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2

09:36:2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 [4/2]

鄭(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0931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43: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3/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出庭作證

開庭


09:44:55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轉介文件

葉(20)

修訂控罪
控罪1: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管有2樽噴漆)
控罪3:襲擊警務人員。
(即警員14159)

案情:
//10.1國慶日多區有示威衝突,20歲理髮師涉於屯門大會堂外用雨傘擲向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兩罪,案件原定昨日(4日)提訊,惟因被告留醫缺席。他至今早(5日)出院,並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辯方在庭上投訴,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打肚和肩膊,並延遲送院。//
(摘自《明報》2019.10.5)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轉介文件去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辯方表示將以中文審訊,並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提堂

D1:冼
D2:劉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大會堂的文娛廣場外集與一場未經批准的集結。

控方申請將以上兩案合併。合併處理。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轉介文件去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辯方表示將以中文審訊,並保留不在場證據。

押後到11月12日1430於區域法院答辯,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09:49:2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7/12]

0930開庭
辯方現正盤問PW4麥柱基醫生

‼️請旁聽師確保已關掉手機響鬧‼️


10:29: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 [4/2]

鄭(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0931開庭
被告出庭作供

1028被告作供完畢
(詳情待審訊結束時一併補發)

案件押後到2020年10月2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18:5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8/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9:31 開庭,

再傳召PW4專家及事實證人,威爾斯親皇醫院矯型及創傷外科副顧問麥柱基醫生,就斷指梁警長傷勢繼續作供。

11:04 PW4雙方完成盤問。

11:05休庭,今天完成審訊。

下星期二27/10 早上9:30續審


11:24:5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0713上水 #續審 [3/3]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內容:

控方就控罪三項要素已提交書面陳詞。
就辨認被告的爭議,控方請法庭作辨認,對比被告身形,不同角度與影片的吻合度,不單靠pw辨認證據。

法官引述辯方指片段無法影到pw2被襲擊後趴低,亦沒有擺弄頭盔,控方承認影片無法清楚顯示被襲擊的一刻,但認為視頻配合到37秒的聲音與證人反應,支持pw2證供。

辯方不同意控方案情

(1) 非法集結

控方提出三個人或以上集結,屬共同犯事原則,兩個人一起齊做就得,但非法集結是要三個人或以上才構成。

辯方認為18條非集(1)非控罪條文,乃定義條文,18(3)才是控罪+刑罰條文,通常寫a person who commits the offense,但18(3)用takes part而非commit,而18(1)只寫「他們即屬非集」,只提及性質,真正犯下非法集結並不是指他們有意圖或預料到有什麼後果,而是被告要有實際參與行為,如果指控有意圖便是共同犯罪團夥,是過快的推論,有否參與其中才是重點,參與和支持團夥是兩個概念。

非集有四個情況,不一定要共同犯罪
1. 組成部份,非集三個人之一
2. 非三者,但有參與
3. 就算不在場,但共同犯罪原則參與非集
4. 串謀(與本案無關)
不能因有一群人做了某些事,行為接近就當同類。

辯方不建議參考梁天琦案同梁國華案件描述。

辯方認為若然以共同犯罪原則定罪,應研究其common purpose。梁國華一案中,法官指有corporate nature,辯方以「搭地鐵出口賣寬頻嘅sales」作比喻,他們屬於不同公司,雖然有common purpose,但即使沒有corporate nature,甚至是競爭者,都不重要,重點是都有common purpose。
如果1715-17:55是鎖定時間,pw1稱遊行人士沒有說過針對警察的語句,之後有兩名男子被警方捉住,人群開始叫「放人、委任證」,他們的目的只想想營救男子。pw2稱上裝後,人群便喊「冒警」,這又是另一個corporate nature,是在挑戰警察。對於qp1什麼時候出現,沒有特定的講法,也沒有證供指出他有叫喊、打鬥、挑釁等行為。

