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0

09:53: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偉權暫委裁判官
#新案件 #傳票
#20200324粉嶺

謝手足
馬手足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2)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詳情:
被控於本年3月24日於港鐵粉嶺站行人天橋張貼文宣,各以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控告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案件押後至8月5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辯方法律代表希望法庭能記錄在案,二人在現場被捕時警員利誘稱「如果依家認咗,唔使搞咁大,唔使返差館喎」


09:56:1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0810尖沙咀

郭(28) #審訊(#0810尖沙嘴 襲警:涉以雷射筆射眼)

休庭至1030待控方準備在大電視播放片段及向裁判官提供相關截圖。


10:17:0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裁決

D1 吳(22)
D2 霍(23)

於2020.5.21 水佳麗裁判官席前審訊簡要

Part 1
Part 2

裁判官口頭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10:38: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0621警總

王 (19)

控罪:
(1) 刑事損壞

裁判官接納感化報告,樂見被告在見感化官後知道問題所在並就此改過,希望被告將遵守感化條件。

被告需接受12個月感化,另需就刑事毀壞賠償1200元,當中500元從保釋金中扣除,餘額需2星期內繳交。


10:51:0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1/2]
林(33) #1215旺角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管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條例)

10:39開庭,先處理匿名令問題
----------------------
控方引述心理學家為4名警員進行的問卷。顯示被起底警員及家人會承受極大心理壓力,使牠們焦慮,影響日常生活,家人被騷擾,造成心理創傷……要求法庭禁止傳媒報導涉案警員姓名(BTW, 警員編號已被公開)

辯方反對匿名令申請,因為:
1) 已經有禁制令禁止起底
2) 該警員PW1不是受驚嚇證人
3) 隨意頒布匿名令有違公開法庭原則

明白匿名令一部份目的,在於風險管理。本案在2019年12月17日首次提堂時,本人已經向法庭投訴被告受暴力對待,相信會引起一定程度的公眾關注。而當時申請匿名令的警員,編號已被披露。控方亦不反對押後處理匿名令,至今大半年他仍未遭起底,可見被起底的實質風險並不大。

再者,公開法庭原則上須披露涉案人士身份、案情,使公眾可以監察司法機構不偏不倚地處理案件,從而產生信心。而匿名令優待個別人士,會使公眾對法庭生疑。

11:07 休庭
----------------------
11:46
裁判官批准匿名令申請,禁止任何人,包括傳媒刊登警員3236的姓名、照片等可以披露警員身分的訊息
(不包括警員編號3236)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受襲警員(A),1位處理證物警員,1位鐳射筆專家證人,1位拘捕警員(就警暴投訴,接受辯方盤問)。並會依賴被告書面會面記錄

辯方沒有證人,由郭憬憲大律師代表,表示對書面會面記錄有爭議
11:50 休庭
----------------------
下一部份


10:51:3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0810尖沙咀

郭(28) #審訊(#0810尖沙嘴 襲警:涉以雷射筆射眼)

1040 開庭,控方讀出同意案情及將證物呈堂。

1050 再休庭30分鐘待控方準備在大電視播放片段及向裁判官提供相關截圖。


11:41:3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4土瓜灣 #新案件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城土瓜灣道農圃道與馬頭圍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男子卓丶李丶女子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損壞一輛九巴巴士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11:47:3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0旺角 #新案件

呂(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附近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1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11:50:0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0深水埗 #新案件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白楊街交界附近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長度150厘米長棒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11:51: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2旺角 #提堂 #新案件

石(16)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
本案件由社會事件引發。去年11月2日,警方就港島區遊行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但依然有人群於港島區集結。當日下午二時,警方開始在旺角佈防。

下午二時十三分,警方在彌敦道截查一名16歲男子。該名男子當時身穿黑色T恤、黑色長褲,及後警方在其身上檢獲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多用途刀,遂拘捕該名少年。

✅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現金 $5000 (11/6 5pm或之前交出)
2. 不准離境
3. 交出旅遊證件 (11/6 5pm或之前交出)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 宵禁令: 2100-0700
6.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7. 禁足令: 旺角警署外範圍 (轉乘交通工具、會見律師獲豁免)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5日 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1:54:1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11旺角 #提堂 #新案件

麥(16)

控罪:
(1)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 作出任何作為可導致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案情:
去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在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一帶按下兩架新世界巴士的緊急死火掣,並在其身上檢獲一支36厘米長的磨刀棒。

