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8

08:35: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是日黑雨 上午所有聆訊延期‼️‼️

天文台於今早(6月28日)08:20時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根據司法機構網站就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是日聆訊應會延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如在上午十一時或以後仍然生效,今日下午所有法院/審裁處的聆訊亦會延期。

另外,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會暫停辦公,並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後兩小時內重開。

【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信號】
一般而言,若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辦公時間前發出,法院/審裁處會將聆訊延期,而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會關閉。若有關信號在辦公時間內發出,法院/審裁處會將聆訊延期,但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則繼續開放。

【高等法院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8:45至13:00、14:00至17:0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日休息)

【區域法院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8:45至13:00、14:00至18:0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日休息)

【各裁判法院/審裁處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8:45至13:00、14:00至17:3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日休息)
(特別安排除外)

☔️感謝各位旁聽師冒暴雨外出聲援及報料,望各位在安全情況下儘早返回家中

以下是官方新聞稿: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6/28/P2021062800274.htm


11:14: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28.06.2021 11:12:42

司法機構有關黑色暴雨警告公布(二)
******************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電台及電視台當值廣播員注意︰

請盡快播出下列信息,並在適當時間重播︰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上午十一時仍然生效,今日(六月二十八日)所有法院/審裁處聆訊會延期。

    另外,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會繼續暫停辦公,並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後兩小時內重開。  


2021年6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11分

司法機構


18:11: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28.06.2021 15:30:07

司法機構有關黑色暴雨警告公布(三)
*****************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已經取消,所有受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影響的法庭/審裁處聆訊,會於明日(六月二十九日)恢復進行。

  原定於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出庭而受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影響的人士,包括陪審員,須於明日(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法庭。

  原被傳召於今日到高等法院等候抽選為陪審員人士,則無須到法院,司法機構將另行書面通知。

  至於原被傳召於今早到死因裁判法庭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須於明日(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出庭。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於今日(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辦公。

  預計前往法院的人士眾多,特別是高等法院的法庭使用者,由於進入法院大樓時需接受保安檢查,更應提早抵達(尤其在早上的繁忙時段),以預留充足時間接受保安檢查。


2021年6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58分

司法機構


21:00: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PART 1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將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上訴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5日作審理。

- 此直播並非即時直播,只是補回2021年6月25日於法庭內就住本案件的討論 -

代表律師
上訴方:#陳永豪大律師|#吳珞珩大律師|余大律師
答辯方:#羅天瑋高級檢控官

1049 開庭

駁回刑罰上訴
上訴方陳大律師先進行陳詞。他表示上訴方將放棄判刑上訴,並集中申請定罪上訴。法官指,由於被告入稟放棄刑罰上訴,因此法庭駁回刑罰上訴。

保釋方面相關爭議
當日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過後,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星期,後來發現原來被告曾經還柙30天。因此被告於裁決當日理應經已完成服刑,然而當時裁判官批准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即被告的身份仍然為受擔保人,需要遵守保釋條件。

當中的問題就是被告經已完成服刑,但是他仍需要遵守保釋條件等候上訴。而裁判官未有處理這個爭議,即未有除去被告人受擔保人的身份。

因此早前被告到高等法院時任原訟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作申請,申請取消作為受擔保人的身份,亦獲批。

上訴理由
#陳永豪大律師 先作出陳詞。他表示上訴方就本案提出了7個上訴理據。
第一個及第二個理據為法律相關,而第二個理據跟第六個及第七個理據有直接關連,第三個及第四個理據為控方證據可能出錯。

註:當時直播員亦未能聽到所有七個上訴理由,因此直播內亦未能詳細列出所有上訴理由,請見諒。

敵對意圖 / 敵對態度
上訴方舉出 HKSAR V. SHEK KWOK NGAI (HCMA261/2016) 的案例,指出 HOSTILE INTENT (敵對意圖)不是「襲擊控罪」的元素之一。而於 HKSAR V. NG MAN YUEN (FAMC15/2019,即吳文遠向時任特區首長梁振英擲三文治一案) 中,判詞中的HOSTILE MANNER(敵對態度)或與本案的法律爭議有關。本案中,「襲擊」的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元素為被告當時有否敵對意圖,而被告當時有否敵對態度並非本控罪的入罪元素,但對於考慮被告有否犯罪而言仍有重要性。

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上訴方指,本案的重中之重在於 MISTAKEN BELIEF(真誠但錯誤的信念,下稱MB)。

