 不是隊員, 當日有3隊同事, 隊員19860截查一名人仕, 見到有3個以上同事照射城門河, 知到中央公園有隊員, 無為意隊員之間溝通, 大涌橋路(按: 黑人問號) 有同事照住袋, 都有光源照其他物品, 近沙田公園嗰邊有風褸漂浮緊, 袋和風褸相距20-30米, 唔清楚揾唔到風褸, 唔知幾時/點樣跌河, 亦唔知個袋幾時/點樣跌河, 只係有人同PW8講, 話親眼見被告掉落河, 睇落河面見有袋, 位置在被截停人仕下面, 因為見到有帶有冚, 所以形容為袋, 唔肯定係咪背囊,

只有一隻水警做打撈工作, 22:53 同沙展4486用電話通話, 佢話背囊, 無講入面有咩

控方無覆問, 15:31 PW8 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同意用同意事實方式處理 警員 10457 的供詞;全部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15:32 休庭,案件押後至 19/2 10:15 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6:31:5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旺角 #提訊

李(24) 已還押230日

控罪:
(1)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
(2)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交替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另一人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 AM6252,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67 號「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一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疑為汽油彈的玻璃樽及兩個打火機

辯方申請押後,因早前索取醫療報告,關注到法庭有否為被告索取報告(關於是否適合答辯)法庭以為沒索取過,但事實是曾經索取過精神評估!

法庭指如果考慮過的話,裁判署是滿意被告的答辯,否則不會轉介區域法院,此事是呼之欲出。
法庭指責押後索取報告,會令本案更複雜,希望想清楚押後原因。
辯方指是希望弄清楚到底之前有否為被告索取報告。
(直播員按:有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151
辯方醫療報告不是關於被告是否適合答辯,而是關於被告被捕時的傷勢。
法庭問辯方的問題是在何,是想知是否適合答辯,還是其他原因。
辯方邀請法庭頒下指令,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辯方會直接向西九法院查詢關於2020年7月21日的提堂情況。
法庭指不解辯方的做法,指應該會是適合答辯,才轉介來區域法院,指辯方是借高勁修席前來押後。
辯方呈上的報告為2021年1月29日的報告,是精神科專家意見,法庭指對事情沒幫助,指下次回來的擬問仍會是被告是否適合答辯。

法庭指責辯方的指示不清,立場不清楚。法庭把報告發還辯方
辯方澄清此報告是關於2020年7月2日的狀況,理解法庭顧慮,但指不會有新的狀況關於被告是否適合答辯。
辯方指不質疑被告答辯能力,可以繼續聆訊,但申請押後,讓被告考慮清楚答辯意向,相信此是正式答辯前最後一個申請。
法庭問辯方早前與控方的答辯商討,辯方指已經完結,不需再浪費時間,剩下的答辯是讓被告想清楚意向。

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
‼️‼️‼️‼️還押‼️‼️‼️‼️
(手足精神好差)
(本庭所有手足案件已完)


22:12: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刑事損壞

[以下為2月16日的審訊內容]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

(Part 1 同意事實、爭議事項、播放片段、PW1作供)
(Part 2 PW2作供、中段陳詞)
(Part 3 DW1作供、結案陳詞、裁決日期、延伸閱讀)


22:12:13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
控方大律師被李官打斷多次,亦令旁聽席不禁嘆氣和竊笑多次,本文會以「」指出部份有趣情節。

(Part 1 同意事實、爭議事項、播放片段、PW1作供)

同意事實1
(1) 2020年1月21日23:20 D1在又新街被捕,當時他身上有一罐噴漆。
(2) 同日23:20 D2在阜財街被警員15102截停並拘捕。
(3) 警員15102在D2右前褲袋搜出一部無線電對講機。
(4) 2020年1月21日23:30警員15102以拘捕D2,罪名為刑事毀壞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被告表示「無嘢講」。
(5) 調查期間被告一直保持緘默。
(6) 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下稱滙豐)CCTV的片段被截取,時間為大約23:23,輯錄成CD,為證物P7。
(7) 政府化驗師化驗櫃員機上的顏料,與D1身上搜出的顏料顏色和化學來源均來自同一來源。

