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8

09:47:41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20200519觀塘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2020年5月19日下午約6時半,被告於觀塘港鐵站「跳閘」時,遭一名休班警員揭發,其後一名港鐵職員向被告發出告票,被告突然推撞對方右肩並逃走,但最終被捕。被告警誡下承認曾推撞港鐵職員

判刑如下:
報告正面,感化官建議短時間的社會服務令,被告亦願意接受。

裁判官莫子聰認為最大的求情是認罪表達悔意及案情,莫官指控罪嚴重,寄語被告珍惜是次機會,即使他不喜歡港鐵,遭到別人指控「跳閘」時,也不應該再干犯另一個罪行。莫官最終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10:15:00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
控方已向辯方披露昨日要求的文件,辯方需時向被告討論,案件押後至1100再審


10:22:46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3/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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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開庭

傳召控方第二證人(PW2)張子傑(音)15173,主問完畢;辯方開始盤問。

10:17小休
10:37 開庭

PW2 雙方主問盤問完畢
11:28小休
11:49開庭
傳召第三證人(PW3)6798 林瑞南(音)
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

12:45休庭

2:30 待續

(內庭旁聽席仍有座位)


11:50:06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辨方申請押後,以獲得資料獲批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上午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52:39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1/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D1 反對會面紀錄理由書

簡述如下:
1. 曾被誤導會見律師權利
有警員曾指出有律師都唔會比保釋,見律師要比好多錢,留番啲錢好過

2. DPC1655 利誘行為
其指出完成會面紀錄後可吸煙

3. 在不自願情況下錄取會面紀錄

4. 會面紀錄中第14條打後,非警員與被告的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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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PC1655 黎浩宏(音同)
(按:特別事項證人1以基督教聖經宣誓,但上帝係唔會原諒狗嘅暴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及於9月26日接手案件。控方詢問其拘捕過程:

約1723 當日證人以便裝當值,與探員23368,沙展47069一起行動,於良景邨商場停車場門口見到一名人士(當時未在法庭上指認D1,故先以「人士」稱之)截查並以懷疑與傷人案有關而拘捕。當時被告在停車場中行出停車場,認為與案中cctv中的男子相似便截停,向其表露身份及查閱其身份證,問該人士有否於屯門市廣場及有否襲擊另一名男子。在詢問後便拘捕D1及施行警誡,罪名為傷人。D1有口頭招認(用手推人一下),沒有爭議。

約1730 警員有問被告是否需要頭套,該人士表示不需要。警員出示搜查令以搜查被告住所,並有解釋搜查令內容,也有讓該人士在記事冊上簽署,其後便4名警員一同去搜屋。證人於庭上認出D1(後稱該人士為D1)

約1740 抵達D1住所,屋內有人,警員叫D1拿出當日衣著,D1從最入面的房間取出1條黑色短褲,一件黑色T-shirt,一個斜揹袋,一對白色nike波鞋。警員對其施行警誡,該此物品為他當時衣著,並在記事冊記低,D1簽名作實,及撿取該些物品為證物。其後緊接帶其到屯門警署,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有睇,有覆睇,有簽名),與警員23368為D1搜身(沒有發現與案件有關物)。證人確認其間並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約1850 離開屯門警署前往青山警署

於青山警署在D1面前補錄警誡口供在記事冊內(「我用手推左佢一下」),把補錄口供讀出,D1確認沒有需要增刪。,並同意內容簽名作實。證人把副本給D1。

約1928 為D1進行會面記錄關於拘捕過程及有咩想講,D1表示明白及有嘢講,由警員代寫,確認「暫時唔需要代表律師」,上述事情均有簽名。會面記錄共15條問答。一邊寫一邊問,過程是問,答,覆述,寫,D1睇及簽名。會面記錄每頁頁底均有簽名,有錯字亦會簽名。房內沒有其他警員在場,房門一直打開。除了證人沒有其他警員與其講過嘢。證人確認其間並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證人確認已準確地寫出記錄,有把副本交予D1,整個過程證人並無離開,有交文件給其他警員幫手影印副本。

約2108 交會面記錄予D1後有簽署確認。

控方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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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當時搜屋是否有其他人在屋內?證人表示有一個女人,應該是其太太,離開時沒有陪同,且對該女人在D1離開時有否與D1對話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D1當時已經有講要太太去搵律師,證人表示冇印象。

辯方問證人離開D1屋企後是否立即返回警署,並沒有在其他地方逗留,證人表示沒有逗留其他地方。47096,45079,23368及證人本身一同離開被告住所,便直接與D1回警署。

