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3

09:41: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背景:
7月28日在港島西有「追究上環開槍大遊行」,抗議一週前警方在上環無預警之下開防暴槍射向市民。遊行雖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沿原定路線由遮打花園走向中山公園,以示對打壓遊行自由不滿及對爭取五大訴求決心。及至黃昏警方在西區警署附近開始武力驅散民眾,不斷向民眾發射大量催淚彈,一度引致路邊紙皮着火燃燒。而市民將裝有起火紙皮的手推車推向警方還擊,並在警方推進時在天橋投擲雜物。
鑑於一週前元朗站有白衣暴徒襲擊市民,遊行發起時曾呼籲民眾護送新界西參加者回家,警方因而在西鐵沿線大搜捕,並於凌晨時分在元朗站拘捕多人。
劉在7月31日首次提堂獲准保釋;1月15日答辯不認罪,原排期3月下旬審訊,因武漢肺炎疫情押後至今。
控方將傳召4位證人,並呈上招認口供、警察記事冊及一段專家測試片段。辯方將爭議口供自願性,並傳召1名事實證人。

案件預計審理2天

0940 開庭,先處理非手足案件


09:57:2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大圍

曾(20)(刑事損壞、普通襲擊)

控方已準備好答辯所需資料,辯方申請押後檢視資料,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8月27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10:18: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荃灣

D1:葉
D2:陳
D3:陳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保釋條件如下:
。各500元現金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9月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D1代表律師有一項投訴希望法庭記錄在案:11月12日被捕時,在沒有反抗的情況下被一名警員從後襲擊;稍後同樣在沒有反抗的情況下被數名警員襲擊。


10:46: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art 1
(可參考Part 2Part 3)

0930開庭

陳官首先要求控方提供更多控罪基礎,因為控方最終只提及有可能危害或危害人和交通。(英文endanger),如果控方沒有更多控罪基礎,法庭將會以控罪書上控罪作審議。
然後又就指控方控罪書中,文法出現錯誤。要求控方今天內修訂控罪書及提供足夠控罪基礎。

陳官指,因倉猝收到文件,今天未能審議匿名令。

辯方指今次提出新的陳詞大綱取替6月5日陳詞大綱。同時向法庭呈上裁判署案例。
但陳官表示,普通法下,裁判官的案例並不適用。

辯方指因為控方申請警員匿名令常規化,因此希望法庭考慮其他裁判官審理警員匿名令時的申請。

陳官表示不同意。

休庭至上午11時,屆時控方需提供檢控基礎和修改控罪書。

(admin按:感謝臨時直播員紀錄)


11:02: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非反送中案件 #2019元旦

梁(20)還押中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11:40: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合併案件
#1201旺角

D1: 石(17) 已還押逾20天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6月30保釋申請不獲批,辯方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D2: 呂 (32)
D3: 胡 (19)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另案石姓被告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2)D2被控於於同日在旺角新填街453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D3被控於同日在旺角新填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枝士巴拿及100條索帶

保釋相關事宜:
D1沒有保釋申請
D2-3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2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1:55:4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已處理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將傳召
PW1: PC12289
PW2: WPC 13529
PW4: WPC 14039
PW5: 政府化驗師(專家證人)

辯方將傳召2名事實證人

證物P1為背包
證物P2為膠樽及氣球連接物
證物P3為30粒波子

沒有閉路電視片段,但有測試證物的影片

控方立場為物品本身非為攻擊性武器,但改裝及宜作攻擊性武器

辯方呈上反對口供呈堂理由

PW1 PC12289莊原俊(音)已完成作供

PW2 WPC 13529 盧卓凝未完成作供

1155 休庭至1215


12:58:1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1031旺角

黃 (38)

控罪:
刑事毀壞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上午小結:PW2因職務緣由而受匿名令保護,作供時有屏風遮蔽亦可使用特別通道出入。PW1高級警員34924吳建筑作供。

----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下午小結按此


14:01: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art 2
(可參考Part 1Part 3 )

1100開庭

押後處理匿名令申請

法庭先處理三件事。

1. 身份有爭議?
辯方去法庭提出,審訊是需要作認人手續。
因此聆訊期間會有認人手續,包括公眾席旁聽人士。
保留面罩者包括
裁判官、控辯雙方大律師、法庭書記、穿着制服保安和庭警。
‼️之後旁聽師要留意‼️
程序操作

