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10:01:3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北角 #提堂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及一個螺絲批、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控罪二)

手足早前發生交通意外,上次無法上庭,因此今次要重新排期(祝早日康復)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773

案件於2021年3月2-3日東區法院0930第七庭進行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
⚠️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希望各位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10:06:31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終於開庭啦
辛苦大家耐心等候


10:16:43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提訊

A1:區(25) / A2:陳(22)
A3:陳(18) / A4:陳(18)
A5:陳(18) / A6:陳(21)
A7:陳(22) / A8:鄭(25)
A9:鄭(23) / A10:鄭(23)
A11:張(24) / A12:張(23)
A13:周(41) / A14:鍾(28)
A15:方(23) / A16:馮(21)
A17:何(34) / A18:何(20)
A19:何(22) / A20:何(25)

控罪:
(1)暴動 [A1-20]
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A8]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索帶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A16]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包索帶

——————

案件管理
控方只收到辯方的10份問卷,未能在案件分拆上給予法庭有用建議
理解有被告法援申請未獲批

保釋相關事宜
A6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時間由0700提早至0530結束獲批✅
A7申請如在法律代表陪同下豁免禁足獲批✅
A8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時間在平日由0700提早至0445結束獲批✅
A9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時間由0700提早至0500結束獲批✅
A1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6申請如在法律代表陪同下豁免禁足獲批✅
A19因工作關係申請除週一外宵禁時間由2300延遲至0100開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6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11:41:53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施(19) #1118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844

判刑:
因為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牽涉另一宗區院案件,裁判官在庭上詢問控方情況,控方表示需要時間,辯方確認情況,裁判官表示不考慮社會服務令,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裁判官拒絕。

被告還押時有向旁聽席揮手,似乎精神幾好。


12:21: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21終於又開庭啦
辛苦大家耐心等候差不多個半鐘


13:39: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第一宗案件】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 因另案服刑中
A5:孫曉嵐/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4)
A6:潘/畫家(32) 已還押逾15個月

【第二宗案件】
A7:馬/熱血時報記者(30)
A8:王宗堯(41)

【第三宗案件】
A9:沈(23)

【第四宗案件】
A10:劉穎匡(26)

【第五宗案件】
A11:吳(26)

【第六宗案件】
A12:范(27)

修訂控罪:
(1)暴動 [A1-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刑事損壞 [A1 黃/城大編委記者]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4)暴動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外參與暴動

(5)非法集結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6)刑事損壞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外牆

——————

修訂控罪
在控罪(1)加入【第六宗案件】被告名稱,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合併
控方申請以上所有案件合併,辯方沒有反對。

分拆為兩部分
法官指案件可分為兩部份:第1至第9段(發生在立法會及政府總部外)及第10段後(發生在立法會內),首部分只涉及A6。
控方指因為兩部分為連續事件,因而第二部分依賴第二部分影片,但確認法官指控方經長時間審視影片後沒有基礎就立法會外事件控告其餘被告。
控方堅持因有共同證人及事件連貫性,加上有大量影片,申請合併所有案件。法官指控方經審視後必須有取捨,不能只遷就證人便利。加上立法會以內發生事情非常依賴事後搜證,如在立法會內發現A1及A2指模,辯方或不爭議事件,只對被告人身分作出爭議,所以未必有必要依賴事件連貫性。

A6代表律師須就案件合併及分拆或影響案件整體性索取法律意見,保留表達意向。

代表A1 #潘熙資深大律師 同意分拆為兩部分,指針對A1案情只有搜證時驗出A1指模及一個混合式供詞,A2情況相近(案情17段指驗出A2指模)。法官指控方或在審訊中呈遞的事實背景不影響A1案件,辯方或不爭議暴動有否發生,只爭議A1有否參與。律師指案情簡單,A1當天身分為記者,沒有直接證據顯示A1有參與破壞社會安寧。法官觀察到只有A1為記者,爭議點或有不同。A2代表律師同意二人案件獨特性。

A7代表律師指A7亦為記者,片段與此說法吻合。第18(5)段可見被告正在拍攝,不爭議身分、身處在立法會內、VRI中指影片拍到A7在立法會內,案件可與A1案件一同審理。

法官要求控方草擬分拆後控罪書:1至9段在立法會外、10段以後在立法會內、及立法會內不同情況(如A1及A2指控只基於指模、A1及A7同為記者),有需要可用問卷形式了解辯方爭議點。

答辯方向
A2、A9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A12首次在區院提堂,未有法援,3人未準備好答辯。
除A2、A9、A12外,其餘被告準備好答辯,全部不認罪❌

保釋相關事宜
A6現因另案服刑中,即將獲釋,申請押後至2021年1月5日申請保釋。法官建議今天一同處理,辯方指今天未準備好呈交住址證明及擔保人。
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豁免今天報到獲批✅
A5申請立法會禁足令豁免工作原因獲批✅但須在7天前通知。
A12申請更改報稱地址及報到警署獲批✅

A6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區域法院處理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女村長及畫家維持還押
✅其他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14:29:14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1/1]

15歲手足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已認罪‼️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認罪‼️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3) 刑事損壞