辯方指出他們一行人並非立即回到警署,是去了同一大廈的28樓後樓梯。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向D1提供2款煙:1. Lucky牌薄荷味,2. 萬事發草莓味,其中有2位警員均有一同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食煙時,其中一位警員向D1提出可以搵律師,但搵左都冇得保釋,要收錢,5,6000蚊,有冇都一樣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為D1補錄警誡口供時,房門有否打開過,證人表示一直都打開。房內只有證人及D1。

辯方追問23368企在房外?證人表示喺出面,但唔肯定是否全程在外。但確定23368從沒有進入房內。因為證人當時背住房門,故不肯定其有否離開,但叫就會幫手。然,不確定其是否一直在附近。

辯方指出在會面記錄的第1-12條問題,房門是一直關上

證人不同意,門是一直打開

辯方問證人有否上司要匯報?
證人表示有2位。

就會面紀錄有否向上述2位匯報?
證人疑惑其所指是什麼時候。
過程中,並不適合匯報,交犯給警署值日官後便會。

庭上控辯證人官取得會面紀錄第5頁

辯方質疑第12條問題為何問番第一條的答案。證人表示不清楚其答什麼。其中問「偷拍」是什麼意思,為何不在第一條時便即刻補問?證人表示因後來再看發現問漏了。

辯方問道有否與23368作任何討論?證人表示佢又唔係我上司。

辯方指出D1答完第11題問題後,證人向D1表示等陣錄完口供比你食支煙先帶你番羈留室。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寫完第11題後證人有向23368示意去叫隊長落黎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問第12條之前,其中1位上司有黎到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隊長落到黎企左喺房間門口外

證人表示不清楚,因其背住門口

辯方質疑背住門口係完全聽唔到房外發生嘅事?

證人表示沒有留意,對房間以外嘅事是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上司一直喺門外

證人不確定

辯方認為證人說法矛盾,一說冇印象上司喺唔喺門外,一說唔確定上司喺唔喺門外。

證人表示因為唔確定所以冇印象

辯方表示唔可以否定上司有可能喺門外?

證人同意

會面紀錄第13題:你點樣打果名休班警員

但之前的問題中D1並無提及佢打休班警員。

證人表示還手囉,講還手算唔算

辯方問D1有冇講休班警員

證人表示於第6題有講過

辯方問「還手」係幾時講

證人表示在問題3「還手之後好多人圍觀」

辯方指出D1從來都冇講過佢係打休班警員,證人問「點樣打」係引導性問題,係錯誤引導緊D1。

證人表示證供上D1有簽名

辯方問在問第12題前,上司可能喺出面,證人有同上司商討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時證人有請示上司提問是否足夠。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第12題除左問「你話偷拍係咩意思」,D1表示話係聽到偷拍,證人再講「你聽到偷拍定影相阿,兩樣上庭差好遠喎」,D1才稱「咁影相囉」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並無實寫低上述對話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第13題證人亦無如實寫低被告答案,D1係話「果個人我推左佢一下,然後,佢打我右邊面,我先再還手」,而第13題現時的答案D1並無說過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同樣,第14題也沒有如實寫低D1講法「我還完手果下,見到後面好多人衝埋黎,因為我成身咖啡,所以去左洗手間,所以見唔到果個人比人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第14題證人也沒有全面寫低D1講法,其中寫下的也非當時D1的回應。反之,有在問完第11題後,有提出做完紀錄,就會讓D1食煙。而第12到15題是有請示上司,且記下並非如D1所講的回答。

辯方指出D1在未去羈留室前,有與證人食左支煙,而當時有其他警員表示唔好匿埋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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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補錄供詞及會面記錄均為同一房間,是在青山警署報案室的會議室。23368或上司均沒有入去。

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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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23368 李卓庭(音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並於庭上認出D1

證人所述的拘捕過程與首位特別事項證人所言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贅述。

於青山警署補錄口供時的情況

證人表示當時他在門口企或坐下,可以說曾入去也可以說沒有,因為距離很近,張櫈一移動就會入左去。確認有幫手影印。確認補錄時沒有任何警員行入間房。完成補錄及會面記錄後,便把D1交給值日官。其間沒有與D1說話。證人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控問及2019年10月2日進行認人手續的情況。

證人表示認人手續的稍後時間才到,沒有參與,只是去將認人手續的光碟及其他相關文件檢取做證物。證人知悉認人手續由總督察主持。其間沒有與D1接觸,抵達時手續已完畢,案件受害人的口供是由證人負責抄錄。

