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9

12:56:4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新案件

D1 謝(16)
D2 *

控罪1(指向D1):刑事損壞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63(2)條)

控罪2(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控罪3(指向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控罪4(指向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

⭕️⭕️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D1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不得離港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兩次
宵禁:2300-0600
禁足:新城市廣場(7-10,18-20除外)

D2
保釋金:原有現金保釋
住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宵禁:2300-0600

押後8星期至2020年7月28日15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進行提訊


14:43:4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林(22)

控罪:襲警

於19年11月3日,被告在沙田港鐵站A1出口,當時身處PW1警署警長張家宏的左邊,被告伸出左腳踢到PW1,PW1感到疼痛並質問被告「點解襲警」,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案情
控方撤回控罪

簽保守行為:
。$2000
。24個月內不能干犯使用武力的罪行
。支付$1000堂費


15:01:09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鞍山鞍駿街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動,即用大聲責罵男子X,引起多人聚集,擾亂公眾秩序。

背景:一名男子與黑衣人在馬鞍山廣場對開行人天橋發生爭執,其間男子被人淋潑不明液體及點火,隨即燒傷,送院治理。事隔一周,警方拘捕一對夫婦,指他們旁觀爭執事件期間講粗口。(20/4/2019蘋果日報)

‍♂️兩被告不認罪

控方申請傳召控方證人一(PW1: 男子X),基於安全理由,及案件性質敏感,控方為PW1申請匿名令及特別通道出庭作證。

控方申請呈上一段約20分鐘27秒的片段,並申請押後4星期作2天的審訊程序。

控辯雙方須在審訊3天前,向法庭提供雙方同意的書面案情摘要,英文文件翻譯本,並確保涉案影片可以在庭上播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保釋金$1000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法庭批准D1更改報到時間)
⁃ 不得進入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

案件押後至 7月9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進行中文審訊,7月10日將為預留審期。


15:18:1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龔(18) #提堂(#1111將軍澳 襲警:涉襲擊警長A(5815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附近,以腳踢一名警長X (58151)一下,當時警長正在追捕在將軍澳站A1出口的示威者。

認罪

證人1:警長58151
證人2:目擊並制服寶寶,寶寶於警誡下保持緘默
證人3:與寶寶錄影會面的人

求情理由:
。呈上寶寶自己寫、3個親友,中學老師等人的求情信
。18歲,本屆DSE考生,正等候放榜,順利的話可以參加聯招面試,本屆DSE於候審時進行
。無刑事定罪紀錄,初犯
。小學中學成績優秀
。(最近親人身體狀況)
。家中負擔愈來愈重,寶寶出來打工幫補家計,不是放棄而是幫忙分擔
。過往5個月上班能表現出寶寶係人品優秀有責任既人,大量正面評價
。警長無受傷,無須就醫

辯方呈上1宗案例

徐官考慮寶寶背景、求情信、狗受傷情況、現場環境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15:15觀塘法院第一庭以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代表不判監
期間以原條件擔保✅


15:30:32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裁決

譚(39)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被告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被告需即時還押。


15:35:5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不是聲援
#提訊 #牛屎佬

白衣暴徒
A1:王志榮(54)
A2:黃英傑(48)
A3:林觀良(48) 期間還押
A4:林啟明(43) 期間還押
A5:鄧懷琛(60)
A6:吳偉南/ 飛天南(57)
A7:鄧英斌(61)

控罪:
(1) A1-4, 7暴動
(2) A1-4, 7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 A5-6暴動
(4) A5-6
(5) A5暴動
(6) A5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 A1-4, 7同被控於19年7月21日在元朗西鐵站內參與暴動
(2) A1-4, 7同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 A5-6同被控於19年7月22日凌晨在元朗西鐵站J出口參與暴動
(4) A5-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 A5被控於19年7月22日凌晨在元朗形點商場內參與暴動
(6) A5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保釋相關事宜:
A2 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及須在更換新回鄉證後於7月9日或之前向法庭交出新證
A5 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
A6 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
A3 保釋申請被拒❌

辯方表示已於上週五收到控方新文件及近80條CCTV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7月2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除A3-4須繼續還押外,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5:36:4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岑 (3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皇后大道東21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日在黃大仙富美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劍。

‍♂️否認2項控罪,無警誡供詞

控方申請傳召8位控方證人,以及呈上一段約26分鐘的片段。控方申請押後3星期作2日的審訊。

控辯雙方須在審訊3天前,向法庭書面提供雙方同意的案情摘要,英文文件翻譯本,並確保涉案影片可以在庭上播放。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9日(預留30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


