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0

09:38: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續審

D1:陳(33)
D2: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09:36開庭,被告選擇不作供,以上為辯方案情。控辯雙方須於7月15日12:00前向法庭遞交書面陳詞存檔。本案押後至7月16日聽取雙方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2:05: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梁(39) #0915北角

控罪:#普通襲擊

裁決:罪名不成立,可取回訟費

--------------------------
⏺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作出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人供詞,不在此重覆。辯方案情指出,PW1搶走在場黑衣人的鋁棍後,作勢欲打途人,被告見狀才搶走事主的棍,保護在場人士。另外,兩名控方證人屬父子關係,並不是案件的獨立證人。

就PW1證供而言,本席認為他的庭上作供,在多處關鍵細節存在矛盾。主問時聲稱無見到現場有其他人有暴力行為,但呈堂片段顯示現場混亂,多人打鬥,PW1看不到,有違常理。另外,PW1聲稱被被告用右手抓傷,但承認與被告揸住同一枝棍。因此本席認為PW1說法存有內在不可能性,而片段亦無顯示被告用右手施襲

接受盤問下亦承認,只知被人從後用棍襲擊,並無見到背後施襲的人,承認自己年紀老邁,記憶不好。因此,本席不接納PW1的證供。

就PW2作供而言,他的作供與PW1存在關鍵性矛盾,亦與涉案呈堂影片內容不符。他聲稱目睹被告用棍由上至下打PW1,但PW1卻沒有在作供時提及。

由於控方無證據基礎指向,用棍打PW1頭的是被告,亦無證據顯示PW1的傷勢與被告有關。因此,本席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罪名不成立

\==============
⏺訟費申請:
辯方指雖然被告長時間逗留在混亂現場,但不代表有份參與暴力等行為,因此沒有構成自招之嫌疑。案情及證據雖顯示被告是主動接觸金屬棍(證物二),但動機並非作暴力等行動,而是保護他人,阻止非法暴力事件發生。

控方指現場有多名警員駐守,但被告沒有召喚警員解決及尋求協助。而且被告同意金屬棍不是自己的,又為何要搶別人的棍呢?因此有嫌疑。影片證據只顯示案發的後段,而沒有開端的部份,不能完整顯示案情。辯方證物二為圖片,但圖片質素差。新聞直播的片段證據又不清晰,因此有嫌疑。

法庭指出辯方能提供案情的事序,而且能清楚交代。辯方也是就控辯雙方的陳詞下申請之決定,也跟據法庭的裁決下申請。因此法庭接受辯方的訟費申請。


14:50: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沙田

D1:邱(27)
D2:麥(16)
D3: *

控罪:
(1)D1襲擊警務人員
(2)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3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三樓A304號舖外襲擊警長34271
(2)D2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二樓A204號舖外襲擊警長6341
(3)D3被控於同日在沙田新城巿廣場三期二樓A238 號舖「翡翠拉麵小籠包」內及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修訂控罪:只加入警員A、B資料

保釋相關事宜:
。取消三名被告之宵禁令
。眾被告減至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排期至10月20-23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亦本地話進行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
溫官表示:「疫情都幾嚴峻,盡量唔好去咁多地方啦」


14:56:3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黃(19) #1112筲箕灣

審訊詳情
控罪:刑事損壞
判刑: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化官報告正面,感化主任指被告背景良好,誠心悔改。案發至今再無干犯任何罪行,過往亦無刑事定罪記錄。考慮被告曾還柙7天,亦有家人支持,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有助提高守法意識。因此,法庭接納感化主任向法庭作出的建議,並有以下判決

⁃ 社會服務令:120小時,需聽從感化官指示
⁃ 繳交$452交通燈修理費(從擔保金扣除)


15:32: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D1伍(16)
D2詹(16)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6羅(17)
D7梁(22)
D8梁(34)
D9吳(22)
D10劉(27)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4梁(24)
D15馮(25)
D16梁(44)
D17吳(16)
D18何(23)
D19梁(20)
D20李(18)

控罪:1.暴動(D1-D20)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9)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20)

修訂控罪
1. 暴動(D1-D20)
2. 管有物品意圖摧壞財產(D18)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0)
4. 有意圖而縱火(D20)

案情: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嘴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D18被控於同日在厚福街管有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控罪二)
D20被控於同日同地,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控罪三);另被控在厚福街後巷企圖損壞路面及企圖傷害一名警長及一名警員。(控罪四)

D2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D5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D6申請於七月十三日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D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申請減少每週報到次數到一次被拒❌

