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4

09:25: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 [4/5]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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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廣播,現場9人旁聽
0936 開庭

就特別事項 (反對臨時證據PP20至PP22呈堂)陳詞
陳詞大綱:
1️⃣D2在控方盤問下不受動搖
- 辯方指D2一心希望離開不安環境(警署),更因擔心課堂出席率和情緒病,所以明知指控嚴重亦簽署會面記錄(裁判官補充說法為「屈服」)。D2無案底,無接受會面記錄經驗,作出了不明智的選擇是可以理解的。

2️⃣ PW7作供不合理之處
- 對於D2指警員A和PW7有作威嚇或誘使的說話,辯方指PW7作供有多個不合理之處:
1. 據PW7口供會面記錄經過有默契,D2對會面過程熟練,自己書寫答案,對於無案底,無接受會面記錄經驗的D2來說這樣熟練的情節是不可能發生。
2. D2被制服後被警員包圍視線受阻,PW6和PW7口供亦指自己沒有向D2說警方已檢取涉案鐵罐,但PW7卻指D2在會面記錄第8條問題寫上「(鐵罐)可能比警方執左」是不可能
3. 警方會面記錄一般會用口語、原文、原字眼記錄,對於D2在警員無透露會面記錄模式、加上無案底,無接受會面記錄經驗的情況下自行在如此嚴肅的場合以口語化書寫說錄,辯方認為這不是自然反應。

3️⃣PP20與PP21的矛盾
- 對於PW7指PP20 羈留人士通知書由被告在PP21會面記錄開始前1分鐘簽署,辯方指警員需向D2詢問個人資料等問題和抄寫,不可能在1分鐘內完成,指PW7有可能在PP21完成後才向D2出示PP20和要求簽署,D2在接受會面記錄時有可能不清楚自己的法律權利。其後D2在PP21的額外回應亦無加簽名確認,此會面記錄準確性低,PW7不可信。

4️⃣誰人進入帳篷內做甚麼?
- PW7在盤問下承認見D2和UI2585(一名警員)入過帳篷,PW8口供則指自己一直陪伴D2,無見過有人威嚇利誘D2。期後PW8將D2交PW7,PW7卻說目擊上述情況,與PW8口供矛盾,但反而與D2指警員A同他入帳篷吻合,D2指出的案情非與控方案情有不可能的出入。

- 對於被告認出警員A制服為高級警司背心,裁判官指被告無證人支持其說法(搵唔到呢個人),同意考慮基礎為「有人同D2入過帳篷,但唔知做咩,唔知係咪有威嚇利誘」(被告指有人威嚇利誘)由裁判官裁斷。

就特別事項 (反對臨時證據PP17至呈堂)陳詞
- 辯方認為PP17 FB影片有可疑(suspicious),理由是影片標示時間與案發關鍵時間不一致,不排除曾遭改動,認為法庭需考慮影片與本案關聯性與表面真確性。

- 辯方引用案例 CACC38/2017 [2019] HKCA 839(見文末),指出PW2指下載PP17至呈堂期間有記錄,但在下載前則完全無記錄。對於部份警員指對PP17畫面有所認識,辯方認為部份警員未能在PP17中認出自己,包括PW5和PW6。辯方認為PP17畫質模糊,各警員認識有限,畫面無特定方位、無特定人物、拍攝角度不一,不能與已呈堂影片比對,希望法庭裁定環境證據未能證明PP17表面真確,不得被接納呈堂

裁判官的回應
#鄭念慈裁判官 回應指考慮PP17能否呈堂需考慮兩點:
1. PP17與本案是否相關?
- 裁判官舉例指控方指在D3家中搜出護目鏡與本案無關
2.PP17是否表面真確?(在未能叫拍攝者出庭作供的情況下)
- 裁判官引用與辯方相同案例(95段),指出若有其他片拍攝與PP17相符情況可作比對,本案有證物P2等幾條影片可作比對,裁判官認為兩條影片均有拍攝到警員敲打和踢開一個豬油罐,一警車隨後快速衝往現場,警員從警車左方下車,按低D1,衝前拉D2。裁判官只需考慮PP17拍攝的情節是否與P2一相同。

- 裁判官又指控方製作的比對列表已相對克制,不認為PP17拍攝到警員敲打和踢開豬油罐,及後警車到場,畫質模糊。
(按:PP17拍攝視角在記者群中,不排除由藍媒所拍攝)

D3辯護律師的回應
- 辯護律師強調PP17連貫性不佳,鏡頭移動,焦點不一,加上有時間標示有可能遭改動的疑點,希望法庭即使接納PP17亦應採取較低比重。

- 辯護律師亦強調,利用P2作影像比對應一同考慮圖示、時間等元素,影片成功比對亦需拍攝相關人士出現,而P2無拍攝到D3,只有PP17疑似拍攝到D3。

裁判官的提示
裁判官提示主控,在裁決完特別事項後,在裁定是否表證成立時要求控方補充更準確的非法集結時間(幾時至幾時)是由D3疑似擲物開始?還是由警員清路障,警車經過時群眾叫囂開始?

1055 案件押後至本日 (2021年6月24日)14:30續審,屆時裁判官將就兩項特別事項裁決,期間D2繼續還押,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廷伸閱讀
1.CACC38/2017 [2019] HKCA 839 的判案書按此,見第79,83,94-95段

(按: D2返回羈留室前有向旁聽人士揮手致意,D3亦有向到場旁聽人士致謝)


10:12: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續審 [4/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09:49 開庭

控方不需要再傳召證人,案情完結。

D1 和 D2 無中段陳辭,D2律師表示另有申請,申請裁判官避席,法庭休庭至11:00,需要時間閱讀文件和等候律師提交案例。

D1 & D3律師回應法庭不是共同申請,中立。

延遲至11:15⋯11:30⋯⋯12:15

12:21 開庭
辯方交齊案例文件,控方需要時間閱讀和作出回應,申請押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25/6)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0:21:1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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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狗證人A作供

D1的朱寶田大律師向證人指出首被告被捕只因他距離最近、最就手,證人對陳參與非法集結的指控只是猜測,當時牠並不知D1為何逃跑。

證人稱見首被告「壯材」,目測有1.8m高,警告後仍然未離開現場,當時在範圍內的人已經參與非法集結,而D1與3、40人一齊跑所以上前拘捕 (口供上無提及30至40人逃跑,盤問下堅稱見到不過只係無寫)。牠認為被告逃跑原因係驚被警察拉,盤問下承認由加士居道東行線跨過中間分隔花槽至西行線之前,並未見首被告。

D2的馬維錕大律師希望小休與辯方律師商討後再盤問,林官謂:「呢個小休係咪必須先,因為我關注時間嘅流逝呀!」。

【10:25 開返庭】


10:23:02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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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身體不適,今早由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hold papers

⏺傳召PW20 偵輯警員8562黃民佳(音)
當日駐守東區警區反黑組第三隊,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負責A6搜身及檢取證物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播放P67 警方片段 PV15
由21:55:09播放至21:55:16
PW20指認A6,A6當時身穿雨衣

