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5

09:34:26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3大埔 #判刑
#非法集結 #蒙面法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彈藥

D1蘇(17)
D2巢(27)

@09:34 囚車未到,延遲到10:00開庭

10:03 開庭
D1轉咗大律師求情,解釋咗懲教署嘅報告畀被告聽,建議比較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呈上多封求情信,但裁判官表示在上次判決時,已經聲明在先不一定考慮勞教中心,需要時間考慮判刑,11:00再訊。

@11:40,11:15開庭
判刑速報:
D1 判入教導所
D2 判監共21個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 = = = = =
@15:10 後補資料

控罪:
(1) D1 & D2 參與非法集結
(2) D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D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 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 D2 無牌管有彈藥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96

10:03 開庭
裁判官詢問兩名被告有否求情

D1轉咗由黃大律師代表求情,解釋咗懲教署嘅報告畀被告聽,對內容不爭議,案發時被告17歲,無刑事紀錄,就讀西廚學院,舊年停學有做part time ,希望事件完咗之後再入讀西廚學院,呈上多封求情信,有青少年社工服務處社工,中學蘇老師,被告大家姐,被告母親,和被告自己,表示後悔,在還押期間,知道行為嚴重,令家人傷心失望;懲教署報告認為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兩者都可以,建議比較適合入勞教中心,但裁判官表示在上次裁決時,已經聲明在先不一定考慮勞教中心,勞教時太短,不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裁判官話要考慮被告嘅福祉,教導所學一門手藝,對社會有益處。

D2無進一步求情,官需要時間考慮判刑,11:00再訊。

11:15 開庭
裁判官花了約十分鐘重複裁決原因,先宣讀D2判刑,D2代表律師在上次求情時話,D2無暴力無汽油彈,如果佢有就會被控告暴動,佢無係走運,如果因為咁嘅原因而減刑,將會係全球法律界最大笑話。

控罪(1):量刑起點係15個月監禁,無減刑理由
控罪(4):量刑起點係4個月監禁,無減刑理由
控罪(5):同意彈藥無殺傷力,但被告行為令到催淚彈不能發揮效果,迫使警員要使用更大武力,或者埋身肉搏,增加受傷風險,量刑起點係9個月監禁,無減刑理由

由於考慮控罪(1)時已經有控罪(4)的元素,因此控罪(1)與控罪(4)同期執行,控罪(1)和(5)不同,酌情3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判監21個月。

D1希望再入讀西廚學院,但唔可能無需面對法律制裁;老師的求情信說被告因公義而犯案,咁要反問老師為何教出一名咁嘅學生;傳道人指被告希望做廚師為社會帶來幸福,本席認為不會因為被告而社會少了幸福;被告自己表示反省,但懲教報告中顯示被告在還押期間,還認為該集結不是非法,顯示反省不是真誠。

如果D1係成年人,
控罪(1):量刑起點係15個月監禁
控罪(2):量刑起點係4個月監禁
控罪(3):量刑起點係9個月監禁,6個月分期執行

懲教署嘅報告指適合勞教中心,懲教署人員未知被告在還押前嘅表現,在庭上胡說八道,誣告警員使用過度暴力;判入教導所培養就業機會,對被告和社會都有益處,就控罪(1), (2), (3),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註:直播員按耐不住,想請教陳官,既然閣下不是坐在冷氣房、活在象牙塔中的世外高人,為何睇唔到現實的香港社會,被告被判犯法要受制裁,為何掌權者犯法沒有被制裁?今時今日嘅香港法院判案,何嘗不是天大笑話?


09:52: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1/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市民前年9月8日發起集會,希望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集會遭警方腰斬,引發警民衝突。示威者一直沿灣仔撤退至銅鑼灣站,警察在扶手電梯上追捕市民,至少6名市民被捕。事隔逾年,案件於2020年9月21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D4於上一庭同意案情下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

D1至D3否認全部控罪❌

三位大律師均表示會爭議點在(1)沒有意圖使用物品作攻擊或破壞(2)證物鏈[專家檢查之雷射筆不是被告身上搜出]-呈堂性以特別事項處理

控方初步只傳召證人表上其中10名證人包括雷射筆專家證人,專家報告辯方不爭議會以65b呈堂,但辯方可能有盤問,控方會有5段警方搜查片段及2段公開網上片段呈堂(當中2段公開片段辯方會爭議不相關反對呈堂),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沒有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P1)
⏺2019年9月8日1855時警員24303在維多利亞公園近垃圾站截查D1,當時戴眼鏡,淺啡色短袖衫,黑白色波鞋及黑色長衭,身孭迷彩色背囊(P2)內有透明護目鏡,泳鏡,防毒口罩,防毒口罩連2個粉紅色過濾器,2隻手套、黑色手袖,普通綠色口罩,未開封口罩,黃色頭盔,2件短䄂衫,生理鹽水及一黑色縮骨遮等,當時D1另手持一黑色長遮。
⏺同日1948時警員在維多利亞公園兒童遊樂場截查D2,當時穿短䄂衫,黑色長衭,有一腰包(P3)及背囊(P4)。警員8852在P3發現有眼藥水,生理鹽水及消毒藥水,P4內則有鎚仔、士巴拿,口罩,透明護目鏡,雨遮,面巾及「光時」海報
⏺第三被告也是在維多利亞公園10號閘兒童遊樂場附近被截查,當時戴眼鏡,穿黑色長褲,藍色短袖衫,孭住背囊(P5)內有防毒口罩,黑色面巾,透明護目鏡及一對勞工手套。
⏺搜身過程(D1及D3)/搜出物品(D2)被偵緝警員以攝錄機拍攝片段分為1a 1b(D1),2a 2b (D2)及3(D3)共5片段並收錄到記憶棒(P6)呈堂
⏺偵緝警員8259為搜獲之黑色噴漆作檢驗並填寫供詞呈堂(P7)
⏺警員將各人檢獲衣物及物件拍攝照片並制成相冊呈堂
D1 P8(1-26)共26張
D2 P9(1-27)共27張
D3 P10(5-21)共17張

