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8

02:34: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葵涌 #審訊

深夜補充,非即時~~~

梁 (25)

控罪:1-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攻擊性武器
4-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內管有一個指節套、一支重力操作鋼棒、兩個丫叉、一個發射器、三袋玻璃及金屬彈珠及三部對講機。

此部分為控辯雙方盤問控方證人

控方將呈上5份文件(連同承認事實)及三組相片作呈堂證物,傳召兩名證人。

承認事實如下:(未能一一盡錄,請見諒)
1. 2019年9月30日0558 警員2545、警員14310及警員14233到達被告住址,展示搜查令要求搜屋
2. 三位警員拍門時由被告父親應門
3. 當時屋內有被告、其家人及其女友
4. 0627時 警員14310向被告展示搜查令
5. 0628 - 0821時三位警員在被告住址進行搜查工作
6. 警員14310規畫單位草圖,呈堂為證物P42
7. 警員14233負責檢取證物,在被告的房間內搜出證物P1-P41,其中包括5部手提電話、鋼棒、指節套、丫叉等物品
8. 警員14310用相機為上述物品拍照,相簿呈堂為P53-P54
9. 同日2116警員14310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其後把片段燒錄至光碟,光碟呈堂為P47,其謄本則為P47A
10. 會面時警員沒有對被告作出不當行為如威迫利誘等
11. 2019年10月3日 警員2545把重力操作鋼棒(P1)送去化驗所檢測,其後證實其為違禁武器
12. 同日警員14310把P2(指節套) 送往警務處槍械化驗科化驗,其後證實其為違禁武器
13. 2020年3月20日為涉案三部對講機作檢測,其後證實其為有效運行的無線電通訊器具
14. 以上證物從撿取到呈堂期間未曾被非法干擾或使用

辯方表示對攻擊性武器的定義有爭議,將於稍後有陳詞

**PW1 警員14310 梁寶玲作供

控方主問**
2011年加入警隊,現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2019年9月30日當值,0405時收到指示要去荃灣梨木樹邨搜查單位。
PW1表示到達單位後就前往被告的房間,拍門後被告應門,當時其女友在床上睡覺。PW1表明身分及來意後被告開門,態度合作。搜出物品後,PW1其後為房間及證物拍照。

控方呈上一組圖(P24)予證人進行主問,鑑於公眾未能查閱圖片內容,直播員未有摘錄箇中內容,抱歉。

辯方盤問
2019年9月30日0558進入單位的時候,被告和其女友正在睡覺。當時由被告父親應門,不記得被告的母親及姊姊是否也在睡覺。辯方指出警員進入屋後前往被告房間,當時被告的房門沒有閉上,其後警員自行進入被告房間並拍醒被告。PW1不同意,並表示不記得當時房門有沒有上鎖。PW1同意單位內放了很多雜物且混亂。辯方向PW1展示照片,指出被告房間的衣櫃裡面有女裝,PW1表示沒有印象。PW1表示不確定當天在單位內搜出的物品是否屬於被告。

控方覆問
PW1表示搜查被告房間的時候沒印象有發現女性物品如飾品、衣服等。

**PW2 警員14233 曾家宏(同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11年10月加入警隊。2019年9月30日0558到達被告住址,搜查工作完畢後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辯方盤問
到達被告住址的時候,屋內除了被告父親之外其他人都在睡覺。表示被告的房門沒有關上,是可以直接進去的。當天重點搜查的目標是被告的房間,搜查過程接近兩個小時,花了很多時間搜查被告房間裡面的衣櫃。辯方展示相片D1,相中拍有公仔、女裝圍巾、女裝上衣等物品。PW2表示沒印象有搜出類似的物品,亦表示搜查期間只專注在衣櫃裡面,沒有特別留意衣櫃的頂部有否擺放物品等。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需於8月21日乎或之前提交結案陳詞,若控方就辯方結案陳詞有相關陳詞,需於8月28日前提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9月2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23:36: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感謝Mr Yip葉劍明主控對敝台關注,以下補回7月16日及8月3日審訊內容**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2/2]
PART 1 PART 2 PART 3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4歲,為一間本地大學畢業生,2015至2019年間就讀該大學。

被告在2019年7月21日當晚得悉好友趙同學(即DW3)在元朗站被白衣暴徒襲擊,趙同學致電被告表達驚慌,但被告並不在現場,無法協助趙同學。被告事後得悉721當晚元朗站有大量傷者,並收到網上傳言指7月28日會再有白衣暴徒在元朗站集結。被告擔心市民安危,不欲再只能觀看直播而無法親身協助,故在7月28日帶同急救裝備在1900左右到達元朗站,並一直留在元朗站直至深夜即翌日0126左右被捕。

被告確認P1是自己當晚使用的背囊,而P2則放在P1背囊內。被告稱P2為一個「入水器」,並否認P2是一個「彈弓杯」。被告描述P2是一個膠樽的上半截,在較小一端開口即樽口位置套上一個氣球用以裝水製成水彈。

被告解釋要使用入水器的原因是因為部份水龍頭的出水口形狀扁平,無法套上氣球裝水,故需要以入水器固定氣球。使用入水器時要將氣球戳入樽頸位置,然後以樽口對準出水口裝水。