P81 開源片段(第十九段)
從播放器時間01:13:24播放至01:13:35,推算時間為21:51:48-21:51:49
PW20指認A6,A6當時頭戴白色頭盔、身穿白色雨衣

接收A6後為其搜身。期間從A6的左後褲袋搜到一個藍色口罩(P61)、從右前褲袋搜出一張紙,紙上寫有「被捕須知」的字句(P62)、在其身上檢取了一對其戴著的白色冰袖(P6-5)、在其背囊(P6-8)搜出一個黑色面罩(P6-10)、一個過濾式防毒面罩(P6-?)、一個白色頭盔(P6-1)、一個護目鏡(P6-3)、一對黑色手套(P6-14)、一把黑色遮(P6-9)。搜查完畢後帶A6前往葵涌警署。

#練錦鴻法官 指出P6-10可以用作潛水等軍事用途,表示「啲人行山會戴、打劫都會戴㗎」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2204接收A6後才接觸到A6。接收A6時A6已沒戴頭盔、面上沒有戴/穿上眼罩、面罩、雨衣、手套等。

⏺控方沒有覆問

-PW20作供完畢-

⏺重召PW18 偵輯警員10519 吳??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4、A5搜屋

控方表示其牽涉A4、5的搜屋,控方早前爭議被告居所地址與案的相關性,現重召PW18。

2019年7月29日2355時向葵涌警署值日官提取A5的居所鑰匙,在報案室向A5出示搜查令,帶其前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18作供完畢-

⏺傳召PW21 (已離職)警員17414 陳浩鳴
2019年7月29日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6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7月29日2348時,從報案室提取A6,及後提取其居所鑰匙,在報案室向A5出示搜查令,帶其前往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1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需處理涉及A7、A10的修訂同意事實。

⏺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拘捕A7及A10

2135時與STC隊員前往干諾道中順德中心外加入警方防線。

展示P86地圖供PW22確認警方防線位置
PW22指出當時警方防線在禧利街後文華里前

2135到達順德中心外,在干諾道中西行線向東,看到前方50米有大約二百名身穿黑衣的人聚集、用竹子築起路障。該批人士有謾罵說「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其中有人向警方掟雜物,包括磚頭、玻璃樽等。現場除了謾罵聲外,PW22指出該批人士亦有敲打物件發出聲音。

當時見到文華里巷頭有大約五十名身穿黑衣的人聚集,當時巷頭距離PW22三十米以外、聚集人士距離PW22大概三十米外。這批人士中有十多人在人群前方築起傘陣,傘陣後有雜物包括磚頭、玻璃樽掟向警方防線。

PW22加入防線時,警方有不斷作出口頭呼籲及警告,亦有展示旗chi,惟人群沒有散去。其後,PW22進入文華里。PW22推進至距離文華里十米時,文華里內的示威者開始後退。PW22繼續推進,距離前排示威者兩米時開始揮動手上的警棍作驅散,打向示威者的大髀。期間部分前排的示威者有揮動手上的物品包括雨傘、行山杖打向警員。PW22表示其間有名頭戴黃色頭盔、黑色頭罩、身穿黑衣黑褲的示威者曾用雨傘打向PW22左邊手臂附近。PW22稱留意不到誰先動手。

及後,PW22繼續進行驅散。推進至文華里中間的位置時,捉住了一名頭戴黃色頭盔、眼罩、白色口罩,身穿黑衣黑褲,背黑色背囊的人(A7),向其稱「警察,唔好再走」。當時該人左右郁動,嘗試掙脫PW22的手,PW22隨即用捉住其衣領的手將其按在地上。A7向PW22指出皮膚受胡椒噴霧影響而感到刺痛,PW7扶著A7前往文華里另一處作安頓。期間走了六至七米左右,到達近永安中心時,看到另一位STC隊員正在控制A10。該STC隊員託PW22看管A10,表示需要去尋求女警員的協助。PW22在該處安頓A7、A10,拿出水供其洗面。

其後,PW22帶同A7、A10前往干諾道中,2153時在干諾道中119號寶軒酒店的防火門外以「非法集結」的罪名宣布拘捕A7、A10。及後,女警26528及女警27049前來接收A7、A10,PW22作簡單交代後返回STC小隊。

展示P86地圖
PW22在地圖上以交叉標示其制服A7及另一警員制服A10的位置,以圓圈標示宣布拘捕的位置。有標記的地圖呈堂為MFI_P86_PW22_001。

PW22表示宣布拘捕A7及A10後沒有為兩人鎖上手銬。

~主問未完,休庭十分鐘~


10:30:04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1030未到手足案…仲做緊啲雜案
1145差唔多做手足案,眼見至少4個被告未處理,現場剩下幾個旁聽人士


10:41: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4/3]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
控辯雙方在相討後,多簽2份同意案情

指模專家報告將以65b存入法庭,辯方不作盤問。

同意案情3 (P26)
1. PC5904從化驗所取回玻璃樽,布條,2個內有液體膠樽.......等物品

2. PC5904把以上證物存放於櫃檯並鎖上,鎖匙只有一人管有

3. 運送到深水埗警署保存

4. 證物直至呈堂時均沒不當及非法干擾

5. 本同意事實現呈堂為P26

同意事實4(P27)
1. 一個玻璃樽經檢驗後在其上面並無指模

指模專家報告(P28)
警署警長6840 蔣德光(音同)(PW6)
專家身份不受質疑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10分鐘

1053 再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2名辯方證人(警員)

辯方為其中一名警員作口頭申請匿名令,屏風及特別通道,遭裁判官質疑早知要傳召,為何不早些準備,要求後補書面。

兩名警員將以65b的口供存入法庭,以供控方盤問
\=========
傳召警員15027 曾俊豪(音同)
當日身在現場

該65b口供呈堂為D8

辯方讀出口供,沒有其他主問
\========
控方盤問
當晚開始追捕黑衣人,並追上條樓梯講起......

控:光線充唔充足?
證:光線充足

控:沿胸肺科診所後樓梯上去,當時追捕人士為另一15歲AP,你有冇留意其他警員追捕何人?
證:冇

控:追到盡頭,前路冇得再行
證:係

控:都專注喺該AP度
證:係

控:見到該AP卸下一隻手套,所以注意力更集中喺該AP
證:係

控:有冇留意其他黑衣人或警察在做嘅事
證:冇留意

控:樓梯範圍地方狹窄,燈光昏暗,所以押解AP到光啲嘅地方檢調查,係咪一直由你看守
證:係

控:以及其證物
證:係

控:其時有冇留意到其他警員及其他人
證:沒有留意

控方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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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協助盤問

