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2

09:33:15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0]
#0728上環 #暴動

上回here

0932 控方證人列表新增至18人
- 新增PW12
- PW13/14對調

0934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
- 包括件呈堂證物55件
(當日活動申請/LONO/上訴文件、身穿衣物/物品、攜帶物品、錄影片段、地圖etc.
- 由律師代表簽署確認

1007 控方指不依賴某些片段audio
郭官認同記者或其他voiceover可以不依賴,但不認同不依賴現場同步聲音

1014 辯方不會承認非法集結的指控(交替控罪)

1015 辯方曾大狀反映這兩天多次提到「暴徒」二字擔心此敏感字眼好似跳到某些結論,需要注意「會唔會假定咗啲咩」
郭官指只是較簡單/複雜翹口說法的分別,相信不存在價值觀或者政治觀念的影射

下節here


10:20: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劉(5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15元朗 串謀縱火(交替控罪:刑事恐嚇))上庭資料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7/7 1430。控方不反對。

新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300000
人事擔保30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22-06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得以直接及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禁足令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10:21:46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1017 控方傳召證人PW1:蘇高級督察

1018 法官介紹透明保護罩
- 證人作供時可以除下口罩
- 方便觀察其神態舉止
- 希望對審訊有幫助

1020 開始盤問證人,問及其加入警隊背景、工作性質等

1024 預備睇片P52(蘋果fb live)

1026控重申立場,堅持唔開聲,因為不打算依賴

1028 辯方二位均認為有必要播放片段聲音,以確保證物之完整性及公平性

1031 官指聲音/旁述都可以反映當時當地情況,相信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法庭是有能力可自己判斷聲音內容

1032正式播放P52之蘋果片段,有播聲
- 由遮打花園起步和平行街至德輔道中Jubilee St交界的沒有LONO之遊行

1047 播完14分59秒之蘋果片段,開始盤問證人

1053 播放P52米報片段(2分40秒)
- 干諾道西德輔道西一帶
- 影到沿電車路運送物資

1101 開小畫家,讓PW1表示圍欄位置

1113 官:不如你問埋佢(證人)我地就morning break啦

1124 休庭20分鐘
——
1045 直播員擔心控方打算播哂完整3小時蘋果live,如果每段呈堂片段都睇足... 好擔心究竟10日夠唔夠

下節here


10:28:1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阻差辦公:清潔工;警員行向1位示威者時,被告張開雙臂大叫:「走呀!」)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開庭
辯方盤問證人馮沙展


11:51: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1151 開庭

1213 傳召證人PW2:陳總警司

1300 休庭,1430續

下節here


11:55:1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1220繼續


12:52:18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黃雅茵裁判官
#新案件 #1116荃灣

司徒(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即金屬鎖匙扣)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原有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押後至2020年6月30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3:03:4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休 1430繼續


14:33:0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1432 開庭

繼續上午對證人PW2的盤問。

1502 播放NOW新聞片段
- 約是當日18:54
- 干諾道西西邊街
- NOW: 示威者衝擊,向警方防線拋雜物
- 警方舉黑旗,隨即施放催淚彈
etc.

1541 辯方曾狀問行動拘捕幾多人,指揮官需要寫報告嗎?PW2稱不用。辯方質疑,PW2辯稱「我日日返12個鐘,我搵唔到時間寫」,由於要係現場指揮,冇辦法處理咁多文件嘅嘢。

又問如果想知到19:00 - 19:30間一共拉咗幾多人,可以問邊個?PW2建議問齊咁多間警署,因為拉咗嘅人都會帶去警署或者羈留設施。

下節here


14:41:0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提堂

洪(20)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 網民周日(15日)發起「和你Christmas Shop」活動,沙田新城市廣場再度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攜有相機的20歲大專生涉腳踢警長,被控一項襲警罪.....他被指於今年12月15日在沙田站37號店舖「西樹泡芙」襲擊警長陳勁濤。//
(摘自《明報》2020.12.17)