(庭上播放認人片段,片段聲音顯示有發疑犯須知予被告,有問需唔需要律師陪同,是否自願進行手續)

片段播完後,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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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先確認基本資料,問及證人有否戴上委任證或警員證明,證人表示有。唯辯方指出,當時證人並無戴上,只是戴非警員證件(即員佐級會員證)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為何會出現,證人解釋案件由他負責,果日先去屯門法院申請手令。辯方追問手令與本案有沒有關係,證人答「有」,其後改口,辯方質疑一開始為何咁肯定答「有」?證人表示只係一時答快左。

辯方指出未開始認人手續前,戲子房門外證人已出現。

證人不同意

辯方詢問去完法院便往認人之地?證人表示有先回寫字樓,大約1030。

審訊首日完結,翌日0930繼續盤問證人23368


12:54:1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2/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由於直播員遲到10分鐘,故已完成盤問證人23368,抱歉

傳召偵輯警長47096 彭景昌(音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

證人基本上沒有與D1接觸,只是一同去搜屋及到青山警署時交給1655(即特別事項證人一)進行調查。主控最後同樣問證人,以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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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當時搜屋後,把被告帶了去該大廈的28樓,並有人與D1一同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人曾說「其實搵唔搵律師都一樣架啦,都保釋唔到,又要比多5,6000蚊,不如留番啲錢用黎打官司好過啦」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於屯門警署及青山警署有沒有與D1接觸。

證人表示沒有

辯方指出1655有搵23368搵佢拎意見,在問第12題前,證人一直企在房外

證人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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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偵輯警長45079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證人在搜屋過程中負責駕駛車輛,搜屋時較早離開,因要攞車,有一同前往屯門警署,因其負責揸車。後到青山警署時,證人表示沒有與D1對話。主控同樣問證人,證人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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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搜屋後去了同大廈的28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一名警員提供香煙給D1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2名警員與D1一齊吸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人講搵律師都冇用

證人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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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認人程序反對理由書

簡述如下:
1. 有警員誤導律師陪同的權利
2. 沒有向D1解釋可剔除多於一名戲子
3. 有警員違反認人程序守則

辯方需重召特別事項第1,2證人,唯證人1655今天不在法庭,先重召警員23368。

辯方再確定證人於2019年10月2日有當值,有繼續處理案件,並知悉被告當天需做認人手續,以及證人是在手續完成後才到。

辯方指出證人有協助1655帶D1到認人手續的地方

證人不同意

辯方表示沒有問題了

水官詫異地問:咁律師問題呢?

辯方表示:佢唔在場阿嘛

水官無奈告之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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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1655亦重回法庭,故重召證人1655。

確認證人知悉有做認人手續,由證人陪同D1前往,同行有2名警員,車程間印象中沒有對話。

辯方指出在青山警署往屯門的車途上,證人有曾提及「等陣你會做認人手續,搵唔搵律師都係咁,都係好公道咁做,5,6000蚊,拎黎打官司好過啦」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及在拘捕被告時第一句講乜?

證人表示「我係警察」

辯方指出證人第一句唔係講「我係警察」,而是沒有表露身份

證人不同意

再指出證人推左佢背後一下,道「你知你做左啲咩黎啦」

證人不同意

指出當時D1講「我知你係警察,我估到咩事嘅」

證人表示沒有印象

辯方質疑點解主問時證人並無提及有向D1表明身份?主控反對「佢有講」,水官也表示「佢有講,冇問係咪第一句姐」

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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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總督察 - 認人手續主持者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

確認認人手續記錄中有2個x,一個是由證人剔除,一個是由D1剔除。當日是D1親口承認不需要律師。證人的認人手續記錄中有寫「no objection」,是指D1沒有反對當時戲子的排位,戲子的安排,披上毛氈的決定。因為有與D1溝通,所以寫「no objection」。而且,基於證人觀察D1當時著拖鞋及有紋身,所以主動安排披氈,希望過程公平公正。認人手續後有通知D1被認出。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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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確認基本資料,確認證人知道有認人程序手冊,辯方問如不跟從,會否有紀律處分?證人表示手冊僅是參考指引,與《警察通例》不同,不跟從未必會受處分
(直播員按:班狗唔跟警察通例都唔會有事嘅,總之,狗狗永遠是對的,什麼通例,跟唔到,改一改便是了)