研究共同犯罪的common purpose是有限制的,存在是中性表徵,corporate nature 也只是客觀㑓,而common purpose才是最重要。

當時有起碼兩宗非法集結(呼喊救人vs挑戰警察),到底當時是哪三個人組成該兩宗非集呢?而qp1到底在哪時候參與非法集結?37秒的動作是否非集定明行為的其一?其他人會不會只想鬧而不想打?控方將這些都當為一樣。

辯方提出當中亦找不到corporate nature。法官指,如果控方說37秒才見到qp1出現,而清晰聽到旁人叫喊時亦在其中,雖然聽不到qp1的叫喊,但明知情況如此仍參與其中,這是否corporate nature?控方陳詞亦認同沒有證據證明qp1有叫喊。其次是先後因果的問題,佢知道該環境的情況時,佢是否已參與在非集中?qp1出手的一剎不能與遠處扔樽的人視為同一夥。如果只有他出手,只有一個人出手,便不構成非集,只是佢自己別樹一格,而證據並不足以斷定當時只有這個情況。

控方雖然提出有大批現場人士保護qp1避開4名警員的追捕,但qp1的閃避與現場人士開遮並無必然關係。當時警員揮動警棍,市民開遮可以是保護自己/身邊人,不一定在幫qp1。況且,qp1是在避警察還是避揮警棍者呢?而該4名警察亦不見得有追捕的行為。

(2) 襲警

控方稱斷定到qp1是被告就是犯法,但辯方認為就算qp1是被告,也不足以證明他犯法。pw2說不清qp1的手部動作,沒有證據證明他的動作是自然或有其他狀態、是拍還是推,pw對力度既描述亦有反覆的情況,難以判斷qp1有沒有敵意。

襲擊可以有兩個層次
1. 襲擊令人受驚
2. 摳打(致受傷)
這個力度與惡意與否是有關的,所以沒有證據證明有敵意,其實可以是不友善/挑釁/戲弄,事件發展太快,雙方沒有對話警察就揮棍,所以就結果而言肯定是挑釁,但就行為而言,qp1的言語和行為是否吻合?該行為是甚麼?有沒有intend to harm的惡意?就算有惡意亦未必有襲擊的敵意,可以是意外,可以是intend to assult而非傷害,所以不可以將任何敵對表徵與敵意劃上等號。襲擊的一刻,大環境推論可能是他有計劃襲警後借現場人士逃離,但亦可能是為了令警員轉身對罵,過程中間並無互動去推敲qp1的目的。

辯方希望法庭不信納pw2 ,並認為他言詞誇張;而pw3只係見到對方眼神閃縮,不過辯方希望法庭考慮pw3的證據有否削弱控方。

控方依賴八達通證明被告就係qp1,但只能證明到被告在該區出現過,本案證據確實不足。控方一方面知要證明身份,但沒有樣貌專家,便邀請法庭自行判斷,完全沒有證據基礎,無辦法依賴pw6做樣貌鑒定。

辯方以為控方會有兩份報告
1. 探討image architect。如果專家都只能靠肉眼觀察該特徵,有沒有證據支持合乎刑法標準?
2. 用特徵校對的話,也只是similar。每張相的角度顏色深淺等都有影響。同意需要專家,但現時只能用耳珠similar作判斷,而眼鏡沒有指標性,其他盤問也有很多限制。只比較身外物的話,專家比較這些其實同樣適用於qp2。qp2的裝束、時空與qp1不同,qp1和2有更多相似地方都不能視為同一人,身外物不足以證明,餘下便只剩耳珠一點。比較其他的話,若然眉目耳朵髮型都是人的特徵性,陶博士卻沒有提出。fingerprint也要10幾點相似,而陶博士只得一點並不能斷定qp1是被告,控方便將辨認的責任推給法庭。qp1戴黑口罩,遮了很多部份,削弱了控方證據。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42: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1128 完成盤問PW4警員34694
休庭30分鐘