補充承認事實(P1a)
⏺2019年9月8日不同時間由3警員分別宣佈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後,警誡下三人分別(D1沒有回應)(D2我冇嘢講)及(D3我冇嘢講)

PW1 PC 24303 黃偉峰(音)截查拘捕D1 作供

證人1855 時在維多利亞公園近垃圾站側草叢行人路見五六人聚集,證人當時穿防暴衣與D1人羣距離30米,當時D1望住警方,證人上前截查,有人叫「有警察,走啊」,該班人即分散逃跑。PW1追了30米成功在草叢截停D1並作搜查,期間DPC 9751攝錄過程,PW1在D1右前褲袋找到一支長約10至15厘米黑色身雷射筆(臨時證物PP11),試開證實能發出綠色雷射光。庭上播放片段1b(P12)見到D1被制服地上,警方將搜出物品放地上可見1雷射筆,DPC 13123檢取證物,其後證人及DPC 13123將被告帶去北角警署,片段中有人問D1物品是否他擁有但沒有回答,PW1表示不知道是誰問。主問下PW1表示1855進入維園後總共見有雷射筆照射20至30次包括紅,藍,紫,綠色,有些射向警方其中有三四次射中PW1及同僚,距離約在30-40米左右,因佢哋傳給有樹木阻擋不知是那人射出。

PW1 PC 24303 盤問
⏺D1律師
律師問將證物雷射筆放入膠袋後是否沒有再見過雷射筆,證人答在北角警署DPC 13123時將物品取出拍照時再見過。證人確認該雷射筆是普通款式,市面上容易買到。承認今日庭上認出主要靠身上標示,而該標示不是由證人填寫。

PW1下午繼續盤問
PW2 DPC13123 鄭浩權 處理D1證物作供及盤問中
(下午沒有直播員,歡迎補充)

案件明天於4月16日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繼續保釋至五天審訊完結。


10:10: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宋 (16) #1225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 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4月1日被裁定罪成,還押索取各院舍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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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求情:
律師呈上4封由親友、師長、僱主所寫的求情信。內容包括指被告家庭不完整,曾有自殺舉動,未遂。

被告雖學業不佳,工作表現平平,但操行不差,尊重師長,對朋友真誠,較內向。完成中三學業後,仍到青年學院學習一技之長,對前途有規劃。今次只是一時好奇犯案,且並未真正使用有關雷射筆。

根據報告,被告有個人困難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報告建議更生中心。律師指更新中心非軟性懲罰,被告在內會受監管,學習奉公守法,希望法庭能考慮報告建議。

法庭經考慮辯方求情、相關報告、案件背景及被告並未使用有關雷射筆,接納及同意辯方律師意見,認為更生中心能協助被告增強守法意識。

‼️判處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23: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呂(32) 已還押2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呂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呂手足較早前被 #黃士翔裁判官 判 非法集結 罪成,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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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內容整體正面,被告對加入示威人群感後悔,雖有叫口號但沒暴力行為。被告雖有案底,但性質與本案不同。心理醫生報告指出被告重犯機會不高,亦不需輔導,而被告亦願意找善導會持續跟進自己的情況。

部份量刑理由
- 根據黃之鋒案及近期多宗覆核案件的原則,判刑需考慮這些罪行針對的公害(相信為公眾危害)。同類非法集結案件中示威人士恃人多勢眾期望達到共同目的,對公共秩序造成威脅,法庭必須將這些威脅制止在萌芽階段。視乎當天示威者人數、手段、暴力程度、被告是否號召/鼓吹者、是否蒙面隱藏身份等均會令暴力風險提高。

- 示威人士拒絕應警方要求散去,亦可能令事態更嚴重。示威者人數多於警員,現場人士情緒激動,加上現場可能有持相反立場人士激起示威者反應,亦可能令暴力風險提高。

- 視乎示威活動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示威人士的情緒有可能更易激動或更易起哄。

- 被告當天參與在網上號召的831周年記念活動。現場示威人士情緒激動,有擲雜物及汽油彈的舉動。被告也承認當天有250-300人在場。PW1證供指現場有多於一至兩枚汽油彈遭擲出,地上有火光。但現場暴力並不長久。

考慮被告招認當天在場近2小時,亦有堵路行為,加上示威位置彌敦道為主要道路,被告和示威人士在警方舉旗及施放催淚彈亦不離開。雖被告沒有組織示威活動和投汽油彈,現場亦無人受傷,但汽油彈能對現場公共安全造成風險。被告亦有以衣著隱藏身份和叫「死黑警」「五大訴求」等挑釁性口號,考慮鍾嘉豪(見文末)案例,以監禁8個月為量刑起點,背景被告雖指被告智商略低於常人,但不足以阻礙他明瞭罪行嚴重性,因此不接納為減刑理由。隨此以外無任何減刑理由,‼️判處即時監禁8個月‼️

延伸閱讀:

1. CAAR4/2020的判案書按此

(按:被告在步進羈留室前向旁聽席揮手道別)


11:29: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及A20今早身體不適,二人皆正求醫。

⏺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繼續盤問PW39

辨認A16口供
2020年2月3日0945時在警察總部2樓,探員13682為PW39落一份有關辨認A16的口供,期間13682向PW39播放NOW新聞片段。PW39指當時在一間房間內,只有PW39和13682。口供由PW39口述,13862撰寫,最後交PW39確認並簽署作實。

13682在播放片段前,指示PW39如在片中看見A16,便截取有關畫面作口供附件,並在口供內記截對有關畫面的解說。

當時13682要求PW39觀看整段影片,約「幾小時」,但其中有部分場面PW39在現場沒有參與,所以快速觀看至在高陞街防線。

錄取整份口供需時PW39完全不記得,亦不記得觀看過整段影片多少次,但當看見所謂A16時,因需確認所以有翻看該部分。

整個觀看片段及落口供期間,13682均與PW39一齊,觀看影片的器材不記得。

開始觀看片段前,PW39沒有翻閱在2019年7月30日錄取關於A16衣着裝備的口供,直接開始觀看影片及形容所謂A16。

當PW39與 #鄭凱霖大律師 釐清問題所指的時段時, #陳仲衡法官 突然斥「唔好嗌交啦」,PW39與 #鄭凱霖大律師 均感迷惘,稱從未有「嗌交」

口供內附件一截圖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整段片段為08:53:25,PW39自稱有專心看,但不確定有用「最大努力」。當時PW39最終截取3幅圖片,當中2張為A16被制服後,辯方對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附件一的第一張截圖時間為19:55:08,與昨天在庭上觀看同一片段時截取的P57(NOW)_PW39_001時間相同。