辯方質疑同一個演員不應在同一案件的認人手續中出現多於一次,但其中有2名演員在D1及D2的認人手續中有出現在候選名單,其中一個更沒有被剔除。

(庭上再次播放影片)

辯方指出證人有表示「你揀一個,我揀一個」(意即 D1剔除一個,證人也剔除一個)

證人同意

辯方質疑D1並沒有足夠機會反對被證大剔除的戲子

證大不同意

辯方指出程序手冊第32段有說明應要詢問其意見。

再指出被證人剔除的戲子是與D1最相訓4的戲子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片中證人對D1的講法是只可以揀走一個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向D1表示「入到去開左機,就唔好講咁多無謂嘢,跟住我做就可以」

證人不同意

這是為了令D1不能反對戲子外貌問題

證人不同意

辯方有數項指出,然,水官指出了重點:辯方會否挑戰已由D1簽收的權利須知?辯方表示不會。水官指出需知已經列明權利,不能理解辯方問證人的這一系列問題有何用意。

辯方續指出手冊中有寫「in consultation with suspect」,但證人沒有比機會D1作咨詢或商討。記錄寫的「no objection」與事實不符,D1是沒有機會反對。證人在準備D1的認人程序時,並沒有小心檢視演員資料,僅依賴案件主管的檢視。

證人均不同意,表示檢視演員資料為案件主管職責,非其職責。

(庭上辯方曾有要求對比D1及D2的認人記錄,唯D2當時並無大律師代表,故其彈起身表示不反對提供自己的記錄作對比之用)

至今,與特別事項有關的各證人作供完成。


12:54:5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3/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一般事項承認事實

1. 事發後 黃少華(報稱受襲人) 受傷頭部流血的醫療報告呈堂

2. 在案發現場不同角度所拍攝的11張彩色照片,呈堂為P24(1-11)

3. 從不同角度影的各處傷勢,共17張彩色照片,呈堂為P25(1-17)

4. 上述2本呈堂相簿均沒有修正,改動或以其他方式干擾

5. 證人1655有對D1警誡

6. 證人1655向D1發出的羈留人士通知書,呈堂為證物P4

7. 拘捕及補錄口供,呈堂為證物P5

8. (聽唔切)

9. 警員58228 以傷人拘捕及警誡D2
(原為「蓄意傷人」經D2指出後,主控修訂承認事實為「傷人」)

10. 證人1655向D2發出的羈留人士通知書

11. 補錄的警誡供詞準確記錄,呈堂為證物

12. 在急症室檢取的傷者T-shirt,呈堂為證物P29

13. 警員有展示搜查令,並告之D1需搜屋(搜查令呈堂成證物P21)

14. D1在睡房中取出4件衣物

15. D1聲稱該些服飾為當日衣物,並由警員檢取

16. 警員有展示搜查令,並告之D2需搜屋(搜查令呈堂成證物P22)

17. D2搜出的白色恤衫,黑色短褲,灰色長運動褲,波鞋,呈堂為證物P10

18. 由該名總督察主持認人手續

19. 傷者認出D2,此過程乃在公平正當情況下舉行

20. 屯門市廣場內有cctv,無需人手操作,並運作正常

21. 保安把有關cctv片段分別記入光碟及usb,交給警員22368,cctv能顯示屯門市廣場的不同位置。

22. 良景邨大堂及升降機的cctv操作正常

23. 良景邨的cctv為現場的十足重現,後存落儲存器,交給警員

24. 收到4段cctv片段的copy及燒錄到2隻光碟,內容為十足重現,現呈堂為證物P1,2

25. 在燒錄的過程中,並無修整,改動或受其他方式干擾

26. 從cctv中截取多張相片

27. P1-34 呈堂為證物,其真確性不爭議,除特別事項部分

28. 證物保管過程沒有受干擾或干預

29. D1 D2 過去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12:55:19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3/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傳召證人黃少華(休班警員)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確認並知道當日有一網民活動「925遍地開花大合唱」。聲稱當日準備墙屋企,聽到1樓有人嗌佔中的聲音,所以行過去靠近中央廣場,見到有約2,30人大嗌,所以拎相機出黎拍低啲片,想放上網比人知呢度嘅情景。身後有一大約4,50歲嘅女人,問「仲乜影人相」,當其擰過去時,女人說「你係警察」,並想伸手想搶手機。證人問「你想點,關你咩事」。女人向1樓中庭的人群大嗌「呢度有黑警,影緊你地相」。證人聽到就即刻走,由2樓去扶手電梯上3樓。女人沒有追住,但有繼續嗌,證人沒有留意欄杆下有人移動。上緊3樓果陣,有名男子跑上黎到其身後。證人即刻擰轉後面,該名男子約2,30歲,著住黑色T-shirt(冇領,有英文字),短褲,斜揹袋,帶鴨嘴帽,沒有留意著咩鞋,大約5呎4,沒有戴眼鏡及口罩。該男子沒有說話就打左佢一錘(打中心口),其時仍在扶手電梯上,未到3樓。該男士仍想繼續打,但被證人格開左。