註:真誠但錯誤的信念,套用都本案的意思,就是被告以為PW1不會介意他將文宣貼到他背部(真誠相信信念),然而PW1卻非常介意(被告錯誤的信念),因而成了「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上訴方認為 MB 一詞代表着兩個重點,而原審裁判官有機會只是處理了這個詞語的其中一個重點,而忽略了另一個重點,繼而未能作出準確裁決。若法庭要就MB 一點判以上訴得直,則需要說明被告是否知道便衣警員(下稱PW1)的身份,以及PW1是否同意要將文宣貼在他身上。

法官認為,當時環境大家互相都是「三唔識七」,因此除非PW1同意了要將文宣貼在他背部,否則這就是對PW1的人身侵犯。即使被告是在參與和你SHOP 的活動,但是被告都未有上前查問PW1意願,便將文宣貼在PW1背上。

上訴方希望作出解釋,被告當時的行為或是先將文宣貼在PW1背部,再事後詢問他的意願,而被告當時懷著以為對方會同意他的這個行為的觀念。若PW1表達了他的抗拒,被告則會拿回背部的文宣。因此被告未有忽略PW1的意願。上訴方舉例,比如有一隻蚊於 #張慧玲法官 的臉附近,那麼當 #陳永豪大律師 為了殺死那隻蚊,則需要拍打法官的臉部,然而事前他並未有得到法官的同意,但他可能會以為法官不介意這個行為。法官質疑此例子跟本案中的情況不能相題並論,首先本案並非純粹「入面嘅碰撞」,眾人是在響應和你SHOP活動,而非兩人之間的交談,其次大家都是不相識的,兩者不能相比。

上訴方回應,指出兩者正正就是不能相題並論。於本案中,若PW1介意這行為的話,則可以拿走(口語:搣走),而被告所作出的行為亦未有令PW1受嚴重傷害。

上訴方再舉例,假若 #陳永豪大律師 跟余大律師一同去觀看某歌星的演唱會,大家都穿着同一件衣服,大家都拿着應援捧支持着歌星,在企位上「你打我我打你」。然後若果之後陳大律師於身旁看見另一個不相識的人,他也會以為那人是有類似想法的人,同樣跟他「你打我我打你」,誰知他不喜歡別人對他做這個行為。這也有可能發生的。因此放到本案,被告以為PW1會不介意他的行為,正正就是被告的MB(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法官則問道,一般人派傳單,都是會交到別人的手上,難道那些派傳單的又將傳單貼到別人的背上嗎?上訴方指,他曾經有將文宣貼在小提琴盒上,雖然並非每個路人,但他會將文宣張貼在與自己有同樣想法的人上。這是被告的真誠相信,之後才會有張貼文宣到PW1背後的行為。法官表示,她需要知道當時的環境及情況,及被告當時張貼文宣情況,並需要得知被告是否知悉PW1警員的身份。若被告明知PW1是警員,卻仍然主動張貼文宣到他背部,這就不是MB,而是挑戰他人。法官要求播放呈堂片段。在準備播放片段途中,上訴方則繼續陳詞。

上訴方表示,即使被告知道該名人士為警察也好,他所作的行為亦不等於有襲警,此舉可作是MB TO IDENTITY(對某種身份的真誠但錯誤的信念),即被告知道他在貼該文宣到警察背面,但既然該文宣又並非侮辱字眼,又不是粗口,而只是簡單字句及標語。被告可能以為,就算他張貼了文宣到PW1背部,他也不會介意,這亦是一種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上訴方續指出,MB有兩部分,分別為MB TO IDENTITY及MB TO CONSENT(真誠地誤信同意),而裁判官只是有處理到前者,並未有在判詞中處理後者。法官反問,裁判官可能都有處理到這個問題,即使她在判詞當中未有用到這些字眼,然而透過她的分析,是否可以詮譯為她有作過解釋呢?上訴方認為法庭不能夠假設裁判官有解決這些問題。

法官指出,以重審的角度而言,就着被告是否知悉PW1是警員,即使裁判官認為被告是知道的,然而若法庭觀閱證據後不同意,她是可以指出的。同樣裁判官判詞的對錯並非法庭最需要著重的,然而若她見到判詞中有不公平的地方,她都可以指出,上訴方認同。法官續指,認為本案的重點是在於「襲擊」的定義;被告是否知悉PW1警員的身份;以及被告有沒有MISTAKEN BELIEF。