✅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現金 $2000
2. 不准離境
3. 交出特區護照及回鄉證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 宵禁令: 2100-0630 (法庭知悉將來有可能會更改)
6.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7. 禁足令 (轉乘交通工具、會見律師獲豁免)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5日 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2:04:3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0九龍塘 #提堂

林(22) ( 協助教唆或促致逃離合法羈押)

控方申請押後,等待就披露事項方面索取律政司進一步指示。申請獲批准。

辯方申請豁免今日於警署報到,申請被拒。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5日 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2:37: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裁決

D1 吳(22)
D2 霍(23)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20.5.21 水佳麗裁判官席前審訊簡要

Part 1
Part 2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判詞:

前提
1. 判定罪成需符合毫無合理疑點
2. 已考慮控辯陳詞
3. 兩名被告過去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法律上,法庭信納犯罪意向較低
4.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不作供是權利,法庭不會有不利推論

案情概述
法庭已小心觀察過閉路電視片段,當日有約4名人士到青松站,其中3名相信是男子,輪流破壞屬於輕鐵站的八達通機:

男子1:黑T-shirt,黑鴨嘴帽,黑面巾(塊布飄下飄下)
行為:用棒狀物打八達通機1下

男子2:黃色長袖連帽外褸(長度及膝),面有飛虎隊式頭套
行為:用硬物插八達通機5次

男子3:灰衫,帶帽,背囊可見有分深淺色
行為:右手用短硬物打八達通機13次,左手拿著長遮

犯案時間約於當日02:15

控方證人一聽到敲擊聲後通知控制中心,其後控方證人二著燈並廣播,叫停破壞行為,並指會報警。其後眾人往兆軒苑方向離去(與建生邨相鄰,只有一條馬路之隔)。控方證人三指出只有20米路程,步行時間不超過5分鐘。

於02:21:40(靠近逸生閣),截停了3男2女;於02:32 宣告拘捕D1,當時衣著與男子3相似。其背囊中發現一支銀色鐵棍,一個口罩,一個短鐵槌,一頂黑cap帽。

D2於同一時地被控方證人四截停,當時身穿白色長袖恤衫,長褲。其背囊發現一件黃色長袖連帽雨衣(長度及膝)(與男子2相似),一個飛虎隊式頭套,一支鐵棒

由於一男子於兆軒苑的閉路電視中有向上望,從而看到是D2。除此之外,本案並無直接認人證供,所有都是環境證供。青松站的閉路電視並無拍到犯案人之樣貌,法庭亦不能從其他閉路電視中行來行去的人辨認相關人士。當晚人流疏落,也不見有落雨。然而,有數點值得一提:

1. 承認事實已知實時閉路電視慢了4分鐘

2. 有閉路電視影到有人邊跑邊除頭套

3. 有人整理衣服後,把短棒放入花叢,並除手套後離開

4. 有人用不同方法爬進兆軒苑,除下外褸並放入背包,再穿上淺色長袖裇衫,然後離開。

法庭認為
截獲被告位置,時間與犯案位置及時間相當接近,加上,兩位被告當時身上衣物及物品,裁判官相信身穿灰色T-shirt的犯案人為D1,黃色外褸的犯案人為D2,此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法庭不相信在如此短距離時間內有相同的人士經過,並懷疑第三名犯案人同為警方拘捕的其中一人。灰色T-shirt犯案人(即D1)所使用硬物表現出的形態比短棒更短,法庭有理由相信是其背囊中的鐵槌。

雖然當時犯案人可於振環路向左或向右離開,但從兆軒苑的閉路電視中看出兇徒並係於振環路四散。

本案全倚賴環境證供,辯方並無提供任何其他證據。由於當晚為一寧靜晚上,一切正常,從閉路電視中也沒有見到有下雨,然,沒有證據解釋為何被告人剛巧經過現場,閉路電視中亦無其他人手持長遮經過。

故此,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D1現時23歲,D2亦年紀相近
從案件背景中能得悉與反送中運動有關
雖然被告是受審訊後定罪,但並無預謀犯案
基於當時社會氣氛,被告愚蠢地表達不滿是出於一時衝動
被告已知道不滿政府,但不應訴之暴力
事發後,被告已無參與任何示威活動,在家安份守己生活
被告明白到損壞後不會改變到
願意賠償$7,240予輕鐵(今天可付)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人生留下案底,已得教訓
希望裁判官能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若需判處監禁式刑罰,亦希望能輕判