15:38:5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D1 李(22)
D2 李(19)
D3 利(25)
D4 鍾(20)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與蘇進傑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四名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4位證人,兩段共長約9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及共9段與四名被告的會面錄影。

控辯雙方將配合進行不正式認人手續。

一輪商議後,押後至8月7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前覆核,屆時一拼處理警員匿名令申請,所需文件及陳詞須於7天前交予法庭。審訊定於8月27-28日、8月31日、9月1日及9月4日於第十三庭進行。

D1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3更改擔保人✅
其餘條件不變,四名被告繼續擔保。


15:39:2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2元朗

吳(38)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以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內藏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內藏汽油、4條布碎,以及一罐卡式石油氣罐
(2) 被控於同日在横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保管底控制5個桶載有約100公升汽油及主要成份為三甲苯的有機混合物、2個載有汽油的玻璃樽、2罐卡式石油氣、2個漏斗及一個膠泵連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


15:39:39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14淘大

A1:石(28) 已還押逾7個月
A2:劉(31)
A3:陳(35)

控罪:
(1) A1非法集結
(2) A1非法集結
(3) A1 傷人
(4)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5)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 A2-3非法集結
(7)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8)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 A1被控於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道淘大商場2期非法集結
(2) A1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3) A1 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傷害女子X
(4)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5)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6) A2-3同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非法集結
(7)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Z
(8) A2-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Y

案件押後至7月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第一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第二第三被告維持保釋☔️


16:47:4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已還押逾5個月

A1:羅(56)
A2:黃(22)
A3:埃及籍手足(35)

控罪:
(1) A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A1有意圖而傷人罪

詳情:
(1) A1-3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A1被控於同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眾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


17:24:2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旺角

鄭(19)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 年 10 月 6 日,在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大埔道 56 號後巷,而該財產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並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7:27:1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3旺角

A1:周(18)
A2:陳(19)
A3:張(17)

控罪:
(1) A1-3暴動
(2) A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A1-3同被控於19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A1-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眼罩

保釋相關事宜:
A1 更改宵禁條件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另外A1及A3法援申請處理中。


17:36:2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 陳(39)
A2:陳(19)
A3:李(25)
A4:馮(21)
A5:郭(22)
A6:曾(18)
A7:邱(26)

控罪:
(1) A1-5暴動
(2) A1縱火
(3) A6-7暴動
(4) A6襲擊警務人員
(5) A6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 A1-5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財物
(3) A6-7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 A6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5) A6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由於案件涉及兩個時間地點和有關證人也不同,辯方第二及第七被告代表律師申請將案件分拆為A1-5為一案、A6-7為另一案,其他被告及律師不反對。

A1仍未有聘請法律代表,繼續選擇自辯。法官特意提醒他的權利,及著其他代表律師將陳詞中文版郵寄予第一被告以供第一被告在下次聆訊前預備分案陳詞,完成後寄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7月6日區域法院進行分案聆訊,期間全部被告維持保釋。


18:08:17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提堂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匯豐銀行外持續責罵警員及煽動人群,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500保釋金
⁃ 報稱地址居住
⁃ 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8:15:48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4/10]
#0728上環 #暴動

0957 廣播 0959 開庭
1126 休庭

法庭開始處理三名通訊管理局職員自證其罪 (self-incrimination) 及免被起訴權的相關事宜。

控方觀點:
就辯方昨天提出有關免被起訴權的法律觀點,控方索取指示後表示雖然尊重該位裁判官於案例中對該條例的詮釋,但不敢苟同。而該條例將於原訟法庭處理,但暫未有確切審訊日期。

控方認為有關的事宜屬無關痛癢 (unnecessary),為免耽誤法庭聆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向三名證人發出免於起訴書。控方已向兩位未宣誓證人送達有關文件,但由於簡先生已經宣誓,控方未能私下接觸證人,故此向法庭申請在庭上向簡送達有關文件。

辯方陳詞:
辯方要求法庭向證人解釋以下有關免於起訴書中的要點,並建議證人索取獨立法律意見

1. 免於起訴書中指明,證人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免於起訴,例如真誠、詳盡及全面地作供,否則證人亦可能被檢控,法庭有責任向證人清楚解釋。