對於何以不翻轉以較大一端開口對準出水口裝水,被告解釋經過測試發現翻轉使用的話水壓不足以撐大氣球,如此使用只會很快滿瀉而不能製成水彈。

被告指自己沒有收拾袋子的習慣,於7月24日製作好P2入水器後因害怕家人當成垃圾就放入P1背囊內。而製作P2是因為自己是2019/20年度大學劍擊隊訓練營的籌備委員,訓練營當中有玩水彈遊戲,而營地的水龍頭設計扁平無法直接套上氣球裝水,需要入水器輔助。

被告是2016/17年度訓練營籌備委員會的助手,當年曾以類似P2的器具解決難以入水的問題,故在2019/20年度再度參與籌備工作的被告特意製作P2以協助參加者玩遊戲。被告與DW3趙同學同為2019/20年度訓練營的籌備委員,負責設計活動及遊戲。按照計劃他們在7至8月要完成遊戲設計,故在7月18日與DW3到大學籃球場作遊戲測試。

P3 30粒波子是遊戲道具,遊戲是以木筷子鬥快夾波子,用以訓練手指,以遊戲鍛鍊隊員掌握以手指控制劍尖準繩度。在7月18日測試後放入P1背嚢內,之後一直忘記取出。

由於大學校園的水龍頭設計可讓氣球固定直接入水,故未有需要用到入水器。但2019/20年度籌備委員中只有被告一人曾用過入水器,故被告特意製作了P2打算向其他籌備委員作示範。

被告並簡述當晚在P1背嚢內的物品,包括急救用品、止汗劑及24色水彩等。被告強調P2及P3只因自己沒有收拾袋子的習慣而遺漏在P1,只打算在訓練營使用。被告否認曾說過「波子攞嚟自衞」、P2「用嚟射波子」等說話,但確認曾表示「把鎅刀漏咗喺個袋度」。

被告表示將會傳召2016/17年度劍擊隊隊長(即DW2)作供。DW2與被告同為2016/17年度訓練營籌備委員,但並非2019/20年度的籌委,對去年的夾波子、玩水彈等遊戲設計並不知情,但曾於2016/17年度訓練營用過類似P2的入水器。

控方盤問

控方詢問是否要將盛滿水的氣球打結才能製成水彈,被告確認。控方詢問水彈一般的大小,被告稱約為手掌大小,即直徑約15至16厘米。

控方質疑利用P2入水器輔助下將氣球盛滿水後要取出入水器會十分不便,被告不同意,認為即使直接透過一般水龍頭盛水亦可能會滿瀉。控方質疑何不以手指將氣球開口拉闊盛水,被告反駁指如此氣球會被水流沖走,以入水器輔助可將氣球開口以平均力度拉開至符合水龍頭出水口形狀。裁判官認為氣球不必包實水龍頭才可盛水,控方認同並指一般人都會用手指拉開氣球入水。

控方請被告介紹玩水彈遊戲玩法。被告指遊戲約有20人參與,以分隊形式進行。每隊中一部份人作「馬」托起「騎士」,騎士頭上戴一頂皇冠,另一部份人以健身拉力帶射出水彈,目標將對方騎士頭上的皇冠擊落為之勝出。被告打算以P2製作50個水彈以供遊戲使用。因要避開期中測驗及期末考試,訓練營原定在2019年10月尾至11月舉行。

控方質疑被告既然早於2016/17年度就接觸過並親身製作過入水器,要製作一個新的入水器理應十分容易,亦不需再作測試,質疑何以會提早3個月製作P2;被告指製作P2為向其他同伴示範如何使用此器具,惟在7月24日製作後至7月28日均因事務繁忙未能向同伴示範。

裁判官指製作入水器只是將水樽截頭截尾,認為用口述向同伴介紹即可,被告回應指有實物更為形象化。控方質疑被告何不拍片向同伴示範,被告指從沒想過這樣做。

對於被告在主問時曾解釋自己沒有收拾袋子的習慣,而且擔心物品被家人誤當垃圾棄置,控方質疑被告可於家中藏好P2及P3免被家人棄置。被告解釋家中並沒有私人地方收藏物品,認為放在背囊內較為方便。

**由於時間關係,被告未能在7月16日完成作供。案件安排在8月3日0930續審,期間被告不得與任何人包括律師團隊討論任何與案件相關的內容。**

以下為被告在8月3日作供內容:

被告曾於2019年7月18日與DW3趙同學及其餘2名籌備委員測試遊戲,當中包括夾波子遊戲。測試後被告將P3 30粒波子放入背囊的暗格內,其後未有再翻看袋中內容。被告續表示雖然暗格並非有拉鍊,但亦非打開袋子就能看到,而將P3放入暗格只是見有位置就放進去。控方質疑被告在收拾背囊預備7月28日到元朗站的物品時一定會見到P2及P3在背囊內,被告並不同意。

控方詢問被告是否早就看過有關「彈弓杯」的影片、知道P2和P3能射出波子傷人,被告並不同意。控方詢問被告是否憎恨白衣人,被告指並無特別憎恨。控方詢問被告當日是否打算到元朗站找白衣人,被告否認,並指目的只為如有白衣人向市民施襲,被告可即時急救。被告並指當晚根本沒有在元朗站見到白衣人出沒。

辯方沒有覆問,被告作供完畢。

傳召DW2劍擊隊隊長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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