裁判官寄語
唯一唔明,政治不滿,為何要傷害一般市民生活,同類案件中,有人破壞紅綠燈,這些事件並非針對政府,是全社會受害。幸而當時附近沒有人,不致於傷害到他人或造成驚慌。事件不會不方便到政府,行為幼稚。

裁判官接納辯方請求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排除任何判刑方式。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候判,並需於今天賠償予輕鐵。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13:32: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1/2]
林(33) #1215旺角

PART 1 匿名令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管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條例)

於2019年12月15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39號雅蘭中心一期外襲擊警長3236(控罪1),以及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控罪2)

*開庭時控方澄清控罪1性質屬於assault,而非battery
----------------------
‍♂️被告否認全部控罪,選擇不答辯,由郭憬憲大律師代表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作供,即
PW1 “受襲”警長3236
PW2 證物警員 16547
PW3 警員18852
PW4 電子裝置專家
----------------------
#投訴
1) 於當晚在21:00時被捕後,在警車內被多名無法辨認的防暴警員按在地上,其中一人用拳打被告頭頂,使被告感到頭暈

2) 其後在警車後座被警18852(較早認出)及另一名警員,各持一支電筒。在距離10至15cm用電筒照眼約5分鐘,使被告感到不適。因怕被警員打,所以當時無記錄

3) 要求聯絡律師,索取法律意見時,被警長3236以「轉頭先,錄完口供再俾你揾」拖延

4) 在羈留室要求見律師,警員多次聲稱「好忙,唔得閒」拖延
\============
12:18 傳召PW1,拘捕被告的警長3236作供,控方主問

被捕經過:
當晚約20:52,在旺角新填地街與朗豪坊一帶,有大約50人集結、叫囂、唱歌。而當時我巡邏完,返回停泊在砵蘭街的警車AM7158上,坐在副駕駛座休息。

不久,在人群中有綠色鐳射光柱射向警車,發來發去,掃中我的眼約2秒,令我感到煩擾。而且行為犯法,所以引起我的關注,目光追向光源。發現約30米外有一男子,身穿灰色外套,右手揸住鐳射筆,於是落車追捕他

該名被我鎖定的男子,沿奶路臣街、彌敦道一路跑,我在雅蘭中心外把他控制,並進行快速搜身。在被捕人左邊褲袋搜出一支可正常發出綠光的黑色鐳射筆,有理由相信就係射向警車嗰支
\===============
拘捕後:
20:55 宣佈拘捕,罪名係藏有攻擊性武器,之後進行警誡

21:03 帶上警車AM7151,正常開車,無使用武力,亦無見到有人動武,當時我坐在被捕人對面,若有人打佢,我一定見到,而且會制止,因為有責任保護被捕人士安全

21:10 返到旺角警署,繼續處理文件工作,期間被告無向值日官投訴

發出搜身通知書,按指示進行搜身,並無發現其他可疑物品

21:28 發出羈押人士通知書,向被告解釋他的權利(可以聯絡律師,親友)

21:46 被告在羈押人士通知書上簽署,期間無人用武力

*由被捕開始,作為拘捕人員的PW1,視線一直無離開被告
*聲稱被告無要求見律師/親友,亦無要求診治

12:59 休庭
------------------
下一部份


13:39:5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控罪: 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A)

✅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現金 $1000
2. 不准離境
3. 交出旅遊證件
4. 於報稱地址居住,任何地址更改須在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 宵禁令: 2100-0700
6. 警署報到: 一星期一次

辯方保留爭議PW1的匿名令是否合適。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5日 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4:00: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預告:
七案將合併,‼️加控暴動罪
五十名持籌公眾庭外等旁庭

黃(城大學生會編委攝影記),羅,周,何,畢女村長,孫(港大學生會前會長),潘畫家(19-31)

其中周,女村長,畫家已還押逾9個月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刑事損壞)

有消息指周將於今日被撤銷所有控罪

馬(熱血時報記者及主持人),王宗堯 #提堂(#0701立法會 非法進入逗留立會:被傳媒片段拍攝到曾於會議廳內逗留,當時沒有戴口罩)

沈(23) #提堂(#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劉頴匡,文 #提堂(#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梁繼平 #答辯(#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梁繼平目前仍身在美國,將不會出席今日法庭聆訊