上到3樓,岩岩離開電梯,該男士的左手面衝左個男仔上黎,大約20歲,帶著鴨嘴帽,黑衫(有nike標誌),沒有口罩,有眼鏡,揹住個好大嘅黑色背囊,穿深色長褲外加短波褲,白色間條拖鞋,大約5呎1。該男仔用手打佢,用左手向前打,打中右臂,近肩膀位置,約2下,一直講粗口「屌你老母,死黑警」。當時旁邊沒有人。上到3樓時,周邊有人包圍,唔比證人離開。

去到Girl Boss 餐廳,證人貼住屯門市廣場的玻璃幕牆,冇路走。2名襲擊男子在他右手面3,4步距離,而約5步的距離有一班人。餐廳有圍欄,圍欄內都塞滿呢班青少年(證人聲稱呢段期間都係留意襲擊他的男子)。呢班人繼續嗌佔中口號,五大訴求,死黑警等,其時沒有表露身份,維持約3-4分鐘。大家在對峙,在左手邊有人企喺櫈上開遮。餐廳一面,除圍欄便沒有玻璃阻擋。襲擊的男子1嗌「屌你老母,死黑警,係咪警察」(不斷重覆),襲擊的男子2則好惡好大聲地嗌「屌你老母,你係咪黑警」,拎住杯類似奶昔的飲品,掟中其左腳。除他以外,沒有其他人掟嘢,但有人用鐳射筆向其照射,睇唔到係邊個。男子1沒有掟嘢。其間約6名人士開遮,遮哂啲cctv,男子2繼續大聲嗌「再唔打,啲狗就黎到架喇」,男子1則大嗌「打!」一班約10名以上人士,包括該2名男子,衝向他的方向,其用身格擋(雙手護頭),全部人向其使用拳頭。最後有硬物擊中其頭頂位置,睇唔到也感覺唔到是何人做,因為感到暈眩,所以踎低左,同時,全部人散哂。現場有2名女性問「有冇事,報左警架喇」,當時並無展現傷勢,件衫爛了。及後只有救護員拎住擔架上黎,送往屯門醫院急症室,睇傷勢,洗傷口,頭頂共縫3針,無需留醫。

(庭上展示其當時衣著,證人指出破爛處,然後展示當時地點及傷勢照)

10月2日進行認人手續,主管有向其解釋程序,會有8-9個人,並在手續中認出4號為男子1,及後錄下證人口供。

10月3日進行另一場認人手續,被告有律師在場,認出4號為男子2

(證人在庭上也指認出男子1為D1,男子2為D2)

最終,當時電話未能成功拍攝,因記憶體不足。

(庭上播放商場案發地的cctv片段)

控方主問完成
\==============
辯方盤問

主問時說「當時旁邊冇其他人」與片段不符,證人表示唔明,辯方進一步指出後,證人同意以其當時的觀察,覺得旁邊冇人。

辯方問D1,2有沒有講五大訴求?證人表示D1及D2都有講「屌你老母,死黑警,你係咪差人」,同時講,持續3,4分鐘

(繼續播放cctv片段)

證人共錄取4份口供,於9月26日的口供中沒有提及有人嗌反送中口號,證人同意有出入,也沒有提及有帶鴨嘴帽的人,在未上到3樓時打到一錘。證人表示唔記得,獲批翻看口供紙,共指出第2頁第8行有提及。辯方質疑當中講的是「上到3樓」,但今朝作供時講的是「上緊3樓」。由於片段只顯示扶手電梯「上到3樓」的那瞬間,並無顯示「上緊3樓」的情況,所以從片段上是看不到證人被打心下的事情。

辯方指出影片沒有聲音,但D1其實是沒有說「屌你老母,死黑警」及「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其實D1並無在上3樓時打其心口一錘