同意事實2
(1) P3 D1的噴漆。
(2) P4 元朗地圖,共3個版本,分別為地政總署、Google Map和地理資訊的版本。
(3) P5(1) 1-35和P5(2) 1-10,現場的相片集共2本。
(4) P6 偵緝警員81105案發現場的錄影紀錄,輯錄成CD。
(5) 滙豐銀行維修費用為$18,848。
(6) D2無刑事定罪紀錄。

爭議事項
D1和D2是否認識,兩人是否有共同計劃破壞滙豐理財中心的櫃員機。

播放片段
傳召證人前,控方想播放P7的十數秒片段,顯示警員的調查過程。李官打斷,表示「無關喎」。控方尷尬地說「其實都……係架…法官閣下。」李官補充「我睇警方調查有咩意思?」旁聽席不禁竊笑。控方及後表示「或者可以睇P6。」

P6片段中,有人大聲說「需要first aid」,及後疑似警員說「我哋會call白車架喇」。李官打斷,問「睇到幾時先同案件有關?」控方表示「其實發生咗,睇調查同環境證供。」李官問有片段有否拍攝到D2,控方答「影唔到,但承認事實同意播。」辯方馬上指出,其立場是不知片段哪一段可證明控罪哪一元素。及後控方傳召PW1。(控:片段為被告被捕後過程,與案件無關。)

控方主問PW1
PW1警員15102,2012年加入警隊,2020年1月21日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3A隊,當日15:00開始在元朗當值,主要工作為便裝監視。22:30他在又新街賽馬會廣場公園,隊員在附近。約23:20他見到2名穿黑衣褲、戴黑色cap帽和黑面巾的男子經過,引起PW1注意。

該兩名男子在阜財街方向沿又新街行向合益路,兩人並肩,距離約半米,並無交談。兩人距離PW1約6米。其中一男子急步過馬路,另一男子企在原地,面向對面馬路,不時擰頭和東張西望。PW1監視著,不足30秒,有人叫「警察,唔好走」。過了馬路那名男子反方向跑回,另一男子亦轉身就跑。PW1截停原先站在原地的男子(D2),其他隊員截停原先過了馬路的男子(D1)。

PW1指出周邊市民不會蒙面、戴cap帽和穿黑衣褲,另兩名男子一起行,故引起其注意。由PW1第一眼見到該兩名男子至截停他們,為時約30秒。PW1跑了不足十步就追截到站在原地的男子。當天光線充足,能見度高,無霧,清晰見到兩架巴士的距離。由一開始見到D2到截停他,視線無受阻擋。

控方問PW1 23:20氣氛人流如何,PW1表示「氣氛平靜,人流唔多」,控方問「即係點?」李官打斷說「咪氣氛平靜,人流唔多囉。」李官問「同案件有咩關係?」控方尷尬地表示「我職責。」李官指出「你職責係講同案有關既事。」

及後PW1表示D2東張西望,看似是把風的人。PW1看不到D1在理財中心裏做甚麼。

控方問當時街上情況如何,李官打斷問「與案件有咩關係?」控方問PW1是否為D2上手銬,李官打斷說「同意事實處理咗啦」。

PW1續作供,指出00:25與D2到達元朗警署,檢取他身上衣物和物件,包括黑cap帽、黑面巾、黑手套、黑有帽外套、黑褲。

李官問「點解唔喺同意事項處理?」控方頓時呆了,辯方說「控方無提出。」李官說「如果無爭議,俾編號啲證物得喇,無謂嘥時間。控方,繼續你既問題。」控方欲叫PW1在P5相簿上標示,李官打斷說「同證供有咩關係?俾個地圖佢畫咪得囉。」控方尷尬地說「感謝閣下……對案件…處理既方法。」