控方表示將移交案件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並申請押後案件以準備轉介文件。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事宜,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15:45:1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陳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士巴拿,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鄧 (3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Neway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七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賴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林 (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兩支士巴拿,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郭 (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申押後等候轉介區院文件,五案將與其他案件申請合併,會有修訂同新增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52:0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背景:
食物及衞生局先斬後奏,徵用美孚饒宗頤文化館的旅館翠雅山房作隔離營,地點鄰近美孚新邨及曼哈頓山等民居。過千名美孚街坊在2020年2月2日下午在區內遊行,要求當局停止徵用翠雅山房改作隔離營。期間有人在附近一帶堵路及與警方發生衝突。

----------------------------------
第一宗:

李 (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港鐵站A出口外,用障礙物堵路,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
第二宗:

陳 (24)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美荔道與荔枝角道交界,用障礙物堵路,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

----------------------------------
第三宗:

#新案件

D1: 陳
D2: 陳

控罪:
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
三宗案件將合併成一宗新案件,現各被告如下:

#合併案件

二宗 #20200202美孚 舊案
合併一個同日有另2名被告的新案

D1: 陳W
D2: 陳H(24)
D3: 陳K
D4: 李(1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D1-D4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2)襲擊警務人員
D2陳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X。
(3)襲擊警務人員
D4李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X。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D2及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
D2申請彩色影印護照

✅D1D3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每週報到1次
不離港交證件
宵禁11-6 (D1) / 8-6 (D3)
禁足美孚新邨三期外百老匯街至港鐵美孚站A出口外,包括饒宗頤文化館翠雅山房範圍


15:55:4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陳 (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麼地道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外叫囂,侮辱性言語,意圖打亂社會安寧

案件押後至9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6:02: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劉(25)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襲警
3.刑事損壞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放置兩組膠圍欄、襲擊警員A及損壞警員A的眼鏡。

被告三罪皆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8月20-21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6:06:31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黃(47) #不是手足‼️
1. 普通襲擊:襲擊葉子祈 (現當區區議員)
2. 刑事損壞:損壞屬於葉子祈的電話
案情:2019年10月25日,於調景嶺都會駅 及維景灣畔間的天橋上pw1 (維景灣畔區議員葉子祈,當時為競選中的社區主任)正在派發有關選舉的傳單,期間有途人與其爭執,包括被告,其後被告用右手將PW1 推向玻璃門,再推向PW1頸部,導致PW1 臀部落地。PW1 其後以手機拍攝被告,被告搶去手機後將手機掉落橋下。警員到場後拘捕被告。PW1 的手機被不知名女士於橋下拾到,交還PW1時手機殼已經裂開,但機身沒有受損。

PW1 其後至將軍澳醫院求醫,其背部受傷、左前臂有抓痕。現場有CCTV拍攝完整經過。

被告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賠償令$800 予PW1,暫時擱置至判刑。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46歲,已婚,妻子為全職家庭主婦,兩人育有一名9歲女兒,被告現職設計及裝修項目經理,月入$40000。被告於中五畢業後開始半工讀,於現時公司工作超過20年。現時亦要供養自己父母及外母。

辯方續指被告本身沒有任何政治立場,甚至理解、同意、明白「和理非」的表達方式,但後期示威越發暴力,被告感到難過、「點解香港會變成咁」。於工作時被告亦留意到街頭處處皆有政見爭執,尤其踏入十月後,不少地方有人派發有關區議會選舉的傳單,加上爭拗,被告感到厭惡。

辯方呈上CCTV錄影的截圖3張,指案發前該處已有一名老人、一名婦人及被告與PW1爭拗,質疑該處為私人地方,要求PW1離開。被告於約1730時放工路經該處因而參與爭拗,據辯方講法,被告要求指「你離開」,PW1回答「我唔走你可以點」,被告情緒激動,經過中間的保安推向PW1,由於PW1身後為一單向的玻璃門,可能因此PW1落地。其後PW1以手機拍攝被告,被告隨手搶過手機,下意識地向右方拋。其後一名不知名的婦人「唔知點解知」交還手機予PW1。

辯方指被告不同意使用暴力,但該時「唔知點解」使用暴力。經過香港的社會狀況,原本被告正考慮為女兒未來移民,現時計劃應該會取消。被告指「有錯要認」,明白本案會對其家庭及工作帶來極大的影響。