註:在兩人的討論當中,有引述到 CHOU SHIH BIN V. HKSAR(FACC11/2004)的案例,指出「就案件的事實而言,上訴法院法官的司法管轄權是不受制約的,他們有權並確實有責任就所涉事宜作出裁決。」(引述自香港刑事檢控2011)。因此,若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有不妥當的地方,法官是可以並有責任指出的。

觀看片段
P1(港大學苑片段)
https://fb.watch/6p7tL034Qo/
(由1:55 起,「襲擊」一刻為2:01)
拍攝人:DW2(學生記者)

簡單而言,爭議在於被告張貼文宣到PW1背部的力度。上訴方指,當時被告動作是「柔」的動作(可理解作非拍打的動作,而是輕摸背部的感覺)。法官則指,她看見被告是拍打PW1的背部,然後舉高手並向PW1揮手。上訴方指他們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是拍落PW1的背部,他的行為「唔係唔想俾你知」。

註:於討論較後部份,#張慧玲法官 有觀看截圖簿,並表示截圖簿能更清楚看見被告的行為。
按:#張慧玲法官 於庭上有拍一下手掌,以示範她所見到被告的力度。

裁判官判詞問題
裁判官於她的判詞當中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寶珍(HCMA179/2016)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德章(HCMA741/2014,時任財政司曾俊華中蛋案)兩個案例,以證被告是在「襲擊」PW1,然而上訴方認為這些都未足以證明被告當發時候的HOSTILE INTENT,而裁判官的思路不完全。判詞中的某些關連位置有些不正常的地方,亦無從自身(PER SE)的角度出發。而第五個上訴理據,則是裁判官使用了客觀標準來了解本案案情,並未有理解當時的身份及案發時的動態等事宜,亦證明了第一個上訴理據的重要性。總結而言,上訴方認為裁判官的判詞有些內在衝突,亦未有處理一些被告的主觀意念。

小結
於 #陳永豪大律師 陳詞的最後部份,他再次強調MB TO IDENTITY及MB TO CONSENT無論如何,都是兩個不同的焦點。以上是 #陳永豪大律師 的陳詞。


21:00:06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PART 2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將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上訴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5日作審理。

- 此直播並非即時直播,只是補回2021年6月25日於法庭內就住本案件的討論 -

審訊過程
#吳珞珩大律師 接着進行陳詞。她指出控方於案件審訊時有詢問過被告所作的行為,而被告經已說明自己吸收了以前貼文宣到其他人背部的經驗,並指「我相信佢(PW1)會同意」。同時,可能被告人沒有想過於商場內有便衣警察,當PW1也是黑罩黑衫,他才會作出這樣的行為。
法官則指,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是受該名女子影響,同時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得知PW1不介意被告的行為,被告只是說自己相信PW1是示威人士。

審訊處理問題(上訴理由四)
上訴方指辯方有陳述時,裁判官應該給予機會辯方解釋。上訴方引用案例(按:直播員聽不到詳情),指若果法院及辯方於法院內觀看影片過後有不同的結論,而辯方不獲許機會作結論,那麼這對被告也是不公平的。上訴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HCMA179/2019)的判案書的第72段中, #李運騰法官 指出,「關於上述《裁斷陳述書》第47至91段,上訴方無論是在書面上或在庭上的陳詞,都沒有指出該些段落中有任何不準確或錯誤的地方。由於本上訴案是以「重審」的方式進行,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先後兩次向陳大律師發出邀請,倘若他認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47至91段就各相關片段中的描述有任何失準或錯誤,或在排序上有錯,可以向本席陳詞,但陳大律師沒有接受本席的邀請。」上訴方認為,裁判官若果於審訊時有叫辯方律師作一些說法,她會表達。然而,上訴方指裁判官未有邀請辯方律師就錄影片段作出說法。

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最後,上訴方指出於和你SHOP活動中,被告用創新方法顯示文宣,他不只是貼在小提琴盒上,更會將文宣貼在穿着深色或黑色衣著的響應者背上,亦有獲得他們認可,而在跟他們聊天及解說的過程中,知道他們是同路人,因此有這個真誠相信,而被告亦都有將海報貼在商場的不同角落。法官則回應,上訴方只可以話在商場不同角落有相同海報,並不代表是被告張貼的,因為在影片中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做過這些行為。