辯方盤問PW1
PW1同意他觀察D1和D2時兩人相隔半米,除兩人的衣著和距離外沒其他地方吸引到PW1注意,兩人沒交談,亦沒跡象他們認識。D2停在馬路而D1走過馬路的過程只幾秒,D2沒拿著對講機,亦沒戴無線耳機。PW1不同意D1逃走時,D2在原地。PW1沒印象此時D2旁有中年女子拖著D2,不同意D1逃走時警員推走中年女子、按低D2、拖他到公園。PW1沒印象中年女子問警員「做咩拉佢,佢乜都無做。」亦沒印象中年女子問「拉佢去邊」而警員答「元朗警署」。


22:12:29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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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PW2作供、中段陳詞)

控方主問PW2
PW2偵緝高級警員109,1998年加入警隊,2020年1月21日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22:00開始在元朗當值,在又一街一帶便裝巡邏,當時有其他穿制服的警員在周圍巡邏,目的看有沒有人刑事破壞。

23:20 PW2與另外兩位偵緝警長51398和51286在甜品店外喬裝食客,坐在甜品舖外。他看見一名黑衣、黑帽、黑cap帽、黑面巾、灰黑波鞋的人士,認為他與「暴徒」相似,故監察他。

該男子(D1)由又新街行往滙豐理財時,PW2視線受阻,故他站起來,行向滙豐櫃員機繼續監視。D1行入滙豐理財中心,內有2至3名市民,其中一名肥面形、戴眼鏡的男子感到很驚訝。因過程有車輛阻住PW2視線,他看不到D1的全部動作。十秒左右後,D1跑出,向賽馬會廣場方向逃走,PW2追截並進行截停盤問,他表示警員身份。

PW2一開始見到D1時,D1在花叢旁,花叢阻擋了PW2的方向,PW2不見D1身邊有人。由一開始見到D1到男子去滙豐,為時十幾秒。十幾秒後,D1從滙豐出來,幾秒後跑回對面馬路。

甜品舖是Fan’s House(泛民甜品),距離滙豐十幾米。PW2沒留意PW1與其他同事截停D2。PW2繼續調查,他去在滙豐見到其中兩部櫃員機有黑噴漆,後向偵緝警員13902說櫃員機被破壞。

PW2在P5相片冊2的7號相片標記他坐在甜品店的位置。控方要求PW2再在另一圖標記,李官打斷問「畫咁多張圖有咩意思呢?」控方回應「有勞閣下。」

辯方盤問PW2
PW2沒留意D1有否戴耳機,他沒對D1進行搜查,故不知道D1身上有否手機或對講機。D2被截查前,PW2沒見到D2。D2被截查後,在又新街有一中年女子作出阻撓,擾攘一會後女子被隔離。中年女子原坐在甜品舖隔離枱。

PW2沒留意中年女子拖住D2的手,但有印象中年女子問「你哋做咩捉佢?」亦有說過類似「佢哋細路仔,乜都無做」的說話。PW2沒留意中年女子問「拉佢去邊」而警員答「元朗警署」。PW2表示當時尚有另一名中年男子,而該男子在庭上。PW2同意他在觀察D1前,沒看見D1和D2有溝通。

控方覆問
PW2表示除該中年男子外,該女子身旁沒其他人。

辯方中段陳詞
本案沒任何直接證據,控方只推論D1和D2共同犯罪。沒證據D1和D2有交流或認識,PW1指出D1和D2行得近,衣著相似,距離只有半米,把證據推到最高也證明不到D1和D2認識,亦沒證據證明D2知悉D1將會做甚麼。控方可能說D2有對講機,但D1沒對講機在身,沒證據證明D2知道D1的計劃或在計劃內有角色。

控方中段陳詞
不同意D2不知悉D1會做甚麼,D1身上有黑色噴漆,行動很快,D2左右張望。D2沒可能不知D1持噴漆。沒證據D2幫D1拿噴漆,但D1走進滙豐時,D2左右張望,推論他們共同犯案,基本性質為兩者一齊行,D2見到D1做甚麼,鼓勵支持他,有需要時一起走。