1153 再開庭
盤問值日官警長 陳志成

1216 完成盤問值日官警長 陳志成 ,休庭5分鐘

1230 盤問PW8 偵緝警員**12799李志賓

1305 休庭,尚未完成盤問12799李志賓
**由於法庭1430有另案處理,預計1500繼續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23: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3/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出庭作證
仍在控方主問階段

午休至14:45


14:56: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謝(30)已還押逾370日
D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D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D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D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D1申請押後索取文件
D2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見D1未答辯所以留待遲點才排期

保釋事宜:
D2宵禁由1200-0600改為撤銷宵禁令❌

D1無保釋申請
D2現有條件保釋
‼️‼️‼️‼️D1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謝手足精神正常,有揮手)


14:59:2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3上水 #提訊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3)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背景:
案件在3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原被控1項縱火罪(即控罪(1))。被告當日沒有保釋申請, #黃雅茵裁判官 將被告還押監房候訊。其後在7月31日,被告被押至粉嶺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申請加控控罪(2)及(3),獲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批准。
https://t.me/northstation/36051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法律意見關於答辯,未出信給控方,未收到CCTV

無保釋申請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全叔精神正常,亦需助聽器不過有揮手)


15:01:0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401大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曾(18)曾經還押逾28日
D2 羅(18)曾經還押逾28日
D3 郭(16)曾經還押逾7日

控罪:
1. 縱火(D1-3)
在大埔警署外投擲汽油彈,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

2. 襲擊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疑被打頭部)

3. 襲擊警務人員(D2)
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疑被打左眼)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1551及高級警員33922 。

D1已有法援,申請押後
D2準備申請法援
D3聽唔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15:09:28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粉餅形煙霧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呈上一份化驗所報告,日期為2020年10月6日,化驗出約173克硝酸鉀,為常見爆炸品。

控方又再次申請押後,辯稱要等候警方爆炸品專家化驗爆炸品,並需時研究被告曾瀏覽過的60個網頁,關於如何製作爆炸品。法庭詢問警方何時得悉被告所瀏覽過的網頁,控方回應指早於3月已得悉,但辯稱要等候化驗報告才可將檢驗出的爆炸品與網頁內容作比對。

法庭指出,上次7月提堂時,控方曾申請12星期押後,以待完成政府化驗所及爆炸品處理課報告。然而,整整12個星期,現在只取得政府化驗所報告。控方又辯稱因武漢肺炎疫情,化驗所工作有所延誤,並非律政司或警方所能控制。法庭斥責,今次需時8星期押後,只待爆炸品處理課檢驗,代表下次上庭又會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反對押後,指出控方上次曾在法庭席前承諾為最後一次押後,並會索取法律意見。辯方又指出,報告顯示2019年12月27日已將有關化學品交予政府化驗師Dr Chan,質疑化驗師用了10個月時間才完成報告並不合理。辯方投訴控方實在無理拖延,屬濫用司法程序,會積極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辯方又投訴,有關電腦倚賴的證供,至今從未收到副本交予辯方。

法庭指示控方盡快將電腦的證供製作複本交予辯方,並指接近1年的押後對被告不公。法庭要求控方須把握押後的時間索取法律意見。控方辯稱律政司亦須考慮爆炸品專家的報告,未能承諾法庭在下次提堂前能完成法律意見。

法庭亦命令控方須於11月30日前向法庭提交〈調查時序表〉,詳細列出調查的時序予法庭審視。辯方向法庭申請取得〈調查時序表〉的複本,並夾附Pol.155調查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報到次數由每週減至每2週1次


15:16:38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1大水坑 #答辯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大水坑站以噴漆損壞屬港鐵的牆壁

‼️認罪‼️

願意賠償2000元清潔費予路政署

呈上母親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裁判官要求索取感化報告

關在日本攻讀大學,為政治系二年級學生
法庭特別提醒因為被告在海外讀書,要與感化官合作,討論感化條件,否則因此而違反感化令或會有更嚴厲罰則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毋須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19: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炮台山
#答辯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D1 不承認控罪(1)❌
D2 不承認控罪(2)(3)❌