2. 雖然律政司已向證人發出免於起訴書,但其他人士亦可以向證人提出私人檢控。私人檢控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辯方指,他們在審前覆核的時候,已經向控方說明這個情況,控方應該一早知道,所以林檢控官昨天指辯方預先沒有向法庭提出相關情況的說法是錯誤的。辯方希望林檢控官澄清有關說法,但控方認為相關的爭拗不重要,控方最後並沒有澄清有關說法,而控方主控郭資深大律師表示不知道有關案例的存在。

控方援引Archbold第12章第100節並續指,證人在有免於起訴書的情況下作供,是沒有自招入罪的權利。如果免於起訴書已經發出,法庭不應該就自招入罪權利向證人提供意見或指示,否則程序並不規當。

控方繼續援引Archbold第12章第101節指,自招入罪權利一般適用於有重大被起訴風險的情況( serious risk )。如果證人不會面對重大被起訴風險的話,法庭並不需要提醒證人有關權利。

控方認為,就辯方提出私人檢控的可能性,法庭要考慮當中是否牽涉重大被起訴風險。控方指,私人檢控的過程需要申請人先於裁判官席前申請傳票,如果裁判官獲悉律政司已就有關課題發出免於起訴書,批准有關私人檢控的機會不大,否則可能構成濫用司法程序(abuse of process)。就算私人檢控程序獲准展開,律政司亦可以介入並終止有關程序。控方已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律政司會終止有關程序,所以私人檢控的可能性完全不會構成任何危險。

根據以上原因,控方認為證人不會面對任何重大的被檢控風險,所以並不同意辯方指法庭需要預先提醒證人自證其罪的觀點。

辯方提出;
林檢控官預先在審前覆核時已得悉有關議題,但並沒有主動向法庭提供處理方法,這對被告不公。

而免於起訴書一般適用於謀殺、販毒等較嚴重罪案,並不是用於無牌管有對講機的案件。

香港法例容許執法人員以合法、有效途徑取證,查核被告是否合法管有對講機。廣管局是獨立法定機構,並不是政府部門,所以由廣管局職員檢查證物屬於非法取證。控方嘗試無所不用其極將被告定罪,鼓勵非法取證。

辯方有權就律政司發出免於起訴書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因該決定是濫用司法程序,是一個不合理的決定。而辯方已經收到被告的指示,若提出私人檢控後,律政司決定介入及終止有關檢控的話,辯方會就律政司終止私人檢控的決定作出司法覆核。

免於起訴書中並沒有條件定明,就有關證人或案件的私人檢控,律政司必定會干預及終止所有私人檢控。證人仍然面對被檢控的風險,但免於起訴書並沒有向證人說明有關情況。故此,法庭應該提醒證人以上情況的可能性,建議證人索取獨立法律意見,以保障證人的權利。若法庭認為證人有真正重大的被檢控風險或此可能性的話,法庭需要向證人說明有關情況,提醒證人索取獨立法律意見。

有關案件管理的事項:
有關林檢控官是否預先知悉有關通訊條例的案例,控方認為有關問題是無關痛癢。即使律政司預先知道有關案例,但該裁判法院案例對郭官並沒有約束力。郭官指,有關案例是出現在審前覆核前,並質疑辯方為什麼不在審前覆核時提出,辯方的做法對案件管理並不理想。郭官指出,若果辯方一早提出有關問題,便可以預先處理並審視免於起訴書的事宜,以及處理當中可能牽涉的司法覆核程序,避免浪費法庭時間。辯方回應,有關責任在於律政司一方,控方有責任提醒法庭及證人有關控方證人的權利。控方已經預先清楚當中的被檢控風險,但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辯方的角色只在於協助證人和法庭,指出有關風險。郭官認為,關鍵在於有關案例是來自裁判法院,對郭官沒有約束力。若果辯方要提及有關案例的話,應該在審前覆核時提出。辯方指出,即使辯方沒有提出這點,證人仍然面對將來可能被檢控的風險。若果上訴庭認同裁判法院於案例的決定的話,證人便會面對被檢控風險。辯方指,他們只是協助法庭保護證人的作供,控方有最終的責任保護證人,並提醒證人相關的風險。

有關重大的被檢控風險:
辯方指出,因為憲法賦予權利任何人提出私人檢控,所以證人面對的被檢控風險仍然存在,即使律政司可以終止有關的私人檢控,但辯方仍可以就律政司發出免於起訴書及終止私人檢控的決定作出司法覆核。如法庭同意以上觀點,辯方需要時間討論相關做法,例如立即提出司法覆核對抗免於起訴書,或提出分案處理,將有關電訊條例部份押後至另一日審理。