官:警員15561係咪你同事
證:係

官:係咪同你一齊上左條樓梯度追
證:係

官:15561有提及有戴頭盔
證:係

官:個頭盔係點樣
證:膠製,黑色的

官:前面有盞燈?
證:同事自行安裝,盞燈係自己添置,而自己的頭盔也有燈

官:你話現場昏暗,狹窄,點睇到該AP除手套
證:因為相距好近,所以都會睇到

官:光源來自?
證:附近有少少街燈射到過黎,有其他同事也開左頭燈

官:縱使昏暗,都睇到樓梯情況?
證:係

官:有幾多同事追上去
證:冇留意

官:其他同事有冇安裝燈
證:冇留意
\=========
辯方覆問
辯:樓梯上,你有否亮起頭燈
證:有

辯:距離遠啲都睇到?
證:會

辯:去到幾遠才會睇唔到
證:由見到AP開始,應該全程都睇到

辯:睇到佢除手套嘅動作,你大概幾遠留意到佢手套嘅情況
證:全程睇住,相距2米,佢一除我就睇到

辯:個環境下幾遠先睇唔到對手套
證:答唔到,因為由上樓梯果陣已經睇住,唔會話甩左視線睇唔到

辯:樓梯形狀會唔會影響到睇AP
證:唔會,因為上樓梯果陣已經好近
\=========
另一證人為類似證供,控方確認不需要盤問另一證人。

現以65b存入法庭另一證人口供(D9)

辯方讀出口供,控方沒有盤問

辯方案情完結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讓控辯雙方呈交詳細的書面陳詞。預計2021年7月2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作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陳慧敏7月要放假,所以要就時間裁決)


11:11: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1118理大

李(19)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參與暴動
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參與暴動
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被告保釋申請不獲批❌


11:45:2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444 廣播
1450 開庭


11:54:57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莊靜慧暫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提堂

文(20)
(因 #20200125油麻地 而被判處240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5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303

控罪:
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案情:
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地鐵站E2出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認罪‼️‼️

重點詳細案情:
當日PW1帶PW2與其他隊員去旺角巡邏。
1400時,PW1,2巡邏至旺角站,見被告與5名男子聚集,無相隔1.5 米。PW2觀察5分鐘後,勸他們離開,他們沒理會,繼續在原地身穿反光衣整理器材,PW2發出警告。
PW3是傳媒聯絡隊警員,確認他們不是正式有牌照的記者。

無律師代表

求情:
無求情說話

‼️罰$2000‼️

(1150先處理此案..辛苦手足了)


13:10: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A11、15法律代表身體不適,今早由 #石書銘大律師 hold papers

⏺繼續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及拘捕A7、拘捕A10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播放P81 開源片段 I-Cable新聞錄影片段
-從播放器時間06:52:08播放至06:52:15,推算時間為21:46:50-21:46:57

21:46:53~4 PW22指認A7

-從播放器時間 06:53:05播放至06:54:03,推算時間為21:46:47-21:47:45
PW22指認A10

PW22表示其安頓A7、A10後同僚重新在其身前(文華里及德輔道中交角)組成防線。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從播放器時間00:23:17播放至00:23:57,推算時間為21:48:23至21:49:03

00:23:20 畫面中間坐在地上的為A10,旁邊手戴藍色手套的為A7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21:48:22播放至21:49:29

#練錦鴻法官 指出畫面中的背景有敲打物件的聲音,惟PW22表示在現場未有留意到相關聲音。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由21:59:51播放至22:04:35

22:00:04 PW22指認A7

PW22解釋有一臨時隊伍(tangle?)特別處理女性的被捕人/受害人。PW22指出自己假定兩位前來接收A7及A10的女警便是tangle team的成員。PW22指出當日警員的制服只有防暴裝及STC的藍色制服(不包括便裝+警察背心)。
PW22留意到片中的A7手上鎖有索帶。女警26528負責處理A7,女警27049負責處理A10。

⏺A7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

展示相簿相片P50-25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的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十五段) TVB新聞片段

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 D7-1 Youtube下載片段

盤問未完,1430續審


13:13:02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2/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上午進度:
PW1主問繼續。
女警司表示2020年7月1日下午15:37 被告駕駛電單車於軒尼斯道慢駛線向銅鑼灣方向行駛,當時中線和快線已被警察封鎖。被告駕駛電單車沖過封鎖線 ,期間佢地有叫「停車」卻未遭理會 ,當時電單車與附近警員距離只有3個身位(1米內)

辯方盤問...

PW1作供完畢。

PW2 ??指揮官作供
因為有疑似示威人士在附近,當時他正面向東行線觀察,突然他身後(金鐘方向)有巨響,他看到有一輛披著光時旗的電單車很快地駛過封鎖線,過程大約只有4-5秒。他有嘗試用揚聲器叫停被告但不獲理會,電單車與警員的最近距離只有2米內。
他表示被告行為有機會傷害到附近警員,原因為:
1.被告在封鎖線沒有遵從警員指引,繼續行駛
2.被告的行駛速度很快

辯方盤問PW2... PW2作供完畢。

PW3 警長58806作供
當日在軒尼斯道菲林明道執行職務,附近沒有車輛行駛但有人士聚集。他的職責為高調巡邏和設立封鎖線。
因收到指示附近有人放火和堵路
,約 15:30 在軒尼斯道103號設立封鎖線,大約有30警員一起設立,處理東行和西行線。
15:38 PW3在封鎖線前方盧押道見到有個戴住黑頭盔的人駕駛著一輛插著一枝黑色旗幟的黑紅色的電單車,電單車向PW3方向行駛。PW3舉起右手示意並大叫停車,但被告並無理會和減速,反而加快了行駛速度。影片P38可反映當時情況。
電單車最接近PW3的距離為2-3尺。
PW3擔心被告對自己身後警員造成傷害,也有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

當時附近行人天橋上和橋下都有人聚集,當電單車在PW3身邊駛過後,有大約50-60人在拍掌歡呼。

辯方盤問時,PW3同意最後一刻被告有避免撞到警員。

控方覆問時,PW3表示近10年只有1-2次有電單車在如此近距離駛過...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18:0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5/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上午進度:
D1法律代表以65b形式呈上一份警員18372的口供MFI5、 警員19500的口供MFI6、警員25225的口供MFI7,相信控方亦同意將警員15039的口供作65b方式處理,暫列作MFI8。

如需答辯,D1傾向不會出庭作供,D2傾向會出庭作供,D4會傳召辯方證人。

傳召PW6女警18372蘇昭惠(音), 現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 2019年8月4日至8月5日駐守機動部隊, 8月5日凌晨於天水圍當值。

主問

00:40警方於天水圍警署外天耀路築起警方防線, PW6身處小隊中後位置, 見到20-30米近輕鐵站行人過路處及馬路有100示威者在辱罵警察, 如死黑警、黑社會、屌你老母, 用白色、藍色及綠色強光照射警員及其眼睛, 有人向警員扔石頭及雞蛋。 0048高國權高級督察下令推進, PW6跑到天耀商場外準備推進, 聽到有人喊「女警!」, 見到有警員近天河路巴士站出口的安全島將一個長頭髮, 穿黑色連身裙, 黑色鞋, 戴外科口罩(不記得顏色), 身形肥胖的女子制服, 於是跑去協助。

PW6見女子想擺脫警員23979, 23979嘗試捉女子手臂, 但女子嘗試推開23979逃走。 女子不停大叫「記者」, PW6幫23979制服女子, 23979交代女子參與非法集結, 指當時女子站在輕鐵站行人過路處, 不停用發出白色強光的電筒照向警員及其眼睛, 亦用粗言穢語罵警員及挑釁警方, PW6於00:50拘捕女子, 罪名是非法集結。 被捕人為D1, 身份不爭議。