證人不同意

在片段中的21:06:01 D1推了證人一下

證人不同意,佢係打我,佢係一路追住黎打

辯方指出接觸並不等於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21:06:01-21:06:04 D1接觸到其心口,繼而證人還手打中D1頭部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上述時間段,D1只是想將其推開

證人不同意

D1將其推開,證人還手打中其頭部,是出於自衞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既然有留意D1,2,D1有否離開過

證人表示完全沒有離開過

辯方指出D1其實在證人頭部遇襲前已經離開了圍住證人的人群範圍

證人不同意,但同意救護員到達前D1離開了3樓。

是日盤問結束,明天由D2代表律師盤問。


13:00:2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傷人19 #非法集結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整合連結

審訊首日
審訊二日
(首2日處理特別事項)

一般事項承認事實
審訊三日
審訊四日(上半部分
審訊四日(下半部分
審訊五日
結案陳詞

抱歉,這麼遲才整合完成

(直播員按:我真係好撚憎香港,但我真係好撚愛手足,未來見,等你(地))


13:17:4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提堂

李 (2項襲警;於11月13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被告今天決定放棄上訴,即時還押服刑‼️


14:11: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D4辯方大律師全員反對TG對話記錄、電話訊息記錄及錄影會面記錄呈堂,綜合反對理由撮要:

在現場:有警員要求被告跪下、拍打被告臉部、拗手、捏頸、用硬物打頭、威脅指示警犬襲擊被告、粗言威嚇

在警車上:襲擊、拉扯被告

在羈留室:威脅如不合作會施以暴力,拘捕被告家人、言語誤導、拖延被告見律師的時間、要被告簽文件但不解釋亦不給被告看。

整個過程沒有宣佈拘捕及警誡。

PW1鄭振東總督察作供。

下午續審。


14:46:56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3/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2:33開庭

傳召第四證人(PW4)3439
偵緝警員陳廣豪(音)
完全雙方主問及盤問。

3:06 第五證人(PW49)15437
警員梁協盛
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

3:09小休

雙方完成有關A1的案情。

3:34今天審訊完畢
星期五,早上9:30 28庭續審。


15:32:37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D2:鄭
D5:何
D9:丘
(*D3/4/8早前已撤回控罪)
(同案另外三名被告認罪,詳情here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3773)

控方申請今天聆聽被告答辯,辯方申請押後。D2申請押後7個星期,D5和D9,不反對押後,但D9希望今天聽取答辯。

D9表示不認罪❌

針對D9,估計有3-4名證人,有錄影片段,辯方同意案情。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及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15:55: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裁決 #判刑 #0925屯門
#傷人19 #非法集結 #普通襲擊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
(1)傷人(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速報】
D1控罪(1) 不成立
普通襲擊 成立
判罰款 $3000
控罪(2)不成立

D2控罪(1)罪名不成立
普通襲擊 成立
控罪(2) 早前已認罪

湯仔留低的話

湯手足亦表示想聽到大家唱《十八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0930 於第7庭作判刑,為D2索取背景,勞教,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看管。

本台為先前出錯誤消息致歉‍♂️


16:10:31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裁決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潘/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法庭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接納控方證人供詞,指被告與其他人有刻意安排或協作

證物處理
所有證物均為文件,交由法庭存檔

求情
辯方呈上被告本人、神父及黃女士等多封求情信,並強調被告人家庭狀況及畫畫天分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11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
期間繼續還押

手足尚算精神,向旁聽方向揮手說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16:25:40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判刑

D1:梁
D3:陳

控罪:
D1-D4: #非法集結
D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即2把扳手)

D1,D3認罪‼️

求情
D1,27歲,與母親居住,擔任資訊科技工作。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由被告,母親和上司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12月媽媽要做手術,害怕入獄後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沒有人照顧母親。這次受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才參與集會;母親表示兒子孝順,善良,知道兒子犯下彌天大罪,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輕判;上司表示被告可靠,知道他一時衝動,已有悔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此次受社會氣氛影響,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暴力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宗與非法集結的案例:
1. 黃之鋒的案例,上訴庭列了8樣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辯方表示明白示威規模大,但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度比較低,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暴力的行為。
2. 案例HC3010/18,判處監禁4星期。
3. 3-4案例,是其他裁判法院判刑。
包括ESCC1824/2020 ,612案例,5人認罪,2名被告被判處教導所,其他被告則判處監禁4個月;
KCCC2065/2019,9名被告經審訊後罪成,裁判官表示當晚大量人聚集叫囂,警方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驅散行為,4被告被判處監禁4個月。