PW39在附件一中圈出的所謂A16,暫稱「片中人」,當時基於頭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背黑色背囊。PW39稱有將剛才描述記錄在口供中。

#陳仲衡法官 斥責 #鄭凱霖大律師 沒有把口供相關部分影印呈堂,「你做好你應做而冇做嘅嘢我先開庭」

在該口供中第3段第4行,「當時被捕人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身長袖風褸、戴口罩、揹黑色背囊,手持一個大聲公」,剛才指的「黑色長褲、黑色球鞋」並沒有紀錄。PW39指自己記錯。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截圖中只見片中人背面,疑惑PW39如何見到「戴口罩」, #陳仲衡法官 駁斥辯方曲解口供說法, #鄭凱霖大律師 提出可直接要求證人澄清。

不論庭上和附件中截圖,當日在現場沒有親眼見到截圖內的「片中人」,PW39同意,指當日在快速推進時才首次見到A16。

在口供中前「片中人」的形容為錄取口供的辨認基礎,「戴口罩」是在截圖之後的片段中拍攝到「片中人」側面時,清晰顯示「片中人」的裝備,即P57(NOW)_PW39_002,因片段中「片中人」有移動,可從不同角度觀察。但沒有截取該畫面因當時認為只要辨認該人有否出現。

PW39同意P57(NOW)_PW39_002中不清晰,但堅稱自己能辨認。

圈出「自己」
口供第3段最後寫「在截圖上指出我及被捕人」,但在口供的3張附件內從未指出自己,PW39稱「打錯咗落去」。同意口供由PW39口述,13862記錄,最後交PW39確認並簽署作實。PW39又稱自己誤會是識別有否參與該場景,因片段超過8小時,PW39有參與該行動,片中自己和其他畜龍亦曾出現。「截圖上指出我」一句為理解錯誤,以為是影片。

口供第3段亦有寫「我亦出現有(在)片段中」,沒有理解錯誤空間,但PW39堅稱是理解錯誤,不同意有人預先準備好口供內容和附件,PW39只是簽署確認。

部分口供及附件一呈堂為MFI D16_001。

無線新聞片段
昨天觀看無線新聞片段,在庭上首次觀看,片中認出所謂A16的「片中人」在現場均沒有留意,只在片段中見到。

影片質素
不論無線新聞的7張截圖或NOW新聞的2張截圖,均沒有拍攝到「片中人」容貌,辨認出的畫面亦全為側面或背面,沒有正面畫面。P58(1933_2003)_PW39_004甚至無法見到「片中人」全身,只見其上半身。片段中「片中人」身旁充滿其他人。

PW39同意截圖畫面質素不高,畫面不清晰,但稱從庭上屏幕觀看片段清晰。

PW39同意鏡頭位置與「片中人」有一定距離,沒有近鏡拍攝,鏡頭非固定有一直移動,亦有一直變焦。當時為晚上,鏡頭拍攝的光線是否充足取決於外來光源,PW39指片段清晰可見,但不知光源差別。PW39又同意在不同光線下拍攝的畫面顏色有分別。

辨認基礎
主問時辨認「片中人」的各項基礎中,PW39指最重要有幾項:綠色長袖風褸、黑色背囊、揚聲器、黃色頭盔、眼罩、防毒面罩,後又指各項都重要。

黃色頭盔
不論在現場或片段中,除警察外大部分人戴黃色頭盔或安全帽,PW39同意「片中人」的黃色頭盔沒有特別特徵。

黑色背囊
不論在現場或片段中,大部分人背黑色或深色背囊,PW39同意「片中人」的深色背囊沒有特別特徵。但PW39不同意不能肯定「片中人」背囊與A16被制服時背着的背囊相同,指A16的背囊有防水套,片段中背囊有時會反光,為防水物料所致。惟PW39同意許多背囊為防水物料。PW39聲稱認到「片中人」背囊有背囊套,堅持因為反光。

在辯方再追問如何單憑反光一點如何分辨是背囊套或背囊本身,PW39就指防水袋套在背囊上的外型「好似一個包」,沒有剪裁,如背囊有外袋的話在遠看會見到形狀,但套上防水袋就會完全覆蓋住,所以認出與A16背囊相同。

辯方指出PW39不能假設背囊有外袋,PW39同意有背囊外面沒有任何裝備,肯定「片中人」背囊必然有背囊套是因有皺褶,因防水袋由橡筋箍上背囊,所以側邊有皺褶。
PW39同意沒有任何一幅截圖可見「橡筋」或「皺褶」,但重申截圖雖然不見,在片段中可見。PW39無法講出是NOW新聞或無線新聞片段。

總結:PW39先稱肯定「片中人」背囊與A16相同是因「反光」,之後改稱因為「外形好似一個包」,最後又改為因為「橡筋和皺褶」。

#鄭凱霖大律師 冷靜地希望了解PW39在片段那一個畫面可以見到背囊套的鄒褶,以播放相關片段,惟 #陳仲衡法官 無法理解鄭問PW39的原因,只懂直斥鄭「我完全唔明白你嘅表現係咩,我唔明白你一直咁大嘅反應」

- 休庭至1200 -

休庭後PW39突然指在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中00:22:11時的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3A及00:26:03時的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7A可見所謂的皺褶。用藍色圈出P58(1933_2003)_PW39_003A背囊上的皺褶為PW39_D16_001A。

PW39_D16_001A中PW39肯定非背囊本身裝住物件後的摺痕,因背後平滑,但背囊旁邊有皺褶。早休前同意有背囊外觀平滑,PW39同意無法肯定,只是相信「片中人」背囊使用背囊套。

