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9

09:45: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4樓2庭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開庭

[2] 蘇(28)還押 - 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2019元旦 與[3]涉同一單槍械案 #非反修例
[3] 蘇(17)已還押19天 - 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2019元旦 #非反修例 另涉 #1220大埔 槍械案而要還押
[4] 王(23)已還押87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大埔 汽油彈、疑似天拿水
[5] 溫,黃(19-27) - 暴動 #1118油麻地 #更改保釋條件
[6] 蘇(28)還押 - 串謀謀殺 #2019元旦 #非反修例【與[2]為同1人】


10:15:08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4樓2庭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am -

[2] 蘇(28)還押 - 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2019元旦 與[3]涉同一單槍械案 #非反修例
[3] 蘇(17)已還押19天 - 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2019元旦 #非反修例 另涉 #1220大埔 槍械案而要還押

不准保釋
‼️繼續還柙‼️
控方申請合併兩案處理修訂控罪
2月17東區7號庭答辯

—————

[4] 王(23)已還押87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大埔 汽油彈、疑似天拿水

認罪
辯方指佢並不確知內裏物件,且只想幫拿離現場

24/1下午宣判

—————

[5] 溫,黃(19-27) - 暴動 #1118油麻地 #更改保釋條件

批准改報到宵禁時間⭕️

—————

[6] 蘇(28)還押 - 串謀謀殺 #2019元旦 #非反修例【與[2]為同1人】


10:29:51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李素蘭法官

待處理事項:
1項更改保釋條件 (WKCC)
1項保釋申請 (ESCC)

開庭


10:36:02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更改保釋條件
李素蘭法官

控罪:
1.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違反禁止蒙面規例 第3條)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身上管有一錘仔

更改條件獲批,法官重申違反條件將不獲保釋

案件於2020年2月6日進行聆訊


10:46:26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李,程(35-61)已還押146天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0815天水圍 玻璃樽(裝有易燃液體);距離警署(當時被包圍)10分鐘車程;有消息指,辯方稱與反送中無關【未清楚是否手足】

#0815元朗 朗逸豪苑警員接報負責失蹤人口案件,期間於路邊發現黑色私家車,三人著有裝頭笠形跡可疑。警員截查,逃逸途中棄裝,最終於山下村截停後在車尾箱發現6支汽油彈。

控方改控《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Source: 星島日報)

被告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d1 中國出生,現職深圳廚師,妻兒現居大陸
d2 62歲,本地出生。
辯方求情指兩人為幫助朋友,法官指控罪為攻擊性武器,重點為攻擊導致他人受傷害,此外無任何原因。雖然事件中沒有受傷,但潛在傷害大。

量刑起點為 21月監禁,認罪減1/3至14個月,d1求情再減2個月。
d1判處12個月監禁,d2判處14個月監禁。


11:04: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申請保釋
李素蘭法官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2. 管有違禁武器 (違反武器條例 第4條)

案情:早前拒絕警署保釋獲釋放,控方表示繼續調查有關事件,申請人被指於1月1日管有1個自製鐵蓮花及95個鐵蒺藜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於2020年2月28日進行聆訊


14:40: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 王證瑜裁判官
李(22)已還押57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2大圍 汽油彈、點火器等

1436開庭,控方修訂控罪一、新增控罪二,辯方申請押後10星期至19/3。辯方指需收齊控方文件,沒有保釋申請
修訂控罪: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物品(3支士巴拿)
押後至19/3 2:30,期間繼續還押。


14:50:1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0805黃大仙 #答辯 - 郭偉健法官

李(32)
暴動

控方準備好答辯
押後10星期申請法援及領取法律意見
法庭指6星期應足夠申請法援

裁判法院保釋條件為:
保釋金2000
不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令0000-0600
每週報到2次

因工作關係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1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14:52:38

#屯門裁判法院3 1 - 張潔宜署理主任

鄧(21)#0921屯門

控罪
(1)侮辱國旗 (Chap. not available in this offence)
(1)Desecrating the national flag (Chap. not available in this offence)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POSSESSION OF INSTRUMENT FIT AND INTENDED FOR UNLAWFUL

PURPOSE 審前覆核
Pre-Trial Review

第一條控罪成立(休庭中)
第二條控罪不提證供撤銷


14:52:47

#屯門裁判法院3 1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8] 02:30 pm - 鄧(21) #審前覆核 侮辱國旗、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0921屯門 焚燒、踐踏、撕中国国旗

50 人聲援
開庭


14:54:4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香淑嫻裁判官
#1113銅鑼灣 #提堂
王、李(19至22歲)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男子X被誤為便裝被私了)

毋須答辯

李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等候法律意見


15:01:3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香淑嫻裁判官
#1113中環 #提堂
黃(32)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石油氣瓶、火槍、剪鉗)

押後宵禁令開始時間被拒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等候進一步調查及法律意見


15:04:1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香淑嫻裁判官
#1112中環 #提堂
澳籍手足(32)
企圖襲警(涉企圖用磚頭擲下天橋襲警)

修改控罪內容

申請更改宵禁令被拒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3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15:14:1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香淑嫻裁判官
#1112筲箕灣 #提堂
黃(19)
刑事毁壞(涉損壞行人過路燈,警員X作出拘捕時疑被擦傷手)

新增控罪二:襲警(西灣河太安樓萬寧外襲擊警員X)

更改宵禁令及報到時間被拒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3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15:37: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0811黃埔 #0811紅磡 #答辯 - 郭偉健法官

張、姚、***、唐(14-25)
襲警、管有爆炸品等(張涉管有硝酸鉀和糖;姚涉管有丫叉)

控方已準備好答辯
辯方須等候文件申請押後

D3
因年齡關係維持禁止報道令,不可公佈任何可識別D3之細節,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地址、學校名稱
申請離境與家人旅行獲批⭕️
離境期間原有擔保金4000須交出十倍擔保金至44000
法庭提醒D3若不回港受審案件可在D3缺席下審訊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3月19日1430區域法院第27庭再訊


15:41:33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香淑嫻裁判官
#1112灣仔 #提堂
鄭(21)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黑色液體、打火機、手套)
修訂控罪為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黑色油漆)

案件押後至3月2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新增居住地址並更改宵禁令時間至00:00至07:00⭕獲批⭕


15:47:52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香淑嫻裁判官
#Telegram文字獄 #新案件 #答辯
許(24)‼️還押中
煽惑他人縱火(2019年11月14日煽惑Telegram使用者用火損壞他人財產)
煽惑他人傷人(2019年11月17日煽惑Telegram使用者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案情:許為Telegram頻道管理員,其管理的頻道涉嫌在2019年11月14日及17日發佈兩則訊息。許曾在11月28日、29日及12月1日接受調查。該頻道共有四名管理員,許與其餘三人均不相識。其餘三名管理員現正被通緝,其中一人已離開香港。

許除涉嫌干犯上述控罪,亦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禁止煽惑暴力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放棄八日保釋覆核權利,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


16:02:37

#屯門裁判法院3 1 - 張潔宜署理主任國旗、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0921屯門 焚燒、踐踏、撕中国国旗

控罪
(1)侮辱國旗 (Chap. not available in this offence)
(1)Desecrating the national flag (Chap. not available in this offence)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POSSESSION OF INSTRUMENT FIT AND INTENDED FOR UNLAWFUL

PURPOSE 審前覆核
Pre-Trial Review

第一條控罪成立
被告認罪
官押後至29/1下午宣判
睇埋社會服務令報告。

第二條控罪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宣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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