辯方再呈上三宗與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相關的案例:
1. ESCC2254/19:被告管有黑色油漆,判處罰款$5000。
2. STCC873/2020: 被告管有打火機、剪刀、噴漆、把手和刀,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3. 被告管有士巴拿,法庭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D3,22歲,於香港知專修讀電影課程,與父母居住,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由
被告,班主任及傳道人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自己一生心願是服務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是次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所以參與集會。現已十分後悔,也向受著這次社會影響的人道歉,願意之後繼續服務社會;班主任表示被告尊師重道,勤奮,是一個用心的人。之前因疫情停課,但被告一直很珍惜上課機會,從他的認真學習態度中可見其本質不壞;傳道人表示自小四已認識被告,被告本性善良。被告向自己表示因個人的行為影響了別人,令身邊的人擔心,十分後悔。若再有類似行為,絕不會參與。
辯方表示被告坦白認罪,也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法庭表示因被告認罪,沒有機會細閱案情,所以假如審訊後,發現案情嚴重,必定會重新更改量刑起點。參考黃之鋒一案的案例,非法集結實際參與的時間,有否出現暴力行為,但根據現時呈上的已有書面內容,只知道當日有幾十人參與,有人向警方拋擲汽油彈,慶幸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2名被告有參與暴力的行為,量刑起點以9個月起,因2名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至6個月。
D1: 控罪二,判處9個月,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共7個月,即時監禁‼️
D3: 減刑後,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16:27:28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前覆核

D2:姚
D4:郭

D2,D4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5位警員證人,包括2名拘捕被告的警員,1名指揮官,沒有任何街外證人,沒有任何會面紀錄。控方會依賴3段現場拍攝的片段,一共半小時,也會以截圖方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沒有任何證人,預計用2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1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5號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名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7:10:22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PW1鄭振東總督察主問完成,由D1辯方大律師盤問中,未完成,明天0930繼續。

法庭在原定審訊日子上再預留12月28-31日續審。


19:00:07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11月17日詳細裁決

審訊重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裁決 #襲警

羅(20)❇️聽障人士需助聽器及傳譯員在旁即場覆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裁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開場對白
由於被告沒有刑事案底,法庭予其可信性高,犯罪傾向性較低比重。

之後一輪重覆控方案情。

✏️案件中辯方反對被告被捕時口頭招認及之後在警署補錄口供呈堂,主要爭議是在口頭招認時滿面胡椒噴霧及沒有助聽器,而警署補錄口供是在威迫利誘下作出。

✏️本案襲警另一關鍵是被告與PW1拉扯胡椒噴霧時雙雙倒地,PW1右膝向前落地,之後繼續在地上糾纏亦令至面部曾緊貼地面,PW1將被告交PW2拘捕後發覺膝頭及耳後受傷流血,但沒有證據指證是受被告所傷害,而PW1作供表示同意辯方律師指出糾纏時被告沒打或踢他及傷勢也是不是被告打所造成。

官評控方證人誠實,可信可靠
庭上裁判官指辯方結案陳詞中提出對控方證人證供質疑作解說,並全盤接納所有控方警員(PW1-PW5)之證供
1. 受襲擊PW1否認好多警員包圍被告,官相信PW1 手持胡椒噴霧時全心關注前方,唔關注幾多人包圍被告是合情合理

  1. PW1制服被告時情況混亂,所以未能詳細形容制服情況,要他在10多20秒發生的事像鏡重播記錄不切實際
    3. 官說庭上播放片段見到有警員持警棍是垂直,基本上沒有揮動,就算慢鏡播放,只見一個警員用棍向下拍打,但本席看不見打什麼,所以沒證據是打被告。而PW5也作供説過只見到打橫掃撥警棍作戒備。
    4. 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見到C出口就很多人同PW1說只見到三四人不符,裁判官認為閉路電視角度較眼睛闊所以多人入鏡
    5. 銅鑼灣C出口對落樓層沒有正式形容詞,所以PW2記事簿記錄同證供有分岐一點也不出奇
    6. PW2感覺現場環境危險所以比了口頭招認之後在警署才保錄口供合理
    7. 被告庭上曾經示範戴上證物耳機,但本席發現耳機要在左側面才見到,但辯方律師呈上之畫面截圖不清,不能支持被告被捕後沒有佩戴助聽器

裁判官又特意指出辯方律師在盤問拘捕被告之PW2時沒有(1)反對PW2說法指在地鐵C出口地下樓層同被告戴回助聽器及清洗眼睛(2)質詢PW2問被告是否睇醫生是因被捕時流鼻涕眼淚還是有其他傷勢