2.証物爭議
防撞桿
Video clips
PW1 有標記的路面草圖
報稱遇襲的警員Y 的醫療報告
被告被捕時的衣物、財物 (身分有爭議)
Facebook 片段 (爭議:証物鏈、真實性)

裁判官於庭上問辯方抗辯理由
回答(無犯罪、無襲警)

3. 控方修改控罪書
對該處的人造成危害
改為對該處的人造成阻礙、不便、危害

辯方反對修訂控罪,認為修訂後範圍太廣闊。

裁判官引用法例4A 指任何人陳列或留下物件,對該處的人造成阻礙、不便、危害。(直播完按:太長抄唔切 sorli)
認為控方有足夠理據修訂控罪。

陳官主動提及之前按例(潘周張案例)
質問辯方:「過左6 月不能修控?」

辯方指,修訂控罪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
陳官回應:「案例邊度話唔俾控方修訂控罪?」
「我己儘量對你禮貌, 但今次案例明顯講控方可以修訂控罪,如果你堅持要表達你嘅反對,我好可能會向大律師公會查詢一下你嘅專業。」

(直播員超嬲:法庭都玩噤聲打壓)

辯方重申修控會對被告不公平,陳官終於肯紀錄在案。

暫時休庭,1200 再開始。

(admin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14:02:04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art 3
(可參考Part 1Part 2)

1200開庭

法庭先審理控方修訂控罪
裁判官指辯方反對理由有二,皆不成立。
1.被告人不會不知檢控基礎、簡易程序治罪(不會太廣闊)
2. 修改控罪沒有超過聆訊時間,根據裁判官條例。
批准控方修訂控罪

被告準備答辯

‍♂️不認罪

處理匿名令
裁判官表示控罪書打錯X 為匿名警員(應為Y)

控方表示申訴人
1.不希望見到名以及個人資料

2.運動間有警員被起底,因此求隱藏
並非常規化申請。
針對Y 情況,起底對Y 心理有負面影響
根據總督察陳慧詩(音)指有警員會被起底後,心靈健康變差。
裁判官指督察只是重複警員資料,而非評估。

3. 儘管辯方強調人權法
但匿名令不影響法庭程序及公開性司法公義。

4.控方重申不是匿名令示是常規化,而是Each case at its own

5.警察有能力承受示起底不等於不是vulnerable witness

裁判官又指臨床心理醫生未見過警員
如何了解警員的心理?

6.有人拍攝拘捕過程 令Y 資料流通,Y 精神受損。

7.身分保護令只是暫時性

(直播員按:控方不斷睇錯上訴庭、原訟庭,表現欠專業。)

辯方陳詞
不爭議法庭有權批出匿名令
針對
(極強証據?必要?)

1. 辯方指,批出匿名令會違反人權新聞自由受損。
而且警察並非vulnerable witness
此外,被告並沒有牽涉嚴重暴力、涉及黑社會或風化案件

2.申請範圍 too board

3.匿名令會令新聞流於片面,減少傳媒關注度。

4.(案例)2019 年高院己有禁制令
有足夠阻嚇性懲罰、並己有針對警員群體。相信匿名令作用不大。

裁判官:「(辯方以為禁制令可防止警員被起底.....)很高興你對香港情況樂觀。」

(直播員表示:關你咩事)

案件訂於7月27日及28日審訊,屆時裁判官就匿名令作出裁決

(admin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14:50: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26觀塘

D2 秦
D3 王

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控罪三:襲警(D3)
控罪四: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D3)

控罪二案情: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晚上十一時二十五分於觀塘道近油站的行人隧道內,於牆前揮動手臂,懷疑於牆上油膠水,PW3 (一警員)見狀追截被告,至近燈柱K9468外將他拘捕。被告背囊中被搜出電筒、膠帶、單車鎖等物品,警戒下被告保持緘默。

控方同意D2 以簽保守行為處理,d3 需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4星期。

裁判官命令D2 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刑事損壞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控罪。撤回控罪2,需繳付堂費1000元。