吳 #答辯(#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范 #答辯(#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15:04: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開庭


15:11: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提堂

沈(23)

修訂控罪:
1) 暴動
指他2019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另案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指他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表示有意申請案件合併,官稱合併事宜將與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提訊

✅繼續保釋✅
更改報到警署,其他條件不變


15:14:0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司AAA及高級督察BBB。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30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


15:17:4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提堂

D1馬(熱血時報記者及主持人)30
D2王宗堯(41)

非法進入逗留立會:被傳媒片段拍攝到曾於會議廳內逗留,當時沒有戴口罩)

修訂控罪:

(1)暴動

指二人2019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另案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D1

指他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D2

指他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申請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處理轉交區域法院事宜。

✅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9:1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紅磡

廖(37)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把摺刀)
2. 拒捕
3. 管有違禁武器 (拳刺)

同意案情 (撮要):
1月1日港島元旦遊行結束後,警方在紅磡海底隧道九龍出口截查巴士,特定巴士的乘客需全部下車。被告下車後被搜出身上有上述武器,以腰帶繫在腰間,背囊內有頭盔、呼吸器、手套、帽子、眼罩、雨傘等物品。

被告就控罪1和3認罪,控罪2未答辯。
律師求情指被告當時已完成在港島的合法遊行,回家途中才被截查,沒有使用控罪中所指的物品,那些物品亦是被告工作時的工具。

家人、僱主和律師皆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家人指被告還押後更珍惜和親人相處;僱主稱被告勤奮好學,為人正直,願意再次聘請被告;律師指被告有堅定決心改過。

裁判官質疑被告工作根本不需使用這些武器,亦認為被告將上述武器繫在腰間觸手可及的地方,即他在出門時已預料有暴力行為,在某時機使用,因此無法考慮任何減刑要素。最終判處合共8個月監禁。 (兩項控罪各12個月,認罪減三份一刑期,同期執行)


15:29:0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傳票案 #新案件

吳(25)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暴動

新案件控罪:
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另案11名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傳票案件:
控罪: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指他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新案件(暴動)增保釋條件:
- 現金$5000
- 不離港,交旅遊證件
- 居住報稱地址,更改前24小時前通知
- 禁足令:添美道 夏殼道 龍和道一帶
- 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

辯方保留權利反對控罪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等候控方準備移交區院事宜。


15:37:1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4土瓜灣 #答辯

黃(47)

原本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道及農圃道交界襲擊女督察

背景

有學生疑在土瓜灣快閃堵路,警員派員到場喬裝蒙面埋伏,並且拘捕四名中學生。其間有女警將14歲被捕女生按在地上「當凳坐」。有男街坊見狀,疑欲上前救人不果,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被告被禁出境,保釋金2000元。

被告認罪。
求情指事發當時被告正駕車上班,遇上堵路情況無法前進,於是下車和黑衣人理論。當時正在執勤的便衣警員亦是全身黑色衣物,被告以為是堵路的人,情急混亂下犯案。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判刑。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5:40:1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提堂

D1劉頴匡(26)
D2文(21)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暴動

修訂控罪
(1)暴動
指他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另案11名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指D1 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指D2 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1 原條件保釋

D2 文 缺席聆訊
1:30am 律師最後聯絡文,提醒他今天下午上庭,今天上午再度電話、短信聯繫不果
家人也未能聯絡上。

‼️法庭發出拘捕令 : 充公 D2 $2000 保釋金

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提訊,等候控方準備移交區域法院事宜。


15:44:2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答辯 #傳票案

梁繼平

控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梁繼平身在美國,缺席今日聆訊

傳票未能傳達

控方申請再發傳票personal service ,日期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1庭提訊。
—————————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答辯 #傳票案

控罪: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傳票未能傳達

范未出席

控方申請再發傳票personal service ,日期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1庭提訊。


15:49:3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去年8月5日被警員搜出藏有利器,8月6日搜屋時被發現屋內有過百把刀具。辯方稱已找到專家撰寫報告,但因英國封關,專家暫時未能回港。申請押後案件以待專家回港完成報告。

上次提堂

TLDR版
否認全部控罪
排期於2020年9月29-30日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早上0930
原有條件保釋

