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7
12:01:47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張,胡,陳,蘇,李(17-25) (#1001銅鑼灣 串謀縱火:白電油、打火機等)
沈(24)(#1001銅鑼灣 串謀縱火)
2020年2月13日控方已遞交合併申請,全體辯方不反對
法庭批准DCCC908/2019 將與 DCCC918/2019合併處理
控罪:串謀縱火
案情:10月1日反送中示威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第一被告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
答辯意向
A1 張
A2 胡
A3 陳
A4 蘇
A5 李
A6 沈
全體被告不認罪
案件進程
2020年10月5日0930審前覆核
2020年11月30日0930開審連續18個工作天至12月23日進行正式審訊
其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14:24:28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20人案
希望大家可以理解內庭只有卅四十個位,當被告及其(一名)家屬都入去其實已經將近坐哂啲位。保安叔叔話就話唔介意向大家再次解釋座位安排,但見到佢好似人肉錄音機咁向不同旁聽師重複又重複地講「因為疫情關係/公共衛生問題,法庭座位cut咗一半。今日有20位被告再加每位帶一個家屬,入面冇位㗎啦...」
明白大家一早嚟到聲援都入唔到去可能覺得「好蝕」「好唔抵」,但聲援不限於入內庭觀摩㗎嘛~
一陣我地一齊整個靚遮陣護送手足同親友離開好冇?
14:56:52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當中仲有五位被告需要更改保釋條件,其餘都以原有條件保釋可以走先☔️
1511 D16取消宵禁令,現仍處理D13之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14:57:06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4旺角 #申請保釋
陳(23)‼️已還押逾60天
控罪:
(1)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3)條
被控於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月5日,在油麻地一酒店房間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案情:2月4日晚上11時許,2名警察稱於旺角彌敦道目睹5名被告堵路,期間扔擲了5個汽油彈。5人沿加士居道逃走,警方其後成功截停首被告,第二至五被告則從另一方向逃去。及後,首被告向警方交出位於油麻地的酒店地址,警方上門調查時拘捕其餘4名被告。(2/7/2020獨立媒體)
保釋申請背景:在2月7日首次提堂時保釋申請被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同案D3在2月14日保釋覆核獲 #黃國輝裁判官 批准;同案D4及D5在4月2日向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獲批;案件押後至5月29日再提堂,以待化驗汽油彈、檢驗被告指紋及電話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
15:08:54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提堂
李(32)已還押逾80天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瓶汽油彈及一支雷射筆
背景
辯方須於4星期內向控方提供答辯方向,並就案情同意部份向法庭作出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若不認罪下次提堂將進行審前覆核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候訊❌
15:20:1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全部手足都維持保釋無須還押☔️
其中D13更改至毋須再守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15:30:2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梁(20)已還押24天 #判刑(#0907旺角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自製燃燒彈)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9月7日21:00,在旺角洗衣街行人天橋近MOKO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自製汽油彈。9月9日獲保釋。3月25日答辯,被告認同案情並認罪,早前法庭認為勞教中心並不適合
判入更生中心
官:不足21歲,盡可能唔判坐監。本案案情不是非坐監不可,更生中心報告心智體能都合適。
15:42:49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22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莊(64)
2項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推開警員)
(2) 襲擊警務人員 (踼警員面)
* 被告不認罪,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
引述3位警員證人供詞,指被告違反在場指揮官驅散命令,且多次責罵警員。若被告遵從指示離開現場,警員則不須進行拘捕。被告曾踏前一步推撞警員,且在拘捕和警員看守下用腳踢警員面部,顯示被告有意圖抗拒警員
辯方:
警員當日拘捕被告不合法,警員拘捕時使用過份武力,並手執被告衣領。被告在擔心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推開警員。而警員在拘捕過程中把被告按在地上,當時被告顴骨撞地紅腫,使他在痛楚下踢向警員
PW3 鐘警員不可信,作供加鹽加醋,庭上作供時將有關警員編號,案發時間寫在掌心,供詞細節亦與其他警員供詞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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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官接納3位警員證人的供詞,因為供詞在盤問下沒有動搖,內容大致吻合。而辯方對證人供詞質疑部份不影響整體案情或可信性,雖然pw3做法不恰當,但理解其行為確保審訊流暢,接納pw3聲稱作為旁觀者,專注度不及案中受襲警員,以致口供有出入的解釋
張官指,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應受保護,警員若無頭盔,被告的行為會對牠造成更嚴重傷害。而年紀大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不代表可隨意犯法
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罪(1)判刑1星期
控罪(2)判刑5星期
同期執行
辯方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等候上訴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5:54:2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尼泊爾裔手足(16)(#120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刑事損壞:涉設置路障;損壞交通燈)
修訂控罪(1)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原本)修訂為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指他於12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於路中心放置路障,意圖對公眾地方人車造成阻礙
2)刑事毀壞
指其於同日同地損壞一個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交通燈。
❗️原條件保釋
(被告12月3日獲准保釋,須守宵禁令及禁足令旺角港鐵站一帶)
押後至5月2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