答辯意向:不認罪❌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由一星期三次改為兩次,及宵禁時間改由2200開始。

控方反對,裁判官批准✅

其他以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預計審訊日程為1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14:49:08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楊(18) #提堂
(#1109金鐘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可伸縮短棍)

辯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押後至 8/7 。

案件押後至8/7 1430,保釋條款照舊。


14:49:57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4觀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吳(24)
A2: 謝(23)
A3: 周(26)

控罪:
(1) 暴動 [A1-A3]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灣常怡道休憩處,無牌管有無線收發器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行山杖、鉗和扳手
(4) 襲警 [A2]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灣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總督察11827梅永罡

案情:
A1吳涉嫌事發時揮動雨傘,導致警員受傷。A2謝涉嫌在當天下午與大約200人在偉業街集結,以路障堵路,並向警方防線拋擲磚頭、石頭、長傘等。警方作出驅趕,A2謝極力反抗,以長約75厘米的竹枝還擊,並打中總督察11827梅永罡的手臂,最後被制服。A3周則於當日相約時間,於偉業街一帶逃跑時遭制服及拘捕。

背景:
A1吳在8月24日被捕,被拘留在新屋嶺。8月26日首度提堂,雙手手背和手肘貼有膠布。吳案原有另外兩名被告,在2月21日獲撤控。
A2謝於8月28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而A3周當日仍然留院,延至9月2日提堂,當日須戴頸箍及口罩。
案件於4月23日合併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3人正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押後以待法援申請審批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50:1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D1李
D2陳
D3郭
D4劉
D5鄭
D6林
D7廖
D9謝

控罪:暴動

新增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於6月18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14:51:5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1東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2)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4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正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押後以待法援申請審批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5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辯方盤證人馮耀彤

1430繼續


14:57:27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7沙田 #提訊

——————

A1: 劉 (45)
A2: 謝 (42)

控罪:
(1)襲警 [A1]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站襲擊督察1663劉俊豪
(2)暴動 [A1,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劉涉以月餅罐和雨傘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謝涉以雨傘擊打警員,其後被其他警員強行拉入車站控制室。

背景:
A1劉9月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期間批准劉星期一至五離港到越南公幹。10月28日提堂時,辯方投訴指控方提供的警員口供,拒絕披露警員證人的名字。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控方拒絕披露相關資料的依據,並要求控方正式向法庭申請匿名令。在12月10日,A1劉被加控暴動罪。
A2謝10月24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但被禁足沙田站五十米範圍。控方於1月14日申請合併兩人案件及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

李(27)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沙田站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沙田站B出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第四類鐳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李當日被督察1663劉俊豪強行制服後,曾用力掙扎;劉及後向該督察投擲月餅罐。

背景:
事隔五個多月,李在2月21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控方其後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並指屆時將申請與劉謝案合併處理。

——————

控方申請合併兩案

A1法援被拒,將聘請私人律師處理
A3李正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押後,如其他被告準備好,當天亦可答辯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58:2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鄧(20) -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113筲箕灣 (筲箕灣道與耀興道交界以磚頭、垃圾、遮等物品阻路)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至7/7 1430。辯方透露將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保釋獲批⭕️
保釋金 1000(原有)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 7/7 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


14:59:12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5黃大仙 #提訊
李 (33)

控罪: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李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李。

背景:
李在8月7日首度提堂時,左邊及右邊面頰均有包紮,右手手肘亦有綁上繃帶。原亦被控「未能出示身份證」,指李當日未能向警員5881鍾肇恒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李獲准保釋候訊,10月2日提堂時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兩次。11月27日提堂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1月9日在區域法院提堂,申請押後十星期以待申請法援, #郭偉健法官 最終只批准押後六星期,並准減少報到至每週一次。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控方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指所有文件已交予辯方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15:01:5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新案件