PW6指拘捕時D1不停掙扎, PW6嘗試上索帶, 同時叫其他女警支援, D1不停揮動雙手, 嘗試撥開警員, 不停用腳踢向警員, 女警19500到場, 幫助上索帶, 期間PW6不停要求D1合作, 具體說法為「請你合作, 冷靜啲」。 D1不停掙扎及尖叫。 另外有女警24016及25225到場協助一同制服D1, D1不停擺動身體, 不願意自己行, 由於現場有示威者開始聚集, 有示威者大叫「放人」, 於是與其他女警抬走D1回天水圍警署, PW6負責抬D1左手, 回警署途中有其他警員開路免受雜物攻擊, 期間D1不停掙扎, 扭動身體, 尖叫及罵警員。

到天河路及天耀路交界的輕鐵站行人過路處, PW6捉住D1的手有點鬆了, 警員將D1放低, 調整姿勢再抬起, PW6仍是抬左手, D1一直掙扎, 到天水圍警署外天耀路行人路上開始減少掙扎, PW6說「如果你合作, 我就放低你雙腳, 等你自己行」, D1說好, 於是兩女警放下D1雙腳, 由PW6及另一女警押解D1回警署, 沒留意同行的是哪位女警, 但認得當時是押解D1右手的。 0055到警署。 到警署檢取證物沒有爭議, 已列於承認事實。 0110進行搜身, 檢取P1-8:
P1 黑色斜孭袋, 袋內找到: P2 12枝生理鹽水 P3 口罩 P4 一對手套 P5 對講機 P6 面罩 P7 泳鏡 P8 電筒連電

D1法律代表盤問

PW6當日防暴裝束與其他男警相似, 綠色衫黑色頭盔, 但裝備不同。 辯方指出D1被制服時有喊「女警」, PW6表示聽不到。 PW6不記得23979是捉住D1手臂甚麼位置, 左手還是右手, 當時將D1制服在地上, 但上不到索帶。

口供記述「協助警員23979將AP制服於地上, 隨即23979向PW6交代案情」, 辯方問是否制服D1後23979才交代案情, PW6不記得甚麼時候將D1制服在地上, 因為D1不停動, 不是全程於地上, 辯方指口供說法不準確, PW6不同意。

辯方問23979是否有說「0040時在天水圍警署外天耀路設立封鎖線時見到D1」, PW6不記得, 辯方指出筆記本有寫, PW6同意應該是正確。 23979指D1身處其前方約20米距離, 再指D1不斷用手持發出白色強光的電筒照射警員及用粗言穢語罵警員, PW6表示以上案情都是一邊嘗試制服一邊講, 但不記得是否交代完後已按住D1在地上。

PW6表示在其他女警到場協助前已宣布拘捕D1, 筆記本中紀錄如何宣布拘捕: 「我係女警員18372蘇昭惠, 我而家駐守機動部隊, 我而家拉你非法集結, 因為警員23979見到你用白色強光電筒照射警員及用粗言穢語辱罵警員」, PW6不肯定字眼, 但上述重點都有講。 PW6拘捕D1至回警署前都沒有作出警誡, 因為現場環境不適合, 辯方質疑環境是否適合證人交代以上詳細案情, 問交代案情與警誡哪一樣比較重要, PW6指兩樣相同重要, 如果有機會會即時作出警誡, 但情況不容許。 辯方問警誡要多久, PW6表示講警誡字眼很快, 但若情況不容許, 有多少時間都無用。 辯方問意思是否有時間交代以上案情但沒有時間警誡, PW6不同意, 辯方問即是有時間警誡? PW6亦不同意, 表示因為制服D1時現場環境已開始混亂。

辯方問PW6有否提過D1曾在地上又再站起身, PW6指D1有嘗試起身逃走, 辯方問PW6供詞是否沒有提過企起身, PW6解釋供詞提及D1嘗試掙扎逃走, 當中意思已包括企起身, 但有沒有實際站起過已不記得, 因為過程非常混亂。

辯方指出PW6供詞提及於要求女警支援期間D1有在地上「翻滾」, 但庭上作供時指D1是扭動, PW6解釋剛才講不停扭動身體即是供詞中的翻滾, 辯方指扭動及翻滾是不同意思, 向PW6確認是扭動還是翻滾, PW6指無法計算幅度, 扭動亦可以是翻滾一部份。 扭動/翻滾的情況直到上索帶, PW6又指不是翻滾只是扭動, 其他女警到場時D1仍有扭動。 辯方指PW6供詞是誇大D1當時狀況, PW6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女警抬起D1時令其連身裙向上移, PW6表示沒有留意。

當時索帶上在D1腰前, 辯方問是否從上索帶至抬起D1期間D1面向天, PW6不記得是否面向天, 可以是向前面或天, 但一定不是地下, D1當時躺在地上, 可能是望着警員的大腿位置。

PW6指當時示威者開始叫囂「放人」, 為了現場人士安全, 避免受示威者攻擊和逼近而將D1抬走, 供詞中只有提到「為確保AP及自身安全」, 辯方問是否因擔心示威者威脅而抬走, PW6不同意, 因為所有被捕人士拘捕後都需要即刻回警署, 而D1不合作亦是抬走的主因。 辯方質疑供詞沒有寫以上說法, PW6認為是因為原因很明顯。 辯方指出其實當時沒有人叫「放人」, PW6表示不記得是否有人叫「放人」。 辯方問PW6是否於移動D1時擔心有人搶犯, PW6同意, 除了留意D1動作, 亦有留意周圍環境是否會有人攻擊或扔東西。

記事冊紀錄PW6發現D1裙子縮至露出內褲, 於是幫D1拉返條裙遮返內褲, 辯方問裙子是否縮到腰, PW6不記得, 但記得是露出內褲。 辯方問為何只有筆記本有紀錄, 口供沒有紀錄, PW6指筆記本是即時記憶, 但口供是與案相關, 此事件與案無關所以沒有寫在口供。 辯方問PW6是否在選擇紀錄甚麼事在筆記本和口供時準則不同, PW6指筆記本可以紀錄有用或無用的事, 口供則只是與案有關的事。 PW6指既然裙縮了上腰亦是被捕觀測, 理應寫在口供, PW6不同意, 因為是自己的行動, 不是D1的行為, 與控罪無關。

於天水圍警署內PW6有問D1地址, 辯方問是否有將D1地址紀錄在筆記本上, 而地址是在天水圍, PW6不記得。 辯方出示MFI8警員16039的口供, 第三段提到一個天水圍的地址, PW6不記得是否當時記錄的地址。 PW6有對D1進行搜身, 從身上找不到任何可疑物品, 只檢取了其斜孭袋, 並將內容物全部倒出, 但不記得是否有暗格, 所有拉鏈內袋都有找過, 共檢取了P1-8證物。

06:20 PW6就拘捕行動作簿錄, 8月5日早上11時做了Pol 154供詞, 辯方問內容是否全部基於自己記憶, PW6表示不是, 例如大隊到場時間是由專門紀錄時間的警員提供, 而拘捕時間及到達警署時間是自己記憶。 辯方問是否在準備簿錄及口供時有與人討論, PW6表示沒有, 只有傳令員提供一些時間。 PW6沒有與其他抬過D1的女警討論, 不記得是否有與23979討論。