PW3-PW5之作供大致與現場環境及其他供詞相符,而辯方律師也沒有確切批評,所以法庭也相信各人誠實可信可靠。

官評被告作供不可信、不可靠
裁判官指被告之作供誇張失實及謊話連篇。
1. 被告初說耳邊隱約聽到「道歉」二字,於是就說「對唔住,我一時衝動...」,但之後說法講成「道歉先至肯比水我洗眼」,供詞前後並不一致。
2. 被告盤問下同意唔清楚誰說「道歉」亦都唔知說這句話嘅人是否同佢講,但自己卻對號入座,講出「對唔住,我一時衝動...」
3. 證人說補錄口供到差唔多簽名時母親才被帶入接見室,但警方呈上之羈留通知書(Pol.153)發出時間是21:23,簽收時間是21:33,補錄口供由21:45至22:42。辯方律師從來沒有爭議以上時間準確性。反而被告說21:40才見到母親前後矛盾。
4. 被告庭上作供說PW2單獨同他説認罪可以減三份一刑期,甚至判感化、社會服務等,自己覺得輕判對未來前途有影響,故在口供簽名。本席認為被告如有此想法,更不應在補錄口供簽名。
5. 被告庭上作供多次指證人PW2利誘認罪,但控方其中一次盤問被告指PW2從來沒有說過「男人大丈夫做錯事就要認,認罪可以扣減三份一刑期...」被告即時卻回答「是」,雖然辯方律師其後補問被告再答是聽錯咗,本席對被告一是答有一時答冇,一時話單獨同佢講,一時又話在佢與母親面前講,認為被告證供前後不一。
6. 被告之醫療報告顯示28小時後才接受檢查,本官認為傷勢輕微(席上沒有説出報告傷勢,但審訊第三天有詳盡說出報告結果有以下傷勢:前額多處瘀傷、頸部擦傷、左右膊擦傷,右手中指泛紅腫脹、x-Ray顯示左邊第七及八節肋骨骨折,右邊第10條肋骨移位),與聲稱被十警察大力揮棍毆打造成傷勢不符,而事發後28小時就醫之報告也不確定傷勢是何時造成。
7. 被告作供說是在銅鑼灣C出口打算一直向灣仔方向西行,但本席多次翻看呈堂閉路電視及辯方之截圖發現被告是有向東行移動。

官評辯方證人DW1作供誇張失實,也不吻合被告證供
1. 作供指與被告有三到五米距離中間沒有人牆,不吻合被告之證供被大量警察包圍
2. 證人作供見到被告被四名警察用警棍由上而下好大力咁打頭,當時被告站著,半彎身用手擋頭,同被告作供說在地上被人用棍毆打不一致。
3. 法庭認為被告醫療報告傷勢輕微,同DW1作供説親眼見到四警察揸住警棍由上而下喵頭打十下並不吻合。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全盤接納所有控方證人證供亦都相信被告口頭招認同補錄口供是自願下作出,反之辯方所有證人口供不可信不可靠,法庭拒絕接納。

✏️雖然受襲證人在法庭上盤問下同意被告沒打他也認為傷勢不是被告直接打他所造成。但法官引用案例強調就算暴力如何輕微亦可以構成襲警控罪,就算雙方沒有直接身體接觸,根據物理學力量透過物件轉移傳遞原理,被告當時透過雙手拉扯受害人手中胡椒噴霧罐作為傳播媒介將力量加諸在受害人身上,最後導致他跌倒受傷,是刻意襲擊符合了毆打定義,因此法庭裁定被告襲警罪名成立。

裁判官立即命令庭警押被告入犯人欄,其間被告因一度同傳譯員分隔而無得獲得即時傳譯。(事實上裁判官在個幾鐘內高速宣讀裁決,一直都無等過被告或傳譯員,相信被告都好難完全接收晒啲。)

裁判官先問辯方是否仍未刑21歲,確認未滿21歲後再問辯方是否需報告。辯方回答「係」之後deadair一段時間,裁判官再追問下辯方律師建議拎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又deadair一段時間後辯方建議拎背景報告。
最終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將於12月1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辯方提出將證物中的助聽器歸還給被告,控方不反對,裁判官裁決助理器在上訴期完結後歸還給被告,其餘證物法庭存檔。

(按:鄭官嘅作風不嬲都好出名,反而今日辯方律師表現仲令我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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