控方指司法覆核不應妨礙刑事審訊,即使郭官錯誤令證人回答自招入罪的問題,亦不會對本案被告造成不公。法庭不需要預先提醒證人自招入罪的風險,法庭只需要就控辯雙方提出的問題作判斷,就著會令證人有重大自招入罪風險的問題向證人作出提醒。

辯方最後不反對控方就免於起訴書接觸已宣誓的證人簡先生,但控方不可以就免於起訴書作任何解釋,只可以建議簡先生索取獨立法律意見。

有關提醒證人私人檢控的風險:
控方認為當中沒有牽涉重大的被起訴風險,所以不需要提醒證人庭上供詞日後面對私人檢控的風險。控方認為,憲法中說明律政司是檢控的最後把關人,除非有重大影響公眾利益的情況出現,否則律政司可以介入並終止私人檢控。因此證人並沒有面對重大的被檢控風險。控方再指出,三名通訊辦職員並非非法取證,只是有可能在警方的指示下犯法。辯方認為香港法例賦予政府人員經過合法程序檢查證物,但根據裁判法院的案例,通訊辦並不屬於政府的一部分,通訊辦職員可能在檢查證物時,干犯法例,因此證人依然面對被檢控的風險,法庭應該提醒證人有關的風險,讓證人就於庭上作供索取獨立法律意見。

司法覆核的理據:
法官希望了解辯方有可能提出司法覆核的理據,從而決定被告面對被檢控的風險。

辯方指
1. 控方並沒有依賴合法的途徑取得證據,反而鼓勵非法取證,並利用免於起訴書鼓勵有關行為。免於起訴書通常適用於嚴重罪案及牽涉重大公眾利益或公眾政策的案件,但以上牽涉通訊設備的案件不在此列,就此案向證人發出免於起訴書違反公共利益,濫用司法程序。司法覆核會挑戰發出免於起訴書的正當性。

2. 控方指出,律政司必定會介入並終止有關私人檢控的說法有欠妥當,違背fettering of discretion - 行使公法權力的公法原則。

辯方認為有關司法覆核有合理勝算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法庭應該提醒證人作供時自證其罪的風險。

控方回應指出在律政司的檢控守則(Prosecution Code)中,沒有說明免於起訴書只適用於嚴重罪行,三位證人的免於起訴書為妥當地發出。

辯方提交案例(梁啟宗毒品案 -唔知案例名啱唔啱❓)說明免於起訴書只適用於嚴重罪案,並不適用於非法搜證的案件。

法官考慮到此議題之複雜性,指需要時間審視控辯雙方的論點,再做決定,並在明日於庭上公布。

郭官會決定是否向證人的庭上作供作出以下的指示/ 警告:
1. 證人於庭上作供可能有自證其罪的風險
2. 律政司免於起訴書可以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因此證人可能面對私人檢控的風險
3. 為此證人需要索取獨立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明天(10/6) 0945 繼續審訊及就以上議題作出決定。


21:52:2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裁決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案件背景:
控方案情指PW1發現被告跳閘離開後,被告更出言侮辱及掌摑PW1。
辯方聲稱PW1其後說要「打鑊你」被告感到奇怪難以置信所以停下。並表示被告的手放了在PW1的臉上純粹巧合。

審訊期間雖然只有PW3認出被告,但控辯雙方一致認為被告身分不具爭議。

以下為裁判官就著辯方質疑PW1證供的判詞(此為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稍後補充。

裁判官表示根據辯方陳詞,事發時只有被告和PW1在場,會小心考慮證供。

**就著辯方指控PW1的證供有出入以及不合理,裁判官表示其實PW1其後有作出詳細解釋。

1.針對辯方指控PW1的現場反應不合理。
**
裁判官表示PW1當時的工作對乘客做出聆聽,PW1亦表示雖然跳閘是違規行為,但可考慮乘客或有合理解釋而作出酌情處理。當時PW1一而再問被告為何跳閘,被告不但沒有回答,其後更出手襲擊他。

裁判官表示PW1作為職員,不還手只是以免事情惡化,使其背後沒有退路。更指PW1因為責任心重,故此不退縮;PW1亦表示被告掌摑他的力度不大,認為不需要即時求助。裁判官表示PW1當時要處理職務及應變,不應因怕事而不執勤。