何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於尖沙咀彌敦道143-161號柏麗大道外保管四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別人財產

新增保釋條件:
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押後至7月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15:02:04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張(30)‼️已還押逾7個月
A2:陳(25)‼️已還押逾7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陳及A3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陳及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張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張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張及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張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3人正申請法援,申請押後案件等候法援審批
A2陳及A3羅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A1張及A2陳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羅✅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15:04:5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梁 (57)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於太空館外襲擊警員A (控方要求匿名)

按原有條件擔保(3000元現金/每周警署報到兩次/不得騷擾證人)。

押後至7月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15:13:49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3大埔 #新案件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3日在大埔太和路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意圖破壞社會安寧,D1在無合法辯解下於現場戴上口罩而D2則戴上防毒面罩,D1被指管有板手、鉗及索帶,D2管有4個已被使用的催淚彈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
宵禁:23至07
不可離港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15:41:58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辯方盤證人馮耀彤(細節後補)

退庭10分鐘控方結案陳詞


15:45: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621警察總部

潘 (31) - 畫家

控罪:非法集結等九項控罪

是次裁判官需要控辯雙方上庭,是由於雙方有很多時間都撞期,因此需要於庭上為審訊時間作安排。
經過控辯雙方三十分鐘唇槍舌戰後,以下為審訊日期。
六月十二日
六月十五日
六月十七日
六月二十四日
六月二十六日
六月二十九日
六月三十日
七月二日
七月三日

雙方同意於審訊三天前同意案情。
‼️辯方沒有申請,繼續還押。‼️

(按:主控官於開始多次表明自己為此案騰出了時間,更表示自己已經非常並會一直遷就辯方,語氣帶有小量不屑。後來裁判官感到不耐煩,回應:「其實我哋嚟到庭上面就係要排期,去互相遷就,頭先你話唔想第一審訊日喺二十幾號,我都有就你。」主控官之後沒有再抱怨。畫面令直播員感到身心暢快。)


16:15:13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3沙田 #提堂

D1 蘇(32)
D2 麥(18)
D3 黃(19)
D4 潘(21)
D5 洪(19)
D6 范(29)
D7 林(27)
D8 鄭(26)

控罪1(指向所有被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2(指向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士巴拿)

案情:在2019年11月13日約早上10時,正值網民號召「大三罷」時期。8名被告身在2架輕型貨車中,並早前於科技園外,放置垃圾車,巴士站牌,小巴站牌及2架輕型貨車。其後被警方截獲,及第四被告被搜出士巴拿。

⭕⭕保釋獲批⭕⭕

各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3,000
不准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D4一星期報三次)

投訴事項
D1投訴
1. 拘捕時,被警員按在地下,擦損左邊面

D2投訴
1. 錄口供前,警員宣稱:快啲比解釋,就可以快啲番屋企,同冇後果
2. 被告否認犯罪,警員宣稱:不能否認,一定要承認犯罪
3. 被告沒有答過口供紙上的答案,但被警員強行要其簽名
4. 不容許見律師

D3投訴
1. 被警員用棍打下巴

押後至2020年7月8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16:25:18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郭官問及今日搭會否有困難?因為本案有咁多人士關注。

辯方(潘)指「我地頭先排搭排好耐,排到出公園」郭官表示震驚,「下?咁慘啊?!」另外,明天家事法庭登記處重開,所以冇咗個上晝,建議提早開提早散。

1624 休庭
押後至明天1415區域法院第卅八/卅九庭再訊,將傳召另一位證人,及需要PW2繼續作供。

下回here
——
(待補)


16:26: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辯方盤證人馮耀彤(細節後補)

官指表面證供成立,問過被告有無答辯,被告不作供,也無辯方證人要傳召

控方結案陳詞,指留意辯方盤問方向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引案例控方不用證明被告知悉警員係正當執行職務,這不是犯案意念組成部份,犯案動機背後諗法無關。