辯方律師以專家證人未能回港為由,要求再次押後。但裁判官認為此案已拖太久。控方11月已準備好,現在已6月仍未可答辯。並認為歐洲有航班來港,亦有不少留學生從歐洲回港,只是要隔離14天。該專家證人身在倫敦,理應可回來。裁判官表明無法接受無了期的押後,詢問辯方已押後多次應是不傾向認罪,今天是否可以先答辯。辯方回答可以,被告不承認全部五項控罪。

控方稱有五名事實證人和一名專家證人,可於一天完成審訊。
辯方解釋其中一些證物需專家證人接觸檢視,現提出折衷方法拍攝該項證物傳送給專家證人檢視,因此希望押後審訊。
裁判官一再提及已給予很多時間,之前都說下一次會有進展。亦問及是否一定要選用該名專家證人,有沒有其他人選可作專家證人。

休庭後辯方提出詢問過大律師日程,希望排期於2020月11月尾審訊,不論當日有沒有專家證人。
裁判官認為現在才六月,安排半年後才審訊太遲,不能接受,法庭無法遷就。辯方律師再提出改為9月29日至30日。裁判官接納並決定於2020年9月29至30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並提醒被告仍有時間安排專家報告,需要盡快與律師商討安排。無論當日有沒有專家報告也不會接受以此原因押後。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6:32: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劉綺雲裁判官
陳(18) #續審(#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是日完成DW3盤問與覆問。

主控盤問DW3: 被告老闆

-與被告認識了解程度的深淺(如被告就讀學年與科目;會否繼續學業;是否知悉被告為罷課學生;居住地址;被告政見等)
-與員工食晚飯為一早約好抑或係員工到DW3屋企後才提議一齊食飯;DW3回答為後者。

-問DW3有否上網睇新聞的習慣,DW3表示較少。
-同意12月頭不同地區均示威行動
-同意12月9號案發前示威者與警方多衝突
-同意示威者與警方的衝突似乎是越夜越激
-同意嗰段時間示威者叫口號係常態
-同意當日見到啲警察同示威者對峙或者喊口號當中旁觀者及示威者有人戴口罩
-控方詢問DW3有否留意到網民曾呼籲參與12月9日三罷,DW3表示沒有
-控方詢問DW3有關其政見及同行員工的政見,DW3回應沒意見,不清楚;當中問及是否知道被告的政治立場,DW3回應不知道。

-問DW3知不知道家人嘅政治立場
-當日食晚飯嘅餐廳有幅連儂牆,問DW3見唔見到上面啲貼紙寫乜,有無各方政見。DW3表示沒有留意
-有無留意新聞知道有當日三罷
-質問是否因為知道自己個女無武器在身所以唔擔心嗰女被搜查

-控方指出一行人之所以被ss是因為DW3與員工一行人當中有人叫囂叫口號同帶口罩。DW3不同意。
-控方質問DW3係咪知被告有呢啲攻擊性物件先用電話影低佢,DW3回答不是。
-質疑DW3曾短暫停留係路上幾分鐘食煙同時人群開始聚集,其實想睇熱鬧/參與,DW3不同意
-詢問DW3指SS的警員有禮貌,你又放心的情況底下,什麼原因令你拎起手機錄影該短片
-詢問DW3有否曾經上前問警員為何帶被告上警車,作拘捕。DW3指當時警員唔得閒就算問亦未必回答,所以認為不能詢問。

-控方向DW3指出,其實DW3 很清楚被告身上搜出攻擊性武器。DW3 不同意

最後控方指DW3唔係講真話
-PW1證供話DW3的員工,至少被告有戴口罩(DW3:唔同意)
-當時DW3與被告一行人之中有人叫囂(DW3:唔同意)
-除DW3與被告一行人之外,當時身旁群聚叫囂(DW3:唔清楚)
-控方聲稱DW3心知肚明點解你同你員工會俾警察SS 因為你哋曾經有叫囂
(DW3:唔同意)

辯方覆問
是否知道11月理工大學曾經發生嚴重衝突,需要停課,校園沒有開放。DW3:知有此新聞。

另外,劉綺雲裁判官是日再度「不容許公眾人士使用電話與作任何紀錄」。根據屯門法院一庭做法,若有任何額外規矩,法庭書記可作書面通知,列明該庭額外規矩及解釋。本台對沒有事前通知而禁止公眾人士紀錄法庭情況的做法感到無所適從。