———————————————

‼️被告於早前答辯時已就控罪(1) 及 (2) 認罪‼️
今日處理控罪(3) 刑事損壞罪的審訊。

控方上午共傳召2名控方證人,休庭至1415續審,將繼續盤問PC12606。預計今日內審訊完畢,手足獲准保釋,押後至12月24日判刑。

感謝提供相關消息


15:00:16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陳(19) #0915北角
服刑中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 #拒捕

香淑嫻裁判官在本案的判刑理由 ———————————————
法庭駁回申請人就控罪3的定罪上訴,故上訴人需要服畢餘下刑期。

裁決理由書


15:01:02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10/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015 傳召 PW13 作供
1052 D8律師盤問 PW13
1239 控方覆問 PW13
1247 午休至1500繼續

1504 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需就控罪答辯。

D1-5及D8均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7不會出作,但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裁判官押後至21年2月2及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續審,期間各人獲准保釋。

控方提出因證物P2-6(即本案的影片), 涉及另一宗審訊 ,希望申請於審訊期間索取相關證物。

裁判官批評控方往往於呈堂光碟上載有其他案件的檔案或呈上錯誤光碟,情況已不理想,而證物呈堂就應該作為本案的證物。最終在辯方沒有反對的情況下,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法庭留意到控方所指的另一宗案件審期和本案2月2,3日重疊,控方則表明到時會再向該案裁判官申請取回。


15:01:4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1銅鑼灣 #提堂

趙(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射光束的雷射裝置

❌不認罪❌

影像片段、雷射筆專家證人(PW4)資格無爭議,沒有警誡供詞;有1名辯方證人。
辯方申請2天的中文審訊。
PW2,PW4有其他案件需出庭作供,要押後至三月。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將押後至 2021年3月8-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15:04:16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銅鑼灣 #提堂

D1:黃之鋒 D2:古思堯

控罪:
(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D1, 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1)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2) 黃之鋒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因緊急法蒙面法的終極裁決於下周一頒判詞,辯方申請押後等待判詞。

✅裁判官批准D2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2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及文件。

(黃之鋒離開時向公眾席:祝大家聖誕新年快樂!)
(按:仲有兩單都係手足,又走咗一半人...)


15:19:1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10荃灣

潘 (16)

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非法集結罪

辯方指出更生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在校成績良好,循規蹈矩,各方亦願意被予被告支援,請求判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指出鑑於被告年少,根據公安條例,隨非別無選擇,否則不會判處監禁刑罰

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被告聽取判決後神情冷靜,返回羈押室前望向旁聽席家屬位置

感謝臨時直播員


15:26:2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陳(16)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保管2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用以摧毁他人財產

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撤銷起訴。
被告同意案情,同意守行為。

被告年輕,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噴漆無被使用過,亦沒有其他的攻擊性武器。被告已在公眾活動前被截查及被捕。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12 個月
- 繳交 $500 堂費 (從保釋金扣除)
- 證物1-14充公


15:44:59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30屯門

鄧,何,彭,吳,張,李,周(20-27) #提訊 (#1030屯門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6項蒙面)

19名被告(14-38) #提訊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1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按法庭指示向各被告發出問卷,但因為有被告剛獲法援批准請律師,未收到文件,全部未準備答辯,所以申請押後。

法官確認所有被告均有法律代表後,:
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5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或修訂後的條件繼續保釋。


15:47:4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裁決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

【速報】
所有罪名成立

期間索取感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三位被告期間需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


15:56: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4/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第二被告出庭作供,辯方完成陳詞。

審訊結束,將於明年1月12日1430於第六庭裁決。(審訊內容將會後補)


17:15:57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1/1]

15歲手足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已認罪‼️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認罪‼️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3) 刑事損壞

———————————————

下午開庭,辯方質問控方證人PC12606時,意外發現警員沒有跟警察通例寫警察記事簿,更將其中第一現場記錄的一頁撕開,放置於油麻地警署,未有呈堂。

法庭嚴斥控方沒有於開審前兩天將有關消失的一頁呈堂,下令休庭至1630,等候警員取回消失的一頁。

開庭後,辯方大律師繼續盤問控方證人**PC12606。

PC12606供稱,第二份口供是於2020年12月15日補錄,距離案發相距七個月,更沒有再看過指稱涉及刑事損壞控罪中的4段閉路電視片段。PC12606聲稱,以一份草稿及憑記憶就可回憶整件事。PC12606**同意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進行破壞的人是完全蒙面,無法看到該人的樣貌,辯方律師質疑警方認錯人。

控方回應指,警方認為被告於5月27日衣著與案發5月10日當日衣著相同。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直接進入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表示,PC12606的口供不可信,前言不對後語,質疑其認錯人。辯方舉出一個澳洲案例,當時發生劫案後,兩名警員聲稱認出一名男子是其中一名劫匪。由於當時劫匪是蒙面的,警員只能以該人的身材和衣服作推測,對被告十分不公平。最終,法庭裁定該人罪名不成立。辯方將被告一案與澳洲劫案作比較,認為與本案相似,兩案中的警員都以身材及衣物作推測,這是對被告絕對的不公平。

而控方則反駁,這是外國案例,無法比較。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4日1430在九龍城少年法庭就控罪(3)作出裁決,並就控罪(1)、(2)判刑。

✅期間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感謝提供相關消息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