裁判官宣判指被告本次為初犯、於第一時間認罪,為被告最大求情理由。但裁判官同時指出「PW1個頭有撞向玻璃問㗎喎」,幸好PW1頭部沒有損傷,指被告行為十分衝動。

考慮手機損壞程度、傷勢,被告襲擊時一時衝動、沒有使用武器或工具,亦沒有預謀,裁判官押後判刑至 27/7 1430 觀塘法院一庭,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擔保依舊。


16:07:5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1紅磡 #提堂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蕪湖街與馬頭圍道交界馬路上有人堵路,黑衣人擺放一堆竹枝在機利士南路對上述地址車輛造成阻礙。路過的士乘客影到被告并報警。警誡下保持緘默

簽保2000元守行為24個月處理
300元訟費
控方撤回控罪


16:08:4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921屯門

控罪:侮辱國旗

控方案情:被告在9月21日連同兩名不知名人士行近被扯下的屯門大會堂平台旗杆懸掛的國旗,其後以火熗及紙巾在旗的不同位置點燃,再踐踏焚燒中的國旗,2分鐘後離開。

覆核背景:
由於當時律政司正向上訴庭就侮辱國旗罪申請刑期覆核,控方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押後判刑,裁判官以對被告不公為由拒絕申請。

法庭指國旗是國家的象徵,也是國家的尊嚴所在,以焚燒和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即屬違法,被告在案發時帶同點火器到場,雖不知原意為何,但他確為在場人士帶來風險,信納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一直都努力學習和工作,一心成為職業咖啡師,為代表香港參加「拉花」比賽而努力,加上他已深切反省,明白不應用此方法表達對政府的不滿,承諾不會再犯,故決定給予機會改過自新,判他接受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遂根據《裁判官條例》 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她的決定。

被告已服刑:48/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覆核方(律政司)陳詞

根據律政司司長 訴 羅敏聰
針對侮辱國旗的罪行, 法庭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

(1) 被告人的實質作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 例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等。
*被告人以三種方式侮辱國旗 1)撕毀 2)焚燒 3)踐踏,引用羅敏聰一案判詞://而且也曾提到答辯人「多番以不同形式」侮辱國旗,卻沒有明確指出持續並在不同地點以不同方式犯案是加重罪責的因素//

(2) 被告人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以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都可能加重對國旗的侮辱。

(3) 被告人是否有預謀或經策劃下犯案;若是,其刑責更重。
*在同意案情,被告管有火槍及白電油,顯示被告有預謀犯案

(4) 被告人是否夥同其他人犯罪;若是,其刑責更重。
*裁判官口頭判刑時提及被告與兩三名人士夥同侮辱國旗,引用羅敏聰一案判詞://原審裁判官未有正確考慮適用加刑因素。他雖然多次提到答辯人和其他示威者一起犯案,卻完全沒有提及夥同犯罪可加重罪責的原則//

(5) 無論是出於在場其他人的鼓動,抑或被告人的個人抉擇,他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侮辱國旗,是令其罪行更加嚴重。

(6) 原則上,犯案時使用的國旗,如非法取自他人,會增加罪行的嚴重性
*從NowTV片段可見,國旗被拉扯下來的時間,被告在場,可以推論被告得知國旗屬於公物

覆核方不同意被告踐踏國旗是為了撲滅國旗上的火種,從片段可見,被告焚燒國旗時故意把國旗的一部分覆蓋在火種上,意圖令火勢更大。再者,被告踐踏後並沒有揭開確認火勢是否熄滅

考慮本案控罪及案情的嚴重性,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答辯方(辯方)陳詞

指出裁判官判刑前並非沒有觀看影片確認案情嚴重性,本案並非如羅敏聽一案持續地以多種不同方式於不同地方侮辱國旗。相反,本案的犯案時間只是持續2至3分鐘

答辯方指上訴庭並沒有為侮辱國旗罪訂下量刑指引,法庭於判刑時有酌情權考慮加刑及減刑因素,社會服務令同時具有阻嚇及更生的作用

就案情嚴重度,被告帶備的火槍及白電油為工作所需,而國旗上的火勢不大,後果並不嚴重

答辯方指被告已盡量利用空餘時間履行社會服務令,履行後亦明白自己需要承擔後果,感到極為懊悔,母親及上司亦見到被告的轉變

答辯方指吳恭劭一案指出,國旗為國家的象徵,必須受到人民愛戴,判處阻嚇式刑罰無助於加強人民愛戴,反而應教導年青人尊重的意義,判處社會服務令對其他人有阻嚇作用亦可以令被告人從中得到教誨。