控方要求證物5-10 充公,辯方爭議證物5:即背包。裁判官經考慮後宣判證物6-10 充公。

D3代表律師指未有收到控方的未被使用資料的,即醫療報告及其他CCTV。裁判官指據案情所指該證人沒有求醫。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有預備該表格,惟控方是日未備有完整文件夾。辯方指「若果警方有回覆,今日毋須押後」。裁判官命令控方主動跟進警方回覆。

裁判官希望雙方善用押後時間,下庭需聽取答辯。

D3 案件押後至 11/8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以原有條件保釋。


15:02:4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0沙田

諸(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
2) 管有仿製火器 (氣槍)
(12月10日於好運中心3樓190號舖外管有以上物品)

❌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但有記事冊內記錄的招認。辯方有2名證人,將爭議記事冊內的招認及對管有氣槍作合理辯解,並不是用作非法行為。

保釋條件更改:
警署報到由每星期三次改為一次
取消宵禁
其他條件不變。裁判官告誡被告以上條件只為方便各方,並不是鼓勵被告外出。

押後至9月14-1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15:06:0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6深水埗
#提堂

張(32)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去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參與暴動、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鍾(25)

控罪:
(1)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去10月6日在九龍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意圖使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辯解而使用一個灰色口罩。

以上兩宗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7日東區第一庭14:30轉介文件
期間以原條件擔保✅


15:08:3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3吳,D5丘(32)還押中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3,D5)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5)

D3及D5承認於去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示威區參與非法集結
D5另承認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2名被告於6月29日認罪,還押等候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D3 現時留院未能出庭,案件將押後至7月21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
D5 則押後至7月16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其間二人繼續還押。


15:09:3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6石硤尾 #提堂

D1陳
D2李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多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D2 控辯雙方律師已與律政司達成協議用其他方法處理控罪

案押後至8月2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16:09: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天水圍
#新案件

D1 :張
D2 :張
D3 :何

控罪一: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戚(18)(舊案件)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僅有資料:11月10日於天水圍嘉湖銀座外,有50名示威者進行破壞,警方到場拘捕兩案的被告。

控方申請合併,唯辯方有所保留。

保釋條件
第一案三名被告:
五百元
每星期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第二案被告:
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八星期至九月七日 1430 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到時會處理合併事宜,答辯甚或是審前覆核,辯方須於八月十日前通知答辯意向。

裁判官同時指出,控方經常需要十分長的時間才能將有關文件給辯方,她要求警方及控方加快處理送文件事宜,並指出「咁樣可以令所有人加快處理事宜」。


16:16:0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1031旺角

黃 (38)

控罪:
刑事毀壞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下午小結:PW1高級警員34924吳建筑完成作供。明天將會完成檢視所有證據(P1-5)。

案件於明天7月14日1000續審。

----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第三日審訊
(第二日審訊直播台未有記錄請見諒‍♂️)


16:23:43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7中大
#不是手足

李丹石(21)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生果刀)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因案情輕微,沒人受傷,被告亦是初犯。

裁判官指被告有拿出刀並指向人群,覺得案情比多宗持有鐳射筆的案件嚴重,那些案件是否亦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指她只是根據律政司指示處理。

辯方解釋案情指被告因看見有人叫口號破壞莊嚴的畢業典禮,才以揮刀打拍子形式唱國歌抒發情緒,過程約40秒。當旁人及記者質問他是否想用刀指嚇人群,被告立刻把刀放在地上用腳踩住,顯示他沒有意圖傷人。辯方呈上陳詞及案例等文件供裁判官參考。

裁判官最後同意控方以自簽$2000,守行為24個月為條件撤控,被告需付$10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16:41: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1/23]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蕭涉另一案服刑中
(#0803旺角 非法集結,管有雷射筆D1)

兩名控方證人作供

第一日審訊

九名被告
控方有逾廿名證人
預計審期23日

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審訊期間不用去警署報到

審訊明早繼續

加油

[第二日審訊]


16:45:06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D1 :魏
D2 :梁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丫义,及89粒鐵鋼珠。