辯方提出擔保條件更改:每星期報到時間由兩次改為一次 ⭕️獲批⭕️

案件押後至27/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五庭 作結案陳詞


16:35:2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D1黃(城大學生會編委攝影記)20
D2羅(19)
D3周—撤控
D4何(21)
D5畢女村長(24)
D6孫(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3
D7潘畫家(31)

針對D3周(已還押逾9個月因另案還柙中) 的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正式撤回,在本案中已無控罪
辯方有訟費申請
控方指D3雖非立法會內現場被捕,但一張議會dining hall 台上寫著「林鄭下台」的紙上有D3指模,有罪嫌,檢控非無依據。官不接納。
‼️法庭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餘下6被告面對約10條新修訂控罪,包括新增暴動(庭上未有讀出)
控罪:
1)暴動D1 D2 D4 D5 D6 D7(大樓內)

2) 暴動 (大樓外?)D7(兩項暴動)

3一8)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1 D2 D4 D5 D6 D7

6名被告在2019年7月1日,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9)刑事毀壞罪 — D1黃
指他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0)刑事毀壞罪一D7潘

11)非法集結罪

D5女村長,D7畫家(已還押逾9個月因另案服刑中),今天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8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提訊,等控方準備移交區院事宜。


17:11: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總結今天下午七個七一立法會相關案件中
共涉12名被告被‼️加控暴動罪
1黃(20)
2羅(19)
3何(21)
4畢(佔旺女村長)(24)
5孫(23)
6潘(畫家)(31)
7馬(30)
8王宗堯(41)
9沈(24)
10劉(26)
11文(21)absent
12吳(25)

兩個未能傳達的傳票案被告梁繼平 與 范手足則沒被加控暴動


19:02:2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1/2]
林(33) #1215旺角

PART 1 匿名令
PART 2 案情陳述
----------------------
簡化到盡……

14:32 PW1繼續作供:
當晚21:47,在旺角警署4號接見室內,向被告補錄警誡口供。被告說:「呀sir玩吓咋」並簽名作實。當時無威逼利誘,無要求見律師,亦無投訴

堅稱因鐳射筆照射,引起眼睛不適,但不影響視線,更未有出現接觸強光後的「光暈」症狀。同時又不同意郭大狀稱牠即使有不適,都係微不足道、瞬間即逝的講法。使郭大狀質疑牠根本無被照中眼,聲稱不適只是為了強化證供。但PW1不同意

唔會拉錯人,因視線只在落警車時離開1秒,而且認得被捕人當時特徵(身高1.75米, 黑眼鏡, 灰外套),從豬籠車車頭到左門口,過程只用1秒。除非被捕人識魔術可以一秒換衫,否則99.9%肯定無拉錯人。同埋佢唔知我落咗車,之後仍然繼續用綠光照我

多次聲稱拘捕前會進行形勢評估,不是一個即時決定,而要評估:
• 現場環境安唔安全
• 有無把握衝過去可以捉到被捕人
• 被捕人身/手上有無武器可以傷害我
• 有無同黨可以幫佢逃走,或阻止我追捕佢
• 若追捕失敗,被捕人逃走路線有無其他同事可以截停佢

*而警長3236作供時聲稱,自己只用10秒左右,就完成上述過程,鎖定被捕人。
\=================
被問到點解唔攞埋有反光貼的頭盔同警棍先落車?唔驚俾人再用激光射眼?

(答:唔驚,無得驚㗎喎,六月到依家我都唔驚,同埋因為進行過形勢評估,所以決定唔需要裝備都可以拉到佢。)

* 否認所有關於警員當晚對被告使用暴力、延誤見律師的指控。
\=============
PW2,處理證物警員 16547
1) 在案發翌日帶被告到寓所搜屋,途中他要求見律師,但搜完屋先向上司匯報,安排被告見律師

其實佢仲有講其他野
(處理證物過程……想知再講)
\=============
*辯方會質疑PW4專家證人資歷

PW1&2都作完供,聽日無你地嘅事喇
明天10:00繼續
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


20:52:3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5/10]
#0728上環 #暴動

0945開庭
法官考慮控辯雙方文件後,決定拒絕辯方要求,對OFCA 三名證人作出「自招控罪」的警告,因為郭官不同意早前案例的裁判官所作的決定,認為OFCA的人員所作的測試,並無違反公義,或不合乎公眾利益,而律政司已經發出「免予起訴書」給三名證人,更指出如果有私人檢控,律政司會終止,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不應受到干擾,審訊繼續。