押後明天1430九龍城七庭聽辯方結案陳詞


18:22:35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祝(21) #0825荃灣
承上庭,今日續審

控辯雙方對呈堂影片對話謄本的內容無爭議,但要求PW1協助確定說話人物身份

辯方質疑:
1) 片段中你(pw1)曾經2次指出,你撠(kɪk1)我,如果被人推跌,就唔會講撠喇…答:因為跌倒後會下意識以為有人撠我
2) 片段證明當時有警員係你隔離講「我好簡單同你講一句,依家拉你非法集結」,但你話唔知當時用咩罪名被拘捕被告?答:因為當時望另一方向,無留意發生咩事……追問:聽唔需要用眼望,咁大聲你都聽唔到?答:無留意

3) 襲擊/推跌你嘅人,你完全唔關心佢用咩罪名被拘捕?答:現場情況混亂,可以事後問,所以當時無理會
4)同唔同意身為警察應該在限制市民人身自由前,讓涉嫌干犯刑事罪行的人知道罪名係重要?答:同意

5) 點解唔係口供上講佢掂到你頭盔,接觸盾牌?答:因為當時無造成傷害,無必要講……追問:宣誓要講事實全部,而非個人篩選過嘅,你同意嗎?答:同意……再追問:咁可唔可以講,當時根本無掂到,只係靠嚇……答:不同意

6) 與被告唯一身體接觸,就係佢被你d同事拉入防線時掂到你,佢被拉向前,所以你感受到被拉向後?答:唔同意

上午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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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開庭
現傳召拘捕被告的控方第2證人
(PW2)刑事偵緝警長49115郭俊褀作供

PW2作供時聲稱:
1) 當晚見到有軍裝警員跌倒,之後拉咗佢面前的人(被告),係警車上向PTU 21147講發生咗咩事,拉佢非法集結,但當時已經有人話佢襲警(多於1人,且包括23902),話佢推跌咗23902
2) 被告案發時大嗌,衝向警員防線,但無留意他手腳的動作
3) 拘捕被告時,已經知佢有嫌疑犯襲警罪,無用此罪名拘捕,係因為無實質證據證明佢推跌同事,而最有實質證據證明被告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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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質疑:
1) 你有無見到23902跌低?答:有,但唔確定跌嘅原因……追問:咁你見到d咩?答:見到被告鬧人,衝向23902,期間多次叫佢退後但他無理會,有留意被告,但目光有離開……再追問:所以實際上係睇唔到推呢吓動作?答:只見被告頭及上半身,而23902背向我,跌低時被告跟貼23902,所以當時唔肯定,只是從23902口中得知被告「推」呢個行為,而非親眼目睹

2) 你係案發翌日的口供指出,「當時愈來愈噪吵,而且看見被告將PC23902推落地,我立即上前制服被告…」你話你見到㗎喎,咁仲唔算係實質證據?當時仲唔告襲警?答:當時情況混亂,係睇唔到推,口供上指嘅推,係被告用身推,而23902跌緊一半,口供寫得唔夠仔細……追問:作供到依家仲未仔細作供呀?答:見到被告向前衝,手在前面向23902方向,所以話見唔到推跌過程,唔知係蓄意定唔小心

3) 咁你係口供唔咁寫?口供嘅目的唔係盡快將全部事實記錄咩?答:係,我解釋得唔清楚所以有誤解,但意思係一樣……辯:如果咁叫誤解,咁係人都誤解喇!裁判官點頭

4) 上手扣期間,有無講被告推23902?係口供無寫定係無發生?答:無寫……追問:點解唔寫?答:我認為有用嘅就會寫落去,唔寫係因為有其他同事比我更清楚

5) 根據你講法,你睇唔睇到邊個推跌23902?答:唔清楚,當23902話被告推跌佢,佢就肯定23902係被告推跌……追問:咁呢個就係你嘅實質證據?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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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 休庭,明天10: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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