兩名被告不認罪‍♂️

D2 代表律師表示自己需等到2021.9 方能有期審訊。裁判官則認為由於時間過長,相信他不能代表D2。

控方會傳召六名控方證人。

證物:(相信只是部分證物)
一段CCTV片段,展示兩名被告每人手持一個袋,進出某大廈。控方相信袋中有涉物品。
一段影片,顯示有警員示範用丫叉測試的錄影。

D1 承認兩段影片的存在,唯要求傳召涉事示範影片的警員作供。
D2 同意證物可作證。

D1 爭議點一:相關物件是否攻擊性武器
D1 爭議點二:D1 是否知悉另一名被告的袋子裏有這些物品,若有,則是否管有相關物品

D2 爭議點一:控方聲稱的袋是否裝有丫叉的那個袋子
D2 爭議點二:該物品是否攻擊性武器
D2 爭議點三:D2 有否合理辯解作出行為

控方亦須證明兩名被告有意圖干犯罪行

D1 會傳召兩名辯方證人。
第一名為事務律師,提供涉事地方的一比一草圖。D1 律師指出警方提供的草圖並非最仔細的比例,辯方已向地政署申請一比一地圖,以讓雙方有更仔細的參考。
第二名為天水圍某區議員,該區議員於天水圍居住了十五年,能提供案發地點的相關資訊給法庭。

D2 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D1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 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十月五日作五天審訊。審期為十月五日至十月九日,早上九時三十分,於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中文審訊。裁判官要求第二被告於審訊前七天交回經同意的案情。


16:59:57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張(22)

PART 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正在執行警務的警員 韋鑑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以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
⏺控方口頭爭議
裁判官問有否特別情況,如案中案,辯方表示沒有

若表面證供成立,被告會作供(作辯方證人一),對口頭招認有爭議(與自願性及公平性無關),據悉被告並無任何警誡下招認,警方捏造記錄。因此沒有案中案或交替程序。

控方將提供少於5分鐘的片段,辯方申請休庭試機。
\===========================
技術問題,未能播放片段,先傳召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一 PW1 — 高級督察 韋鑑洸,駐守中區警署,隸屬活動管理組。

⏺控方盤問
早上9:00起當值,到20:00組織巡邏小隊作高調巡邏,防止有刑事毀壞,堵路等行為,及負責清理主要幹道(德輔道中、干諾道中)。當時有非法集結甚至暴動發生,非法集結活動有堵路、縱火、破壞店舖、塗鴉。非法集結由黃昏17:00打後,PW1從直播片段見到有百幾人集結,但他不是在現場。

PW1與同車隊的另外3名警員於20:00巡邏。從車上可見有不同路障於主要幹道,又有不少店舖被破壞、塗鴉及縱火。塗鴉的包括圖案和文字,都是在有中資背景,或俗稱藍店的舖,如美心、吉野家。

當時PW1坐在司機位旁的位置,警車在德輔道中東行,經過恒生總部,在域多利皇后街交界看到被告及另一可疑人士。另一人約5尺7寸就,身穿短袖淺色T恤,深色長褲,戴cap帽,深色背囊。二人向北面行人路面向警車行走,當見到警車後,就立即石轉入域多利皇后街。當時時間為22:11,PW1與被告距離2-3個車位,並愈行愈近。

被告身穿肉色T恤,戴眼鏡,深色長褲,背Gregory印花背囊(P2),深藍長遮(P5)。

PW1認為當時二人形跡可疑,因此駛向干諾道中想截住二人。車上所有警員穿著防暴服裝,戰術背心印有警察二字顯示身分。二人看到警車後立即擰轉面急速奔跑,及後響警號,指示司機跟隨追截到德輔道中東行。警車左轉後到德輔道中砵甸乍街交界,PW1立即開門下車追截,向砵甸乍街南方跑。

PW1一落車就嗌:「警察咪走」,被告無理會,繼續走。另一可疑人向德輔電車路走,而被告距離與PW1最近,所以選擇追截他。跑到砵甸乍街18號,被告突然向左轉身,右手用遮打向我頭部左邊(左耳對上4寸近髮線),PW1聽到頭盔有硬物撞擊聲音,被頭盔側邊un到有少少痹痛。PW1有嘗試伸左手擋,卸力。

之後被告想轉身往山上方向走,PW1撲上去將被告壓在地下,被告嘗試撐起身爬走離開,隨即被我壓在地上,之後其他警員(12777,警長4357,傳令員17179)趕到,糾纏約半分鐘後,警員12777成功把被告鎖上手扣。