#吳珞珩大律師 完成陳詞。

答辯方回應
就着理據四而言,答辯方認為整條影片當中,很清晰見到被告的行為對PW1帶來挑戰。片段中的影像已經拍攝得十分清晰,而裁判官亦無須毋須每格暫停去作解釋被告所作的行為。另外,辯方亦有為P1做截圖。#李運騰法官 的判詞經已回應了上訴方的理據四,可見理據四並不成立。

而就被告當時的動作及手勢(即「襲擊」的動作),他的行為必為故意的,而需要考慮的是究竟被告使用的是否非法武力。就力度而言,裁判官已接納PW1的證供,證明PW1被「印」的一刻感到有痛楚。而就方式而言,於呈堂片段P1中可以見到被告將文宣「印」在PW1背部的這個動作,對PW1有侵犯性,因而符合非法武力的元素,所以是可以演繹作「非法武力」。最後,有關敵對方式。答辯方認為就算被告是有輕微的觸碰,若PW1不同意這觸碰,那麼被告已是有使用非法武力。被告表示他未能辦認PW1,但裁判官已於判詞中已表示,她不選擇相信被告人的證供。因此,被告是明知警員身份而對警員作出挑戰。

答辯方表示,除以上所述之外,若法庭未有其他特別關注的地方,他會依賴書面陳詞作答辯。
答辯方陳詞完畢。

上訴方回應答辯方的回應
就着答辯方指被告的力度及方式都是非法的,上訴方認為性質上客觀來說是非法的,然而即使性質上是非法,法庭亦需理解被告的「真誠但錯誤的信念 (MISTAKEN BELIEF)」。即使被告拍打PW1的力度十分大,亦為PW1帶來痛楚,這亦不代表被告的信念是錯的。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未有考慮案件中的主觀成分,例如被告的年紀及容貌。本案更重要的是被告當時的心態是否有沒有MB,多於被告的行為是否合法。於性質上,被告的行為很容易被演釋成為非法,但是法官應加上主觀成分及被告當時有否MB,再作考慮。

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於判詞中給自己定了前設,就是必定是年輕的示威者才會參與和你SHOP活動。裁判官亦未有於審訊期間向被告或PW1查問這個看法,而是在最終裁決(最後陳詞)時才表達了這個看法,上訴方認為這樣是對被告不公的。最後,上訴方指如果法庭最後將重點放於MISTAKEN BELIEF上,則需要解釋法庭認為被告行為的目的,而法庭亦需考慮「襲擊」元素跟HOSTILE INTENT的關係。

上訴結果
法官表示由於需時考慮,本案上訴結果將會擇日由法官親自宣佈,而相關判詞會透過司法機構公佈。

約1255休庭

按:感謝你閱讀到這裡。直播員已盡最大努力嘗試理解當中的法律爭議,因此有部分討論內容被省略了。若直播中有誤解或錯處請告知。‍♂️


21:00: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關注組 28.06.2021 21:00:02

【#上庭聲援 - 6月29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6.25
2021.06.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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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00
岑敖暉,袁嘉蔚服刑中 #宣布決定理由 (#20200604維園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5月6日分別被判處監禁六個月及四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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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續審 [6/2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李(29)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周,胡(20-21) #提訊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江,黃,蕭,葉,黃,劉,李,王,呂(20-39) #提訊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曾(16)已還押1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2旺角 暴動 縱火 不依期歸押)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張,姚,*,唐(15-25) #續審 [14/8] (#0811黃埔 非法集結 管有爆炸品 襲警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10:00
14名被告(17-31) #續審 [15/50] (#0728上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符,高,陳,許(18-21) #續審 [6/8] (#1111中大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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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馬(30)因另案已還押逾7個月 #審訊 [1/2] (#20200815金鐘 2項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陳(38)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20200609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綺雲裁判官
15:30
吳(22) #續審 [13/2] (#092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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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 少 年 庭 )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15)已還押18日 #判刑 (#1118理大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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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謝,麥,*,胡,邱,文(15-26) #審訊 [1/4] (#1110荃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非法集結 7項蒙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楊(21) #續審 [3/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4:30
梁(17) #續審 [2/1] (#2020063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陳(36) #審訊 [1/2] (#0707旺角 襲警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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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麥,*(15-16) #覆核聆訊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經審訊後,三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D5則在答辯時承認襲警罪。三人即時獲准保釋等候覆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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