據陳錦成案擴張共同犯罪原則,D2可預視有突發情況,當時深夜,D1有黑色噴漆。

辯方補充
根據同意事實,D1被捕時有噴漆。沒證據顯示D2在D1進入滙豐前知道他有噴漆。

(按:早休前,法庭書記抱怨地向控方說「控方啲證物編號錯晒,唔該你搞番清楚先啦。」
早休時,旁聽人士在庭外說「一齊著黑衫、左右望就係共同犯罪,笑死人咩。」)


22:13: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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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DW1作供、結案陳詞、裁決日期、延伸閱讀)

辯方主問DW1
DW1黃冰心(音)是D2的母親,2020年1月21日19:00她與丈夫和D2到元朗晚飯後,丈夫駕車到大棠踏單車。他們帶了帽、面巾、手套、對講機、電筒、六角匙和水。DW1沒踏單車,因為她晚飯後懶。帶面巾的原因是大棠多蚊蟲,而帶對講機的原因是有意外時求救,因為在大棠一些地方電話接收不好。

踏單車後,丈夫駕車去又新街,D2好攰,一上車就入睡。到了又新街。DW1拍醒D2,問他去不去買東西,D2說不去,要去買東西吃。購物約半小時後,丈夫在WhatsApp告訴D2他和DW1「到咗滙豐」,DW1在丈夫旁見到他手機螢幕。(按:辯方呈上DW1丈夫,即D2父親的手機截圖,在DW1作供後獲控方確認為真確的截圖,與DW1丈夫手機應用程式內的畫面相同,證物編號D1。)

DW1購物後手上有不少東西,丈夫WhatsApp通知兒子,而她就放物品在車上。車在滙豐對面,此時她見到兒子,拖住他,就有十幾二十人衝出來。

控方盤問DW1
(由於控方多次被李官打斷,內容十分有趣,故此部份以對答形式原汁原味展示。)

WhatsApp訊息唔係你本人發出? (係。)
接收人,即係阿仔既手機,唔喺你手? (係,當然啦。)
WhatsApp畫面無電話號碼? (官:唔好花時間喺啲已知既事上。) (按:以上三條問題既答案,係人都知啦。鬼唔知阿媽係女人咩。)
踩單車時用對講機? (係。)
另一部對講機呢? (佢只有一部求救用。)
需要兩部對講機,較到同一個頻道先用到架喎? (我唔清楚對講機既運作。)
只有一部對講機,無作用架喎? (官:佢咪話咗唔清楚囉。)
又新街係巿區? (係。)
可以接收電話? (係。)
唔需要對講機啦可? (官:呢啲可以留番陳詞時講。) (按:再一次係咁。以上三條問題既答案,係人都知啦。鬼唔知阿媽係女人咩。)
同唔同意你話對講機求救只係為第二被告開脫? (唔同意。)
你拍醒咗阿仔,佢當時好攰,你同你先生就去買嘢? (係。)
咁第二被告唔駛落車啦? (佢要買嘢食。踩完單車肚餓想食嘢。)
你落車咪得囉? (官:你既問題係咩?)
阿仔好攰無落車? (我拍醒佢叫佢落車。)
阿仔無跟你? (按:旁聽席不耐煩,嘆氣聲連綿。) (官速度極快地覆述:佢講咗啦,佢拍醒阿仔,阿仔想買嘢食,佢就去咗買嘢。)
阿仔無去食糖水? (係。)
你哋幾時食晚飯? (七點至七點半左右。)
喺邊食晚飯? (近又新街。)
踩咗幾耐單車? (按:旁聽席不耐煩,嘆氣聲連綿。) (官速度極快地覆述:七點至七點半食晚飯,食完去大棠踩單車,踩完就返又新街……)
喺元朗唔駛手套同面巾啦? (佢懶,攰得濟,一上車就撻咗喺度。)
唔合理喎,都唔駛面巾同手套? (攰得濟,一上車就恰著咗。) (按:「恰著」即入睡。)
WhatsApp對話「到咗滙豐」,無講係邊個喎? (咪即係daddy囉。) (按:daddy即DW1的丈夫,D2的父親。)
你落車,買嘢,大概幾耐? (最多30分鐘。)
你唔知中間發生咩事啦可? (答你唔到。)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推論根據陳錦成案,依賴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控方亦引用葉榮發案,這是關於1993年的械劫案,葉在審訊期間潛逃,24年後在2018年自首。發生械劫案時他不在場,但有份聯合其他劫匪參與計劃。