2.針對辯方指控PW1未有即時求助。

PW1表示事發很快,過程短暫。裁判官表示PW1所說的「20秒」只是約數。表示被告當時對PW1出言侮辱以及出手,PW1需要全神貫注應付突發事件;PW1其後亦表示當下心情很亂,裁判官認為PW1未有記住實則時長很合理。

3.針對辯方指控PW1的傷勢與其案情有出入。
辯方指控PW1表示被打了8下,但證人口供以及客觀證據都未有顯示出PW1臉上有明顯傷勢。

裁判官反駁指,PW1早已表示當時被告施襲的力度不大;PW2其後亦有為其提供冰包冰敷,因此證人口供表示PW1臉上沒有明顯傷勢實屬合理。PW1在事發後一個多小時才被送院治理,認為醫療報告指出PW1臉上沒有明顯傷勢亦屬合理。

4.針對辯方指控PW1的證供有出入,不可信。

PW2的證供指出PW1與其在案發現場逗留一到兩分鐘,在警崗亦只逗留四分鐘;裁判官表示PW1在有限的時間內能提供的詳情是有限的。 表示PW1當下只有說被告跳閘以及自己被打,後來冷靜後再次作供,內容會更詳細,認為兩者的內容有出入實屬合理。


22:24:0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裁決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PART1 就著辯方質疑PW1證供的判詞(第一部分)

此部分為裁判官對被告證供的判詞、辯方求情等資訊。(此為第二部分,即最後一部分)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證供自相矛盾

1.PW1為何只針對被告

被告表示在跳閘時看到前面也有很多人跳閘,裁判官質疑若然屬真,為何PW1只會針對被告?故此認為被告此部分的證供不合理。


2.PW1向其步步進逼 為何當時會回頭?

被告表示自己聽到PW1大叫「你咪走,我而家就出嚟打鑊你」後停了下來,PW1其後向其步步進逼。被告的證供表示當時擔心PW1會對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脅。裁判官質疑若然被告當時擔心PW1會對其不利,為何還要回頭;被告證供表示其於PW1一開始向其大叫「做乜跳閘」沒有予以理會,當時已經決議離開,後期聽到PW1再大叫「你咪走,我而家就出嚟打鑊你」後卻停下,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理。

3.被告表示不知道PW1有沒有同僚及武器一說不合理
被告表示當時擔心PW1對其不利,指不知道PW1當時有沒有同僚同行、亦不知道PW1有否手持任何可作攻擊用途的工具。裁判官反駁指,PW1一直都在A出口大堂執勤,被告在跳閘前已在遠處看到PW1,當時已經看到PW1正在獨身一人執勤,亦看到PW1手上只是拿著一個對講機;表示被告證供不合理。
**

4.被告的意圖以及反應不合理**
被告表示PW1向其步步進逼,唯有伸出手阻止其前進;由於身高差關係,被告伸出手後剛好落到PW1的臉上。裁判官表示被告「把雙手手掌放在PW1的雙頰上是為了阻止PW1向其進逼」的意圖令人難以置信、匪夷所思。

被告表示自己把左手掌放在PW1的臉上後,PW1揮動右手的對講機使其大力地撞至被告的手3、4下,被告其後表示「有感覺」;裁判官質疑被告沒有因為被PW1用對講機撞擊他的手3、4下而感到痛楚,質疑其中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

綜合以上所述,裁判官信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認為其有一致性、合情合理,並沒有任何捏造的成分。
反觀被告的證供自相矛盾,故此不信納被告的證供。

‼️被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這次的襲擊事件並沒有造成PW1的嚴重或長久的傷勢,被告在案發時沒有使用任何武器、亦沒有預謀,形容其是一時衝動下犯案。
對比起短期監禁,辯方建議法庭判處長期的緩刑令,認為長期的緩刑令比起短期監禁更能起到阻嚇作用。(被告早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裁判官認為被告犯規在先,被PW1抓到的時候更出言侮辱及出手襲擊PW1;雖然PW1的傷勢並不嚴重,但整個過程是對PW1人格的貶低和嘲弄,表示這是一宗嚴重的案件。

裁判官表示任何蔑視或侮辱執法及公職人員的行為均不能接受,這些人員(包括港鐵職員在內)應受到應有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認為這類案件的被告應被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例如監禁,初犯者也不例外。

裁判官表示案件性質嚴重,被告缺乏守法意識,故此判其罪名成立,並傾向處以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被告需即時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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