對比P58(1933_2003)_PW39_003A截圖,PW39同意P58(1933_2003)_PW39_007A中的背囊沒有更多特徵。

防毒面罩
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為單濾罐式防毒面罩,在現場除警察外有許多人都戴住,「片中人」所戴的「豬嘴」沒有獨一無二的特徵。

眼罩
在現場或片段中,都可見不少人戴深色眼罩,主問時首次提及眼罩形容為「深色」,確認證物時指「深綠色」。

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4A在7張無線新聞截圖中,較可清楚見到「片中人」眼部,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片中人」眼部物品為深藍色或深灰色,PW39不同意,指為深綠色,亦不太同意似深藍色或深灰色。

至於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5A中「片中人」眼部物品為深藍色,PW39同意。

風褸
「片中人」風褸除PW39指為綠色外,PW39稱亦依賴衣長,同意衣長視乎該人高度。PW39指制服A16後,可見其綠色風褸蓋過臀部,與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5A中「片中人」差不多。另外A16風褸有開叉位。

PW39指在截圖P57(NOW)_PW39_001A中見到三角開叉位置摺疊,指有機會郁動時可見到開叉位分開。PW39相信為A16身穿的風褸。

#陳仲衡法官 要求查看P16-8綠色風褸,指平放時開叉地方沒有重疊。

相片P29(D16)(19)-(20)為衣服的前後,(21)-(22)亦分別為衣服前後。PW39同意(19)-(20)的綠色與(21)-(22)的綠色在相片中顯示有所不同,因在不同環境或燈光下拍攝,錄影片段亦可能出現同樣情況,因此無法肯定「片中人」身穿的風褸顏色與實物有沒有色差。

P16-8綠色風褸衣服內有牌子「Uniqlo」,PW39同意牌子在香港普遍。

風褸帽內層為黑色,與衣服綠色有對比。截圖上「片中人」風褸有帽,但無法見到此顏色對比。

PW39 無法肯定當天在場或現場附近有沒有其他人穿着相似甚至相同的風褸。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由00:22:25至00:22:27
片中右方一人行過,衣着與「片中人」相似,戴黃色頭盔,身穿黑色背囊、黑色長褲、黑色鞋,PW39稱其風褸為黑色,不同意為墨綠色。辯方指款式十分相似,同樣有帽,PW39不同意。

#陳仲衡法官 前後慢鏡播放4次。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8:30至05:19:31
片段右邊畫面為干諾道西及永樂街一帶,PW39當天沒有去過,不知片中確實位置。辯方指出片中二人身穿風褸與「片中人」相似。

- 午飯至1430 -


12:09: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宣讀判詞
施(61) #20200119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即推畜龍心口和打畜龍下巴。

上訴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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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判決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928&currpage=T


12:11:27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葉(30) #1112大埔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在大埔安慈路燈柱附近的行人路,管有一支14吋的長木棍及1包六角匙,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5月8日被落案起訴,並在同年8月10日不認罪受審,並在同月25日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並即時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即時提出保釋等侯上訴獲批。其上訴正式在2021年4月15日在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席前處理。

當時蘇文隆主任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和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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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陳李隆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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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就定罪上訴的陳詞:
上訴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只作少許補充:

•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上訴人的證供,即帶木棍及六角匙的目的

‍⚖️以下是潘敏琦法官之回應:(非原句)

•為何上訴人要在那天帶木棍和六角匙出外,明明他僱主當天沒有叫他帶這些物品回舖,他如何有迫切性要當天帶這些物品回舖?

•為何上訴人要用地拖上的木棍改裝上麵包棍,不存在衛生問題嗎?

•明明僱主沒有表示他不見了六角匙,為何上訴人要在那天帶全新的六角匙回鋪?

•法庭不明白到底上訴人會用木棍做甚麼,他表示用作協助製造瑞士卷,但他僱主卻表示用作協助製造蛋卷,但2種食物有分別的。

•原審裁判官也充當陪審團,故有權運用自身的生活經驗及日常認知,運用司法認知就木棍和六角匙的用途作裁決

•潘敏琦法官再度強調「唔好當我住在象牙之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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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就定罪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只作少許補充:

•上訴人的僱主曾表示不知道上訴人在當天有帶木棍及六角匙,也不知道上訴人在當天帶上述物品的目的

•原審裁判官有權運用自身的生活經驗及日常認知,運用司法認知就木棍和六角匙的用途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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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就刑罰上訴的陳詞:
上訴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以下是潘敏琦法官之回應:(非原句)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要考慮所有因素,即案發時的時、日、地、事。本案案發當天氣氛沸沸揚揚,先前已有暴力事件及相關破壞,街道充滿頹垣敗瓦,有巴士被打破,上訴人更稱他會經常帶防護工具,本案已有非法集結的背景,上訴人更沒有理會警方發出的藍旗警告,沒有離去,也有用黑口罩隱藏身份,這些均是加刑因素

•法庭在考慮有相關社會事件背景的同類控罪案件的量刑時,需有防範未然及阻嚇性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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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就刑罰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只作少許補充:

•本案的案發地點位於馬路的十字路口,附近有住宅,巴士總站和商舖,有嚴重的潛在風險

•本案涉及的人群有高聲辱駡警察,現場情緒高漲,並同意潘敏琦法官所指,一件小事已可令大事一觸即發,可見本案有潛在的暴力風險

•原審裁判官有權就物件的破壞程度作裁斷,答辯方認為上訴人有意圖用木棍和六角匙破壞交通燈和欄桿,危害市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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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結果:
法庭認為上訴方就定罪上訴的理據無一成立;雖然法庭認為9個月的刑罰是嚴竣,但非明顯過重。故駁回上訴人就本案的定罪及刑罰的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12:35: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1001荃灣 #暴動
D1陳(40), D2陳(20)
D3李(26), D5郭(23)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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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官先講暴動罪的控罪元素(詳情後補),再就辯方在本案提出的爭議作回應:

上址(海壩街)是否發生暴動?
代表D5的郭憬憲大律師質疑控方證供未有指出由那一刻從非法集結變成暴動,由那一刻從暴動變成非法集結,郭大律師認為如果暴力行動緩和下來變為膠住狀態,暴動會降級至非法集結。而警方快速推進的一刻,集結的人似乎已經平靜下來,集結亦因此比較鬆散。練官認為正如上訴庭所講「暴動有高度的流動性」,參與可以擔當各式各樣的角色,參與者甚至不需要在現場。