控方讀出判詞第11段部分內容, ‘The defendant was not present at the scene of the robbery or the shoot-out, but he was part of the robbery because he assisted in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直播員翻譯:被告在搶劫和槍戰時都不在現場,但他是劫案的一部分,因為他協助犯案。)

控方續引用判詞第12段部分內容, ‘The question you have to decide is whether the prosecution have proved that the defendant played a part in the plan with others, so as to achieve a common intention, and that being the commission of a robbery. The issue is whether the defendant was actively participating or actively involved in the planning of this robbery, which would make him part of a joint enterprise.’ (直播員翻譯:要決定的是控方有否證明被告是眾人計劃中的一部分,從而達致共同目的,即干犯搶劫罪。問題是究竟被告有否積極參與或大程度上牽涉在內,從而令他成為共同犯罪計劃的一部分。)

控方續引用判詞第13段部分內容, ‘The words “plan” and “agreement” do not mean that there has to be any formality about it, or a written agreement. An agreement to commit an offence may arise on the spur of a moment. Nothing needs to be said at all. Sometimes it could be made with a nod or a wink or a look between two or more people or it can be inferred from the behaviour of parties. Or it may have been planned to the last minute detail in advance.’ (直播員翻譯:「計劃」或「協議」一詞不代表須有任何特定形式或文字協議。共同犯罪計劃可以是在一瞬間產生的,不用說任何話。有時協議可以是點一下頭、打一下眼色、兩人或以上的對望、從不同參與者的行為推斷出來、或在最後一刻才有細節。)

D1和D2在案發前曾站得很接近,當時街上黑衣人不多。為何D2會戴手套、穿黑衣、戴面巾,對講機更是開著的?另外,辯方提供的WhatsApp截圖對話沒上文下理,D1手上有噴漆,D2買東西吃的半小時可以有很多事發生,故那截圖不應是控方案情的疑點。

辯方結案陳詞
依賴中段陳詞內容,另不爭議共同犯案計劃的法律原則,葉榮發案提供一定程度協助,但那案是槍劫案,與本案關係不大。

DW1解釋了為何D2有面巾、手套和對講機,亦解釋到為何D2在現場出現。D2父親叫D2在滙豐等,D2東張西望是看家人幾時會到。

裁決日期
2021年3月17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或八庭裁決,地點稍後時間確定。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延伸閱讀
陳錦成案
葉榮發案


23:00: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王(16) #1102灣仔 已還押17天

控罪1: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3個玻璃瓶、一支噴漆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因認罪協議,控方已把控罪3,即違反《蒙面法》,交予法庭存檔。
--------------------------
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已向法庭呈上求情信,今日會再呈上來自神父的求情信,內容與之前的求情信相近。

辯方律師表示已向被告解䆁所有報告的內容,被告亦已同意報告的內容。辯方律師表示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對自己的行為後悔及有,上作反省。被告過往的品格良好,他在本案行為與過往品性不相乎,他是因為沒有想過後果而做出本案行為。辯方律師指報告內容建議法庭判處被告勞教中心,希望法庭可以採納建議,讓被告人儘快重拾學業。辯方律師亦指出被告有父母的支持,被告已明白父母對他的擔憂,因此承諾不再犯案。除外,被告人的成績不俗,辯方律師指出若判處被告進行勞教中心,可給予機會被告爭取更佳成績。

‍⚖️練官詢問勞教中心與教導所的分別。

辯方律師回應指這2個判刑選項皆是以更生作大前提,但是採用的方式不同。勞教中心是要求青年接受體力化和勞力的訓練方式以協助他們更生;而教導所適合成長背景出現問題及初犯的青年,因會著重青年的品格培養,目的是希望他們將來不會重犯。