辯方出示MFI2女警24016於2019年8月5日的口供, MFI5 PW6自己的口供, MFI6女警19500的口供, MFI7女警25225的口供, 關於00:40的觀察均非常相似, 形容的次序都非常相似, 次序都是封鎖線地點, 示威者距離, 叫囂及粗口, 鐳射筆情況, 高級督察如何做警告及示威者反應, 沒有一份口供提及D1走光情況。 李官表示對警員口供評價應留待陳詞, 辯方問PW6是否有夾口供的情況, PW6不同意並解釋因為警員看到的是相同的情況所以描述一樣。


14:10: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5/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辯方問PW6制服D1時23979是否有按住D1還是只站在一旁, PW6不記得23979的手部動作, 但記得有一同制服, PW6注意力在D1身上, 沒有留意其他人, 但肯定23979是在幫忙。 李官指有關問題應留待問23979。

辯方指當時現場只有8-9人, 沒有人用鐳射筆或扔東西, 警員制服D1時有罵D1, 對D1用棍打, 腳踢及扯頭髮, D1沒有罵警員, 有叫「女警」, PW6不同意。 辯方指D1上索帶後有站起身走了幾步, PW6不記得。 辯方問是否走了幾步後才抬起D1, PW6不同意。 辯方指D1曾說「我着緊裙, 我走光呀」, 以及4名女警抬D1過了天耀路馬路後將她跌了落地, D1講「你扶起我, 我自己行啦」, 而且D1從未抗拒警員執行職務, PW6均不同意。 回警署後發現D1左手手肘, 右手手背及右手中指都有受傷, PW6同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女警19500, 2019年8月4至5日當值機動部隊

主問

8月5日0040 PW7於天水圍警署出面近天耀路天河路交界防線左後面, 近天耀路十字路口行人路上, 當時見到20至30米左右有約100名示威者聚集, 警方推進時到天耀路行人路上驅散示威者, 示威者逃走, 此時PW7聽到後方有人叫「女警」, 於是就跑過去近天河路巴士站出口的安全島進行協助, 見到有警員嘗試控制一名被捕人在地上, 並見到女警18372在現場, 說這名示威者已被捕, 罪名是非法集結, 被捕人為D1。

當時18372手持索帶, PW7見到D1不斷掙扎, 不斷揮動手, 扭動身體, 腳向外踢。 見到這個情況PW7警告D1不要掙扎, 否則會用武力將她制服, D1仍然不斷掙扎, PW7用雙手按住D1上半身, 18372嘗試上索帶但多次都不成功。 見此情況PW7鬆手嘗試幫18372上索帶, 此時D1反轉身面向上, PW7再次嘗試捉住D1的一隻手讓18372上索帶, 18372鎖了一隻手後, PW7再協助18372鎖上另一隻手, 上索帶後D1仍不斷扭動身體, 腳向外踢, 尖叫及大聲叫「記者」, 周圍的人不斷叫放人, 基於安全問題4名女警將D1抬離現場回天水圍警署, 包括女警24012及25255。 PW7負責抬D1右腳, 途上D1不斷大聲叫「記者」及尖叫, 用力扭動身軀, 於天水圍輕鐵站行人路上4名女警稍為放低D1調整位置, 再抬到天水圍警署外行人路上, 4名女警見D1比較合作, 隨即放低她, PW7與18372將D1帶回天水圍警署。

D1法律代表盤問

案發至今PW7參與很多警方行動, 辯方問對此案記憶是否根據口供及筆記本, PW7同意。 PW7指第一眼見到D1時D1面向地, 用雙手壓住D1的背部後D1仍翻滾掙扎, 辯方問翻滾是否指轉身, PW7指D1先左右掙扎, 有一次鬆手之後就面向上。 當時除了一開始有留意到18372在場, 其他女警何時到場就沒有留意, 但同意當時D1已被周圍警員包圍。辯方指出PW7已用雙手按住D1, D1不可能做出翻滾動作, PW7不同意, 解釋D1力氣比較大, 用了一段時間才能制服。 PW7不知道是否除了18372外有其他警員幫忙制服D1。 辯方指PW7用翻滾一詞是誇大D1行為, PW7不同意。

PW7供詞是10月23日所寫, 筆記本紀錄是8月5日早上10點所寫。 筆記本沒有提及D1有翻滾動作, 辯方問筆記本紀錄與Pol 154是否有分別, PW7不同意並解釋筆記本是幫助回憶, 而寫Pol 154時仍清楚記得發生的事情。 辯方問翻滾的動作是否與案相關的重要情節, 而PW7在制服D1時亦已見到翻滾的動作, PW7同意。 辯方問筆記本是否不準確, PW7不同意, 解釋筆記本只是協助記憶。

PW7於庭上指一開始嘗試制服D1時是按住背部, 待D1面向天時於腰前上索帶, 但筆記本中指「當時AP是背向天面向地」, 辯方指與PW7庭上口供截然不同, PW7不同意並解釋筆記本中所指是18372曾嘗試在背後上索帶但不成功, 之後才成功在腰前上索帶。

辯方出示PW7的筆記本副本, 列為MFI9, 比對證人供詞第四段「00:40在天水圍警署外設立防線」, 此部份在筆記本沒有寫天水圍警署外的字眼。 口供第四段第二行「用石頭擲向警方防線」沒有於筆記本提到。 第四段尾部「高國權高級督察作出警告」沒有於筆記本提到。 「翻滾」字眼亦沒有在筆記本提到。 PW7重申記事冊只是幫助記憶, 辯方質疑如何連沒紀錄的細節都可以在兩個月後清楚記得。 供詞指「當時防線外20-30米有百多名示威者聚集」, 但筆記本紀錄為50米外, 辯方問為何有此分別, PW7解釋因為身處防線左方而需觀察天河路的情況, 左邊50米外亦有示威者, 正前方20-30米天耀商場外亦有示威者。 辯方問既然如此為何口供沒有提到50米外的情況, 是否與其他警員夾口供, PW7不同意, 解釋口供只會提與D1有關的事情, 而D1的方向是正前方, 所以沒有寫50米外的情況。

筆記本中有紀錄抬起D1回警署途中其連身裙向上移並露出內褲, 但口供沒有寫, PW7指是寫漏了, 辯方問是否有看着筆記本做口供, PW7同意。

辯方出示MFI2女警24016的口供、 MFI5女警18372的口供、 MFI7女警25225的口供, 關於00:40時段的描述均相似, 記述時序亦相似, 辯方問是否在寫供詞時有與上述警員夾口供, PW7不同意。 辯方指出女警18372的口供第四段亦寫到封鎖線前20-30米, 及投擲石頭的情況, 00:40時段第一行亦有寫到「天水圍警署外的天耀路」字眼, 第三行亦有寫到「高國權高級督察發出警告」。 第六段第三行亦有提到「AP不斷在地上翻滾」的字眼。 以上詳情都是PW7筆記本上沒有記載但口供上有寫, 辯方質疑是否與18372夾過口供, 而且是否夾過不提D1的裙向上移的事情, PW7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時現場只有8-9人, 沒有人扔東西, 沒有人用強光或鐳射筆照射警員, D1被警員包圍時有被罵, D1除記者亦有喊女警, 有被棍打, 被腳踢, 被扯頭髮, 抬起前有自己行了幾步, 有喊過「我着緊裙, 我走光」, 周圍沒有人叫放人, 橫過天耀路後4名女警有鬆手跌了D1落地, D1說「你放低我, 我自己行」, PW7均不同意。