控方透露有10名証人,沒有警誡供詞,有一公開網上片段呈堂。

辯方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12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20:2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中環
#判刑

施(28)已還押2星期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無合理辯解而在道路上扔交通筒,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在同日同地煽動其他示威者襲擊江慧如及煽動江慧如打她。

(3)普通襲擊(控罪2的交替控罪)
在同日同地襲擊江慧如。

被告於10月8日就控罪(2)認罪,
控方撒銷控罪 (1) (3),而被告已經還押14天。

被告背景及社會服務報告正面,最大求情理由是即時認罪。由被告自己寫的求情信看到有悔意,明白溝通重要,武力不能改變其他人想法,而此事亦令被告失去工作及嘗到還押牢獄滋味。

法庭最終判決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24:52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同場加映 #藍絲廢老

顏學海(84)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2月2日在牛頭角道東九龍文化中心地盤外襲擊一名市民,因而對該名市民造成身體傷害

不認罪

被告對本地話、福建話及中国話都不太聽得明白,浪費法庭時間
最後辯方律師選擇以後需要中国話翻譯
被告並無直接答辯,答非所問,只表示「我沒有打他」

辯方還需傳召為受害人驗傷的醫生作盤問,又因為要翻譯,未能肯定能否在2天完成審訊,希望能預留第3天審期,法庭拒絕

案件排期於2021年1月12日及1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以本地話審訊,屆時會安排中国話翻譯

辯方申請免除每週2次報到被拒,法庭要求每週要報到1次


15:39:03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3/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1535開庭
繼續盤問PW8 12799李志賓
早前已盤問報稱受襲警員受襲位置及為何未有驗傷

現盤問有關被告人扣留期間受不公平對待及筆錄口供內容

D1律師盤問PW8扣留期間房間問題及律師到訪處理程序

D3律師質疑PW8口供無提及任個有關D3特徵,但又稱在無任何記錄下特別記得D3
法庭指出控方呈上的片段中有多於一人打扮相似,詢問控方對依賴PW8認人的立場,控方表示不依賴PW8認證片段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54: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2油塘 #審前覆核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背景:
去年8月31日晚上,香港警察非法闖入港鐵太子站對手無寸鐵的無辜乘客施以酷刑,將乘客打至頭破血流、不省人事,更非法封鎖車站,拒絕急救員進入搶救,令人懷疑恐怖份子打死人後毀屍滅跡。港鐵在事件中,配合恐怖份子的襲擊行動,釀成慘劇,因而成為香港市民抵制和清算的對象。

4名17至22歲青年在9月2日於油塘站附近商場被警方截查,搜出膠水等相關裝備被捕。案件於9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原控以首2項控罪,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今年5月提堂時,D1至D3遭加控控罪(3)至(5)。其後各人否認全部控罪,案件於9月進行過第一次審前覆核,並排期11月中審訊。

上次排期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以待辯方進行雷射筆檢驗報告。辯方指報告已收到,正進行最終整理,預計下星期一可交予控方。

辯方會爭議警方檢取電話及搜查Telegram內容。反對與Telegram訊息有關的證物呈堂。

已就承認事實作商討,預料可同意大部份事實,將於開審前3天交予法庭。

控方會傳召2名「專家」,包括1名雷射筆「專家」及1名Telegram「專家」,辯方不爭議其專家身份;
辯方會傳召1名雷射筆專家,控方未肯定是否會爭議專家身份。

控方指會保留D1、D3及D4錄影會面紀錄呈堂的權利,指他們雖然沒有招認,但有談及個人背景等內容。

控方指會考慮修訂控罪(2)至(5),主要涉及修改案發地點。法庭斥責控方在第二次審前覆核仍未能決定是否需要修訂控罪,並嚴厲警告控方切勿於開審前一刻才修訂控罪,指對被告人十分不公。