PW1留意到警員12777,在被告背囊搜出2罐噴漆(P3, P4),之後向被告作出警誡,沒有宣讀拘捕罪名,純粹提醒被告有緘默權。之後查詢噴漆是否屬於被告本人,再詢問噴漆用途。被告回答:噴漆係銅鑼灣示威時,有一不知名人士交俾我,我知道攞住呢d野唔啱。PW1再追問為何攜帶噴漆在中環出現,被告沒有回答。

PW1沒有即時在現場要求到到醫院,返回警署後覺得頭暈,要求值日官安排救護車去瑪麗醫院驗傷。照X光後醫生診斷不需留院,並無大礙,開止痛藥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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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PW1所屬小隊的警車由09:00至22:13沒有作其他拘捕。身上的裝備有槍、胡椒噴霧、手扣、警棍、頭盔、防毒面具。警車上有催淚彈,盾牌。當晚人不算多,路上沒有巴士及車輛行駛,每個街口大約有十人。被告一見到警車,就嘗試走去其他方向,一開始不是跑,只是沿著行人路向北行。

由響警號後,隔了10-20秒就落車,落車時警號繼續響,然後PW1嗌:警察咪走。PW1當時只追捕被告一人,被告一路跑一直手持長傘,逃跑時有kick一kick,但沒有跌倒就繼續跑。當時其他同事抄低在場閉路電視位置。

辯方指警號響比PW1的警告聲量大,PW1同意自聲量比警號細,但當時無戴防毒面具,所以覺得被告聽到我嗌,當時被告一路跑緊。

辯方指PW1當時身上裝備約重40磅,壓在5尺7寸的被告身上,根本不能掙扎。PW1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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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問題未解決,未能播放片段,先傳召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三 PW3 — 偵緝警員20093林明X,現駐守中區警署第9隊,當時駐守中區警署第8隊。負責檢測證物3,4 兩支噴漆。

⏺控方盤問
在早上11:30分檢測,兩支噴漆皆操作正常。按下紅色蓋的按制噴出紅漆,按下黑色蓋的按制噴出黑漆,沒有測試防水性能。油墨放在室溫下等待30分鐘後,不能用紙巾抹走或擦去痕跡。

⏺辯方盤問
測試噴漆前,PW3沒有用過。

休庭到下午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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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2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張(22)

PART 2
(PART 1 here)

下午開庭,傳召回PW1。

⏺辯方盤問
PW1否認被告沒有擰轉頭及沒有用長傘打自己,完全否認追捕時撲向被告並將其左右手食指向後拗,導致手指受傷。又不同意壓住被告使其受傷,頭部及肋骨受傷,假如有傷都是因自己掙扎所致。又不認同壓在有裝備的警員下的被告不能掙扎。PW1同意被告有在警署內向值日官表示要送往醫院治理。但PW1不知道被告是否於2日後出院。

⏺播放片段:砵甸乍街18號閉路電視片段
22:04:19 - 22:07:

PW1指中環街口與街口間約有十多人,但砵甸乍街為橫街,並非如德輔道中等大街多人,因此片段不能看到有人群。

PW1沒有爭議在片段中自己左手持警棍追捕被告,而片段中22:04:32顯示PW1追捕被告。PW1否認被告在被追捕時,在石壆kick親後跌倒。他認同後面的另一位人士是警員,22:04:37可見。

PW1同意並無見到被告持有噴漆,噴漆是在搜查期間在被告背囊搜出的。

於22:05:06,有一名身穿反光背心的人士,PW1相信她是記者,因她全程拍攝制服過程。及後亦有查問其身分,聲稱香港女記者,並相信自己在當日的記事薄有記錄。

於22:07:00,畫面左下方有人伸了一隻手,PW1不認得是誰,但絕非PW1本人。而其後有一名身穿淺色衫人士,PW1確認不是自己,而有可能是警員4357,因他是警車的司機,未有配戴頭盔。而且警員4357是左手戴錶,自己卻用右手。

雙方沒有爭議影片真確性。影片呈堂,列為臨時證物一。

⏺控方覆問
PW1確認,印象中當日並無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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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供成立,傳召辯方證人一(DW1)即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DW1打算出席於11月2日,在維園舉行的區議會選舉集會,支持當區參選的區議員。但到場時已經有好多人,所以沒有參與集會。而且到達維園後警方施放催淚彈,當時同一個識咗好耐的中學同學(友人)一齊,聽從警方指示立即離開。