沒有覆問,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女警25225, 2019年8月4-5日駐守機動部隊, 8月5日0040於天水圍當值, 於警方防線第三排, 屬後排。

主問

0040有第一次警方推進, 當時巴士總站及天耀商場有百多名示威者, PW8穿過天耀路往天耀商場方向時, 右邊20米左右有警員大叫需要女警, 得知有女示威者被捕, 於是上前幫手。

到巴士總站位置時聽到18372已拘捕一名女子, 當時見女子在地上, PW8走到被捕人右邊, 當時18372已為其上索帶。 被捕人為D1。 PW8指D1不停扭動身體, 不肯起身, 於是聯同其他三名女警抬D1回去, PW8負責抬右手, 另外兩名女警為24016及19500。 當時現場混亂, 有示威者叫放人, 有其他警員幫手開路, 途中D1不停扭動身體, 態度不合作, 控方要求PW8形容為何認為D1態度不合作, PW8指因為如果D1合作是不需要用4名警員去拘捕。 PW8有與D1一起到天水圍警署。

D1法律代表盤問

PW8同意第一眼見到D1時她面向天並已上索帶, 當時未被抬起, 沒有「碌來碌去」, 被抬起前沒有站過起身。 辯方讀出PW8的筆記本, 當中寫到抬起D1前連身裙曾向上移, 但PW8庭上指是抬起時向上移。 PW8不同意, 指可能記事冊寫得不好。 辯方指記事冊的紀錄是最早的紀錄, 記憶理應是最清楚, 而口供是10月23日寫的, 當中亦沒有提及裙向上移, 關於裙向上移的筆錄只有筆記本, 但於距事件後兩年的現在, PW8仍堅稱清楚記得裙向上移是抬起後發生。 PW8又指D1在地上時裙沒有向上移, 有沒有露出內褲則不清楚。

PW8口供記述D1面向天躺在地及腳向外踢, 但筆記本沒有寫。 PW8解釋因為口供是紀錄與案有關的事情, 筆記本只是幫助記憶, 而裙向上移是與案無關。

辯方出示MFI2, MFI5, MFI6, MFI7, 分別為抬D1的4名女警的口供, 對0040時環境的描述相似, 辯方問是否夾過怎麼寫, PW8否認。 辯方指D1面向天, 用腳踢人等說法都是在其他口供抄來, 而4份口供都沒有提及裙向上移是因為夾過, PW8否認。

辯方指出0040時警方防線前只有8-9人, 沒有人扔東西或用鐳射筆, PW8不同意。 D1在地上時被警員包圍, PW8同意。 D1在地上時被警員罵, 有喊「記者」及「女警」, 被警棍毆打, 警員腳踢及扯頭髮, PW8不同意。 D1被抬起前有起身走過幾步, PW8不清楚。 D1喊「我着緊裙, 我走光啦」, PW8沒有聽到。 PW8指D1被抬起後有調整姿勢, 但沒有放低過或跌低過任何部份。 辯方指出4名女警抬D1橫過天耀路馬路後有鬆手跌低D1, D1說「你扶起我, 我自己行」, PW8不同意。

主控覆問
PW8指由第一眼見到D1到D1被抬起前D1沒有起身行過。

PW8作供完畢。

控方證人已全部傳召,尚需刪改草圖描述,完結控方案情。
D4法律代表提出需要盤問為D4錄口供的警員,希望與控方相討除傳召證人外更快的處理方法。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下午進度:
控方正式以65b呈遞MFI8為P22。
明天0930會傳召WDPC8862予D4法律代表盤問,作供後正式完成控方案情。關於草圖刪改,需待明天D1法律代表的書記回來再處理。

案件押後到明天0930同庭續審,D4申請轄免今天到警署報告獲批,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438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4:53:4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10: 劉穎匡(26)因 #初選47人 案已還押逾3個月
A12: 范(27)
A13: 鄒家成 (24)
A14: 林

控罪:
(1)暴動 [A10 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0 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暴動 [A13 A14]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王宗堯、劉穎匡等人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刑事損壞 [A14]
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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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12 14 律師仍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A13 法援仍然申請中

A13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16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除A10 因 #初選47人 案繼續還押外‼️,其餘被告以原有或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14:55:3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訊

孔(25)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控罪2-19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2-19)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均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2-19)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

辯方申請押後,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 2021年7月29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按:手足今日冇咩精神)

直播員按:希望大家關注蘋果日報嘅時候,唔好忘記任何一位為香港付出過嘅手足。唔係得你嘅朋友先係手足,坐多幾分鐘聽埋下一個手足真係咁難咩?
蘋果法庭組琴日最後嘅一句,係希望大家繼續旁聽寫信,堅持到底


15:06:54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答辯
#1224元朗

張(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兩名警員證人,會倚賴30分鐘CCTV片段;辯方有兩名事實證人;雙方同意不用審前覆核,預計兩日審訊,裁判官恐怕兩日審期不足夠,提議3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依然有條件保釋。

P.S. 將會由任永明(音)大律師代表被告


15:07:5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提訊

A1:林(22)
A2:姜(22)
A3:姜(21)
A4:陳(23)
A5:陳(22)

[A1,A3,A4,A5 曾還押約50日‼️]
[A2 曾還押一個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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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律師剛收到部分控方文件,但尚未收齊,仍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2 律師仍需時觀看大量CCTV 片段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3 律師需時向控方索取文件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4 律師剛接到法援處的委派,需時向控方索取文件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5 律師剛接到法援處的委派,需時向控方索取文件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16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


15:15:0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提堂
#1020佐敦

陳(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 佐敦道渡船街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對公眾造成滋擾
———————————————
控方申請把醫療報告第三頁印出
辯方申請把第二頁印出

辯方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不適合答辯
控方會找2名政府精神科醫生去爭議
雙方同意可以讓心理專家可以寫報告,交代如何測試被告答問題的真確性

控方有2隻光碟連謄本呈上

8月5日感化主任會向雙方披露3份進一步報告,需視乎結果,雙方才作商討

押後至2021年9月2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庭內只有幾個人旁聽)


15:41: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1]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經審訊後所有罪名成立,韓,陳,伍,蘇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蕭,鄧,陳,廖,方於2020年11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4-6個月監禁。各人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速報:

今日D4 韓,D10 蘇代表律師陳述上訴理由及對陳詞加以補充。

下午D2 鄧 到庭,代表律師表示收指示取消保釋即時入更生中心‼️但D2會維持上訴申請。

法庭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8日上午1030高等法院第七庭繼續聆訊處理餘下被告。


15:53:0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301旺角

莊(17)