練官卻形容當時示威者與警方進行「小形巷戰」,他們無視警方的警告,與警方拉鋸至少20分鐘。又指如果將示威者在警方攻勢稍歇時的行為,從事件中抽出獨立處理,忽略現場不斷有人叫口號、向警方防線掟汽油彈、磚頭及雜物、且無視警告與警方對峙等情況,無助於法庭理解整件事,就如瞎子摸象一樣,只能就事件的表象作形容,不可能全面理解整個現象的精粹。

綜上,練官認為當時(15:40)在海壩街發生至少有 [由練官目測] 200人參與的暴動。集結人士令警方無法執行職務,掟汽油彈、磚頭及雜物並不是個別的暴力事件,而是在共同意志地作出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目的是令人害怕,包括及尤其是令經過現場的人及警員在內的人,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

各被告有否參與上述暴動?
除代表D5的郭大律師外,其餘被告均不爭議現場有暴動發生,只爭議被告有否參與。睇片及比對特徵/證物辨識D1……D1逃入荃興徑被捕時手持獨一無二的藍色雨傘、身穿黑衣黑褲,當時街上除傳媒外不見有其他途人。他在錄影會面中聲稱當日到荃灣是慕名光顧某食肆,但卻説不出該食肆的名字;逗留在現場是因為他有紅十字會發出的證書打算幫人急救,但沒有帶備任何緊急用品。D1的證供只證明他曾在海壩街出現,但他在現場的解釋似乎前言不對後語。

被告(D2)是否可能無意參與騷亂/非法集結?
練官認為這並不可能,因為執法人員在拘捕被告前已經警告該集結違法,而D2仍身在現場,顯現是有意識的選擇;他被捕後所叫的口號亦與其他當時流行的口號相符。在示威現場的示威者前線被捕,亦反映他選擇留在示威者的一方。而且在他被捕前雙方已拉鋸20分鐘,正常的人肯定會離去。

再者,一個偶爾到場存心看熱鬧的人,不會戴頭盔、眼罩、口罩等保護裝備。一個不知就裡的人,不可能在發現自己身陷充滿催淚煙的現場後仍然選擇逗留,更不會在在被捕後大叫光復香港、向在埸記者高呼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證號碼。這些行為印證被告有心參與該次暴動,而且參與得理直氣壯,亦表達了對執法人員的不信任。

第三與第五被告案情相似,兩人均無暴力行為(證據上)
除D3在被捕時掙扎外,控方並無證據指出D3及D5有明顯的動作參與暴力示威。但D3及D5被制服之處正是示威者的最前線,而示威者的前線當日隨警方的行動而不停移前移後,如果兩人不隨該防線移動就有可能會被留在前線。由於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已久,兩人亦不可能是偶然在現場出現,更不可能在警方不停警告、勸諭、驅散示威者的情況下,不知示威者正用暴力與警方對抗。[列舉證物及被告被捕時的裝束] D5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相同,幾乎如制服一樣。

適逢其會?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
辯方聲稱個別被告在埸可以是適逢其會或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即使法庭接納他們的動機是為了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但被告置身在示威者的前線,身穿與示威者一樣的服飾,必然會助長其他暴力示威者的氣燄。不但令示威者以為人數眾多足以與警方抗衡,亦令警方認為示威者人數增加使警方執法更困難,也就是說協助了其他示威者進行該次暴動。

即使沒有實質證據證D2、D3、D5有掟汽油彈、掟磚、推水馬實際動作。正常人如發覺自己身陷險境,理應會儘快離開。但各被告既沒有任何合法任務,亦不是無法離開,他們選擇在衝突最激烈時逗留在示威者的一方與他們共同進退,選擇留在衝突的風眼,其意圖的唯一推論就是參加暴動或助長其他暴力人士暴動 。

D1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D2、D3、D5暴動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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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就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押後至2021年5月5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各被告需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

【22:50 最後更新】


13:15: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續審[3/4]

何(27)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警員18258鄭相平;警員24262李迪燊。

背景
去年母親節,警方於旺角一帶武力驅散示威者。網媒《娛賓》一女記者直播時,於花園街女廁內失聯;她後被救護員帶出、並被警察鎖上手銬,其時頭部已受傷。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上次提堂及投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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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警員24262李迪燊作供完畢。

法庭觀察案件及盤問方向後,指控罪為抗拒正當執行的警務人員,留意到警員正在執行的職務有兩方面
1)調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2)協助同事處理案件
兩種職務共牽涉4名警員。而兩種職務在不同時間點發生,詢問控方是否以一條控罪統一處理而不細分,還是分拆為4條控罪較恰當。

控方需時考慮,休庭一小時。

休庭後,控方決定以原本控罪繼續審訊,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有一份被告驗傷報告以65b處理。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需時考慮被告會否答辯,而一名辯方證人會明早出庭,辯方大膽估計明日中午能結案。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3:49: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1345約30人排隊
(今早有16歲手足被判入更生中心,剛剛有入囚車,而停車場只有1個人大家於1400拿籌後可自行決定去向)

1402派飛

1420可以入庭,請各位保持做人最基本的尊重,請勿打尖鬥快入庭


14:32:33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繼續盤問PW39

C5有線新聞片段中的位置
有線新聞片段中右邊畫面3個招牌,與辯方的Google map實境街道圖中3個招牌相同,位置為新街市街8號北園酒家外。實境街道圖和地圖分別呈堂為D16_002及D16_003。

片段中的風褸
05:18:59時可見一人背黑色背囊,身穿黑色長褲及綠色長袖長身風褸,風褸與「片中人」相似,P39確認,截圖為P57(icable)_PW39_D16_001。 #陳仲衡法官 指該人手持雨遮,背囊有一支水。