DW1估計現場有幾萬人,於警方施放催淚彈後,他用拿出背囊的保護裝備保護自己,但由於人數太多,之後同一大班人一齊逼,往天后方向離開(估計約1萬人)。之後跟著人群返回銅鑼灣,在禮頓道休息,之後走回去記利佐治街,想過對面車站乘坐巴士離開。但突然間覺得隻眼好澀,呼吸不順,有路人告訴我放了催淚彈,便給DW1一支水和生理鹽水洗面同洗眼。

考慮到放完催淚彈,DW1和友人覺得不會有巴士行駛,就立即Google map一條路線往中環,路線包括灣仔金鐘,想看看下碌沒有962X城巴巴士可以直達家樓下。所以馬上離開銅鑼灣,因不想卷入任何示威現場。一路行便覺得口渴,就拿出路人給予的水飲,發覺膠袋內還有紙巾、濕紙巾、幾塊餅乾,和2支噴漆。

DW1從事廣告業,噴漆可以作完成草圖原稿後的上色。然後他搖一搖,確認罐內有一半顏料,因此就保存下來。及後,DW1將其餘物資拿走,因背囊容積不大,沒有位置。

二人走到21:00,得悉砵甸乍街有962X車站,亦見到有路人等車,所以與朋友打算食完飯先走。二人沿中環一帶查看營業的餐廳,走到祖庇利街,找到五龍粥麵餐廳。約21:20入內用饍,見到餐廳的電視,新聞報導當日有好多人被捕。二人用饍後沒有取回單據,因只是一個普通晚飯,只想食完趕快回家。

約22:00完饍,DW1和友人沒有即刻回家,走到對面的行人路,祖庇利街行人路,行近恆生銀行總行時,左轉入德輔道中行人路,準備過域多利皇后街馬路返回車站。在馬路見到有架警車在後行駛,沿德道中向前駛緊,位於域多利皇后街交界。

主問下和盤托出所有證物用途,指出黑衫是為了在集會時顯示凝聚力,而離開維園後已換上粉紅色短袖衫,身上有多件衣服是因為當天天氣炎熱,方便在出汗後替換。背囊內的口罩、冰袖、眼罩、泳鏡及手套則是為了在警方施放催淚煙後,可以保護自己。太陽眼鏡能阻檔陽光。防毒面具比口罩更能防止吸入催淚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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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7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據悉辯方律師並無準備傳召撰寫報告的醫生,而且事前沒有與控方溝通,因此控方會爭議被告醫療報告的真確性。


18:52: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前覆核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可參考Part 1Part 2Part 3)

Part 4 如下:

1515開庭

辯方陳詞指出控方指起底屬”一般性” / "在廣乏基礎上"為理由。
辯方指出,在高院批出臨時禁制令前,19年11月,有207宗起底情況;
在高院批出臨時制令後,19年12月數字回落至104宗;
2020年,每月數字更回落 至雙位數字。
所以指控方所提出的理由並不成立。

陳官質問辯方起底行為是否不應存在

辯方指高院的禁制令己經達到阻嚇起底行為的效果

陳官指辯方未能回應其提問,第二次重申提問相同問題。
辯方指法庭亦需平衡公義,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

陳官第三次向辯方提問相同問題: 法庭應考慮令起底事件絕跡,還是有改善己經足夠?

辯方同意應該絕跡,但亦需平衡是否需要用匿名令去達到效果。
辯方指出警員被起底的資料如下:
地址,電話,兄長,父親姓氏/姓名
(辯方指出與同類型起底事件比較下,警員Y 被起底的情況並非十分嚴重,但有一定的嚴重程度)

辯方認為匿名應根據社會情況而定需要與否,不需要永久的匿命令。而高院會根據當時社會情況決定是否延續禁制令

控方回應
匿名並不影響公開審訊 (open hearing, open justice)

陳官表示有保留。 指出姓名屬證據的一部份,所以會影響公開性 (openness),只是程度的多少。

陳官兩次暫停控方發言,指控方只能就辯方的法律觀點上作出回應。不能二次陳詞。

註**警員Y臨時匿名令會繼續生效至2020年7月27日晚上12時

案件押後於7月27-2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審訊
期間以原條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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