控罪:縱火

背景:
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6日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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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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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私隱部分已被隱藏)

裁決理由

裁判官原判刑時已考慮各項報告,包括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等報告。申請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

裁判官覆讀案情。

判刑建議
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均顯示合適

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指出被告有意減輕其罪責,認為監禁式刑罰較合適。

相反,感化官報告則指出被告人有充足反省,18個月感化令是適當刑罰

原判刑考量
罪行嚴重性在同類型事件中屬輕微,事件亦無人受傷,被告人有悔意及其特殊背景,並已還押40日。雖然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指出其悔意有限,卻沒有詳細指出為何得出此結論,遂接納感化官報告,判處18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覆讀申請人覆核理據

感化令進度報告
自2020年9月16日接受感化令以來,表現穩定及令人滿意,在25次宵禁檢查均在家,亦有嚴謹遵守感化令內容,有不斷準時地向感化官報告。有定時規律的學校生活。沒有發現有不良同伴或惡習。學校成續雖然未必是最好,但學校認同其性格忠誠,樂於助人,樂於為學校服務。學校社工觀察到答辯人已盡己所能去改善自己及,也有勸勉同學不要和他一樣做錯事,可見其十分珍惜是次法庭的機會。

感化官最新建議
行為有改善,有深切悔意,已意識到守法的重要,過去9個月亦顯示出有積極變化

儘管其行為令人滿意,看出有紀律的生活,但感化官也同時認為社會服務令是有助其更生及懲罰的判決。

裁判官覆讀上訴庭對青少年罪犯所需考慮因素的指引,並指出懲罰,阻嚇與青少年更生都是法庭須衡量的因素。

本案判刑
首次判刑已強調罪行及案情是嚴重,在申請人提出覆核申請時,已主動提出重看當時其他未播放的片段,以更了解當時情況。

申請人同意本案是相對輕微,投入雨傘後火種沒有變得明顯猛烈,雨傘並非有效的助燃物。本案與SWS案件是大相徑庭,SWS案被告以投擲汽油彈的方式縱火,投擲易燃物品是大大的加刑因素。同時,於保釋期間犯案。

另,與CWC案件也是南轅北轍,CWC案件明顯是有預謀的夥同犯罪。

本案若是有預謀或以汽油彈縱火,將毫無懸念會是禁閉式刑罰。

裁判官同意申請人所述應考慮其案情背景,然而,申請人也同意被告人是遠離案情背景所述的犯罪現場,約1000米外。

被告人亦由於受催淚煙所刺激,一怒之下,才把路上撿到的雨傘投到起火中的垃圾筒。其背囊中的急救用品亦與其參與紅十字會的背景相吻合。

控方並無提出證據撞翻被告人的說法。事實上,被告人在現場逗留的一段時間內,也沒有做出其他更嚴重的行為,也沒有與其他人交談。

法庭明白對判刑的一致性對社會是重要,但法庭判刑並非千篇一律,本案被告人背景正符合法例中的例外情況,法庭認同適當時釋出憐憫是公義的彰顯。

根據SHY案,上訴庭認為感化令是不合適,原審裁判官應以阻嚇性刑罰為判刑考量,故上訴庭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詳情不再詳述)

若非本次是覆核申請,及被告人已完成一半感化令,法庭認同非禁閉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判刑
裁判官批准申請人的覆核刑期申請❗️

改判較長時間的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滿足更生及懲罰的平衡


15:54:5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裁決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
1. 是否有反抗行為
2. 警方有否使用過度武力
3. 被告反抗是否出於自衛

1.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不接納被告人證供,認為被告人邊作供邊砌詞,不能令人信服。
被告指當時沒戴眼鏡,被噴胡椒噴霧,所以看不清眼前情況,後來是因為用紙巾清潔一下,才稍微看到警車,擰轉頭看到警員要搜他。但在車上,稍微快看一下,就憑那一眼見到警員搜他背包。
關於手套,被告稱用作防止自己咬手指,但忘記是誰送、何時送,明顯選擇性作供,用不重要的事作辯護理由。
涉案手套有別一般手套,五隻手指有較厚的保護,用批發手套作一般保護用途是不合理。
被告不顧安危,冒着引起警察注意的風險,穿着黑衣黑褲黑鞋面罩手套,明顯不是放工路過。

2. 無法確認被告人之傷勢如何造成。
關於警員是否使用適當武力,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不能作比較,亦沒證據證明被告傷勢如何造成,在盤問中亦未確認到。被告是因為爭扎,警員才打他,並非辯方所指警員初期就用警棍打他。
因此警員是使用合理武力。

3. 沒有証據基礎顯示被告出於自衞。
當時被告不知有多少人襲擊自己,所以曲身保護自己。當時警員用警棍打他,有大叫「咪郁!」被告與警員身貼身,必定知對方是警察。當時亦有同伙幫手按着被告,但被告一直反抗,繼續踢,在警告後仍繼續踢,必定知道對方是警察,但被告仍然爭扎。因此被告不屬自衞。

求情:
現在30歲,香港出生,有大學學位,與家人同住,有家人有身體疾病,需要被告照顧。
目前有穩定工作,月入不高。
此案是單一事件,與被告性格不符。被告希望日後攻讀博士學位。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以家庭背景作為求情。
呈上僱主、大學講師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責任感、勤奮好學。
辯方希望讓被告盡快重新做人。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被告沒有悔意,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辯方申請保釋等侯上訴,因時間性因素批准以一萬元保釋 (需於下午四點前繳交),其間不得離開香港。
下星期一四點前要將上訴通知書交予法庭。
證物處理:會留在法庭存檔。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33: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審訊 [4/5]

D2: 李(22) 已還押逾三個月
D3: 黃(26)

控罪二:非法集結
控罪三: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14267
控罪四:襲擊在當值的警務人員50365
———————————————
上午進度: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66

———————————————-
下午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成

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作結案陳詞,D2繼續還押,D3繼續保釋。

你的報料很重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16:49:3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4/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證人作供:

**PW10是警員14404。

PW10=他

背景: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到達中大二號橋佈防。

在13:06至14:25時,示威者多次衝擊警方防線。

觀察:
在14:25時,他看見一堆黃色垃圾車後有約30至40名身穿黑色裝束及蒙面的示威者,山坡也有約10名示威者,也有30至40名示威者在黃色垃圾車左方,但由於示威者被掩蓋,他不能說出確實人數。示威者在此時也有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而警方也有作出警告及發射催淚彈作回應,然後他小隊開始推進掃蕩,以及拘捕示威者。

他觀看片段後,指出在警員作出掃蕩前,有少量示威者在移動黃色垃圾車靠近警方防線時有打開雨傘,他也同意黃色垃圾車旁邊也有些雜物,他也同意部分人士的身體部份被雨傘掩蓋,他也同意看不清是誰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他也同意黃色垃圾桶會影響到他的視線。他也同意當時黃色垃圾桶在警方掃蕩時也有煙霧出現。