另一人背黑色背囊,身穿黑色長褲、深色鞋及綠色長身風褸,風褸與「片中人」相似,截圖為P57(icable)_PW39_D16_002。

揚聲器
當日在現場制服A16後沒有檢取揚聲器,PW39與18658皆沒有拾起揚聲器檢查,PW39昨天形容A16所持的揚聲器為藍白色和沒有手柄,其他細節無法描述。PW39 基於顏色和形狀,指「片中人」持的揚聲器與A16被制服前所持的揚聲器相同。
PW39無法肯定當日在現場除A16外有沒有人持揚聲器。

辯方指出PW39不能肯定片段中被指稱的人為A16,PW39不同意。

拋擲雜物
主問時提及當日約1800時在西區警署,PW39稱在防線見到「同埋掉啲雜物」,PW39不同意1900時起步向東推進後,才有人拋擲雜物。

⏺覆問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盤問時PW39同意「片中人」黃色頭盔沒有特別之處或特徵,截圖中各人戴的黃色頭盔相同,

#陳仲衡法官 指自己可以看片段決定有沒有特徵,控方毋須就此覆問。

控方為完整性,希望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讓法庭觀看00:22:22至00:22:46。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既然與PW39無關,可先讓證人離去, #陳仲衡法官又鬧「你聽清楚人哋講乜嘢啦!」,但鬧完後同意讓PW39先得離去。

00:22:35時可見衣領後面,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8;00:22:34時可見衣長,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9。

⏺PW39作供完畢


14:44:15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1118紅磡
張(23)已還押逾56日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7日 於灣仔區域法院提堂,批准被告期間保釋外出,條件如下:
1) 保釋金$30,000,2名擔保人各提供$20,000人事擔保

2) 不得離港
3) 須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
4) 居住在報稱地址
5) 宵禁23:00 - 06:00
6) 每週需到警署報到3次

*湯博士須每日聯絡被告,並通知警方確保被告人在港及可保持聯絡。如被告人12小時內沒有回覆,擔保人須通知警方。


14:45:1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3/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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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開庭,控方結案陳詞
1506 D1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20 D2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30 D3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544 D4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1601 D5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旁聽人士自爆時請注意聲量,周圍都聽到你叫咩名,幾歲,邊度返工返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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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有年僅16歲手足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場有人指,16歲手足極有可能下午才出車‼️各位親友旁聽完自己親友可以顧及一下其他手足,其他手足都係手足)


14:55:0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李(50)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控罪詳情: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辯方仍需時間向控方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6:54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串謀或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2. 串謀或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3. 串謀或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4. 串謀或煽惑他人縱火
5. 串謀或煽惑他人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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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5項控罪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7位證人,包括6位警員及1位專家證人(負責網上術語及Telegram) . 亦會呈上1條長約45分鐘的錄影會面及警員記事冊。

控方會依靠部分招認及社交媒體內容,例如被告承認建立Telegram 群組。
辯方對招認有爭議。

控方表示需時4個月外聘律師處理是次案件。

案件排期於 2022年2月21日 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為期 7天的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定於 2021年12月20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工程巴精神不錯,有向公眾席點頭及揮手。)

‍⚖️ #李慶年法官:其實Telegram 有需要專家證人?我哋唔係審黑社會案件而需要黑社會術語專家喎。


15:19:4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007屯門

D1 何(21)
D2 雷(19)
D3 黃(33)
D4 * (15)
D5 陳(22)

控罪:
[1] 暴動
[2-3]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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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法援已批,但有待控方提供相關文件及片段給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5:21:03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月24日 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 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月22日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月14日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2021年2月8日首次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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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被告正等待法援。

案件押後2021年至5月27日 1430時在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5:23:28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原案A1)

黃(16)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控罪3: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2020年4月27日,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修改控罪:
控方移除控罪(3)

被告對2項控罪認罪‼️‼️

案件押後2021年7月6日 0930 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及求情,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黃手足不時望向旁聽席)


15:46: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40警員 18658 阮志榮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背景
約1800時到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有人群聚集,PW40當時在東行線馬路上。數十米外聚集約200至300人,大部分人戴黃色頭盔、眼罩、防毒面具,亦手持長遮或長棍。在人群前方有障礙物,包括雪糕筒、垃圾桶、雜物,築成一條防線。期間有人叫口號及粗口,亦「感受到雷射筆或雷射槍射向警察」。雷射光線有照到PW40眼部,PW40眨眼轉頭迴避。

警方其後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驅散人群,期間有停頓,約1940時在德輔道西近東邊街停頓,PW40當時仍在東行線馬路上,前方仍有人群聚集,當時有人講粗口及咒罵警察。控方邀請PW40講粗口,被 #陳仲衡法官 阻止,而咒罵包括「死黑警」、「死全家」。
PW40指雷射光又射中其眼部,令其不適一下。

約1955時警方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位置,PW40當時仍在東行線馬路上,PW40所屬的畜龍隊收到小隊指揮官 潘誦騏 指示將進行驅散掃蕩。

追截
開始推進時,PW40在防線最前排,旁邊為持盾防暴。
推進時超過40米外,見到一名男子,戴黃色頭盔、口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背着黑色背囊,手持揚聲器。PW40跑上前追截時,聽到男子講粗口,所以確定目標朝男子方向追截。9800比PW40更快上前制服該男子在地上。

PW40指男子被制服時不斷掙扎,因此PW40上前協助9800。不久刑事偵緝警員前來,PW40將男子交予9800及刑事偵緝警員處理。

- 午休至1600 -

被捕男子即A16,而處理A16的刑事偵緝警員為5589。

口罩
第一眼看見A16在PW40正前方40米外,A16當時在人群前方正中間,面向警方方向,戴住的口罩為類似防毒面具,較警察的防毒面具小,只可遮蓋嘴巴位置,即俗稱豬嘴。

「屌你老母死黑警」
在PW40第一眼看見A16後,追截至距離10至20米時,A16仍在PW40正前方。A16右手托住揚聲器在胸前,揚聲器向警察方向,A16透過揚聲器講「屌你老母死黑警」。(按:PW40指當時A16戴防毒面具遮蓋嘴巴)
PW40指聲音來自正前方。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40