辯方向法庭申請要求控方在3日內決定是否修訂控罪。最後法庭命令控方在11月2日前作出決定,逾期將不獲批准。

案件排期於2020年11月16日至25日共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審訊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D3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16:34: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3/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1630 休庭,完成盤問PW8 12799李志賓 明天將會傳召負責拍照和在報案室當值的3名警員,他們將接受D1及D3代表律師盤問。

案件明天0930續審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45:51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3/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出庭作證
仍仍仍在控方主問階段

休庭明早9:30再續


18:09:4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裁決 #阻街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4潘
D6范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4,D6)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D6
控罪1:罪名不成立
———————————————

裁判官指出四名作供警員均誠實可靠。

D4方面:

在控罪1方面,雖然沒有直接證供指被告有參與堵路活動,但是法庭不接受D4當天是扶受傷的人的說法,指出她應該把受傷的人帶離現場,以令她得到治療,而不是留在車上。而且當時車輛位於雜物另一邊,她能夠隨時離開,因此認為她是與其他人堵路,裁定控罪1成立。

在控罪2方面,法庭對被告是否帶有斜孭袋有所保留 ,因此不肯定被告是否管有士巴拿,所以裁定D4控罪2罪名不成立。

D6方面:

裁判官指在剔除他的招認證供後,沒有證據他是在何時到場,因此不能排除他剛抵達,因此不能斷定他有份參與堵路,故裁定D6控罪2不成立。

D4的簡單求情:

D4過往沒有案底,未來有升學的意向,日常會做兼職,希望賺取足夠金錢升學及應付生活所需外,還是一名孝順的孩子。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勤奮上進。並引用案例指控罪1初犯只是以罰款處理。

證物P12(士巴拿)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決定索取D4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至11月1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人士提供資料


18:19:49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0922大水坑 #普通襲擊

甘(35)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港鐵大水坑站B出口行人隧道內襲擊一名女子龍群

控方三名證人,PW1係受害人,PW2 & PW3係警員,並非目睹事發經過,只是後來拘捕被告,拘捕程序被質疑。控方呈上的會面記錄及另一證物已在處理特別事項時被剔除,對控罪並非重點,餘下來只係PW1。

PW1證供說自己事發之前用小鐵鏟去清理連儂牆,事發當時有向著被告舉起小鐵鏟作狀及有用手撥開被告電話。

辯方爭拗PW1在庭上表示與被告相對站立的位置,不可能襲擊PW1後腦,而且與口供不同,法庭接納PW1解釋,事發後錄口供,當時應該記憶清晰;但審訊作供事隔時間太長,記憶可能有出入,打頭和打面係一連串動作,先後次序有機會記錯。辯方律師曾在盤問PW1其間指出她有可能干犯若干罪行(非集、刑毀、暴動),裁判官提點PW1可以對相關不利的盤問表示不回答,PW1亦不回答。而辯方律師認為PW1在這方面是迴避了問題,影響口供的可信性。惟裁判官認為相關細節並不是普通襲擊案案件的爭議點,故不影響PW1的可信性。

裁判官睇過辯方提供由被告拍攝的錄影片段,被告拍攝在場清除連儂牆的人仕,見到有人被拍攝時轉身離開,但被告會追前拍攝,仲會轉換前後鏡頭,因而見到被告自己,之後PW1出現,相方拿手機互拍,場面混亂,見到PW1頭部向後跌,眼鏡被則掛在面上。

裁判官同意事件係突然發生,只係在短短一兩秒內,PW1記憶不仔細係可以理解,呢個問題不是關鍵,亦理解當時PW1被陌生人拍攝,害怕拍攝後片段被放上網,片段顯示被告在拍攝過程中無後退動作,認為不會出於自衞或意外。

PW1誠實可靠,雖然事後被告被在場人仕襲擊,但並不影響被告早前襲擊的事實,PW1報稱被襲擊的位置易與醫療報告吻合。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人沒有求情、不打算作背景陳述。

裁判官在作出判刑前,希望索取背景報告。期間給予保釋(原有擔保金500蚊、新增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判刑押後至11月6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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