他也同意當時催淚煙冒煙時,現場煙霧彌漫。他指出當時進入到黃色垃圾車反身時的視野較清晰,但仍受煙霧影響視野。

他同意護目鏡不會改善他的視野。他不清楚A4在被制服前做了甚麼,也不知道A4從那走到被制服的地點,也不知道A4何時佩戴身上的物件。

他指出在警方發射催淚煙後,當時示威者已四散。在觀看片段後,他同意在警方發射催淚煙後,黃色垃圾桶後方的示威者開始離開,示威者再此期間也有舉傘,而且現場也可能有記者等非示威者同樣離開黃色垃圾桶後方,但他對記者的身份只是猜測。他也同意當時黃色垃圾桶後方也開始煙霧彌漫。

行動:
警方後來作出推進及掃蕩,他表示是在垃圾箱後制服A4。而他在掃蕩時面前有十至二十名防暴警察。

他第一眼看見A4時兩人相距10至20米,他看見有兩名軍裝警員截停A4並嘗試將A4制服在地上,但不記得這兩名軍裝警員是否按A4在地上,但記得A4前胸和臉部均向天,可能也有背向天。由於A4在地上激烈反抗,即撥開警員雙手及想跑走,所以他上前協助制服A4並為A4向正面上手扣,在他為A4上手扣期間,A4仍然有掙扎。雖然他記得兩名軍裝警員在此期間有捉着A4的手,但他忘記自己當時有沒有捉着A4的手。他估計整個拘捕過程歷時約一分鐘。

他看不到A4被警員打,但不排除他可能被警員打,因可能看不到。他看不到有警察用伸縮警棍打A4。

然後有警員將A4抬往二號橋,期間身體及腳有擺動,因為山坡上有人向環迴東路投擲物件,造成危險。而他亦協助其他兩名同事帶A4往二號橋。他在觀看片段後,同意A4有部份時段沒有任何掙扎,即擺動身體及踢腳。

在此期間,A4未曾自己站立。他理解當時A4想逃跑。

他形容第一眼起看見A4有1.7米高、金色頭髮、黑色T-Shirt、藍色褲、藍色鞋、有泳鏡 (當時已鬆脫,但忘記當時要滑下至下巴還是頸部)、有防毒面具 (當時已鬆脫,但高過泳鏡) 及長約24CM的頭套 (當時已滑下,原本是可遮蓋防毒面具)、有佩戴勞工手套及手袖。他指當時A4被兩名軍裝警員制服時能清晰看見A4的上半身及臉部。

他不同意他第一眼看見A4時,A4已有手持手機。

他也負責看守A4及在14:30時拘捕A4。由被拘捕至被帶上小巴期間,A4一直被索上手扣。

雖然片段顯示不到他有警方掃蕩時有跑步,但他回應指是片段顯示不到的初段時間時有動手跑。他也同意那些黃色垃圾箱有一刻是被煙霧遮掩。他同意他制服A4時現場有催淚煙,但他不肯定A4在此期間眼鼻口有接觸或吸入催淚煙,也不知道A4的身體反應是因接觸或吸入催淚煙引起。

在制服A4至帶A4上二號橋期間,他看不見A4手上沒有手持任何東西,包括雨傘。A4也一直是兩邊膊頭揹兩條背包揹帶,沒有脫下,但當指出後來A4是一邊膊頭揹兩條帶時,他指可能是A4掙扎時由兩邊膊頭揹兩條帶變成一邊膊頭揹兩條帶 (即將一條帶彎過頭套在另一邊膊頭) 他在到達警署後才解開A4的手扣。

他觀看片段後,他認為在二號橋與環迴東路交界的位置時,當時警方是抬A4前往二號橋,但看不到A4的雙手是否被索上,但片段顯示不到A4的雙手有被索上。他回應指是可能時間差。

他同意片段中也能顯示A4被警方抬往二號橋時右手也拿着疑似手機的物品。但他指出當時他不在A4身邊。他在二號橋時才抬起A4。

他在口供紙上有寫他與隊員已一同抬起A4離開現場,與庭上說法有別。他回應指是寫得不好。

他同意片段中有人臉部沒有任何防護裝備,表情辛苦,面容扭曲,也有哀嚎。他同意若有人沒有任何防護裝備下吸入催淚煙會辛苦。

他同意A4在片段中被制服所示的臉部並沒有任何防護裝備 (除泳鏡)。他也看不到A4被制服時有掙扎。

他不知道A4臉上物品的鬆脫的情況。

調查:
他在案發後曾觀看警方拍攝的片段,庭上他在片段截圖上標記自己在警方進行掃蕩時身處的位置、將A4 帶離現場時自己身處的位置、該兩名截停A4的軍裝警員。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4時A4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4時他身處的位置、以及他前往協助制服A4的路線。

口供紙及記事冊:
他在17:55時補錄記事冊,並在2019年11月21日及在2020年5月8日下了兩份口供。

他在2020年4月6日時繪畫了一些輔助草圖,即他截停A4的位置,警方防線、黃色垃圾桶 (他只畫了三個)等。但同意這草圖與庭上所顯示他制服A4的位置有出入,也同意草圖上黃色垃圾桶的數目與現實數量有別,也同意他前往制服A4的路線與庭上所示有別。

他回應指忘記了現場障礙物的完整實際情況,而且由於他在準備輔助草圖後曾觀看警方片段,那時回想起並發現草圖所示的A4被制服的位置有別。他並沒有重新畫一張草圖的原因是他不認為這張草圖的資訊有大錯。

他在庭上觀看片段後,同意他在草圖上標記的地方在現實上有火光。

他在口供紙及記事冊上指A4被警員制服的位置與山坡相距30米,他在庭上同意應為數米。他回應指當天的情況較混亂,有可能出現記憶錯誤,例如為A4上手扣的時間。

他當時30米的計算是由他當時的位置直到山坡頂傘陣的位置。

他沒有在口供紙及記事冊上準確描述泳鏡、頭套和防毒面具在A4身上甚麼位置。

片段中有顯示有多於5個警員抬A4往二號橋,此與他庭上指有3名警員抬A4往二號橋不符。他回應指他不是在那時接觸A4。

證物:
他亦在A4身上搜出一些證物,包括口罩、生理鹽水、背包、膠紙、縮骨遮、八達通等。

他在警署才看見A4的手機。

其他:
他亦負責帶A4上警車,他亦沒有看見其他被吿有金色頭髮。

他同意金色頭髮是較搶眼,但在他佈防的兩小時期間留意不到金色頭髮。

他不知道中大有新亞書院。

他知道鄺俊宇是誰,但不知道當時鄺俊宇是否身處暴動現場。


16:52:54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A11、15法律代表身體不適,今早由 #石書銘大律師 hold papers

⏺繼續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拘捕A7、拘捕A10

⏺A7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繼續盤問
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1:59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直播錄影片段
21:46:49開始播放

播放D7-2 TVB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14:40,實時為21:47
00:15:06 畫面可見右邊為德輔道中,左邊為永安中心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1:59

⏺A10 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展示P86地圖

展示PW22之後補錄口供時畫的地圖
地圖標有拘捕及制服位置,呈堂為MFI_D10???

播放 D7-1 Youtube下載片段

播放P82開源片段

PW22盤問未完,明日1000續審

感謝報料

手足個朱古力波波蛋糕好好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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