裁決:
_//終審法院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恭劭及另一人 (1999) 2 HKCFAR 469第483頁E行,闡明侮辱國旗罪的立法目的//

//法庭就《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的罪行量刑時;必須緊記該條文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這利益至為重要,觸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根基。法庭必須確保判刑充分反映法律維護這重大合法利益的用意, 包括考慮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基於第7條的上述立法目的和控訴要旨,法庭量刑時必須審視被告人的行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程度。被告人對國旗的侮辱愈惡劣,對第7條所保護的合法利益貶損就愈大,他要面對的判刑,包括懲處方式和刑期(若是即時監禁),就會愈嚴厲。//_

裁判官接納判刑時沒有全面考慮上訴庭的加刑因素,被告的案情嚴重,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被告人有很重的罪責

本案有以下加刑因素:
1. 案發時有約40人圍觀,被告在群眾面前連同他人犯案,是有機會挑動其他人情緒
2. 被告與其他人夥同犯罪
3. 被告以不同手段侮辱國旗
4. 焚燒國旗危害人身及財產的安全
5. 被告得知國旗屬於政府財產

裁判官認為本案應判處阻嚇性刑罰,接受社會服務令是明顯上不足,即時監禁是唯一的選擇,批准律政司覆核,撤銷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9星期,認罪扣減1/3後為6星期,由於被告已履行48小時社會服務令,再扣減1星期,總刑期為5星期監禁


16:17:4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鍾(3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彈弓[即丫叉]、螺絲帽)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審訊撮要:
Pw1 拘捕警員 於太子站月台截查被告並搜出以上物品
Pw2 黨鐵車長 稱觀察到被告阻礙車門關閉
Pw3 督察(?) 在片段示範用彈弓 (非被告持有) 將螺絲帽射向木板 彈弓損毀 木板有輕微凹陷
Pw4 通訊局職員 以頻譜證被告管有的通訊器材需持牌
Pw5 專家證人 測試時用全新電池(非被告持有) 裝進鐳射筆,以最大功率輸出,稱其功率為第四級,即不用長期直射亦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

臨時呈堂並播放三段太子站內片段,皆為網上片段,其中一段是蘋果live,兩段為市民用武器打擊/爭執片段。裁判官不爭議片段真確性和發生時點,但片段內沒有拍到被告,詢問控方片段與本案的關聯。

控方指出,控罪要素内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用持有物品作不法用途,其中一項需考慮當時周遭環境被告有沒有持有或使用物品的合理性,所以片段是為了反映當時環境及混亂情況。

裁判官接納三段影片可呈堂為證物P22-24,被告需就控罪再答辯。辯方申請多一天審訊。押後至8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再訊,辯方如有專家報告、證詞或相關文件需於7月28日或之前交予控方。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因直播員分身不暇,只旁聽了部分審訊,情報不足或有誤。相信稍後時間會有媒體作更詳盡報道,請留意被捕人士資訊部。)


16:18:25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05大埔

D1梁
D2姚
D3陳
D4郭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D4於2019年8月5日於大埔太和路非法集結
(2)D1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士巴拿

保釋條件如下:
- 擔保金:D1 $10萬;D2-4 每人$5萬
- 不準離開香港

擔保金需在下星期一7月13日17:30前繳交。

案件押後至9月4日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投訴:D4被防暴上索帶後,被數名防暴使用警棍毆打大約10-20下,期間拳腳更是多不勝數。其後D4大叫「救命啊!」,防暴只叫D4「冷靜d」。D4需遞交醫療報告。

admin 按: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16:29:0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31銅鑼灣 #提堂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成大廈外,管有2枝噴漆及7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

D1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准✅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16:38:1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30香港仔 #提堂

黃(49)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務人員(修訂控罪)
(3)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4)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5)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於19年9月30日在香港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以黑色油漆噴污警務處的兩幅橫額(控罪一) 、並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X(控罪二)
於19年9月17日及19日,分別在港鐵海洋公園站及黃竹坑站外,以黑色油漆噴污港鐵站外牆、電梯門及機房等(控罪三到五)

被告明白並同意控罪(2) 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阻礙或抗拒警務人員有關罪行。
- 證物1-10充公

被告就控罪(1) (3) (4) (5) 認罪
就控罪(1) 需向香港警隊金錢賠償,金額將於下一庭處理
就控罪(3)(4) (5) , 需就每條控罪賠償港鐵各5000元,合共15000元

就四頂刑事毀壞罪,裁判官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將於7月23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再訊
期間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