雷射光
主問時聲稱當日約1800時在西區警署外防線,有雷射光線照向警察方向,PW40指印象中在不同位置都有,射中PW40眼部的光線來自人群前排正中位置。當時警方防線前排為防暴,PW40在防暴及便裝刑事偵緝警員後方,有許多排警員在PW40前。PW40後亦有其他便裝警員。PW40是在警員間看到雷射光。

約1940時在東邊街防線,PW40稱又被雷射光射中。據口供紀錄雙方距離約100米,PW40前方當時有兩至三排防暴,在防線中警員間看到雷射光。PW40不記得雷射光來自何方。

PW40當天有戴防毒面具,在眼部有透明鏡片。第一次1800時在西區警署外未戴防毒面具,第二次1940時已戴上。

PW40警員 18658 阮志榮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16:03: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3/2]
#20200119旺角 #拒捕

吳 (58)

被告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登打士街被警員22266拘捕。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警員上庭作證。

❌被告不認罪❌

———————————————
18/3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73

相關新聞
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601653/患癌漢涉未跟警指示被控-辯方指被告坐著無反應-質疑非正當拘捕

雙方中段陳詞,主控引述劉家楝案例,被告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反駁不能相提並論,休庭至16:00再訊。

16:10 開庭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控方案情完結,辯方需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預留5月3日。


16:21: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20旺角
#續審[13/15]

謝,區,胡,梁,楊(20-48)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
控方結案陳詞
對於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議題,會較容易處理,會依據手上證據。
而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會參考上訴庭湯杜夫婦案例,控方用案情指出D1有參與非法集結,因當時其他被告是往相反方向跑,只有D1不是。
各代表律師依賴區域法院余德榮案例。
控方希望辯方會以足夠證據證明,D3是真誠地誤會受害人非警員,然而D3不作供,控方指辯方的環境證供不充分。

D1代表律師陳詞
不爭議上訴庭的共同犯罪原則,但希望法庭留意到本案的法律原則,留意到現場情況與原則有差異的議題,即有機會誤墮法網。
控方沒直接證供證明D1曾在集結現場出現,明白D1電話有被檢取,但沒通訊紀錄證據,亦沒證據指D1有與現場人士溝通及協調。
警方到場時立刻進行驅散,沒有作出警告或提示。根據控方證人證供,沒足夠證據證明D1有參與集結,更像的是D1在逃離現場,更是唯一一個反方向衝去警方防線的人。
D2 D3在被追捕過程中,有說過有其他在場警員協助過追捕。
控方證人在辯方盤問時指出,受襲時有幾個警員一起追捕。
PW3誇過南行線的時候有其他警員一起追捕,但說不出當時南行線有多少名警員。
至於PW3的觀察點,距離及環境都不是最佳和最好的觀察點,所以不能100%確認被告有襲警。但根據2位證人證供,現場有更佳位置去觀察,但沒聽過關於這些位置觀察情況的證供。
警方當日拘捕被告時,沒任何基礎去指出D1管有案情所指的物品及有意圖去使用。
PW2證供清晰,沒有搜查過D1,不知D1有這些物品。PW8是處理D1的人,亦不知D1有這些物品,只是知道控罪,因為這些物品當時未被搜出。
即使有物品被搜出並加在列表中,但PW9有補口供去更正錯誤。難以見得D1有意圖去使用。

D2代表律師陳詞
關於環境證供,在警員未下車前,D2已走,而該車是文裝警車,沒法證明D2是想逃離現場。
不爭議D2裝束與一般社運人士相似,但警員裝束並不相似,辯方承認D2有鮮明特徵,即黃頭盔,但被告見到車就真的走,沒證據指出被告知道是警車。
D2沒實際發現有無線電器材,引用湯杜夫婦案例指,案例中有CCTV,但實際情況與本案不同。辯方否認警方到場前,黃頭盔人士是被告。
PW6未能肯定認出黃頭盔人士是被告人。
警員下車追捕只有4秒,難看到相關人士動向,與案例案情不同。D2是警員未下車,未作出行動前已走,與案例案情不同。
呈上A豬案例(同音..sorry),相關片段是不清晰,但片中所有相關人士是蒙面,就算再清也沒法看到面部特徵。PW6的證供應被忽視。辯方指在本案中,就算片段再清晰也沒有用。

D3代表律師陳詞
湯杜夫婦案例不適用於D3,PW7不清楚被告在被捕前在哪裏出現,亦沒見過被告有沒有示威行為,甚麼都沒見過。只是看過片段中的4名男子,就認為是被告,假設4名男子真的是被告,該群男子也沒作出任何行為,只是在步行。裝束更與示威者不相似,被告不是示威裝束,是綠衫黑褲。如果共同犯罪原則適用,也要指出被告是甚麼角色,在本案中沒法看出被告的角色。警員證人看到疑似被告的男子,不足10秒,也沒見過被告揹背包。
有鏡頭拍到疑似被告男子有戴口罩,辯方呈上區域法院 賴手足的案例
#0813機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763
指出片段中的衣著顏色和現實看,會有色差。
希望法庭會明白被告真誠地誤會證人Y不是警員,因當時是電光火石間,很混亂也很多人。
PW2有提及示威者是戴頭盔,可見警員與示威者衣束是相近,可能唯一不同的是警員頭盔有燈,但當時混亂與人多,在電光火石間,被告當時在現場未必看清警員頭盔上的特徵。
雖然受害人有稱自己是警察,但前後只有2次,被告未必聽得清楚,而且現場人多混亂嘈吵。
被告當時只想勸交,沒有打人。
PW2未能清楚分辨示威者裝束的顏色,同樣,在現場的被告也是難以分辨,因大家的裝束相近。