‍⚖️練官詢問勞教中心與教導所在刑期上的分別。

辯方律師回應指勞教中心的最高刑期是6個月,一般為5個多月;而教導所的最高刑期是3年,一般為18個月。辯方律師重申法庭不應在判刑時比較各刑罰的長短,應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包括對被告及社會的影響。

辯方律師重申被告有良好品格,本案已為他得到教訓,再加上有良好家庭支持,他在服刑完畢後重投社會必可對社會有益。辯方律師亦引用SWS和SHY案,2案的情況和背景均與本案相近,而上訴庭亦已改判2人進入勞教中心,因此希望法庭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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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判刑理由:

在已承認的案情上,被告與其他20-30人於當天在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身穿黑衣及戴上蒙面物品設置路障,包括磚陣,以阻塞交通。其後警員上前驅散,包括被告在內的20-30人一同奔逃,其後被告在利園山道及禮頓道交界被截獲,當時他手持長傘,戴有防毒面具,手戴手套,其後他被警員搜查時搜查涉案物品,即汽油彈原料等。

法庭明白事件背景是源於社會對政治制度、政府的行政處理手法、經濟民生問題等的不滿而爆發,亦明白社會上有不同問題需要解決,雖然部分市民對這些現象不滿,但他們沒有權利借大肆破壞以損害其他市民的自由。

法庭表示他們的職責是按照法律評估犯案者的量刑。在本案中,被告身在非法集結並帶有物品企圖摧毀財產,目的是為了阻住社會運作,危害他人財產及生活權利,亦危害社會和諧,法庭需要就這些反社會行為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庭明白這些人是有動機和方向做出這些行為,例如受社會環境激發和感到無助等。但是法庭只能就犯案者的行為作量刑,他們的目的和動機不在考慮之中。

法庭表示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上訴法庭就黃之鋒公民廣場案的判詞。在本案中,有20-30人參與非法集結,他們身穿衣着相似的衣服遮蓋身份,他們做出的行為是為了阻塞馬路,亦打算使用磚頭攻擊他人,被告亦帶有雨傘和汽油彈攻擊他人。綜合以上,法庭會就2項控罪判處18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法庭在考慮被告的求情因素後,認為被告認罪表達悔意,亦節省了法庭時間。此外因被告年青,所以亦會在判刑時考慮少年犯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109A條。法庭引用上訴法庭就SHY案的判詞,指法庭在考慮判刑時,除了顧及保護公眾外,亦要協助青年改過自新。因此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法庭指出被告老師認為被告成績尚可,是有潛質的人。因此法庭在處理年青人的判刑是感到困難,因為青年有機會考慮不周詳而犯案,但卻要對其一生造成嚴重後果。法庭認為被告年青,也有較大可塑性和改變性,為被告判處適當刑期可以為被告重新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因此法庭會在判刑作寛大處理。

但是法庭認為年輕不是人們可以任意妄為的理由,年青人犯案時實際上與成年人犯案沒有分別。法庭亦認為年青不是贖罪券,任何人犯案皆要負責任。

法庭認為在道德上需負最大責任的是在人群旁搖旗吶喊、給予物資支持的人,因為他們無需面對被捕和承受後果,而是由前線面對。但是法庭權力有限,只能就眼前的被告所作行為作判刑。

法庭在細閱被告父母、校長及社工為被告寫的求情信後,認為被告不是不能改變的人,因此法庭會採用勞教中心或教導所的選項。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最高刑期為6個月,理念是借勞其被告的筋骨,以培養守法概念,建立個人信心及培養建立和諧共處的地方的心。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已還押一段時間,法庭認為監禁不適合被告。法庭認為勞教中心除了對被告是懲處外,亦可以對大眾發出信息,法庭不會就與本案相似的行為輕易處理了事。

法庭希望勞教中心可以借訓練令被告了解違法就是違法,而法律和法庭判決是簡單和清楚的界限,而行為是否達義是在於個人的計算,但違法不一定達義。而被告的行為除破壞財產和社會安寧外,不會達到他想要的結果。

因此,法庭就2項控罪皆判處被告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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