PW14 OFCA 職員簡先生宣誓作供
主控向法庭指出昨日己交「免予起訴書」給證人,PW14指在30/9/2019,收到由警員11937交給OFCA檢查的五部對講機,其中兩部與此䅁有關,控方呈上兩部證物,PW14確認,兩部均為Baofeng UV-X9,編號被貼紙遮蓋,未能辯認;兩部對講機隨後交俾技術支援小組雷先生作技術測試。

PW14指証物存在OFCA其間,一直由簡先生或雷先生作妥善保管,並無受到其他人干預。

辯方向PW14查問一些職務問題,如果証人放假期間,誰持有証物房鎖匙,PW14據他所知只有一條証物房鎖匙,一直由他持有,但唔肯定有冇後備匙。

辯方再指出他的口供內容用字和格式,與另一名證人的口供十分相似,質疑兩人一同作口供,PW14無獨立記憶,證人否認。

1100 PW14 作供完畢
PW15 OFCA 職員雷先生宣誓作供

PW15 確認在昨天收到免予起訴書;證人在OFCA支援服務組工作,職位acting inspector, 負責檢測電訊器材,例如:車用對講機,手持對講機,手提電話,和wifi器材,曾經測試過約30部對講機。

PW15對測試對講機的知識,不是從學校學得,OFCA也沒有正式訓練,只是由上司在日常工作中指導,他亦不知到上司的知識情度。

1125~1153休庭

PW15 出席前,辯方不接納PW15為專家證人,控方提出改為事實證人。

控方繼續引導PW15作供,在4/10/2019從PW14接收兩部對講機,測試完畢後一直鎖在鐡櫃內,妥善保存未被干擾,直至交還。

PW15確認庭上兩部對講機為該日測試的機,並向控方仔細講解測試報告的內容,包括:對講機的發射和接收頻率,可調校的頻率範圍,發射輸出功率...等資料,測試工具是一部radio communication services monitor (CMS), 控方提出將該部CMS的較準證書呈堂為證物,遭辯方反對,因為證書上的簽署人未有上庭作證。

辯方盤問
PW15唔記得當日係在同一日內做晒五部對講機的測試,抑或分開做;測試不是在屏敝無線電波的室內做,不能全面確定不受干擾;CMS在其他工作日子也曾壞過;雖然OFCA只有一部CMS,但在測試報告中無寫用什麼器材作測試。

1318~1445 休庭

主控覆問
PW14指在測試過程中,無察覺有無線電干擾,CMS運作正常。

1448 PW15 作證完畢
1450 PW16 OFCA 職員黎先生宣誓作供

PW16 確認在昨天收到律政司的免予起訴書,PW16 在4/11/2019接替PW14作為證物人員,並在11/11/2019交還五部對講機連同測試報告與警方,證物在交還前無被干擾。

辯方查問PW16如何與PW14交接證物。

1515 PW16 作證完畢

控方提出另一名OFCA牌照部職員,因家事未能在今日上庭,可以安排在明天。

1517~1543 休庭
控辯雙方相議後,D1 & D2 願意簽署事實承認書,即未領有由OFCA發出的無線電操作牌照,因此,控辯雙方同意PW17不用上庭。

餘下時間由辯方作D1 & D2的「中段陳詞」
(由於辯方呈上一大疊文件,只作撮要講述,又講得好快,抄唔切,臨時直播員就此道歉)大概重點如下:
控方全無實質證據證明D1 & D2參與暴動,只憑時間、空間、服飾和裝備推斷並不合理,就每項推斷作出反駁。

時間:從閉路電視片段中見到,D1 & D2在速龍出現之前33秒,已經步行離開東慈後巷,當時不是逃跑避開警察,並舉案例,逃避警察並不是罪行,有警方證人指出當日是驅散行動,無可能又叫人走又拉人。

空間:無證據顯示D1 & D2有到德輔道西參與暴動,不能推斷D1 & D2鼓勵其他人干犯暴動,他們離開東慈後巷,只是避開TG。

服飾和裝備:當日在現場有好多人有類似衣著,不論年長年幼,有市民穿着普通服飾也有戴頭盔;在D1 & D2身上檢取的物品,完全沒有警方描述的暴動物品:磚頭、雷射筆和鐵通。

1645 休庭,11/6 10:00 繼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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