D4代表律師陳詞
被告被捕時離案發現場很遠,難證明被告是在哪裏走出來。有警員作供指有可能是旺角道出來。但有警員指被告跟着一堆人跑,辯方指人群跑步不可能是一行地跑是會一群人,有幾行人地跑,因此被告有可能是從旺角道走出。
如果用湯杜夫婦案例的犯罪原則,控方沒足夠證據證明被告與現場人士能拉上關係,只是有疑似被告人士推垃圾車。
目前證據未能把被告與其他人拉上關係,沒證據證明被告有任何舉動,甚麼時候到達現場也不知,未能證明他在現場長時間逗留。唯一所做的是,在跑步時回頭張望一下,辯方指這不是把風角色,因不可能穿與示威者相同衣著,去引人懷疑,應穿其他顏色衣服,不引人耳目。
葉啓亮:咁第三被告...(按:因為D3是綠衫)
辯方指現場人士可以流動,就算被告是穿示威裝束,但未必有參與,存在的可能性有很多。就算被告有跑,也要證明被告的跑與本案有關。就算被告有在其他地方旁觀過,就算有跑,逃離警方追捕,也未能證明被告的跑與本案有關。
呈上林子建案例,該案警員有提及步姿問題,但在本案亦沒有拍到被告的步姿。假如想用裝束去辨認被告,但被告的裝備是沒法合符案例標準。
關於警員A觀看片段p4時,與上年三月辨認人士時,是辨認到2個人。
警員在上年看證供時,是極似事先選擇過,或者是人說甚麼他說甚麼。

⏳D5代表律師陳詞
片段中的衣著未能100%確定是被告。如果用物品去辨認,被告最大特徵是豬咀行山杖,現場很多人也有這些物品。
片段中的男與被告作比較時,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就算真的是被告,沒拍到該男子先舉動,有可能純粹路過。不排除有看熱鬧的可能性,原因是現場有其他人在場,甚麼顏色的衣著都有,並非集結人士是一種衣物,看熱鬧人士是另一種衣物,該堆人可以自由出入,所以不能忽略在場人士其他衣著。
至於湯杜夫婦案例,辯方指在本案中,警員沒作出任何警告。
除了被告有跑/逃離,除非法庭肯定被告是畏罪,否則不可能因此定罪,逃跑可能有很多原因。
至於角色問題,控方沒足夠證據指證被告有任何示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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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早上10:0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裁決,現有條件保釋

(上午有年僅16歲手足被判入更生中心,現場有人指,16歲手足極有可能下午才出車‼️各位親友旁聽完自己親友,可以理下其他手足,其他手足都係手足)


18:35:0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1/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19年11月17日18日 0057時 PC21213(PW1) 於西灣河站大堂近A出口的車站控制室截停被告,並於被告背囊內搜出涉案的瑞士萬用刀、剪刀、鎅刀、箱頭筆、護目鏡、雷射筆、印有「Press」的反光背心、摺疊傘、3m防毒面具等,另於背囊中的白色膠袋搜出多種涉案的彈榖(P-22-27) 。
18年19年11月18日 0130時 DPC5776拘捕被告,並於0203時 及 0306時 為被告補錄口供,口供的自願性不爭議。
20年5月5日 將P22-27 交由軍火專家葉浩明(音) Benson檢驗,專家認為全部均屬已發射及不可重用的彈藥。控辯雙方對專家身份不爭議。
警員分別於現場拍攝環境(P30) 、證物(P31) 、被告正背面(P32)相片。
19年10月19日??? 警員1559 於火炭向港鐵檢取相關CCTV的光碟(P33) ,檢取至呈堂沒受不法干擾。
被告身份不爭議。

⭐️辯方補充只是同意專家認為是彈藥,但會爭議這是否法律定議上的彈藥。

傳召PW1 PC21213 莫俊豪(音) 作供

控方向PW1呈上2份分別於19年11月17日及20年4月23日的補錄口供,證人更正第一份口供應是11月18日錄取,同時確認為PW1所寫及有他的簽名。
控方根據 《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把兩份口供以書面作供呈堂,口供內容未有於庭上讀出。

PW1作供指案發時間他於西灣河站內近車站控制室位置,見到近扶手電梯的位置有磚塊從上而下掉落,兩分後見被告出現便上前截查及搜出涉案物品。PW1確認P30相片中地下物體為磚塊。
(裁判官問主控:控方案情係咪指呢啲同被告有關?
主控回應:控方無證據指呢方面同被告有直接關係,或者我都唔係呢方面細節花咁多時間。)
被問到雷射筆檢取時電池時是否於筆內,PW1表示不記得。
對於其他有同事拎咗相關CCTV,PW1表示不清楚。
控方播放P33的CCTV片段並向PW1指出片中有個人影經過(裁判官:直頭係有人經過。庭內好似傳來一陣笑聲~) ,其後PW1確認片中人就是庭上的被告。
之後片段中見到兩批警員入鏡,PW1表示在當中但就無法指出邊個係自已。

控方根據 《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把軍火專家的報告以書面作供呈堂,口供內容未有於庭上讀出。(按:完全唔明主控點解無啦係盤問PW1嘅時間呈堂…)

辯方表示由於裁判官已就磚塊相關問題向控方提問,因此辯方無任何問題需要向PW1盤問。

控方舉證完畢,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另有1位專家證人及醫療報告。

案件明早0930 繼續,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23:35:2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關注組 15.04.2021 21:00:09

【#上庭聲援 - 4月16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15
2021.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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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09:30
周(16)已還押1個月 #刑期覆核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於2020年12月7日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申請於本年3月18日獲批,上訴庭同日撤銷答辯人的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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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胡雅文法官
09:3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已還押逾4個月,梁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14:30
梁耀忠,區諾軒區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黎智英,楊森,李卓人黎因另案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0831灣仔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仲衡法官
09:30
23名被告(18-40) #續審 [37/60] (#0728上環 暴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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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提堂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4:30
趙(17) #審前覆核 (#2020032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曾(22)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周(26) #續審 [2/2] (#1118西灣河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吳,胡,梁(17-22) #續審 [2/5] (#0908銅鑼灣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4) #續審 [3/3] (#1120筲箕灣 普通襲擊)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余俊翔裁判官
14:30
美籍手足(35) #申請 (#1207銅鑼灣 襲警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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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 少 年 庭 )
‍⚖️張天雁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 #不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刑事毀壞)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何/娛賓記者(27) #續審 [4/4] (#20200510旺角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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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彭(16) #答辯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8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黎智英,周,黃黎因另案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黎智英因另案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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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30
李(19) #審前覆核 (#1111上水 3項拒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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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吳世平(28)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做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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